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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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机制

论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机制

论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机制摘要:作为行政立法中民主原则的体现,公众参与这一机制的重要性自是不言而喻。

就目前的行政立法活动来看,公众参与机制在实践中的确没有得到太好的实施。

诸多国内的学者也撰文认为现今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存在着流于形式以及公众参与的阶段过于局限,不利与这一机制的发挥等等不足,并提出了很多针对这些问题建立健全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机制的方式途径。

但是本文认为对于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这一问题需要辨证看待,无论是完全的弃之不顾或者是一味的推崇,过度的放大公众参与的能力作用都是一种片面的看法。

关键词:行政立法;公众参与;辩证关系1.公众参与的法律渊源及意义1.1公众参与机制的法律渊源在中国,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具有深厚的法律渊源。

从宪法到法律法规再到规章,各种形式的法源为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提供了充分的依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条第三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在一定程度上这说明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是一种宪法权利,是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形式。

同时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更是有着明确的体现,该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同时在《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相关的条款上也已经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不仅如此,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机制也具有相当数量的非正式法源,包括行政法学著作、学说确立的法理等等。

1.2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意义“大家的事应让大家同意”是宪法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也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必要要求。

落实到行政立法上,就体现为公众参与相关的行政立法活动。

[1]因此,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意义首先体现出行政立法活动的民主性。

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弊端及完善

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弊端及完善

{占 I 缸会 } J
我 国 仟 政 豆 法 公 众 参 与 的 弊 瑞 及 完 善

摘 要

参 与式行 政立 法 “ 既保 护公 民权利 和 自由, 维护 行政权 力正 常行使 , 限制 公 民滥用其 权利 自由, 又 既 又控 制 行政权
违 法专 断行使 。 众参 与行政 立法有 利 于保 障 宪法赋 予公 民的基 本权 利 , 公 防止行 政权 力的 滥用。 同时 , 众参与行 政 立 公 法有 利 于实现行 政 立法 的公 正 性、 合理 性和科 学性 。 实上 , 国行 政立 法的 专家参与 和利 害关 系人 参 与都存在 较 多 问题 。 事 我
在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立法是具有相关权利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的行政立法听证会中利害关系人往往只是摆设只能充当行政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立法形式合理性的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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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口1 0年 1月 ( ) 上
果。
作为参 与式立法 的一种 形式 , 家参与行政 立法在提 高行政 专 首先 , 参与 行政立 法 的专家 由中立 的 民间机构选 仨 。 家由 专 立法 的质 量 , 防止 腐败 等方面 发挥着 重要 的积极 作用 , 同时也不 主 导立法 的行政机关 选任使 公众对专 家的 中立性产 生怀 疑 , 往 往 可 避免 地存 在着 一些 弊端 , 要体 现在 以下几 个方面 : 主 首 先 , 家一 般 由行 政机 关选任 , 专 其代 表性容 易受 到质疑 。 不 具有说服 力 , 从而成 为 被诟病 的弊端 。所 以 , 与行政立 法 的 参 专 家的选任 必须 公正 、 公开 、 平 。 公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注重公众参与?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注重公众参与?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注重公众参与?正方,应该注重公众参与。

首先,公众参与是民主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

在现代社会,公共事务涉及到广大民众的利益,因此公众应该有权利参与到决策过程中。

正如美国前总统林肯所说,“民有、民治、民享”,公众参与是民主政治的基石。

其次,公众参与可以提高政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当政府决策得到广大民众的认可和支持时,政策的执行将更加顺利,避免了因为政策的不受欢迎而导致的社会动荡。

例如,中国在推行一些重大政策时,都会进行公众听证和民意调查,以确保政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最后,公众参与可以促进政府的透明和廉洁。

当政府决策过程公开透明,并接受公众监督和参与时,政府的决策将更加公正和廉洁。

这也符合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的观点,“民主政治的本质在于公共事务的公开透明和公众参与”。

反方,不应该注重公众参与。

首先,公众参与容易受到民粹主义的影响,导致政策的不稳定和不合理。

当政府决策过程过于依赖于民意时,容易受到一些极端民意的影响,导致政策的不稳定和不合理。

例如,在某些国家,由于政府过于迎合民意,导致了一些不负责任的政策。

其次,公众参与可能会导致政策决策效率的下降。

政府决策需要考虑到各方利益,如果过于依赖公众参与,可能会导致政策决策的效率下降,甚至陷入僵局。

例如,美国国会在通过一些重大法案时,经常因为各方利益的博弈而导致决策的拖延。

最后,公众参与可能会使政府决策过于受制于民意,而忽视了长远利益。

政府决策需要考虑到长远利益,而公众参与可能会使政府过于迎合眼前的民意,而忽视了长远的发展。

例如,英国脱欧公投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政府过于迎合民意而忽视了脱欧的长远影响。

综上所述,公众参与在政府决策中既有利也有弊。

在实际操作中,应该在尊重公众意见的同时,充分考虑政策的合理性和长远利益,以达到最佳的决策效果。

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

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
法 强调公众 参与 , 政法 规和规 章就 会极大 地减少公众 的抵触 和 行
美 这 得 不到 规制 ,那 么 其产 生 的行政 法规 或规章 的合 法性 就值 得怀 人恼 火 , 国居 民都容 易服 从 , 不仅 因为这 项立 法是大 多数人
疑 , 我们 不能把 希望 寄 托在 行政 机关不 与公 民广泛 讨论 的情 况 “
政 立 法的现 实意 义.
关键 词
行政 立 法 公 众 参与
理论基础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90 9(o90 .7.1 10 .522o )9120 政立 法过程 中吸 纳广泛 的 公众参 与 如举行 行政 立法 听证会 。 三、 众参 与行政立 法 的现 实意 义 公 公众参 与行政 立法 , 是宪 政 原则 发展 的必然产 物 , 更是现 代 2 9(下 ) 0 Nhomakorabea. 0
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
钟 华 军
摘 要 公 众 参 与行政 立 法过程 是一种 控制行政 立 法权 、 保证行 政 立法合 洳 l 生的有 效 手段 , 同时对我 国的民主 法治化进 程 也起着 巨大的推动作用。本文阐释了行政立法的内涵, 并分析 了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理论基础, 最后还探讨了公众参与行

