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2023年最新的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2023年最新的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大全一、医疗费【赔偿标准】: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计算方法】: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预期医疗费用1、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中西)药费、住院费、医疗机构的护理费等。
凭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收费单据计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的规定,治疗一般应在发生医疗事故的所在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未经医院批准或出具证明而强行转院、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患者经医院治疗已痊愈后,没有必要再住院治疗的,应当立即出院。
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的,继续住院的费用由患者自理。
2、由于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不可能在医疗事故解决阶段全部治愈,故条例对继续治疗费(亦称续医费、预期医疗费、二期医疗费)规定为: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赔偿标准】: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计算方法】: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
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
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私营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别是证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收入证明,不到单独作为认定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材料方能认定。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次要责任赔付标准是什么啊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次要责任赔付标准是什么啊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次要责任赔付标准是什么啊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就是受害人死亡,次要责任是指医院承担20%-40%的责任,此时的赔偿标准是:
1、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
对年满16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
法律客观: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文》第三十六条;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
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
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
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1。
2024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
2024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根据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2024年的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如下:一、医疗事故的定义根据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违反诊疗规范,或者医疗机构管理不善,致使患者损害的行为。
医疗事故包括医疗责任事故和非医疗责任事故。
二、医疗责任事故赔偿标准1.临床医疗责任事故赔偿标准:根据患者的损害程度和情况,划分为轻伤、重伤和死亡等级。
具体赔偿标准如下:-轻伤:根据患者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一般在20万到50万之间;-重伤:根据患者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一般在50万到150万之间;-死亡:根据患者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死亡赔偿金额一般在50万到300万之间。
2.非临床医疗责任事故赔偿标准:指在非临床医疗活动中发生的医疗事故,如药品不良反应、接种疫苗造成的不良反应等。
根据患者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一般在10万到50万之间。
三、医疗事故赔偿方式对于医疗责任事故,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纠纷处理机构或人民法院作出的赔偿决定,及时足额支付赔偿款项。
患者也可以与医疗机构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协商的赔偿款项以不低于赔偿标准为原则。
对于非临床医疗责任事故,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按照患者遭受损害程度和情况进行赔偿。
四、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应该由医疗纠纷处理机构或人民法院进行,依据医疗事故的调查和鉴定结论,综合考虑医疗机构的机构管理责任和医务人员的专业责任。
五、赔偿款支付方式医疗机构可以通过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或者以折现方式支付赔偿款项,根据患者的意愿和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
六、特殊情况下的赔偿标准对于因患者自身因素导致的损害,医疗机构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但应如实告知患者相关风险和后果,并提供必要的治疗和救助。
以上是根据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对2024年医疗事故赔偿标准的概述。
具体的赔偿标准和赔偿方式还要根据实际案件和法律程序进行具体的认定和执行。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或者未按照医疗卫生技术标准规范操作,致使患者受到损害的行为。
医疗事故可能导致患者死亡,而死亡赔偿标准是对医疗事故造成的死亡进行赔偿的一种补偿方式。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应当是合理的、公正的,并且要充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患者的年龄、职业、家庭情况、收入状况等。
对于年轻、有工作能力的患者,其死亡可能给家庭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赔偿标准应当相对较高;而对于年老体弱、无工作能力的患者,其死亡可能对家庭经济影响较小,赔偿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此外,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还应当考虑患者所受到的痛苦程度、身体损害程度等因素,以实现赔偿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其次,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还应当充分考虑医疗机构的责任。
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存在疏忽、过失或者违反医疗卫生法规等行为导致患者死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的规模、资质、设备、人员素质等因素都应当纳入考虑范围,以确定合理的赔偿标准。
同时,对于故意伤害患者或者严重失职失责的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应当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还应当考虑社会公众的利益。
医疗事故的发生不仅会给患者家庭带来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也会影响社会公众对医疗行业的信任和满意度。
