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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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全文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全文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强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安机关、军队、企业等使用财政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以下简称政府采购),不适用于国际贸易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章促进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第三条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不得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

第四条鼓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安机关、军队优先选择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第五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可以单独或者联合投标。

联合体成员应当明确各自的权责,并签订联合体协议。

第六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和质量保证能力,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人要求提交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合理设置标书要求和标的分割。

采取限价或者限额方式采购的,应当分别确定中小企业的中标价格或者数量。

第三章保障中小企业权益第八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的评审标准要公正、科学、合理,评审程序要规范、透明,评审结果要公开。

第九条中小企业因不得已而不能履行中标合同的,应当及时向政府采购人提出申请。

经政府采购人同意,可以延期履行或者解除中标合同。

第十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安机关、军队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的货款和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接受中小企业供货或者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安机关、军队应当按照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及时付款。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安机关、军队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中小企业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虚报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情况或者限制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提高其在政府采购中的获得度和参与度,加强政府采购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保障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央及地方政府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政府采购的优惠政策第一节采购目录根据中央和地方政府采购政策,将一定比例的政府采购项目划归中小企业采购目录。

中小企业采购目录应涵盖各行业、各地区小规模的项目,保证中小企业有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

第二节中小企业优先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优先考虑中小企业的参与。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应给予适当的便利和支持,为其提供更多的中标机会。

政府采购机构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小企业优先原则,并在评审中予以加分。

第三节限制招标范围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政府采购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限制某些项目只向中小企业进行招标,或者限制某些规模以上企业参与投标。

但是,限制招标范围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公开透明。

第三章维护中小企业权益第一节建立维权机构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维权机构,负责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

维权机构应具备独立、公正、专业的能力,提供咨询、调解、仲裁等服务,确保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第二节排除不公平竞争政府采购机构及相关人员应遵守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职权或其他手段排除中小企业的参与,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中小企业的中标机会。

对于发现有不公平竞争行为的,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惩罚。

第三节支付和结算及时性政府采购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支付中小企业的货款,并保证结算工作的及时推进。

对于未按时支付货款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应进行相应的追责和处罚。

第四章监督和执法第一节监督机制各级政府采购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特别是对中小企业的参与情况进行重点监督,确保政府采购过程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五条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

28.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28.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五条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提高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以政府采购为目的进行的招标、评审、定标、计划、合同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中小企业是指依法在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年度营业收入和净资产额不超过一定规模的企业。

第二章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优惠政策第四条:中小企业可享受以下政府采购优惠政策:(一)归类采购:政府采购项目报批时,区分中小企业和大型企业,对于同等条件下的中小企业,优先采购。

(二)财政扶持:对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获得的合同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扶持。

(三)专门类别:政府采购项目中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采购类别,引导中小企业参与。

第三章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支持措施第五条:政府应构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支持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一)提供培训: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开展政府采购培训,提高中小企业的采购能力。

(二)信息公开: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向中小企业提供相关政策和项目信息。

(三)减轻负担:简化中小企业的报名、资格审查等手续,减轻中小企业的行政负担。

第四章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监督与管理第六条:政府应加强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监督与管理,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确保政府采购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七条:对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中小企业,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取消其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

第八条:中小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积极参与政府采购,保证产品与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内容。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全文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全文

《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全文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哺育和壮大中小企业市场主体,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根据《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进行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中小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中小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

第二章促进中小企业参预采购的政策措施第四条采购活动中,应当充分尊重和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采取积极的政策措施,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参预采购活动,提高中小企业在采购市场的参预度和竞争力。

第五条中小企业在采购活动中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权利,采购机关和采购人应当公开、透明、公正地对待中小企业。

第六条采购机关和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简化中小企业参预采购活动所需提供的资料和程序要求,减少中小企业参预采购过程的时间和成本。

第七条采购机关和采购人应当优先选择中小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对中小企业提供的符合采购需求的产品和服务赋予积极倾斜。

第八条采购机关和采购人应当对中小企业进行定向培训,提升中小企业参预采购活动的能力。

第三章中小企业采购示范项目的实施第九条采购机关和采购人可以确定一定比例的采购项目作为中小企业采购示范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的参预。

第十条中小企业采购示范项目的采购方式可以采用限制性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四章中小企业权益保护第十一条采购机关和采购人不得通过恶意分包、拆分采购项目等方式,规避对中小企业的承接。

