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
行政规划中的公众参与机制研究——以广州番禺垃圾焚烧厂案为例 毕业论文 (2)
深圳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编号(学号):2007030076深圳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 2011 届)题目:行政规划中的公众参与机制研究——以广州番禺垃圾焚烧发电厂案为例学院:法学院专业:法学班级:2007级学号:XXXXXXXX 学生姓名:XXX 指导教师:XX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须知1.认真学习理解《深圳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规定》和《深圳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规范及要求》。
2.努力学习、勤于实践、勇于创新,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书规定的内容。
3.独立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不弄虚作假,不抄袭别人的工作内容。
4.实验时,爱护仪器设备,节约材料,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实验室有关制度。
5.毕业论文(设计)必须符合《深圳大学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规范与要求》,否则不能取得考核成绩。
6.毕业论文(设计)成果、资料应于答辩结束后及时交给学院收存,学生不得擅自带离学校。
经指导教师推荐可作为论文发表。
7.妥善保存《深圳大学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
深圳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题目:行政规划中的公众参与机制研究——以广州番禺垃圾焚烧发电厂案为例姓名: XXX专业: 法学学院: 法学院学号: XXXXXXXX指导教师:XX职称:XXX2011年 4 月12 日深圳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诚信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设计),题目《行政规划中的公众参与机制研究——以广州番禺垃圾焚烧发电厂案为例》是本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注明。
除此之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
毕业论文(设计)作者签名:XXX(必须手写)日期:2011 年 4 月12 日目录摘要(关键词) (1)引言 (1)一、问题的提出 (2)二、行政规划及公共参与机制 (2)(一)行政规划 (2)(二)行政规划程序构建的意义 (2)(三)公众参与机制在行政规划中的重要意义 (3)三、公民参与机制构建 (4)(一)我国公民参与机制现状分析 (4)(二)国外和其他地区公众参与主要模式、行政规划程序及经验 (5)(三)我国行政规划中公民参与机制构建 (7)四、行政规划中公众参与机制研究——回应服务型政府建设 (11)结语 (11)注释、参考文献 (13)致谢 (14)英文摘要(关键词) (15)行政规划中的公众参与机制研究——以广州番禺垃圾焚烧发电厂案为例【摘要】行政规划作为一种依职权的行政法律行为,往往会在权力的行使过程中涉及并深刻影响到众人的利益。
设区市立法中地方立法权配置及公众参与探究0413
设区市立法中地方立法权配置及公众参与探究刘锋1冉强2摘要:立法法修改后赋予了设区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设区市立法过程中如何妥善确保地方配置权限及保障公众参与是设区市的重要工作之一。
设区市立法过程中应当加强制度构建,明确中央和地方立法权的配置,同时切实保障立法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从而实现民主立法,进一步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
关键词:设区市立法;地方立法配置;公众参与建国六十多年以来,我国立法体制从最初的中央集权立法逐渐转变为地方立法分权扩大。
在确立了配置原则之后,应该遵循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等立法工作的核心原则,在设区市立法过程中落实公众参与,以地方立法合理配置与实现公众参与的制度化。
一、设区市立法存在的问题(一)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配置的不合理我国的立法权限经过了较大变更,从中央集权逐步发展为有限度的地方分权。
但目前我国中央与地方在立法权上的配置仍不尽合理。
1.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不明确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对设区市的立法有了突破性的规定,亦即立法权进一步下放到设区的市。
虽然立法法明确了授权所有设区的市均拥有地方立法权,范围限制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
但关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的表述并没有具体明确限定哪些内容,不管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没有统一意见。
同时对地方分权立法限制较大,地方立法权限没有更大的空间来调整和运作。
目前宪法和其他法律关于立法权限多有交叉、重叠或模糊不清,其关于二者立法权限的区分(包括列举式)较为粗线条。
中央和地方立法配置权限不清,导致立法随意、不规范立法以及立法冲突等现象。
2.地方立法权限不统一、立法体系较混乱中央集权与地方相对分权是一个较为良性的立法体制,通常而言,中央集权1刘峰(1966—),男,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2 冉强(1975—),男,内江师范学院法学副教授。
立法较为原则或框架性,地方立法则是必要的补充和细化,同时结合地方特点,即统一性和特殊性的结合。
公众参与的问题与出路--以实践环节和制度规范为视角
上述诸多优势使得“ 公众参与” 这一概念不管是在行政法学
还是在行政管理 、 公共政策理论中, 都成了近乎绝对的“ 天然善
品”成了衡量各种行政法律规范 、 , 公共政策 , 乃至于具体行政活 动是否正 当的标准——如果没有引入公众参与的具体步骤 , 没 有接 收或采纳公众的意见和要求 , 相关的行政立法、 决策和执法
行微观分析 的基础上 , 对其施加必要 的限定并形成制度规范 , 而实现优 化行政 治理 结构这 一最终 目的。 从
关键词 : 众参 与; 公 民主程序; 实践环节 ; 制度 规范 中图分 类号 : 0 5 D 3
一
文献标 志码 : A
文章编号 : 2 7 0 ( 0 0 - 0 3 0 1o — 4 82 1 3- 5 - 3 0 2) 0
公民参与政府决策 的优 点
参加人 的收益 政府的收益 教育( 与政府代 表 教育 ( 与公 民开展
、
问题的提出
公民参与政府决策的缺点
参加人的损失 浪费时问( 甚至 政府的损失 浪费时间
随着现代开放式社会的不断成熟和发展,公众参与正在逐 步走进我 国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活动之中 ,行政立法听证 会、 价格决策听证会 、 民调查会 、 公 座谈会、 论证会 , 以及利用短 信 、电子邮件等现代通信手段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况正变得越来 越普遍 ,公民参与行政过程的数量和质量都呈现出稳步提高的
政 治 与社会
公 众 参 与 的 问题 与 出路
— —
以实践环 节和制度规 范为视角
刘 福 元
