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社会组织民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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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功九月:适用于为从父兄弟(伯叔父之子,即 堂兄弟),已嫁之姑母、姊妹、女儿,未嫁之从父姊 妹(伯叔父之女,即堂姊妹)及孙女,嫡长孙之外的 众孙(包括未嫁的孙女),嫡长子之妻。此外,已嫁 之女为兄弟及兄弟之子(侄),已嫁、未嫁之女为伯 叔父母、姑母、姊妹,妻为夫之祖父母、伯叔父母 以及夫之兄弟之女已嫁者,出嗣之子为同父兄弟及 未嫁姊妹,也都是大功之服。
二、家庭、家族的构造和职能 1、家庭、家族的构造 (1)血缘关系。是指以血统联系着的家 族成员关系,包括父母与子女之间,兄弟与 姊妹之间的关系等。 (2)姻缘关系。是以婚姻联系着夫妻之 间的关系。在父权和夫权支配的家庭、家族 关系中,姻缘关系往往是以血缘关系为转移 的。
2、家庭、家族的职能 (1)对内职能。包括: 一是负有维持共同生计的使命,即同吃、同住、 同劳动的家庭和家族中的经济职能,用以提供一个 家庭、家族物质生产与消费的保证。 二是维持家庭、家族的延续和扩大,这就是俗 语说的生儿育女,配偶成家的作用。 三是维持家庭、家族成员间的感情融合。 四是管理、制约、调整内部成员行为的职能。
2、家庭、家族中财产的继承 家庭、家族中的财产,即所谓家产,古称家缘,俗 称家财、家私、家业、家计或家当,是一家所拥有的财 物或产业。 在我国各族的民俗史上,家产的继承主要有四种类 型:第一种是长子继承或以长子为主要继承人的类型, 第二种是季子(幼子)继承或以季子为主要继承人的类型 (季子负责最后赡养养老人),第三种是家族成员不分 长幼,实行平均分家的类型,第四种是女儿继承或女子 及女婿继承家产的类型(“从妻居”或“入赘”)。家 产继承关系在我国以汉族家族为代表,仍以上述四种类
6、家教 家教是家庭长辈对功辈子女的教育所形 成的惯俗,是教养子女保证世系相续成才的 主要手段。传统家教包括育德、育才两方面, 也在一定程度上涵盖了后世所提倡的体育和 美育等方面的内容。在传统社会中,家庭、 家族教育和社会教育、学校教育一起,成为 培育人才的重要因素,甚至是决定性的因素。
《 中 國 家 族 教 育 》 書 影
3、管理村落的共同事务 管理村落事务,维护村落秩序是村落民 俗的一个重要方面,与此相应,村落中便产 生了管理机构和村长、寨主等村落首领。村 落管理的惯制主要有以下的内容和形式:其 一,村落会议。其二,村规民约。制定村规 民约是各地村落长期传承的习俗。其三,制 裁和调解。其四,村落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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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家法 家法,古人称家约、又称家规。家法本 来是旧式家庭家长训诫和制裁家庭、家族成 员的法规、条例,同时也可以说是家族共同 信守的规约。家法和家教是相辅相成的家族 习俗,是“管”与”教”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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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村落社会民俗
一、村落社会的概念和结构 村落社会是由地缘关系把若干不同家族、亲族 集团和其他家庭集团结合而成的生活共同体,是固 定在特定地方的更大范围的社会单位,又可称作地 缘共同体的基本单位。 我国村落的类型从结构上分析,大致有以下三 类: 1、单一家族村落,也称同姓村落,最早称为 “孤家子”。 它们最初只是一户一家的定居,以后 发展成大家族,再分成若干户成为村落。
三、家庭、家族和亲族的民俗传承 1、亲属的范围及其称谓 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收养而产生的 人际关系。这里说的亲属和前面说的“亲族” 的概念比较接近;或者可以说,凡是属于亲 族成员的,彼此间都是亲属关系。
