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病假工资规定
四川各种假期及其待遇
四川各种假期及待遇一、职工带薪年休假)①《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一)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 号)第二条二款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七条二款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
2024年劳动法对请假规定
2024年劳动法对请假规定2024年劳动法对请假规定篇1国家规定的请假工资算法1、对于病假工资,用人单位可以在合同中与职工进行约定,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就可以。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0.9天和67.4小时,可以照此折算出员工日平均工资。
2、对于事假工资,企业完全可以不支付。
3、职工请事假(含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照发工资的制度。
企业根据职工的不同性质而实行不同的制度,企业中的工人由于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所以一般在事假期间不发工资;企业中的行政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不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请事假每个季度在两个工作日以内的,照发工资,超过两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天数不发工资。
4、职工休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间和路程期间内,照发本人的.标准工资。
5、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经过单位领导批准,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期。
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前去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6、职工可以享受本单位的带薪年休假。
年休假一般为5至15天。
2024年劳动法对请假规定篇2一、法定节假日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修订)》规定,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11天:(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川府发〔1981〕8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1981年5月19日川府发〔1981〕80号)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即国发〔1981〕52号文),已印发各地、各单位。
现根据国务院规定的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可适当提高病假期间工资的人员,除国务院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外,对于曾获得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授予战斗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也可以提高病假期间的工资。
提高病假期间工资的幅度,一般可按百分之十掌握,但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
凡是需要提高病假期间工资的,省人民政府授权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和省府各部门审查批准。
二、工作人员病愈复工后不久又继续休养,其病假时间如何计算,半日工作半日病休人员的工资如何发给的问题,在国务院没有统一规定之前,可暂按以下原则办理,即:工作人员长期生病,病愈后恢复工作的,须有县以上医院证明,并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
复工后,因工作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需要继续休养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
如果患病并末痊愈则是有意要求医生开具证明提前复工,上班时间很短,又请病假的,则应将其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工作人员患病以后,因身体衰弱,经组织批准,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其工资可以照发。
三、一九六四年二月二十九日省人事局《关于执行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第三条的具体规定》,文到之日即行废止。
川劳人险[1988]034号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意见
首页 > 政策法规 > 劳动关系 > 劳动合同川劳人险[1988]034号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意见川劳人险[1988]034号各市、地、州、县劳动人事(劳动)局,省级各部门: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和<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即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现对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解答:一、关于执行病假、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的范围和时间方面的问题1、问:省政府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适用哪些范围?执行时间如何掌握?答:省政府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是四川省地方法规性文件,因此,在四川省范围内的中央、省、市、地、县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及企业性单位,自1988年11月1日起对《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和《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暂行规定》均应同时、全面贯彻执行。
其中,对1988年10月31日及以前死亡的职工,按过去有关规定处理;1988年11月1日以后死亡的,按省政府川府发[1988]l70号文规定办理。
2、问: 执行省政府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后,过去已按有关病假死亡待遇处理了的,怎么办?答:省政府川府发[1988]170号文下发后,对死亡职工过去已按《劳动保险条例》做一次性处理了的,不再变动;凡按省政府发[1987]62号文件规定,其生前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或生活困难补助金实行定期或不定期补助的,可从1988年11月1日起,改按省政府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规定待遇标准执行。
过去已按有关病假、死亡待遇规定处理了的,其待遇一律不补发。