( 尔滨工业大学 法学院 , 尔滨 100 ) 哈 哈 50 1
摘 要: 作为现代开放式行政 的重要 手段之一 , 公众参与不仅 已经广泛 应用 于各 级政府 的实践工作 中, 而且 已在 我 国的立法 中得到 了逐步确认 。然而 , 由于公众参 与 自身所 固有 的种 种局 限性 , 如果对于参 与的主体 、 领域 、 方式 、 效 力等环节不加控制 , 则有可 能产生不 良的行政结果。为 了减少或避免这 些情况 的发 生, 当在对公众参与实践环节进 应
论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机制
论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机制摘要:作为行政立法中民主原则的体现,公众参与这一机制的重要性自是不言而喻。
就目前的行政立法活动来看,公众参与机制在实践中的确没有得到太好的实施。
诸多国内的学者也撰文认为现今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存在着流于形式以及公众参与的阶段过于局限,不利与这一机制的发挥等等不足,并提出了很多针对这些问题建立健全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机制的方式途径。
但是本文认为对于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这一问题需要辨证看待,无论是完全的弃之不顾或者是一味的推崇,过度的放大公众参与的能力作用都是一种片面的看法。
关键词:行政立法;公众参与;辩证关系1.公众参与的法律渊源及意义1.1公众参与机制的法律渊源在中国,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具有深厚的法律渊源。
从宪法到法律法规再到规章,各种形式的法源为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提供了充分的依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条第三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在一定程度上这说明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是一种宪法权利,是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形式。
同时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更是有着明确的体现,该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同时在《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相关的条款上也已经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不仅如此,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机制也具有相当数量的非正式法源,包括行政法学著作、学说确立的法理等等。
1.2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意义“大家的事应让大家同意”是宪法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也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必要要求。
落实到行政立法上,就体现为公众参与相关的行政立法活动。
[1]因此,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意义首先体现出行政立法活动的民主性。
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弊端及完善
{占 I 缸会 } J
我 国 仟 政 豆 法 公 众 参 与 的 弊 瑞 及 完 善
丁
摘 要
玲
参 与式行 政立 法 “ 既保 护公 民权利 和 自由, 维护 行政权 力正 常行使 , 限制 公 民滥用其 权利 自由, 又 既 又控 制 行政权
违 法专 断行使 。 众参 与行政 立法有 利 于保 障 宪法赋 予公 民的基 本权 利 , 公 防止行 政权 力的 滥用。 同时 , 众参与行 政 立 公 法有 利 于实现行 政 立法 的公 正 性、 合理 性和科 学性 。 实上 , 国行 政立 法的 专家参与 和利 害关 系人 参 与都存在 较 多 问题 。 事 我
在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立法是具有相关权利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的行政立法听证会中利害关系人往往只是摆设只能充当行政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立法形式合理性的幌子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e A dS cey
己口1 0年 1月 ( ) 上
果。
作为参 与式立法 的一种 形式 , 家参与行政 立法在提 高行政 专 首先 , 参与 行政立 法 的专家 由中立 的 民间机构选 仨 。 家由 专 立法 的质 量 , 防止 腐败 等方面 发挥着 重要 的积极 作用 , 同时也不 主 导立法 的行政机关 选任使 公众对专 家的 中立性产 生怀 疑 , 往 往 可 避免 地存 在着 一些 弊端 , 要体 现在 以下几 个方面 : 主 首 先 , 家一 般 由行 政机 关选任 , 专 其代 表性容 易受 到质疑 。 不 具有说服 力 , 从而成 为 被诟病 的弊端 。所 以 , 与行政立 法 的 参 专 家的选任 必须 公正 、 公开 、 平 。 公
扩大公众有序参与行政立法——美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制度的启示
行政立 法公众 参与制度 的研 究 ,能找到 他 山之石 ,使 我 国行 政立 法真 正成为公 众有 序参与 政治
的重要途 径 ,以利于制 约 和防止行政 权 的违法 和滥用 。
一
、
美国公 众参 与行政 立法 的做 法及 其特点
美 国联邦 政府 部 门 、州政 府 和 县 ( )、市行 政机 关 的立 法 过 程及 其形 式 虽 然各 有不 同 , 郡 但都集 中体现 了联邦 《亍 程序 法》 和 《 彳政 信息 自由法》 精 神 。美 国 《亍 程序法》 规定 ,行政 彳政 立法程 序必须 合法 ,所有行 政立 法除少 数不宜 公布外 ,都 须公众 参 与 ,违 反立法 程序制定 的法 规 无效 。美 国 《 信息 自由法》 规定 ,政 府信息 属于公 众 ,公众有 权获得 除涉 及 国家安全 、商业 秘 密 、个 人隐 私 以及 法律特 别规定 之外 的所有政 府信 息 。
情况等 ,发布的主要形式是在 联邦登t= 州登记》上公开发布 ,同时也在政府的网站上发 己 、《 》
[ 收稿 日期]2 1 — 4 2 00 0—6
[ 作者简介] 刘 墨 (9 3 ) 16一 ,女 ,江 西 南 昌人 ,海 南 省行 政 学 院 副教 授 。
一
8 — 6
布 ,对 于州 的法规 还要 编纂 到 州 的法典 上 。 由此 可见 ,美 国行 政立 法公 众参 与 制度具 有 如
其 客户讲 解 法规 出 台的预 期影 响 ,代表 其客 户参 加 听政 ,提 供评 议 意见 。由于各 类社会 中介组 织 的积 极 参与 ,弥 补 了公 众 只懂 专业 不懂 法律 的不 足 ,同 时 也为政 府 立法 提供 了有 价值 的信 息 。
[ 关键词]美 国 ;中国[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 10 — 5 6 2 1 )3 0 8 — 4 0 9 6 6 (0 0 0 ~0 6 0
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
美 这 得 不到 规制 ,那 么 其产 生 的行政 法规 或规章 的合 法性 就值 得怀 人恼 火 , 国居 民都容 易服 从 , 不仅 因为这 项立 法是大 多数人
疑 , 我们 不能把 希望 寄 托在 行政 机关不 与公 民广泛 讨论 的情 况 “
政 立 法的现 实意 义.
