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搜救区域确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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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25号——辽宁省海上搜寻救助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25号——辽宁省海上搜寻救助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25号——辽宁省海上搜寻救助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04•【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25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事救捞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25号《辽宁省海上搜寻救助办法》业经2018年11月15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唐一军2018年12月4日辽宁省海上搜寻救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有效应对海上突发事件,规范海上搜寻救助活动,保护生命安全和海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海上搜寻救助(以下简称海上搜救)责任区域内从事海上搜救和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海上搜救,是指船舶、设施、航空器和人员在海上遇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失踪或者海域污染等突发事件时,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处置,救助遇险人员生命和控制海域污染等危害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海上搜救责任区域,是指国家划定的由我省承担海上搜救责任的海域。

第三条海上搜救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快速响应,生命至上、减轻损害的原则,实行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统一指挥、协同行动,分级管理、就近高效的体制,坚持预防与搜救相结合、专业队伍与社会力量相结合、自救与他救相结合的救助机制。

第四条海上遇险人员有无偿获得人命救助的权利。

具有海上搜救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均有义务对海上遇险人员实施人命救助。

第五条海上遇险涉及财产救助的,由救助方与被救助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平等协商解决;涉及社会力量对污染海域的泄漏物进行清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承担海上遇险时的财产救助责任,但条件允许的,可以为财产救助提供定位信息、通报联络相关单位等辅助性帮助。

船舶搜救方式(实用)

船舶搜救方式(实用)

搜救方式一、确定搜寻基点:根据1)收到遇险的时间和位置;2)当时的风流情况;3)本船位置;4)本船预计到达时间等确定搜寻基点的位置,位置确定以后,以此点为圆心,以10海里为半径作一个园,该园的外切正方形则定位开始阶段的最可能区域。

二、搜寻方式:1、单船扇形搜寻:用于很小的范围内搜寻。

办法如图,以一个航向接近基点2海里后,沿着此航向过基点航行4海里后,右转60°航行2海里后,再右转60°过基点航行4海里后,再右转60°航行2海里后,再右转60°过基点航行4海里后,再向右转向60°航行2海里后,再右转60°过基点航行2海里后,向右30°,然后在以上述方法进行又一次搜寻。

2、单船扩张方形搜寻:船舶以一个航向过基点航行4海里后,向右转向90°航行4海里,再向右转向90°航行8海里,再向右转向90°航行8海里,再向右转向90°航行12海里,再向右转向90°航行12海里,再向右转向90°航行16海里,再向右转向90°航行16海里。

如图:16´12´8´4´16´4´12´8´16´扇形搜寻扩展方形搜寻3、平行搜寻:适应于多条船舶一起进行搜寻。

如下图所示沿着基点的漂移基点漂移方向4´4´4´4´20´20´20´20´20´20´20´4´4´4´4´2 1 2 1 3两条船舶平行搜寻三条船舶平行搜寻4´4´4´4´20´20´ 20´20´20´ 20´20´20´20´ 20´4´4´4´4´4´4´42 1 3 4 2 1 35四条船舶平行搜寻五条船舶平行搜寻平行搜寻中1为搜救协调船4、船舶与航空器协作搜寻:如下图表示航空器;表示船舶。

基于MonteCarlo方法的确定海上搜救区域模型

基于MonteCarlo方法的确定海上搜救区域模型

另 一 方 面 ,影 响搜 救 区 域 的 另 一 个 指 标 就 是 初 始 位 置 误 差 ,不 妨 用参 数 来 定 义 初 始 粒 子 的 分 布 ,设 f、 ‘ 别 表 示 事 o 分 故 发 生 可 能 的最 早 、 晚 时 间 , 、 与 X、 表 示 对 应 时 间 一 的 位 置 和 误 差 范 围 ,则 初 始粒 子 的 分布 满 足 圆 正 态 分 布 ,标 准 差 为 =r 2,如 图 2所 示 : 始位 置 误 差 范 围 d 在 与 / 初 - 间呈 线 性 分 布 。 之 根 据 上 述 基 于 蒙 特 卡 罗 方 法 的 漂移 模 型 的 计 算 ,我 们 最 终 可 以给 出漂 浮 物 平 均 的 漂移 轨迹 和 搜 救 区 域 ,并 在 计 算 机 海 图上 得 以直 观 的显 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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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搜寻区域确定的计算机辅助方法

