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学籍管理办法解读
2.落实《义务教育法》的需要。2001 年《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 决定》提出,基础教育“实行在国务院 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 以县为主的体制”。《义务教育法》规 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以县 为主管什么,需要明确和细化,学生学 籍管理应该是“以县为主”管理的重要 内容。
二是规范学籍管理,实现省间学籍 对接。建设电子学籍系统和出台《办法》 将改变国家层面缺乏总体制度安排导致 的各省学籍管理办法不一致、难以实现 省与省之间顺利对接的情况,适应当前 流动学生学籍管理的需要,逐步实现教 育规划纲要提出的教育服务和监管体系 信息化建设的总体目标。
三是促进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当前 出现的“高考移民”、控辍保学、转学 不规范、大城市择校、学生人数不准、 冒领资助金等诸多方面的管理困难,都 可以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和《办法》提供 一定的技术和制度支持,推动问题的解 决。
3.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制度 需要统一。
出台《办法》及建设电子学籍系统 还有以下重要意义:
一是改变各地制度不健全的局面。 《小学管理规程》(1996年)规定“小 学学籍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 部门制定”。从调研的情况看,全国只 有23个省份出台了学籍管理办法。未出 台管理办法省份,只有极少数的市县出 台了学籍管理办法。
学校(机构)有撤销、合并、升格等变动 情况时,须对其学校(机构)代码及时进行 更新和维护。
学校(机构)被撤销的,其代码停止使用 ,但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保留。停止使用 的代码不得再赋予其他的学校(机构)使用 ,以确保代码的唯一性。
有其他学校(机构)并入,学校办学层次 、类别均未发生变化的,其学校(机构)标 识码不变,学校(机构)属性码按实际情况 变更。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校学籍管理,保障中小学生权益,根据教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生学籍应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学习情况、考试成绩、处分情况等内容,并享有保密权。
第三条中小学应设立学生档案,对每个学生进行统一、全面、准确地记录。
学生档案包括学籍卡、档案袋等。
学籍卡包括学生基本情况、学校基本情况、学习情况、考试成绩、处分情况、奖惩情况等内容。
第四条学生档案托管单位应对学生档案进行密封保管,保证档案不被篡改、损毁和泄露。
学生档案应保存至少五年,并移交至学生所在的初中、高中、大学等教育机构。
第五条学生档案应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保证学籍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学籍卡应每学年进行一次更新,更新周期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学籍卡更新主要内容包括学生基本情况、荣誉奖励、成绩排名以及考试成绩等。
第七条学生档案应同时进行电子存储,以便管理和查询,电子存储的学籍信息和纸质档案应保持一致。
第八条学生档案可以被本人、父母、法定监护人查阅,其他单位或个人应出具相关证明方可查阅学生档案。
第九条对于学生学籍信息的泄露、失窃等情况,学生档案托管单位应及时报警,并及时备份和更新学生档案信息。
第十条学生档案托管单位应定期开展学生档案管理培训,加强学生档案管理意识和技术能力的提升。
第十一条对于学生学籍信息的损毁、篡改等违规行为,学生档案托管单位应立即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对已有学籍信息的学生应在半年内尽快完成更新,并移交至学生所在的初中、高中、大学等教育机构。
第十三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中小学教育管理部门所有。
以上就是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该办法是为了规范中小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中小学生权益而制定的。
在学籍管理中,要保护学生信息的保密性,对学生的档案进行全面、准确的记录和更新,并且要做好电子存储,以便管理和查询。
同时,学籍信息应该保留至少五年,以便学生未来的发展。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保障中小学生的权益,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培养健康成长的全面发展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合理、服务育人的原则。
第四条学籍管理主要包括学籍登记、学籍异动、学籍查询、学籍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学籍登记第六条学籍登记是指对全体中小学生进行统一登记,确立学生的身份和进校资格。
第七条学籍登记包括学生入学登记和在籍学生信息更新登记。
第八条学生入学登记应按照教育部门的要求和学校规定进行,主要内容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健康状况等。
第九条在籍学生信息更新登记主要包括学生个人信息、家庭变动情况、健康状况等。
第十条学籍登记应及时、准确、完整,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学籍异动第十一条学籍异动是指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由于各种原因产生的异动情况。
第十二条学籍异动主要包括:入学、转班、转学、休学、退学、毕业等。
第十三条学生入学应符合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经过学校审核录取。
第十四条学生转班应符合学校规定,经过班主任、家长及学生本人同意后办理。
第十五条学生转学应符合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经过原学校和新学校同意后办理。
第十六条学生休学应符合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经过家长及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
第十七条学生退学应符合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经过家长及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
第十八条学生毕业应符合学校规定,经过学校评审合格后办理。
第十九条学籍异动应及时、准确、完整,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学籍查询第二十条学籍查询是指学生及其家长、监护人查询学生学籍信息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学籍查询应主要面向学生及其家长、监护人,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向相关部门提供查询。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建立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教育部颁布了《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中小学生学籍问题处理办法
中小学生学籍问题处理办法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全国版)常见问题汇总关于采集范围1、都采集哪些学校的数据?答: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工读学校。
