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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试

2024年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试

选择题: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核心目的是什么?A. 提升档案管理的专业水平和技能(正确答案)B. 增加档案专业人员的休闲活动C. 改变档案专业人员的职业方向D. 减少档案专业人员的工作压力下列哪项不属于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范畴?A. 档案法律法规的最新解读B. 档案数字化管理的实践技巧C. 档案修复与保护的前沿技术D. 市场营销策略的应用(正确答案)档案专业人员在继续教育过程中,应特别注重哪方面的学习?A. 理论与实践的深度融合(正确答案)B. 纯粹的理论知识学习C. 单一的操作技能训练D. 与其他非档案专业人员的交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方式通常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在线课程学习与研讨B. 线下工作坊与实操训练C. 档案机构的实地考察与交流D. 强制性的加班工作(正确答案)完成继续教育后,档案专业人员通常会在哪方面有明显的提升?A. 档案管理的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正确答案)B. 工作中的压力感受C. 薪资待遇的自动调整D. 工作时间的延长在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中,关于职业道德的强调通常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严格保守档案机密,确保档案安全(正确答案)B. 随意泄露档案信息以获取个人利益C. 重视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维护D. 尽职尽责,提升档案服务的品质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对于其职业发展有何重要意义?A. 有助于提升在职场上的竞争力(正确答案)B. 阻碍职业晋升和职位变动C. 减少职业发展的机会和可能性D. 与职业发展无直接关联在选择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课程时,应重点考虑以下哪个因素?A. 课程的实用性和与档案工作的关联性(正确答案)B. 课程的娱乐性和轻松程度C. 课程的难度和学术深度D. 课程的费用和举办地点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对于档案机构来说,具有哪些益处?A. 提升档案机构的整体服务品质和专业能力(正确答案)B. 增加档案机构的经济负担和运营成本C. 降低档案机构的工作效率和响应速度D. 对档案机构的发展无实质性帮助。

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档案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档案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档案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档案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档案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集团)、人民团体、高等院校档案部门:为了进一步依法加强对档案工作人员培训的管理,切实提高全市档案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培训的质量,结合新形势需要和我市实际,我局对2002年制发的《北京市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资格培训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资格培训任课教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北京市档案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档案局2005年8月17日北京市档案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档案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工作的管理,根据档案法律法规和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上岗的和尚未接受档案专业知识培训已在岗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培训。

第三条档案专业知识培训应当突出针对性和实用性,以档案工作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为主要教学内容,贯彻学用一致、按需施教的原则,注重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第四条市档案局负责对本市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的指导、监督及管理。

市档案干部培训中心负责对市级机关、团体、企业及事业单位档案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市属单位和区、县档案局负责组织对本系统或本地区的档案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也可以委托市档案干部培训中心对所管辖范围的档案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培训组织者应当对参加培训的档案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并对成绩合格者颁发证书。

山东省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山东省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山东省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档案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档案专业人才职称评价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xx﹞20号)和国家、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从事档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档案专业助理级、中级、副高级职称实行全省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评价制度。

助理级、中级达到考试合格标准即取得相应职称,不再进行职称评审和认定工作;副高级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达到考试合格标准方可申报评审。

员级职称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仍实行考核认定或评审的评价方式。

第四条档案专业职称考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与省档案馆共同负责。

省档案馆负责考试大纲拟定、命审题、考试组织等工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考试大纲审定、考试工作督导检查、考试合格标准确定公布等工作。

第五条报考条件(一)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x的路线方针x策。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档案事业,认真钻研业务。

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能够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提高档案工作水平。

4.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二)学历资历条件1.参加档案专业助理级职称(助理馆员)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且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3)具备高中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且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高职院校档案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

高职院校档案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

高职院校档案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作者:任文媛来源:《商情》2013年第44期继续教育作为终身学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终身教育思想已经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

通过论述高职院校档案管理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现状及必要性,就档案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认识与方式提出了合理建议。

高职院校档案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和技能进行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的一种高层次的追加教育,通过这种教育,使受教育者以适应科技发展、社会进步和本职工作的需要。

档案人员的继续教育是指那些在档案岗位工作的专业人员继续接受最新档案专业知识的教育,是提高档案人员素质、业务能力、做好档案工作的一种渠道。

早在1997年10月29日国家档案局发布了《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然而真正落实到基层档案人员的继续教育现状不容乐观,就此作以下分析。

1高职院校档案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的现状1.1档案管理人员队伍现状高职院校从事档案管理的人员虽较其它基层档案管理人员的学历高,但大部分也是属半路出家非档案专业毕业的,还有的领导认为这个岗位是照顾性安置岗,因此人员流动性大,档案干部队伍极不稳定。