种控 制 行政 立法 权 、 保证 行政 立法合 法性 的有效手 段 。 二 、 众参 与 行政 立法 的理 论基础 公
( ) 民主权 原则 一 人
益不 断受到 行政权 的侵 害 。 公民参 与给 政府 提供 咨询的机 会 , 而
引进那 些政 府可 能没 有听 到 的重 要声 音 。公众 便能通 过这种 途
会 赋予 行政 立法 更 多的 公意 成分 , 以确保 行政立 法 的合 法性 。 ( )- 三 . 当法 律程 序原 则 f i

论立法民主下的公众参与

论立法民主下的公众参与
征求意 见稿” 但征求 到的意 见却 少有 公布 : , 听证会 、 座谈会也 举 众 参与立 法的风 气 尚未形成 。究其 原 因, 笔者认 为 , 除了长 期 以 “
但 有些 部 门缺 少 来 的人治传统 外 , 法的性质 的误 解是 阻碍我 国立法 民主 的重 要 办 得不 少 , 很多法 规还 是 以体现 部 门利益 为主 。 对 原 因, 也是立 法 的公众 参与 不被重 视 的根源 。本文 从我 国立法 公
而对 于统 治阶 级来说 , 法只是 他们 社 会主 义 民主 , 保障 人 民通 过 多种途 径参 与立 法活动 。 由于 这些 来 自统 治阶 级的奴 役 与压迫 。
规 定过 于原则 , 乏 必要 的程序 性规 定 , 便于 公众 实际参 与立 玩 弄 于股掌 的工 具而 已 , 们不 需要 守法 , 们只有 在保护 自己 缺 不 他 他 法 。其次 , 律规 定 的提 出法律 草案 的主体 范 围狭窄 。立法 法规 法 的既得 利益 时才 想 到法 。这 种法 观念 在新 中 国成立后对 我 国的
容纳 公众意 见的诚 意 , 也缺 少一 个对 公众参 与程序做 出具体细致
众参 与中存在 的 问题 出发 , 分析 了造 成这 种现象 的重要 原因之 一 规 范的法 规 , 从而使 公众 参与 立法流 于 形式 。 虽然 《 立法 法》 规定
— —
对法的性质 的误解 , 对立 法 的民主性 与公众 参与 的关系进 行
在我 国, 近几 年来政 府 高度重 视公 众参 与立法 活动 , 国家 取 得应有 的效 果 。 者 , 够参 与立法 听 证的只 限于法律 专家和 在 再 能 和地 方权力机 关的立法 和行政 立法 中 , 由于考虑 了公众 的意 见取 社会 知 名人士 , 对于 社会 上 的一般群 体却 很少有 这样 的机会 。 得 了一系 列的成 果。 比较 典型 的例 子有 《 证券法 》 《 、 公司法 》 的修 改和 《 治安 管理处 罚法》 《 、 物权 法》 的制 定 等等 , 这些 部是 在全 国 人大充 分听取民 意 的基础 上 完成 的。 然而 , 从制 度和 实践两 个层

行政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的探讨

行政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的探讨

政立法正 当程序的内在要求, 也是民主立法的体现与保障。行政立法的公众参与是民主宪政理念在立法领域的体现, 但我 国行 政立 法 的公 众参 与方 面还有 很 多 不尽如人 意之 处 ; 这样 , 过借 鉴 国外行 政立 法 的有 益经验 来 完善 我 国行政 立 法公 众 通 参与方面的不足成为 当务之急。
的参 与方 式通常 是面 向利益 代表 团体而 非公 民个人 , 即采 取 向利 提 交 面材 料 、 见 或有 口头 陈述机 会 或无 口头 陈述 机会 的理 书 意 益代 表所 组 成 的咨 询委 员会 或顾 问机构 进行 咨询 的方 式 。也 就 由’ 第三 , 法 明确规 定 ‘ 。 该 实体 性质 的法 规 ’ 至少 在 公告 3 天 后 0
关键 词 行政立法 公 众参 与 正 当法律 程序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0 90 9 (0 00 .4 .3 1 0 .5 22 1) 12 90
中图 分类 号 : 2 . D90 4
在本 文 中, 行政 立法 的含 义 是指 “ 行政 机关 根据 法定职 权 并 法 中 , 未规 定 公听会 或利 益代 表 制审 议会 。日本 现行 的行 政立 也 按 法 定程 序制 定 和发 布 行政 法 规和 行 政规 章 的活动 ” 。 含义 法程 序也 主要采 用审 议会 的方式 收集 和表达 利 害关 系人 的意见 。 。此 有 两层 意思 : 立法 主体 是行政 机关 , 而不 是权 力机关 或司法 机关 : 在规 定 了相 关行政 立法 程序 的 4 3 法 律规 定之 中 ,3 项 明文 7项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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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集体行动困境

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集体行动困境

的惩罚 。反过 来 , 果 既 没 有 “ 择 性 ” 励 措 施 , 如 选 激
又没有严密的组织 和约束性规则 , 仅仅依靠个体 的
自愿来 完 成建 造大 厦 的任 务 , 极 有 可 能 连 一 个 茅 则
草 屋也 盖 不好 。
“ 集体 行 动 的 困境 ” 即一 般 认 为 , , 由具 有 相 同 利 益 的个 人 所形 成 的集 团 , 有 进 一 步 追 求 扩 大 这 种 集 均 团利 益 的倾 向 。奥尔 森教 授 则指 出这 种论 断 是根 本
【 法学研究 】
行 政 立 法 公众 参 与 的集 体行 动 困境
代 水 平 2
(. 1 西北大学 经济管 理学院 , 陕西 西安 7 06 ;. 10 9 2 西北 大学 法学 院, 陕西 西安 70 6 ) 109