海上搜寻区域确定的计算机辅助方法

测搜 寻基 准 , 并考 虑位 置 总 或 然 误 差 、 用搜 寻 力 量 和覆 盖 因数 等 , 搜 寻 辅 助 系统 中 的 关键 部 可 对 分—— 搜 寻 区域 确定进 行研 究 , 建立搜 寻 区域 确定模 型 ,编制 相应 计算 机辅 助程 序 . 实例 验 证 该 方
法 的准确 性.
海 上搜 寻在 整 个 搜救 系统 中是 最 昂贵 、 危 险 最 和最 复杂 的部分 , 涉及 很 多计算 问题 . 国际海 事组 织 鼓励 有条 件 的 国家 开发 搜 寻 辅 助 系 统 或程 序 , 用 利
究成 果 ¨ 。 . 中 , 献 [ ] 用 P M 模式 模 拟 4发表 其 文 3利 O 计 算 东 中国海 8个 主 要 分 潮 的潮 汐 和潮 流 , 立 东 建 中 国海 的表层潮 流 数 值 预 报 模式 , 利用 潮 流 预 报 并
关键 词 :海上 搜救 ; 寻 区域 ; 寻 基点 ; 算机 辅助 方 法 搜 搜 计
中图分类 号 :U 7 . ; 9 5 1 ; P 9 .5 6 6 8 N 4 .2 T 3 1 7 文 献标 志码 : A
Co p t r a d d m e h d f r de e m i i g m a ii e s a c r a m u e - i e t o o t r n n rtm e r h a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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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人命搜寻救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人命搜寻救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人命搜寻救助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障海上人命安全,使海上遇险人员获得及时、有效的救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及承担的海上搜寻救助(以下简称搜救)责任区域内的人命搜寻救助活动以及与上述活动有关的单位、船舶、设施、航空器或人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及承担的海上搜救责任区域以外,由中国政府组织的搜救活动或派出搜救力量参与搜救活动以及涉及中国籍船舶、船员遇险的救助活动,亦适用于本条例。

第三条[主管机关]国家建立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在国务院领导下统筹研究全国海上搜救工作,研究讨论重大海上搜救问题,指导、监督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搜救应急反应工作。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上搜救工作;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海事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海上搜救业务的管理工作;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设臵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作为联席会议的办事机构,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对全国重大海上搜救行动进行组织协调和指挥。

1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设臵省级海上搜救中心,由有关政府部门及当地驻军组成,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搜救责任区内搜救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省级海上搜救中心设在所在地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由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沿海各地市人民政府应设臵市级海上搜救中心,由有关政府部门及当地驻军组成,在市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搜救责任区内搜救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市级海上搜救中心设在所在地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由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上级海上搜救中心应对下一级海上搜救中心的搜救行动进行业务指导,必要时上一级海上搜救中心可直接对海上搜救工作进行组织协调。

第四条[其他成员单位]渔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海上搜救中心组织、协调渔业船舶参加海上搜救行动。

卫生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海上搜救中心指定适当的医疗机构负责对海上伤病人员提供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援助。

海上搜救区域确定方法

海上搜救区域确定方法

海上搜救区域的确定方法海上搜救是通过量化一系列不确定因素,及搜寻目标最后的已知位置、搜救对象类型以及影响漂移的风况、海况等,计算搜寻区域以及搜寻时间随区域时间的演变,并且快速调动搜救力量再确定的搜救区域进行救援。

海上搜救区域的确定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搜救行动的成败,在本文中,重点介绍海上搜救区域的确定方法。

由于在确定搜救区域过程中涉及很多计算,我们将对搜救区域确定技术进行算法实现,并通过VC 编程实现搜救区域确定的辅助程序。

搜救区域的确定算法流程图基本信息采集系统遇险船舶基本信息海事卫星通信系统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系统海上安全信息播发系统搜救卫星系统1评估遇险情况在搜救事件的早期阶段,对事件的性质、时间和位置作出一些假设是不可避免的。

在确定搜救区域的过程中对遇险船舶的航线、最后已知位置、现场环境的的相关数据采集和分析都是十分重要的。

1.1船舶的目的地。

遇险船舶的计划航线是确定遇险位置的重要线索。

如果船舶的位置接近当时的计划航线,搜救人员则应该相信该位置的可靠性。

1.2遇险船舶最后已知位置。

遇险船舶或航空器最后已知位置和相对应的时间是一条重要的线索,因为它排除了在此的位置和时间之前遇险的可能性,同时显示遇险船舶沿计划航线航的准确性以及其到达最后已知位置的真是速度。

如果遇险位置而时间是已知的,那么搜寻计划人员可根据最后已知位置更好的估算其遇险位置。

1.3事故现场环境。

现场条件决定遇险人员是否还能生存,如气温极限和淡水供应情况等;另外,风和流导致的漂移会影响遇险现场。

2确定搜寻基准确定搜寻基准是搜寻目标在某一时刻的最可能位置。

根据遇险船舶的最后已知位置的情形,基准分为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区三种类型。

为了确定基准,首先要估算遇险船舶的最后已知位置,然后考虑风、流等漂移作用和目标的漂移时间,得出漂移的方向和距离,从而确定搜寻基准。

2.1遇险位置。

船舶或幸存者的最后已知位置的时间地点将决定基准的类型。

根据最初获得的信息,最后已知位置通常分为点、线、区三种情况。

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海上搜救应急预案随着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海上活动的增加,海上搜救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

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是指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或遇险情况时,为了有效、迅速地进行搜救行动而事先制定的一系列措施和程序。

本文将围绕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展开讨论,介绍其必要性、制定步骤以及应包含的内容。

一、搜救应急预案的必要性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制定对于保障海上安全和人员生命安全意义重大,具有以下几点必要性。

首先,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有助于提高搜救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当发生海上突发事件时,搜救行动的迅速响应和高效协作是非常关键的。

通过事先制定搜救应急预案,可以明确各部门和机构的职责、任务分工以及行动程序,提高搜救工作的组织性和执行力。

其次,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可以减少搜救工作中的错误和漏洞。

在紧急情况下,搜救行动往往处于高度紧张和压力之中,可能出现判断错误、行动迟缓等问题。

而通过预先制定搜救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反复训练和演练,可以降低因应对失误而导致的损失。

