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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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为加强我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河南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3.网络货运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2019年11月18日河南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条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鼓励网络货运经营者与实体产业合作,共同推进供应链创新发展,实现降本增效。

交通运输部门应向网络货运经营者提供道路货物运输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四条按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网络平台注册有合法有效营运资质的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总质量 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除外);(二)网络平台注册有合法有效从业资格的驾驶人员(使用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驾驶人员除外);(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驾驶员和车辆资质登记查验制度、托运人身份查验登记制度等。

第五条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线上服务能力。

(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信息服务);(二)取得三级及以上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三)网络平台接入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四)网络平台服务功能符合《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交运办函〔2019〕1391号)要求。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最新版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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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备案指南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备案指南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备案指南-、适用范围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场)、集装箱中转站(场)、物流中心。

二、事项审查类型备案三、备案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四、受理机构各地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五、决定机构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1•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2.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3•有相应的设备、设施;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八、禁止性要求无九、申请材料目录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备案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备案表》(见附录);2.经办人身份证(网上申请的,视为申请人自己申请,不需提交;窗口办理的,共享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人提交);3.授权委托书(网上申请的,视为申请人自己申请,不需提交;窗口申请的,委托书上需有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授权委托书明确一定期限内只委托固定的经办人,期限内,再次办理有关事项,不需再提供)。

4.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材料;5•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6•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7.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8.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十、申清接收申请方式:网上申请办公地址:各地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网址:十一、办理基本流程1.申请: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信息化监测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信息化监测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信息化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9.19•【文号】交办运函〔2020〕1520号•【施行日期】2020.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信息化监测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20〕15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科学研究院、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近年来,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部关于推进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发展的部署,积极采取有力举措,引导和规范网络货运新业态发展取得阶段成效。

同时,部分省份还存在省级网络货运监测系统建设滞后、网络货运企业数据上传不及时不完整、网络货运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网络货运信息化监测工作,促进网络货运新业态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快建设省级网络货运监测系统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等三个指南的通知》(交办运函〔2019〕1391号,以下简称《指南》)的部署要求,加快推进省级网络货运监测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监测系统比对校验功能,细化运单与资金流水单内部各数据项之间的逻辑比对规则,确保单据中各数据项逻辑关系合理。

要通过网络货运大数据分析比对,加强多维度闭环监测,杜绝信息乱填错填、单据缺失、上传虚假单据等行为,有效提高网络货运监测数据质量。

二、加强网络货运企业运行监管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辖区内网络货运企业严格按照《办法》和《指南》的要求,及时上传企业运输单据,提高信息化监测覆盖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等三个指南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等三个指南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等三个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9.09.24
•【文号】交办运函〔2019〕1391号
•【施行日期】2019.09.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等三
个指南的通知
交办运函〔2019〕1391号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的有关要求,推动网络平台货运健康规范发展,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我们组织编制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建设指南》和《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接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9年9月24日附件:
1.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
2.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建设指南
3.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接入指南。

网络货运流程管理制度

网络货运流程管理制度

网络货运流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优化网络货运流程,提高运输效率,保障货物安全,贯彻落实公司的物流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网络货运流程管理制度。

二、流程概述网络货运流程是指在网络货运环境下,从货物下单到货物签收的全过程。

包括货物接收、包装、装车、运输、卸货、签收等环节。

本网络货运流程管理制度主要涵盖以下内容:1. 货物接收流程2. 包装流程3. 装车流程4. 运输流程5. 卸货流程6. 签收流程三、责任部门1. 物流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货运流程,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相关制度。

2. 运输部门:负责具体的运输工作,包括车辆调度、货物运输、卸货等。

3. 仓储部门:负责货物的存储、包装等工作。

4. 质控部门:负责货物的质量检验及追溯工作。

四、具体流程1. 货物接收流程(1)收到货物订单后,物流部门将订单信息传给仓储部门,由仓储部门将货物接收并进行初步检验,确认货物数量及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2)对于有损坏或缺货的货物,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处理。

