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与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
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与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终审稿)

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与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与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轻微违法行为:(一)个人初次违法,但未涉及违法产品,涉案货值不超过1000元的;(二)企业初次违法,但未涉及违法产品,涉案货值不超过5000元,未发生危害后果的;(三)中止违法行为并主动报告,发生轻微危害后果或部分违法产品已进入流通渠道尚未销售给终端用户的;(四)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五)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要求,该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法律责任规定先行警告处罚的;(六)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轻微违法情形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严重违法行为:(一)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二)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三)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法并且实际发生违法行为的;(四)两次以上责令改正之后仍然发生同一违法行为的;(五)一年内因一般违法行为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六)伪造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批准证明文件、检验报告书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七)以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药品或急救药品,下同)冒充普通药品或以普通药品冒充特殊药品或以保健食品、化妆品等非药品进行药品疗效宣传严重欺诈消费者的;(八)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实施违法行为,涉案货值达到20000元以上或发生较大危害后果的;(九)违法行为涉案货值50000元以上;(十)发生严重危害后果或引发群体性上访的;(十一)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违法情形的。
三、当事人实施上述一与二中所列之外的违法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
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从重处罚:(一)一年内多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二)故意制售违法产品的;(三)暴力威胁阻挠执法的;(四)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赔偿而不积极赔偿的;(五)未获得行政许可而制售违法产品或伪造记录、票据从事生产、经营、使用的;(六)违法行为导致死亡病例、永久性后遗症等严重后果的;(七)故意隐瞒案件重要事实,隐匿重要证据的;(八)对举报人、检举人、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九)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食品药品事故信息致使危害后果继续扩大的;(十)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匿而不报情节严重的;(十一)违法生产经营高风险产品发生危害后果的;(十二)知道或应当知道违法产品来自非法渠道仍然销售、使用的;(十三)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擅自动用已采取强制措施的场所、物品的;(十四)在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期间实施一般违法行为或严重违法行为的;(十五)违法行为以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或医保确定的重症患者为主要侵害对象的;(十六)在新闻媒体发布警示信息后,不听劝诫,有禁不止,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十七)生产食品药品的原辅料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十八)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食品安全罚款标准

食品安全罚款标准一、总则为确保食品安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罚款标准。
二、罚款标准1.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1)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未按照规定对食品进行检验、检测;(3)未按照规定贮存、运输食品;(4)未按照规定提供食品安全相关资料和信息;(5)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
2.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1)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2)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3)未按照规定建立食品追溯体系;(4)未按照规定召回问题食品;(5)其他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
3.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2)生产、销售伪劣食品;(3)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后果;(4)其他特别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
三、法律责任1.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食品生产经营者拒不执行罚款决定的,由作出罚款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接到罚款决定书后30日内未提出复议申请,也未履行罚款决定的,作出罚款决定的部门可以依法将罚款加倍。
四、附则1. 本罚款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罚款标准解释权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3.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具体违规行为罚款细则1. 食品生产环节(1)生产过程中使用非食品原料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2)生产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食品受到污染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3)生产过程中伪造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第一种违法情形: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1.案由: 1.1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1.2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1.3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第二种违法情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1.案由: 1.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1.2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1.3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1.4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 1.5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 1.6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新《食品安全法》处罚规定

