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活禽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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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活禽宰杀管理制度

农贸市场活禽宰杀管理制度

农贸市场活禽宰杀管理制度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农贸市场活禽宰杀过程的卫生和食品安全,保障居民的身体健康。

本文将从活禽宰杀前的检疫检测、屠宰环节的规范要求和卫生措施、销售环节的监管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全面介绍农贸市场活禽宰杀管理制度。

一、活禽宰杀前的检疫检测在农贸市场进行活禽宰杀前,应进行严格的检疫检测工作,确保禽类养殖和运输过程中的疫病情况得到有效控制。

相关部门应对活禽进行检验,对疫情高发地区的禽类进行疫病筛查,并确保无疫情的禽类进入市场。

同时,对活禽的来源和运输方式进行审核,并要求销售商提供活禽的养殖环节信息。

二、屠宰环节的规范要求和卫生措施在农贸市场进行活禽的屠宰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卫生和规范要求,确保屠宰过程中不会对食品卫生造成污染。

屠宰场应当具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包括杀禽机、杀禽台、屠宰器具等,并要求操作人员佩戴卫生手套和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减少交叉感染的风险。

同时,对屠宰场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管,确保场内环境清洁整洁,排水系统健全,并配备足够的消毒设备。

屠宰过程中,要进行禽类的沥血工作,以减少可能带来的污染。

三、销售环节的监管措施在农贸市场进行活禽销售的环节中,应有专门的监管措施来确保食品安全。

销售商应具备合格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并要定期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检查。

销售商要对销售的活禽进行有效的标识,确保消费者能够了解禽类的来源和养殖情况。

销售环节要定期进行卫生检查,消除可能存在的卫生隐患,减少食品安全风险。

同时,农贸市场也应设立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卫生间等,方便消费者和销售商做好卫生措施。

四、执法监督和处罚措施为了有效推行农贸市场活禽宰杀管理制度,相关部门应加强执法监督和处罚措施。

通过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发现和纠正存在的违规行为。

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经营者,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以确保市场秩序和食品安全。

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打击非法活禽交易和行业乱象。

总结:农贸市场活禽宰杀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确保活禽宰杀过程的卫生和规范。

农业部活禽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农业部活禽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医发[200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畜牧兽医)厅(委、局、办),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卫生局:为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活禽经营市场以及在市场内从事活禽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活禽是指鸡、鸭、鹅及其他禽类。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是指市场中活禽交易与宰杀加工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市场是指活禽专业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和农村集贸市场等。

第四条法律、法规对活禽经营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公共卫生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活禽经营行为监管。

第六条活禽经营市场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市场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二)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等要求。

第七条活禽专业批发市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选址应远离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取水口,避开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等人口密集区,距离养殖场3公里以上;(二)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活禽经营区域应相对隔离,活禽宰杀区域相对封闭,活禽销售区、宰杀加工区与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三)设有排风及照明装置,地面设下水明沟,墙面铺设瓷砖,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冲水龙头和消毒设施;(四)活禽宰杀加工区域设置专用盛血桶、热水器、流动水浸烫池、加盖的废弃物盛放桶等设施设备。

活禽休市管理制度

活禽休市管理制度

活禽休市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市内所有的活禽交易市场,对活禽进行休市管理。

三、管理机构1.市政府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活禽休市管理事务。

2.市场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活禽交易市场的休市管理工作。

3.活禽交易市场的经营者需配合市场管理部门的工作,协助做好休市管理。

四、休市原因1.传染病暴发,需进行防控;2.环境污染,影响市民健康;3.市场秩序混乱,需整顿,清理;4.其他管理部门要求休市。

五、休市程序1.休市决定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市场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专门机构报告,经专门机构审核通过后,下发《活禽休市通知》。

2.休市宣传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将休市时间、原因、期限等信息通知到相关的活禽经营者和市民,通过市政府官网、市场公告栏等途径进行宣传。

3.休市时间根据具体情况,休市时间不得少于3天,超过10天需重新申请,获取市政府专门机构批准。

4.休市后处理活禽交易市场休市期间,需对市场内的活禽进行隔离处理,确保不对外销售,采取消毒措施,清理环境。

5.休市评估休市期满后,市场管理部门需对市场进行评估,确认是否符合开市条件,报告市政府专门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重新开市。