(3)记录货物的接收时间、数量、质量等信息,并存档备查。

2. 包装流程(1)根据货物的性质和数量,选择合适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

(2)包装完成后,进行质量检验,确保货物包装完好。

(3)标记货物信息,包括收发方信息、货物名称、数量等。

3. 装车流程(1)根据货物数量和车辆载重量,合理安排装车顺序。

(2)对装车过程中的货物进行记录,确保装车准确,杜绝漏运现象。

(3)对装车后的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状态良好。

4. 运输流程(1)制定运输计划,包括路线规划、车辆调度等。

(2)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进行跟踪监控,确保货物运输安全。

(3)遇到异常情况(如交通拥堵、天气突变等),及时调整运输计划。

5. 卸货流程(1)到达目的地后,根据卸货顺序,对货物进行卸载。

(2)对卸货过程中的货物数量、质量等进行检查,确保货物无误损。

(3)将货物送交收货方,确认收货信息。

6. 签收流程(1)收货方签收货物后,将签收信息传给物流部门,确认货物送达及签收情况。

权威解读|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权威解读|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权威解读|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互联网+”高效物流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9月6日,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简称网络货运),培育现代物流市场新业态,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

就相关内容,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司长徐亚华解读如下↓↓↓充分认识网络货运对促进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一)推进网络货运发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新举措。

今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互联网平台经济是生产力新的组织方式,是经济发展新动能,要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探索适应新业态特点、有利于公平竞争的监管办法,鼓励发展平台经济新业态。

网络货运是互联网与货运物流行业深度融合的典型代表,依托互联网平台汇聚大量物流信息,通过大数据、云计算分析实现要素资源精准配置、科学组织、合理调度,对优化市场发展格局、充分发挥平台企业规模经济效应、带动行业集约化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推进网络货运发展,是交通运输行业发展平台经济、培育发展新动能、促进一二三产业跨行业融通的重要举措,对于加速提升物流发展水平,增强各行业创新能力,构筑经济社会发展新优势、新增长点具有重要意义。

(二)推进网络货运发展,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物流降本增效的新办法。

促进物流降本增效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近年来,我国物流成本与GDP 的比率逐年下降,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据统计,我国货运车辆平均实载率比欧美发达国家要低三分之一,车辆日均有效行驶里程仅为发达国家的二分之一,由于缺乏集约化组织,难以充分发挥运输业的规模效益和网络效益,物流成本居高不下。

网络货运经营者通过信息网络和移动互联技术,实现分散运输资源的集约整合、精准配置,解决了目前货运物流行业普遍存在的运力空驶、长时间等货等突出问题,有效减少了交易链条、降低交易成本,是交通运输行业促进物流降本增效的新抓手、新办法。

网络货运平台制度模板

网络货运平台制度模板

网络货运平台制度模板一、总则1.1 本制度旨在规范网络货运平台的运营管理,保障平台内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物流行业的健康发展。

1.2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网络货运平台业务的经营者和用户。

1.3 网络货运平台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优质服务。

二、平台经营者管理制度2.1 平台经营者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合法经营。

2.2 平台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信息安全、用户管理、服务质量保障等。

2.3 平台经营者应承担社会责任,保障平台内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2.4 平台经营者应定期对平台进行维护和升级,确保平台稳定运行。

2.5 平台经营者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三、用户管理制度3.1 用户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实名注册,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

3.2 用户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平台从事违法活动。

3.3 用户应按照平台规定使用服务,不得损害平台内其他用户的合法权益。

3.4 用户应自觉维护平台秩序,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恶意评价等。

四、货运信息服务管理4.1 平台内发布的货运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发布虚假、违法信息。

4.2 平台经营者应审核货运信息,确保信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4.3 用户发布货运信息时,应明确货物名称、数量、质量、包装、运输方式等。