管理队伍的现状决定了档案管理人员对继续教育的需求,这种需求同样对档案管理继续教育的方向、内容、效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或产生不同的影响。

1.2档案管理人员的知识结构档案管理人员的知识结构由人员来源决定,由于档案人员的专业性不强、队伍不稳定,有些人员从未接受过档案管理的正规系统的教育或培训,在从事本专业工作中所获得的知识是通过向前辈学习和自学等所获得的,可以看出档案管理人员素质确实有需要提高,需要对他们进行有针对性地、系统地继续教育或培训,即使已受过专业教育的档案人员,随着档案事业的发展也需不断更新知识,否则在工作中仍无法适应档案的现代化管理。

1.3在学院中被重视程度任何一个单位都有工作重点,高职院校的工作重点是教书育人。

档案管理是学院的一项常规工作,为学院的教学服务,在学院中受到的关注程度往往低于教学部门,也有些领导对档案人员的继续教育缺乏足够的认识,认为档案管理不会受学历和专业的限制,更不需要投入时间和经费接受什么继续教育学习,致使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及学习培训不受重视,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机会少之又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20.04.09•【文号】人社部发〔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档案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档案专业人员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的职责与使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就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中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遵循档案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建立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有效激励为目的、符合档案职业发展特点的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为建设高素质的档案干部队伍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1.坚持遵循规律。

遵循档案专业人员成长规律,突出档案工作特点,引导档案专业人员提升理论水平、拓展专业能力。

2.坚持科学评价。

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科学设置评价标准条件,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针对档案专业人员的工作特点,实施分类评价。

3.坚持以用为本。

将档案专业人员评价与培养、使用相衔接,促进档案专业人员的职业发展,引导档案专业人员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扎根发展、建功立业,满足单位的用人需求。

二、主要内容通过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和服务等措施,形成评价科学、激励有效、管理规范、服务全面的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档案局•【公布日期】2003.11.20•【字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县人事局、档案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的有关内容,在21世纪人才网()上可供下载。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档案局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二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试第三章登记第四章附则上海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档案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档案专业技术队伍的整体素质,规范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行为,根据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中从事档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上海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纳入上海市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管理。

市人事局和市档案局共同负责本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上海市档案专业职业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一)取得初级资格,表明比较系统地掌握了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档案工作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具备从事档案管理一般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二)取得中级资格,表明已系统地掌握了档案专业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档案工作的法律、政策,具备独立开展档案管理工作、起草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和承担档案专业某些关键岗位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三)取得高级资格,表明已掌握本专业及与本专业有关的理论知识,对本学科有系统的研究,在学术上有较深的造诣,具有独立解决档案业务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能力,并能指导其他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起到学术带头人作用。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为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充分适应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需求,国家设立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以下是针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

一、目标和原则1. 目标:通过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在本领域的知识和技能水平,不断适应科技和社会的发展变化。

2. 原则:自愿参加、因岗派遣、分类管理、综合评价。

二、参加范围和对象1. 参加范围:所有从事或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分行业和部门。

2. 参加对象:具备相应学历和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需要进行继续教育的人员。

三、学时和学分要求1. 学时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应每年参加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具体学时要求由所在单位根据岗位要求进行规定。

2. 学分要求:学习结束后,根据所获得的学习成绩和考试成绩,按照一定的学分制度进行评价。

四、培训内容和方式1. 培训内容: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以提高技术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

包括但不限于学术讲座、实践操作、案例分析、研讨会等形式。

2. 培训方式:培训可以通过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进行,可以由专业教育机构、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主办,也可以由个人自主选择学习方式。

五、评价和认证1. 继续教育学习结束后,通过考试或评价的方式对学习成果进行评价,确认学分并颁发相应证书。

2. 学分和证书应在继续教育学习结束后及时登记,并纳入个人继续教育档案。

六、政策保障和激励措施1. 政策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纳入评职称和职业发展的重要考核指标,对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人员,在晋升、薪酬等方面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2. 激励措施:对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优异成绩的人员,授予先进个人表彰、学术成果鉴定等荣誉,并提供相应奖励。

以上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

通过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将有助于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

专业技术人员也应以自觉主动的态度参加继续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经2015年8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0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5年8月13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条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内容和方式第七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国家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8.12.24•【文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国家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门,中央军委办公厅保密和档案局,各人民团体档案部门,各中央企业档案部门,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为了更好地开展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活动,保障档案专业人员权益,不断提高档案专业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8年12月24日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推进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活动,保障档案专业人员权益,不断提高档案专业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档案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国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各类档案馆的业务人员,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的专兼职档案业务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是建设高素质档案人才队伍的基础性、战略性工作。