第十二条中小企业在采购活动中有权进行投诉,并对不公正待遇、欺诈行为等进行举报。

第十三条采购机关和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中小企业的投诉和举报,并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采购机关和采购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中小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小微型企业相关要求

中小微型企业相关要求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2012)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2012)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2012)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五条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0.12.18•【文号】财库〔2020〕46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12月18日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最后修改日期:[填写日期]一、背景[介绍政府采购的重要性,以及制定该暂行办法的背景和目的]二、总则1.第一条为促进中小企业稳定发展,切实做好政府采购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依法纳税;(2)注册资本不超过2000万元;(3)从业人员不超过300人。

三、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优惠政策1.第三条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合理比例向中小企业拆分,鼓励中小企业联合投标。

2.第四条对中小企业参预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项目经评审确定后,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赋予优惠:(1)对中小企业的评审得分,在同等条件下加分,促进中小企业参预采购;(2)优先采购中小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政府采购信息平台建设1.第五条政府采购信息平台应当配备采购公告、采购项目结果公告和中标公示等功能,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服务和扶持。

2.第六条政府采购信息平台应当允许中小企业自行注册,并提供相应的匡助和指导,以便中小企业参预政府采购。

五、监管措施1.第七条有关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乱纪、失职溺职,影响中小企业参预的,应当依法追究义务人的责任。

2.第八条监察机关应当定期检查政府采购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六、附则1.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第十条本办法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制定。

七、总结1.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政府采购法:规定了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和监督管理体系的任务和职责,保障政府采购的公正、公开、透明和合法。

中小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注册资本不超过200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300人的企业。

政府采购信息平台: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信息发布、查询、交流等服务平台。

2.列举如下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无。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

关于印发《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1年7月1日联合印发的《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经过相关部门的研究和讨论,现将该办法正式印发给各相关单位,请各位领导和同事们认真学习和执行。

一:背景《暂行办法》的出台是为了加强采购中小企业的监管和支持,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该办法明确了采购中小企业的认定、优惠政策、监管措施等内容,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操作性。

二:中小企业的认定根据《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三条,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符合以下标准的企业:1.工业企业雇佣不超过100人;2.非工业企业雇佣不超过50人;3.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

三: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中小企业在采购中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采购项目的数量限制:对于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合格完成3个采购项目的中小企业,可以不受数量限制地参与采购项目。

2.招标文件的费用减免:对于中小企业参与采购项目所产生的招标文件费用,可以在后续结算中按比例予以补偿。

3.资金支持:将给予中小企业在采购项目中的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措施由各级财政部门和经济发展部门制定。

四:中小企业的监管措施为了保证中小企业在采购中的权益,采取以下监管措施:1.采购项目的信息公开:采购项目的招标、中标等信息应及时公开,确保中小企业在信息公开中有平等的机会。

2.采购评审的公正性:采购评审应当公正、公平,确保中小企业的参与竞争机会。

3.违法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进行查处和处理,保证采购的公正和透明。

本文档涉及附件:1.《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全文附件,请各位领导和同事们阅读。

2.相关配套文件,包括实施细则、文件解读等附件,请各位领导和同事们仔细研读。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采购:及其机关、组织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一、背景介绍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创新驱动发展,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其中一项重要举措就是印发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本文旨在对这项法规进行全面介绍和解读。

二、法规内容暂行办法对政府采购过程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政策和措施进行了规定,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目标和原则暂行办法明确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目标和原则。

其中,目标主要包括增加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获得度、提升中小企业的合规水平、增加中小企业的采购总量等。

而原则主要包括平等对待、差异化照顾、公开透明、依法合规等。

2. 采购方式和限额规定为了保障中小企业的参与度,暂行办法对采购方式和限额进行了规定。

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和规模,采购人可以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例如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等。

同时,对于采购金额在一定限额以下的项目,采购人应优先考虑中小企业。

3. 保证金和招标文件费用为了减轻中小企业的经济负担,暂行办法对保证金和招标文件费用进行了相关规定。

对于中小企业参与的采购项目,可以减免或者适当降低保证金和招标文件费用。

4. 中小企业库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暂行办法鼓励建立中小企业库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通过集中管理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方便中小企业获取相关采购信息,提高其参与度和竞争力。