4.4 用户应按照约定履行货物交付义务,确保货物安全、及时到达目的地。

五、运输服务管理5.1 平台内提供的运输服务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

5.2 平台经营者应审核运输服务提供者的资质,确保其具备相应运输能力。

5.3 运输服务提供者应按照约定提供服务,保证货物安全、及时到达目的地。

5.4 运输服务提供者应承担运输过程中出现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损坏、丢失等。

六、结算与支付管理6.1 平台内提供的结算与支付服务应安全、便捷、可靠,保障用户合法权益。

6.2 平台经营者应与具备合法资质的支付机构合作,确保支付安全。

网络货运运营制度汇编模板

网络货运运营制度汇编模板

网络货运运营制度汇编模板一、总则1.1 为了规范网络货运运营行为,保障网络货运运营安全,提高物流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汇编。

1.2 本制度汇编适用于网络货运平台的运营管理、货运司机的注册和管理、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运输费用的结算等环节。

1.3 网络货运平台应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加强对货运运营过程的监管,确保运输服务质量和安全。

二、网络货运平台运营管理2.1 网络货运平台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和申报。

2.2 网络货运平台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平台运营管理、风险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

2.3 网络货运平台应建立货运司机注册和管理制度,对司机的资质、信用等进行审核,确保司机符合道路运输法律法规的要求。

2.4 网络货运平台应建立货物运输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签订、履行和变更等环节的要求,保障合同的法律效力。

2.5 网络货运平台应建立运输费用结算制度,明确费用结算的方式、时间和支付对象,确保运费的合理支付。

三、货运司机管理3.1 货运司机应具备合法的驾驶资质,符合道路运输法律法规的要求。

3.2 货运司机应在网络货运平台进行注册,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

3.3 货运司机应遵守网络货运平台的运营管理制度,按照平台的要求进行货物运输。

3.4 货运司机应承担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确保货物安全、准时送达。

四、货物运输合同管理4.1 网络货运平台应与货主、货运司机签订书面货物运输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4.2 货物运输合同应包括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运输货物信息、运输路线、运输时间、运输费用等内容。

4.3 网络货运平台应监督合同的履行,确保货物按时、安全送达。

4.4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五、运输费用结算管理5.1 网络货运平台应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及时、准确地计算运输费用。

网络货运资质申请流程

网络货运资质申请流程

一、网络货运平台线上服务能力准备(ICP 15天)(整体32工作日)1、搭建好网络货运平台:搭建符合交通运输部《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要求、具备八项线上服务功能的网络货运平台;2、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向本省通信管理局申请互联网经营许可证,获得证书(时间:8周,可加急办理);社交记录3、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书:向所在城市公安部门申请网络货运平台3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取得备案证书。

4、将搭建好网络货运平台接入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

二、网络货运平台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申请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将互联网平台接入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并依据《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交运办函〔2019〕1391号)向企业注册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线上服务能力材料,具体包括如下内容:(一)《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司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

(二)网络货运平台和面向实际承运人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的信息内容和服务功能。

(三)配合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数据的承诺书。

内容包括对运单、资金流水、运输轨迹、服务评价、投诉处理等信息分类分户查询以及数据统计分析的能力;应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

(四)三级及以上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及相关材料(公司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

三、受理申请(受理时间7)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线上服务能力认定材料后,应对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查,并于10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四、出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3天)线上服务能力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具体实施。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线上服务能力认定,认定合格的,出具《具备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应当在官方网站上公布。