新《食品安全法》处罚规定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屡屡出现,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我国出台了《食品安全法》,并通过修订,进一步加强了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和惩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新《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生产企业、经销商、餐饮服务单位等,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确保食品安全。
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将会受到严格的处罚。
一、责令改正责令改正是最轻的食品安全处罚措施。
根据《食品安全法》,当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但情节较轻,不构成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的,监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定整改期限。
在整改期限内,生产经营者必须整改,消除不良影响。
如果不及时整改,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其他相应的处罚措施。
二、警告当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情节较为严重,但不构成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的,监管部门可以进行口头或书面警告,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三、罚款四、没收违法所得和生产、经营的违法产品当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情节严重,已经造成或很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的,监管部门可以对其违法所得和生产、经营的违法产品进行没收。
被没收的违法所得和违法产品必须在15日内上缴国库,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六、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综上所述,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新《食品安全法》规定了一系列严厉的惩罚措施,强化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加强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性。
各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并从根本上保证食品安全,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饮食环境。
食品安全法管理制度罚款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我国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监管,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严厉打击食品违法行为。
在此背景下,食品安全法管理制度罚款成为维护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食品安全法管理制度罚款的相关内容。
一、食品安全法管理制度罚款的依据食品安全法管理制度罚款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
该法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食品安全。
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
二、食品安全法管理制度罚款的种类1. 未按规定生产、销售食品的罚款:对于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或者未按规定生产、销售食品的行为,依法给予罚款。
2. 违反食品添加剂管理的罚款:对于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依法给予罚款。
3. 违反食品标签管理的罚款:对于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依法给予罚款。
4. 违反食品检验检测管理的罚款:对于未按规定进行食品检验检测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依法给予罚款。
5. 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罚款:对于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查验食品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查验记录制度等行为,依法给予罚款。
三、食品安全法管理制度罚款的力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于食品违法行为,罚款的力度分为以下几个等级:1. 轻微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为5000元以下。
2. 一般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为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3. 严重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为5万元以上。
4.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为5万元以上,并可吊销相关许可证。
四、食品安全法管理制度罚款的执行食品安全法管理制度罚款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执行。
监管部门在接到举报或者自行发现食品违法行为后,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等行政处罚。
2023年新食品法规处罚规定标准食品法规

2023年新食品法规处罚规定标准食品法
规
概述
该文档旨在介绍2023年新食品法规中的处罚规定标准。
新食品法规是为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而制定的。
本文将详细阐述2023年新食品法规中的处罚规定标准。
处罚规定标准
根据2023年新食品法规,以下是针对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标准:
1.违规行为一:生产过期食品
处罚标准:罚款金额为违规食品价值的2倍,并吊销生产许可证。
2.违规行为二:销售假冒食品
处罚标准:罚款金额为违规食品价值的5倍,并吊销销售许可证。
3.违规行为三: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处罚标准:罚款金额为非法收入的20%,并暂停生产活动30天。
4.违规行为四:销售过期食品
处罚标准:罚款金额为违规食品价值的3倍,并暂停销售活动15天。
5.违规行为五:虚假宣传食品功效
处罚标准:罚款金额为销售额的10%,并撤销虚假宣传。
请注意,以上处罚规定仅供参考,具体处罚金额和措施将根据
具体情况、法律法规变化和监管机构的政策而定。
为避免法律风险,请严格遵守2023年新食品法规及其处罚规定。
结论
2023年新食品法规中设定了一系列的处罚规定,以保障食品安全和维护消费者权益。
各企业应严格遵守该法规,并加强内部监管,确保食品质量和宣传合规。
新食品安全法罚款标准

新食品安全法罚款标准新食品安全法于2021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其中,对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也有所提高,罚款标准也相应做出了调整。
本文将就新食品安全法中的罚款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了解相关规定,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首先,根据新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违法行为,一般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进行罚款。
对于生产假冒伪劣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一般处以较高的罚款。
而对于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未按照规定进行食品安全管理的行为,罚款标准也有所规定。
此外,对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处罚。
其次,根据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也有了明确的规定。
一般来说,罚款金额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进行确定,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也会相应增加。
同时,对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也会根据违法者的经济能力进行考量,确保罚款能够对违法者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再次,新食品安全法还对罚款的执行进行了明确规定。
对于被罚款的违法者,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缴纳,否则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
同时,对于拒不缴纳罚款的行为,相关部门也将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确保罚款的执行。
最后,需要提醒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要严格遵守新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安全标准。
对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维护食品市场的秩序和消费者的权益。
总之,新食品安全法的罚款标准对于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违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规定,罚款力度也有所加大。
希望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深入了解相关规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原创最新食品安全法处罚对照表