因此,赔偿标准的确定还应当考虑社会公众的利益,通过合理的赔偿来维护医疗行业的良好形象,促进医疗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的开展。
综上所述,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一个综合考虑多方因素的复杂问题,需要在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兼顾医疗机构的责任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以实现赔偿的公正、合理和有效。
希望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建立健全的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体系,为医疗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制度保障。
上海市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上海市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怎样的1、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 预期医疗费用。
2、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4、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5、伤残生活补助费赔偿=伤残等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
6、残疾用具费赔偿金额=普及型器具的费用。
7、丧葬费赔偿金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8、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被抚养人的人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抚养年限。
9、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单据数额之和。
10、住宿费赔偿金额=住宿天数×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
11、精神损害抚恤金赔偿金额=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年限(死亡最长不超过6年,残疾最长不超过3年)。
12、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二、医疗事故赔偿的举证责任分配1、医疗事故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受害人应当就自己受损害的事实和接受过医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损害包括病员生命和健康的损害,患者本人及其亲属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接受医疗的事实可以通过挂号、交费等诊疗手续来证明。
2、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如下举证责任:(1)病员的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多数案件中,医疗行为与病员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比较明确。
但在一些疑难、复杂的医疗纠纷中,必须经过专门技术鉴定方可确定因果关系。
(2)医疗机构不存在医疗过错。
医疗机构如果要免除自己承担的侵权责任,就要证明自己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
医疗事故赔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为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我国制定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本文将对医疗事故赔偿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医疗事故赔偿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我国关于侵权行为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
根据该法,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条例》是我国专门针对医疗事故处理的规定,其中详细规定了医疗事故的定义、鉴定、处理和赔偿等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法,其中包含了关于侵权责任、合同、人身权等方面的规定,对医疗事故赔偿具有指导意义。
三、医疗事故赔偿的范围1.人身损害赔偿(1)医疗费:包括实际发生的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2)误工费:根据患者误工天数、误工收入等计算。
(3)护理费:根据患者病情需要,由医疗机构提供护理服务所产生的费用。
(4)营养费:根据患者病情需要,由医疗机构提供营养支持所产生的费用。
(5)交通费:患者因医疗事故需要出行所产生的费用。
(6)住宿费:患者因医疗事故需要住宿所产生的费用。
2.精神损害赔偿医疗事故造成患者精神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由法院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确定。
3.其他损失赔偿医疗事故造成患者其他损失的,如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医疗机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医疗事故赔偿的标准1.医疗费:按照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
2.误工费:按照患者误工天数、误工收入计算。
误工天数一般不超过180天。
3.护理费:按照患者病情需要,由医疗机构提供护理服务所产生的费用计算。
4.营养费:按照患者病情需要,由医疗机构提供营养支持所产生的费用计算。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以及赔偿项目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以及赔偿项目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以及赔偿项目引言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的错误行为或疏忽导致患者的不良后果或死亡。
在这种情况下,医疗事故赔偿就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介绍医疗事故死亡赔偿的标准以及赔偿项目,以帮助人们了解医疗事故死亡赔偿的相关事宜。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1. 一般死亡赔偿标准一般情况下,医疗事故死亡赔偿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丧葬费:包括丧葬所需费用,如火化费、殡仪馆费用等;恢复费:指的是因医疗事故死亡造成患者家庭的经济支出,如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家庭生活费用等;精神抚慰金:用于弥补家属因患者死亡而产生的精神痛苦和心理损害;抚养费:用于患者子女的抚养、教育费用等。
2. 特殊情况的赔偿标准如果医疗事故死亡具有特殊性质,赔偿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以下是几个特殊情况的赔偿标准:未成年人的赔偿标准:对于未成年人的医疗事故死亡赔偿,会考虑到其未来的教育费用、生活费用等;家庭主要经济赡养人的赔偿标准:如果患者是家庭的主要经济赡养人,赔偿标准会根据他的收入、工作情况等进行评估;家庭经济状况的赔偿标准:考虑到患者家庭的经济状况,赔偿标准可能会有所调整。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项目医疗事故死亡赔偿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医疗费用:包括患者在医疗过程中的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2. 治疗后遗症赔偿费用:如果患者在医疗事故后出现了严重的后遗症,会计算相应的赔偿费用;3. 收入损失赔偿:如果患者因医疗事故死亡而导致家庭的收入减少或中断,会考虑相应的赔偿;4. 精神损害赔偿费用:用于弥补医疗事故死亡给患者家属造成的精神损害;5. 家属抚恤金:用于弥补患者家庭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可能因地区和相关法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具体的赔偿计算。
结论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以及赔偿项目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发生医疗事故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吗?