要: 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是一种典型 的集体行动, 其效果取 于行政立法机 关与公众 两个方
实现 相统 一 的理 性 主 体 , 目标 是 追 求 效 用 或 利 益 其 的最 大化 满 足 , 即理性 人 在采 取行 动 之前 , 总会进 他 行成 本一 收 益 的 比较 , 以实 现 其 效 用 的最 大 化 。集
体行 动理 论 同样 坚持 “ 济 人 ” 设 , 核 心 观 点 是 经 假 其
’ பைடு நூலகம்
基金项 目: 西北大学研究 生交 叉学科资助项 目(9 J 1 ) 0YC 1
作者 简介 : 代水平 , , 男 陕西横 山人 , 西北大学博 士生 , 从事 国际法学 和法经济学研究 。
①笔者做 过一 次立法公众参与 的问卷调查 , 结果显示 只有 14左右 的公众关 注法 律法规的 出台, / 其余 的只是偶 尔关注或 者不关 注 ; 7 % 的公众从 未参 加过立法听证会 、 近 0 座谈会 及征求意见会 ; 2 3的公众认 为立法机 关对他们 所提 的意 有 /

论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为视角

论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为视角
在我 国 , 民参与 的制度 环境 由宪法 、 公 法律 、 行政 法规 、 方 地
性 法规 、 门规章 、 方性 规章 、 范性 文件 和领 导讲 话等构成 , 部 地 规
充 分权 衡各 方利益 , 能有效 的避 免立法 疏漏 和 失败 。 才 而如今 在 但 是在行 政立 法 方面规 范 和完善 公众 参与 机 制的制度 相 对不 完 我 国 , 体性事件 频发 的现 实昭 示着公 众的利 益表达缺 乏一 些制 善 。 众在行 政立 法过 程中参 与机 制不 足既有 制度 方面 的原 因, 群 公 度化 的路径 , 即使公 众能够 表达 伸张 其愿望 和利 益 , 们在 行政 也 有非制 度方 面 的原因 。 他
撤销。 。 部 门的足 够重 视还 是一个 有 目共 睹的 问题 。 广 州人 大常委 会率 先进行 改革 , 此举 动 自有 原因 。 去年广 州 再次 制约机 制存 在缺 陷 。 随着 社会 经济 的发展 , 政府 职能 越 欲 建 20 吨 垃圾 焚烧 发 电厂 , 00 动机 无可挑 剔 , 涉及选 址 问题 , 来 越强化 , 但 社会关 系也 日趋 复杂化 , 免会 出现行政 机 关越权 立 难
己1 D D年 5月 ( ) 上
论 行 政 立 : 的 公 众参 与 制度 去中
以《 广州市人 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办法》 为视 角

摘 要

随着 社会 经济 的发展 , 当今社 会行 政立 法 已经成为 一种各 国立 法的重要 手段 , 立 法的 目的就 是 为人 民谋 在 行政
引发 民众强 烈反 响 。争 议与 反弹 不断 , 时间 , 一 民众维 权和 政府 法 、 宪立 法 的情 况 , 直接给 公 民和 社会造 成 了严重 的危害 。 违 这

行政立法公众参加分析

行政立法公众参加分析

行政立法公众参加分析本文作者:张巍王恒昕单位:哈尔滨师范大学学生工作处哈尔滨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工作处一、公众参与地方行政立法的相关概念(一)行政立法行政立法是一个学理上的概念,而并非法律上的专门术语。

所谓行政立法,从动态的层面上说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静态意义上,行政立法主要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立法要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和范围内进行,其法律效力要低于宪法和法律。

(二)地方行政立法相对于中央行政立法而言,地方行政立法指的是有权限的地方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按照法定程序制定行政规章的活动及其结果。

地方行政立法是构成国家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立法法》中对于地方行政立法的有关规定指出,有立法权限的地方行政机关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和作为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

其主体不仅包括较大市以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包括较大的市以上的人民政府。

(三)公众参与地方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地方行政立法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本辖区行政法律规范时,政府公开相关立法信息,社会公众在获得这些信息后自愿平等地参与到地方政府立法活动中,通过与地方政府的交流互动从而对地方行政立法活动产生影响的行为。

公众参与地方行政立法是社会公众与地方政府互动决定地方行政立法的过程。

公众参与地方行政立法中的公众,不仅指的是排除了通过制度安排进入到公共机关而成为权力行使者,参与地方行政立法活动的专家和学者以外的自然人,还包括法人组织。

这些非政府组织在地方立法的活动中起到了越来越大的作用。

二、公众参与地方行政立法的理论基础(一)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从字面上理解为人民拥有的国家权力。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试论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制度

试论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制度

试论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制度论文摘要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而民主政治则是法治社会的基石。

民主与法治相互促进,公众参与和行政法治互相依赖。

本文拟通过分析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对比、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做法,提出完善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制度的对策、建议。

论文关键词法治行政立法公众参与一、行政立法公众参与(一)行政立法行政立法是指特定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颁布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立法活动。

(二)公众参与在本文中指在行政立法活动中有能够进行充分的意思表达,使立法结果充分体现公众意愿,是社会公众在权利义务范围内有目的地参与社会管理事务的社会行动。

行政立法的公众参与,指行政机关在立法过程中,在保障公众知情权和表达权的前提下,保障相关立法事项提出自己的看法的权利,行政立法机关听取公众意见,以这种互动的方式维护各方利益的平衡。

二、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与问题(一)现状就目前立法现状来说,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在《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等一些法律法规中都有所体现,公众可以依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到有关法规规章制定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自己的参与权。

但我国在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程序制约、监督保障等各方面都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我国的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即是“参与型”治理模式的一种表现形式,理应建立起这种模式所塑造的新型的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然而我国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现状,公众参与常流于形式。

强烈的政府本位观念、政府与公民间在参与行政立法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不明确、信息公开的欠缺和结社自由的难以实现以及参与过程中政府责任不明和受监督不力共同构成了我国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一幅现实“图景”,不扫除这些障碍,建立起政府与公民间的新型关系,公众的参与就不会落到实处。