2、民办学校的学生数据采集后,如何录入系统?答:在教育事业统计中,如果有该学校的代码,则可在系统中正常填报;如果没有盖学校的代码,则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作为某公办学校的分校进行处理。
3、正在休学的学生数据是否要采集,在哪里采集?答:正在休学的学生需要在学生办理休学的学校进行采集,建议将该学生归属在原休学的年级班级,待系统部署完成后,将该学生做休学处理。
4、复读生是否采集?答:根据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义务教育阶段严禁学生复读,学校违规招收的初、高中毕业年级的复读生,不纳入信息采集范围。
5、学籍不在本校,但在本校读书的学生该如何采集?答:根据学籍管理办法中“籍随人走”的原则,建议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那所学校读书,则该学生的信息就由那所学校采集并录入;根据各省实际情况及要求,如果学生发生变动,则通过系统中的转学操作来完成。
6、无办学资质的学校中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该如何处理?答:建议向该类学生家长公开说明:自愿在无证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其信息无法导入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将来没有学籍,无法升学,后果自负。
正在该类学校就读的学生,本次由学校下发纸质学生信息表,进行纸质信息采集,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确认后,或转入当地公办学校,或者该类学校取得合法资质后,作为某公办学校的分校进行处理。
7、如果学校已有本校学生的相关信息,是否还需要重新采集并经学生家长确认签字?答:如果已有完整的学生信息,可以不再进行重新采集,但是建议需要家长确认签字,否则将来某学生信息一旦有错误进行追查,若找不出有家长签字的纸质表,学校可能要承担责任。
8、不带星号字段是否可以不用填写?答:教育部其他业务司局或者其他部委所需要的字段都是带星号的,该类字段基本满足中央统计使用,所以可以不用填写,但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决定是否采集不带星号的其他字段。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学生
学籍注册的时间
• 规定学籍注册的时间为每年秋季开学前,确保学生按时注册学籍
• 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补注册
学籍注册的程序
• 规定学籍注册的程序包括学生基本信息采集、学籍信息录入、学
籍卡制作等
• 各级教育部门、学校和学生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学籍注册
• 建立学籍信息数据库,实现学籍信息的共享和互通
新和探索
如何进一步优化学籍管理办法
加强学籍管理
优化学籍变更流程
严格学籍注销规定
• 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各级
• 简化学籍变更手续,提高学籍变更
• 严格执行学籍注销规定,确保教育
教育部门、学校和学生的职责
的效率
公平和教育质量
• 加强学籍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
01
规范学籍管理
• 新的学籍管理办法将明确各级教育部门、学校和学生的
职责,规范学籍管理流程
• 减少学籍纠纷,提高学籍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02
保障学生权益
• 新的学籍管理办法将更加注重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隐
私权等权益
• 防止学生因学籍问题而受到不公平待遇,提高学生的满
意度和幸福感
03
促进教育发展
• 新的学籍管理办法将有助于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资
核、批准、办理等
• 学生在学籍注销过程中,应遵循相
籍规定等
• 各级教育部门、学校和学生应按照
关规定,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
• 学生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
规定的程序进行学籍注销
请学籍注销
03
学籍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省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工作相关规定;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对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进行相应管理;定期上报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上报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籍信息收集、转接、汇总、校验、上报,应用全国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所有适龄儿童应依法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凡年满六周岁(截至当年八月三十一日)的儿童,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施教小学办理入学手续。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内的中小学生的学籍管理。
二、学籍注册
2.招生学校应当根据孩子家庭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学籍注册申请,该申请应包括孩子家庭及孩子个人信息;
3.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孩子和家庭的具体情况,向招生学校开具入学学籍注册证书;
4.有关各学校应按照孩子家庭提供的信息及学籍注册证书,登记孩子学籍并建立孩子的学籍档案。
三、学籍变动
5.孩子学籍的任何变动,家庭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6.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核查孩子家庭提供的证明文件是否真实有效,
如符合要求则签发确定孩子学籍变动的文件;
7.孩子报名就读另一学校时,原学校应当出具入学时的学籍注册证书或其他与学籍有关的文件。
四、其他
8.孩子学籍的相关事宜,家庭应如实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9.一旦发现家庭提供的信息不真实或有虚假的情况,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立即撤消孩子学籍注册证书;
10.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定期对各学校孩子学籍进行抽查,并要求各学校配合检查孩子学籍情况。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2018年起每年对学校校友、孩子在校学习状况等进行定期评估,并对有必要的孩子进行学籍变动审核。
对于学籍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疑问和问题,本办法不尽做详细解释,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另外,孩子学籍变动过程中,除当地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外,各地市教育部门也有责任监管。
凡是逃课、休学或其他原因影响到实际学习的孩子,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学籍管理。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国首部全国性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出台,这标志着全国统一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正式建立。