发生医疗事故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吗?现实社会中,发生医疗事故并不少见的,而医疗事故导致患者伤残的与导致患者死亡的赔偿是不一样的,但是具体表现在赔偿项目上,那么发生医疗事故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吗?这方面的知识很多人不太了解,接下来就由我为您整理的发生医疗事故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吗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发生医疗事故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二、医疗事故找哪个部门解决吗?医疗纠纷投诉可以找很多部门,请逐级反应,尽快解决问题。
1、医院医务科,2、卫生局医政股,3、人民调解中心医患纠纷调解室,4、人民法院起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学习服务。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三十七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医疗事故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患者权益、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医疗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医疗事故的定义、法律责任、赔偿标准等方面对医疗事故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医疗事故的定义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具体来说,医疗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导致患者死亡、器官功能损害、残疾等严重后果;2. 违反医疗操作规程,导致患者死亡、器官功能损害、残疾等严重后果;3. 违反医疗文书书写规范,导致患者死亡、器官功能损害、残疾等严重后果;4. 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使用规范,导致患者死亡、器官功能损害、残疾等严重后果;5. 其他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三、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1.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1)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① 患者死亡或者器官功能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② 患者残疾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③ 患者发生医疗事故的,应当给予患者及其家属必要的关怀和救助。
(2)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根据《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① 患者死亡或者器官功能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② 患者残疾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③ 患者发生医疗事故的,应当给予患者及其家属必要的关怀和救助。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一:概述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疏忽、失误或其他过失导致患者死亡的情况。
本文档旨在规定医疗事故死亡赔偿的标准,以确保患者和家属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二:赔偿责任1.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2.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医疗事故死亡与其无关。
三:赔偿范围1. 医疗费用:包括医疗治疗、康复和护理费用,以及因医疗事故导致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
2. 工资损失:医疗事故导致患者的工资损失,包括事故发生后的休假和资格损失。
3. 丧葬费用:包括火化、埋葬和悼念仪式等费用。
4. 供养费用:医疗事故导致患者家庭成员无法正常工作供养自己的费用。
5. 精神损害赔偿: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或家属遭受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创伤的赔偿。
6. 人身损害赔偿:医疗事故导致患者的身体损害,包括残疾、残废和畸形等。
7. 其他合理费用:由医疗事故直接造成的其他合理费用,如交通费用、住宿费用等。
四:赔偿标准1. 医疗费用:按照患者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为基础,进行全额赔偿。
2. 工资损失:按照患者实际工资收入和工作能力评估进行赔偿。
3. 丧葬费用:按照实际支出进行赔偿,最高不超过一定比例的工资收入。
4. 供养费用:按照患者实际工资收入和家庭状况评估进行赔偿。
5.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最高不超过一定比例的赔偿费用。
6. 人身损害赔偿:根据伤残程度和相关损失进行评估,最高不超过一定比例的工资收入。
7. 其他合理费用:按照实际支出进行赔偿,需要提供相关票据和证明文件。
五: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1. 医疗事故报告2. 医疗费用明细3. 工资损失证明4. 丧葬费用票据5. 供养费用证明6. 精神损害鉴定证明7. 人身损害鉴定证明8. 其他费用相关票据和证明文件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 医疗事故:指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疏忽、失误或其他过失导致患者死亡的情况。
医疗事故一次性死亡赔偿标准解读
医疗事故一次性死亡赔偿标准解读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执行职责过程中,由于失职、过错或疏忽等原因,导致患者身体受到损害、健康状况恶化或死亡的事件。
对于发生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的情况,一次性死亡赔偿标准成为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本文旨在对医疗事故一次性死亡赔偿标准进行解读。
一、什么是医疗事故一次性死亡赔偿医疗事故一次性死亡赔偿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因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的情况,医院或医务人员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一次性赔偿意味着赔偿金额一次性支付,不再分期支付。
二、医疗事故一次性死亡赔偿标准的确定医疗事故一次性死亡赔偿标准的确定与患者的人身伤残程度和损失程度有关。