关于 “出五服”的“五服”和“株连九 族”的“九族”: 斩衰三年:适用于子为父、未嫁之女为 父、嫁后因故复从父居之女为父,嗣子为所 嗣之父、承重孙为祖父,妻妾为夫,父为长 子等。
在这“五服”中所涵盖的亲属关系,可 以以本人为基准,从中找出上推几代,下推 几代。由本人上推到父亲、祖父、曾祖、高 祖,再由本人下推到子、孙、曾孙到玄孙, 共为九代,是为“九族”。如果不在这九代 范围之内,就算是“出”了“五服”,不在 亲属(亲族)范围内了。
亲属(亲族)的范围主要包括血亲和姻 亲两部分,血亲和姻亲又各包含直系和旁系。 (1)血亲: a、直系血亲:以本人为基准,垂直向 上推衍直系长辈四代,向下推衍直系晚辈四 代,为直系血亲。有:父亲(母亲)、祖父 (母)、曾祖父(母)、高祖父(母);子 (女)、孙子(女)、曾孙(女)、玄孙 (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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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家谱 家谱是我国家族民俗发展中一种记录家族世系 及重要成员事迹的谱表或文书。家谱的修立为我国 旧世家族制度起了一定的巩固作用。家谱的样式主 要有叙述式、图表式两种,叙述式家谱俗称“谱 书”,图表式家谱俗称“谱单”。家族成员续谱或 平时读谱都有一定仪礼或规矩,其中包含有一定程 度的祖先祟拜遗风。一般说来,家谱包括了本族源 流世系、族籍登记、先贤礼赞、界址墓图以及族规 家训等内容。家谱的管理常有一套严格的制度。
第九章 社会组织民俗
第一节 家庭、家族与亲族民俗
一、家庭、家族与亲族的概念 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它是用夫 妻关系与亲子女关系结成的最小的社会生活 共同体。 家族:是由父系血缘亲属关系结合而成的 社会群体 家庭和家族概念的区别:由夫妻关系与 亲子女关系组成的最小的社会生产和生活共 同体,谓之家庭;几个或更多的同姓家庭, 由于血缘关系构成了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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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传统社会发展到现当代社会,家 庭、家族关系有两个明显的演进趋势:第一 是以前三代以上同堂而居的大家庭更多地被 一代、两代的小家庭所替代;二是家族观念 的日益淡化或弱化。 亲族: 由家族扩展而成的社会集团,亲 族集团是由血缘关系发展起来的血亲(血族) 集团和由配偶关系发展起来的姻亲(姻族) 集团的总和。
型中的长子继承为主要形式,幼子继承稍次之。
“分家析产”有专门的仪俗和程序。例如,广 东洪氏宗族规定的分单形式为: 立分关兄弟××等,今因家务纷纭,势难总理, 兄弟相商,已议妥当。爰请族老亲戚将祖、父遗下 产品、田地×处搭匀均分,拈阄为定,已极公平, 各宜和合,照依关书,永远管业。如敢违抗,又起 争端,即鸣亲族,共同攻讦。恐口无凭,立此关书, 同样各执一本存据。 立分单兄弟×××、×××、×××
2、亲族联合体村落。单一家族村落在发 展中往往接纳有姻亲关系的家族进村落户, 于是由姻亲关系联结起来的若干大家族便构 成了亲属联合体村落。此类村落一般由血缘 个体家庭和姻亲个体家庭共同推选村务主持 人,以调解村民关系,实行对外交涉。 3、杂居村落。是由大部分原来无亲族关 系的多姓家族结成的村落,在现实中多为集 体移民户定居而成,是中国大部分地区普遍 传承的村落形式。 又此三类皆为自然村,后则又有行政村。
缌麻:适用于为族曾祖父母(祖父的伯 叔父母)、族祖父母(祖父的堂兄弟及其配 偶)、族父母(祖父的堂兄弟之子及其配 偶)、族兄弟(祖父的堂兄弟之孙),从祖 兄弟之子,曾孙、玄孙,已嫁之从祖姑姊妹, 长孙之外的诸孙之妻,姑祖母,姑表兄弟, 舅表兄弟,姨表兄弟,岳父母,舅父、女婿、 外甥、外孙。此外,妻为夫之曾祖父母、伯 叔祖父母、从祖父母、从父兄弟之妻,也都 有缌麻之服。
