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与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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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与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

违反条款处罚条款

14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

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

《食品安全

法》第三十四

条第十项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五项

15 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

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

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

产品配方、生产工艺

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食品安全

法》第七十七

条、第八十

条、第八十一

条、第八十二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六项

16 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

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婴幼儿配方乳粉

《食品安全

法》第八十一

条第五款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七项

17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

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

过安全性评估《食品安全

法》第三

十七条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八项

18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监管部门责令

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

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食品安全

法》第六十三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九项

19 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

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

添加剂

《食品安全

法》第三十四

条第九项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

款第一项

20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

标注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

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

法》第三十四

条第

十一项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

款第二项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

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

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

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

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

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的,并处五万元至十万元

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

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至

二十倍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吊销许可证。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

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

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

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

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

万元的,并处五万元至十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

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十至二十倍的罚款;

案由执法依据

违反条款处罚条款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是否

适用

三步

序号 案由 是否 适用

三步 式

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

违法类型

一般裁量标准裁量标准

特殊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轻微违法行为:

(一)个人初次违法,但未涉及违法产品,涉案货值不超过1000 元的;

(二)企业初次违法,但未涉及违法产品,涉案货值不超过5000 元,未发生危害后果的;

(三)中止违法行为并主动报告,发生轻微危害后果或部分违法产品已进入流通渠道尚未销售给终端用户的;

(四)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要求,该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法律责任规定先行警告处罚的;

(六)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轻微违法情形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严重违法行为:

(一)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

(二)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法并且实际发生违法行为的;

(四)两次以上责令改正之后仍然发生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一年内因一般违法行为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六)伪造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批准证明文件、检验报

告书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

七)以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药品或急救药品,下同)冒充普通药品或以普通药品冒充特殊药品或以保健食品、化妆品等非药品进行药品疗效宣传严重欺诈消费者的;

八)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实施违法行为,涉案货值达到20000 元以上或发生较大危害后果的;

九)违法行为涉案货值50000 元以上;

十)发生严重危害后果或引发群体性上访的;

十一)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违法情形的。

三、当事人实施上述一与二中所列之外的违法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

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从重处罚:

一)一年内多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二)故意制售违法产品的;

三)暴力威胁阻挠执法的;

四)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赔偿而不积极赔偿的;

五)未获得行政许可而制售违法产品或伪造记录、票据从事生

违法行为导致死亡病例、永久性后遗症等严重后果的;故意隐瞒案件重要事实,隐匿重要证据的;对举报人、检举人、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不

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食品药品事故信息致使危害后果继

续扩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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