目前,我国对医疗事故一次性死亡赔偿标准的具体数额在临床医疗赔偿中尚未明确规定,不同地区、不同医疗机构可能存在差异。
然而,根据司法解释和实践经验,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来确定医疗事故一次性死亡赔偿标准:1. 赔偿的基本原则:医疗事故赔偿应该基于平等、合理和公正的原则。
2. 患者的年龄、职业和家庭情况:年轻、有工作的患者相对应获得的赔偿标准可能会更高。
3. 患者的经济损失和家庭依赖情况:如果患者的死亡给家庭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或丧失了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赔偿标准可能会相应提高。
4. 医疗机构的经济能力:赔偿标准也会受到医疗机构的经济能力的影响。
总之,医疗事故一次性死亡赔偿标准的确定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平等、合理和公正的原则为基础。
三、医疗事故一次性死亡赔偿标准的意义医疗事故一次性死亡赔偿标准的确定,旨在保障医疗事故患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使其在经济上得到一定的补偿。
合理的赔偿标准有助于维护医患关系的稳定,促进医疗安全的提升,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此外,一次性赔偿有助于减轻患者家属的经济负担,减少赔偿过程中的复杂性。
其迅速的赔付方式也为家属提供了经济上的支持,降低了因患者死亡而产生的经济困难。
四、加强医疗事故一次性死亡赔偿标准的监管和完善尽管医疗事故一次性死亡赔偿标准的确立对于医疗事故的处理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目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医疗事故补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护理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的补偿是保障患者权益、维护医患关系和谐的重要手段。
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医疗事故的补偿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医疗事故的定义、赔偿原则、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赔偿程序等方面对医疗事故补偿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医疗事故的定义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三、赔偿原则1.公平原则:医疗事故赔偿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充分考虑患者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2.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赔偿与过错程度相适应原则:赔偿数额应当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程度相适应。
4.赔偿与实际损失相适应原则:赔偿数额应当与患者实际损失相适应。
四、赔偿范围1.医疗费:包括患者在医疗机构治疗过程中发生的药品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住院费等。
2.误工费:患者因医疗事故误工,按照其误工时间、误工地点、误工性质等因素计算。
3.护理费:患者因医疗事故需要护理,按照护理人员的实际工作时间和护理等级计算。
4.交通费:患者因医疗事故需要就医,按照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计算。
5.住宿费:患者因医疗事故需要就医,按照实际发生的住宿费用计算。
6.营养费:患者因医疗事故需要营养支持,按照营养费用标准计算。
7.残疾赔偿金:患者因医疗事故造成残疾,按照残疾等级、年龄等因素计算。
8.死亡赔偿金:患者因医疗事故死亡,按照死亡赔偿金标准计算。
9.精神损害抚慰金:患者因医疗事故受到精神损害,按照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计算。
五、赔偿标准1.医疗费:按照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
2.误工费:按照患者误工时间、误工地点、误工性质等因素计算。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指的是在医疗过程中,由于医生、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的过失或疏忽而导致病患死亡时,赔偿金的数额。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的确定涉及到许多因素,包括病患的年龄、职业、收入、家庭经济状况等。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赔偿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但都基本遵循以下几个原则:合理补偿、公平公正、科学公正、效率高。
一、合理补偿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应该合理补偿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用、丧葬费用、家庭经济支持等,精神损失包括痛苦、悲伤、心理创伤等。
赔偿标准应该能够覆盖这些损失,并给予受害者和家属一定的经济支持。
二、公平公正三、科学公正四、效率高在中国,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由《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来规定的。
根据该办法,对于医疗事故导致的死亡,赔偿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丧葬费用医疗事故导致的死亡,医疗机构负责支付丧葬费用,具体金额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条例规定。
二、经济赔偿对于医疗事故导致的家庭经济支持人员的死亡,医疗机构应按照法定的经济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具体标准根据受害者的年龄、收入水平等因素进行确定。
三、精神损失赔偿对于医疗事故导致的患者的死亡,医疗机构应支付适当的精神损失赔偿,以弥补其家属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创伤。
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或通过司法程序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的具体金额会因地区、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受害者和家属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和损失,通过与医疗机构的协商或通过司法程序,获得合理的赔偿。
同时,对于医疗机构来说,也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以减少对受害者和家属的损害。
医疗死亡事故赔偿标准