(二)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存在的障碍1.行政权的膨胀易使参与流于形式。

行政权的膨胀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权力机关授权过多或不明确,致使行政机关拥有过多行政权或因自由裁量权过大而膨胀;二是相关机关对行政立法监督不到位,致使行政机关无相应制约而膨胀。

浅析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实效性不足的法律原因

浅析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实效性不足的法律原因

浅析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实效性不足的法律原因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实效性是指,在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过程中,以公民个人和非政府组织等为主要力量的非国家权力主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的参与,而对所参与制定的对象和行政立法的民主性所产生的实质性影响以及所达到的实际效果。

我国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实效性低,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有经济方面的原因,因为经济不发达会导致公众参与难于实行;也有意识方面的原因,特别是公众自身的参与意识和行政机关的民主意识;当然还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原因。

本文出于研究目的的需要,在此只探究其法律制度层面的原因,而在这方面,主要有以下几个:一、公众在参与行政立法中的权利保障不够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过程,既是一个发扬民主的过程,又是一个利益和权利表达的过程,而在这个过程中,公众的权利不仅反映在公众通过参与意见对行政立法所产生的具体制度上的影响,而且也反映在公众在具体的参与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上。

尤其是后者更为重要,因为它的保障情况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程度。

具体来讲,在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公众权利主要是知情权和参与权。

其中,参与权是决定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实效性的核心和基础,知情权则是其重要前提和条件。

但是目前在我国,总的来讲,公众在参与行政立法中的权利保障的并不好。

首先是公众的知情权保障。

与公众的参与行政立法众的知情权相对应的是政府的行政立法公开制度。

而在立法公开制度方面,目前,我国行政立法公开基本上还只限于立法文本的公开,即行政法规、规章送审稿和草案,而对于立法规划、立法项目以及立法审议会议等立法文档则不属于行政立法主体公开的内容。

虽然目前有关国家立法、行政立法及地方立法的报道日渐增多,但实际上立法会议的实际过程公众根本无从了解,而主要是在立法公布或即将公布时候才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因此,这些报道普遍存在介绍正式立法条文的内容多,而介绍立法背景、立法后果、利益冲突和协调的内容少,普通百姓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1]。

探讨我国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与合法性问题

探讨我国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与合法性问题

探讨我国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与合法性问题公众参与是指政府制定政策、规划或决策时主动征求并接纳公众的意见、建议,以促进民意的表达与民众利益的充分保障。

在当代社会,公众参与已经成为民主政治和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能够促进政策的科学合理性,还能够增强政府的合法性,缓解社会冲突,提升决策的可持续性。

然而,在我国的行政决策过程中,公众参与与合法性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重点探讨我国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问题及其影响,以及如何提升决策的合法性。

一、我国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问题1.制度不健全。

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对于公众参与的制度安排较为单一,公众参与的途径有限。

我国政府仍然集权,公众对政策制定的参与权力有限,很多政策的制定与公众参与权利存在较大的隔阂。

2.信息不对称。

在行政决策过程中,政府通常掌握着大量的信息资源,而公众对于政府的决策信息了解有限。

这导致公众参与的不平等性,使得公众的意见很难得到充分考虑,决策结果可能不符合公众的预期。

3.公众参与的权利保障不足。

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对公众参与的法律保障还不完善,公众在行政决策中的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

一些公众参与问题在法律上没有得到明确规定,使得公众很难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利。

4.公众参与过程中的难题。

公众参与需要公众的主动参与与政府的积极配合,但是现实中存在着公众参与的动力不足与政府对参与的抵制态度。

同时,公众参与的过程往往复杂而漫长,需要大量的时间、精力与专业知识,公众参与的难度较大。

二、公众参与与合法性的互动关系公众参与是行政决策过程中的一种权利与手段,而决策的合法性是行政决策必须具备的一项基本属性。

公众参与与决策合法性之间存在着紧密的互动关系,公众参与可以提升决策的合法性,而决策的合法性也为公众参与提供了法律的保障。

1.公众参与的提升决策的合法性公众参与能够提升决策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众参与可以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行政立法中与公众参与

行政立法中与公众参与

行政立法中与公众参与【摘要】在我国,由于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程度较低,各种因素限制了行政民主化进程,要重视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重要性,完善立法方式与程序,使行政立法逐渐朝向民主化发展。

本文主要研究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意义,分析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问题,提出一些公众参与的对策。

【关键词】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提倡民主法治、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行政职权的前提,对公众生活极大的指导、规范作用,行政立法内容能否体现民意,是否合理、科学,极大依赖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必须为良法,可真正体现权威、民主,因此,必须提倡公众参与行政立法。

随着我国法律保护、规范作用逐渐提升,公众的参与意识也逐渐增强,社会公众和行政立法之间的关系也愈加密切,行政立法中与公众参与是法律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我国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意义行政立法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程序、权限所制定的行政活动,行政机关作为立法主体,其制定规章、法规不能闭目塞听,而应利用各种方式、渠道,吸取社会民主建议,让民众能够参与立法,即公众参与。

民众参与行政立法必须具有制度保障,所以在行政立法中,需完善公众参与机制,能够正确体现民众意志。

同时,有利于行政机关掌握各类利益要求,让立法内容更趋向合理、科学,提升立法水平、质量。

有利于实现立法最终结果,获取民众支持、认同,提高政府的威信力。

人们若参与立法程序,就难以抗拒程序后果,除非程序显著不公。

构建公众参与机制,有利于提升公众参与意识,强化行政立法的公开性与透明度,避免行政机关对法律恣意妄为,某种程度上可防止立法专横、偏私问题,使得制法成本与立法成本下降,公众参与是以正当、合理程序,弥补行政立法的正当缺陷,进而使行政效率最大化。

