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版胡锦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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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A、行政主体

B、行政相对人

2、行政法律关系客体

指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力)、义务所指的对象。包括:

A、物

B、行为

C、精神财富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力)和所承担的义务的总和。

二、行政法的渊源有哪些?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规章

7、法律解释

8、国际条约

三、常见的行政法的分类有哪些?

1、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2、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行政法规范的性质)

3、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行政法的作用)

4、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民政行政法、卫生行政法、公安行政法等(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或行政管理领域)

第二章

一、行政主体的特点有哪些?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

2、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二、行政机关有哪些分类?

1、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国务院办事机构)和地方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

工作部门)

2、一般权限行政机关(各级人民政府)与部门权限行政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所设置的内部机构)

3、外部管理行政机关(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与内部管理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进行管理)

4、派出机关(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和派出机构(派出所、工商局设置的工商所、税务局设置的税务所等)

三、如何理解公务员的法律身份?

公务员具有多重的法律身份,即公民身份、国家公务员身份和机关的代表身份。

公务员是公民的一部分。作为公民,其享有宪法、法律和法规所赋予d各项权利,同时承担各项义务,能够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各种民事或劳动法律关系,也能够以行政相对人的身份参与行政法律关系。

四、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与受委托组织的区别是什么?

1、性质不同

受委托的组织不具有法律、法规所授予的职权,不是行政主体,只能以委托的行政主体的名义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而被授权的组织则享有法律、法规所授予的特定的行政职权,属于行政主体。

2、产生的依据不同

受委托的组织的权限、范围,只能依行政主体的行政委托行为产生;被授权的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则由法律、法规的授权而产生。

3、行为的后果不同

受委托的组织的行政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由行使委托权的行政主体承担,(如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申请人或被告是行使委托权的行政主体,而不是被委托的组织。)被授权的组织则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五、公务员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六、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第三章

一、行政行为的特征有哪些?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需有法律依据。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法律范围内根据立法精神和立法目的积极灵活地执行法律。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人协商或征得其同意。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并配合。

二、行政行为的效力有哪些?

1、确定力

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具有不可变更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更或撤销。确定力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均有不可争辩的效力。

2、拘束力

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即对有关的组织或个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效力,不能再作出与该行为相抵触或违反该行为的相关要求的行为。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有哪些?

1、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2、要式行政行为和不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

3、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实施对象及适用力)

4、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实施是否必须有行政相对人的申请)

5、单方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与多方行政行为(决定行政行为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数目)

6、羁束行政行为和裁量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能否进行主观判断)

7、几种特殊的行政行为:(1)、行政终局裁决行为(2)、国家行为

四、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1、主体条件

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人员,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是接受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的工作人员。非上述身份的主体所为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

2、主观条件

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主观上有凭借行政职权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并且显露出达到该种效果的意思表示,无论其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均不影响行政行为的成立。

3、客观条件

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并通过一定的外部行为方式表现出来。超越权限或滥用职权,也不影响行政行为的成立。

4、法律效果条件

行政行为作出后能够产生一定直接或间接的法律效果,使某些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使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因此受到影响。

五、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有哪些?

1、主体合法

所谓主体合法,是指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备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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