医疗死亡事故赔偿标准医疗死亡事故赔偿标准是指在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和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违反医疗纪律、操作规范,或者因医疗技术水平不足等原因,导致患者身体受到损害或死亡的行为。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死亡赔偿金。
对于因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的情况,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患者的年龄、职业、家庭情况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一般情况下,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应当能够覆盖患者的丧葬费、家庭生活费用、丧亡家庭成员的抚恤金等支出。
二、精神损害赔偿金。
在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的情况下,患者的家属或直系亲属因精神受到严重损害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还应当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家属或直系亲属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确定,以弥补其因患者死亡而遭受的精神痛苦和心理损害。
三、其他赔偿费用。
除了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外,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还应当承担患者因医疗事故导致死亡而产生的其他费用,如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等。
这些费用的赔偿标准应当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确定,以保障患者家属的合法权益。
在确定医疗死亡事故赔偿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患者和家属的实际情况,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确保赔偿金能够充分覆盖患者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同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医疗安全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尽可能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
综上所述,医疗死亡事故赔偿标准是保障患者和家属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对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来说,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赔偿责任,尊重患者和家属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事故的有效处理和预防工作的开展。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一、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1、职工死亡抚恤补助。
在《工伤保险条例》与《解释》之前,企业或事业单位大多执行的是因病死亡一次性抚恤(或工亡补助)10个月工资,因公(工)死亡20个月,烈士40个月,这是福利政策规定的性质。
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48-60个月,是保险赔付性质。
2、《民法通则》虽然作了总体民事侵权责任的赔偿规定,但其通篇只有第一条,即“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这一规定,虽然是赔偿性质的法律规定,但按此规定来计算,造成伤者的赔偿,可以达数万元甚至十几万元,但造成死亡的只能约数千元。
因此当时社会上流行一句话“要撞就撞死”,119条的规定明显瑕疵在于:健康权远远高于生命权,残疾属于赔偿范围,而死亡只是支付一些“费用”,基本上是象征性的补助。
3、《民法通则》后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维护公益而致害的损失赔偿、误工损失赔偿、医药治疗费赔偿、护理费赔偿、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补助费赔偿、以及致死前、致残前受害人扶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的赔偿作了规定,对《民法通则》作了一些补充。
1991年9月22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失效]第37条规定“(五)残废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自 1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
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
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这里是“死亡补偿费”。
1993年2月22日《产品质量法》规定为“第三十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医疗事故赔偿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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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我们就来卡看⼩编为⼤家整理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计算表吧!医疗事故赔偿计算表(⼀)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损害进⾏治疗所发⽣的医疗费⽤计算,凭据⽀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付。
(⼆)误⼯费:患者有固定收⼊的,按照本⼈因误⼯减少的固定收⼊计算,对收⼊⾼于医疗事故发⽣地上⼀年度职⼯年平均⼯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固定收⼊的,按照医疗事故发⽣地上⼀年度职⼯年平均⼯资计算。
(三)住院伙⾷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地国家机关、⼀般⼯作⼈员的出差伙⾷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地上⼀年度职⼯年平均⼯资计算。
(五)残疾⽣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地居民年平均⽣活费计算,⾃定残之⽉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被扶养⼈⽣活费:以死者⽣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的⼈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活保障标准计算。
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劳动能⼒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计算,凭据⽀付。