关键 词
行政 立 法 公 众 参与
理论基础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90 9(o90 .7.1 10 .522o )9120 政立 法过程 中吸 纳广泛 的 公众参 与 如举行 行政 立法 听证会 。 三、 众参 与行政立 法 的现 实意 义 公 公众参 与行政 立法 , 是宪 政 原则 发展 的必然产 物 , 更是现 代 2 9(下 ) 0 Nhomakorabea. 0
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
钟 华 军
摘 要 公 众 参 与行政 立 法过程 是一种 控制行政 立 法权 、 保证行 政 立法合 洳 l 生的有 效 手段 , 同时对我 国的民主 法治化进 程 也起着 巨大的推动作用。本文阐释了行政立法的内涵, 并分析 了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理论基础, 最后还探讨了公众参与行
一
种控 制 行政 立法 权 、 保证 行政 立法合 法性 的有效手 段 。 二 、 众参 与 行政 立法 的理 论基础 公
( ) 民主权 原则 一 人
益不 断受到 行政权 的侵 害 。 公民参 与给 政府 提供 咨询的机 会 , 而
引进那 些政 府可 能没 有听 到 的重 要声 音 。公众 便能通 过这种 途
会 赋予 行政 立法 更 多的 公意 成分 , 以确保 行政立 法 的合 法性 。 ( )- 三 . 当法 律程 序原 则 f i
行政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的探讨
政立法正 当程序的内在要求, 也是民主立法的体现与保障。行政立法的公众参与是民主宪政理念在立法领域的体现, 但我 国行 政立 法 的公 众参 与方 面还有 很 多 不尽如人 意之 处 ; 这样 , 过借 鉴 国外行 政立 法 的有 益经验 来 完善 我 国行政 立 法公 众 通 参与方面的不足成为 当务之急。
的参 与方 式通常 是面 向利益 代表 团体而 非公 民个人 , 即采 取 向利 提 交 面材 料 、 见 或有 口头 陈述机 会 或无 口头 陈述 机会 的理 书 意 益代 表所 组 成 的咨 询委 员会 或顾 问机构 进行 咨询 的方 式 。也 就 由’ 第三 , 法 明确规 定 ‘ 。 该 实体 性质 的法 规 ’ 至少 在 公告 3 天 后 0
关键 词 行政立法 公 众参 与 正 当法律 程序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0 90 9 (0 00 .4 .3 1 0 .5 22 1) 12 90
中图 分类 号 : 2 . D90 4
在本 文 中, 行政 立法 的含 义 是指 “ 行政 机关 根据 法定职 权 并 法 中 , 未规 定 公听会 或利 益代 表 制审 议会 。日本 现行 的行 政立 也 按 法 定程 序制 定 和发 布 行政 法 规和 行 政规 章 的活动 ” 。 含义 法程 序也 主要采 用审 议会 的方式 收集 和表达 利 害关 系人 的意见 。 。此 有 两层 意思 : 立法 主体 是行政 机关 , 而不 是权 力机关 或司法 机关 : 在规 定 了相 关行政 立法 程序 的 4 3 法 律规 定之 中 ,3 项 明文 7项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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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之公众参与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之公众参与制度对于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的研究有着深厚的政策背景。
2004年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首次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程序,指出重大决策要“广泛听取各界意见”。
2010年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了把“公众参与”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
尤其是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把“公众参与”正式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五大法定程序的第一步程序。
同时,近年来,在与这些政策性宣示遥相呼应的行政立法与行政实践中,地方各级政府及部门纷纷制定有关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的各类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形式多样的听证会、论证会等等的公众参与模式也已然成为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常态风景。
公众参与制度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是不言而喻,也是达成共识的。
然而实践中,公众参与制度不仅没有充分发挥其价值功能,甚至还屡屡被虚置。
公众参与制度的有效性为什么会大打折扣呢?为了防止割裂地看待程序设置问题,制度的不完善应该首先探究其理论基础。
首要的一个问题就是要厘清重大行政决策的概念。
尽管行政决策概念本身处于一个行政法学的模糊地带,“重大”又是一个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但“重大”的界定标准还是要尽可能客观化、标准化,尽可能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
其次,研究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是一个跨学科、综合性的命题,概括起来,其基础理论主要包括正当程序、人民主权和协商民主三个方面,其中体现了民主国原则、公共利益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等基本的行政法原则。
再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对于解决现代风险社会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任危机,以及追求政府决策的民主性与科学性具有积极的价值功能,这种功能可以概括为公民教育与学习功能、民主训练与表达功能、正当合法化功能、共同体整合功能以及风险治理功能等五种功能。
对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基本理论做一个提纲挈领的概述之后,更为重要的是对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进行类型化的研究。
论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为视角
性 法规 、 门规章 、 方性 规章 、 范性 文件 和领 导讲 话等构成 , 部 地 规
充 分权 衡各 方利益 , 能有效 的避 免立法 疏漏 和 失败 。 才 而如今 在 但 是在行 政立 法 方面规 范 和完善 公众 参与 机 制的制度 相 对不 完 我 国 , 体性事件 频发 的现 实昭 示着公 众的利 益表达缺 乏一 些制 善 。 众在行 政立 法过 程中参 与机 制不 足既有 制度 方面 的原 因, 群 公 度化 的路径 , 即使公 众能够 表达 伸张 其愿望 和利 益 , 们在 行政 也 有非制 度方 面 的原因 。 他