下面是店铺为你带来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欢迎参阅。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1根据省、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条例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普通初中学籍管理的有关问题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学籍:新生应根据市教育局和区教育局就近入学安排,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前向学校请假。
如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视为自动放弃;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号顺序填写“在校学生注册备案登记表”和初步学籍电子文档,并在规定时间内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查,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验印,新生学籍才能生效,否则一律无效。
对所有在籍学生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建立学生相应年级学籍档案。
学籍档案由学校长期保存,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移交其他单位。
二、转学和借读:①市内转学,初中新生入学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转学,确属因搬迁或户口迁移,居住地与注册学校距离超过4公里(或8站),要求转学的初中学生,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或转学到居住地附近的一般学校就读,学生办理正式转学手续。
②因户口迁移由本市转往外地,转往外地的学生,应持户口迁移证明和接受学校的接收函及教育主管部门意见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出审批手续,最后到转出学校提取学籍档案,接收函留转出学校存档。
③因户口迁移由外地转往本市,由外地转入的学生,由家长持学生常住本地户口、转学证明、学生档案,到就近学校联系,经学校审查同意盖章后,再到接收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入审批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入学。
三、到注册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就读的初中学生,称“暂读生”。
原则上学校不允许学生到他校暂读,若有特殊情况,须由家长向暂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暂读学生申请表”并经双方学校审查同意后,再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教育部详解中小学学籍管理
教育部详解中小学学籍管理教育部详解中小学学籍管理今年起转学可全程网上操作■扬州规定小学入学年龄为6周岁■义务教育阶段不鼓励留级跳级■记者邵伟小学入学年龄截止日期该如何确定?跨省转学需要哪些单位核办,流程是什么?现在,这些棘手的问题有“标准答案”啦!日前,教育部就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中的一些常见问题,出台详细解答。
以小学生入学年龄为例,我市要求小学新生入学年龄为6周岁,并早于出生当年的8月31日。
另外,由于去年出台中小学学籍管理新规,今年起转学的问题可全程网上操作,并且更简单。
关于入学我市小学入学年龄为6周岁问:小学入学年龄截止日期如何确定?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以及因缓学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在校年龄,由省级人民政府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因此,学生入学年龄的截止日期由各省依据法律设定,全国未作统一规定。
我市的要求是,小学新生入学年龄为6周岁,并且只招收出生当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
严禁小学提前招收不足入学年龄的幼儿接受义务教育,违规者不予办理学籍。
如果一个小孩准备2015年上小学,但他出生于2009年9月1日,能否上呢?根据政策,2015年只招收2009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因此这名小孩虽然只差一天,仍然不能入学。
义务教育不鼓励留级跳级问: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以留级、跳级吗?答:义务教育属基本公共服务,具有平等、公平、强制等特征,所以原则上不鼓励留级、跳级。
留级、跳级问题属于具体的学生管理问题,是学籍异动,根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留级、跳级的条件和办理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作出规定。
全国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具备管理留级、跳级等各类学籍变动的功能。
未建学籍的非一年级生可补建问:因特殊原因未建籍的非小学一年级学生可以补建学籍吗?怎样操作?答:可以补建学籍。
由学生所在学校上报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再逐级报送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总,提交教育部进行全国学籍查重(核查是否有重复建籍情况),查重没有问题的,由所在学校为学生补建学籍。
初中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初中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初中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初中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所有初中学校及其就读的学生,包括公立初中、民办初中、特殊教育学校等。
第三条初中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二章学籍注册与信息管理第四条学生入学时,学校应当根据学生入学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学籍变动记录、成绩记录等。
第六条学校应当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学籍信息的实时更新和管理。
第三章学籍变动管理第七条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籍变动,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 转学:学生因家庭住址变动、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转学的,由家长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
2. 休学: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家长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休学手续。
3. 复学:休学期满后,学生需复学的,由家长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
4. 退学:学生因故需要退学的,由家长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八条学生学籍变动时,学校应当及时更新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相关数据。
第四章学籍档案管理第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籍档案的完整、准确和保密。