认定不合格的,出具《不具备线上服务能力意见告知书》。

五、申请网络货运经营许可证获得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的申请人方可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运管局: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见附件1),交通运输部《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以下简称《服务指南》,见附件2)等3个指南也同步印发,《暂行办法》及《服务指南》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落实《暂行办法》,做好我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及《暂行办法》、《服务指南》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网络货运发展的重要意义推进网络货运发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互联网+”高效物流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重要举措,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物流降本增效的新办法,是促进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新路径,对于加速提升物流发展水平,增强货运行业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网络货运对推进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推动实现道路货运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准确把握网络货运经营相关要求(一)严格准入管理。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属于道路货运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业务办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业务办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业务办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6.06•【文号】交办运〔2019〕60号•【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业务办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交办运〔2019〕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业务办理工作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9年6月6日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业务办理工作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以下称网上便民运政系统)业务办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改进提升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工作的通知》及相关管理规定,编制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依托网上便民运政系统办理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网上申请,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以下简称普通货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以下简称危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发、换发、变更、注销以及车辆道路运输证补发、换发、注销,道路运输驾驶员网上诚信(信誉)考核,普通货运驾驶员网上学习教育,普通货运车辆网上年度审验,国际道路运输行车许可证申领,机动车维修经营网上备案(变更)和注销等业务。

普通货运车辆网上年度审验工作规范另文印发。

第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指南的规定程序办理相关业务。

第四条网上业务办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便民利民的原则。

网上业务办理与办事大厅窗口办理效力等同,鼓励通过网上办理业务。

第五条网上业务办理不改变业务办理机构、审查内容与责任主体。

货运公共平台-运管机构操作手册

货运公共平台-运管机构操作手册

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操作手册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2014-10目录第1章产品背景 (4)1.1编写目的 (4)1.2浏览器支持 (4)第2章监管平台 (5)2.1用户登录 (5)2.1.1普通用户 (5)2.1.2U-key用户 (5)2.2首页 (6)2.2.1首页 (7)2.2.2服务商数量 (9)2.2.3上线车辆数 (10)2.2.4当日报警数 (10)2.3信息管理 (11)2.3.1通知通告 (11)2.3.2政策法规 (12)2.3.3预警信息 (14)2.3.4服务信息 (15)2.3.5信息发布 (17)2.3.6信息审核 (20)2.4车辆监管 (22)2.4.1车辆搜索 (23)2.4.2单车监控 (28)2.4.3实时车辆列表 (36)2.4.4地图功能 (37)2.5查询统计 (41)2.5.1车辆信息查询 (41)2.5.2车辆信息导出 (42)2.5.3车辆报警查询 (43)2.5.4服务商查询 (45)2.5.5车辆报警统计 (46)2.5.6信息发布统计 (46)2.5.7车辆上线统计 (47)2.6报警管理 (47)2.6.1自动处理记录 (47)2.6.2三个自动记录 (48)2.6.3报警处理详情 (48)2.7审车管理 (49)2.7.1在用车 (49)2.7.2新车 (54)2.7.3行驶记录仪查询 (54)2.7.4审车记录查询 (55)2.7.5行驶记录仪查询 (55)2.7.6审车记录查询 (56)2.7.7审车记录统计 (57)2.8系统管理 (59)2.8.1用户管理 (59)2.8.2修改密码 (61)2.8.3个人信息管理 (62)2.9注销 (63)第1章产品背景1.1编写目的通过本用户手册,向使用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的省级运管机构用户,提供完整的产品功能、性能、运行环境、操作步骤等说明,使其能够熟练掌握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的使用方法。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及《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严格操作规程,完善平台功能,加强安全管理,提高服务品质。

一、网络平台服务功能(一)线上服务能力要求。

网络货运经营者线上服务能力应包括以下条件:1.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公司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

2.符合国家关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单位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建议取得三级及以上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及相关材料)。

3.网络平台接入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

4.具备本章“(二)功能要求”的功能。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的网络货运申请者相关信息进行线上服务能力认定,认定合格的,开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详见附件)或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官网公示。

(二)功能要求。

1.信息发布。

网络货运经营者依托网络平台为托运人、实际承运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货源及运力信息,并对货源及车源信息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发布、筛选、修改、推送、撤回等功能。

