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详解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区别及纳税申报技巧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区别
“免税”与“不征税”的区别是什么?我们为企业处理财务问题时,经常会遇到各种税务方面的法律条文。
注意观察会发现,有的条文规定免税,有的条文规定不征税,这是很多初任会计人员的疑惑:免税?不征税?这不是一回事吗?其实不是的,两者看上去虽然所差无几,其本质却相去甚远。
欲知异同何在,且听小编细细道来。
一、免税”与“不征税”的共性通俗来讲,两者的最明显,也是最大的共同点——不用交钱。
就是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免税的收入和不征税收入都可以在总额中扣除,然后再计算税费。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年度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年度亏损二、免税”与“不征税”的区别虽然两者都可以进行税前扣除,但实际上两者差别还是很大的。
《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首次在我国法律上确立了“不征税收入”概念。
从根本上讲,不征税收入指那些本身就不在征税范围内的收入。
免税收入,则是将那些已经纳入征税范围内的收入,基于税收优惠政策而对其纳税义务予以免除。
简单来说,不征税意义是本来就不收你的税费。
免征意义是本来要收你的税费,但基于某些原因给你减免掉了,暂时不会让你缴纳税费。
三、免税”与“不征税”的政策免税和不征税涉及范围甚广,在这里为大家例举一些常见的项目: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指定用途的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不计入损益的补贴项目,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各种基金、收费,技术转让收入,治理“废渣、废气、废水”收益,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免税项目等。
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等。
其中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会计实务:再谈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再谈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中有一个“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概念,有的企业将这两个概念混为一谈,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没有严格的独立依法处理,产生不应有的税务风险。
下面笔者就“不征税收”和“免税收入”的差异和联系进行引论,以和读者共讨论。
一、税法概念差异《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对两种收入的编排上也是不一样的,“不征税收入”是企业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放在税法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中;免税收入是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政策之一,它被放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税收优惠)中。
也就是说免税收入是有阶段性的,它是应税收入,只不过在特殊阶段国家予以免征所得税。
二、成本费用处理不一样财税〔201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于不征税收入企业或单位一定要单独核算,单独记帐,将“不征税收入”总额填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以下简称申报表)第16行。
不征税、免税和零税率的区别
不征税、免税和零税率的区别
一、概念上的区别
1. 不征税,是指发生的行为不在该税种规定的征税范围内,即属于征税范围以外的项目。
需要注意的是,“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政策范畴。
2. 免税是指属于该税种的征税范围,但是根据税法相关优惠政策规定,对这些项目免予缴纳税款。
3. 零税率是指应税行为适用0税率。
0税率是目前最优惠的增值税优惠政策,销售端不缴纳增值税,同时还可以申请退还进项增值税。
一般适用于外贸企业以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
二、开票上的区别
1. 纳税人取得不征税收入,一般是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特殊情况可以开具“不征税”普通发票。
2. 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另有规定除外。
纳税人按照规定享受免税优惠时,开具发票的时候,应当再税率或者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3. 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服务适用零税率,不是税收优惠,是法定征税行为。
在开具发票时,可以选择税率为“0%”进行开具。
三、进项税额抵扣上的区别
1. 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
对应的成本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
2、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对应的成本可以税前扣除。
3、零税率
零税率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销项税额按照0%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企业不征税收入的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
企业不征税收入的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企业的不征税收入,在所得税处理上既不同于免税收入,也不同于征税的政府补助和企业的经营收入;在会计处理上,不征税收入又不同于营业收入和其他营业外收入。
这样,不征税收入的账务处理就具有相对的复杂性和特殊性。
本文以现行会计准则和最新的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讨论研究企业不征税收入的会计确认、计量,以及相应的所得税纳税调整和纳税申报。
不征税收入的最新规定和一般特征(一)最新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它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对于以上列举的三个条件,凡属于财政性资金,不论属于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拨付,专门用途拨付文件、专门管理办法或管理要求,一般都有书面文件资料。
第三点强调的专门核算,收入单列也不成问题,但对于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一般难以办到,因为在财政资金用于专项用途时,多数情况下均同时要求企业配套投入,企业配套资金与财政拨款同用于某项建设,人为地将项目中的具体支出归属财政资金支出和企业配套资金支出,只能流于形式。
(二)所得税处理规范财税[2011]70号规定:(1)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2)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不征税收入资金确认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政府部门的,应计入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汇算清缴专题: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
汇算清缴专题: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编者语:对于查账征收的企业,每年都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虽然各企业财税人员每年都会参加主管税务机关、培训机构林林总总的汇算清缴培训,对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架构、填报内容耳熟能详,但在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即将来临之际,解税宝小编再开汇算清缴专题,对申报表中诸项目涉及的税收知识,进行普及性介绍。
众所周知,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在收入总额中,总要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那么,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有何区别?各自的范围又是什么呢?一、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区别从企业所得税法上看,对企业的总收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应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即征税收入;另一类是不应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即不征税收入。
从性质和根源上看,不征税收入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因此,因不征税收入支出而形成的费用或者因形成财产而计提的折旧、摊销,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征税收入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它分为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和不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两部分。