3、问: 省政府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从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川府发[1987]62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省劳动人事川劳人险[1987]014号和021号文件还执不执行?答: 省劳动人事厅川劳人险[1987]014号和02l号文件也于1988年11月1日同时停止执行,改按本解答意见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病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病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12.26•【字号】川人社发〔2016〕61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病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6〕61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切实维护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经研究,现就病残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领取条件凡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个人(含个体参保人员),均可申领病残津贴。
申领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市(州)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及以上的。
二、关于待遇标准病残津贴按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计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病残津贴随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调整相应调整。
三、关于办理程序参保人员本人或监护人(代理人)向现参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病残津贴。
对符合条件并经批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批准的次月起,向本人按月支付病残津贴。
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应进行领取资格认证,不得重复享受病残津贴。
具体办理程序另行制定。
四、关于待遇停发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有以下情形的停止或暂停发放病残津贴。
(一)经复查鉴定为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停止发放病残津贴;不按要求参加复查鉴定的,暂停发放病残津贴。
(二)办理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按规定计发其基本养老金,停止发放病残津贴。
(三)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死亡的,停止发放病残津贴。
五、关于劳动能力鉴定各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严格按照国家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和相关政策对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鉴定,客观、公正地出具鉴定结论,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病假及年休假制度2024版
一、病假制度1.受雇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三个月后,享有病假制度。
2.病假天数根据员工在公司工作时间的长度,逐渐增加,具体标准如下:a.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员工,每个月可享有1天病假,共计12天病假。
b.工作时间满一年不满三年的员工,每个月可享有1.5天病假,共计18天病假。
c.工作时间满三年不满五年的员工,每个月可享有2天病假,共计24天病假。
d.工作时间满五年的员工,每个月可享有2.5天病假,共计30天病假。
3.员工需提前向其直接上级和人力资源部门申请病假。
如情况紧急,可事后补办手续。
4.病假有相应的证明要求,员工需提供合理的医疗证明或出院小结等。
二、年休假制度1.受雇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后,享有年休假制度。
2.年休假天数根据员工在公司工作时间的长度,逐渐增加,具体标准如下:a.工作时间满一年不满三年的员工,享有5天年休假。
b.工作时间满三年不满五年的员工,享有10天年休假。
c.工作时间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员工,享有15天年休假。
d.工作时间满十年的员工,享有20天年休假。
3.年休假需提前一个月向其直接上级和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由上级批准后方可休假。
4.年休假需提供详细的休假计划,包括休假开始日期、结束日期等。
三、病假及年休假的相关规定1.病假及年休假不可累积使用,如无特殊情况需在规定期限内使用完毕。
2.病假可累积到下一年度使用,但最多累积两年,不得超过员工个人年假的两倍。
3.年休假不可累积到下一年度使用,不得兑换成现金或支付报酬。
4.病假及年休假期间,员工仍享受基本工资待遇。
5.如员工无故不按规定使用病假或年休假,公司有权进行相应的扣款或处罚。
6.如员工使用病假或年休假期间出现其他违纪行为,公司有权做出相应处理。
以上为本公司病假及年休假制度的具体规定,旨在保障员工的健康和休息权益,同时也呼吁员工合理使用假期,提高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
注:本制度内容及条款仅为2024年版,具体情况以公司最新规定为准。
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意见及补充意见
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意见及补充意见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意见川劳人险[1988]034号各市、地、州、县劳动人事(劳动)局,省级各部门: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和<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即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现对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解答:一、关于执行病假、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的范围和时间方面的问题1、问:省政府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适用哪些范围?执行时间如何掌握?答:省政府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是四川省地方法规性文件,因此,在四川省范围内的中央、省、市、地、县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及企业性单位,自1988年11月1日起对《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和《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暂行规定》均应同时、全面贯彻执行。
其中,对1988年10月31日及以前死亡的职工,按过去有关规定处理;1988年11月1日以后死亡的,按省政府川府发[1988]l70号文规定办理。
2、问:执行省政府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后,过去已按有关病假死亡待遇处理了的,怎么办?答:省政府川府发[1988]170号文下发后,对死亡职工过去已按《劳动保险条例》做一次性处理了的,不再变动;凡按省政府发[1987]62号文件规定,其生前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或生活困难补助金实行定期或不定期补助的,可从1988年11月1日起,改按省政府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规定待遇标准执行。
过去已按有关病假、死亡待遇规定处理了的,其待遇一律不补发。
3、问:省政府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从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川府发[1987]62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省劳动人事川劳人险[1987]014号和021号文件还执不执行?答:省劳动人事厅川劳人险[1987]014号和02l号文件也于1988年11月1日同时停止执行,改按本解答意见执行。
2019年成都病假工资规定,如何计算?