六、违规处理对未经批准私自开市的,市政府专门机构可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直至关闭。

七、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2.市政府专门机构与市场管理部门有权对本制度进行解释,并做必要的调整。

以上即为《活禽休市管理制度》的内容,望市内所有的活禽交易市场、活禽经营者以及市民遵守遵循,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确保食品安全与市民健康。

禽市场管理制度

禽市场管理制度

家禽市场管理制度
第一条活禽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营经动物检疫合格的活禽,并在经营地点公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等制度.从事活禽批发经营的,还应当记录销售的禽类及禽类产品名称、流向、时间、数量等内容;
(三)每天收市后对活禽存放、宰杀、销售摊位等场所和笼具、宰杀器具等进行清洁消毒,并配合市场开办者实施废弃物和病死禽只无害化处理;
四)根据规定休市;
(五)不得经营病死禽只;
(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人员疫情监测、环境监测、动物疫病监测等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条活禽经营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健康防护知识教育,具备基本健康防护知识。

在进行活禽交易、运输和宰杀过程中,应当按照卫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配备个人防护用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并不得在经营档内食宿。

活禽销售人员和宰杀人员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志,不得相互交叉。

第三条活禽零售市场出售的活禽应当在市场内经过宰杀后方能带出市场。

活禽零售市场收市时,经营者对尚未售出的活禽应当予以宰杀处理,严格执行当日零存栏制度。

第四条活禽经营市场应当实行一日一清洁消毒、一周一大扫除、一月一休市制度以及废弃物和病死禽只无害化处理制度。

第五条临时性休市期间,不得在活禽经营市场内外进行活禽交易,活禽经屠宰场集中屠宰方可销售。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整治活禽经营市场和打击经营病死动物及其产品专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整治活禽经营市场和打击经营病死动物及其产品专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整治活禽经营市场和打击经营病死动物及其产品专项行动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文字号】农办医[2009]44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09.07.01【实施日期】2009.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整治活禽经营市场和打击经营病死动物及其产品专项行动情况的通报(农办医〔2009〕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为切实落实商务部、农业部等七部门《关于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的通知》(商秩发〔2008〕486号),工商总局、农业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国家工商总局农业部卫生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开展活禽和活体鸟类经营市场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工商市字〔2009〕51号)要求,有效打击经营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加强活禽经营市场防疫条件监管,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确保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我部印发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活禽经营市场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农办医〔2009〕12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整治活禽经营市场和打击经营病死动物及其产品专项行动检查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09〕15号),正式启动了整治活禽经营市场和打击经营病死动物及其产品专项行动。

行动开展以来,各级兽医部门积极组织自检自查工作,查找监管问题,落实整治措施,促进了活禽经营市场监管工作和动物及其产品流通环节监管工作的开展,保障了动物源性食品卫生安全。

近期,我部组织进行了专项整治的检查和总结,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整治行动基本情况(一)高度重视专项整治行动。

各地兽医部门按照我部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工作扎实、措施得力,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全面推动了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

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2024年活禽经营市场整治工作方案

2024年活禽经营市场整治工作方案

2024年活禽经营市场整治工作方案____年活禽经营市场整治工作方案一、背景分析近年来,我国活禽市场呈现出扩大规模、增加品种的趋势,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乱象,如市场规模庞大、管理不善、环境脏乱差等问题。

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市民的食品安全和市场秩序。

为了营造安全、有序的活禽市场,保障市民食品安全,提升市场形象,制定本方案,对活禽经营市场进行全面整治。

二、整治目标1. 确保市民食品安全。

通过整治活禽市场,建立起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确保市民食品安全。

2. 建设整洁有序的市场环境。

对活禽市场进行管理和整治,建设整洁、有序的市场环境,提高市场形象,为市民提供良好的购物环境。

3. 规范活禽经营行为。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规范活禽经营行为,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提升市场经营水平。

4. 落实主体责任。

明确各相关主体的责任,推动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整治措施1. 完善市场管理机制(1)加强市场监管力量。