第十条学校应当对学籍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档案的完好。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初中学籍管理工作的监督,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学籍管理职责,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实施细则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4篇)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1、新生入学,原则上小学一年级学生年龄要达到____周,家长或者监护人提供户口本,学校要采集好学生的一切信息,填写好新生导入模版,没户口的学生要把家长或者监护人的信息填写仔细。
2、新生入学后,学校在____月____日前把填好的导入模板及采集的电子照片一并报中心校办理电子学籍。
3、新生入学后,中心校收集好辖区的小学新生信息后及时进行网上操作并纸质材料报教育局审批。
二、转学与借读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按规定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借读的,须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借读学校申请,取得同意后,经县教育行政监管部门审核,条例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准予借读。
学校建立学籍时,必须注明是借读,并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和户口所在地。
3、借读生中途借读的,借读生的学籍由原校保留,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考核评定;借读生离校时,借读学校须出具借度证明将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度年限等情况转给原学校登记入册;毕业时由原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属从始起年级开始借读的,学籍和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管理与考核,毕业时由借读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4、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小学借读生毕业后,须回户口所在地升入初中。
三、休学、复学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2)患病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3)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六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县或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县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一、学籍管理体制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全国统一的电子化管理制度,由教育部主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级负责。
教育部负责制定学籍管理的政策、规定,建立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监督、指导全国的学籍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学籍信息进行宏观管理。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学籍信息进行学生日常管理。
二、学籍建立与注册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及时为其建立学籍档案,采集学籍信息,并为学生分配全国唯一的学籍号。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学校应在新生入学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籍档案的建立和学生信息的采集、录入工作,并通过学籍管理系统上报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学籍注册。
三、学籍信息变动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动时,如转学、休学、复学、升学等,学校应及时在学籍管理系统中更新相关信息,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籍信息的变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四、学籍证明与归档学校应为学生出具学籍证明,作为学生升学、转学、参加考试等活动的必要依据。
学籍证明应包含学生的基本信息、学籍状态等内容。
学籍档案应定期归档,妥善保存,以备查询。
五、学籍系统应用学校应充分利用学籍管理系统,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统计分析,为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提供决策支持。
同时,学籍系统也应用于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学生资助管理等方面,促进学校工作的全面发展。
六、学籍主管部门职责各级学籍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定期检查学校学籍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同时,学籍主管部门还应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七、学校学籍管理职责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应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及时上报和更新学籍信息。
同时,学校还应加强对学籍管理系统的应用,提高学籍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八、学籍信息真实性保障学校应建立学籍信息真实性保障机制,对采集的学籍信息进行核实和验证。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一、总则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是保障学生教育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环节。
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健全学校教育管理体系,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二、学生入学管理1.对于拟入学的新生,学校应当按照招生政策和程序进行遴选。
2.对于转入学校的学生,学校应当核实学生身份和原学籍信息,并及时更新学籍资料。
三、学籍档案管理1.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保障学生档案信息准确完整。
2.学籍档案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整理、存档,并确保档案资料安全保密。
四、学生考勤和请假管理1.学生应当按时到校上课,如因故不能到校,需提前请假。
2.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考勤制度,监督学生出勤情况,对于频繁旷课的学生应及时进行干预和处理。
五、学生成绩管理1.学校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学生成绩评定制度,对学生成绩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
2.学生成绩记录应当真实可靠,学生有权了解自己的学业成绩情况。
六、学生奖惩管理1.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及时对学生的表现进行奖励或者惩罚。