2.线上交易。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通过网络平台在线组织运力,进行货源、运力资源的有效整合,实现信息精准配置,生成电子运单,完成线上交易。

3.全程监控。

网络平台应自行或者使用第三方平台对运输地点、轨迹、状态进行动态监控,具备对装货、卸货、结算等进行有效管控的功能和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应记录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行驶轨迹数据;宜实时展示实际承运驾驶员、车辆运输轨迹,并实现实际承运人相关资格证件到期预警提示、违规行为报警等功能。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解读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解读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解读《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解读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依法规范发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促进道路货运行业高质量发展,3月18日,省交通运输厅和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我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甘交运〔2020〕5 号)(以下简称《细则》)。

一、《细则》出台背景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在全国启动了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

我省积极响应,组织企业申报交通运输部无车承运人试点,培育壮大现代物流市场新业态,其中我省试点企业5家。

在各方的支持和参与下,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并取得明显成效,依托互联网的物流平台发展模式探索创新,对带动行业转型升级、促进物流降本增效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9年9月6日,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网络货运经营者的法律定位、行为规范及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等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管理办法》,促进网络货运经营规范有序发展,进一步细化网络货运经营的准入和退出程序,落实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要求,我省制定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为新业态规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二、细则基本精神以培育壮大物流新业态、新动能为目标,按照加快发展、包容审慎、问题导向、创新监管的原则,构建网络货运经营监督管理的制度体系。

一是加快发展。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有关部署,鼓励现代信息技术在道路货运领域的创新应用。

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明确网络货运经营条件,放宽市场准入限制,积极支持网络货运新业态创新发展。

二是包容审慎。

在鼓励创新的基础上,着力强化网络货运经营者的全程运输责任和依法纳税义务,坚守运输安全“底线”和税收安全“红线”,加强对运营行为的监管,引导网络货运新模式健康发展。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延期两年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延期两年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延期两年,吃下定心丸的同时也要未雨绸缪“新年礼包”:网络货运经营“照旧”2021年12月31日,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在官网发布《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的公告》。

公告称,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延长《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号)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这意味着,从事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的网络平台方、道路货运司机等相关方面久悬于心的一块大石头终于实现了“软着陆”。

据了解,《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号)自2019年9月9日发布,2020年1月1日实施以来,在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极大的顺应了网络经济平台发展的趋势,培育现代物流新业态,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

该暂行办法在今明两年继续在以下几方面发挥着积极意义:一是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发展“互联网+”高效物流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有关部署,鼓励现代信息技术在道路货运领域的创新应用,积极支持网络货运新业态创新发展。

二是坚守运输安全“底线”和税收安全“红线”,加强对不规范运营行为的监管,引导网络货运新模式健康发展。

三是系统总结全国无车承运人试点经验,针对新业态发展中存在的法律定位不清晰、行为规范不明确、监督管理不完善等突出矛盾和难点问题,着力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为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四是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网络货运经营的运行监测和监管,建立交通运输、税务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手段和方式,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影响:网络货运人吃下“定心丸”对于庞大的网络货运司机、网络货运平台而言,这一暂行办法的延期无疑给他们吃上了一颗政策的“定心丸”。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第三批网络货运经营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的通告-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第三批网络货运经营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的通告-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第三批网络货运经营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的通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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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第三批网络货运经营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的通告
按照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简称“网络货运”)管理工作安排,依据《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交办运函〔2019〕1391号)和《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交运〔2020〕165号)的规定,省厅对提交网络货运经营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申请的企业进行了认定,现将通过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的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通过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第三批企业名单.docx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11月19日
——结束——。

货运网络平台税务操作规程

货运网络平台税务操作规程

货运网络平台税务操作规程税务操作规程是货运网络平台为了合规运营而制定的重要制度。

本规程是基于国家相关税法法规和税务政策的基础上,结合货运网络平台实际情况,对平台税务操作进行规范和指导,确保税务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具体操作规程如下:一、纳税登记1. 货运网络平台应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要求,及时申请纳税登记。