增加市场监管人员,提升市场监管水平,确保市场日常运营秩序,开展巡查和检查活动。

(2)加强市场设施建设。

投入资金对活禽市场的硬件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改善市场环境,提升市民满意度。

(3)完善市场监管制度。

建立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加强市场日常管理。

2. 强化活禽经营主体监管(1)明确屠宰场要求。

对屠宰场的建设、管理、运营进行严格监管,建立健全活禽屠宰市场的准入机制,保证屠宰场的卫生安全。

(2)加强养殖基地管理。

加强对活禽养殖基地的监管,确保养殖过程符合相关要求,提高养殖标准,减少养殖环境对食品安全的影响。

(3)加强市场准入条件审核。

对活禽市场的准入条件进行严格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市场予以关闭或整改,确保市场运营符合规范。

3. 加强活禽经营者教育培训(1)加强从业人员培训。

对活禽市场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和卫生知识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意识和素质。

(2)提高经营者责任意识。

加强对活禽市场经营者的引导,倡导经营者自觉承担起食品安全保障的责任。

活禽经营市场整治工作方案

活禽经营市场整治工作方案

活禽经营市场整治工作方案活禽经营是食品安全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至关重要。

然而,目前活禽经营市场存在一些乱象,包括活禽产地不明、养殖环境不规范、饲养管理不当等问题。

为了加强对活禽经营市场的整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明确整治目标和任务(一)目标:通过整治工作,建立规范健康的活禽经营市场,确保活禽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二)任务:1.建立健全活禽经营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对活禽经营市场的监管和管理;2.加强对活禽养殖场的规范管理,提高饲养环境和管理水平;3.加强活禽产品的检测和监测,确保产品质量安全;4.加强对活禽经营者的宣传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管理能力;5.建立健全活禽产品追溯体系,提高活禽产品的可追溯性;6.加强对活禽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管,规范活禽产品的流通和销售。

二、加强对活禽养殖场的规范管理(一)加强活禽养殖场的环境监管,确保养殖环境卫生和安全。

加强对养殖场的巡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于环境卫生不达标的养殖场要限期整改或者关闭。

(二)加强对活禽养殖场的养殖管理,确保禽类健康和屠宰前的检疫。

要求养殖场建立完善的防疫制度,定期进行疫苗接种和消毒操作,遏制禽类疫情的发生。

(三)加强对活禽养殖场的养殖技术培训,提高养殖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

组织专家定期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加强养殖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养殖技术。

三、加强对活禽产品的检测和监测(一)建立活禽产品的质量检测体系,对活禽产品进行抽检,检测项目包括华立氏菌、沙门氏菌等常见病原微生物,以及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指标。

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活禽经营者整改,对于严重违规的活禽产品要依法进行处罚。

(二)加强对活禽产品的溯源管理,建立活禽产品追溯体系。

要求活禽经营者标注活禽产品的来源、养殖厂家、养殖日期等信息,确保活禽产品的可追溯性。

(三)加强对活禽产品的监测,及时发现和报告活禽产品中的问题。

活禽市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活禽市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活禽市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活禽市场安全生产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活禽市场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活禽市场包括各类活禽交易市场和禽类批发市场。

第三条活禽市场安全生产管理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谁主管谁负责、管理有责、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活禽市场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依法保障市场从业人员和市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的卫生和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活禽市场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市场管理方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程。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市场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措施、计划,并监督执行。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经过相关的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八条活禽市场管理方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培训。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九条活禽市场安全生产管理主要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对市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第十条活禽市场安全生产管理主要负责人对市场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负全面责任。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章制度,明确市场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活禽市场内的商家、摊主等经营单位对自己的店铺及经营活禽的场所负有安全生产责任,必须加强管理,确保安全。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第十三条活禽市场内商家、摊主等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加强对活禽的管理,保障市场内的安全。

第十四条活禽市场内必须配备专门的安全疏散通道和应急逃生通道,并明显标识。

第十五条活禽市场内应当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市场内的安全。

第十六条活禽市场内商家、摊主等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防范知识。

第五章安全生产管理监督第十七条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活禽市场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督促整改。

活禽交易屠宰市场制度

活禽交易屠宰市场制度

活禽交易屠宰市场疫情报告制度1、从事活禽经营、运输、屠宰、加工、检疫及市场主办单位和个人都是动物疫情的责任报告人。

2、动物疫情的义务报告人:在发现禽只染疫、疑似染疫、群体发病、批量死亡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站报告。

3、报告动物疫情的同时应采取下列临时性措施:(1)将可疑传染病染病禽只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染病禽只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染病禽只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处置.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染病禽只或易感动物进出市场。