最后,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有助于提高海上安全意识和能力。

预案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需要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充分了解海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和规律,学习掌握相应的应对策略和技能,进而提高海上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二、搜救应急预案的制定步骤制定海上搜救应急预案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明确责任部门及相关人员。

根据海上搜救的实际情况,确定负责搜救工作的主要部门,并明确各个部门的具体职责。

第二步,收集和分析相关信息。

搜救应急预案的制定需要充分了解目标海域的地理环境、海况变化、人员流动情况等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的内容。

第三步,确定应急预案的组成和内容。

根据搜救工作的特点和需要,确定应急预案的组成结构和内容,包括预案的总则、预案的执行程序、人员调配和资源协调、通信与联络等。

第四步,制定具体的行动和处置方案。

根据海上搜救的不同情况和要求,制定具体的行动和处置方案,包括行动的启动、搜救区域的划定、搜救资源的调配等。

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

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

The heart is endless, and good is the most valuable treasur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有效搜寻救助海上遇险人员,规范海上搜寻救助活动,保护海上人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海域及国家划定的由本省负责的海上搜救责任区域内的海上搜寻救助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海上搜寻救助遵循“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统一指挥、科学安全、就近快速”的原则。

第四条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具有海上搜寻救助能力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参加海上搜寻救助。

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人员应当配合海上搜寻救助行动,及时接受救助。

第五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海上搜寻救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海上搜救中心应当加强海上搜寻救助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海上风险防范意识和救助技能,对在海上搜寻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六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海上搜寻救助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其设立的海上搜救中心,负责海上搜寻救助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

海事管理机构承担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具体履行海上搜寻救助行动的组织、协调、指挥职能。

第七条沿海市、县(区)海上搜寻救助责任区域由沿海市、县(区)海上搜救中心提出划定方案,经省海上搜救中心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海上搜救中心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编制海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二)确定海上搜寻救助力量;(三)组织、协调、指挥海上搜寻救助工作;(四)组织海上搜寻救助演习、训练及相关培训;(五)开展海上搜寻救助合作;(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海上搜救中心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

各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服从海上搜救中心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相应职责:(一)海事管理机构承担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并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及相关船舶、设施参加海上搜寻救助行动,必要时对海上搜寻救助现场实施交通管制;(二)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及协调组织渔业船舶参加海上搜寻救助行动,对渔业船舶遇险的海上搜寻救助行动提供技术支持;省海洋与渔业部门还应当负责监测海浪、潮汐和海温等,提供海洋预报、海上遇险人员轨迹预测信息;(三)交通运输部门及港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港口、公路及其他交通资源参加海上搜寻救助行动;(四)公安机关负责维护海上搜寻救助陆域现场治安秩序,为海上搜寻救助行动相关人员提供出入境便捷服务,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开展获救外国籍、无国籍人员和死亡、失踪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公安边防、海警部门负责海上搜寻救助现场治安秩序的管理,参加海上搜寻救助行动;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负责船舶、设施火灾现场扑救的组织和指挥,提供消防装备和技术支持;(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资源参加海上搜寻救助行动;(六)通信部门负责提供海上搜寻救助通信保障和技术支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海上无线电遇险和安全通信频率使用的保障工作,维护海上搜寻救助无线电通信秩序;(七)民航监管部门和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负责提供民用航空器的海上险情信息和海上搜寻救助技术支持,参加民用航空器的海上搜寻救助指挥和协调工作;(八)水利部门负责提供水文监测和情况预报信息;(九)气象部门负责提供相关区域的天气预报和灾害性气象信息,并提供海上搜寻救助所需的应急气象服务;(十)民政部门负责协调做好获救中国籍人员的临时生活安置和中国籍死亡、失踪人员的善后处置,协调处理中国籍死亡人员遗体;(十一)卫生部门负责提供遇险人员医疗急救保障,指派医疗专家提供远程海上医疗咨询,协调医疗机构人员赴现场执行海上医疗救助、医疗移送和收治伤病人员,协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疫情控制工作;(十二)财政部门负责为海上搜寻救助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十三)外事部门(港澳事务部门)负责协调获救和死亡、失踪外国籍、无国籍人员及港澳同胞的善后处置工作;(十四)台湾事务部门负责协调获救和死亡、失踪台湾同胞的善后处置工作;(十五)海关及边检部门、检验检疫部门根据职责负责为海上搜寻救助行动所需调用的跨国、跨地区海上搜寻救助相关人员、设备进出境及货物过驳提供便捷服务,协助做好获救和死亡外国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出入境及善后处置工作;(十六)其他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根据职责及海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做好海上搜寻救助相关工作。

海上搜寻救助规定

海上搜寻救助规定

河北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有效地开展海上搜寻救助,保障海上人命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海上搜救责任区域内的海上搜寻救助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海上搜寻救助(以下简称海上搜救),是指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人员在海上遇险,以及其他活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上人员伤亡、海域污染的突发事件时,海上搜救中心组织搜救力量,搜寻救助遇险人员、控制海域污染的活动。

第四条海上搜救坚持以人为本,具有海上搜救能力的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搜救的义务。

海上遇险人员有获得无偿救助的权利。

第五条海上搜救实行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快速高效原则,坚持国家专业救助力量、社会救助力量相结合,自救与他救并举。

第六条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上搜救工作的领导,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完善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提高海上搜救能力。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由有关单位参加的省海上搜救中心,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设在本省的国家直属海事管理机构。

