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最新法律简易程序审理通知书(通知简易程序审理和独任法官用)
二审独任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二审独任制是指在二审程序中,由一名法官独立审理案件的一种审判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司法成本,同时确保司法公正。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二审独任制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得到应用。
本文将对二审独任制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相关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二审独任制的法律规定(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由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
合议庭的组成,由院长指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三人或者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三人组成。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三人或者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三人组成。
”(二)适用范围1. 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制:(1)小额诉讼案件;(2)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民事案件;(3)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适用独任制的民事案件。
2. 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八条规定,下列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制:(1)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2)依法可能判处缓刑的案件;(3)当事人双方同意适用独任制的案件。
(三)审理程序1. 民事案件(1)当事人提出独任制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2)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自行决定适用独任制;(3)独任制审理案件的,应当遵守《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
2. 刑事案件(1)独任制审理案件的,应当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2)独任制审理案件的,应当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3)独任制审理案件的,应当依法进行判决、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规定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规定9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规定民事诉讼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诉讼实施的基本法律。
根据该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对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采取一审终审的方式,即简称“一审终审”。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适用于一下情况:1. 民事案件中,争议的金额较低;2. 民事案件中,合同争议的标的额不超过五万元;3. 损害赔偿纠纷,标的额不超过五万元;4.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标的额不超过三万元;5. 邻里纠纷等日常生活过是争议。
二、简易程序审理程序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通常经过以下步骤:立案、应诉、举证、审理、判决、执行。
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特点是速度快、简便、廉价。
1. 立案简易程序的立案一般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书面诉状。
人民法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诉讼要件进行受理,并登记立案。
一般情况下,简易程序立案条件比普通程序宽松。
2. 应诉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作出答辩。
一般情况下,被告提出的异议,需要经过法院审查,符合简易程序审理条件的,法院即可受理。
若不符合条件,法院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3. 举证双方当事人均有权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证据可以是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合适的方式进行举证。
4. 审理法官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通常会通过审查材料和开庭审理的方式,对案件进行调查,了解案件争端的实质,进行事实审定,并进行法律的适用。
5. 判决在简易程序审理中,法院会尽快作出判决,并公告送达当事人。
简易程序审理的判决一般属于一审终审,即该判决为最终判决,没有上诉程序。
6. 执行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判决一旦生效,即可执行。
一般情况下,被判决方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执行判决。
如果被判决方不履行判决,申请执行人可以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三、简易程序的优势和问题1. 优势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优势在于效率快、成本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
【颁布日期】2003.03.14【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2003.03.14【分类号】113710200302【失效日期】【内容分类】普通程序【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文号】法发(2003)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切实维护刑事被告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现将这两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这两个文件的重要意义。
对于被告人认罪的案件试行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充分适用简易程序等,有针对性地解决了庭审重点不突出,庭审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有利于强化庭审功能,确保司法公正。
这是在近年来实行控辨式庭审方式改革基础上的又一次深化,对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厅(局)要加强这两个文件的学习、宣传,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把这两个文件的贯彻实施作为当前刑事庭审方式改革的重点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试行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厅(局)要按照“既要积极、又要稳妥”的原则,紧密结合各地的工作实际,提出实施意见。
对于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地方,可以先试点,再逐步推行,切忌搞“一刀切”、简单化的做法,防止执行中出现偏差,切实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文书样式:制作规范与法律依据》读书笔记模板
准许当事人申
请法院调查收
集证据决定用)
01
53.复议决 定书(停止 执行或驳回 停止执行的 申请复议决 定用)
02
54.决定书 (不予准许 一并审理民 事争议用)
03
55.复议决 定书(不予 准许一并审 理民事争议 用)
04
56.罚款决 定书(妨害 行政诉讼用)
06
58.决定书 (提前解除 拘留用)
127.延期举证申请 书(申请延期举证用)
128.停止执行申请 书(申请停止执行用)
129.先予执行申请 书(申请先予执行用)
131.重新鉴定申请 书(申请重新鉴定
用)
130.证人出庭申请 书(申请证人出庭
用)
132.重新勘验申请 书(申请重新勘验
用)
一、人民法院 制作民事公益 诉讼文书样式
二、人民法院 制作行政公益 诉讼文书样式
116.代表人明书 (共同诉讼的当事人 推选的代表人用)
117.授权委托书 (公民个人用)
118.授权委托书 (法人单位用)
