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门诊就诊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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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门诊就诊须知

1.参保人员凭“特殊门诊审批表”和“医保卡”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药店办

理购药手续。定点医疗机构要按因病施治的原则确定治疗计划,凡治疗用药与病情不相符或偏离申报病种及并发症的药品不予结算与报销。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分病种按月限额的办法,在限额内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

政策的医药费用,城镇职工统筹基金支付80%,超过限额标准的不予报销。

3.每月限额医疗费必须在当月使用,未购药及金额未使用完的不能转下月或冲抵

上月费用。

4.参保人员享受特殊门诊待遇期间住院治疗的及单病种(血吸虫,颈椎,腰椎骨

质增生,腰椎突出)特殊门诊将自行终止,住院时间一次不足一月(30天)减少一个月门诊费用,超过一个月减少2个月门诊费用,依次类推,并且每住院一次自负比例增加10%。

5.特殊门诊设在县内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的由定点医院或药店凭发票,电脑清

单,费用审核单及汇总逐月与医保中心结算:办在县外定点医院的,由患者凭处方、指定医院的正规有效发票、医保卡和特殊门诊申请单、银行帐号,每年12月份到医保中心报销。

6.第年的1月份由本人带门诊特殊病申请单、身份证、医保卡,到医保中心大

厅1号窗口办理年审手续。(透析、移植、放疗的需医院写用药计划)

县医保中心

咨询电话:7607921或7607978

2016-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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