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
国际税法215-12
我国:
在判定住所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 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 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公 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 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 除外。
(二)法人居民身份的确定 在确定法人的居民身份方面,国际上
通行下列三项标准: 1、法人注册成立地标准。即法人的居
选项B正确。由于各国在确定居民身份上采取了不同的标准,因此,当纳 税人进行跨越国境的经济活动时,就可能出现两个以上的国家同时认定其 为本国纳税居民的情况,该问题的协调主要是通过双边协定。甲乙两国均 可对甲国人李某在本案中的收入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甲乙两国可通过双 边税收协定协调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第一节:国际税法概述
六、国际税法的客体
主要是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有时, 还包括跨国纳税人在居住国国外的财产 和遗产。
第一节:国际税法概述
七、国际税法的渊源
主要是国际税收条约或协定,目前世界上已 有600多个综合性的避免双重征税的双边协定, 并出现了多边协定。
双边税收条约和少数国家间的多边条约,虽然表 现为有关国家之间的特殊国际法,但是,在许多 重要的原则上又基本一致,因此,可以说,双边 税收条约或协定在事实上已经间接地表现为一般 国际法。
例如,荷兰、丹麦、西班牙、加拿大和 英国都同时实行前两个标准;法国兼用 一、三两个标准;意大利09年多选) 87.在国际税法中,对于法 人居民身份的认定各国有不同标准。下列哪些 属于判断法人纳税居民身份的标准?( )
A.依法人的注册成立地判断
B.依法人的股东在征税国境内停留的时间 判断
第二节 税收管辖权
将所得划归常设机构,必须遵循的原则 在国际上通用的有两项: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1.国际经济法:狭义说:国际公法的新分支。
广义说: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
2.国际经济法法律渊源:指国际经济法法律规范的各种表现形式,包括国内渊源和国际渊源两个方面。
国内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有些国家包括判例;国际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一般法律原则。
3.经济主权原则:(1)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物,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性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
(2)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4)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有国或征收。
(5)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与决策权。
4.公平互利原则:指每个国家都有权平等地参加国际贸易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各国平等参与解决世界性经济、财政金融货币制度的指定以及国际决策过程,公平地分享由此而带来的各种效益。
5.有约必守原则:民事关系当事人或者商事关系当事人之间一旦依法订立了合同,对于约定的条款必须认真履行认真接受。
6.国际贸易法:调整国际服务交易关系和管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国际服务贸易:指以满足人们需求的行为为标的的跨国交易活动或行为。
8.技术贸易:指制造某种产品、实施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制造技术、工艺规程咨询、服务、管理经验等系统知识的有偿转让。
9.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
10.国民待遇:指一成员将其给予本国国民生产的同类产品、提供的服务或本国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或持有者所享有的利益、优惠等,也同样地给予其他成员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
11.国际投资法: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1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公司、企业或个人与中国公司、企业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按照合同约定经营管理、分配利润和剩余财产、承担亏损和风险的企业。
国际经济法第五章 国际税收法律 制度
(一)自然人的居民身份的确认 1.住所标准 是以自然人在征税国境内是否 拥有住所这一法律事实,决定其居 民或非居民纳税人身份。 所谓住所,是指一个自然人的 具有永久性、固定性的居住场所, 通常与个人的家庭、户籍和主要财 产利益关系所在地相联系。
2.居所标准 是以自然人在征税国境内是否 拥有居所这一法律事实,来判断其 是否属于居民纳税人。 居所一般是指一个人在某个时 期内经常居住的场所,但并不具有 永久居住的性质。
4.财产收益来源地的确定标准 财产收益,又称财产转让所得 或资本利得,是指纳税人因转让其 财产的所有权取得的所得,即转让 有关财产取得的收入扣除财产的购 置成本和有关的转让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节 国际重复征税 与重叠征税