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由有关单位参加的市海上搜救中心,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设在所在设区的市的国家直属海事管理机构。

沿海设区的市海上搜救责任区域,由省海上搜救中心提出划定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国家海上搜救中心备案。

第八条海上搜救中心主要职责包括:(一)执行有关海上搜救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接受上级海上搜救中心业务指导;(二)拟定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三)拟定海上搜救预算;(四)指定海上搜救力量;(五)组织、协调、指挥海上搜救行动;(六)组织搜救演习、演练及相关培训;(七)开展与其他搜救中心的搜救合作;(八)协调、指导有关成员单位加强海上搜救监测预警基础设施建设,构建成员单位信息共享机制;(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航空器失事时搜寻区域的确定方法

航空器失事时搜寻区域的确定方法

航空器失事时搜寻区域的确定方法摘要:航空器失事后, 一个完整的搜寻与救援工作是从最初确定航空器失事的地点到发现幸存者并对其实施救援的过程。

当航空器在机场附近或在机场跑道上失事时, 并不存在搜寻问题, 而是以营救为主; 但当航空器在山区、沙漠、海洋上空失事时, 确定搜寻区域的工作就显得特别重要。

搜寻工作的开展是以确定其可能的失事地点为依据, 随后逐步展开搜寻航线和救援的工作。

关键词:航空器;搜寻;区域一、确定搜寻区域的意义当航空器在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失事时,并不存在搜寻问题,当航空器在山区、沙漠、海洋上空失事时,确定搜寻区域的工作就显得特别重要。

搜寻工作的开展是以确定其可能的失事地点为依据,随后逐步展开搜寻和救援工作的。

在展开搜寻时,如航空器在没有任何迹象的情况下失去通信联系,或来不及报告其准确位置就已失事,又或者地形复杂、天气恶劣、没有目击者报告等,就使确定准确的搜寻区域的工作相当困难。

这时需要确定几个不同的区域来加以搜寻。

在人员和航空器数量都缺乏的条件下,在几个区域内搜寻,容易错过最佳的救援时机,所以在发生事故前,我们必须建立搜寻区域确定方法的指导文件,以便在事故发生时可更有效的实施搜寻与救援工作。

二、航空器失事时搜寻关键技术1、面向不同搜寻基准的航空器失事区域预测。

航空器搜寻过程中所参考的位置点、线或区域称之为搜寻基准。

航空器的失事区域预测主要面向上述三种不同的基准来进行:(1)如果已知失事航空器进行空地联络的最后一个位置,可基于此结合航空器性能、气象环境等参数计算航空器的坠落轨迹,并根据此来确定航空器坠落点。

该坠落点代表了航空器的最有可能存在的位置,可作为搜寻区域基点,具体的失事区域可基于该搜寻基点来推测。

在基点区域内,失事航空器的坠落区域呈圆形正态分布,离所确定的搜寻基点越近,则失事航空器存在的概率越高,反之,失事航空器存在的概率就越低。

(2)如果航空器在失踪前位于某一条航线上的两个位置报告点之间飞行,但无法确定失事航空器具体在哪一个位置失事,则可认为航空器在该航线上每个位置点的可能性相等。

海上搜救中搜寻区域确定方法研究

海上搜救中搜寻区域确定方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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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 存者 的位 置 。通 常 有两类 力 量使 搜 寻 目标 产 生移 动 或漂 移 : 和流 。 为了计 算幸 存 者 的位 置 : 必须 风 就 估 算漂 移的方 向和速 率 。一 旦 估算 出风 压差 和 总流 压差 矢量 的大 小 和方 向 , 可 以根 据 矢量 迭 加 原 理 就 计 算 出漂移 的方 向和速 度 。从 而进 一步 确定 搜 寻 区 域 。 以对渔 船 M75 3 86 K的 搜 寻 为例 , 体说 明洋 面 具 模 式下搜 寻 区域 的确定 方法 。海难 事故 的基 本信 息 如图 1 所示 。
搜 寻是整 个 搜 救 过程 中最 昂贵 、 危 险 和 最 复 最
杂的一部 分 。无论 是 陆地 还 是 海 洋 , 划 搜 寻 的第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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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上搜 救 中搜 寻 区域 确 定 方 法 研 究

83海上搜救解析

83海上搜救解析
应,将不进行该搜救服务的决定报告相关部门; (3)如果未与搜救机构联系,可考虑不进行报告; (4)当遇险船位于远离陆地的海上或通航密度小
的水域时,应对不报告或不驶往的决定进行重新 考虑。
2.搜寻职能
1)搜寻行动计划和电文 2)制定自己的搜寻计划——考虑漂移影响,估计遇险船舶或
幸存人员最可能的位置;决定搜寻区域;选择搜救设施和设备以备使用; 选择搜寻模式;计划现场协调。
要求精确导航,因此,第一段航程通常顺风 航行,以减少航行误差。
5S 3S
6S 4S 2S S S 3S 5S 7S
2S 4S 6S
图6-2扩展方形搜寻(SS)
扩展方形搜寻方式
3S
S
2S
4S
(2)扇形搜寻
当准确知道搜寻目标的位置并且搜寻范围较小时 最有效。
可以在基准点位置放置一个适当的标志(如:烟 雾浮、无线电信标),用作标识该搜救模式中心 的参考或者助航标志。
动: 远洋事故: ①终止主动搜寻行动; ②通知赴援船舶继续其预定航程并通知陆基当局; ③向搜寻区域内的所有船舶发送信息,请求继续保持瞭望。 沿海事故: 与陆基当局就终止搜寻进行协商。
2)搜寻成功
当全部救助行动均已完成时,现场协调人应立即 通知所有搜救设施终止搜救行动。
现场协调人应把搜寻结束通知搜寻任务协调员, 并提供下列详细情况:
职责,直到搜救任务协调员SMC安排解除其职责为止。
二、实施援助
1.船舶援助的初始行动 2.搜寻职能 3.救助职能
1.船舶援助的初始行动
1)实施援助的船舶
(1)紧急行动 ①确认收到遇险信息。 ②收集可能收集到的信息。 ③在国际通信频率上保持连续值守:500kHz;2182kHz;
156.8MHzFM;GMDSS设备。 当船舶试图将情况转告搜救系统时,应保持与遇险船舶的通信联络。 应通知遇险船舶下列信息: ①本船的识别号、呼号、名称;②本船船位;③本船航速和预计到达遇