119.公民财产保全 申请书(申请财产保 全用)
120.保全证据申请 书(申请保全证据用)
121.缓(或减、 免)交诉讼费
1
申请书(申请
缓交、减交或
免交诉讼费用)
122.参加诉讼 2
出处理建议用)
103.司法建议书 (人民法院提出书
面建议用)
105.委托调查函 (委托其他法院协
助调查用)
106.委托宣判函 (委托其他法院宣判
用)
107.案件移送函
108.调卷函 109.送卷函
111.行政起诉状
110.退卷函
112.行政诉讼答辩 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1.15•【文号】法〔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1.15•【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法〔2020〕11号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四川、贵州、云南、宁夏、陕西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人大常委会字〔2019〕42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法〔2020〕10号),结合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月15日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为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全面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需求,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试点法院应当根据本办法,积极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健全审判组织适用模式,探索推行电子诉讼和在线审理机制,有效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诉讼权益,促进司法资源与司法需求合理有效配置,全面提升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流程和细节
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流程和细节
一。
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那可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让正义更快到来的好办法。
1.1 立案环节相对简单。
当事人一提出申请,法院审查觉得符合条件,很快就能立案。
这就像打开了快速通道的大门,让案件迅速进入司法程序。
1.2 法官独任审理。
一个经验丰富的法官就能拍板定案,不用像普通程序那样几个人商量来商量去,节省了时间和精力。
二。
2.1 送达方式灵活多样。
不像普通程序那么死板,能电话通知就电话通知,能电子送达就电子送达,怎么方便怎么来。
2.2 审理过程简化。
证据不用搞得那么复杂,能简单清晰说明问题就行。
2.3 开庭时间安排灵活。
根据当事人和法官的时间,尽快安排开庭,不拖拖拉拉。
三。
3.1 裁判文书也简洁明了。
把关键的事儿说清楚,不啰嗦,让当事人一看就明白。
3.2 审理期限短。
一般几十天就能出结果,当事人不用长时间等待,心里也踏实。
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就是快、准、狠。
快,能迅速解决纠纷;准,抓住关键问题不跑偏;狠,果断做出裁决,维护公平正义。
就像一阵及时雨,让老百姓能及时感受到法律的力量和温暖。
这可真是司法为民的好举措!。
独任制在民事诉讼案件二审中的适用
独任制在民事诉讼案件二审中的适用作者:程婉卿来源:《西部学刊》2021年第13期摘要:提高司法审判效率是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司法效率的要求迫使我們必须关注独任制在二审民事案件中适用的可能性。
从个体决策与群体决策博弈等视角看,在民事诉讼二审中推进独任制是合理的。
构建民事二审独任制的基本原则是,审判组织与审级功能相配合、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相平衡、审判放权与审判监督相统一、改革突破与诉讼体系相衔接。
建议民事二审独任制的程序展开,应该从案件范围、启动条件、法官资格与期限要求四个层面进行,从而使其在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民事诉讼;独任制;合议制;二审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13-0085-04由于长期以来将审判组织与审判程序捆绑,加之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民事案件的高速增长,致使立法上作为合议制补充的独任制,成为事实上最为主要、适用最为广泛的审判组织形式。
在这种审判组织与诉讼程序的对位模式下,审判资源、程序保障与案件类型及难易程度之间匹配失序,制约着民事诉讼的繁简分流。
为了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发布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其中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无疑是亮睛之笔。
如何在实施办案总体框架的顶层设计下,准确把握独任制适用扩大的逻辑基础,科学探索其具体实施进路至关重要。
一、民事二审独任制的推进基础(一)决策博弈:个体决策与群体决策的公平与效率审判活动本是一种决策的过程,审判中的独任制和合议制分别对应个体决策和群体决策,这两种决策方式均存在一定的优劣之处。
具体体现在:群体决策的优势在于群策群力,通过相互的讨论与监督提供丰富的信息,尽可能地降低失误,不足之处为效率不高,且容易受到部分决策者偏好的影响,增加集体决策失误的风险;而个体决策花费时间较少,在效率上略胜一筹,且最后的结果仅由个体独自决定,无从众压力,但其民主参与度较低,受限于决策者的个体经验与价值判断,难免有失误和主观偏见之虞。
2021最新法律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用)
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用)××××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初……号原告:×××,……。
……被告:×××,……。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年××月××日,×××提出异议认为,……(概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法院依职权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不写)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说明】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用。
2.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规定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规定9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现有法律,为了加快解决民事争议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
第二条简易程序适用于一审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纠纷较为简单,争议金额较低;(二)争议事实相对明确,证据较为简单;(三)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请求法院快速审理。
第三条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原则是:速裁、速决,公正、公平。
第四条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适用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第二章适用范围和管辖第六条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案件:(一)合同纠纷;(二)借贷纠纷;(三)物权纠纷;(四)邻里纠纷;(五)损害赔偿纠纷;(六)其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第七条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管辖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的管辖权限进行判断。
第八条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应当是当事人住所地或者合同生效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适当的其他人民法院。
第三章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并出庭参加庭审;有权辩论和申诉;有权申请恢复破产、再审等程序。
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讲述真实、准确的案情,提供完整、清晰的证据;尊重庭审秩序,听从法庭指导;尊重他人的权利,不得恶意诬告或者虚假陈述。
第十二条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应当保持文明礼貌,不得辱骂、威胁或者打击他人的名誉。