一、国际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概述 (一)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是国际税收关系的焦点 一般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各 自依据其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 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 期限内征税。
如果A国实行全额免税法,计算甲 公司应纳所得税总额: (1)甲公司对A国纳税为: 60×30%+(70-60) ×35%=21.5(万元) (2)国外子(分)公司已纳税额 为: 30×30%=9(万元) (3) A国甲公司纳税总额为: 21.5+9=30.5(万元)
其计算公式为: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的国内 外总所得×相应适用税率×(居民 国内所得÷居民国内外所得)
3、全额免税法与累进免税法的区别 首先,累进免税法相应适用税 率要高于全额免税法。 其次,两者代表的税收管辖权 有差异。 再次,两者避免重复征税的效 果不同。
假定甲国的跨国公司 A 在某一 纳税年度内,国内外全部应税所得 额为 500 万元,其中来源于甲国的 应税所得为 300 万元,来源于乙国 的应税所得为 200 万元。甲、乙两 国均采用全额累进税率。甲国的税 率为: 300 万元起征适用 30% 税 率; 400 万元起征适用 35% 的税 率; 500 万元起征适用 40% 的税 率。乙国的税率为: 200 万元适用 45%的税率。
国际经济法概论第九章2013
国际经济法概论讲义(10)2013-2014第一学期祁欢第九章国际税法第一节国际税法概述一、国际税法的产生12纳关系和税收分配关系。
因此,国际税收关系主要发生在所得税上。
3.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既包括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又包括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
4.法律规范的多样性。
既包括国际法规范,又包括国内法规范;它既有实体法规范,又有冲突法规范。
三、国际税法的法律渊源与基本原则(一)国际税法的渊源,主要有国际税收条约或协定、各国涉外税法、国际惯例以及其他渊源等几类。
(二)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税收管辖权独立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
其中,税收公平原则是最为各国所公认的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
四、国际税法的发展前景第二节税收管辖权一、税收管辖权概述二、居民税收管辖权的确认(一)纳税人居民身份的确认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认(1)住所标准(2)居所标准(3)居留时间标准(4)国籍标准* 中国:同时采用住所与居留时间两项标准2.法人居民身份的确认(1)法人注册成立地标准(2)法人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3)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中国:以法人注册地和总机构两个标准结合3.居民税收管辖权冲突的协调无论是自然人居民身份冲突,还是法人居民身份冲突,目前均是由有关国家间通过双边税收协定来协调解决。
一般有两种解决办法可供选择:一是由缔约国双方通过协商确定纳税人的居民身份归属;二是在税收协定中预先规定一种解决冲突时应依据的标准或选择顺序。
三、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行使(一)对非居民营业所得的征税营业所得,又称营业利润或经营所得,一般是指纳税人从事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农林牧业、金融、商业和服务性行业等企业经营性质的活动而取得的收益。
常设机构原则,是指来源国仅对非居民纳税人通过设在境内的常设机构而获取的工商营业利润实行征税的原则。
(1)常设机构的概念和范围常设机构首先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其全部或部分生产、经营的固定场所。
国际经济法学InternationalEconomicLaw
法人居民身份的确定
国际上通行下列三项标准: 法人注册成立地标准(美国、瑞典、墨西哥) 实际控制与管理中心所在地标准(新加坡、印度、
新西兰) 总机构所在地标准(中国、日本) 有些国家兼用两个标准:荷兰、丹麦、西班牙、
加拿大和英国都同时实行前两个标准;法国兼用 一、三两个标准;意大利则同时实行三个标准
一般以所得的实际发生地为收入来源地:股息以 分配股息公司的居民身份所属国为所得来源地; 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以支付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 的债务人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常设机构本身的投资所得应当并入营业利润缴纳 所得税,而不应按照投资所得缴纳预提税
劳务所得 1
独立个人劳务者,或者在征税国境内设有 诊疗之类的固定基地,或者在一个纳税年 度内在征税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停留达到征 税国税法规定的天数,其所得均可从源征 税
税收饶让抵免必须通过双边税收协定才能得到实施,一般的 外国税收抵免虽然也要通过双边税收协定,但是,由于有些 国家实行单边抵免,在没有双边税收协定的情况下,其居民 也能享受抵免的待遇。