其中,免税收入是属于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
二、不征税收入的范围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征税收入有三类:1.财政拨款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延伸阅读:财税[2008]151号规定:(1)企业收取的不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必须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财会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财政部门或其他拨 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 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也就是说,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必须同时满足上述 3 个条件才可以 享受不征税收入的待遇,否则,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8]159号,纳税申报表中的“不征税收入”仅在《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中出现。而企业不征 税收入的填报,建议填报附表 3《纳税调整明细表》第 19行“18、其 他”第四列“调减金额” 。 2.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 16号———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主要形式包括: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 返还、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 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若不存在相关递延 收益的,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即政府补助计入损益,而不是计 入权益,因此采用新准则以后,政府补助将会给企业带来利润而不是权 益。 例 1. 2009年初,南方供电企业遭受特大冰雪灾害,某供电公司因冰雪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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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财会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区别在于:免税收入是一个税收优惠概念,是 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者对特定项目取得的 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范畴,列入不征税收入的项目一般不属于营利 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这些收入从企业 所得税原理上来说属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 汇算清缴所有报表的填写,国家税务总局都在相关文件中作了详实的 说明,企业在进行申报时应把握以下原则:收入是作为不征税收入还是 作为免税收入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可想当然地将其不作为应税 收入或不申报纳税。 一、不征税收入的财税处理 1.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 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 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 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 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
不征税收入相关问题解析
不征税收⼊相关问题解析不征税收⼊和免税收⼊的财税处理免税收⼊和不征税收⼊的区别在于:免税收⼊是⼀个税收优惠概念,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标,在特定时期或者对特定项⽬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范畴,列⼊不征税收⼊的项⽬⼀般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的的收⼊,这些收⼊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来说属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范畴。
汇算清缴所有报表的填写,国家税务总局都在相关⽂件中作了详实的说明,企业在进⾏申报时应把握以下原则:收⼊是作为不征税收⼊还是作为免税收⼊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可想当然地将其不作为应税收⼊或不申报纳税。
⼀、不征税收⼊的财税处理 ⼀、不征税收⼊的财税处理 1.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总额中的下列收⼊为不征税收⼊: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财政管理的⾏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途财政性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进⼀步明确:对企业在2008年1⽉1⽇⾄2010年12⽉31⽇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收⼊总额的财政性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总额中减除:企业能够提供资⾦拨付⽂件,且⽂件中规定该资⾦的专项⽤途;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的政府部门对该资⾦有专门的资⾦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以及以该资⾦发⽣的⽀出单独进⾏核算。
也就是说,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必须同时满⾜上述3个条件才可以享受不征税收⼊的待遇,否则,应并⼊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8]159号,纳税申报表中的“不征税收⼊”仅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企业单位收⼊项⽬明细表》中出现。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区别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有什么区别?从企业所得税法上看,对企业的总收入划分为两类:第一类:属于企业所得税收入范畴的即征税收入;第二类: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收入征核范畴的即不征税收入。
从性质和根源上看:征税收入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它分为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和不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两部分。
其中,免税收入是属于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
不征税收入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因此,因不征税收入支出而形成的费用或者因形成财产而计提的折旧、摊销,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那么,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包括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根据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以及根据财税〔2008〕151号《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不征税收入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就作为收入的调减项,从收入总额中剔除出来,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为了保持处理口径的一致性,对于这部分收入对应的支出是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
会计财务税收实务实操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区别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区别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区别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这里平时遇到的主要是前面两条,第三条作为一个兜底条款。
这里按照《中国税务报》2021年4月22日发表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十六》理解"不征税收入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新创设的一个概念,是指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
这一概念可与国际税法中的所得不予计列项目相对应。
