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健康教育 保健工作制度 整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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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保健工作制度

1.设专人负责辖区内妇女保健相关信息收集与管理、孕前与孕产期保健管理与指导、妇女多发病防治与管理、避孕节育咨询与指导等妇女保健工作。开展妇女保健门诊,实行首诊负责制。

2掌握辖区内人口、已婚妇女、育龄妇女、孕产妇、人口出生、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等基本情况,定期与相关部门进行核实。

3.开展青春期保健、婚姻期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生殖健康、女职工保健、心理卫生等妇女保健工作,工作有计划、有总结。

4负责辖区内妇女常见疾病的筛查工作,对筛查情况进行登记,对筛查出的高危妇女进行随访治疗或转诊。开展预防常见妇科肿瘤和生殖道感染性疾病的健康教育。

5.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监测工作,做好妇幼卫生的信息统计、分析总结、补漏和质控工作;掌握辖区内妇女健康状况和孕产妇死亡情况,分析影响妇女健康的主要因素,制定干预措施。

6.按要求做好以“知情选择”为主的避孕节育技术指导和服务,帮助重点对象落实措施,对放宫内节育器者,进行定期随访。

7.开展健康教育工作,通过宣传展板、健康教育处方、培训讲座、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妇女保健科普知识。

8.制定辖区内妇女保健业务培训计划,举办专业技术培训班和讲座,定期开展业务交流。

9.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召开工作例会,讨论本辖区妇女保健工作计划,总结、交流妇女保健工作情况,部署工作任务;承担上级下达的各项妇女保健工作。

妇女保健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按照妇女保健工作制度要求,做好妇女保健各项工作;开展保健门诊,实行首诊负责制。

2.认真做好辖区内妇女青春期保健、婚姻期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生殖健康、女职工保健等妇女保健工作。

3.严格遵守妇女保健、计划生育技术工作规范,在执业范围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工作,提供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的咨询服务,发放避孕药具。

4. 按照孕产期保健工作制度要求,做好孕产期保健各项工作。认真进行孕期保健、产前检查、产后访视、营养咨询、医学指导等工作,做好高危妊娠的筛查与管理。

6.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工作,进行青春期保健、婚姻保期健、孕产期保健、科学喂养和避孕节育知识的讲座和指导,普及优生优育、妇女常见病及多发病的防治等卫生科普知识,提高妇女自我保健意识。

7. 规范填写《母子保健手册》等医疗文书和台账,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监测等工作,做好报表的统计、分析和上报。进行科学、有效的妇女保健基本情况社区诊断,做出分析、评价,制定干预措施。

8.参加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妇女保健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服务能力。

9.承担上级下达的各项妇女保健工作任务。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1.了解辖区内妇女健康状况,掌握孕产妇死亡情况,分析死亡原因,制订有效的干预措施。

2.监测对象为辖区内(不管其户口所在地)死亡的孕产妇。孕产妇死亡是指从妊娠期开始至产后42天内死亡者,包括妊娠各期和不同部位,凡与妊娠有关或因妊娠病情加重及治疗上的原因造成的死亡,但不包括妊娠各期的意外死亡和外地来克就医而死于克拉玛依者。

3.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医院负责填写《孕产妇死亡病历报告》,并报市妇幼保健所。在家死亡或途中死亡的孕产妇,由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填报《孕产妇死亡病历报告》。

4.凡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单位,应在24小时内以电话或以《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形式报市妇幼保健所;在一周内将《孕产妇死亡病历报告》上报市妇幼保健所。以上年10月1日—当年9月30日为一个统计年度。

5.加强孕产妇死亡补漏、质控工作的管理,孕妇产妇死亡病例要经过医院、市级围产保健协作组二级评审,质控和死亡评审做到有记录可查。

围产儿死亡报告制度

1.围产儿死亡是指妊娠满28周(或出生体重≥1000克)至出生后7天的胎儿及新生儿死亡,包括死胎、死产、新生儿死亡,但不包括计划外引产。

2.发生围产儿死亡的医院负责填写《围产儿死亡原因调查表》,于每月5日前报市妇幼保健所。

3.在家死亡或途中死亡的围产儿,由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填写《围产儿死亡原因调查表》,于每月5日前报市妇幼保健所。

4.以上年10月1日—当年9月30日为一个统计年度。

5.加强围产儿死亡补漏和质控工作的管理,围产儿死亡需经过医院、市级围产保健协作组评审,质控和死亡评审做到有记录可查。

新生儿访视工作制度

1.有专人负责居住在辖区内新生儿的访视工作,及时掌握新生儿出生情况、出院时间,及时访视。

2.新生儿访视用品齐全,功能完好,符合卫生消毒要求。

3.访视内容完整,认真做好新生儿体检,指导家长做好新生儿喂养、护理和疾病预防等工作。

4.发现新生儿异常情况,及时给予处理或转诊。

5.对具有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增加访视次数,一般不少于三次。

6.访视后,规范填写“新生儿访视记录”,做好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高危妊娠管理规范

妊娠妇女由于某种条件或致病因素或并发症的作用,对孕妇、胎儿、新生儿产生不良影响,构成较高的危险或可能导致难产,增加围产期的发病率和死亡率时,称为高危妊娠。高危妊娠监护是围产期系统管理的重点内容。

一、高危妊娠的评定标准

1.一般高危

(1)固定因素(在妊娠期始终存在并保持不变)

①年龄<18岁或≥35岁,身高<145厘米;体重<45公斤或≥80公斤(早孕初次检查时体重);轻度骨盆狭小或畸形,软产道异常;轻度胸廓畸形,轻度脊柱畸形。

②不良产科史:流产史≥2次(包括药流、自然流产、人工流产、引产);早产史、新生儿死亡史、新生儿溶血史、死胎、死产史;先天畸形儿史、难产史(穿颅、胎吸、产钳、内倒转术、剖宫产史);不孕史、输卵管吻合术后再孕者;

③致畸因素:孕妇本人及一级亲属有遗传病史;接触可以致畸药物、物理化学因素;孕早期病毒感染,孕早期接受大量放射线;

④不利环境、社会因素:文盲,经济特别困难,无产前检查等。

(2)动态因素(动态因素其发生时间各有不同,经过治疗或纠正,可以减轻或消失,有时还会重新出现或加重):

①内外科合并症:心脏病:心功能1-2级;糖尿病:饮食能控制;病毒性肝病:小三阳、大三阳、肝功能正常;肝功能异常:谷丙转氨酶高于正常值;贫血:血色素6-8克;血小板:6-8万;妊娠合并卵巢或子宫良性肿瘤;轻度高血压(130/90-140/95mmHg),胆汁淤积症。

②一般产科并发症:轻度妊高症,臀位、横位(≥28周);先兆早产;胎儿宫内发育受限;胎心<120次/分或>160次/分;胎动<20次/12小时。

以上动态因素,应积极处理,密切观察、评定,如转为重度高危,则按重度高危管理

2.重症高危

(1)严重内外科合并症:心脏病:心功能3-4级或既往有心衰史;糖尿病:需用药物控制;甲亢:需用药物控制;活动性传染性肝炎:大三阳、小三阳伴肝功能异常者;肝功能异常者:谷丙转氨酶高于正常值;急慢性肾炎伴肾功能受损;活动性肺结核;贫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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