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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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全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四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副书记按照分工协助学校党委书记工作。
第五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按照工作分工协助校长独立开展工作。
第六条党委书记和校长不分管具体工作。
第七条学校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二章党委
第八条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学校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每年召开1次党的代表大会。
第九条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
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是:
(一)研究部署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党建工作的重大问题。就一个时期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作出部署。
(三)研究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涉及全校性的体制、机制、制度改革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包括学校附属或下属单位的重要改革方案。
2.学校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编制以及学校基本能力建设、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文化建设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和调整;
3.校党委向党代会提交的工作报告、校长向教代会提交的工作报告以及学校年度工作部署安排等重大事项。
4.机构编制设置与调整,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涉及学校整体工作各类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及工作规程的制定。
5.涉及全校安全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大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等方面的事项,涉及全校师生员工根本利益的重要工作部署。
6.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大投资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与调整等重大问题,以及重要规章制度和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7. 审定学校年度经费预决算、经济分配政策等;预算外单项经费10万元以上。
8. 学校与国际、国内单位的重要合作与交流项目,包括重大科技合作与交流、合作办学、校外投资、出国(境)组团与干部出国(境)等。
(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年度计划和加强、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措施。
(五)审议通过学校工作的重要决议、决定、请示、报告及有关重要文件。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制定学校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政策;对学校管理的干部的选拔、考核、任免、监督和奖惩;确定后备干部人选。
(七)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年度进人计划;高层次人才招聘、引进、培养及人事调动;推荐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获奖对象(集体或个人)。
(八)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人选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的人选。
(九)纪检、统战、老干部工作和群众团体的重大问题。
(十)其他需党委会讨论的问题。
第三章校长
第十一条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