在一般的外国税收抵免方面,各国的做法基本相同;在税收 饶让抵免方面,各国的做法则有较大的出入。例如,有些双 边税收协定只规定对营业利润和个人劳务所得给予税收饶让 抵免,有些双边税收协定则将税收饶让抵免的范围扩大到投 资所得。
常设机构
外国法人在收入来源国境内设立的可以从事全 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如分支机构、办事 处、工厂、作业场所、自然资源的开采场所以 及达到一定期限的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 装工程等。常设机构具有三个特征(1)有一 个营业场所(2)固定(3)必须从事营业性的 活动 Back
投资所得
纳税人从事消极投资活动所取得的股息、利息与 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被称为投资所得
国际税法知识点归纳
国际税法知识点归纳国际税法是一门涉及多个国家税收法律制度和国际税收关系的复杂学科。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和经济活动的跨国化,国际税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以下将对国际税法的一些关键知识点进行归纳。
一、国际税法的概念与特点国际税法是调整国家之间税收权益分配和跨国纳税人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多重性:包括国家、跨国纳税人以及国际组织等。
2、客体的跨国性:涉及的税收对象通常跨越国界。
3、法律规范的多样性:包含国内法规范、国际法规范以及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
二、税收管辖权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的体现。
1、居民税收管辖权:依据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着居民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而行使的征税权。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住所标准、居所标准、停留时间标准等。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注册地标准、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等。
2、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依据所得来源地这一连接因素对非居民纳税人的所得课税。
营业所得:常设机构原则。
劳务所得:分为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和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判定标准有所不同。
投资所得:如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通常按支付者的居住地或机构所在地确定来源地。
财产所得:不动产所得依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所得则根据转让者的居住国或转让行为发生地等确定。
三、国际重复征税及其消除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主要方法有:1、免税法:居住国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财产免予征税。
2、扣除法:居住国允许纳税人在本国税法规定的限度内,将已在境外缴纳的税款作为费用扣除。
3、抵免法:居住国允许本国居民用已在境外缴纳的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
直接抵免:适用于同一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
间接抵免:适用于跨国母子公司之间。
四、国际避税与反避税国际避税是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别,采取变更经营地点或经营方式等种种公开合法的手段,以谋求最大限度减轻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
国际税法案例.
教师讲解: 首席代表处也可以构成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一个固定场所,只要其活动直接具有商业性,而非准备性或辅助性。代理人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应视具体情况而言。原则上讲,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在缔约国另一方的非独立代理人进行营业活动,构成常设机构,除非这种活动只具有准备性或辅助性;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在缔约国另一方的独立代理人进行营业活动,则不构成常设机构,除非这种代理人的活动全部或者几乎全部是代表该企业。 本案ACE公司在甲国的代表处构成常设机构,在乙国的总代理不构成常设机构。但是,如果环宇通讯公司的全部营业活动或几乎全部活动都是为ACE公司推销手机,则这种代理活动构成常设机构。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常设机构利润范围确定案 甲国A公司在乙国首都设立了一个代表机构,主要用于订立销售合同,接收、发送货物以及提供售后服务。1991年,A公司总经理在乙国参加某国际论坛会议时,与乙国B公司签订合同,向B公司售出价值30万美元的货物,货物的运输等由B公司全面负责, A公司设在乙国的代表机构对此毫不知情。 乙国政府在核定A公司代表机构当年的应税所得时,要求将A公司与B公司直接订立合同产生的利润纳入,但A公司的代表机构却不同意,认为其总机构A公司的利润与该办事处没有联系,不应列入自己的应税所得。但乙国的税务机关则认
(2)丁国能否对美国的盛大建筑公司在该国的工程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为什么?