2.奖惩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学校应当向学生和家长做出解释和说明。
七、学生离校管理1.学生因毕业、转学、退学等原因离校时,学校应当做好学籍变动手续,妥善处理学生档案。
2.学校应当向学生和家长说明离校相关事宜,保障学生权益。
八、附则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由学校教育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对于未尽事宜,应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执行。
以上是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规定,希望学校和相关管理机构认真执行,确保学生学籍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为学生的健康成长提供保障。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是指学校或教育机构为了管理学生的学籍信息和学习情况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政策。
这些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学生注册:要求学生在入学时提供必要的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和报名表格,并进行注册手续。
2. 学籍变动:包括学生的转学、退学、休学、复学等情况,学校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3. 学分管理:学生在学校期间的课程学习情况会计入学分,学校会按照一定的标准规定学生需要取得多少学分才能获得学位或毕业证书。
4. 学业考核和评定:学校会进行学生的学业考核和评定,评定学生学习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表现,并记录到学籍档案中。
5. 学籍档案管理:学校会建立学生的学籍档案,包括学生个人信息、课程学习情况、奖惩记录等,对学历教育、学术研究和教育管理提供参考。
6. 毕业和离校手续:学校会要求学生在完成学业后进行毕业手续,并办理离校手续,完成学生学籍管理的最后一步。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和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权益,并维护学校的管理秩序和教育质量。
同时,学生也需要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____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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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普通小学、初中(不含职业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为学校)。
第三条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学籍管理办法,指导、协调、监督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学校学生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动审批等工作。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承担其直接管理的学校学生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动审批等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直接管理的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主要承担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动审批等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籍主管部门报批。
学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审核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和学籍档案管理等工作;学校各有关部门和班主任协助提供和核实学生学籍信息。
第六条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技术标准和电子学籍管理办法,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省级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部署全国统一的学籍系统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市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入网资格进行审查,指导、督促学校使用学籍系统,应用学籍系统及时审批学籍变动。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采集和日常维护,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七条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学校应为其申请学籍号,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学籍系统及时审核学生学籍。
第八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具有唯一性。
学籍号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学生教育卡。
第九条学生不得同时在两所以上学校取得学籍。
学籍系统具有自动审核功能。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原则,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
第十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1.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2.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奖惩材料、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3.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4.体质健康测试及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5.在校期间的奖惩信息;6.享受资助信息;7.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十一条学籍档案分为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互为补充。
电子档案由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推进学籍纸质档案电子化,逐步减少纸质档案。
第十二条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全部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保留电子档案备份。
学生在基础教育阶段的最终毕业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三条学生信息发生变化的,由学生家长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章学籍变动管理第十四条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第十五条正常升级和一贯制学校小学升入初中的学生学籍信息更新,由学籍系统自动实施。