撤销。 。 部 门的足 够重 视还 是一个 有 目共 睹的 问题 。 广 州人 大常委 会率 先进行 改革 , 此举 动 自有 原因 。 去年广 州 再次 制约机 制存 在缺 陷 。 随着 社会 经济 的发展 , 政府 职能 越 欲 建 20 吨 垃圾 焚烧 发 电厂 , 00 动机 无可挑 剔 , 涉及选 址 问题 , 来 越强化 , 但 社会关 系也 日趋 复杂化 , 免会 出现行政 机 关越权 立 难
己1 D D年 5月 ( ) 上
论 行 政 立 : 的 公 众参 与 制度 去中
以《 广州市人 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办法》 为视 角
唐
摘 要
炜
随着 社会 经济 的发展 , 当今社 会行 政立 法 已经成为 一种各 国立 法的重要 手段 , 立 法的 目的就 是 为人 民谋 在 行政
引发 民众强 烈反 响 。争 议与 反弹 不断 , 时间 , 一 民众维 权和 政府 法 、 宪立 法 的情 况 , 直接给 公 民和 社会造 成 了严重 的危害 。 违 这
行政立法公众参加分析
行政立法公众参加分析本文作者:张巍王恒昕单位:哈尔滨师范大学学生工作处哈尔滨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工作处一、公众参与地方行政立法的相关概念(一)行政立法行政立法是一个学理上的概念,而并非法律上的专门术语。
所谓行政立法,从动态的层面上说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静态意义上,行政立法主要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立法要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和范围内进行,其法律效力要低于宪法和法律。
(二)地方行政立法相对于中央行政立法而言,地方行政立法指的是有权限的地方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按照法定程序制定行政规章的活动及其结果。
地方行政立法是构成国家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立法法》中对于地方行政立法的有关规定指出,有立法权限的地方行政机关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和作为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
其主体不仅包括较大市以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包括较大的市以上的人民政府。
(三)公众参与地方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地方行政立法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本辖区行政法律规范时,政府公开相关立法信息,社会公众在获得这些信息后自愿平等地参与到地方政府立法活动中,通过与地方政府的交流互动从而对地方行政立法活动产生影响的行为。
公众参与地方行政立法是社会公众与地方政府互动决定地方行政立法的过程。
公众参与地方行政立法中的公众,不仅指的是排除了通过制度安排进入到公共机关而成为权力行使者,参与地方行政立法活动的专家和学者以外的自然人,还包括法人组织。
这些非政府组织在地方立法的活动中起到了越来越大的作用。
二、公众参与地方行政立法的理论基础(一)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从字面上理解为人民拥有的国家权力。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试论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制度
试论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制度论文摘要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而民主政治则是法治社会的基石。
民主与法治相互促进,公众参与和行政法治互相依赖。
本文拟通过分析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对比、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做法,提出完善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制度的对策、建议。
论文关键词法治行政立法公众参与一、行政立法公众参与(一)行政立法行政立法是指特定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颁布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立法活动。
(二)公众参与在本文中指在行政立法活动中有能够进行充分的意思表达,使立法结果充分体现公众意愿,是社会公众在权利义务范围内有目的地参与社会管理事务的社会行动。
行政立法的公众参与,指行政机关在立法过程中,在保障公众知情权和表达权的前提下,保障相关立法事项提出自己的看法的权利,行政立法机关听取公众意见,以这种互动的方式维护各方利益的平衡。
二、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与问题(一)现状就目前立法现状来说,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在《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等一些法律法规中都有所体现,公众可以依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到有关法规规章制定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自己的参与权。
但我国在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程序制约、监督保障等各方面都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我国的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即是“参与型”治理模式的一种表现形式,理应建立起这种模式所塑造的新型的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然而我国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现状,公众参与常流于形式。
强烈的政府本位观念、政府与公民间在参与行政立法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不明确、信息公开的欠缺和结社自由的难以实现以及参与过程中政府责任不明和受监督不力共同构成了我国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一幅现实“图景”,不扫除这些障碍,建立起政府与公民间的新型关系,公众的参与就不会落到实处。
(二)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存在的障碍1.行政权的膨胀易使参与流于形式。
行政权的膨胀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权力机关授权过多或不明确,致使行政机关拥有过多行政权或因自由裁量权过大而膨胀;二是相关机关对行政立法监督不到位,致使行政机关无相应制约而膨胀。
电子政务中公众参与的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电子政务中公众参与的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与意义随着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升,电子政务成为国家和地方政府推进政务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管理模式,电子政务中公众参与具有更加广泛、便捷和高效的特点。