解析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解析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9第28号)《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9年9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9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有效地应对水上突发事件,规范水上搜寻救助活动,保护人命安全和水域环境,减少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通航水域和国家划定的由本省负责搜寻救助的海域开展水上搜寻救助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上搜寻救助,是指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人员在水上遇险,以及从事水上水下作业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水域污染等突发事件时,水上搜救中心组织、协调搜救力量,搜寻救助遇险人员,控制、减轻水域污染等危害的活动。

第三条水上搜寻救助坚持以人为本,优先救助人命,尽力控制、减轻危害。

遇险人员有获得无偿救助的权利。

第四条水上搜寻救助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体制,坚持预防与搜寻救助相结合、专业搜寻救助与社会搜寻救助相结合,遵循统一指挥、就近快速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上搜寻救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的领导,建立水上搜寻救助体系,完善水上搜寻救助机制,加强水上搜寻救助能力建设。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水上搜救中心应当加强水上搜寻救助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水上风险防范意识和救助意识,对在水上搜寻救助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水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水上搜寻救助工作。

经省水上搜救中心批准,水上搜救中心可以按照水域联合设立。

水上搜救中心可以设立搜救分中心。

市、县水上搜寻救助区域由省水上搜救中心提出划定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国家海上搜救中心备案。

海上搜救计划的制定

海上搜救计划的制定
情 况 。即 被 搜 寻 的 目标 所 在 范 围 区 域 较 小 。方 法
是: 搜 寻船 穿过 基 点后 搜 寻 2 n m i l e s , 然 后 向 右转 向
图 2 扩展 方 形搜 寻

龋 点


1 2 0 。 继续搜寻 2 n m i l e s , 再次 向右转 向 1 2 0 。 继续搜 寻4 n mi l e s 并 穿 过基 点 , 过基点 2 n m i l e s后 重 复 前 述过程直到完成第一阶段的搜寻。当完成第一阶段 搜寻后未发现 目 标时 , 应立 即进行第二阶段的搜寻, 即过基 点后 向右 转航 向 3 O 。 再 重 复进 行第 一 阶段 的 搜寻方式。如图 1 所示 ; 扩展方形搜 寻方式适用于 搜 寻 的 目标 不 曾被看 到 的情况 。即被搜 寻 的 目标 所
下:
1 ) 所 报事 故 的地点 、 时间 t ;
收稿 日期 : 2 0 1 2—1 1 —1 8
2 ) 赴 援船 到达 现场 的时 间间 隔 t 。 ;
) , 男, 天 津人 , 高级 讲 师, 现从
作者简介 : 李维利 ( 1 9 6 5 一
3 ) 难船或艇 、 筏在 时间 T内的漂 移 ( T= t +
关 键词 : 海上搜 救
0 引言
搜救 计 划
组 织组成
4 ) 海 面搜 寻协 调 船 ( C S S ) : 指定 在 特定 搜 寻 区
为了更加有效地救助海上生命 和财产 , 国际海 事组 织 ( I MO) 先后 于 1 9 7 1 、 1 9 9 8年通 过 了《 商 船 搜 寻救助手册》 和《 国际航空 和海上搜救手册》 , 以规 范商船船 长 的搜 救行 为。1 9 7 9年 I M O又通 过 了

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1.13•【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水上人命遇险的发生,规范水上搜寻救助行为,保护水上人命安全和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际公约,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上搜寻救助,是指船舶、设施、航空器、人员在水上遇险,以及其他活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上人员伤亡、水域污染的突发事件,水上搜救中心组织搜救力量,搜寻救助遇险人员、控制和清除水域污染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域和国家划定的由本省负责搜寻救助的海域开展搜寻救助及其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水上搜寻救助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就近快速、社会参与的搜寻救助体系。

水上搜寻救助坚持以人为本,人命无偿救助、预防与救助相结合、专业救助力量与社会救助力量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的领导,建立水上搜寻救助体系,提高水上搜寻救助能力,完善水上搜寻救助运行机制。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本搜寻救助区域内的水上搜救工作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组成的水上搜救中心,组织、协调、指挥水上搜寻救助工作。

省水上搜救中心设在省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

沿海、沿江的市、县水上搜救中心设在所在地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其他需要设立水上搜救中心的市、县水上搜救中心设在所在地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水上搜救中心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立搜救分中心。