b、旁系血亲。包括: 第一旁系血亲:本人兄弟姐妹及以下三 代。 第二旁系血亲:本人父亲的兄弟姐妹及 以下三代。 第三旁系血亲:本人祖父兄弟姐妹及以 下三代。 第四旁系血亲:本人祖父兄弟姐妹及以 下三代。
(2)姻亲: 姻亲范围实际上包括了母族和妻族。从 理论上说也和血亲一样,有直系姻亲和旁系 姻亲,但实际上与本人关系较亲近的,上行 系列中有外祖父(母)、岳父(母)、舅父 (母)、姨母(夫)等,与自己平行的系列 有姑表兄弟姐妹(指母亲的兄弟的子女)、 姨表兄弟姐妹(指母亲的姐妹的子女)、小 姨子、内兄弟等。下行系列有表兄弟姐妹的 子女及妻子的兄弟姐妹的子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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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家风 家风是指一个家庭的传统风习.是在家 长或主要成员影响下自然形成、潜移默化的 传统习惯和生活作风,通常又称为“门风”。 这种家庭、家族内部的风习,往往世代传承, 具有极大的稳定性。家风是全家族代代相承、 习以为常的共同生活方式。好的家风对家庭、 家族的健康发展有极大的积极影响,同时也 有影响社会民风的良好作用。
小功:适用于为从祖父母(父亲的伯叔 父母),堂伯叔父母(父亲的堂兄弟及其配 偶),从祖兄弟(父亲的堂兄弟之子),已 嫁之从父姊妹及孙女,长子外的诸子之妻, 未嫁之从祖姑姊妹(父亲的伯叔父之女及孙 女),外祖父母、从母(姨母)。此外,妻 为娣姒(妯娌)、夫之姑母、姊妹,出嗣之
子为同父姊妹之已嫁者,也服小功。
丁克家庭
(2)对外职能。由于家庭生产本来就是社会生 产的基础,因此家族是向社会提供劳动力的基地。 同时,相应地提供智力、财力也是为社会承担的职 责。家庭、家族对外关系的维系是发展社会关系的 十分重要的机能,它所结成的密如蛛网的错综复杂 的社会往来关系,成为促使社会发展的关键或纽带。 此外,家庭、家族对整个社会有一定影响和制约作 用,使家庭、家族成为左右社会行为的最小单位。
关于亲属称谓: 在世界范围内,亲属称谓有两种方法: 类分法:不标明亲属是父系的或母系的; 不标明亲属是直系的或旁系的;不标明亲属 的排行顺序,只标明尊卑辈分。 叙述法:父系和母系亲属分明,直系亲 属与旁系亲属分明,三是既标明尊卑辈分, 又标明长幼顺序。我国传统亲属称谓属于典 型的叙述法。
以第一旁系的尊属长辈为例: 父的兄,本人称伯,标明父系、长幼。 父的弟,本人称叔;标明父系、长幼。 母的兄,本人称舅,标明母系,不标长幼。 母的弟,本人称舅;标明母系,不标长幼。 父的姊,本人称姑,标明父系,不标长幼。 父的妹,本人称姑;标明父系,不标长幼。 母的姊,本人称姨。标明母系,不标长幼。 母的姊,本人称姨。标明母系,不标长幼。
齐衰:分四个等级:(1)齐衰三年(实际上是二 十五个五月)。适用于在父已先卒的情况下,子及 未嫁之女、嫁后复归之女为母,母为长子。(2)齐衰 杖期一年。适用于父尚在世的情况下,子、未嫁之 女、已嫁复归之女为母,夫为妻。(3)齐衰不杖期一 年。适用于为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未嫁之姐 妹、长子以外的众子以及兄弟之子。此外,祖父母 为嫡孙、出嗣之子为其本生父母、已嫁之女为父母, 随母改嫁之子为同居继父、妇(儿媳妇)为舅姑(公 婆)、为夫之兄弟之子,妾为女君(夫的正妻)也服齐 衰不杖期。(4)齐衰三月。适用于为曾祖父母、高祖 父母等。
二、村落社会的民俗传承 1、维护村落的共同利益 这方面的习俗惯制表现在两个方面:其 一是全村各户都有责任和义务对村落的地界、 村落所拥有的土地、山林、水域等实行监护, 以防范邻村对本村的侵犯。其二是各户对村 境内的公益设施,如道路、桥梁、水井、河 塘、水库、护村林等,都有修造和维护的义 务。
2、组织村落的协同生活 这方面的习俗惯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 方面:其一,协力互助办理婚丧大事。其二, 协力互助修建房屋。其三,在耕种收割时换 工互助。此外,还有一些临时组织的协力互 助活动,如全村规模的村祭、游艺等常以协 力的形式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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