二、行政立法中与公众参与的问题首先,公众内在缺陷。

对于行政立法而言,公众参与是其表现的一种方式,具有重大价值,承受一定的风险,若运作不好,极可能破坏社会秩序,漠视政治民主。

论公众参与立法的障碍

论公众参与立法的障碍

论公众参与立法的障碍【摘要】公众参与立法是立法民主的体现和重要补充,是人民参与国家政权的一种形式,是人民当家做主这一社会主义国家本质的具体反映,它对于中国法律制度的完善、落实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现实实践中公众参与立法却存在着各种障碍,本文就试图从去年以来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来分析公众在推动立法过程中的形式和遇到的障碍。

【关键词】《拆迁条例》;立法;公众参与《拆迁条例》开始修改后,公众对于推动其修改做出了积极地努力,参与的形式和途径也多种多样。

首先是被拆迁人的维权活动,遇到拆迁问题时,被拆迁者往往会就拆迁所涉及的利益与拆迁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争取利益最大化;由于双方地位的严重不对等性,谈判结果很难达到预期目标,而现行的《拆迁条例》很难保证被拆迁人的合理权利的诉求得以实现;再者就是被拆迁人的拒绝拆迁对拆迁活动采取抵制措施,如钉子户的拒不搬迁、暴力抗拆甚至自焚反抗等,但此类行为到目前为止除了“重庆最牛钉子户”在媒体舆论的强烈关注下取得成功外,再无二例,不过这些激烈的行为却引发了人们对于拆迁问题的关注,对推动《拆迁条例》的修改起到了重要作用,这无疑带有悲剧英雄的色彩;最后就是通过上访以求得救济。

被拆迁人的这些活动虽然很难实现个体的合法利益的维护,但站在一个更高的角度来看,他们的每一次行动都推动了社会对于《拆迁条例》的反思讨论,推动了立法机关对于该欠缺法律的不断审视,这对于推动《拆迁的条例》的修改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再者就是专业人士的参与,学者、律师和其他法律工作者通过社会的关注必然会对《拆迁条例》这一法律的争议做出专业的解释,并对问题的解决给出相应的设想,由于他们专业方面的优势和业内的影响力他们自觉承担起了“上书谏言”的角色,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岿、王锡锌、陈端洪、钱明星、姜明安五位学者一纸《城市房屋拆迁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涉嫌违宪,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迈出了公众推动《拆迁条例》修改的实质性的一步,这些行为实质上是行使了目前我国公众主体所没有的法律动议权或者法律案提出权,以上的形式可称为自下而上的公众参与。

如何实现公众参与行政立法

如何实现公众参与行政立法

如何实现公众参与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是指制定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的行为。

近些年来,在行政立法的公众参与性方面,确实出现了许多新气象,如:网络征求意见、组织听证会、专家研讨会等,形式也很丰富。

那么,如何有效地实现公众参与,并将广泛的民意体现到行政立法过程中,我个人认为有以下几点:
一、制度保障。

行政法规作为政府的权力来源,在立法程序和环节方面,应该在每一个步骤充分保障公众参与立法,包括参与的范围、代表人数、时间等。

这其中也应注意转变由上而下的观念。

二、渠道畅通。

要实现参与的广泛性,应该在公众“听声”和“发声”渠道方面予以保障,充分考虑现有的宣传媒介和沟通平台,既要公众人人知晓立法意图,进展状态、意见的采纳和舍弃等,保证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又要能够通过便捷可触的渠道正常表达其要求。

除常规渠道外,还可从手机短信、微博、论坛、数字高清等方面收集意见。

三、激发公众参与热情。

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热情,多与该项法规内容的重视程度相关,只有与切身利益相关的立法项目,才能引起更多人的关注。

从这一点上来说,立法部门应该在启动立法程序之前,通过各种媒体对该项立法进行
全方位的宣传报道,充分宣传立法背景、意义以及所关乎的个人利益、权利等问题,使公众形成一个比较全面客观的感受及表达意见的迫切之情,并保障这一过程有充分的酝酿时间;或者将此项内容直接作为立法程序之一更佳。

论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

论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

论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作者:雷传龙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0期作者简介:雷传龙(1988-),男,山东聊城阳谷人,北京大学法律专业,北京市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研究方向:行政法学。

【摘要】行政立法是一项与民众息息相关的活动,因此,增加该活动中的公众参与具有十分积极的实践意义,同时也对法治理念的核心理念:以人为本的实现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在该制度实践过程中,遇到了很多困难和阻碍,本文试图通过针对这些问题加以阐述,同时提出相对应的举措,来使得该制度更加完善,更好的保障民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秩序。

【关键词】行政效率;公开性;防止权力滥用作为一个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法治理念的核心就是以人民利益为根本,而人民利益的保障中,很大一个因素就是公众参与性,即人民能否真正的成为管理国家的主人。

我国规定民众行使权利的方式主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形式,但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形式一定程度上,只是人民选举出的代表在行使权利,虽然这是民众行使权利的一种形式,但不能成为唯一的形式,因此,此时公众在各项立法中的参与性也成为了衡量民众利益实现的重要标尺。

而最具有可操作性的公众参与主要体现在行政立法过程中,毕竟像民法、刑法这类的部门法的立法活动,需要更多的专业知识基础才能够加以立法,而行政立法活动,一方面与民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增加民众的公众参与能够使其更加贴近人民生活、保障人民利益;另一方面,虽然行政立法也需要专业知识的储备,但是由于行政执法的对象主要就是民众,所以法规中的许多内容,民众接触起来比较熟悉,因此,增加公众的参与程度,非常有必要。

一、民众参与到行政立法中的具体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公众参与有利于保障社会公正和提高立法水平公众参与不是个别人的参与,而是秉承公众自愿的原则,通过召开听证会等方式,随机的让不同的职业、文化背景的公众参与,避免了代表制民主的不全面性,不会造成“不均衡的民主”的现象,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社会公正。