上级水上搜救中心应当指导和协助下级水上搜救中心的搜寻救助工作,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由下级水上搜救中心负责指挥的水上搜寻救助活动。

各市、县水上搜寻救助区域由省水上搜救中心提出划定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备案。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27•【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海事救捞正文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2019年9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搜寻救助组织第三章预警与报告第四章应急处置与救援第五章救援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搜寻救助工作,及时、有效搜寻救助海上遇险人员,保障人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海域和国家划定由本省负责的海上搜寻救助责任区域内,从事海上搜寻救助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海上搜寻救助,是指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以及人员在海上遇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失踪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遇险人员救援的活动。

海上遇险人员包括:(一)发生海难事故的船舶、设施上的人员;(二)海上失事或者迫降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员;(三)海上突发伤病需要紧急救治的人员;(四)其他海上遇险人员。

第四条海上遇险人员有获得无偿救助的权利。

具有海上搜寻救助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对遇险人员有进行救助的义务。

第五条海上搜寻救助工作应当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科学施救,遵循政府领导、统一指挥、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预防与救助相结合、专业搜寻救助与社会搜寻救助相结合、自救与他救相结合。

第六条省和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上搜寻救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海上搜寻救助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健全海上搜寻救助体系和应急反应机制,提高海上搜寻救助能力。

第七条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上搜寻救助的宣传教育,普及海上避险与求生知识,增强公众海上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公众海上避险救助能力。

基于随机粒子仿真的海上搜寻区域确定

基于随机粒子仿真的海上搜寻区域确定

ls e fl ea d p o et o t ema i m x e t nmu sa c rao bet ,b iga rf,n e st ed — o s so i n r p ryt h xmu e tn ,amii m erh a e f jcs en d it ed o b e f o
e ft e s r i a u tca e s n i- t rt r e a e n smu a e a e n t e e s mb ed i d 1 ao h u v v l i ld p r o -n wa e a g th sb e i l td b s d o h n e l rf mo e .Si lto s t mu a in
第 3 4卷 第 3期
21 0 1年 9月
中 国 航

Vo . 4 NO 3 13 .
S p. 2 1 e 0 1
N AV I GA T6321)3 04 6 1o一45 (010—03 —0
基 于 随 机 粒 子 仿 真 的 海 上 搜 寻 区域 确 定
Xi oF n bn a a g i g, Y n J nYih n , Z a g Xi y o g, i c e g h n n u
( y L b r tr fM a ieSm ua in a d C n r l Ke a o a o y o rn i l t n o t o ,Da in M a ii i e st o l rtme Un v r i a y,
Da i n 1 0 6,Ch n la 6 2 1 i a)
Ab ta t n o d rt mp o ePr b b l y o u c s P )o e r h a d Re c e( AR)o e a i n n e u e t e s r c :I r e o i r v o a i t fS c e s( OS i fS a c n s u S p r t sa d r d c h o

海上遇险人员搜救方法探讨

海上遇险人员搜救方法探讨

海上遇险人员搜救方法探讨摘要:海上遇险人们搜救任务是非常艰巨以及复杂的,需要将海上的气象、海况情况、遇险方位导航信息进行全面的了解,对遇险人员的生存机会以及剩余时间有所了解。

在进行海上遇险人们救助的时候,用来救助的船只以及装备都需要具备优秀的性能,建立起来一支拥有丰富经验,高度职业化的救助队伍是非常重要的,与此同时,还需要将不怕牺牲、勇往直前的无私奉献精神给投入到海上遇险救助队伍当中。

关键词:海上遇险;人员搜救方法;分析;讨论0.引言从实际情况来看,关于人员搜救的具体情况,很多都是因为人员失踪被发现才进行搜索,再加上援救存在着局限性,导致搜救的效果非常差。

伴随着东海救助站的成立以及救助待命机制的成立,将以往搜救的经验结合起来,使海上搜救工作可以从制度建立和组织指挥等方面做到更加的规范化以及科学化,将海上搜救力量的职业能力给体现出来。

1.海上搜救的具体流程以及措施1.1组织搜救任务在执行海上救助任务的时候,需要通过五个阶段,而这五个阶段是从搜救系统开始到海上事故的发生以及对事故发生所作出相对反应的过程。

这五个过程被分为事故发生、最初行动、执行计划的制定、采取行动、救助结束。

发现海上事故,指的是搜救人员或者相关的机构各种渠道中知道了海上有可能存在着经济救助情况;最初行动就是报警,获取更多的讯息,情况过于紧急需要采取其他阶段的行动;行动计划制定包括了,搜救计划、救助计划、幸存者合适的运送方向、安全地点等;计划制定了就需要进行采取行动,将搜救设备运送到现场展开搜寻,对幸存者展开救助,如果受伤采取紧急处理并第一时间送往医疗机构;这一系列的工作做完了之后,需要返回单位将相关的情况进行汇总并汇报,并为其他的任务做准备[1]。

1.2实施海上搜救任务1.2.1扇形搜索如果发生事故的区域面积较小,就可以采用扇形搜索来完成搜索,这种搜索方法主要用在将基点作为中心的一个圆形区域,因为基点附近的区域非常容易航行,对有可能发现目标的区域进行仔细搜索。