2019年成都病假工资规定,如何计算?2019年成都病假工资规定【法律依据】《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具体内容】第二条职工(包括学徒工、熟练工、实习生、练习生)因工负伤(含职业病)在停工治疗期间,工资照发。
第三条职工患病(含非因工负伤),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为:(一)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二)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三)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
经济效益差,难以实现上述标准的企业,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的程序,审议决定下浮比例,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
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上级劳动部门批准。
第四条职工患病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上的病假工资为:(一)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二)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5%发给;(三)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以上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
第五条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而又符合离、退休后享受原工资照发待遇的职工和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六条职工在患病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低于学徒工第一年生活补贴标准的,应按学徒工第一年生活补贴标准发给。
第七条病假期间,当年内几次病假时间累计计算,跨年度的与上年最后一次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病假累计在六个月以上的,复工时,应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同意,复工后,应有一个月的试工期,试工期工资照发。
成都病假工资计算病假工资的计算,首先要确定两个变量,一是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二是病假工资的计算期限。
1、计算基数(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成都病假工资规定2020文档
成都病假工资规定2020文档Chengdu sick leave wage regulation 2020 document编订:JinTai College成都病假工资规定2020文档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下面小泰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成都病假工资规定2019”,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成都病假工资规定2019: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机关事业单位病假的相关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病假的相关规定为了适当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原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待遇按以下规定发给:一、机关工作人员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
②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②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90%计发。
②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全额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70%计发。
②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80%计发。
4、上述人员病假期间,应按一定比例发给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津贴)。
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津贴)的计发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三、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试用期、见习期和熟练期间的病假待遇,分别按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间的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资。
四、工作人员患病以后,因身体衰弱,经组织批准,半天工作半天休养的,其工资可以照发。
婚假的规定根据《婚姻法》以及《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一)婚假: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23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2022年四川病假工资
2022年四川病假⼯资我们国家是出台了病假期间的规定了的,并且表⽰职⼯在病假期间也是可以按照⼀定⽐例进⾏⼯资的领取的。
那么⼤家知道2022年四川病假⼯资是什么吗?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20年四川病假⼯资(⼀)连续⼯龄不满10年的,按本⼈⼯资的70%发给;(⼆)连续⼯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资的80%发给;(三)连续⼯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资的90%发给;(四)连续⼯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
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会或职⼯代表⼤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
下浮的⽐例⼀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
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职⼯患病,医疗期内停⼯治疗在6个⽉以上的,其病假⼯资按以下办法计发:(⼀)连续⼯龄不满10年的,按本⼈⼯资的60%发给;(⼆)连续⼯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资的65%发给;(三)连续⼯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资的70%发给。
第六条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英雄或曾荣⽴⼀等功并⼀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在病假期间,⼯资照发。
第七条职⼯患病,在医疗期内停⼯治疗期间,每⽉领取的病假⼯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80%。
⼆、相关规定病假,是指劳动者本⼈因患病或⾮因⼯负伤,需要停⽌⼯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劳动者本⼈实际参加⼯作年限和在本单位⼯作年限,给予⼀定的医疗假期。
病假期劳动者可照常拿⼯资,对于病假⼯资,不低于当地最低⼯资的80%。
以上就是本次店铺⼩编为⼤家分享的2022年四川病假⼯资的相关知识,基本上就是你的⼯作年限越长,那么你在病假期间的⼯资也就越⾼,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祝您⽣活愉快!。
四川省成都市请休假制度参考材料(202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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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
15天。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
12
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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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 第五条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 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川劳人险[1983]49) 1.职工享受探亲待遇,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参加工作一年并已转正的固定职工;同配偶不住在一起, 同父亲和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不能利用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一般来说,凡是职工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到父母、配偶居住地点,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就算是 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团聚。
喂养产假证明才能安排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一个月纯母乳喂养产假,享受出勤待遇。
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川劳职安[1997]5号):
5
哺乳假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 第二十条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婴儿身体较弱或单位没有托幼设施、上班路程
四川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意见 川劳人险 [1988]034号 二、关于病假、死亡待遇计算基数方面的问题
各种假别及天数
国家、四川省和单位规定的各种假别及天数
注:1、晚婚为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周岁以上的初婚,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
2、晚育为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
3、学校职工可以利用寒暑假请探亲假,不再单独给探亲假;
4、审批权限:
