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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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以下简称“传统项目校”)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传统项目校在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和增强青少年体质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更好地为国家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和体育后备人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传统项目校是指有效实施素质教育,学校体育工作成绩突出,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明显提高,严格执行国家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学生体育活动具有特色,并至少在两个体育运动项目上形成传统,经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命名的普通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传统项目校应在开展体育教学科研工作,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积极开展特色项目训练竞赛,改善体育条件,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推广学校传统项目,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和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等方面发挥骨干示范作用。

第四条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对全国传统项目校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

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教育行政

部门共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传统项目校进行管理。

第五条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对在开展学生体育活动,增强青少年体质,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做出显著成绩的传统项目校及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对传统项目校进行资助、捐赠或提供体育服务。

第二章申报与命名

第七条传统项目校分为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实行审定命名制度。

第八条地市级传统项目校申报的基本条件是:

(一)学校重视学生体育工作,有健全的体育工作组织管理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二)学校体育工作经费充足,能保障传统项目课余训练和竞赛工作需求。

(三)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施及体育师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配备标准,并满足开展传统项目课余训练竞赛需要。

(四)学校开齐开足上好体育课并开展传统项目课程教学,切实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全校学生基本能掌握本校传统项目的运动技能和有关知识。

(五)学校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并在学校内公布学生体质健康总体状况,学生体质健康达到国家标准并在当地处于领先水平。

(六)学校积极开展传统项目的活动和竞赛,形成班班有团队,周周有活动,月月有竞赛和学生全员参赛的制度。设有校传统项目运动代表队,全校运动会形成制度,并将传统项目列为主要比赛项目。

(七)积极营造校园体育文化,广泛开展学生体育社团工作,大力传播与传统项目有关的文化和知识,深入宣传健康第一的生活理念。

(八)学校传统项目代表队能够按照全国青少年教学训练大纲进行科学系统训练,校运动队保证每周训练3次以上,每次训练不少于90分钟。每天训练时间原则上控制在2.5小时以内(含早操)。

(九)按有关要求,实施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向公众开放。

(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不得申报:

1.体育课开不齐;

2.体育教师配备有缺额;

3.体育场地、器材配备不达标。

4.不能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

5.不按要求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6.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持续3年下降;

第九条凡符合地市级传统项目校申报基本条件的学校,可以分别向所在地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书面申报,经两部门共同组织专家审核批准并报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由所在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命名。

第十条省(区、市)级传统项目校由各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审核和命名,并报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具体标准和评定办法,由各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参照国家级传统项目校评定办法和标准,自行制订。

第十一条国家级传统项目校由各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报,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组织专家审核并命名,每3年进行1次。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制订。

第三章年检与撤销

第十二条已获得命名的传统项目校每年应当按要求分别向所在地体育、教育部门上报书面工作总结和相关基础信息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地方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将本行政区域内各级传统项目校的项目资金落实、场地设备到位和使用情况、人才培养、课程教学、训练竞赛等进行绩效考评,

考评结果报送上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已被命名的“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经年度考评或3年期满复评不符合标准的,限期整改,连续两年不符合标准的,经上级体育、教育部门复查核实后取消其称号。

第十五条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命名3年的“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组织全面检查和复评。

第四章建设与发展

第十六条传统项目校应当面向全体学生,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学生体育活动。有计划地将传统项目活动纳入体育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中。学校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得到全面提升,学校创建有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并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妇联组织、学生体育协会和校外教育机构组织开展课余体育活动的作用。学生体育活动形成品牌,家长和志愿者参与度提高。

第十七条传统项目校要遵循青少年儿童生长发育规律、学校课余训练规律,充分利用课余时间,也可以在双休日、寒暑假组织开展科学、系统的传统项目课余训练,要建立学生运动员的身体机能和运动技术档案。体育后备人才输送率稳步提高,学生运动员文化教育保障工作成效显著,学

生运动员学业成绩普遍达到学校中等以上水平。

第十八条传统项目校竞赛应坚持小型多样、就近比赛的原则,广泛组织班级、年级、校际之间的比赛,并形成制度。传统项目校运动代表队应当积极参加上级体育、教育部门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鼓励传统项目校承办上级体育、教育部门组织的竞赛或创造条件自发组织当地体育传统项目校际之间竞赛。

第十九条传统项目校应当加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并努力推动学校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工作,积极参与社区体育文化建设,结合本校传统项目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区体育服务与交流活动,学校体育场地设施条件得到显著改善,向公众开放规模和质量逐步提高。

第二十条传统校应充分整合利用各方场地设施设备、教练员等优质训练资源,鼓励传统项目校与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共建、联办。

第五章保障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用于全民健身的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传统项目校专项经费,确保传统项目校在传统项目课余训练、竞赛和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经费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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