(⼗)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地国家机关⼀般⼯作⼈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付。
(⼗⼀)精神损害抚慰⾦:按照医疗事故发⽣地居民年平均⽣活费计算。
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整理)医疗事故死亡赔偿的规定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的规定〔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根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
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第五十条医疗事故造成死亡是否可以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赔偿20年的标准执行。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生和医院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因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失、疏忽或错误,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事件。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指在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和赔偿标准。
在我国,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由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下面就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死亡赔偿金,二是丧葬费,三是因死亡而造成的家庭经济损失。
具体来说,对于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的,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应当依法给予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并支付相关的丧葬费用。
此外,对于因死亡而造成的家庭经济损失,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也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的具体计算方法也有所规定。
根据解释,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应当综合考虑死者的年龄、职业、家庭状况、生活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丧葬费的支付标准应当根据死者的身份地位和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合理确定。
对于因死亡而造成的家庭经济损失,应当根据死者的收入、抚养、赡养等情况进行综合计算,并给予相应的赔偿。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于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的具体执行也有所规定。
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应当对其过错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给予受害人相应的赔偿。
在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给予死者家属合理的赔偿。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的具体执行需要根据具体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综合考虑医疗事故的性质、死者的情况、家属的诉求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最大限度地保障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我国医疗事故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具体内容和执行标准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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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一、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1、职工死亡抚恤补助。
在《工伤保险条例》与《解释》之前,企业或事业单位大多执行的是因病死亡一次性抚恤(或工亡补助)10个月工资,因公(工)死亡20个月,烈士40个月,这是福利政策规定的性质。
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48-60个月,是保险赔付性质。
2、《民法通则》虽然作了总体民事侵权责任的赔偿规定,但其通篇只有第一条,即“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这一规定,虽然是赔偿性质的法律规定,但按此规定来计算,造成伤者的赔偿,可以达数万元甚至十几万元,但造成死亡的只能约数千元。
因此当时社会上流行一句话“要撞就撞死”,119条的规定明显瑕疵在于:健康权远远高于生命权,残疾属于赔偿范围,而死亡只是支付一些“费用”,基本上是象征性的补助。
3、《民法通则》后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维护公益而致害的损失赔偿、误工损失赔偿、医药治疗费赔偿、护理费赔偿、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补助费赔偿、以及致死前、致残前受害人扶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的赔偿作了规定,对《民法通则》作了一些补充。
1991年9月22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失效]第37条规定“(五)残废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自1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
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
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这里是“死亡补偿费”。
1993年2月22日《产品质量法》规定为“第三十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 2000年5月8日《产品质量法(修订)》修改为“第四十四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直接规定了“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是个进步。