2. 纳税人信息发生变更时,需及时向税务部门申报变更并更新纳税登记信息。

二、票据管理1. 货运网络平台应建立完善的票据管理制度,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2. 在与服务供应商签订合同前,应核实其是否拥有合法的税务发票领用资质。

3. 对于行政费用或劳务费用等,应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开具发票或者索要发票。

4. 对于进项税额,应妥善保管相关票据,确保能够正常核销。

三、税收优惠1. 货运网络平台应积极了解税收优惠政策,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利用相关优惠措施,减轻税负。

2. 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应确保符合相关条件,并按照要求填报相关材料。

四、税务申报1. 货运网络平台应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要求,按期进行税务申报工作。

2. 在税务申报前,应进行仔细核对和审查,确保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3. 如有发现应申报但未申报的税收,应及时补报,避免违反税法规定。

五、税务风险管理1. 货运网络平台应建立健全税务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税务工作的规范和合规性。

2. 定期进行税务合规风险评估和识别,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问题。

3. 对于税务风险的处理,应及时与专业税务咨询机构进行沟通和协商,确保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六、税务审计1. 货运网络平台应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要求,配合税务审计工作的进行。

2. 税务审计机关进行税务审计时,货运网络平台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工作的进行。

七、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1. 货运网络平台应加强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变化。

2. 建立健全税收政策宣传和培训制度,提高平台员工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理解和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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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及《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严格操作规程,完善平台功能,加强安全管理,提高服务品质。

一、网络平台服务功能
(一)线上服务能力要求。

网络货运经营者线上服务能力应包括以下条件:
1.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公司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

2.符合国家关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单位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建议取得三级及以上信息系
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及相关材料)。

3.网络平台接入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

4.具备本章“(二)功能要求”的功能。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的网络货运申请者相关信息进行线上服务能力认定,认定合格的,开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详见附件)或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官网公示。

(二)功能要求。

1.信息发布。

网络货运经营者依托网络平台为托运人、实际承运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货源及运力信息,并对货源及车源信息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发布、筛选、修改、推送、撤回等功能。

2.线上交易。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通过网络平台在线组织运力,进行货源、运力资源的有效整合,实现信息精准配置,生成电子运单,完成线上交易。

3.全程监控。

网络平台应自行或者使用第三方平台对运输地点、轨迹、状态进行动态监控,具备对装货、卸货、结算等进行有效管控的功能和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应记录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行驶轨迹数据;宜实时展示实际承运驾驶员、车辆运输轨迹,并实现实际承运人相关资格证件到期预警提示、违规行为报警等功能。

4.金融支付。

网络平台应具备核销对账、交易明细查询、生成资金流水单等功能,宜具备在线支付功能。

5.咨询投诉。

网络平台应具备咨询、举报投诉、结果反馈等功能。

6.在线评价。

网络平台应具备对托运、实际承运人进行信用打分及评级的功能。

7.查询统计。

网络平台应具备信息查询功能,包括运单、资金流水、运输轨迹、信用记录、投诉处理等信息分类分户查询以及数据统
计分析的功能。

8.数据调取。

网络平台应具备交通运输、税务等相关部门依法调取数据的条件。

二、服务流程及要求
(一)信息审核。

1.托运人信息。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在平台上登记并核对托运人信息:托运人为法人的,信息包括托运单位及法人代表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联系方式、通信地址等基本信息,留存营业执照扫描件;托运人为自然人的,信息包括托运人姓名、有效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留存有效证件扫描件。

2.实际承运人信息。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要求实际承运人在网络平台注册登记并核对以下信息:实际承运人名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驾驶员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号、机动车驾驶证
号;车辆牌照号、车牌颜色、车辆道路运输证号、车辆行驶证档案编号、车辆总质量、核定载质量、外廓尺寸(4.5吨及以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无需登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道路运输证号、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号)。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留存以下有效证件扫描件:实际承运人营业执照、身份证等扫描件;驾驶员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挂车、4.5吨及以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无需上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对实际承运人资质信息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方能委托其承担运输业务。