教师讲解: 乙国可以对美国的圣达建筑工程公司在本国的工程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丁国则不能。 本案涉及对工程类项目的常设机构认定问题。《联合国范本》规定,建筑安装工程活动连续存在6个月以上即可构成常设机构,而《经合组织范本》则要求需延续12个月以上方可构成常设机构。
A公司所主张的就是实际联系原则。 引力原则是指非居民公司来自于收入来源国的所得,即使是通过自行开展营业活动获得,但只要该项营业活动属于常设机构的营业范围,收入来源国均可以按照“引力原则”将其所得引归常设机构,实行从源征税。本案中乙国税务机关所主张的就是引力原则。
国开《国际经济法》机考复习第7套
国开《国际经济法》机考复习第7套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不包括居所标准和住所和居所相结合的标准,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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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新出现的贸易术语是DPU,相比之下FAS、FCA和EXW都是旧有的贸易术语。
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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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伯尔尼公约》规定,作者在作品起源国以外的成员国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和将来可能给予其本国国民的权利,以及《伯尔尼公约》特别授予的权利。
这种待遇称为国民待遇。
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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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领域,若货物全部毁灭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该情况属于货物损失中的实际全损。
正确答案为A。
5.《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中非歧视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待遇原则。
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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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XXX的最高权力机构是部长级会议。
正确答案为A。
7.XXX是首个由中国倡议设立的多边金融机构,总部设在北京,于2016年1月正式开始运营。
正确答案为A。
8.提单的类型可按照提单上是否有批注进行分类,这种类型称为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
其他类型包括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多式联运提单、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以及已装船提单/收货待运提单。
正确答案为B。
9.《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规定,当一成员发生了不能预见的情况以及因承担关税减让义务造成进口产品大量增加,以至于对该成员境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该成员可以实施临时性进口限制措施,以保护国内相关产业。
这种措施称为保障措施。
正确答案为C。
C工作单位标准D长期居留标准改写后:10.关于XXX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下列表述错误的是:D。
TRIPs协议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一般禁止实行数量限制。
西财《国际税收》教学资料 课后习题答案 第一章
第一章导论一、名词解释1.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政府凭借其各自的政治权力,在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进行重叠交叉课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2.跨国纳税人:是指超越一国的管辖范围,受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管辖,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3.跨国所得:是指有关国家政府之间重叠交叉征税的所得。
4.涉外税收:通常是指一国政府对外国人(包括外国企业和个人)征收的各种税的统称。
5.国际税务:也称或国际税务关系,包括国家之间的税收事务联系与制度协调,是协调国家间经济贸易关系的措施。
6.国际税法:是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简答题1.简述国际税收的形成和发展。
答:国际税收产生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纳税人所得的国际化;二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所得税。
所得国际化是国际税收产生的物质基础,只有出现跨国所得之后,才有为满足有关国家政府行使职能而征税的客观需要,即才有作为有关国家共同征收捐税的征收对象,从而才使国际税收的产生成为可能。
也就是说,由于纳税人的收入跨越了国境,并有可能产生国家之间对同一笔跨国所得如何分享税收的问题。
只有在这个时候,客观经济状况才为国际税收的产生提供了前提条件。
而各国普遍征收所得税是国际税收形成的税制前提,没有它就不会引起国家之间对跨国所得重叠交叉征税矛盾的产生,就不可能最终导致国家之间税收分配关系的发生,从而产生国际税收。
而两个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的产生,是国际税收从非规范化阶段进入规范化成熟时期的重要标志。
2.怎样理解国际税收这一概念?答: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政府凭借其各自的政治权力,在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进行重叠交叉课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国际税收的概念:(1)国际税收不能脱离国家税收而单独存在(2)国际税收涉及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离开跨国纳税人这个因素,国际税收关系不会发生;国际税收征纳关系所涉及的征税对象是跨国所得和一般财产价值。
2021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10)