(1)病假:一周以内,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同时报人事处备案;7至15天,报学校人事处劳资科审批;16天至1个月,报学校人事处处领导审批;超过1个月,需经人事处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2)事假:3天以下(含3天)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同时报人事处备案;4至7天报学校人事处劳资科审批;7至15天报人事处处领导审批;15天以上,需经人事处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3)婚假、丧假、产假、流产假、探亲假、护理假,由所在部门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5、假期工资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
(2)事假:15天之内工资照发;超过15天,从第16天起停发物价补贴;事假超过1个月,停发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
(3)哺乳假期间,按基本工资的75%发放,请哺乳假不超过婴儿周岁。
(4)婚假、丧假、产假、流产假、探亲假、护理假不扣基本工资。
四川省病假工资待遇
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发[1988]170号发布《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和《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现将《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和《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暂行规定》印发你们,从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省政府川府发[1987]62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一九八八年九月十九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为了解决目前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病假待遇上存在的弊端,保障职工病休期间的基本生活,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工(包括学徒工、熟练工、实习生、练习生)因工负伤(含职业病)在停工治疗期间,工资照发。
第三条职工患病(含非因工负伤),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为:(一)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二)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三)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四)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
经济效益差,难以实现上述标准的企业,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的程序,审议决定下浮比例,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上级劳动部门批准。
第四条职工患病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上的病假工资为:(一)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二)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5%发给;(三)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以上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
第五条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而又符合离、退休后享受原工资照发待遇的职工和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四川省病假工资规定
四川省病假工资规定四川省病假工资规定为了保险职工病休期间的基本生活,适当解决目前国营企业职工病假待遇上存在弊端,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职工(包括学徒工、熟练工、实习生、练习生,下同)因公负伤(含职业病,下同)在停工治疗期间,工资照发。
第二条职工患病(含非因工负伤,下同),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内的短期病假工资工资为:一、连续工龄不满三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二、连续工龄满三年不满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三、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四、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五、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五发给。
第三条职工患病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上的长期病假工资为:一、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二、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五发给;三、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以上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
第四条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而又符合离、退休后享受原工资照发待遇的职工和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或曾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五条职工在患病期间,领取的长、短期病假工资,每月低于学徒工第一年生活补贴标准的,应按学徒工第一年生活补贴标准发给。
第六条病假期间,当年内几次病休应累计计算,跨年度连续请病假休息的,其病假时间也应与上年最后一次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病休累计在六个月以内的(不含节、假日,下同),为短期病假;病休累计在六个月以上的,为长期病假。
长期病休职工,复工时,应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同意。
复工后,应有一个有的试工期,试工期间工资照发,在试工期间旧病复发而又停工治疗的,则应与复工前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第七条职工长期患病,连续停止工作两年以上,不能恢复工作的,由县以上医院证明,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一般应按规定作退休、退职处理。
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和《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暂行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和《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府发[1988]17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现将《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和《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从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省政府川府发(1987)62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1988年9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第一条为了解决目前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病假待遇上存在的弊端,保障职工病休期间的基本生活,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工(包括学徒工、熟练工、实习生、练习生)因工负伤(含职业病)在停工治疗期间,工资照发。
第三条职工患病(含非因工负伤),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为:(一)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二)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三)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
经济效益差,难以实现上述标准的企业,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的程序,审议决定下浮比例,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
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上级劳动部门批准。
第四条职工患病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上的病假工资为:(一)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二)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5%发给;(三)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以上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
第五条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而又符合离、退休后享受原工资照发待遇的职工和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病假工资制度
病假期间的工资具体核算方法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60%支付员工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基本工资的80%。
标准工资和基本工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标准工资包括的工资项目较多,比如奖金、职补啊等等都包括在内。
而基本工资就不包括那些名目,基本工资只是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至于你每月能拿多少病假工资,这还得具体根据你的工资条上的名目来核算。
病假工资的计算,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
具体计算方式为:职工患病休假在六个月内的疾病休假工资计算: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值得注意的是,连续休假期内,若有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予以剔除。
职工患病休假在六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费计算:连续工龄<1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40%计发;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连续工龄≥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应注意的是,患病停工6个月以上的职工,如领取疾病救济费低于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40%者,应按40%的标准计发,但不能高于该职工月工资。
