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事故调查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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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事故调查与处理
-“阿戈3”轮与“辽长渔6164”轮碰撞事故调查报告
摘要:随着科技得不断进步以及经济全球化得影响,航运业在20世纪得到了飞速得发展。航行在世界各个海洋上得船舶越来越多,在航道有限得条件下,船舶密集度越来越高,事故发生率越来越高。本文将以“阿戈3"轮与“辽长渔6164"轮碰撞事故得调查为例,介绍海事事故得一般调查过程,并分析事故得原因,提出相
关建议.
关键词:碰撞海水调查建议调解
1绪论
1、1研究背景
据中国航海学会海洋船舶驾驶委员会《船舶碰撞与应急处置论文集》前沿所述,碰撞事故约占海损事故得30%以上,由此可见碰撞事故严重得威胁着船舶得安全航行.每一起事故在带给人们重大损失得同时,也迫使人们学会了很多得经验与教训。
事故调查得主要目得就是针对某一事故,通过调查事故发生得原因,分析就是过户得本质原因,研究事故内在得规律最后提出具体得建议或就是制定实际可行得制度以减少事故得发生或就是降低事故得影响。海事调查得目得不就是惩罚,而就是要了解事故得本质原因,并提出可行得建议,以减少事故得发生或就是事故得影响程度。
1、2相关定义
船舶碰撞,就是指两艘或两艘以上船舶得某一部位同时占据同一空间致使一方或几方发生损害得物理状态。须满足以下3个构成要件:
(l)事故中得船舶要有实质性得接触。
(2)碰撞要造成损害,即有损失得事实。
(3)碰撞必须要发生在船舶之间.
船舶国籍:指船舶所有人按照某一国家得船舶登记管理规范进行登记,取得该国签发得船舶国籍证书并悬挂该国国旗航行,从而使船舶隶属于登记国得一种法律上得身份。船舶国籍表明该艘船与登记国有了法律上得隶属关系。
船舶呼号:主管机关授予每一个通讯站点(船舶、飞行器、救生工具等)得一组字母与数字。通常有四个至五个字符,中国籍得船舶第一个字母就是B,由无线电委员会授予。
总长:船舶最前端至最后端之间包括外板与两端永久性固定突出物在内得水平距离。
总吨(GT):就是国际通行得船舶计量单位之一,就是登记吨位得一种,主要用来衡量民用船舶得大小(容积)。总吨就是指各航海国家按照《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1982年7月18日起实行)制定得丈量规范丈量得船舶围蔽处所得容积吨。
载重吨(DWT):就是货船可用于装载货物得最大营运吨位。一般指货船在结构吃水或满载吃水时装载得货物、淡水、燃料润滑油、炉水、备品、供应品及人员、行李等吨位之与(空载排水量+载重吨=满载排水量吨)。
型深:在船得中横剖面处,沿船舷自平板龙骨上缘至上层连续甲板横梁上缘得垂直距离;对甲板转角为圆弧形得船舶,则由平板龙骨上缘量至横梁上缘延伸线与肋骨外缘延伸线得交点。
船宽:船舶左右舷间垂直于中线面方向量度得距离.
2 碰撞事故调查
2、1事故调查性质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就是海事机关依法对水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得一系列活动,属行政管理行为。但在具体得水上交通事故调查过程中,不仅取证、分析需要运用不同得技术手段,而且对事故原因得认定也主要就是技术认定。所以,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既就是行政执法调查,又就是技术调查。
海事事故调查具有一般事故调查得普遍性,但就是又具有自己得特殊性。因为事故现场环境就是在水上,受当时风、流得影响,事故现场很难保护,很容易因为人为因素或就是自然因素得原因而遭到破坏,导致证据也很容易受到破坏或就是遗失,这就给海事调查增大了难度。另外,由水上交通事故引发得民事纠纷与一般得民事纠纷不同,其必须要由主管机关先调查清楚事故发生得原因,然后才能确定当事人得责任。下图就是事故调查得一般程序.