2021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10)第八章国际税法第一节国际税法概说国际税法是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国际税法的产生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国际税收关系的产生,是国际经济交往发展到必然阶段、国家的税收管辖权扩大到跨国征税对象的结果。
企业与个人收入和财产国际化的遍及存在和不竭发展,为国际税收关系和国际税法的产生奠定了客不雅经济基础。
各国在所得税的征收方面别离按照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征税,也就是一方面对具有本国居民身份(或国籍)的纳税人来源于境表里的全部所得征税,另一方面也对不具有本国居民身份(或国籍)的纳税人来源于境内的那部分所得征税。
除了所得税之外,有些国家对纳税人的一般财产价值也征税,这也会发生类似的国际重复征税问题。
二、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税收关系。
国际税收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与纳税人彼此间在跨国征税对象上产生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是有关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与它们各自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的统一体。
与纯粹的国内税收关系比拟,国际税法调整的这种国际税收关系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都有其本身的特点:首选,国际税收关系中的征税主体是两个国家,它们均有权对纳税人的跨国征税对象课税。
其次,国际税收关系的客体,是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跨国财产价值,通常是受两个国家税收管辖权支配。
最后,就国际税收关系的内容看,国际税收关系是国家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和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的融合体,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非仅具有国内税收关系中强制、无偿的特点,还有对等互惠的内容。
三、国际税法的法律渊源包罗国内法律渊源和国际法渊源。
国内法渊源主要是各国制定的所得税法和一般财产税法。
国际法渊源主要是各国彼此间为协调对跨国征税对象的课税而签订的双边或多边性的国际税收条约和各国在国际税收实践中遍及遵行的税收国际惯例。
第二节税收管辖权与国际重复征税一、税收管辖权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进行征税的权力,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内的表现。
国际税收名词解释
国际税收名词解释1、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政府凭借其各自的政治权力,在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进行重叠交叉课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2、跨国纳税人:是指超越一国的管辖范围,受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管辖,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3、跨国所得:是指有关国家政府之间重叠交叉征税的所得。
4、涉外税收:通常是指一国政府对外国人(包括外国企业和个人)征收的各种税的统称。
5、国际税务:也称或国际税务关系,包括国家之间的税收事务联系与制度协调,是协调国家间经济贸易关系的措施。
6、国际税法:是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税收管辖权: 是一国政府行使主权征税所拥有的权力,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具体表现为税收立法权和征收管理权。
8、属地原则:是指一国政府以地域范围作为其行使征税权力所遵循的指导原则。
以该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称作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或地域税收管辖权。
9、属人原则:是指一国政府以人员范围作为其行使征税权力所遵循的指导原则。
以该原则确定的税收管辖权,称为居民税收管辖权或公民税收管辖权10、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又称地域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要对来源本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应税所得以及存在于本国境内的一切应税财产行使征税权力,而不考虑其取得者是否为该国的公民或居民。
11、营业所得: 又称营业利润,是指企业在某个固定场所从事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农林牧渔、商业、金融和服务性行业等活动取得的所得。
12、常设机构: 即固定场所或固定基地,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
13、归属原则: 即常设机构所在国只能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跨国营业所得为应税范围,而不能扩大对该常设机构所依附的对方国家企业,来自本国的一切跨国营业所得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征税。
14、引力原则: 是指常设机构所在国对通过常设机构取得的所得要征税,对虽没有直接通过常设机构,但与常设机构相同或类似的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也要牵引到该常设机构中合并征税的一种原则或方法。
第十章国际税法
独立跨国劳务所得征税
对跨国独立劳务所得的征税,国际上普遍采 用的是所谓的〝固定基地原那么〞和〝183天 原那么〞。
非居民取得的独立劳务所得,应仅由其寓居 国一方课税。
例外:①假设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 方境内设有经常从事独立劳务活动的固定基 地,或许②非居民征税人在有关会计年度内 在来源地国境内停留累计等于或超越183天, 来源地国仍有权对非居民征税人的独立团体 劳务所得停止征税。
它们的主要作用在于协调各国税收管辖 权之间的抵触、防止国际重复征税和确 立国际税务行政协助关系。
国际税收协议范本
目前世界上主要的国际税收协议范本有: 经济协作与开展组织的«关于对所得和 财富防止双重征税的协议范本»〔简称« 经合组织范本»〕和结合国的«兴旺国度 与开展中国度关于双重征税的协议范本 »〔简称«结合国范本»〕。
属地税收管辖权是征税国基于征税对象 与本国领土存在某种地域上的衔接要素 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
基于这种管辖权,征税国只是依据课税 对象与本国存在着地域上的联络这一理 想而主张课税,并不思索征税主体的国 际和身份。〔有限征税义务〕
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指征税国基于作为课税对象的所得系来 源于本国境内的理想而主张行使的征税 权。