基于Monte Carlo方法的搜救区域预测算法

基于Monte Carlo方法的搜救区域预测算法
(. 国科 学 院 沈 阳 自动化 研 究所 , 阳 10 1 ;. 国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 京 10 4 ) 1中 沈 10 6 2 中 北 0 0 9 摘 要 : 出一 种 海 洋 环境 下搜 救 区域 预 测 算 法 , 据 搜救 目标 最 后 已知 位 置 和 时 问 , 提 根 依据 目标 海 上 漂 流
中 图分 类 号 : 7. U66 8 文 献标 志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175 (0 00 —1 20 1 7 9 3 2 1 ) 1 3 —4 0
海上 搜 寻范 围指 海 上 失事 目标 受 风 力 海 浪 等 环境 因素 影 响 位 置 飘 移 后 可 能 的 位 置 范 围 ,
充 足 的环 境 数 据 , 要 在 海 上 各 区 域 建 立 完 善 需 和健全 的海 洋 环 境 预 报 机 制 , 只有 具 备 了完 善 和准确 的数 据 , 能 使 得 算 法 的优 越 性 得 到 充 才
收 稿 日期 :0 90 7 20 21
修 回 日期 :0 90 —3 20 —81 作 者 简 介 : 海峥 (99)男 , 士生 , 师 。 刘 17 , 硕 工程
些特殊 区域 , 如沿岸潮 流 、 岛屿 、 汐 、 潮 内河水 流
等 因素则需 要特 殊考虑 。
1 2 算 法应用 条件 .
响 。只 考 虑 时 段 平 均 海 洋 环 境 因素 影 响 , 视 忽
过程 的即时 性 显 然 是不 足 的 。后 者 在 考 虑 风 压
应 用 Mot al 法 的 首 要 条 件 是 具 备 n ̄C r o方
第 3 9卷
第 1 期 S P Fra bibliotekI 船 海 工 程
OCE AN ENGI NEERI 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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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搜救区域的确定方法
海上搜救是通过量化一系列不确定因素,及搜寻目标最后的已知位置、搜救对象类型以及影响漂移的风况、海况等,计算搜寻区域以及搜寻时间随区域时间的演变,并且快速调动搜救力量再确定的搜救区域进行救援。

海上搜救区域的确定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搜救行动的成败,在本文中,重点介绍海上搜救区域的确定方法。

由于在确定搜救区域过程中涉及很多计算,我们将对搜救区域确定技术进行算法实现,并通过VC 编程实现搜救区域确定的辅助程序。

搜救区域的确定算法流程图
基本信息采集系统
遇险船舶基本信息
海事卫星通信系统
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系统
海上安全信息播发系统
搜救卫星系统
1评估遇险情况
在搜救事件的早期阶段,对事件的性质、时间和位置作出一些假设是不可避免的。

在确定搜救区域的过程中对遇险船舶的航线、最后已知位置、现场环境的的相关数据采集和分析都是十分重要的。

1.1船舶的目的地。

遇险船舶的计划航线是确定遇险位置的重要线索。

如果船舶的位置接近当时的计划航线,搜救人员则应该相信该位置的可靠性。

1.2遇险船舶最后已知位置。

遇险船舶或航空器最后已知位置和相对应的时间是一条重要的线索,因为它排除了在此的位置和时间之前遇险的可能性,同时显示遇险船舶沿计划航线航的准确性以及其到达最后已知位置的真是速度。

如果遇险位置而时间是已知的,那么搜寻计划人员可根据最后已知位置更好的估算其遇险位置。

1.3事故现场环境。

现场条件决定遇险人员是否还能生存,如气温极限和淡水供应情况等;另外,风和流导致的漂移会影响遇险现场。

2确定搜寻基准
确定搜寻基准是搜寻目标在某一时刻的最可能位置。

根据遇险船舶的最后已知位置的情形,基准分为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区三种类型。

为了确定基准,首先要估算遇险船舶的最后已知位置,然后考虑风、流等漂移作用和目标的漂移时间,得出漂移的方向和距离,从而确定搜寻基准。

2.1遇险位置。

船舶或幸存者的最后已知位置的时间地点将决定基准的类型。

根据最初获得的信息,最后已知位置通常分为点、线、区三种情况。

点:遇险船舶报告其遇险船位,或者其他船舶观测到其遇险船舶位置并报告给搜救人员,或者搜救人员根据遇险船舶在遇险前的可靠船位的计划航线通过航迹推算的出的遇险位置。

线:如果有遇险船舶的计划航线或者遇险前测到的一条位置线,那么遇险船舶可能就位于这条直线上。

区:当具体位置、具体线都未知,则确定一个遇险未知的高概率区域。

2.2海上漂移
遇险事故发生后,由于受到总水流和风压差的影响,可能使搜寻目标产生漂移。

为计算搜寻目标的位置,必须估算出风压差和总水流矢量的大小和方向,并根据矢量叠加原理计算漂移的方向和速度,预测搜寻基准。

为简化模型,在搜寻计划中总水流通常只考虑影响最为显著的海流和风生流。

而计算中我们均取遇险事故发生后的一段时间内的平均海流和风生流。

除总水流外,风压差也能使搜寻目标产生漂移。

漂移速度大致与风速成正比,漂移方向在总体上沿下风向。

风压漂移方向与下风方向的夹角称为风压偏角。

取顺时针方向的转角为正,如果目标风压移动方向与下风向的夹角度数为α,那么在下风向左侧的风压偏角为-α,右侧的风压偏角为+α。

将风压漂矢量和总水流矢量合成就得到总漂移矢量。

具体计算细节参考文献《海上搜寻区域确定的计算机辅助方法》
向左漂移
向右漂移
风压偏角与下风向的关系
总漂移(左)
总漂移(右)
总漂移矢量的两种情形
3确定搜寻区域
搜救区域是由搜救人员确定的最有可能包含搜索目标的地理区域。