(二)签订合同。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分别与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当事人信息:包括托运人、收货人、网络货运经营者、实际承运人的名称、联系方式;
2.服务内容:包括货物信息、运输方式、起讫地、运输价格、时效要求等;
3.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4.运费结算方式;
合同保存时间自签订之日起不少于3年。

(三)运输过程监控。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在生成运单号码后,实时采集实际承运车辆运输轨迹的动态信息,并在货物起运和确认送达时,经驾驶员授权同意后,实时采集和上传驾驶员地理位置信息,实现交易、运输、结算等各环节全过程透明化动态管理。

网络货运经营者使用12吨及以上的重型普通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承担运输任务时,应督促实际承运人保持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在线。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确保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一致。

网络货运经营者不得虚构运输交易相互委托运输服务。

(四)交付验收。

1. 交接装货。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违规承运危险货物。

网络货运经营者从事零担货物运输的,应当按照《零担货物道路运输服务规范》的相关要求,对托运人身份进行查验登记,督促实际承运人对货物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

网络货运经营者接到实际承运人有关发现违禁物品、可疑物品或瞒报危险物品报告的,应向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及时报告。

2.交付卸货。

收货人确认收货后,实际承运人应及时将交付信息上传至货运经营者网络平台。

货物交付时存在异议的,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及时处理。

(五)运费结算。

1.结算流程。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实际承运人支付运费。

2.支付方式。

网络货运经营者宜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通过电子支付实现交易留痕。

(六)信息上传。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按照《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接入指南》的要求,在收货人确认收货后,实时将运单数据上传至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在结算完成后,实时将资金流水单信息上传至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

(七)保险理赔。

鼓励网络货运经营者采用投保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等措施,保障托运人合法权益。

(八)投诉处理。

1.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包括服务电话、投诉方式、处理流程等。

鼓励网络货运经营者建立投诉举报在线解决机制。

2.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在接到投诉举报后24小时内给予有效响应,及时处理并将结果告知投诉方。

3.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加强对举报、投诉处理相关信息的汇总分析,在网络平台公示投诉处理满意率。

及时查找管理不足和漏洞,制定改进措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九)信用评价。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建立对实际承运人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体系,围绕运输效率、运输安全、服务质量、客户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在网络平台上公示。

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建立实际承运人退出机制。

三、安全及风险管控要求
(一)安全生产管理。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建立健全适合网络货运经营特点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驾驶员和车辆资质登记查验制度、托运人身份查验登记制度等,设立相应的安全
生产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应急管理。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发生事故或不可抗力事件时,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际承运人进行应急处置,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跟踪了解行业动态和各方诉求,及时化解和疏导矛盾,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3.安全人员考核。

网络货运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二)信息安全管理。

1.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病毒、防攻击、防泄密,落实网络安全管理责任。

2.加强信息使用管理。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按照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采集与网络货运经营相关的数据信息,采集的信息未经被采集者同意,不得用于网络货运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得转让给第三方。

(三)司机权益保护。

网络货运经营者不得利用市场垄断地位排除、限制竞争,随意压低运价,损害货车司机权益;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运费,不得拖欠运费;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应合理安排运输计划、保障货车司机合理休息,避免疲劳驾驶。

附件
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企业名称)于年月日,经(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名称)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名称)提出网络货运经营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申请。

经联调测试,申请单位已按照《部网络货运经营信息交互系统接入指南》的要求,完成网络平台接入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

经核查,申请单位已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

网络平台具备信息发布、线上交易、全程监控、金融支付、咨询投诉、在线评价、查询统计、数据调取等功能,符合《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及相关规定,具备线上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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