例外: 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应由寓 居国征税
1、在一个征税年度内延续或累计停留 不超越183天
2、其报酬的支付人不是另一国的国民
3、其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另一国的常 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担负。
投资所得的征税
投资所得主要包括征税人从事各种直 接性投资活动而取得的股息、红利、 利息、特许权运用费和租金收益。
对非居民投资所得,国际税法上采用 了〝税收分享原那么〞,即规则对投 资所得既可以在受益人的寓居国征税, 也可以在支出来源国一方征税,分享 比例由缔约国双方协商谈判确定。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国际经济法是一个涵盖广泛、复杂且深奥的法律领域,涉及国际贸易、投资、税收、知识产权等多个方面。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国际经济法名词及其解释:1、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调整不同国家之间商品和服务的交易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贸易等多个方面,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2、世界贸易组织法:世界贸易组织法是指规范世界贸易组织的运作和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协议、知识产权协议等多个方面,是国际贸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3、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法是调整不同国家之间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涉及投资保护、投资促进、投资政策等多个方面。
4、国际税收法:国际税收法是调整不同国家之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税收管辖权、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等多个方面,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5、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调整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多个方面,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6、跨国公司法:跨国公司法是调整跨国公司的经营和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跨国公司的设立、经营、管理等多个方面,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7、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当事人通过协议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方式。
它是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重要途径之一。
以上仅是一些常见的国际经济法名词及其解释,国际经济法的领域非常广泛且复杂,需要深入学习和研究才能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一、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指调整不同国家之间商品交易关系及附随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涉及到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贸易等各个方面,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世界贸易组织法世界贸易组织法是指规范世界贸易组织的运作,调整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规则和协议。
关于国际税法
关于国际税法一、最初的国际经济交往与国际税收关系之产生。
在税收产生后的几千年发展历史中,税收关系一直没有跨越国界。
一国的纳税人全部是自己国家的国民或者居民,各国税收的征税对象,主要是本国领土之内的居民与财务。
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没有直接的关系,虽然有近出国界的商品流转,也是对疆土以内的商品流转征税,不占主要的地位,不涉及其他国家的利益。
税收国际化是经济、贸易国际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特点是出现了跨国的纳税人和跨国的征税对象。
经济、贸易的国际化以及跨国公司的出现使得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发生矛盾和冲突。
协调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对国家的征税权加以约束,就成为各国政府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具体说,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世界资本主义资本输出,个人与企业的跨国收入增加,企业在国外还有大量的财产。
收入和财产的国际化是国际税收关系与国际税法产生的经济基础。
于是,作为现代直接税标志的所得税(income tax)制度与一般财产税(general property tax or comprehensive property tax)制度,在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出现。
这也是国际税法产生的前提条件。
所得税(income tax)制度的征收对象是纳税人的净收入,由于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的原因,出现了双重征税。
一般财产税(general property tax or comprehensive property tax)也可以出现双重征税现象。
一般财产税(general property tax or comprehensive property tax)可以分为:一般动态财产税与一般静态财产税。
一般动态财产税包括:遗产税、继承税、赠与税。
一般静态财产税包括:财富税、富裕税、资本税。
双重征税使得从事跨国经营的人比仅仅从事国内经营的人负担重,跨国经营得不到任何好处,阻碍了经济的交往。
国家之间也需要协调双方的分配利益。
国际税法就是为了协调国家之间,国家与企业、个人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而产生的。
国际税法基本原则研究论文(全文)
国际税法基本原则研究论文「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抽象和概括,也是国际税法主体应普遍遵循的法律准则。
由于不同社会制度的GJ都有其所遵循的不尽相同的税法原则,而国际税法既不能照搬某国或所有各国的税法原则,又不能完全不顾及各国税法的原则。
因此,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各国税法所共有的原则,即GJ税收管辖权独立原则和公平原则。