假期工资㈠病假期间您的单位仍应当支付您法律所规定的工资,其计算方法如下:1、患病六个月以内的(疾病休假工资):①连续工龄不满二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60%;②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70%;③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80%;④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90%;⑤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100%。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的暂行办法-川府发〔1986〕1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的暂行办法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的暂行办法(1986年3月28日川府发〔1986〕16号)为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繁忙紧张工作中有适当的休息,保持身体健康,保持旺盛的精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多做贡献,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满十年的,均可享受休假待遇。
二、休假时间:参加工作时间满十年的工作人员,每年休假十天,以后每增加工龄一年,增加假期一天,假期最多不得超过二十五天。
工龄计算办法:按年度计算,上年参加工作的,从下年一月一日起开始计算。
上述假期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三、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又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除探亲假外,可折半给予享受其应休假的天数,原则上同探亲假合并使用。
四、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三十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本人应休假天数的工作人员,当年不享受休假待遇。
如在休假后,再请病假、事假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则在下一年不再给予休假。
由组织上安排疗养的工作人员,当年不再安排休假,但疗养时间少于应享受休假天数的,可补足休假天数。
工作人员在各类学校学习、培训、进修一年以上者,在学习期间不享受休假待遇。
五、凡受开除留用处分的工作人员,在开除留用期间,不享受休假待遇。
六、工作人员休假,原则上在当年内安排。
可以一次性休假,也可以分几次安排。
个别人员因工作需要,在当年不能休假者,经组织批准,可将假期移至下年使用,但不准发给加班工资或以其他形式发给补贴。
七、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工作人员利用休假时间外出旅游、探亲、访友,其一切费用自理。
成都病假工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成都病假⼯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成都病假⼯资法律规定是根据当地最低⼯资进⾏计算的,但是不可以低于最低⼯资的百分之⼋⼗;经过鉴定⽣病之后不可以在从事公司中的任何⼀个岗位的,那么⽤⼈单位需要⽀付补助⾦,按照⼯作年限补助,每满⼀年⽀付⼀个⽉的⼯资作为补偿。
⼀、法律规定是怎样的1、职⼯患病或⾮因⼯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付其病假⼯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付,但不能低于最低⼯资标准的80%。
2、除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届满时,⽤⼈单位不得。
的期限应⾃动延续⾄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
3、请长的职⼯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作的,可以继续履⾏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安排的⼯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与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
被鉴定为⼀⾄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办理因病或⾮因⼯负伤退职⼿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级的,⽤⼈单位可以,并按规定⽀付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条中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作时间内履⾏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资不包括延长⼯作时间的报酬,以货币形式⽀付的住房和⽤⼈单位⽀付的伙⾷补贴,中班、夜班、⾼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规章规定的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因⼯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安排的⼯作⽽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作年限,每满⼀年发给相当于⼀个⽉⼯资的经济补偿⾦,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劳动法病假⼯资规定—短期病假⼯资计算基数:根据《市企业⼯资⽀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资标准确定。
四川省事业单位职工请假制度
四川省事业单位职工请假制度四川省事业单位职工请假制度一、凡事(因公、因私)都须书面请假,因急病等来不及书面请假的,要及时电话向相应审批领导请假,回校后及时补书面请假条并完善签字手续。
二、一天以内的请假由年级分管领导或处室分管领导审批,一天以上的请假先由年级分管领导或处室分管领导签字,再交校长审批。
审批后的请假条交教务处或处室。
三、会议请假。
全校大会由办公室主任审批;教研组、备课组会由教研组长签字,教务处主任审批;年级组会由年级主任签字,政教处主任审批;党员大会由总支副书记审批;党员支部会由支部书记审批。
审批后的请假存各审批人处。
四、每月20日,各处室等将请假条汇总交行政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修订四川事业单位请假制度2015-11-19 21:58 | #2楼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享有应有的休息和因并因事请假的权利。
二、职工休假、请假须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相应的登记、请假、销假手续。
三、休假制度(一)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国际劳动节3天、“十一”国庆节3天的法定节假日。
(三)探亲假1、探亲原则: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职工,配偶之间、单身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数:探望配偶,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队干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望一次者给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
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
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可由所在单位报销。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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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病假工资规定
为了保险职工病休期间的基本生活,适当解决目前国营企业职工病假待遇上存在弊端,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职工(包括学徒工、熟练工、实习生、练习生,下同)因公负伤(含职业病,下同)在停工治疗期间,工资照发。
第二条职工患病(含非因工负伤,下同),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内的短期病假工资工资为:一、连续工龄不满三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二、连续工龄满三年不满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三、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四、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五、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五发给。
第三条职工患病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上的长期病假工资为:
一、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五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以上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
第四条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而又符合离、退休
后享受原工资照发待遇的职工和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或曾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五条职工在患病期间,领取的长、短期病假工资,每月低于学徒工第一年生活补贴标准的,应按学徒工第一年生活补贴标准发给。
第六条病假期间,当年内几次病休应累计计算,跨年度连续请病假休息的,其病假时间也应与上年最后一次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病休累计在六个月以内的(不含节、假日,下同),为短期病假;病休累计在六个月以上的,为长期病假。
长期病休职工,复工时,应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同意。
复工后,应有一个有的试工期,试工期间工资照发,在试工期间旧病复发而又停工治疗的,则应与复工前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第七条职工长期患病,连续停止工作两年以上,不能恢复工作的,由县以上医院证明,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一般应按规定作退休、退职处理。
第八条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出,应作旷工处理。
第九条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经济条件允许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参照本办法试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