原创最新食品安全法处罚对照表导言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我国不断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并于近期颁布了最新的食品安全法。
该法规定了食品安全的相关责任和处罚措施,以保护人民群众的饮食权益。
本文将对最新食品安全法中的处罚对照表进行解读,以帮助相关人员更好地了解食品安全法的具体处罚内容。
一、违规行为分类根据最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生产、加工、销售不合格食品;2.提供虚假食品安全信息;3.过期食品销售;4.混充、伪造食品;5.未经检验合格销售食品。
二、处罚措施详解1. 生产、加工、销售不合格食品不合格食品是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或技术规范的食品。
生产、加工或销售不合格食品的单位或个人将受到以下处罚措施:•被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暂停食品经营许可证1年以上3年以下;•撤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提供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提供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是指故意发布虚假食品安全检测结果、虚假质量认证等欺骗行为。
提供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将受到以下处罚措施:•被责令停产停业;•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暂停食品经营许可证1年以上3年以下;•撤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过期食品销售过期食品销售是指销售过期食品或者销售期限不明确的食品。
过期食品销售的单位或个人将受到以下处罚措施:•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暂停食品经营许可证1年以上3年以下;•撤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混充、伪造食品混充、伪造食品是指将非食品原料或其他食品冒充特定食品进行销售。
混充、伪造食品的单位或个人将受到以下处罚措施:•被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暂停食品经营许可证1年以上3年以下;•撤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文档1:正式风格】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一.违反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行为1.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2.以次充好、掺杂、混充食品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3.生产、销售过期食品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二.违反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行为1.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食品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2.擅自改变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范围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3.伪造、买卖、转让、出租、出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三.违反食品生产经营记录和报告制度的行为1.不按要求填写食品生产经营记录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2.不按要求报告食品生产经营信息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3.隐瞒、故意销毁食品生产经营记录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附件:1. 新食品安全法全文2. 食品质量安全标准3.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假冒伪劣食品:指以假冒伪劣的名义,制造和销售的不符合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品。
2. 以次充好:指将质量不合格或低于标准的食品以欺骗手法标注为合格或高于标准的食品进行销售的行为。
3. 过期食品:指超过保质期或者食品失去原有质量特征的食品。
【文档2:简洁风格】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违反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行为:1.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2.以次充好、掺杂、混充食品3.生产、销售过期食品违反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行为:1.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食品2.擅自改变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范围3.伪造、买卖、转让、出租、出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违反食品生产经营记录和报告制度的行为:1.不按要求填写食品生产经营记录2.不按要求报告食品生产经营信息3.隐瞒、故意销毁食品生产经营记录附件:1. 新食品安全法全文2. 食品质量安全标准3.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假冒伪劣食品:制造和销售的不符合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处罚对照表

(一)拒不改正应予处罚的违反行为的;(二)拒不停止经营违法食品的;(三)拒不召回已售出的违法食品的;
(四)拒不销毁违法食品的;(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隐瞒、慌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毁灭有关证据的,或拒绝按照有关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十二个月内已受到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七)十二个月内已受到一次停业的行政处罚的;八)阻碍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九)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证明材料证明其违法所得的;(十)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十一)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时间:年月日带班领导:
4h
无故不来值班或马虎失职,出现事故,追究责任。
若遇事不能到位值班,应事先请假,幼儿园派人顶替。
3.发生不安全事故,要保护好现场,报告有关领导或报警。
4.夜间值班,临睡前应巡视校门是否
上锁,观察校园四周是否有异常现象。
及时制止外人进入校园干扰、破坏。
6、此表由值班人员记录,
幼儿园收存备查。
值班电话:。
食品安全法食品卫生违规的法律处罚

食品安全法食品卫生违规的法律处罚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领域。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规定了对于食品卫生违规行为的严厉处罚。
本文将简要介绍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卫生违规行为的法律处罚。
一、食品生产违规行为的处罚1. 生产过期食品或者变质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生产、销售过期食品或者变质食品的,可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2. 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食品添加剂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生产、销售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食品添加剂的,可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3.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可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二、食品流通违规行为的处罚1. 采购、销售过期食品或者变质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采购、销售过期食品或者变质食品的,可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2. 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食品的,可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3.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可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三、食品餐饮服务违规行为的处罚1. 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可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2. 不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加工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不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加工食品的,可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3. 不按照规定存放、保存、加工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不按照规定存放、保存、加工食品的,可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食品安全法罚款标准