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必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对档案事业发展的部署要求,培养造就有理想信念、有职业操守、有创新意识、有专业能力的档案专业人员,为档案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应当以服务档案事业发展、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促进科技和文化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分类分级、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2015年10月01日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2015年10月01日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经2015年8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0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5年8月13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条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内容和方式第七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一、总则为了促进我国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提高,提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内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经验和教育需求,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科研人员、工程师、技术人员、教师、医务人员、农牧渔民、中小企业经营者、政府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以及志愿报名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其他人员。

三、基本要求(一)明确学习目标和方式:专业技术人员应制定明确的学习目标和计划,选择和参加符合自身水平及需要的继续教育项目。

(二)主动参加学习:专业技术人员应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选择有针对性和实用性的继续教育课程,培养自主学习的意识和能力,并通过社区教育、网络教育、企业内部培训等形式组织或参加学习活动,自觉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推动专业技术人员成长和发展。

(三)严格按照学习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学习计划进行学习,通过学习评价及时掌握学习成果和取得的证书,积极反馈学习体会和与工作实践的结合情况。

(四)加强学习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应加强对自身学习活动的管理,完善学习档案,对自身学习活动进行评估和总结,并将知识和技能应用到实践中去,推动知行合一。

四、课程设置(一)继续教育课程含盖全国各类专业技术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技术、管理、工程、医学、法律等领域,应根据国内外发展的现状和趋势及行业需求,不断调整和更新课程设置。

(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课程应涵盖实务操作、理论知识、管理能力等方面的内容,注重实用性和针对性,采用多样化教学方法和手段,以满足不同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需求,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不同层次和水平的培训课程。

(三)国家技术职称考试所需的岗位技能等相关的继续教育可以作为普通技术工人继续教育中的一部分。

五、学习方式(一)尚未制订学分制的学习班,按照学时为统计标准,对所学习到的知识应不少于45个学时,按比例折算学分。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1997.10.29•【文号】档发〔1997〕24号•【施行日期】1997.10.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1997年10月29日国家档案局发布)第一条为了促进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提高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以适应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档案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档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继续教育应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联系科学技术和档案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主动、有效地为提高档案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服务。

第三条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及技能不断得到增新、补充、扩展和提高,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造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不同层次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目标是:高级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应能跟踪国内外档案学理论研究的最新动向,了解和掌握本专业及相关学科的最新知识,成为本专业的学术带头人。

中级档案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应结合本职工作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培养并提高解决技术或管理问题的综合能力,成为本专业的技术业务骨干。

初级档案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应结合本职工作,充实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进行基本技术的训练,提高岗位工作能力,掌握技术或管理工作的方法。

第四条继续教育对象,是各级档案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的以中青年档案专业技术骨干为重点的在职档案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应有的权利和义务。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要保证有关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经费和其它必要条件。

档案类专业继续教育专业课

档案类专业继续教育专业课

档案类专业继续教育专业课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越来越多人开始重视自己的继续教育,这其中档案类专业也是其中之一。

档案类专业继续教育专业课是档案类专业的一种重要学习方式,帮助档案专业人员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并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下面就围绕“档案类专业继续教育专业课”作一步骤阐述。

1.了解档案类专业继续教育专业课档案类专业继续教育专业课是指档案系统内的从业人员在工作当中的实际需要而开设的一种课程,它是高等教育学校、教育机构、行业协会等组织为了满足档案专业人员不断提高自己专业能力而开设的课程。

档案专业人员可以在报名前先了解一下课程的学习难度、授课老师、课程时间和地点等方面的信息,以及不同的培训机构和教育机构所提供的课程和服务。

2.选择适合的课程寻找适合自己的课程是非常重要的,可以选择针对性、实用性强的课程,这样才能真正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

另外可以关注一些政府部门或协会所举办的专业课程,这些组织开设的课程比较公正,可以保证课程的教学质量。

3.了解专业知识课程学习结束之后,需要将所学到的专业知识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

档案专业人员需要时刻了解档案领域的最新发展和政策法规变化,不断更新知识储备。

同时,还需要了解其他领域的知识,比如信息技术、管理学等,这些知识将会对未来的工作产生帮助。

4.适度提升自己的技能除了专业知识以外,档案专业人员还需要适度提升自己的技能,比如领导力、组织能力、沟通技巧、创新思维等,这些能力的提升可以帮助档案专业人员更好地完成工作。