第四章庭审和调解第十三条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可以通过书面审理或者庭审审理。
第十四条庭审审理的案件应当公开开庭,并适用简便的程序;书面审理的案件应当尽快审理。
第十五条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和解。
第十六条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慎、独立、公正地进行裁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7.10.20•【字号】京高法发[1997]389号•【施行日期】1997.10.2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1997年10月20日京高法发〔1997〕389号各区、县人民法院:根据我市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较多的实际情况,为了规范简易程序的适用,提高审判案件的质量,我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适用简易程序中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制定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该解答已经我院审判委员会1997年第2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试行。
各法院在适用解答时,应当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解答中提出的处理原则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在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下,尽量简化审判程序,以提高审判工作效率。
在执行解答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庭。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日附件: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哪些案件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已经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中发现案情复杂,能否转为适用普通程序?3、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能否再改用简易程序审理?4、对于简单的民事案件,是否允许原告口头起诉?5、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否需要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6、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如何掌握答辩期间?7、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庭请求解决纠纷的,是否可以当即审理?8、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否应向当事人告知所适用的程序?何时告知?9、当事人对按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提出异议的,应如何处理?10、按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传唤方式有哪些?11、按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应在何时向当事人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12、庭前准备工作包括哪些内容?13、开庭审理前,审判员是否可以会见一方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14、审判员应如何指导当事人举证?15、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是什么?16、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否应当公开审理?17、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开庭时法庭调查、辩论顺序是否可以灵活掌握?18、对双方当事人认可的或无争议的事实,开庭时是否还要审理?19、庭审中是否可以直接进行法庭辩论?20、庭审中是否可以直接进行调解?21、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否可以再次开庭?22、适用简便方式传唤的当事人未到庭时,是否可以拘传、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23、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否可以当庭宣判?24、已即时履行完毕的调解协议,是否要制作调解书?25、书记员能否代行审判员的职权审理案件?26、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否需要向庭、院长汇报?27、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的签发权如何掌握?28、人民法庭制作的裁判文书能否加盖人民法庭的印章?29、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能否延长?30、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如何计算?31、审判员认为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到期不能审结的,应如何处理?32、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卷宗中应具备哪些材料?1、哪些案件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权利义务告知书
简易程序权利、义务告知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受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讯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
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
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文书类型:审判机关其他诉讼文书
×××人民法院
通知书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字第××号×××: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的规定,决定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由×××担任审判长,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年××月××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
权利。
××××年××月××日
(院印)
①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涉及举证期限的变化,由此,在程序转换通知书中应当一并写明有关举证期限的确定。
②本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15•第四号)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案件为指民事案件。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原则是:以快为主、以适当为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以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因缔结婚姻、离婚、婚前财产的确定或改变关系等事项纠纷;(二)因一般权利和义务关系纠纷,涉及金钱数额在1000元以下或不明确金额范围内;第五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可以主张由本法院审理其他类似案件或涉及同类事实的案件,即使金钱数额超出本规定规定的范围,也可以审理。
第六条原告提起诉讼时应当将案件属于本规定审理的案由、并具体说明其所要求权利并证明此权利的根据和金钱数额。
第七条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有疑义时,可以由当事人陈述或提出辩解,也可以聘请咨询律师;该规定不影响原、被告或第三人法定代理人指定律师参加诉讼。
(一)立案,并对当事人核实到庭;(二)宣读诉讼请求及主要事实,允许当事人发表意见,撤回请求或改变证据材料时,应当签署书面材料,并在会议记录中体现;(三)允许当事人斟酌口头或书面作证,并能够指定代理人或咨询律师作证;(四)证据充分了解无疑义的,裁定或者调解,立即签字生效;(五)有申缩限质权等十分复杂的情况时,可以延期裁定或者调解;(六)部分当事人未到庭的,可以责令其限期出庭,给予通知劝告。
如果通知劝告无效的,可以颁布拘传令,限期到庭作证;如果出庭作证中途退庭的,可以强制传唤,并给予通知劝告。
第九条审理结束后,应当尽快根据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特有的程序,最迟不超过2日内,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宣读裁判书或者调解书。