(6)限制人员流动.4、报告动物疫情时应报告以下内容:(1)发病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5、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简阳市农林局的疫情报告电话:028—27223722 028—27555872活禽交易屠宰市场无害化处理制度1、活禽交易屠宰市场开办方为病害死禽及禽类产品无害化处理的责任主体;活禽经营、屠宰、加工业主(操作人员) 履行报告责任,发现禽只出现异常死亡或可疑症状时,须及时向市场管理人员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2、市场开办方、经营者应当放置密闭容器收集死亡禽只,病死禽只尸体严格执行“五不一处理”规定(即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不准抛弃,必须无害化处理),不具备病害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条件的,应当委托专业的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统一收集、集中处理。

3、按照规定.对下列禽只或禽类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④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患有重大动物疫病的禽只:②屠宰过程中经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禽产品:⑨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禽或禽产品。

4、发生动物疫情时,无条件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要求处理病死、染疫或扑杀的同群禽及其粪污、垫料等污染物。

农业部活禽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农业部活禽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医发[200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畜牧兽医)厅(委、局、办),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卫生局:为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活禽经营市场以及在市场内从事活禽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活禽是指鸡、鸭、鹅及其他禽类。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是指市场中活禽交易与宰杀加工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市场是指活禽专业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和农村集贸市场等。

第四条法律、法规对活禽经营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公共卫生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活禽经营行为监管。

第六条活禽经营市场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市场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二)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等要求。

第七条活禽专业批发市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选址应远离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取水口,避开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等人口密集区,距离养殖场3公里以上;(二)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活禽经营区域应相对隔离,活禽宰杀区域相对封闭,活禽销售区、宰杀加工区与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三)设有排风及照明装置,地面设下水明沟,墙面铺设瓷砖,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冲水龙头和消毒设施;(四)活禽宰杀加工区域设置专用盛血桶、热水器、流动水浸烫池、加盖的废弃物盛放桶等设施设备。

活畜及农畜产品综合交易市交易规则及管理办法

活畜及农畜产品综合交易市交易规则及管理办法

卓尼县木耳镇活畜及农畜产品综合交易市场交易规则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交易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促进交易市场长久性键康发展,根据《甘肃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的场地、设施,进行经营管理,若干经营者集中在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活动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交易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市场管理,通过提供场地、设施以及服务,吸纳农副产品经营者入场经营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交易市场场内经营者,是指在交易市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在辖区范围内交易市场的开办、经营管理以及相关的行政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交易规则第四条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市场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一)严禁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严禁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二)违反规定的,根据《价格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分别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市场经营者应按规定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违反明码标价相关规定的,根据《价格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建立种畜登记、拍卖机制,实现种畜优质优价公平交易。

农贸市场家禽和畜产品经营管理制度

农贸市场家禽和畜产品经营管理制度

农贸市场家禽和畜产品经营管理制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关于预防“高致病禽流感”和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广泛宣传,提高市场内管理、经销人员和广大消费者对做好预防禽流感和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重要性、迫切性认识,提高广大市民的识别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市场经营户在经销家禽和畜产品中,必须出示当天的进货渠道凭据和有关票证,市场将派专人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市场内家禽和畜产品经营户进行验票、查证、查章。

坚决杜绝无合法票证的家禽和病、害、死、注水肉等产品进入市场销售,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狠抓预防禽流感工作措施落实,经营户必须按要求,每天对禽舍、笼具和家禽宰杀间(包括宰杀器具)等进行清洗消毒,做到家禽销售区禽粪无外漏,宰杀间墙壁干净,无血渍和污水痕迹,保持家禽销售和家禽宰杀区域清洁卫生,提高抗病率。

四、建立家禽经营定期休市制度。

市场家禽销售和家禽宰杀经营户,采取轮流休市或在市场内实行区域轮休方法,坚持每周休市一天。

休市期间,经营户要在市场主办方的指导下,组织对家禽经营区域进行全面彻底地清洗、消毒。

五、对活禽粪便、污物以及宰杀活禽的废弃物等,要按照城市环境卫生等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农贸市场活禽管理制度

农贸市场活禽管理制度

农贸市场活禽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农贸市场活禽的管理,保障市场内食品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和市场秩序,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农贸市场内的活禽经营管理,包括家禽、野味等各类活禽。