综上所述,档案类专业继续教育专业课是档案专业人员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的重要方式,通过选择适合自己的课程、了解专业知识和适度提升自己的技能,档案专业人员可以不断地提升自己的能力和竞争力,适应未来的发展和变化。

福州市档案局关于举办福州市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的通知

福州市档案局关于举办福州市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的通知

福州市档案局关于举办福州市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
培训班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档案局
•【公布日期】2013.10.29
•【字号】榕档学[2013]7号
•【施行日期】2013.10.29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福州市档案局关于举办福州市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
的通知
(榕档学〔2013〕7号)
各县(市)、区档案局(馆)、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为加强档案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提高档案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档案管理水平以及职称评聘的需要,经市公务员局批准,决定举办全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时间9天(72学时)。

学员经培训结业后,发给继续教育证书,作为今后晋升职称的依据。

请各主管部门转发所属企、事业单位,组织档案人员参加培训。

参加对象:全市档案专业人员。

报名时间:10月31日-11月13日。

报名地点:福州市档案局监督指导处(请携带一寸彩照一张)。

培训地点:福州市档案局十层培训教室。

收费标准:根据榕价费〔2013〕26号文件精神,收继续教育培训费266元/人/期,食宿费用自理。

联系人:林碧军张易楠
联系电话:83859709
传真:83856067
电子邮箱:****************
授课时间:11月18日-11月28日
附件:福州市2013年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报名表(略)
福州市档案局
2013年10月29日。

安庆市档案局关于开展全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

安庆市档案局关于开展全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

安庆市档案局关于开展全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8.02•【字号】•【施行日期】2018.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关于开展全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安庆经开区、高新区,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档案局:根据市人社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宜人社秘[2018]110号)要求,结合我局9月份举办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培训班,开展2018年全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现将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2017年12月31日以前受聘各级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未完成2018年档案专业继续教育课时的)、从事档案专业需申办继续教育证书的人员。

二、培训内容重大建设项目档案主要课程(安庆档案信息网下载)。

三、报名时间及地点即日报名至8月27日,市、区培训人员在市档案事务所(四照园街17号,电话:5512497)报名,各县(市)培训人员由各地档案局统一组织报名。

四、培训时间及地点9月上旬,培训周期3天,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五、培训要求1.培训人员培训时携带继续教育证书,统一办理专业课时登记,过时不予补办。

2.申办继续教育证书培训人员,请填写好2018年市档案人员继教证书编号申请表(安庆档案信息网下载),报名时一并报送。

3.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培训,不得请假,无故旷课,将不记入个人2018年档案专业继续教育课时。

4.各县(市)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人员培训时,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5.各县(市、区)档案局及时做好通知的转发,统一组织好本地区档案专业继续教育人员报名培训工作,请按报名截止时间将报名情况报至市档案局宣教法规科。

联系人:陈云生汪淑林电话:5346618安庆市档案局2018年8月2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关于举办档案专业高、中级继续教育培训班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关于举办档案专业高、中级继续教育培训班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关于举办档案专业高、中级继续教育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公布日期】2006.03.10•【字号】新档函字[2006]4号•【施行日期】2006.03.1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关于举办档案专业高、中级继续教育培训班的通知(新档函字〔2006〕4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档案局(馆),各地、州、市档案局(馆),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公司、企事业单位档案、人事(职称)部门,兵团档案局:根据新人发[2003]23号文件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实施细则》及相关办法的通知精神,自治区档案干部培训中心按照自治区档案局的安排,决定于2006年4月中旬在乌鲁木齐举办档案专业高级、中级继续教育培训班,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按照新人发[2003]23号文件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实施细则及相关办法的通知》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每年脱产学习不少于12天(72课时)。

根据文件精神,凡2006年申报高级、中级职称的人员和自治区各级档案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从事档案工作的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均要参加培训。

二、培训内容按照自治区人事厅指定,由自治区档案干部培训中心提供的档案专业高、中级继续教育教材和自治区人事厅提供的公共课《树立终身教育理念、创建学习型城市》等内容。

三、培训费用根据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2004]518号文件规定,高级继续教育培训班每人收培训费213元(含报名费5元,培训费160元,考核费40元,办证费8元),资料费实收。

中级继续教育培训班每人收培训费173元(含报名费5元,培训费130元,考核费30元,办证费8元),资料费实收。

以上培训班食宿均统一安排,费用自理,按出差对待。

四、培训时间及地点培训时间:高,中级班培训同时进行,4月17日为报到时间,4月18日-4月30日为学习时间。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经2015年8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0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5年8月13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条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内容和方式第七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文件