行政立法听证与公众参与

行政立法听证与公众参与

参与 行政 立法 是 集象 征 、 程序 与 实质 三种 功 能
于一 身的行政 法治渐行 推进 的过程 。 程 序功能 不必 赘 言 , 在我 国行 政 立 法 监督
现, 什么是 我 们 的制 度 资源 优 势? 如果 说 高 度
的民间 自治 、 严格 的 司法 审查 、 民众对 行政权 力 的严 加 防范 , 以理解 为 作 为世 界行 政程 序 制 可
括听证程 序 的设 计 , 关心 的是为 百姓做实 事 。 更
尽 管 可 能 出 现 “ 于 好 心 , 心 做 了一 件 错 事 ” 出 尽
包含 着一种 智慧 !一 种政治 智慧 !因为 面对社
会 转型 时期 多元利 益诉求 的凸显 及社会 行为规 则 的重新 调整 , 何实 现 社会 各方 利 益 的平衡 如 与矛盾 的化解 , 要法 的规则 , 需要政 策 的考 需 也
众参 与立法最 具代表性 的一种 形式 。在我 国现 行 的制 度规 则背 景下 , 何保 证 公众 参 与行 政 如
立法 听证 的有 效性 , 于 听证组 织 者也 就是 法 对 制行 政主管 部 门来说 , 不仅是 勇气 的问题 , 而且
我 国行政 机关 所 倡导 的公众 参 与行 政立 法 , 包
摘 要
本 文 立足 于 公 众 参 与行 政立 法 听 证 的条 件 、 织 、 与 人 的 确 定 以及 程 序 规 则 等 组 参
的论 证 , 以期 充 分 反 映各 方 利 益 诉 求 的 公 众参 与行 政 立 法 听 证 作 用 能 够得 以 更 有 效 地 发 挥 。本
文认 为 , 听证 程 序 的 准 司 法化 模 式 , 于实 现 对 行 政 立 法 的有 效监 督 , 疑 是 程 序 意 义 上 的重 要 对 无

行政立法中公众参与的有效对策

行政立法中公众参与的有效对策

[ 作者 简介 ] 邵 ̄ ( 1 9 6 9 -) , 男, 山东莒县人 , 山东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 中共 日照市委党校 副教授 , 律师 , 研 究方向
为 ̄ - i - . R 法治 、 地 方 治理 。
陈维芹( 1 9 6 8 - ) , 女, 山东莒县人 , 莒县司法局、 莒县法律援助 中心主任 , 二级律师 , 研 究方向为依法行政 。
2 0 1 3 年1 2 月
中共 山西省 委党校 学报
Ac a d e mi c J o u r n a l o f S h a n x i P r o v i n c i l a C o mmi t t e e P a r t y S c h o o l o f C . P . C
关法律法规 , 尽 快完善政府信 息公 开制度 , 建立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救济制度 , 加快行政立法的听证制度建设 , 以法律
形 式 对 公 众 的动 议 权 作 出 明确规 定 , 以促进 行政 立 法 的正 当性 。
[ 关键词 ] 行政立法 ; 公 众参 与 ; 制度化 [ 中图分类号 ] D 6 3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1 o o 9 — 1 2 0 3 ( 2 0 1 3 ) 0 6 — 0 0 7 5 — 0 4
政 立法 过程 中缺乏 有效 的公 众 参 与 。 近年来 , 随着 我
国经济社会 的快速发展 , 利益主体 日益多元化 , 公众 权 利 意识 不 断增 强 ,对 行政 立法 的参 与热情 1 3 趋 高 涨。 为此 , 对我国行政立法过程中的公众参与进行研 究并加以完善 , 对于提高行政立法质量 、 推进依法行
政、 建 设 法治 政府 具有 重 要 的理 论 和现实 意义 。

行政立法中公民消极参与现象探析

行政立法中公民消极参与现象探析

公民参与
公共选择
博弈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 9 5 2 2 0 )212 2 10  ̄ 9 (0 9 0 - - 4 0
益 的追 求 则 异 化 为对 所 立 之 法 的 效用 最 大 化 的 追 求 。后 行 为主 义 政
中 图分类 号: 9 0 D 2. 4


立 法 中来 。
身 的意见是否起作用全不清楚。 二、 利益: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物质根源 马克思主义认 为:利益不仅仅作为一种个人的东西或众人相互 “ 依存关系存在于观念之中, 而且首先视作为彼此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 互依 存关系存在于现实之中” “ ,人们奋斗所 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
立 法 的 人 很 少 。 有 的 学者 就 尖 锐 的指 出 普 通 百姓 完 全 外在 于 立 法
过程的结果, 只能是法律的异化和 百姓对法律的陌生与麻木” 具体表 。
现在:
( ) 一 行政立法者 与行政相对人之 间的博弈 行政立法者 与行政现对人之间的博弈足这个博弈过程的第一阶
段, 是博弈双方的直接对话。而行政 立法 的特 点一 是形式分散 , 没有 统一、 完整的法 典。行政法调整 的范围广泛 , 变化快, 制定完 整的法 典是十分困难 的。二是 内容涉及面广 , 规范数量多 。三是变动性相 对较强, 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关系处于不断变化之 中, 行政法具有明
( ) 二 参与渠道的不畅通 , 参与成本耗费 巨大
完成 , 公众对参与步骤 、 方法 、 程序等不了解 , 同时 由于政府机关的信 息发布时间的滞后性和发布方式及参与方式的单一性, 使得很多 民众
根 本 无法 也无 力 参 与 到 行 政 立法 中来 。 同时 , 由于 行政 立 法 主 体 的权 威 性 , 众 并无 立法 动 议 权 , 政 立法 的立 项 完 全 由行 政 机 关 或 其 部 公 行 门 内 部机 构 提 议 由相 应 法 制 机构 汇 总 , 且 , 各 方面 的不 同 意 见包 而 对 括 公众 意 见 “ 进 行 内部 汇报 和 研 究 ” 而 不进 行 公开 说 明 ,行政机关的公开化不足 , 许多行政程序往往在内部 对所立之法的效用最大化的追求; 另一方面, 以上行政立法的特点又 决定了公众参与 的种种局限。参与成本耗 费巨大,参与渠 道的单 一

