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文明工地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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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
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安监〔2013〕189号)、《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暂行办法》(水精[2012]1号)及省建设厅《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浙建建〔2005〕41号),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水利工程标化工地”),其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水利系统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最高奖。
第三条省水利工程标化工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我省有关规定评审。
经省水利厅组织考核、评审,在我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的,可获得“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称号。
省水利工程标化工地每年评选一次,评选名额实行总量控制。
第四条省水利工程标化工地评审工作采取平时考核与集中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并实行自愿申报备案制度。凡申报省水利工程标化工地的项目应当接受考评单位的全程监督检查。
第五条被评为“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工程项目,可优先申报“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水利部“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竣工验收后可优先申报省级、部级优质工程奖。
第六条省水利厅负责管理省水利工程标化工地创建工作,水利厅建设处(安全监督处)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
成立安标化工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厅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及部分专家组成。每次评审前,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人员从评审委员会及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凡我省在建的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及修复等水利工程项目,或由省水利系统投资建设的其他工程,具备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
第八条申报省水利工程标化工地的项目,应满足下列条件:
1、工程建设符合水利工程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三项制度,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2、初步设计概算建安工作量3000万元及以上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由省水利系统投资建设的其他工程,以及工程规模未达上述规定但在创安全文明标化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小型水利工程。
3、已填报《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报名备案表》(附件1),并已获得挂牌的工地。
4、上年度10月1日以后至本年度9月30日以前,主体工程完工。
5、建设过程中未发生过严重违法违纪、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不良社会影响事件。
第三章申报程序与材料
第九条省水利工程标化工地每年命名一次。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考核评审、公示评议、命名公布的程序进行。
申报省水利工程标化工地的项目,原则上以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所管辖的一个工程项目或其中的一个或几个标段为单位的工程项目(或标段)为一个标化工地。
第十条省水利工程标化工地由工程项目法人负责申
报。
1、厅直属项目,报名备案和材料申报由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直接申报。
2、地方项目,报名备案和材料申报须经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后推荐申报。
第十一条省水利工程标化工地报名备案、申报时间:
1、自愿申报的项目,每年一月底前由申报单位填报《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报名备案表》一式三份,并附初步设计批复文件、项目法人组建文件和开工报告审批文件复印件等,向浙江省水利厅报名备案。一月底前尚未开工的项目,应在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及时补报。
办理备案手续后,向省水利厅领取“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工程”匾牌,悬挂在施工现场入口醒目处,接受社会监督。
2、创建省水利工程标化工地的项目,应在当年9月30日前提出申报。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择优推荐省水利工程标化工地。申报和推荐申报项目有关文件和资料于当年10月15日前上报省水利厅。
第十二条省水利工程标化工地申报材料应保证内容完整、客观、真实。申报材料包括:
1、申报资料总目录一份。
2、《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申报表》
(附件2)一式三份(含电子文档)。
3、反映工程创建标化工地的事迹材料(3000字左右、含电子文档)一式两份,内容包含项目基本情况、安全文明建设、工程建设管理、施工环境秩序等。
4、反映工程创建标化工地活动过程的详细记录和相关规章、制度、计划等,以及获得有关部门表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5、反映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和创建标化工地的有关数码照片(10张左右)或影像资料。
第四章评审内容和程序
第十三条省水利工程标化工地评审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建设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三个方面,具体内容和评审标准详见《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分细则》(附件3)和《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分表》(附件4)。
第十四条省水利工程标化工地评审工作分平时考核、集中评审、公示评议和命名公布四个阶段。
第十五条平时考核在报名备案后进行,平时考核占总分的60%。
对每个申报工程,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与安全监督站采取不定期的方式至少随机抽查三次,省
水利厅适时组织专家进行核查。抽查、核查情况均填写《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分表》。
抽查、核查一般程序如下:
1、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
2、听取工程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汇报;
3、查阅工程建设和标化工地创建工作有关资料;
4、讨论并依据考核评分表赋分;
5、向申报单位反馈情况。
第十六条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集中评审。集中评审占总分40%。程序为:
1、审查申报材料,查看平时检查考核资料;
2、必要时听取申报单位汇报并质询;
3、充分评议,记名评分,初步确定获奖工程;
4、提交评审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省水利工程标化工地评审实行公示制。在“浙江水利”网上,将初步评审结果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水利厅建设处组织复核。网上公示后正式确定的获奖工程名单由省水利厅命名公布。
第五章评审纪律与奖励
第十八条省水利工程标化工地评审,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或违纪违规活动,一经查实,取消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