三、许可管理1.活禽经营者必须取得当地工商部门颁发的合法经营许可证,方可进入农贸市场从事活禽经营。

2.活禽经营者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不得从事非法经营。

3.不得向未经许可的个人或单位转让或出售活禽,一经查实,责令停止经营,并依法处理。

四、场内管理1.农贸市场应当配置专门的活禽销售区域,并设立专门的检疫检验区域。

2.活禽销售区域应当配备足够的活禽笼子,设施设备要符合卫生标准,并定期进行清洁消毒。

3.农贸市场应当配备专业的兽医公司定期对活禽进行健康检查和疫病防控。

4.购买活禽的消费者必须选购健康的活禽,并确保从合法经营者处购买。

五、卫生管理1.活禽销售区域应当配备足够的清洁卫生人员,进行日常卫生清理和消毒。

2.活禽经营者应当配备专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员工健康检查,并进行相关卫生培训。

3.农贸市场应当定期组织卫生检查,对活禽销售区域进行卫生整治和消毒。

六、监管与处罚1.对违反活禽管理制度的活禽经营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2.对农贸市场管理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因管理不力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并对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

七、监督与评估1.农贸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公布。

2.定期进行农贸市场活禽管理的评估,对不合格的农贸市场采取整改措施,并对合格的农贸市场进行表彰奖励。

3.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制度的活禽经营者和农贸市场管理部门可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八、附则1.本管理制度从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农贸市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各地农贸市场管理部门可根据本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3.对活禽销售区域进行改造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卫生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农业部活禽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农业部活禽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农业部活禽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医发[200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畜牧兽医)厅(委、局、办),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卫生局:为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活禽经营市场以及在市场内从事活禽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活禽是指鸡、鸭、鹅及其他禽类。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是指市场中活禽交易与宰杀加工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市场是指活禽专业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和农村集贸市场等。

第四条法律、法规对活禽经营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公共卫生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活禽经营行为监管。

第六条活禽经营市场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市场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二)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等要求。

第七条活禽专业批发市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选址应远离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取水口,避开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等人口密集区,距离养殖场3公里以上;(二)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活禽经营区域应相对隔离,活禽宰杀区域相对封闭,活禽销售区、宰杀加工区与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三)设有排风及照明装置,地面设下水明沟,墙面铺设瓷砖,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冲水龙头和消毒设施;(四)活禽宰杀加工区域设置专用盛血桶、热水器、流动水浸烫池、加盖的废弃物盛放桶等设施设备。

活禽市场管理制度

活禽市场管理制度

活禽市场管理制度为了规范活禽市场的经营秩序,保障市民的健康和安全,加强对活禽贸易环节的监管,制定活禽市场管理制度,对活禽市场的规范经营和管理建立起一套完备的制度框架。

本制度适用于城市和乡村的活禽市场。

一、综述1. 活禽市场是指供应和销售活体家禽和野生鸟类的市场,包括禽类、野生鸟类和家禽养殖产品。

2. 活禽市场管理制度的目标是确保活禽市场的安全卫生,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加强市场监管,有效防控禽流感等疫病传播,保障市民的生命健康和市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 本制度的执行机构是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

二、市场规划1. 活禽市场应设置在离集镇区较远、有便捷的交通运输条件和周边环境卫生条件满足国家和地方规定卫生标准的地方。

2. 活禽市场的规划应充分考虑周边环境影响和生态保护,尽量与居民区隔离,建设配套设施,包括轮候区、停车场等。

3. 活禽市场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必须经过严格审批和验收。

三、市场设施1. 活禽市场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卫生标准,包括市场场地整洁、无臭味、无噪音、无废弃物堆积等。

2. 活禽市场应设置有计划的消毒清洁制度,对市场设施及周边环境进行定期清扫和消毒。

3. 活禽市场应设置合理的通风设施,确保市场内空气流通,防止疫病传播。

4. 活禽市场应设置合理的进出口物品检查区,对市场进出的活禽进行检疫,确保市场的疫情安全。

4. 活禽市场应设置合理的计量设备,确保市场的商品质量和数量。

5. 活禽市场应设置完备的消防设施,确保市场的火灾安全。

6. 活禽市场应设置定期检查市场设施和设备的制度,确保市场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转。