(一)GJ税收管辖权独立原则各国的GJ税收管辖权是GJ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具体体现之一。
税收管辖权独立,意味着一个GJ在征税方面行使权力的完全自主性,对本国的税收立法和税务治理具有独立的管辖权力;在国际税法领域,即指一国通过制定法律,确定本国税收管辖权的范围,有权对属于该范围内的征税对象进行征税。
税收管辖权独立性和排他性,即GJ独立自主地行使征税权力,不受任何外来意志的操纵或干涉;对GJ税收管辖权的限制,只能是一种在GJ间相互自愿、平等地进行协调的基础上的自我限制。
国际税法的税收管辖权独立原则,也是由国际税法对国内税法的必定的依赖性决定的。
国际税法以国内税法为基础,一国的国际税收政策是其国内税收政策的连续和伸展;具有国际法性质的国际税收协定往往是各国税法和税收政策相协调的产物;税法本质上属于GJ主权事宜,一国制定什么样的税法取决于该国的国内国际税收政策。
同时,独立的税收管辖权还是国际税法得以产生的基本前提之一。
只有在GJ税收管辖权独立的前提下,GJ 间的经济交往才可能是平等互利的;否则,如“二战”以前广大殖民地GJ附庸于其宗主国,没有独立的GJ主权,更不用说独立的税收管辖权了,根本不可能产生包括平等互利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在内的国际税收法律关系。
所以,GJ税收管辖权独立原则是维护GJ权益,平等互利地进展国际经济交往的基础。
法律原则都有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之分。
相对于GJ(经济)主权独立的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而言,GJ税收管辖权独立是具体原则,而GJ税收管辖权独立作为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原则就是其具体原则。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国际经济法》单项选择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1042)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国际经济法》单项选择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1042)单项选择题1.以下哪一项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A.可持续发展原则B.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C.进行国际合作以谋求发展原则D.国民待遇原则2.依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在CFR术语下,卖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毁的风险直至( )。
A.货物在目的地交付买方时B.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C.货物在装运港交到船上时D.货物在目的港越过船舷时3.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分三批履行。
其中第二批货物出现了质量问题,构成根本违约。
依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买方采取下列哪一项救济方法是正确的?( )A.买方可以宣告整个合同无效B.买方可以宣告合同对第二批货物无效C.买方可以宣告合同对第二批货物和今后交付的第三批货物无效D.买方可以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第一批货物和第二批货物无效4.以下四项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中,哪一项公约将保函合法化,规定“托运人为取得清洁提单向承运人出具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有效,但对提单受让人包括任何收货人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无效”。
( )A.《海牙规则》B.《维斯比规则》C.《鹿特丹规则》D.《汉堡规则》5.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中,保险人责任最小的是以下哪一种险别?( ) A.平安险B.水渍险C.一切险D.战争险6.下列有关国际许可协议的特征的描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国际许可协议的主体即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只能是法人B.国际许可协议的客体是技术使用权C.国际许可协议的主体做跨越国境的移动D.国际许可协议可以是无偿合同7.依据《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投资争议的公约》建立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对下列哪一争端具体事项具有管辖权?( )A.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因直接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中心B.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因直接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并经双方口头同意提交中心C.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因间接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中心D.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因直接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中心8.下列哪项纳税人的所得为国际税收关系的客体?( )A.国内所得B.国外所得C.跨国所得D.国外财产与所得9.在国际税法中,对于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各国有不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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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
1.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即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国家与涉外纳税人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税法的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税收协定、其他国际条约中与国际税法有关的规定及国际税收惯例。
3.最主要的税收协定:《经合组织范本》、《联合国范本》
4.经济全球化产生的国际税收新问题
(1)国家的税收主权受到挑战