在电子政务中,公众可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在线办事、在线咨询、在线参与决策等多种方式,促进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互动交流,增强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提升公众的参与度和满意度。
然而,电子政务中公众参与面临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电子政务的特殊性和新鲜性给公众参与带来了一系列新的挑战和风险,涉及到合法性、公平性、安全性等方面,需要相关部门和法律机构认真对待和解决。
因此,通过对电子政务中公众参与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有助于完善我国电子政务法律体系,加强电子政务实践中的法律保障,推进政务现代化和社会信息化建设。
二、研究内容和思路本文旨在研究电子政务中公众参与的法律问题,探讨如何保障公众参与的合法性、公正性、安全性等方面的问题。
研究内容包括:1. 电子政务中公众参与的概念、形式和特点2. 电子政务中公众参与的法律保障体系分析(1)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体系框架与现状(2)电子政务中公众参与的法律适用和适当性问题(3)信息公开、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与改进方向3. 电子政务中公众参与的实践案例研究(1)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案例研究(2)网络问政互动平台的建设与实践案例研究(3)电子投票、网络民意调查等在线参与案例研究4. 电子政务中公众参与的法律问题与对策建议(1)立法水平、政策解读、安全技术等方面的问题(2)信息流通、数据收集、保护措施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议(3)政府职能、社会责任、公众诉求等方面的统筹思路本次研究的核心思路是在目前国家和地方政府推进电子政务的背景下,聚焦电子政务中公众参与的机制、模式、效果等方面的法律问题,从法律保障体系、案例评析和对策分析等多个层面阐述有关问题,并探索可行的解决方案和路线图。
浅析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实效性不足的法律原因
浅析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实效性不足的法律原因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实效性是指,在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过程中,以公民个人和非政府组织等为主要力量的非国家权力主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的参与,而对所参与制定的对象和行政立法的民主性所产生的实质性影响以及所达到的实际效果。
我国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实效性低,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有经济方面的原因,因为经济不发达会导致公众参与难于实行;也有意识方面的原因,特别是公众自身的参与意识和行政机关的民主意识;当然还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原因。
本文出于研究目的的需要,在此只探究其法律制度层面的原因,而在这方面,主要有以下几个:一、公众在参与行政立法中的权利保障不够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过程,既是一个发扬民主的过程,又是一个利益和权利表达的过程,而在这个过程中,公众的权利不仅反映在公众通过参与意见对行政立法所产生的具体制度上的影响,而且也反映在公众在具体的参与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上。
尤其是后者更为重要,因为它的保障情况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程度。
具体来讲,在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公众权利主要是知情权和参与权。
其中,参与权是决定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实效性的核心和基础,知情权则是其重要前提和条件。
但是目前在我国,总的来讲,公众在参与行政立法中的权利保障的并不好。
首先是公众的知情权保障。
与公众的参与行政立法众的知情权相对应的是政府的行政立法公开制度。
而在立法公开制度方面,目前,我国行政立法公开基本上还只限于立法文本的公开,即行政法规、规章送审稿和草案,而对于立法规划、立法项目以及立法审议会议等立法文档则不属于行政立法主体公开的内容。
虽然目前有关国家立法、行政立法及地方立法的报道日渐增多,但实际上立法会议的实际过程公众根本无从了解,而主要是在立法公布或即将公布时候才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因此,这些报道普遍存在介绍正式立法条文的内容多,而介绍立法背景、立法后果、利益冲突和协调的内容少,普通百姓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1]。
探讨我国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与合法性问题
探讨我国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与合法性问题公众参与是指政府制定政策、规划或决策时主动征求并接纳公众的意见、建议,以促进民意的表达与民众利益的充分保障。
在当代社会,公众参与已经成为民主政治和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能够促进政策的科学合理性,还能够增强政府的合法性,缓解社会冲突,提升决策的可持续性。
然而,在我国的行政决策过程中,公众参与与合法性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重点探讨我国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问题及其影响,以及如何提升决策的合法性。
一、我国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问题1.制度不健全。
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对于公众参与的制度安排较为单一,公众参与的途径有限。
我国政府仍然集权,公众对政策制定的参与权力有限,很多政策的制定与公众参与权利存在较大的隔阂。
2.信息不对称。
在行政决策过程中,政府通常掌握着大量的信息资源,而公众对于政府的决策信息了解有限。
这导致公众参与的不平等性,使得公众的意见很难得到充分考虑,决策结果可能不符合公众的预期。
3.公众参与的权利保障不足。
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对公众参与的法律保障还不完善,公众在行政决策中的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
一些公众参与问题在法律上没有得到明确规定,使得公众很难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利。
4.公众参与过程中的难题。
公众参与需要公众的主动参与与政府的积极配合,但是现实中存在着公众参与的动力不足与政府对参与的抵制态度。