确定搜寻区域,首先估算位置总或然误差,然后计算搜索半径,最后利用基点或基线以及搜寻半径来确定需要搜寻的区域。

3.1位置总或然误差
位置总或然误差E(简称总或然误差),是衡量搜寻目标位置的不确定性(基准计算误差)和搜寻设施精确航行能力的综合尺度,也是决定搜寻区域大小的一个重要因素。

E的计算公式如下:
E=√X2+Y2+D e2
E的单位是海里,X为目标初始误差,Y为搜寻设施位置误差,D e为漂移误差。

3.1.1目标初始位置误差
目标初始位置误差X的计算公式为:
X=Fix e+DR e
式中:Fix e为搜寻目标定位误差,DR e为搜寻目标航迹推算误差。

Fix e的取值可参考定位误差表,DR e与推算航程的长度成正比。

商船的航迹推算误差取推算航程的5%,小艇则取15%。

定位误差表
3.1.2设施位置误差
搜寻设施误差Y的计算公式为:
Y=Fix e+DR e
Fix e为搜寻设施的定位误差,取值参考定位误差表,DR e的计算方法同上。

3.1.3漂移误差
漂移误差D e的计算公式为:
D e=√ASWDV e2+TWC e2+lW e2∗t
式中, ASWDV e表示平均风误差引起的漂移速度误差; TWC e表示总水流误差;LW e表示风压误差;t表示漂移时间长度。

对于实际观测的风向风速变化缓慢的风力数据,ASWDV e取0.3海里;其他情况下取0.5海里。

在《国际航空和海上搜救手册》的附录中可查出各种漂浮物的风压误差LW e,而总水流误差TWC e可由下列公式计算:
TWC e=√TC e2+SC e2+WC e2+OWC e2
式中:T C e表示潮流误差;SC e表示海流误差;WC e表示风生流误差;OWC e表示其他水流误差。

在具体场合中,上述水流中有的水流不一定存在,要视情况舍取。

如果总水流作为一个整体观测的,当测到的数据能代表目标所在海域的总水流时,TWC e取0.1海里,否则取0.2海里,不用再估算总水流误差的各个分量;如果没有观测总水流,又没有其他更为准确的办法估算各个分量,则T C e、SC e、 WC e和OWC e可分别取0.3海里。

如果按照上述海上漂移算法取平均基准,那么漂移误差D e的计算公式为:
D=D e(L)+D e(R)+RL
2
式中:D e(L)表示左基准的误差,取从最后已知位置(LKP)到左基准的距离的12.5%;D e(R)表示右基准的误差,取从最后已知位置到右基准的距离的12.5%;RL表示左右基准之间的距离,如图:
LKP
平均基准的误差
3.2搜寻半径
位置总或然误差E确定后,可用下式计算搜寻半径:
R=f s∗E
式中:f s表示最佳搜寻因素,是一个基于相对搜寻能力的数值。

根据基准类型,用积累相对能力Z rc可以表得到最佳搜寻因数。

Z rc等于先前所有积累相对搜寻能力再加上下一搜寻行动的相对搜寻能力,即
Z re=Z r1+Z r2+Z r3+⋯+Z rn
式中:Z m表示即将要开展的搜寻行动的相对搜寻能力,其计算公式为:
Z r=
VTW
√X2+D e2+Y2
式中:V表示搜寻设施的速度;T表示的搜寻时间长度;W表示搜寻设施的扫视宽度。

3.3搜寻区域的确定
根据基准不同,可利用的基点或基线来确定搜寻区域。

3.3.1基点确定搜寻区域
在单个基准点时,以基准点为圆心、以搜救半径R为半径的圆周外切正方形为最佳搜寻区域。

实际采用的搜救区域是根据可用的搜救力量及其他限制条件下要达到的搜寻效果对此区域作出相应调整,但总的来说,仍是以搜寻基准为中心或大或小的矩形。

单基准点正态分布的最佳搜寻区域
在左右两个漂移分支基准点的情形下,分别以左右两个基准点为圆心,以R为半径画圆,
这两个圆周的外切圆即为最佳搜寻区域,如图:
LKP
基于两个漂移分支基准点的最佳搜寻区域
3.3.2基线确定搜寻区域
在基线情形下,以基准线的两个端点及中间转折点为圆心、以R为半径做圆,这些圆周的切线所围成的矩形(或多边形)为最佳搜寻区域。

基于基准线的最佳搜寻区域
4搜寻区域的确定模型的软件实现
根据上述的分析,在只考虑风和流漂浮物的影响的情况下,借助计算机,引入蒙特卡洛算法,减小存在着的很多不确定因素和误差,并用Matlab 语言编写一个演示性的海上搜救区域确定软件,输入相关数据即得到失事船舶的漂移轨迹和最终搜寻区域。

软件预期实施效果图
重点参考《国家海上搜救手册》(中国海事搜救中心、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大连海事大学编)
漂移信息搜寻区域
遇险船舶船名遇险位置遇险时间
海面风资料设定总水流信息风压信息
或然误差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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