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电磁波宁静区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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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电磁波宁静区保护办法(2013年6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7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保障中国科学院与贵州省人民政府在贵州省平塘县大窝凼共同建造的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以下简称射电望远镜)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电磁波宁静区(以下简称电磁波宁静区)是指为保障射电望远镜安全运行必备的电磁波环境所划定的保护区域。
第三条在电磁波宁静区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建造产生辐射电磁波的工业、科学、医疗设备、110千伏以上的高压变电站和架空高压输电线、电气化铁路和高速公路等设施(以下简称产生辐射电磁波的设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电磁波宁静区内有关电磁辐射管理工作。
省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广播电视、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电磁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黔南自治州、罗甸县、平塘县、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电磁环境保护有关工作。
第五条电磁波宁静区的保护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
第六条电磁波宁静区划分为核心区和协调区,协调区包括中间区和边远区。以射电望远镜台址(东经106°51′20″,北纬25°39′10″)为圆心、半径5公里的区域为核心区,5-30公里的环带为协调区,其中5-10公里的环带为中间区,10-30公里的环带为边远区。如附件1所示。
第七条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进入核心区的交通路口设置警示标志牌。
第八条电磁波宁静区涉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内的相关保护工作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协调。
第九条电磁波宁静区的保护要求参照有关技术标准制定(详见附件2)。
第十条核心区内严禁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严禁建设产生辐射电磁波的设施。
第十一条中间区内严禁设置、使用工作频率在68兆赫兹以上3000兆赫兹以下且发射有效功率100瓦以上的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其他无线电台(站)及建设产生辐射电磁波的设施时,须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组织电磁兼容论证,经论证对射电望远镜正常运行构成干扰的,不得建设。
第十二条边远区内设置、使用工作频率在68兆赫兹以上3000兆赫兹以下和发射有效功率100瓦以上的无线电台(站)须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组织电磁兼容论证,经论证对射电望远镜正常运行产生干扰的,不得批准。
第十三条中间区内建设产生辐射电磁波的设施,应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电磁兼容论证申请,经论证对射电望远镜正常运行构成干扰的,不得建设。
第十四条电磁波协调区内在用的无线电台(站),对射电望远镜正常运行造成干扰的,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干扰。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国家为开展射电天文业务所划分的频率。
第十六条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在电磁波宁静区内建造无线电监测站,为保护射电望远镜正常运行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射电望远镜开展工作所需频段的保护性监测,发现干扰及时查处。
第十八条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电磁波宁静区的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对在协调区内批准建设的无线电台(站)应当督促其将频带外的功率辐射控制到最小。
第十九条省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组织电磁兼容性论证,应向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通报并听取其意见。
第二十条经批准在协调区内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的台站参数和技术参数进行建设和运行,不得擅自变更。对所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技术指标下降的,应当按照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磁波宁静区电磁环境以及监测设施的保护宣传,为查处无线电有害干扰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二条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射电望远镜抵御来自地面和空间电磁干扰的能力,及时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反映无线电干扰的情况并协助查找干扰源。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擅自建设产生辐射电磁波的设施干扰射电望远镜正常运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第二十条规定,不按照无线电管理机构要求整改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电磁环境保护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附件1、附件2为本办法的组成文件,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九条 2007年2月1日起施行的《贵州省无线电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电磁波宁静区区域图
(编者注:此处图形见原稿)
注:以台址为圆心、半径5公里的区域为核心区,5-10公里的环带为中间区,10-30公里的环带为边远区。
附件2: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干扰保护门限表
┌───┬──────┬───┬────┬────────────────────┐
│││││干扰阈值│
│中心│频段│带宽│系统噪声├────┬──────┬────────┤│频率│ (GHz) │(GHz) │温度(K) │输入功率│功率流量密度│谱流量密度│
│(GHz) ││││ DPH │ SHDf │ SH │
│││││ (dBW) │ (dB(W/m2)) │(dB(W/(m2WHz))) │
├───┼──────┼───┼────┼────┼──────┼────────┤
│0.105 │ 0.07-0.14 │ 0.07 │ 1000 │ -187 │ -185 │ -264 │
││(双圆偏振)││││││
├───┼──────┼───┼────┼────┼──────┼────────┤
│ 0.21 │ 0.14-0.28 │ 0.14 │ 400 │ -190 │ -182 │ -263 │
││(双圆偏振)││││││
├───┼──────┼───┼────┼────┼──────┼────────┤
│ 0.42 │ 0.28-0.56 │ 0.28 │ 150 │ -193 │ -180 │ -264 │
││(双圆偏振)││││││
├───┼──────┼───┼────┼────┼──────┼────────┤
│ 0.79 │ 0.56-1.02 │ 0.46 │ 60 │ -195 │ -176 │ -263 │
││(双圆偏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