第十条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不诚实行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委托代理人提起上诉;当事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于宣读裁判书或者调解书之日起15日内递交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或者本规定所附表列明的规定,可以由审判机关改变审判程序,确认有效的证据。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解释。
适用简易程序其他规定审理通知书模板范文(小额诉讼转换通知当事人用)
适用简易程序其他规定审理通知书(小额诉讼转换通知当事人用)××××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其他规定审理通知书(××××)……民初……号×××:……(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决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特此通知。
××××年××月××日(院印)【说明】1.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第二百八十一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条件,通知当事人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用。
2. 人民法院依职权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的,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依申请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的,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一条。
3. 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第二百八十条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20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三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起诉与答辩第四条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
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按指印。
适用简易程序其他规定审理通知书(小额诉讼转换通知当事人用)
法妞问答
适用简易程序其他规定审理通知书(小额诉讼转换通知当事人用)正文
××××人民法院
适用简易程序其他规定审理通知书
(××××)……民初……号
×××: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决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友情提示:法律是经验性极强的领域,范本无法思考和涵盖全面,该范本仅供参考,使用需谨慎,如有需求,请找专业律师起草或者审核后使用。
人民法院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法妞问答
×××人民法院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正文
×××人民法院
通知书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的规定,决定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由×××担任审判长,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年××月××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年××月××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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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审理通知书(通知简易程序审理和独任法官用)
简易程序审理通知书(通知简易程序审理和独任法官用) 人民法院
简易程序审理通知书
(通知简易程序审理和独任法官用)
( ) 行初字第号
:
你与 (对方当事人名称)因 (写明案由)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项(写明适用的具体项)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担任书记员,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回避,但应当说明理由。
当事人申请回避,可以在开庭前提出;申请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三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立案时认为该案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条件的,通知各方当事人时使用。
二、本通知书应送达各方当事人。
1/ 1。
审理程序通知书
审理程序通知书尊敬的各位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条规定,经过法院研究决定,现将有关审理程序通知如下:一、案件基本信息1. 案由:(在此简要阐述案件的争议焦点和起诉请求)2. 案件号:XXX3. 审理法院:(法院名称)4. 审理法官:(指派的审理法官姓名)二、开庭时间和地点根据相关规定,本案将于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在(法院名称)审理法庭(庭审地点)举行,请各方准时到庭,如因故无法到庭,请提前向本法院提交请假申请。
三、证据及质证要求1. 原告应于法定期限前向本法院提供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未提供或逾期提供的证据将可能不被采纳。
2. 被告应查看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异议。
异议应于法定期限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本法院,并同时抄送原告一份。
3. 法庭将依照法定程序质证证人、鉴定人等,并请各方当事人在质证时积极参与,提出质疑和辩论。
四、案件调解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鼓励当事人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通过调解达成和解,从而达到双赢的效果。
如果各方当事人对此持有积极态度,请在开庭前向本法院申请调解,并提供调解协议草案。
五、法庭辩论庭审过程中,原告及被告有权向法庭陈述本方的事实、理由和请求,并进行互相辩论,提请传唤证人等。
六、案件审判本案的审理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法庭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认真审查,并最终作出裁决。
七、其他事项1. 根据需求,法庭可能会邀请调解员、鉴定人或相关专家作为辅助调查人员参与庭审。
2. 原告和被告均有权委托律师参与诉讼,如需委托,请在法定期限前向本法院提交委托书。
3. 为了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请各方当事人携带相关证据原件、证人、鉴定人等在开庭前做好准备。
请各方当事人仔细阅读本通知书,并按照上述要求做好相关准备。
如有疑问或需要延期、调解等特殊情况,请及时与本法院联系。
衷心希望各方当事人积极配合,共同参与庭审,以期本案能够公正、公平地审理,确保各方权益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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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审理通知书(通知简易程序审理和独任法官用)
××××人民法院
简易程序审理通知书
(通知简易程序审理和独任法官用)
(××××) ×行初字第××号
×××:
你与×××(对方当事人名称)因……(写明案由)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项(写明适用的具体项)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担任书记员,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回避,但应当说明理由。
当事人申请回避,可以在开庭前提出;申请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年××月××日
(院印)【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第八十三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立案时认为该案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条件的,
通知各方当事人时使用。
二、本通知书应送达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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