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同码61:最高法院|抵押权物上代位裁判规则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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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同码61:最高法院|抵押权物上代位裁判规则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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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枝辉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阅读提示:天同码,是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 中国钥匙码” 的案例编码体系。《中国商事诉讼裁判规则》(中国钥匙码—天同码系列图书)已由天同律师事务所独家出品并公开发售,点击页面下方阅读原文可以查看详情。经与微信公众号天同诉讼圈商定,审判研究公众号于每周一独家推送内容全新的天同码系列专文。12 月3 日:全新风格个人阅读主题页天同码历史内容链接点击目录标题打开阅读:01-47期|432 条民商裁判规则汇编

48期|分支机构担保裁判规则8 条

49期|商事审判指导案例裁判规则8 条50期|保证类型裁判规则10 条

51期|担保范围裁判规则9 条

52期|保证合同效力裁判规则10 条53期|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裁判规则6 条54期|担保财产转移法律后果裁判规则9 条

55期|保证担保管辖裁判规则15 条

56期|保证担保诉讼程序裁判规则12 条

57期|保证担保证据规则15 条

58期|房地一体抵押裁判规则12 条

59期|特殊抵押登记裁判规则4 条

60期|抵押物善意取得裁判规则6 条

天同码导航图本期天同码,节选自《中国商事诉讼裁判规则·担保卷》“抵押” 主题下“物上代位”部分内容。规则摘要01 . 抵押权人可就抵押房产拆迁补偿金行使优先受偿权抵押物的代位物补偿金已被与抵押人存在代表关系的共同经营体领取的,抵押权人应向实际领取人主张优先受偿。02 . 抵押物转让后灭失,善意受让人不必赔偿抵押权人普通动产抵押并办理登记,善意受让人对取得的该抵押物嗣后灭失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要求抵押人赔偿损失。03 . 抵押权人可就抵押土地被征用所获补偿金优先受偿在已设定抵押担保的土地被征用情况下,抵押权人可就抵押财产已被征用部分取得的征用补偿金行使优先受偿权。04 . 抵押人所享有的抵押权效力,及于物的价值变形物抵押房屋拆迁后,债权人享有的抵押权效力应及于该抵押物的价值变形物,对新建房产作为补偿部分可优先受偿。05 . 违规拆除他人享有抵押权房屋,应负侵权赔偿责任将被拆迁人设定抵押的房产违规拆除,侵权人应赔偿该房屋评估价设定的抵押权损失,并承担

贷款相应银行利息。06 . 拆迁人未通知抵押权人即发放安置款,应补充赔偿拆迁人未通知抵押权人即向抵押人发放安置款,致使抵押权人无法实现优先受偿权的,应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07 . 担保物权作为债权的附属权利,可成为代位权客体法律对担保物权能否成为代位权行使客体未作禁止

规定,从其债权附属权利特性出发,应认定可成为代位权客体。08 . 抵押物交换及灭失后,物上代位与损害赔偿权行使因抵押物灭失、毁损,抵押权人不能对抵押人和抵押物行使抵押权时,可依法行使物上代位权或损害赔偿请求权。规则详解01 . 抵押权人可就抵押房产拆迁补偿金行使优先受偿权抵押物的代位物补偿金已被与抵押人存在代表关系的共

同经营体领取的,抵押权人应向实际领取人主张优先受偿。标签:抵押|物上代位|不良资产|优先受偿权案情简介:2003年,农业公司向银行借款2110万元,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作为抵押。2007年,因拆迁,案涉房屋及土地补偿款由与农业公司存在代表关系的共同经营体的食品公

司领取。受让银行不良债权的资产公司起诉农业公司和食品公司要求偿还欠款,否则,应以抵押物因灭失所得的拆迁补偿金优先受偿。法院认为:①本案资产公司受让债权,依法取得抵押权。因农业公司享有土地使用权项下土地被征收,地上房屋被拆迁,拆迁补偿金即成为抵押物的代位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0

条第1款关于“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规定,资产公司可就该抵押物的拆迁补偿金行使优先受偿权。②因该项补偿金已支付给抵押人,且其中绝大部分补偿金已被抵押人转移,从而失去了行使担保物权所必须的财产的特定性,抵押权人对拆迁补偿金行使优先受偿权,客观上已无实现可能。③因本案抵押物的代位物补偿金已被与抵押人存在代表关系的共同经营体食品公司领取,故资产公司作为抵押权人基于抵押物的代位物拆迁补偿上的请求权,有权向食品公司主张优先受偿。食品公司领取补偿金后又将其大部分转移,对资产公司抵押权和债权的无法实现,负有重大过错,故食品公司应对农业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务要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0条第1款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的代位物补偿金已被与抵押人存在代表关系的共同经营体领取的,抵押权人有权向实际领取人主张优先受偿。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某资产公司与某城建集团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见《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代位物优先受偿权之行使及拆迁部门民事责任之

免除——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与被

上诉人哈尔滨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雅美食品

加工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哈尔滨大地农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件》(叶小青,最高院民二庭;隋汶兵,某证券公司经理),载《民商事审判指导·民商审判案例分析》(200902/18:129)。02 . 抵押物转让后灭失,善意受让人不必赔偿抵押权人普通动产抵押并办理登记,善意受让人对取得的该抵押物嗣后灭失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要求抵押人赔偿损失。标签:抵押|物上代位|抵押物灭失|抵押权追及力案情简介:2000年,棉厂以库存皮棉向银行抵押贷款1305万元并在工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2002年,棉厂在未通知银行,亦未告知纺织公司情况下,以市场价售卖上述皮棉。在银行采取保全措施前,作为抵押的皮棉已被纺织公司加工消耗完毕。银行诉请纺织公司赔偿。法院认为:①《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7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上述规定,均适用于抵押物仍存在情形。②如抵押权人向善意受让人主张抵押权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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