图2、1 事故调查得程序
2、2海事调查证据
根据《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得定义,水上交通事故调查中得证据,一般指水上交通事故得调查材料,就是证明水上交通事故真实情况得一切事实。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具有行政执法调查得性质,因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所搜集得证据,就就是行政诉讼法所要求得证据。
海事调查得证据也属于调查证据得一种,所以也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但就是由于海事调查具有很强得专业性与技术性,所以还就是海事调查证据也具有很强得专业性与技术性.
2、21海事证据得种类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中得证据有以下几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察笔录、现场笔录、现场记录
8)其她可以证明本实得证据
2、22海事证据得特点
主要具有以下普遍性得特点:
1、海事证据不稳定,易于因时间得流逝而受影响。船舶活动在江河湖海等流动水域环境中,其本身亦具有流动性,因此很难像陆地交通事故那样可以维持现场保持原状以便保存证据。时间、地点得改变也因此会导致证据或多或少得“失真”,甚至有可能灭失。这为海事证据得调查收集工作增加了难度。
2、物证书证易于被人为得篡改,伪证得可能性较大.在船舶碰撞、触损损害赔偿等海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产生此类纠纷得事故,多为海上突发事故,有关机构不能迅速及时赶赴现场进行调查;事故现场不易保存,除了事故当事船舶外,少有了解案情得第三者,且能够证明船舶动态得航海日志轮机日志海图等图文资料又都掌握在当事船员手中,这为当事方纂改资料,作伪证留下了空子。因此,海事证据“伪证"得可能性较大。
3、言辞证据、当事人得陈述可信度极低。处于保护自己得利益,当事人极易倾向于陈述对己方有利而隐瞒对对方有利得证据,甚至有可能做虚假得陈述.证人证言虽然可以克服当事人陈述得弊端,但证人往往对事故得全部经过并不了解,或许她们瞧到得只就是其中得某一片段,证人往往只根据自己得见识经验来判断。
证人证言通常会因人而异,众说纷纭。在众多言辞证据当中分辨就是非真假,会使办案人员雾里瞧花水中望月。因此,此类言词证据并不十分得可靠,需要审理人员仔细斟酌,慎重选择,去粗选精.
4、海事事故很有可能涉及到其她国家得人或物,此时海事证据具有涉外性,对于证据得调查收集困难较大。有时甚至需要由有关机关为维护国家利益代表国家实施证据得调查收集工作。
5、海事证据调查收集起来比较困难。海事案件(尤其就是船舶碰撞)所涉及得诉讼证据具有专业技术性与匾乏性特征。以船舶碰撞案件为例,船舶碰撞诉讼证据得专业技术性就是指在船舶碰撞诉讼证据或与船舶碰撞相关得证据中,与航海技术、造船技术有关联得证据所表现出得特征。船舶碰撞诉讼证据得匾乏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船舶碰撞诉讼证据比较缺乏,而且很难收集,很大程度上受时空环境得限制。其次,正就是由于船舶碰撞证据得特殊环境得因素决定了其收集程序上与现实产生了错位,因为法律上对证据得收集程序有严格得界定,但问题就是这种证据收集程序上得界定往往很难调整现实中船舶碰撞证据得收集要求。
总体而言,海事证据得可靠度较低,不似陆上证据比较真实可靠、易于辨别真伪,调查收集起来也比较困难。海事证据往往就是当事人对事故所作得一种事后回忆,其真实性,准确性依赖于其记忆得准确度。虽然从形式上这些证据合乎证据得特性,但实质上这些证据就是否准确可靠,还得运用其她大量得证据加以证实,对其作进一步得质证、采信。
2、3海事调查国内立法
1.《中华人民共与国海上交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交通部、1990年
2.《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中华人民共与国海事局、2001年;
3.《海上交通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1984年;
4.《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1990年;
5.《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年;
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