1993年10月31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也使用了“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
1994年公布了具有重要意义的《国家赔偿法》,规定“第二十七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
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 《国家赔偿法》较其他法律的具体规定在于:(1)、对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的赔偿计算作出了具体规定。
(2)、规定了赔偿减少收入的标准。
(3)、规定了赔偿生活费的标准。
34、地方法院的实践作法发生了变化。
1998-2000年期间,江苏、天津、吉林、湖南等高级法院承认死亡赔偿而舍弃“补偿、补助”,在赔偿项目认定上的同时也包括了人身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两个项目,一直延续到2003年。
5、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为其确名。
直到2003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03]20号)出台(但并未立即施行,而是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伤保险条例》配套),确认与确立了人身损害赔偿的两个重要赔偿项目,即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
其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在2001年3月8日(3月10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先行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解释》规定“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
此外,在《解释》前最高人民法院还出台了《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1月10日,2001年1月21日施行)与《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1992年5月16日,1992年7月1日施行),这两个司法解释仍采用的是“死亡补偿金”,但其因适用范围较小,实际影响不大。
经历了约15年的过程,虽然死亡补助发展到了死亡赔偿,但仍停留在死亡赔偿基础上的精神抚慰,人们仍无法直接理解与认识死亡赔偿的性质。
多数人仍认为死亡赔偿金属于精神抚慰性质。
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1、前面已述,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的死亡,其单位支付给死者亲属的款项,是依福利政策或福利待遇的、以精神为主物质为辅的、对未来生活4的一些补助。
由于是政策福利性的,它本身不就具有赔偿性质,甚至连补偿也谈不上。
正所谓当时流行的“人都是国家的”,金钱就不重要了,故一般回避了侵权赔偿。
从实际发放操作来看,从事人事劳资管理部门、社保机构以及他们的从业管理者,均认为抚恤金与工亡补助金的发放的对象是死者的直系亲属。
他们习惯认为,抚恤金与工亡补助金死者的亲人都有份,随之产生了一个问题,即这“份”是多少,是均分还是有所区分?由于缺少政策依据,最后多数人接受“遗产假说”的观点,即将此看作为“准遗产”,按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办理来处置分配“抚恤金或工亡补助金”。
这样的作法基于两个主要原因:一是,抚恤是国家福利待遇,是国家给死者家属的关爱,是精神安慰而不是赔偿,即不具有民事赔偿的法律特征与属性;二是,减少不必要的纷争,化减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单位领导与管理者的工作难度,“妥善处理”的工作目标成功率也较高。
2、自《民法通则》施行至2003年12月期间,虽然法律对民事侵权责任的法律后果需要承担民事赔偿作出了文字条款规定,但不论在理论上,一般人们的认识上,还司法实践上,仍依赖在原有福利政策基础上,或称具体民事赔偿计算上不可避免地要以福利待遇标准相比较。
形成这样的原因是我国在人身损害赔偿这块上长期立法混乱,政策观点为主导所致,同时也是过去的特定历史产物与渐进过程中必须,法学界的知晓侵权行为法的专家,法院系统的专家也不能左右。
由于我国法律长期以来基本不支持精神损害或者精神损失赔偿,至今也没有任何法律明确地直接规定民事侵权责任的精神损失赔偿(除原侵犯肖像权外)。
而行政法规、政策规定根本就更不可能涉及到精神损失赔偿的问题。
20015年3月8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精神损害司法解释终于公开承认了民事侵权精神损害与赔偿,同时其又作出了“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从而将“死亡赔偿金”与“残疾赔偿金”人为地归入了精神抚慰之列。
这样的做法可能有它的合理性方面,同时也暴露做出这种做法的诸多严重问题与隐患,人身损害的赔偿应当体现在财产损失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两个重要方面,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害人支付了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也就支付了精神抚慰金,这起码在逻辑上也说不通,人为地将两个赔偿重要部分归为大小包含的一个简式赔偿,问题非常突出。
3、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采用了“继承丧失说”原则来确定。
这点非常重要,可称之为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初步建立的标志。
自然人因遭受人身损害而死亡,其权利能力消灭,法律主体资格不复存在,因此,死者不能以权利主体资格主张死亡赔偿。
此时的赔偿权利人,实际上是死者的近亲属即间接受害人。
对间接受害人而言,其因直接受害人死亡所蒙受的财产损失可以有两种计算方法,其一是以被扶养人丧失生活来源作为计算依据的扶养丧失说;其二是以受害人死亡导致的家庭整体收入减少为计算依据的继承丧失说。
依据扶养丧失说,受害人死亡后,其生前依法定扶养义务供给生活费的被扶养人因此失去了生活来源,赔偿义务人对此应予赔偿。
因此“继承丧失说”采用表明司法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的财产损失,而非“精神损害抚慰”。
如果它属于精神抚慰,那么又回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之规定上,赔偿权利人只6能获得一个财产损失赔偿,而不能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即使提出,按照司法实践习惯做法,法院也给予支持,但其具体金额必然是少得可伶。
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前,重庆、四川高级法院行文以完全突破了以往实践的限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四川地区精神抚慰金的上限是5万元;重庆市地区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其次,既然司法解释已清楚地划分收入的财产损失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从逻辑上讲,财产损失赔偿就不是精神抚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