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桩静载荷试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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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桩载荷试验方案

1检测依据

2检测目的

采用接近于实际工作的试验方法,比较准确的反映搅拌桩单桩的受力状况和变形特征,确定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作为对搅拌桩单桩承载力进行抽样检验和评价。

3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的基本原理

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是一种原位测试方法,其基本原理是将竖向荷载均匀的传至基桩上,通过实测单桩在不同荷载作用下的桩顶沉降,得到静载试验的Q-S 曲线及S-lg t等辅助曲线,然后根据曲线推求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等参数。

4仪器设备

仪器设备见表1

表1 单桩静载实验设备表

注:荷载与沉降量测仪表均经过国家指定的计量标定单位进行计量标定。

5实验准备工作

(1)收集原始资料,了解试桩场地工程地质情况,试桩的基本情况(如桩长、桩径、施工日期、施工工艺等),预估桩的极限承载力,加载反力装置能提供的反力不得小于最大实验荷载的1.2 倍。

墩压

R S-J Y B型

仪控

图1 现场试验装置示意图

(2)试验方案制定(包括桩头处理、加载装置等)。

①试验加载装置的选择:试桩所承受的荷载由油压千斤顶分级施加。加载及反力装置应根据现场实际条件设置,实验荷载宜在检测前一次加足,并均匀稳固的放置于平台上。

②荷载与沉降的量测仪表:试桩沉降采用位移传感器或大量程百分表测量。根据《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要求直径大于500 mm 的桩,应在其两个方向对称安置4个位移测量仪表。沉降测定平面距桩顶距离不小于200mm,固定和支承位移测量仪表的夹具和基准梁应避免太阳照射、振动及其他外界因素的影响。

③试验加载方式的选择:试验加载方式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逐

级加载,每级荷载达到相对稳定后加下一级荷载,然后逐级卸载到零)。

(3)实验仪器设备性能指标

实验仪器设备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压力传感器的测量误差不应大于1%,压力表精度应不小于0.4级。

②在实验荷载达到最大实验荷载时,实验用油泵、油管的工作压力不应超过额定工作压力的80%。

③荷载传感器、千斤顶、压力表或压力传感器的量程不应大于最大实验荷载的2.5倍,也不应小于最大实验荷载的1.2倍。

④位移测量仪表的测量误差不大于0.1%FS,分辨率不小于

0.01mm。

(4)其他注意事项

①在试验设备、仪器仪表的运输过程中应确保其不损伤,以保证现场测试数据的准确无误。

②现场吊装安置加载设备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证设备的安放位置正确和人员设备的安全。

③反力架的安装和焊接要牢固可靠,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反力装置不能进行正式试验加载工作。

④压重宜在检测前一次加足,并均匀稳固地放置于平台上。

⑤反力钢梁在试验中严禁超载,以免发生人员和仪器损坏。

⑥试验现场必须搭起能防雨、遮阳的临时帐篷或设施,以保护仪器设备。

⑦高压油泵等仪器设备应按照就近、方便、安全的原则安放。

⑧测试现场所接电源必须符合临时架设电源线路的要求,禁止乱扯电源、电线,防止漏电、触电等事故发生。

6现场试验规定和要求

(1)开始试验的时间及检测数量

载荷试验宜在成桩28d 后进行。检测数量为总桩数的0.5%~1.0%,且每项单位工程不少于3 根(或3 点)。

(2)反力装置

根据试桩要求的最大试验荷载和现场条件,试桩的反力装置可采用堆重平台或锚桩两种方式。作为堆重可选用钢锭、混凝土预制块等,或采用工地常用的砂子、碎石装入聚乙烯编织袋(袋重300~400N),用人工整齐码放在由型钢拼组而成的加荷平台上。作为反力装置,最大实验荷载不应小于设计要求的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的 2.0倍。加荷平台的两端应搁置在稳定的支座(如枕木垛)上。支座的最内边和被试验桩的净距离见表2。

表2 受检桩、锚桩(或压重平台支墩)和基准桩之间的距离

注:1、d为受检桩或锚桩的设计直径或边宽,取其较大者;如受检桩或锚桩为扩底桩时,受检桩与锚桩的中心距尚不应小于2

倍扩大端直径;

2、B为支墩边宽,当B大于2.5m时,对受检桩与压重平台支墩

之间的净距可取2.5m;

3、对大直径桩静载实验,当基准梁长度达到12m或以上时,其

基准桩与受检桩、锚桩(或压重平台支墩)之间的距离任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对基准桩位移进行检测。位移测量

仪表的分辨率宜达到0.1mm。

(3)加荷方法

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慢速维持荷载法按下列规定进行加、卸载和沉降观测。

①荷载分级:分级荷载宜为最大实验荷载的1/10,最大加载压力不应小于设计要求压力值的2倍,加载应采用逐级等量加载,第一级荷载可取分级荷载的2 倍。

②测读桩沉降量的间隔时间:每加一级荷载前后均应各读记承压板沉降量一次,每级加载后,按第5、15、30、45、60min 测读桩顶沉降量,以后每隔30min测读一次。

③稳定标准:每一小时内的桩顶沉降量不超过0.1mm,并连续出现两次(由1.5h内的沉降观测值计算)。

④终止加载条件: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即可终止加载。

A. 某级荷载作用下,桩顶沉降量大于前一级荷载作用下沉降量的5倍(当桩顶沉降能相对稳定且总沉降量小于40mm 时,宜加载至桩顶总沉降量超过40mm);

B. 在某级荷载作用下,桩顶沉降量大于前一级荷载作用下沉降量的2倍,且经24h尚未达到相对稳定标准;

C. 当达不到极限荷载,已达到最大实验荷载,桩顶沉降速率达到相对稳定(收敛)标准;

D.当荷载-沉降曲线呈缓变型时,可加载至桩顶总沉降量60~80mm;在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具体要求加载至桩顶累计沉降量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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