5. 审查和评审机制为了确保中小企业的合规性和公正性,暂行办法明确了审查和评审机制。

采购人应对符合参与资格的中小企业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它们满足采购需求。

同时,应通过评审过程对中小企业的技术实力和经营能力进行评估。

三、影响与意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出台,对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它将带来以下几方面的影响:1.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通过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将大大提升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参与度和竞争力。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加强政府采购市场的规范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央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直属单位和授权采购机构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范围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有利于中小企业参与采购,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注重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的发展,鼓励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获得感和参与度。

第六条政府采购机构应当根据中小企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资质条件和标准,保证中小企业具备参与的能力和条件。

第七条政府采购机构应当公开发布采购需求信息,提供免费的采购文件,确保中小企业平等获取采购信息的权利。

第八条政府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供应商库,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优先采购,采取差别待遇等措施,提升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获得比例。

第九条政府采购机构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中小企业的采购能力和竞争能力,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服务。

第十条政府采购机构应当定期公布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情况,包括中小企业的参与比例、中标比例以及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问题和意见反馈情况等。

第二章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支持措施第十一条鼓励政府采购机构采用划分包组、减小项目规模、分解等方式,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

第十二条中小企业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机构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政府采购项目,根据中小企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中小企业的评审比例。

第十三条对于投标文件中提交的负责人、注册资金、资质等要求,政府采购机构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政府采购项目,为中小企业设置合理的门槛。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财库〔2011〕181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点击下载附件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五条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

第六条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

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付款第十条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融资、投标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担保服务。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指导及专业化咨询服务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

第十二条各部门应当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发布媒体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以及本部门其他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况。

财库[2011]181号

财库[2011]181号

财库[2011]181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相关规定,推动中小企业参与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境内注册、生产、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企业,包括小微企业和科技型企业。

第三条采购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中央和地方、采购机构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采购的支持力度,采取有力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第五条中小企业可以通过独家或者优先购买,参与采购,增加中小企业参与采购的比例。

第二章中小企业优先购买第六条优先购买是指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对中小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给予优先选择的政策。

第七条采购机构应当优先考虑中小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优先选择中小企业。

第八条采购机构在确定采购方式时,应当优先选择限制性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

第九条采购机构在采购过程中,应当将中小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与其他供应商的产品或者服务进行比较,全面考虑中小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的性能、质量、价格、交货期等因素。

第十条中小企业与其他供应商在性能、质量、价格、交货期等方面具有相同条件的,采购机构应当优先选择中小企业。

第三章中小企业独家购买第十一条独家购买是指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只向中小企业采购产品或者服务的政策。

第十二条采购机构应当推行独家购买政策,向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供应机会。

第十三条采购机构在采购过程中,应当向中小企业询价并确定采购价格。

第十四条采购机构应当在审批采购计划时,优先考虑中小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

第十五条采购机构与中小企业签订中小企业独家购买协议,明确中小企业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时间、地点、数量、质量等事项。

第四章中小企业培育第十六条采购机构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培育力度,提供培训、咨询、资金支持等多种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参与采购。

第十七条中央和地方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提供贷款、担保等金融服务。

财库[2011]181号

财库[2011]181号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工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中小企业是指依法在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年度销售额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2.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

第四条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平等参与,享受同等待遇,不得设置不公平的限制条件。

第五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公平竞争环境下中小企业的参与。

第二章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第六条政府采购项目中,对于满足中小企业资格的投标人,可以采取以下优惠政策:1. 财政拨款给予一定比例的投标保证金减免或代垫;2. 减免或豁免竞争性谈判过程中的资质要求;3. 优先采购或先行支付;4. 支持中小企业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联合体成员的比例。

第七条政府采购人应当通过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广泛向中小企业开放,并密切关注中小企业参与情况,对不公平待遇进行监督。

第八条政府采购人应当积极提供中小企业发展所需的信息和技术支持,鼓励中小企业提高自身竞争力。

第三章中小企业的监管和支持第九条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经营行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接受政府采购监督。

第十条政府采购监督机构应当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环节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政府采购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可通过政府采购服务平台获取相关政策、规定、项目信息,并进行在线报名、投标等操作。

第十二条政府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提供培训、咨询、融资等支持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违反竞争原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监督机构发现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对中小企业的不公平待遇情况,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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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
通知
(财库〔2011〕18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五条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
附件)。

第六条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

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扶持政策。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第七条中小企业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第八条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额。

第九条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

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第十条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融资、投标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担保服务。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指导及专业化咨询服务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

第十二条各部门应当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发布媒体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以及本部门其他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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