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案例分析4班教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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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关于工程垫资问题,乙方在 答辩中将甲方垫资未到位作为双方发生 争议的根本原因之一,并向仲裁庭提交 了有关垫资问题的证据,主张当时如甲 方没答应在施工过程中垫资施工,就不 会与甲方签订合同。
第二、关于工程质量问题,乙方在答 辩中称:甲方施工过程中管理混乱,施工 质量低劣,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 经仲 裁庭查明,双方合同中约定工程验收方式 为双方共同验收。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甲、 乙双方在一九九七年三月下旬,签订了工 程完工协议书,但未对验收问题达成一致, 仅对甲方施工的工程量进行了大致确认。 一九九七年五月初,乙方在未与甲方共同 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经甲方装饰的 酒店。
经仲裁庭评议,认为第二种意见更加 公平、更加符合实际,因此,甲方要求乙 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责任的仲裁请求不予支 持。
Thank You!
据此,甲方根据双方合同中的仲裁条 款及工程实际完工的情况,依据单方的工 程决算,向某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结果:
经开庭仲裁查明了本案的有关事实, 并在开庭后主持了调解。双方在实际完成 的工程量及供应材料数量等问题上达成了 一致,但对工程的决算始终未达成一致, 无法最终调解结案。
经仲裁庭合议,依法委托技术鉴定部 门对甲方实际完工部分进行了工程造价审 核,并出具了鉴定报告送达甲、乙双方进 行质证。在仲裁庭确定的时间内,双方均 未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
遂依据该鉴定结论、案件事实及双方 就有关问题已达成一致的实际情况,作出 裁决,由乙方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向甲方支付所欠工程款十六万五千余元, 甲方的其他仲裁请求及乙方的请求依法不 予支持,双方分别按责任大小负担仲裁费 用及鉴定费用。
案件分析:
本案是甲、乙双方之间的结算争议, 而非单纯的拖欠工程款争议。结合本案 的实际情况,主要涉及到如下几个问题 的认定:
土木工程法规事例分析
小组成员: 许世锦 郑强 邹敏 蒋文宇
组员分工: 演讲——郑强 制作——许世锦
选材——邹敏 蒋文宇
本案事例:
申请人某装饰公司(以下称甲方)与被 申请人某单位(以下称乙方)于一九九六年 底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由甲方承包乙方所 属酒店的室内装饰工程,合同中对工程款 的拨付、工程变更、验收、结算、保修等 均进行了约定。工程的预算造价为二十五 万元。
对于该问题的认定,仲裁庭有两种意 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经仲裁庭委托有关 部门鉴定,并结合实际,乙方拖欠工程款 的事实存在,其早应支付,因其未支付确 已给甲方造成了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乙方拖欠工程款的事实 存在,但双方合同中未约定付清工程款的 时间,欠款的数额是在仲裁庭裁决中确定 的,即仲裁庭作出裁决开始,双方的债权 债务关系才明确,故延期付款的责任不应 支持,如乙方在仲裁庭确定的支付工程款 期间内不支付,才应产生延期付款的责任。
根据上述事实,经仲裁庭评议,根据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 第(二)项规定“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 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和 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在本案 中,乙方即发包方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使 用和擅自动用了经甲方装饰的酒店,即使 确有质量问题,责任也应由其自行承担。 同时,因乙方未就该项主张向仲裁庭提交 相应的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 则,乙方对所谓“质量问题”有举证责任, 其未能举证,应承担不能举证的责任。
合同签订后,甲方进驻工地现场并开 始施工,一九九七年三月下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双方签订 了装饰工程完工协议书,明确了工程已进 行验收。
施工期间,乙方共向甲方拨付工程款 十七万余元。工程完工后,双方未办理工 程决算。一九九七年五月初,乙方在未验 收装饰工程的情况下,使用了经甲方装饰 的酒店(即开始营业)。根据工程的实际完 工情况,甲方制作了装饰决算书,决算工 程造价为四十余万元,但乙方不予审定, 并拒绝支付拖欠工程款。
第二、关于工程质量问题,乙方在答 辩中称:甲方施工过程中管理混乱,施工 质量低劣,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 经仲 裁庭查明,双方合同中约定工程验收方式 为双方共同验收。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甲、 乙双方在一九九七年三月下旬,签订了工 程完工协议书,但未对验收问题达成一致, 仅对甲方施工的工程量进行了大致确认。 一九九七年五月初,乙方在未与甲方共同 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经甲方装饰的 酒店。
经仲裁庭评议,认为第二种意见更加 公平、更加符合实际,因此,甲方要求乙 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责任的仲裁请求不予支 持。
Thank You!
据此,甲方根据双方合同中的仲裁条 款及工程实际完工的情况,依据单方的工 程决算,向某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结果:
经开庭仲裁查明了本案的有关事实, 并在开庭后主持了调解。双方在实际完成 的工程量及供应材料数量等问题上达成了 一致,但对工程的决算始终未达成一致, 无法最终调解结案。
经仲裁庭合议,依法委托技术鉴定部 门对甲方实际完工部分进行了工程造价审 核,并出具了鉴定报告送达甲、乙双方进 行质证。在仲裁庭确定的时间内,双方均 未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
遂依据该鉴定结论、案件事实及双方 就有关问题已达成一致的实际情况,作出 裁决,由乙方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向甲方支付所欠工程款十六万五千余元, 甲方的其他仲裁请求及乙方的请求依法不 予支持,双方分别按责任大小负担仲裁费 用及鉴定费用。
案件分析:
本案是甲、乙双方之间的结算争议, 而非单纯的拖欠工程款争议。结合本案 的实际情况,主要涉及到如下几个问题 的认定:
土木工程法规事例分析
小组成员: 许世锦 郑强 邹敏 蒋文宇
组员分工: 演讲——郑强 制作——许世锦
选材——邹敏 蒋文宇
本案事例:
申请人某装饰公司(以下称甲方)与被 申请人某单位(以下称乙方)于一九九六年 底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由甲方承包乙方所 属酒店的室内装饰工程,合同中对工程款 的拨付、工程变更、验收、结算、保修等 均进行了约定。工程的预算造价为二十五 万元。
对于该问题的认定,仲裁庭有两种意 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经仲裁庭委托有关 部门鉴定,并结合实际,乙方拖欠工程款 的事实存在,其早应支付,因其未支付确 已给甲方造成了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乙方拖欠工程款的事实 存在,但双方合同中未约定付清工程款的 时间,欠款的数额是在仲裁庭裁决中确定 的,即仲裁庭作出裁决开始,双方的债权 债务关系才明确,故延期付款的责任不应 支持,如乙方在仲裁庭确定的支付工程款 期间内不支付,才应产生延期付款的责任。
根据上述事实,经仲裁庭评议,根据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 第(二)项规定“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 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和 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在本案 中,乙方即发包方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使 用和擅自动用了经甲方装饰的酒店,即使 确有质量问题,责任也应由其自行承担。 同时,因乙方未就该项主张向仲裁庭提交 相应的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 则,乙方对所谓“质量问题”有举证责任, 其未能举证,应承担不能举证的责任。
合同签订后,甲方进驻工地现场并开 始施工,一九九七年三月下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双方签订 了装饰工程完工协议书,明确了工程已进 行验收。
施工期间,乙方共向甲方拨付工程款 十七万余元。工程完工后,双方未办理工 程决算。一九九七年五月初,乙方在未验 收装饰工程的情况下,使用了经甲方装饰 的酒店(即开始营业)。根据工程的实际完 工情况,甲方制作了装饰决算书,决算工 程造价为四十余万元,但乙方不予审定, 并拒绝支付拖欠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