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版南充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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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

第二条在第七次南充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

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第七次南充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本规定执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本

规定要求。

第四条城市规划管理应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应按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及本规定,并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五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品质,在中央商务区、城市组团中心区域、交通枢

纽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等范围内的重要建设项目,要求进行多方案比较,并以方案

的独创性、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

第六条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建筑容量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详细规划。

未制定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七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

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附表 1 (详见第15 页)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

第九条对未列入本规定第八条表中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执行后,新出让的100亩以上居住用地(含兼容商业),必须配建建筑

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的幼托设施。

第十一条除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拍卖用地外,建筑用地未达到3000平方

米的,不得单独建设;如确实不能与周边用地整合只能单独建设的,按程序报城乡规划委员

会审议。

第十二条不能随意改变坡地地形,禁止大挖大填;未经规划管理部门认可,不得进行

地形调整,应按原地形执行。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建筑间距除必须满足消防、环保、交通、工程管线布置等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下表规定:

注:(高):高层建筑计算高度。(平):相对建筑平均计算高度。(次):次要采光面建筑计算高度。

2.南向高层建筑其主要采光面南偏东、南偏西方位角不得超过30°。

3•点式高层建筑按0.9折减计算,但必须大于表中所定最小值。

第十四条非居住建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间距按表2控制。

表2

注:1. H (多):多(单)层建筑计算高度;H (低):较低建筑计算高度。

2.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馆、工业建筑

等专业建设项目的间距控制指标,还应符合相关专业规范。

3.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按100米计算。

第十五条当相邻建筑主要采光面(正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

(一)夹角小于60°时,最窄处按主要采光面平行布置。

(二)夹角大于或等于60°时,最窄处按主要采光面与次要采光面布置计算。

第十六条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东西侧的,按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控制,详见本规定表1。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按非居住建筑的间距

要求控制,详见本规定

表2。

第十七条城市核心区内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及重要建设项目等,其具体方案按程序上报城乡规划委员会审定。

第十八条各类建筑物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下列规定控制:

(一)建筑物沿用地边界修建时,应按本章前述条款规定的间距的一半作为建筑物的离界距离;拟建多、低层建筑位于地界南侧,其主要采光面离界距离不小于其建筑高度的

0.6倍且不小于5米,次要采光面不小于4米;拟建多、低层建筑位于地界东、西、北侧,

其主要采光面离界距离不小于其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5米,次要采光面不小于4米。

1、表2规定距离。

临界外已有建筑物未退足规定距离时,新建建筑物应退足表

(二)拟建中高层建筑物位于用地界线南侧时,其主要采光面离界距离须不小于16 米,其余离界距离应不小于14 米;次要采光面不小于9 米。拟建高层建筑物位于用地界线南侧时,其主要采光面离界距离须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4 且不小于18 米,其余离界距离应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4 且不小于14 米;次要采光面不小于11 米。

(三)建筑物与用地界线成夹角时,当主要采光面与地界交角小于60 度时,最窄处按平行布置计算后退距离;当夹角大于或等于60 度时,按垂直布置时计算后退距离。

(四)地下建(构)筑物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 米;临道路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小于5 米,并应满足安全的规定。

第十九条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下列要求控制:

(一)超高层建筑其主体的退让在不低于17 米基础上,超过100 米部分高度每增加10 米,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增加 1 米,超过200 米高度部分按200米高度进行退让。

(二)点式高层建筑与道路平行布置时,道路红线宽度》50米的,建筑后退道路红

线距离不小于15米;道路红线宽度V 50米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2米。

(三)板式高层建筑道路红线宽度》50米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7米;

道路红线宽度V 50米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

(四)高层建筑次要采光面(次要采光面宽度不大于20 米)临街布置时,按点式高

层进行退让。

(五)道路红线宽度V 30米的,多、低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5米;道

路红线宽度》30米,多、低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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