同时,公众参与的过程往往复杂而漫长,需要大量的时间、精力与专业知识,公众参与的难度较大。
二、公众参与与合法性的互动关系公众参与是行政决策过程中的一种权利与手段,而决策的合法性是行政决策必须具备的一项基本属性。
公众参与与决策合法性之间存在着紧密的互动关系,公众参与可以提升决策的合法性,而决策的合法性也为公众参与提供了法律的保障。
1.公众参与的提升决策的合法性公众参与能够提升决策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众参与可以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行政立法中与公众参与
行政立法中与公众参与【摘要】在我国,由于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程度较低,各种因素限制了行政民主化进程,要重视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重要性,完善立法方式与程序,使行政立法逐渐朝向民主化发展。
本文主要研究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意义,分析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问题,提出一些公众参与的对策。
【关键词】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提倡民主法治、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行政职权的前提,对公众生活极大的指导、规范作用,行政立法内容能否体现民意,是否合理、科学,极大依赖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必须为良法,可真正体现权威、民主,因此,必须提倡公众参与行政立法。
随着我国法律保护、规范作用逐渐提升,公众的参与意识也逐渐增强,社会公众和行政立法之间的关系也愈加密切,行政立法中与公众参与是法律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我国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意义行政立法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程序、权限所制定的行政活动,行政机关作为立法主体,其制定规章、法规不能闭目塞听,而应利用各种方式、渠道,吸取社会民主建议,让民众能够参与立法,即公众参与。
民众参与行政立法必须具有制度保障,所以在行政立法中,需完善公众参与机制,能够正确体现民众意志。
同时,有利于行政机关掌握各类利益要求,让立法内容更趋向合理、科学,提升立法水平、质量。
有利于实现立法最终结果,获取民众支持、认同,提高政府的威信力。
人们若参与立法程序,就难以抗拒程序后果,除非程序显著不公。
构建公众参与机制,有利于提升公众参与意识,强化行政立法的公开性与透明度,避免行政机关对法律恣意妄为,某种程度上可防止立法专横、偏私问题,使得制法成本与立法成本下降,公众参与是以正当、合理程序,弥补行政立法的正当缺陷,进而使行政效率最大化。
二、行政立法中与公众参与的问题首先,公众内在缺陷。
对于行政立法而言,公众参与是其表现的一种方式,具有重大价值,承受一定的风险,若运作不好,极可能破坏社会秩序,漠视政治民主。
论公众参与立法的障碍
论公众参与立法的障碍【摘要】公众参与立法是立法民主的体现和重要补充,是人民参与国家政权的一种形式,是人民当家做主这一社会主义国家本质的具体反映,它对于中国法律制度的完善、落实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现实实践中公众参与立法却存在着各种障碍,本文就试图从去年以来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来分析公众在推动立法过程中的形式和遇到的障碍。
【关键词】《拆迁条例》;立法;公众参与《拆迁条例》开始修改后,公众对于推动其修改做出了积极地努力,参与的形式和途径也多种多样。
首先是被拆迁人的维权活动,遇到拆迁问题时,被拆迁者往往会就拆迁所涉及的利益与拆迁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争取利益最大化;由于双方地位的严重不对等性,谈判结果很难达到预期目标,而现行的《拆迁条例》很难保证被拆迁人的合理权利的诉求得以实现;再者就是被拆迁人的拒绝拆迁对拆迁活动采取抵制措施,如钉子户的拒不搬迁、暴力抗拆甚至自焚反抗等,但此类行为到目前为止除了“重庆最牛钉子户”在媒体舆论的强烈关注下取得成功外,再无二例,不过这些激烈的行为却引发了人们对于拆迁问题的关注,对推动《拆迁条例》的修改起到了重要作用,这无疑带有悲剧英雄的色彩;最后就是通过上访以求得救济。
被拆迁人的这些活动虽然很难实现个体的合法利益的维护,但站在一个更高的角度来看,他们的每一次行动都推动了社会对于《拆迁条例》的反思讨论,推动了立法机关对于该欠缺法律的不断审视,这对于推动《拆迁的条例》的修改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再者就是专业人士的参与,学者、律师和其他法律工作者通过社会的关注必然会对《拆迁条例》这一法律的争议做出专业的解释,并对问题的解决给出相应的设想,由于他们专业方面的优势和业内的影响力他们自觉承担起了“上书谏言”的角色,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岿、王锡锌、陈端洪、钱明星、姜明安五位学者一纸《城市房屋拆迁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涉嫌违宪,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迈出了公众推动《拆迁条例》修改的实质性的一步,这些行为实质上是行使了目前我国公众主体所没有的法律动议权或者法律案提出权,以上的形式可称为自下而上的公众参与。
行政立法听证与公众参与
参与 行政 立法 是 集象 征 、 程序 与 实质 三种 功 能
于一 身的行政 法治渐行 推进 的过程 。 程 序功能 不必 赘 言 , 在我 国行 政 立 法 监督
现, 什么是 我 们 的制 度 资源 优 势? 如果 说 高 度
的民间 自治 、 严格 的 司法 审查 、 民众对 行政权 力 的严 加 防范 , 以理解 为 作 为世 界行 政程 序 制 可
括听证程 序 的设 计 , 关心 的是为 百姓做实 事 。 更
尽 管 可 能 出 现 “ 于 好 心 , 心 做 了一 件 错 事 ” 出 尽
包含 着一种 智慧 !一 种政治 智慧 !因为 面对社
会 转型 时期 多元利 益诉求 的凸显 及社会 行为规 则 的重新 调整 , 何实 现 社会 各方 利 益 的平衡 如 与矛盾 的化解 , 要法 的规则 , 需要政 策 的考 需 也
众参 与立法最 具代表性 的一种 形式 。在我 国现 行 的制 度规 则背 景下 , 何保 证 公众 参 与行 政 如
立法 听证 的有 效性 , 于 听证组 织 者也 就是 法 对 制行 政主管 部 门来说 , 不仅是 勇气 的问题 , 而且
我 国行政 机关 所 倡导 的公众 参 与行 政立 法 , 包
摘 要
本 文 立足 于 公 众 参 与行 政立 法 听 证 的条 件 、 织 、 与 人 的 确 定 以及 程 序 规 则 等 组 参
的论 证 , 以期 充 分 反 映各 方 利 益 诉 求 的 公 众参 与行 政 立 法 听 证 作 用 能 够得 以 更 有 效 地 发 挥 。本
文认 为 , 听证 程 序 的 准 司 法化 模 式 , 于实 现 对 行 政 立 法 的有 效监 督 , 疑 是 程 序 意 义 上 的重 要 对 无
行政立法中公众参与的有效对策
[ 作者 简介 ] 邵 ̄ ( 1 9 6 9 -) , 男, 山东莒县人 , 山东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 中共 日照市委党校 副教授 , 律师 , 研 究方向
为 ̄ - i - . R 法治 、 地 方 治理 。
陈维芹( 1 9 6 8 - ) , 女, 山东莒县人 , 莒县司法局、 莒县法律援助 中心主任 , 二级律师 , 研 究方向为依法行政 。