食品安全法罚款标准
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而食品安全法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法
律依据。
根据食品安全法,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将会面临相应的罚款标准。
接下来,我们将对食品安全法罚款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规定,罚款金额为违法所得的三倍,并且最高可达到五十万元。
同时,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罚款金额为销售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倍,最高可达到三十万元。
其次,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食品安全管理的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
四条规定,罚款金额为五千元至三万元。
对于拒不接受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检疫的行为,罚款金额为一万元至五万元。
此外,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食品安全培训的行为,罚款金额为一千元至三千元。
再次,对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将面临更高的罚款标准。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将面临最高五十万元的罚款。
对于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也将相应提高。
总体来说,食品安全法对于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罚款标准,以保障人民群众
的食品安全权益。
同时,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来说,也需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规,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生产的食品符合安全标准,避免因违法行为而面临高额罚款。
综上所述,食品安全法罚款标准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对于违法行为将
会面临相应的罚款金额。
希望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规,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权益,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

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第一种违法情形: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1。
案由:1。
1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1。
2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1。
3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2。
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3。
处罚依据3。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第二种违法情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1.案由:1。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1。
2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1。
3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1。
4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 1.5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 1.6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2。
违反条款2。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3。
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及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

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与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一)个人初次违法,但未涉及违法产品,涉案货值不超过1000元的;(二)企业初次违法,但未涉及违法产品,涉案货值不超过5000元,未发生危害后果的;(三)中止违法行为并主动报告,发生轻微危害后果或部分违法产品已进入流通渠道尚未销售给终端用户的;(四)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五)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要求,该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法律责任规定先行警告处罚的;(六)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轻微违法情形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严重违法行为:(一)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二)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三)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法并且实际发生违法行为的;(四)两次以上责令改正之后仍然发生同一违法行为的;(五)一年内因一般违法行为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六)伪造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批准证明文件、检验报告书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七)以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药品或急救药品,下同)冒充普通药品或以普通药品冒充特殊药品或以保健食品、化妆品等非药品进行药品疗效宣传严重欺诈消费者的;(八)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实施违法行为,涉案货值达到20000元以上或发生较大危害后果的;(九)违法行为涉案货值50000元以上;(十)发生严重危害后果或引发群体性上访的;(十一)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违法情形的。
三、当事人实施上述一与二中所列之外的违法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
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从重处罚:(一)一年内多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二)故意制售违法产品的;(三)暴力威胁阻挠执法的;(四)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赔偿而不积极赔偿的;(五)未获得行政许可而制售违法产品或伪造记录、票据从事生产、经营、使用的;(六)违法行为导致死亡病例、永久性后遗症等严重后果的;(七)故意隐瞒案件重要事实,隐匿重要证据的;(八)对举报人、检举人、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九)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食品药品事故信息致使危害后果继续扩大的;(十)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匿而不报情节严重的;(十一)违法生产经营高风险产品发生危害后果的;(十二)知道或应当知道违法产品来自非法渠道仍然销售、使用的;(十三)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擅自动用已采取强制措施的场所、物品的;(十四)在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期间实施一般违法行为或严重违法行为的;(十五)违法行为以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或医保确定的重症患者为主要侵害对象的;(十六)在新闻媒体发布警示信息后,不听劝诫,有禁不止,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十七)生产食品药品的原辅料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十八)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食品安全法处罚对照表

违法行为与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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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不改正应予处罚的违反行为的;(二)拒不停止经营违法食品的;(三)拒不召回已售出的违法食品的;(四)拒不销毁违法食品的;(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隐瞒、慌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毁灭有关证据的, 或拒绝按照有关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的, 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十二个月内已受到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七)十二个月内已受到一次停业的行政处罚的;八)阻碍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九)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证明材料证明其违法所得的;(十)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十一)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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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罚则一览表