同时要设置维修和保养的专门人员。

四、市场经营1. 活禽市场的经营者必须持有相关经营许可证,符合国家和地方贸易管理的相关要求。

2. 活禽市场的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活禽市场经营的规定,保证市场的商品质量和价格公平合理。

3. 活禽市场的经营者必须建立完备的商品采购台账,确保其商品来源合法合规,避免销售非法野生动物。

活禽店管理制度

活禽店管理制度

活禽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活禽店经营活动,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活禽店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经营活禽的商家,包括传统市场、超市、便利店等。

第三条活禽店经营者应遵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保障消费者健康和安全。

第四条活禽店应具备相应的营业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资质。

第五条活禽店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活禽店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六条活禽店经营者应定期检查活禽店设施设备,确保运行正常。

第七条活禽店经营者应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活禽卫生安全。

第八条活禽店应定期清洁、消毒活禽笼、厨房和工具,保持卫生条件。

第九条活禽店应建立完善的供应链管理体系,确保供应商合规。

第十条活禽店应制定货物进销存管理制度,确保库存量,避免滞销。

第三章服务质量第十一条活禽店应培训从业人员,提升服务意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活禽店应保持良好的店面形象,提供整洁、卫生的购物环境。

第十三条活禽店应提供高品质、新鲜的活禽产品,避免销售过期或劣质产品。

第十四条活禽店应加强售后服务,及时处理客户投诉,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十五条活禽店应定期开展满意度调查,了解客户需求,改进经营管理。

第四章安全保障第十六条活禽店应关注活禽疫情动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第十七条活禽店应确保活禽产品质量合格,遵守食品安全法规。

第十八条活禽店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

第十九条活禽店应购买保险,做好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理准备。

第二十条活禽店应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定期检查消防设备和演练灭火演练。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活禽店违反本规定,经管理部门查实,应依法处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活禽店违法经营,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活禽店应按规定履行管理义务。

第二十四条活禽店应关注行业发展动态,及时调整经营策略,适应市场需求。

第二十五条对于新经营的活禽店,应及时了解相关法规政策,确保合规经营。

农贸市场活禽管理制度

农贸市场活禽管理制度

农贸市场活禽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贸市场活禽的管理,保障市民的食品安全和健康,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农贸市场内活禽的经营管理。

第三条农贸市场活禽管理应符合以下原则:1.严格把关活禽的质量安全,禁止出售病死禽或患有传染病的禽;2.加强市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市场的整洁和卫生;3.加强市场从业人员的健康教育和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卫生意识和能力。

第四条农贸市场活禽管理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管理制度的规定,禁止任何违法行为。

第二章活禽经营管理第五条农贸市场活禽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与活禽经营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设备;2.具备从业人员和卫生保健人员的合法齐全;3.具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活禽供应渠道。

第六条农贸市场活禽经营者应遵守以下规定:1.活禽经营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做到无异味、无污染、无杂物;2.活禽的存放应符合相应卫生标准,保持禽舍清洁干燥,定期消毒;3.活禽运输应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保证禽只的健康状态;4.活禽经营者应定期进行活禽的体检和检测,确保活禽的健康安全。

第三章卫生监管措施第七条农贸市场活禽的卫生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市场内禁止出现禽只乱飞、乱跑、乱窜等情况,禽只须限制在指定区域内;2.市场内禁止进行活禽屠宰,禽只的屠宰应在规定的场所进行;3.市场内应设立相应的卫生监测设施,定期检测禽只及市场环境水质;4.市场内禁止封闭、暗藏等违规经营行为。

第八条农贸市场活禽的卫生监管责任主体包括农贸市场管理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活禽经营者,各方互相配合,共同维护市场的卫生安全。

第四章处罚与奖励第九条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活禽经营者,农贸市场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警告、责令整改;2.暂停经营活禽的许可证;3.取缔经营活禽的许可。

第十条对于积极遵守并表现突出的活禽经营者,农贸市场管理部门可以予以以下奖励措施:1.表彰表扬;2.给予优先批准年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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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医发[200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畜牧兽医)厅(委、局、办),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卫生局:
为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活禽经营市场以及在市场内从事活禽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活禽是指鸡、鸭、鹅及其他禽类。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是指市场中活禽交易与宰杀加工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市场是指活禽专业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和农村集贸市场等。

第四条法律、法规对活禽经营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公共卫生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活禽经营行为监管。