论地方行政立法中的公民参与

论地方行政立法中的公民参与

立法应 当体现广大人 民的意志和要求 , 民通过 参与立 公
法的形式来参与管理国家 、 会国家事 务。只有在立法过 程 社 中让 每一个公 民都平 等地 参与进 来 , 能使法 律 、 才 法规 真正 体现人 民的意志。这里面的平等 不仅 仅是公 民之间的平等 , 吐包括公 民与政府之间的平等 , 三 这是宪政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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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地 方 行 政 立 法 【 韵 公 民 蓥 与 l 】
舞 鲁
( 宁行政学院 , 辽 辽宁 沈 阳 10 6 ) 1 11
[ 摘
要]
民主立法要 求扩 大公众参与立法 , 民参与地方行政立法可以有效的避免地方行 政立 法的部 门利益化 , 公 才能有 公 民参与 ; 地方行政立法; 立法听证权 ; 立法建议权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 号]10 .- 5 (0 0 l—0 3 —0 0 8- 0 3 2 1 )0 0 5 2 -4 -
使, 行政机关无权进行 立法 。 随 着经 济 、 会、 社 现代行 政的 发展 , 行政机关根据立法机关的委托 , 或者根据宪法 、 组织法
的 直接 授权 进 行 行 政 立 法 已 经 成 为 世 各 国 的 普 遍 现 象 。 2 0世 纪 中期 以来 , 国行 政 机 关 立 法 的 数 量更 是大 大 超 过 立 各 法 机关 立 法 的数 量 。 我 国 在 改 革 开 放 以后 行 政 立 法 的 发 展 明 显加 快 。
坚持 民主立法 , 必须 坚持立法 为 民, 增强立 法 主体 自身 的民主性 , 扩大公众参与立法 。公 民参与地方行 政立法可 以 有效的避免地方行政立 法的部 门利益 化, 能有效 的平衡政府 与公 民之间的利益需求 , 是立法程 序的 民主 的体现 , 以 也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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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OYANG NORMAL UNIVERSITY 2008届本科毕业论文论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院(系)名称管理科学系专业名称公共事业管理学生姓名Klkjklj学号*********指导教师Mkl硕士完成时间2008年5月7日论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Nkjl管理科学系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学号:040244001 指导教师:nn 硕士摘要:如何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加强公众在行政立法中的参与,切实在立法阶段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当前行政立法领域特别是在地方性行政立法及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公众参与在行政立法中有着重要意义与价值,公众参与行政立法也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应有之义。

在我国,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程度普遍偏低,行政民主化进程受到制约,要强调公众参与在行政立法中的积极作用,通过完善行政立法的程序与方式确保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实现行政立法民主化。

关键词: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民主依法行政是我国政府行使行政职权的基本原则和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础,要做到依法行政首先要有法可依,因此行政立法已成为依法行政,建设法制化政府的重要内容。

从1980年至今我国颁布了300多部法律,其中有关行政方面的法律占据了立法总量的一半以上,以制定法律规章为主要内容的行政立法工作,在推进我国行政法制化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行政立法不仅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而且是行政机关管理社会的重要手段。

行政立法极大地规范和指导着公众生活的方方面面。

行政立法是否真正体现民意,行政立法的内容是否科学合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行政立法的程序。

行政机关所立之法须为良法,能够真正彰显法的民主和权威,所以行政立法必须有公众的参与。

随着法的规范作用与保护作用日益提高,公众参与意识的不断增强,以及行政立法与社会公众的密切联系,所以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一、我国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意义与现状公众参与作为一种完善行政立法的途径与方式,有着极其重要的价值与意义,对于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意义与现状的研究由来已久,笔者归纳如下:(一)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意义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行政立法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普遍具有的职能。

行政立法的主体虽然是行政机关,但是行政机关进行立法、制定法规和规章不能闭门造车,必须通过适当的途径和方式听取和吸收民众的意见,让民众参与行政立法,即所谓的公众参与。

参与行政立法需要有制度保障,因此需要建立健全行政立法的公众参与机制。

建立公众参与机制有利于行政立法正确地反映人民的意志,而不仅仅反映行政机关的意志;有利于行政机关全面地了解各种不同的利益要求,使行政立法的内容更加科学合理,进而提高立法质量和行政机关立法水平;有利于使行政立法的最终结果得到公民的认同和支持,增加政府威信,正如:“程序的正义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启发社会成员的良知,增加统治阶层的凝聚力,提高和强化统治者的权威。

”[1]此外,“人们一旦参加程序,那么就很难抗拒程序所能带来的后果,除非程序的进行明显不公。

无论把它解释为参加与服从的价值兑换机制,还是解释为动机与承受的状况的布局机制,甚至解释为潜在的博弈心理机制,都无关宏旨。

重要的是公正的程序在相当程度上强化了法律的内在化、社会化效果。

”[2]建立公众参与机制还有利于增强公众的民主参与意识,增加政府立法的透明度,防止行政机关恣意妄为,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由于关门立法可能产生的恣意专横和立法偏私现象,降低行政立法、执法成本;而且公众参与是以程序的正当性弥补行政立法权正当性的不足并最大限度地提高了行政效率。

(二)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现状近年来,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逐步确立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社会公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逐步朝着良性互动的方向发展,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理念也逐步渗透到行政立法领域,各地在公众参与立法方面也做出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我们也看到,由于现行的立法程序中对于保障公众参与权利的规定过于笼统和模糊,导致行政立法机关在立法程序中拥有大量的程序主导权和自由裁量权,公众参与往往处于消极状态,其参与权利容易被漠视,其功能和作用的发挥仰赖于行政立法机关的指挥和调度,其参与意见难以得到尊重并产生实效。

如立法主体的垄断性地位,起草部门无法摆脱的部门利益,委托专家立法矛盾重重,公众参与形式主义倾向等等。

长期以来,我国行政立法从立法规划、立法提案、到起草立法草案,再到正式草案的确立,无不是国家机关占据重要地位甚至是垄断性地位,缺乏社会各界、各阶层的民众参与立法的畅通渠道。