第十六条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或学籍发生变动时,学校应及时维护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学生休学(复学)由家长(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核。
学生因病申请休学应当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十八条随父母到境外生活的学生,应当凭有效护照和签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办理休学手续。
回来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学生转学应由家长(监护人)填写《转学申请表》向转入学校申请,学校审核后通过学籍系统经转出学校及双方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转入或转出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学生转学审核。
出现争议的,由双方共同的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学生休学期间不得转学。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二十条学生办理转学手续后,转出学校应为转出学籍档案提供方便。
电子档案由学籍系统转至转入学校。
纸质档案可由转出学校密封后由家长(监护人)直接移交给转入学校,也可由转出学校邮寄至转入学校。
学生提交转学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办好学籍转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二十二条省(区、市)直属学校、设区的市直属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每学期由学校报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并在义务教育年限内将其学籍分类管理。
第二十四条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校在义务教育年限内应将其学籍分类管理,不得注销。
解除刑事强制措施后,年龄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学校应为其办理复学手续。
进入教育和矫治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专门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应转入专门学校。
第二十五条特殊学校残疾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应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当提供相关证明,并在5日内通过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核注销其学籍。
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二十七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指定学籍管理员,建立工作机制,完善管理制度。
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其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籍管理员应当相对固定,确需更换的,须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重新备案。
学籍管理员应当培训后上岗。
第二十八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学籍审核制度,每学期审核一次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二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学籍信息保密制度并严格执行,学籍信息主要用于教育管理工作,经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向其他部门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严禁学籍信息被用于商业目的。
第三十条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1.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2.不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3.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4.擅自接收未办转学手续学生的;5. 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6.泄露学生学籍信息的;7.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1.学籍,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依法赋予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通过学籍档案记录学生在校期间的有关情况。
2.学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学生从入学到毕业期间学籍档案的管理,是学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3.学籍主管部门,对于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学校,即指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于由高等学校和其它行政部门及社会团体举办的学校,指学校所在地县级或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于设区的市或省直接管理的学校,学籍主管部门指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三条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附表:转学申请表全国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贴相片处学籍号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转学类型☐转入现就读年级班级转出学校转出学校地址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地址对方联系人对方联系人电话监护人是否已和对方学校沟通初步达成一致☐是☐否家长(监护人)基本情况姓名与学生关系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申请转学原因家长(监护人)签名:年月日接受转学申请学校受理情况受理时间:年月日与对方学校初步沟通后受理意见:经办人(签名)学校(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注:1.本表由教育部统一制订。
2.须持户口簿及相关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办理转学手续。
3.家长(监护人)向拟转入学校提出申请。
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时,须先和对方学校口头达成一致。
本表由家长最先提交申请的学校保留。
转学申请受理存根字()第号兹收到学生(男女)学籍号于年月日在本校提交的转学申请书,经初审,同意受理。
---------------------------------------------------------------转学申请办理情况通知单学生(男/女)学籍号于年月日在本校提交的转学申请书,字()第号。
办理情况如下:1.已于年月日审批完毕,请与联系,协商调转学籍档案。
2.经进一步申核,不符合转学条件,具体原因如下:3.需要补充有关材料,具体内容如下:特此通知。
办理学校联系人及电话:学校(盖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