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文件

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
见文件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为了贯彻落实相关政策,制定并实施继续教育
方案,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以下为实施意见文件:
1. 积极宣传政策:各级政府应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宣传,增强政
策的知晓度和相关人员的认可度,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继续教育活动。

2. 设立继续教育机构:建立专门的继续教育机构,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继续教育方案,提供培训课程、讲座和学术交流等形式的教育资源,满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需求。

3. 制定继续教育计划:每个专业领域都应制定相应的继续教育计划,包括培训内容、
培训时长、培训方式等,根据不同需求设定相应的学时和学分要求。

4. 开展继续教育培训:举办各类培训班、研讨会和学术讲座等活动,组织专业技术人
员参加,培训内容要紧密结合实际,涵盖最新的技术发展和管理知识。

5. 加强评估和认证工作:建立完善的继续教育评估和认证机制,对参加培训并通过考
核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认定,给予相应学分。

6. 建立学习档案:对参加继续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学习档案,记录学习经历、培
训成果和获得的学分,便于评估和认证。

7. 提供奖励政策:对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一定学分的专业技术人员,予以表彰和
奖励,激励更多人积极参与继续教育活动。

8. 加强监管和督导:各级政府部门应严格监督继续教育的实施情况,检查培训机构的资质和培训活动的质量,确保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以上为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文件,旨在推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并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

贵州省档案局、贵州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档案局、贵州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档案局、贵州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档案局,贵州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2.12.09•【字号】黔档发[2002]9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贵州省档案局、贵州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档发[2002]9号)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档案局、人事局:为加强档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议,提高我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促进全省档案事业发展。

现将《贵州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并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意见及时反馈,使这项工作逐步完善和提高。

附:贵州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二00二年十二月九日附:贵州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档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促进档案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贵州省档案条例》和国家档案局《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档案业务人员培训工作的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档案局(馆)、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档案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中从事档案业务工作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指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在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上接受的以新知识、新理论和新技术为主要学习内容的教育。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档案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参加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既是每个档案工作者应享受的权利,又是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贵州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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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1997年10月29日国家档案局发布)
第一条为了促进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提高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以适应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档案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档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继续教育应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联系科学技术和档案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主动、有效地为提高档案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服务。

第三条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及技能不断得到增新、补充、扩展和提高,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造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不同层次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目标是:
高级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应能跟踪国内外档案学理论研究的最新动向,了解和掌握本专业及相关学科的最新知识,
成为本专业的学术带头人。

中级档案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应结合本职工作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培养并提高解决技术或管理问题的综合能力,成为本专业的技术业务骨干。

初级档案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应结合本职工作,充实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进行基本技术的训练,提高岗位工作能力,掌握技术或管理工作的方法。

第四条继续教育对象,是各级档案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的以中青年档案专业技术骨干为重点的在职档案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应有的权利和义务。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要保证有关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经费和其它必要条件。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不少于40学时。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要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自觉服从所在单位统一安排,积极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培训,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与考核。

在接受继续教育后,要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第六条继续教育的内容,根据不同层次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目标、知识结构和实际需要确定。

其原则是结合
本职工作以当代科学技术发展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重点。

学习内容应具有超前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

第七条继续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统筹安排,突出重点。

继续教育应紧密结合档案行业的职业道德教育、档案学理论研究、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现代化、档案法制建设、档案基础建设工作实践等,采取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

第八条国家档案局档案干部培训中心,省级档案干部培训机构(基地)是实施继续教育的主要基地。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和协调各种社会办学力量,充分利用现有的办学设施,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逐步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实施网络。

第九条继续教育的教师按照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的原则,由具有较高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和科技、经济等领域的专业人员担任。

第十条继续教育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多渠道、多途径筹集解决。

有条件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建立继续教育基金。

第十一条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块实
施。

第十二条国家档案局负责全国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制定规划、法规、组织教学示范活动,进行综合协调、政策指导。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和中央、国家机关档案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制定继续教育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继续教育内容的教学指导。

根据档案学科和档案事业发展的趋向,以及对档案专业人员素质的要求,编制科目指南,确定继续教育导向性内容。

第十五条档案系统实行继续教育登记、考核制度。

各级档案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要建立继续教育档案,连续记载档案专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对专业技术人员晋级、晋升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档案系统实行继续教育奖励制度。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加强继续教育的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不断改善继续教育的社会环境。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的原则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
定本地区、本部门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办法。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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