'?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从税法概念中,可以看出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是不一样的,虽然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都是不用缴税的,但是为什么还要去区分呢?这里最大的区别就是在这部分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的费用或者财产,折旧和摊销的处理。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税前扣除或者就算折旧、摊销进行税前扣除。
但是免税收入可以。
下面通过一个实务案例,方便大家理解。
实务案例:某企业2021年取得财政拨款1000万元,用于购买指定的固定资产,假定该项拨款符合不征税收入范围,但是该企业没有计入不征税收入,而是计入了免税收入,请问这样对税收有何影响?错误的处理方式:企业计入了免税收入,假定这价值1000万元的固定资产,折旧期限为10年,那么该企业对这项固定资产每年提取折旧100万元,这100万元在税前扣除,每年影响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
10年就是25*10=250万元。
正确的处理方式:计入不征税收入,折旧不允许税前扣除。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区别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区别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首次在我国法律上确立了“不征税收入”概念,这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一大制度创新。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是指政府在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时,按照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拨款,比如对农业、教育、医疗、环保、科技等领域的资金投入,具体可表现为财政补助、专项财政补贴等,企业、事业单位等主体如果获得相应的财政拨款,不管是从获取目的,还是从资金性质等角度分析,该项收入都具有突出的公益性,虽然财政拨款也是一种收益,但按照可税性原理,如果一项收益具有非盈利性或公益性,就不应该对其征税,因此不应对财政拨款征税。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决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一方面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或具有非营利性,或具有公益性及公平性,从而不具有可税性;另一方面,两者多属于财政性资金,都是国家的财政收入,基于“征税者不对自己征税的原理”,两者也具有不可税性。
虽然免税收入如国债利息收入,也不具有可税性,但它在性质上属于税收优惠,是国家基于经济效率、社会公平、政治稳定等政策性的考虑,运用税收政策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对特定纳税人和课税对象给予减除或减轻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进一步说,它是一种税式支出,即国家为达到一定的政策目标,在税法中对正常的税制结构有目的地规定一些背离条款,造成对特定纳税人和课税对象的税收优惠,并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以起到税收激励或照顾的作用。
【实用文档】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第二节应纳税所得额【知识点二】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注意对二者进行区分,容易出选择题应税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一)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另有规定除外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3)对企业依法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需要归还本金的不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其他财政性资金计入收入总额具有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需要纳税调减其他财政性资金应该征税【注意】(1)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会计经验: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要点案例分析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要点案例分析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要点案例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等文件将不征税收入的政策进一步细化。
目前,财税〔2011〕70号文件最具指导性,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的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要点分析 一、注意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不同性质。
一是不征税收入是指专门从事特定目的从政府部门取得的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法律上规定不予征收的项目。
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质是国家对纳税人的一种税收饶让政策。
两者从根源和性质上存在差异;二是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免税收入对应的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和不得税前扣除资产的折旧或摊销额,应在纳税申报表的不同行次分别做纳税调增处理。
一是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4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中第3列作纳税调增;二是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1行中第3列做纳税调增。
三、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将政府补助收入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不征税收入不同于免税收入的案例分析
不征税收入不同于免税收入的案例分析税收是国家从居民和企业取得财务收入的一种形式,用于提供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
在税收制度中,免税和不征税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虽然它们都与减免税款有关,但其具体含义和应用场景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对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概念和区别进行案例分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税收制度。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概念和独特之处。
不征税收入是指某种类型的收入在纳税时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收入范围,即可以免除相应的税款。
而免税收入则是指某些特定类型的收入根本不需要缴纳任何税款。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些与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相关的案例。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实际的案例来进行深入分析,以更好地理解这两个概念的区别。
案例一:住房租金收入的税务处理小明是一位房地产投资者,他购买了一套公寓用于出租。
每年,他从这套公寓中收到一定的租金。
根据税务法规定,个人从房屋出租中获得的租金属于应纳税收入范围。
然而,税务政策规定,对于个人住房租金收入,可以享受不征税的政策。
这意味着小明的租金收入可以在一定额度内免除缴税。
在这个案例中,不征税收入适用于住房租金收入。
小明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免除一部分租金收入的缴税义务。
但请注意,这并不意味着小明的租金收入免税。
只有在特定条件下,他才能享受不征税的优惠,超过额度的部分仍然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款。
案例二:免税收入的退役军人补贴张军是一位退役军人,根据政府的退役士兵福利政策,他享有一定数量的免税收入。
这些免税收入包括退休金、残疾补贴等。
在这个案例中,张军获得的退休金和残疾补贴是属于免税收入的。
免税收入是一种不需要缴纳任何税款的收入形式。
相比之下,不征税收入适用于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免除一定额度的税款。
虽然张军的收入免税,但根据税法规定,他的其他收入可能需要根据相关法规缴纳相应的税款。
案例三:免税收入的社会公益奖学金李华是一名大学生,他获得了一笔社会公益奖学金。
这笔奖学金的放款机构规定,奖学金金额不计入李华的应纳税收入范围,即可以免除相应的税款。
到底是免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让文件告诉你!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到底是免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让文件告诉你!众所周知,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需要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在收入总额中,总要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那么,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有何区别?各自的范围又是什么呢?