(2)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收征管提出了严峻挑战
(3)各国的国际税收竞争加剧
(4)国际逃税避税活动更加活跃
5.国际税法的发展趋势
(1)国家税收主权在相对弱化与不断强化中交织发展
(2)国际税收管理措施的不断革新
(3)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向纵深发展
6.国际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是:普遍适用于国际税法的各个方面和整个过程,构成国际税法的基础,并对国际税法的立法、守法、执法等均
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信念。
7.将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国家税收主权原则、国际税收公平原则、国际税收中性原则和国际税收效率原则更为准确。
8.国际经济法中的经济主权原则在国际税法领域的具体运用,是指在国际税收中,一国在制定和具体实施涉外税收制度方等面拥有完全的自主权,不受其他任何个人、国家和组织的干涉。
9.国际税收法律关系也就是国际税收在调整国际税收分配关系和涉外税收征纳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国家与国家之间以及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0.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及内容。
11.在国际税收法律关系中,国家并不是仅仅作为征税主体而单一存在的,国家同时也作为税收分配主体而存在
12.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国际税收的客体,是指国际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3.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国际税收法
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14.国际税收法律事实就是国际税收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15.税收管辖权则是指国家在税收领域的主权,是一国政府行使主权征税所拥有的管理权力,是国家管辖权的重要内容。
16.属地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可以以其领土作为行驶征税主权范围的依据原则。
以该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称做地域税收管辖权或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17.属人原则是指属于一个国家政治权力管辖的人员范围作为其行驶征税权力的依据所遵循的指导原则。
以该原则确定的税收管辖权称做居民税收管辖权或公民税收管辖权。
18.税收管辖权的种类
(1)公民税收管辖权
(2)居民税收管辖权
(3)地域税收管辖权
19.大多数国家都选择双重管辖权,既行驶居民(或公民)税收管辖权,又行驶地域税收管辖权,而且大多数国家在兼用两种基本税收管辖
权的同时,一般都同意并遵循地域税收管辖权优先原则。
20.目前,我国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取这种地域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权并行的做法。
21.公民的税收管辖权是征税国依据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国际这样的身份隶属关系事实所主张的征税权。
22.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认
(1)住所标准
(2)居所标准
(3)居住时间标准(英国、法国、德国、瑞典等国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天即半年即为本国居民;中国、美国、日本等国则规定,在本国居住达1年365天以上者,即为本国居民)
23.法人居民身份的确认
(1)注册地标准
(2)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
(3)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4)资本控制标准
(5)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标准
24.我国实际也是以法人注册地和管理机构所
在地两个标准结合使用来判断法人居民身份的。
25.纳税人的各项所得或收益一般可划分为4类:即经营所得、劳务所得、投资所得和财产收益。
26.关于营业利润来源地的确定
(1)常设机构标准
(2)交易地点标准
27.构成常设机构的固定营业场所应具备的3个要件:一是要有一个营业场所;二是这一场所必须是固定的;三是通过这一机构进行的活动必须是以赢利为目的的。
28.我国判断营业利润来源地采用的是常设机构标准。
29.独立劳动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1)固定基地标准
(2)停留时间标准
(3)所得支付地标准
30.非独立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1)所得支付地标准
(2)停留时间标准
31.投资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1)权利提供地标准
(2)权利使用地标准
(3)双方分享征税权利
32.对不动产所得来源地的确定,国际上一般都采用所在地标准。
33.所谓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纳税期限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种类的税。
34.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课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在同一期间内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35.经济性重复征税和法律性重复征税的区别:(1)纳税主体不同
(2)产生的原因不同
(3)解决方法不同
36.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各国税收管辖权冲突的结果,而经济性国际征税是由于各国税制结构的不同而导致的
37.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国内立法具体可以采用的方法包括免税法、抵免法、扣除法、减税法等方法
38.国际税收协定在国内的适用
(1)国家作为国际税收协定缔约国,必须严格遵守国际税收协定的内容
(2)国际税收协定不得干预一国的国内税收立法
(3)国际税收协定在国内的适用问题实质上就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问题
39.大多数国家的规定来看,当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立法不一致时,国际税收协定处于优先执行的地位。
40.我国主张税收协定应优于国内税法适用,即当税收协定的规定与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时,优先使用税收协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