因此,也有人称之为“官僚法”。

此外,由于相应的归责机制和参与权利保障机制的不健全,公众对行政立法主体滥用行政权力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无从诉诸于有效的救济途径,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公众参与徒有形式而没有任何实质意义。

正如最近出现的针对一些旅游景区门票涨价问题举行的听证会只是流于形式而行政机关并没有切实听取和采纳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如何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加强公众在行政立法中的参与,在立法阶段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已成为我们在当前行政立法领域特别是在地方性行政立法及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下面仅从我国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相关依据和实践中具体分析目前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对完善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机制方面提出几点探讨意见。

二、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民主正当性行政立法权是公权力的一部分。

公权力指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公共团体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它是基于社会公众的意志而由国家机关具有和行使的强制力量,其本质是处于社会统治地位的公共意志的制度化和法律化。

公权力的显著特征是其公共性,这也成为行政立法权所具有的特殊性质。

在传统公权力理论之下,政府与公民间的行为关系,是一种命令与服从关系或命令与控制关系,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作为主权者对公民所作的最终命令。

“20世纪以来的现代行政法倡导的是以‘社会本位’为人文精神的,公权力理论中国家权威主义的色彩有所淡化,行政立法行为带有了更多的协商、合作精神。

它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上的价值判断是互相一致,在道德观念上的价值取向相互信任,因而在行为关系上的理念就是服务与合作。

也就是说,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行为关系是一种服务与合作的关系,行政立法行为是行政机关在公民的参与下所作的一种服务与合作行为。

”[3]这种以服务、合作为基调的公权力理论进一步证明了公权力的这种公共性,正是由于行政立法权同样具有这种公共性,所以在行政立法中加强公众参与才具有理论及现实意义上的民主正当性。

公民参与行政立法行为的主动性、积极性大为增强,体现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协商、合作精神的、权力色彩相对较弱的行政契约、行政指导等行政手段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和运用。

公权力理论的这种变化,为当前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基础。

然而,按照传统理论,行政机关是无权进行立法的,“如果没有得到公众所选举和委派的立法机关的批准,任何人的任何命令,无论采取什么形式或以任何权力做后盾,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力。

”[4]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政机关是其执行机关。

行政机关的基本特质是它的执行性,它的基本职能是执行人民的意志、执行法律。

按照我国行政法的传统理解,行政法被称为“管理法”,公众被定位为行政管理的对象,即他们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是受行政主体管理的相对方。

而在当代社会中,受社会转型的国内背景和全球化的国际背景所影响,行政权的特征发生了显著变化。

行政主体与公众不再主要以管理与被管理的对立姿态出现,双方更愿意寻求一种服务与参与的良性互动关系。

伴随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中国行政权的行政服务特征日益凸现,公众参与也日益成为大家的共识和具体行动。

行政立法作为调整各种利益冲突、分配社会资源的一种手段,应当做到公正、合理。

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分化和多元化是一种客观现实,如果没有畅通的信息渠道,行政机关或行政人员即使有公正的品质,也难以凭借主观愿望表达和决定各种复杂的利益诉求、公正地协调和平衡各种利益。

公众作为行政立法的行政相对人和利益相关者,有愿望也有权利参与行政立法过程,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成为一种必然。

这种参与不仅是行政立法程序的一种利益表达机制,而且会对行政立法的内容产生影响,虽然不排除行政机关的主导作用,但是公众参与由于其公开性而迫使行政机关不得不考虑各种利益群体的意见,将其溶入行政立法之中,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由于关门立法可能产生的恣意专横和立法偏私现象。

三、我国当前行政立法中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随着行政立法的日益深入,立法领域的不断扩展,公众参与行政立法中的各种问题也日益凸显。

(一)公众参与的内在缺陷公众参与作为完善行政立法的一种方式,既有重大的意义与价值,也有其风险,运作不好,可能导致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和政治民主的漠视。

首先,人数众多的公众参与,其情绪往往相互影响,难以控制,特别是在个别或少数激进分子的激情煽动下,群情激愤的公众很可能失去理智,随心所欲,做出对社会具有破坏性的负面行为。

其次,公众参与成本较高。

民主需要代价,公众参与同样需要成本。

[5]行政立法成本包括在立法过程中物质定义上的代价和非物质定义上的代价。

在行政立法过程中,公众参与机制的运用会调动大量的人力资源这样就会增加立法成本。

现阶段一些地方立法重形式,搞排场,一次听证会要花掉几万甚至几十万,结果却没有什么实质性进展,这就使人力财力的投入不能随时的收回成本,使行政立法成为一种“高消费”,这与行政立法的初衷是不相符合的。

然而,立法过程中如果减少甚至根本没有公众参与途径,将最终导致法律制定,实施后不理解、争议、冲突等恼人问题层出不穷,对于法律的实现本身造成了另一种更大的成本耗费。

第三,公民专业知识欠缺。

在行政立法中,公众毕竟不是专家,有时会因为缺乏对特定问题的专门知识、经验或有关信息而反对政府的某些正确决策,其参与有可能导致这些正确决策的夭折或改变。

这种情况虽然可以通过对公民的宣传、提高公民素质以及加强信息公开,扩大公民对政府事务的知情范围和知情度加以缓解,却不可能完全避免。

第四,公众参与的覆盖范围难以明确界定。

公众对行政立法行为的参与主要是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参与,而不可能是全体公众的参与,这样,如果没有别的力量予以制衡,则有可能导致对其他社会公众利益的忽视,以致在使这部分人获得公正的同时却造成对另一些人的不公正。

(二)行政机关在公众参与行政立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长期以来,我国行政立法活动深受计划体制的影响,形成自我封闭的行政立法模式。

制定行政法时往往只从单方意志出发,并强制地施加于行政相对方。

另外,我国行政立法“重实体,轻程序”,由于一些行政人员民主意识淡薄,官本位思想严重,工作中往往压制民主,“一言堂”“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经常以公民法律素质不高、不具备参政议政的能力为名,拒绝开听证会或是将听证会变成“听证秀”,实质上导致了继续为民做主的结果,剥夺了公民的正当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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