新《食品安全法》罚则一览表
根据最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以下是一份相关的罚则一览表:
1. 违反食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第一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 多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并可以吊销许可证
2. 违反食品安全生产相关技术标准认证规定:
- 第一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 多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并可以吊销许可证
3. 违反食品相对售价规定:
- 第一次违法:罚款不超过销售金额的3倍
- 多次违法:罚款不超过销售金额的5倍,并可以吊销许可证
4. 违反食品标识规定:
- 第一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 多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并可以吊销许可证
5. 违反食品广告法规定:
- 第一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 多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并可以暂扣广告费用
6. 违反食品追溯制度规定:
- 第一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
- 多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并可以吊销许可证
请注意,以上罚则仅供参考,具体实施细则以当地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通知为准。
请确保依法经营,遵守食品安全法规,以确保食品安全和消费者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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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与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
违反条款处罚条款
14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
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
品
《食品安全
法》第三十四
条第十项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五项
15 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
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
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
产品配方、生产工艺
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食品安全
法》第七十七
条、第八十
条、第八十一
条、第八十二
条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六项
16 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
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婴幼儿配方乳粉
《食品安全
法》第八十一
条第五款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七项
17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
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
过安全性评估《食品安全
法》第三
十七条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八项
18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监管部门责令
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
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食品安全
法》第六十三
条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九项
19 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
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
添加剂
《食品安全
法》第三十四
条第九项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
款第一项
20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
标注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
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
法》第三十四
条第
十一项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
款第二项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
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
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
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
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
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的,并处五万元至十万元
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
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至
二十倍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吊销许可证。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
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
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
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
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
万元的,并处五万元至十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
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十至二十倍的罚款;
案由执法依据
违反条款处罚条款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是否
适用
三步
序号 案由 是否 适用
三步 式
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
违法类型
一般裁量标准裁量标准
特殊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轻微违法行为:
(一)个人初次违法,但未涉及违法产品,涉案货值不超过1000 元的;
(二)企业初次违法,但未涉及违法产品,涉案货值不超过5000 元,未发生危害后果的;
(三)中止违法行为并主动报告,发生轻微危害后果或部分违法产品已进入流通渠道尚未销售给终端用户的;
(四)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要求,该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法律责任规定先行警告处罚的;
(六)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轻微违法情形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严重违法行为:
(一)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
(二)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法并且实际发生违法行为的;
(四)两次以上责令改正之后仍然发生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一年内因一般违法行为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六)伪造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批准证明文件、检验报
告书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
七)以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药品或急救药品,下同)冒充普通药品或以普通药品冒充特殊药品或以保健食品、化妆品等非药品进行药品疗效宣传严重欺诈消费者的;
八)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实施违法行为,涉案货值达到20000 元以上或发生较大危害后果的;
九)违法行为涉案货值50000 元以上;
十)发生严重危害后果或引发群体性上访的;
十一)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违法情形的。
三、当事人实施上述一与二中所列之外的违法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
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从重处罚:
一)一年内多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二)故意制售违法产品的;
三)暴力威胁阻挠执法的;
四)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赔偿而不积极赔偿的;
五)未获得行政许可而制售违法产品或伪造记录、票据从事生
违法行为导致死亡病例、永久性后遗症等严重后果的;故意隐瞒案件重要事实,隐匿重要证据的;对举报人、检举人、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不
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食品药品事故信息致使危害后果继
续扩大的;
十)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匿而不报情节严重的;
十一)违法生产经营高风险产品发生危害后果的;
十二)知道或应当知道违法产品来自非法渠道仍然销售、使用的;
十三)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擅自动用已采取强制措施的场所、物品的;
十四)在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期间实施一般违法行为或严重违法行为的;
十五)违法行为以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或医保确定的重症患者为主要侵害对象的;
十六)在新闻媒体发布警示信息后,不听劝诫,有禁不止,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七)生产食品药品的原辅料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
十八)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五、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从轻处罚:
一)主动配合查处的;
二)积极纠正违法行为的;
三)举报他人违法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后果继续发生的;
五)积极履行民事赔偿的。
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违法参与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二)受胁迫、诱骗参与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且积极配合查处的;
三)当事人发现违法后主动报告或积极配合查处且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四)及时发布违法产品召回公告并有效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
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中止违法行为并有效避免危害后果发生的;
六)造成他人损害,积极给予民事赔偿的;
七)违法产品来源合法但尚未销售或使用的;
八)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减轻处罚的。
以上内容如有错漏及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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