2 0 1 3 年1 2 月
中共 山西省 委党校 学报
Ac a d e mi c J o u r n a l o f S h a n x i P r o v i n c i l a C o mmi t t e e P a r t y S c h o o l o f C . P . C
关法律法规 , 尽 快完善政府信 息公 开制度 , 建立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救济制度 , 加快行政立法的听证制度建设 , 以法律
形 式 对 公 众 的动 议 权 作 出 明确规 定 , 以促进 行政 立 法 的正 当性 。
[ 关键词 ] 行政立法 ; 公 众参 与 ; 制度化 [ 中图分类号 ] D 6 3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1 o o 9 — 1 2 0 3 ( 2 0 1 3 ) 0 6 — 0 0 7 5 — 0 4
政 立法 过程 中缺乏 有效 的公 众 参 与 。 近年来 , 随着 我
国经济社会 的快速发展 , 利益主体 日益多元化 , 公众 权 利 意识 不 断增 强 ,对 行政 立法 的参 与热情 1 3 趋 高 涨。 为此 , 对我国行政立法过程中的公众参与进行研 究并加以完善 , 对于提高行政立法质量 、 推进依法行
政、 建 设 法治 政府 具有 重 要 的理 论 和现实 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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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行政立法是法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着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授权过宽,使之行政机关在行政立法过程中享有太多自由裁量权。
于是,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立法机关授权立法控制、司法违宪审查控制的方法来有效地控制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权。
随着民主思想的不断高涨,公民主动要求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愿望也更加强烈,能够充分体现民主精神的公众参与理论也慢慢兴起,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使得人民主权理论能够在行政立法过程中得到延伸,能够让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全过程,从而有效地防止行政立法过程中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使行政立法权能够良好运行。
本文分析了我国行政立法过程中公众参与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我国完善行政立法过程中公众参与制度的建议。
标签: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立法听证20世纪60年代在西方国家公众参与制度产生并迅速发展,直到20世纪90年代传入我国,并逐渐运用到立法层面,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行政立法过程中的公众参与相关规定,如我国的《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等。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慢慢深入发展,我国各省市已经大兴开门立法,甘肃省率先在2013年通过了《甘肃省公众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这是国内第一部指导、鼓励和规范公众立法参与活动的专门性地方性法规,标志着今后甘肃省的公众参与将有法可依。
与此同时,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相关的法规、规章相继出台,表明了我国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正在蓬勃发展。
但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在司法实践中现有的行政立法程序对于公众参与制度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大多表现在形式上未能做到公众参与制度的操作性和后续保障性的目的,使得行政机关拥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公民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意见得不到尊重和落实,公众参与制度难以做到有效的发挥。
因此,本文认为,想要促进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就必须对现行的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规定进行改进和完善。
一、行政立法中公众参与的基本形式与意义1.行政立法中公众参与的基本形式。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可以概括出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方式主要有立法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等。
而现如今政府推进阳光政府政策,开辟了更多便捷灵活的公众参与政府管理的措施,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立法听证会。
立法听证是普通的社会民众直接参与行政立法最主要的方式,由立法者主持,由利害关系人或其代表以及其他人参加,就法律草案内容发表意见、提出证据和进行辩论,并对立法结果产生影响的形式。
第二,公开征集意见。
公开征集意见是指行政机关将其认为与行政相对人具体生活相关的事项通过网络、媒体等方式公布,并对征集到的信息与意见进行筛选,对有用的进行采纳,同时对不采用的进行理由说明。
第三,座谈会。
座谈会是相对比较专业的参加方式,其专业性主要体现在参与的主体都是各领域的专家、代表,具有更高的专业知识,其受到行政机关的邀请参与到行政立法过程中。
第四,行政立法调查。
行政立法调查在我国还未被采取,但是为了公众参与更加民主与规范,该方式应该受到我国行政机关的关注,其主要是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了解公众的意见。
相对于其他的方式,行政立法调查更加精细。
2.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意义。
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在经过司法实践的考验,自身规范更加完善,其存在的价值也得到了印证。
主要体现在:第一是实现行政立法民主化。
通常立法的民主性体现在參加立法的主体的多样性,而处于社会各个不同阶层的普通公众拥有很多真实生活信息和丰富的社会经验,公众能够在立法过程中向行政机关展现一个真实而又丰富的现实社会。
因此,公众参与可以大大提高行政立法的民主性。
第二是提高行政立法的可接受性。
行政立法制定的目的在于政府对民众生活的规范,虽然其具有强制性,但过多依赖于强制施行反而会起到相反的效果,由此可以知道只有被公众接受,反映大多数民众的意愿才可以有效实施。
由于政府的管理行为最终取决于广大公众,在行政立法中考虑公众的意见是必要的,也就是行政行为的实施效果由受其影响的公众对其理解和接受的态度来判断。