第六条活禽经营市场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市场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二)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等要求。

第七条活禽专业批发市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选址应远离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取水口,避开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等人口密集区,距离养殖场3公里以上;
(二)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活禽经营区域应相对隔离,活禽宰杀区域相对封闭,活禽销售区、宰杀加工区与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
(三)设有排风及照明装置,地面设下水明沟,墙面铺设瓷砖,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冲水龙头和消毒设施;
(四)活禽宰杀加工区域设置专用盛血桶、热水器、流动水浸烫池、加盖的废弃物盛放桶等设施设备。

第八条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活禽经营区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活禽经营区域要与其他产品的经营区域分开,有独立的出入口;
(二)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活禽经营区域应相对隔离,活禽宰杀区域相对封闭,活禽销售区、宰杀加工区与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
(三)设有排风及照明装置,地面设下水明沟,墙面铺设瓷砖,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冲水龙头和消毒设施;
(四)配备固定禽笼,禽笼底部应距离地面15厘米以上;
(五)活禽宰杀加工区域设置专用盛血桶、热水器、流动水浸烫池、加盖的废弃物盛放桶等设施设备。

第九条农村集贸市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活禽经营区域要与其他产品的经营区域分开;
(二)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活禽经营区域应当相对隔离。

第十条市场主办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市场内部管理制度,并承担下列责任:
(一)市场主办者作为经营活动的相应责任人,应当建立市场经营管理制度,指导、督促禽类及禽类产品经营者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质量安全承诺等制度;制定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

(二)向市场经营者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督促经营者执行相关制度,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管理;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倡导诚信经营。

(三)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进货渠道、信用状况等;设专人每天对活禽经营情况进行巡查。

(四)建立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配备相应设施设备。

对禽类及禽类产品的运载工具进行消毒,每天收市后对禽类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对废弃物和物理性原因致死的禽类集中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从事批发经营的市场,应当加强对禽类的入市检查,核对检疫证明,防止不合格禽类进入市场。

(六)设置禽类及禽类产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及时向消费者公示相关信息,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接受社会监督;建立专门的投诉受理点,处理消费者投诉,解决经营纠纷。

(七)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提供必要的监督场所和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市场内活禽经营者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经营的活禽应当有检疫证明。

(二)应根据销量购进活禽,避免在市场内大量积压、滞留活禽。

(三)应建立购销台账。

如实记录进货时间、来源、名称、数量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应记录销售的禽类及禽类产品名称、流向、时间、数量等内容。

(四)应在经营地点公示活禽产地和检疫证明等。

检疫证明应保存六个月以上。

(五)每天收市后对禽类存放、宰杀、销售摊位等场所和笼具、宰杀器具等用具进行清洗,并配合市场主办方实施消毒和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应当掌握基本防护知识。

从业人员在进行活禽经营和宰杀过程中,应当按照卫生部《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相关要求采取个人防护。

第十三条活禽经营市场实行休市消毒或市场区域轮休消毒制度。

活禽经营市场应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轮流休市或安排市场内区域轮休。

在休市或轮休期间,对活禽经营场所、活禽笼具、宰杀器具等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

第十四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辖区内活禽经营市场的家禽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监测。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辖区内活禽经营市场中从业人员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监测。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情况通报机制。

第十五条活禽经营市场出现禽只异常死亡或有高致病性禽流感可疑临床症状,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应立即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对家禽病原学监测结果呈阳性的,市场主办者应立即启动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配合兽医部门做好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活禽经营市场发生禽只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国家规定处置疫情。

活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出现发热伴咳嗽、呼吸困难等呼吸道症状时,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应当立即将病人送医疗机构就诊,并说明其从业情况。

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门相关规定进行诊治、排查和报告。

第十六条禁止生产、加工、销售和购入病、死禽只以及无检疫证明的活禽和禽肉。

禁止在活禽经营市场经营野生禽鸟,禁止在市场外经营活禽。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对活禽经营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实施日常监督管理,检查督促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履行国家关于禽类和禽类产品经营管理各项规定,指导、监督市场主办者建立健全经营管理自律制度。

第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做好活禽经营市场禽类产品安全监管工作,对运离市场的活禽实施有效检疫监管。

要加强对活禽经营市场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市场,责令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按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做好对活禽经营市场消毒、无害化处理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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