在日常网友咨询中我们发现,仍然有不少纳税人对这两者的概念和界限区分不清,今天,将就这一税收知识进行普及,到底是免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让文件告诉你!
什么是免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补充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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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区别及纳税申报技巧
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规定,是企业所得税收入类政策中的重要事项。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了收入总额中的不征税收入包括:一是财政拨款;二是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收入,即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等文件将不征税收入的政策进一步细化。
目前,财税〔2011〕70号文件最具指导性,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的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扣除。
要点分析
一、注意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不同性质。
一是不征税收入是指专门从事特定目的从政府部门取得的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法律上规定不予征收的项目。
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质是国家对纳税人的一种税收饶让政策。
两者从根源和性质上存在差异;二是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免税收入对应的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和不得税前扣除资产的折旧或摊销额,应在纳税申报表的不同行次分别做纳税调增处理。
一是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4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中第3列作纳税调增;二是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1行中第3列做纳税调增。
三、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将政府补助收入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其中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税收政策对符合“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
等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纳税调减;不符合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作为应税收入全额计征所得税。
需要注意:计征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收入的纳税处理,一是在取得收入的年度对递延以后年度确认收入部分进行纳税调整;二是将递延收益结转收入年度作纳税调减处理。
四、不征税收入的一些特殊规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目前的税收法规中规定了多项增值税退税政策包括了软件企业退税、模具,数控机床,铸锻件退税、宣传文化事业退税、核电退税、福利企业退税、再生资源退税、物资回收企业退税等多项增值税退税情形,而财税〔2012〕27号文件仅明确了软件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属于不征税收入。
同时企业取得的上述多项增值税退税也不能按免税收入处理。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划出单位或业务监管部门指定了专门用途,且企业已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1〕70号)规定进行了管理,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案例分析
A企业在2015年1月1日取得政府部门拨付购置一台环保设备的专项拨款1000万元,设备预计使用年限10年。
一、A企业的会计核算(单位:万元)
1.2015年度收到专项拨款
借:银行存款1000
贷:递延收益1000
2.专项拨款用于购置资产
借:固定资产1000
贷:银行存款1000
3.2015年~2024年每年结转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100
贷:营业外收入100
二、A企业的纳税申报处理
1.2015年度的纳税申报:一次性确认政府补助收入1000万元。
A企业于2015年1月1日收到政府专项拨款时,会计核算收入100万元,纳税申报一次性确认收入1000万元。
一是填报《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20行营业外收入其中项的“政府补助利得” 100万元,同时填报A100000主表第11行“营业外收入”100万元。
二是填报《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调整明细表》第11行“政府补助递延收入”中“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第1列“合同额(交易额)”1000万元、第2列“账载金额-本年”100万元、第4列“税收金额-本年”1000万元、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900万元。
三是同时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第1列“账载金额”100万元;第2列“税收金额”1000万元;第3列“调增金额”900万元。
2.2016~2024年度每年调减已转入营业外收入的政策性搬迁收入100万元。
一是填报《A101010收入明细表》第20行营业外收入其中项的“政府补助利得”100万元,同时填报A100000主表第11行“营业外收入”100万元。
二是填报《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调整明细表》第11行“政府补助递延收入”中“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第1列“合同额(交易额)”1000万元、第2列“账载金额-本年”100万元、第4列“税收金额-本年”0万元、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100万元。
三是同时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第1列“账载金额”100万元;第2列“税收金额”0万元;第4列“调
减金额”100万元。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