行政立法所调整的范围较广,现实社会的具体需要很难被完全了解,公众也存在着不同的利益需求,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提供信息,发表自己的意见,让行政机关参考、吸取、接纳并体现在所立之法,使其更加反映民意,便更能让民众接受,由此可接受性提高了。
二、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制度对于专门法律人士也许是比较好理解的,但也主要限于书本知识,更不要说是知识体系和文化差异巨大的普通社会公众了,恐怕大多都避之唯恐不及,何谈有效参与。
我国也慢慢在实践中推行该制度,但由于起步太晚,法律规定又太过于系统,使得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还存在很多问题。
1.缺乏公众参与“动议权”。
行政立法动议权是指公民有权对行政机关提出的立法草案进行修改与废止的权利,即普通公民主动参与行政立法的权利。
公众的参与权要求公众能参与行政立法的从立项、起草到审查、实施的各个阶段。
但是,我国法律并没有相关规定,也就是说法律没有赋予公众行政立法动议权。
该动议权的缺失将会使行政机关的立法权得不到节制,非常容易形成权力滥用,从而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
为此,行政立法的参加主体必须是多样化的,不能让行政机关的权力得不到控制,社会公众各式各样,参加到行政立法过程中去的话将大大提高行政立法的民主性与科学性,即我国不应该缺失行政立法动议权。
2.立法信息公开不到位。
行政立法信息公开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如信息发布迟缓、不完整;信息发布的渠道分散等。
其中最严重的问题是立法公开的范围太窄,只有公众知道要立法律这件事情本身和所立法律的性质、有关方面和想要解决的问题才会考虑是否参加立法。
行政机关在这方面存在很大问题,使得民众根本就不清楚有可以参加的立法或是通过公开的信息不能够了解到是否与本人利益相关,从而使公众做出了错误的选择。
因此,政府应该在该方面加强规范。
3.行政立法听证程序流于形式。
举行立法听证会是普通的社会公众直接参与地方立法最主要的途径,然而在我国的地方立法实践中,还存在很多不足。
我国虽然对行政立法听证做了规定,但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其中对听证代表的选举、参加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应的保障救济制度以及立法听证程序的流程环节规定等中间具体操作程序的缺失将会使立法听证程序束之高阁,或者存在浑水摸鱼的现象,这都使得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权利得不到程序保障。
这反而使得听证程序沦为行政机关滥用权力、践踏民意的保障手段。
4.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欠缺救济机制。
规范化的权利保障机制,是公众参加行政立法这一权利得到实现的关键所在。
在现实生活中,虽然公众参加行政立法是其权利的行使,相应的行政机关负有保障、鼓励的义务,由于行政机关拥有太多的程序主导权和自由裁量权,导致公众参与权利的行使受到行政机关很大的限制,在此基础上我国又缺乏相应的救济制度,使得公众权利得不到保障。
救济制度的缺失是最大的缺憾。
实践中,关于是否需要公众参与、参与的途径及其效力等问题,行政立法机关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又缺乏相应的问责机制,导致公众行使参与权演变为行政立法机关的一种“施舍”,公众对立法主体滥用裁量权的行为没有进行法律救济的办法。
三、完善我国行政立法中公众参与制度的对策1.赋予公众行政立法动议权。
行政立法动议权是民众参与行政立法的前提与基础。
只有授予公众行政立法动议权,才可以保障民众参与权利的实现,这有利于行政立法的民意体现,使得公众更容易接受并实施。
随着公民人权意识提升,被动地接受行政机关的立法已经不能满足人民的意愿和需求,民众迫切地需要主动参加到行政立法中去维护自己的利益。
为此民众就享有依照自己意愿管理自己生活的权利。
在世界主流的发展方向下,行政机关已经不能是行政立法唯一的动议主体,享有动议权的主体在慢慢增多,因此我国也应当授予公众行政立法动议权。
2.完善政府立法信息公开制度。
现代社会要求政府信息透明化,这是公众参加行政立法的基础,必须建立完善的立法信息公布体系。
对于立法信息公开的范围,除了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有关部门的内部信息以外,其他信息都要公开,特别是与公民切身利益相关的必须公开。
同时政府立法信息公开必须及时,这样才可以保障立法信息的实时性。
立法信息的公开必须全面,不可有部分的隐藏,不全面的信息会使得公众了解不到真实情况,做出错误的决定,或是行政机关有特意引导的嫌疑。
3.完善行政立法听证制度。
行政立法听证是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法规与规章时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程序。
行政立法听证是公眾参与的核心过程,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公众参与的力量,其作为民众反映意见的程序应该得到详细具体的规定,提高实际操作性,为此应当对听证的主体、范围、具体操作环节进行完善。
4.完善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救济措施。
授予民众参加行政立法权力的同时,也必须规定相关的救济措施,才可以很好地保障公民对行政立法参与权的行使,所以完善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救济措施非常重要。
第一,应当加强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过程中公众参与的监督,法律规定权力机关只对行政立法的最后结果进行监督审查,本文认为应当扩大权力机关监督的范围,要对行政立法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以确保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作用。
第二,司法救济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保障,对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参与权保障,有必要纳入司法保障范围之内。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只有一些规范性法律文件在一定条件下才可以被附带审查。
固然相对以前的规定,这已经是有所进步的,但还是不能够很好地保障公众参加行政立法权的行使。
所以,应当将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进行扩大,法院不光是等待当事人请求时才进行审查,应当在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时主动告知其拥有该项权利。
并且将范围扩大,虽然无权进行撤销和宣告无效,但可以向权力机关提出相应的司法建议,最终由权力机关来做出裁决。
参考文献:[1][美]恩斯特盖尔霍恩,罗纳德莱文.行政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7.[2]王名扬.美国行政法[M].北京:法制出版社,1995:369-370.[3]汪全胜.美国的行政立法制度探讨[J].行政法学研究,2009(3):42.[4]王锡锌.公众参与:参与式民主的理论想象及制度实践[J].政治与法律,2008(6).[5]王佃冰.行政立法监督机制及其完善[D].苏州:苏州大学,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