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基准篇
简述劳动基准的内容,以及劳动基准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约束力
简述劳动基准的内容,以及劳动基准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约束力本文将介绍劳动基准的概念、内容以及其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约束力。
下面是本店铺为大家精心编写的3篇《简述劳动基准的内容,以及劳动基准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约束力》,供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简述劳动基准的内容,以及劳动基准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约束力》篇1引言劳动基准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的关于劳动条件、劳动保障和劳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劳动基准包括最低工资标准、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内容。
劳动基准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是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基础。
一、劳动基准的内容1.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应当考虑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2.工时制度工时制度是指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是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 小时。
3.休息休假休息休假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享有的休息和休假权利。
国家规定,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 1 日,每年至少有 5 个工作日的法定节假日。
4.劳动安全卫生劳动安全卫生是指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安全培训,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5.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是指用人单位应当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给予特殊保护,不得安排他们从事对身体有害的高强度、加班加点等工作。
二、劳动基准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约束力1.对用人单位的约束力劳动基准对用人单位具有法律约束力。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劳动基准制定本单位的劳动规定,并对劳动者进行公示。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基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2.对劳动者的约束力劳动基准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劳动基准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生产、销售业务。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标,忽视员工权益。
2018年,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裁员以降低成本。
在裁员过程中,公司违法解除与部分员工的劳动合同,引发了一系列劳动争议。
二、案件事实1. 基本情况原告:张某,男,35岁,某公司员工。
被告:某公司。
2. 案件经过张某于2010年入职某公司,担任生产部组长一职。
在入职期间,张某认真负责,多次获得公司表彰。
2018年,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裁员以降低成本。
在裁员过程中,公司以张某工作能力不足为由,违法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
3. 争议焦点(1)某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2)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三、法律分析1. 劳动基准法律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五)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2. 案件分析(1)某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某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公司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某公司在张某孕期解除劳动合同,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
(2)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某公司违法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应按照上述规定支付赔偿金。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违法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判决某公司向张某支付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
五、案例启示1. 企业应依法经营,尊重劳动者权益。
劳动基准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劳动基准法律是规范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分享几个典型的劳动基准法律案例,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以期提高社会各界对劳动基准法律的认知,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二、案例一:加班费纠纷案【案情简介】甲公司员工乙自2019年入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乙的工资为每月8000元,不含加班费。
2019年,乙累计加班时长超过200小时,甲公司未支付加班费。
乙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其加班费。
【裁决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乙的仲裁请求,甲公司应支付乙加班费。
【案例分析】本案中,甲公司未支付乙加班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加班费:……(二)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一小时不超过二小时的,按照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班费;……(四)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费。
”甲公司未支付乙加班费,侵犯了乙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二:带薪年休假纠纷案【案情简介】丙公司员工丁自2018年入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丁的工资为每月10000元。
2019年,丁因个人原因未休带薪年休假,累计折算天数10天。
2020年,丁向丙公司提出休年休假,但丙公司以丁未休年休假为由拒绝。
【裁决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丁的仲裁请求,丙公司应安排丁休带薪年休假。
【案例分析】本案中,丙公司拒绝安排丁休带薪年休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确定。
……”丁在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
丙公司应依法安排丁休带薪年休假。
四、案例三: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案【案情简介】戊公司员工庚自2017年入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庚的工资为每月12000元。
2020年,戊公司因经营困难,决定与庚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
第五章劳动基准制度
第五章劳动基准制度劳动基准制度是指国家对劳动者劳动时间、工资、休假等方面的最低标准的规定。
其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和工作条件,促进劳动关系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劳动基准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对劳动者和社会的影响。
首先,劳动基准制度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十分重要。
劳动基准制度规定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确保劳动者至少能够获得一定的生活保障。
此外,劳动基准制度还规定了劳动者的最长工作时间和最短休假时间,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
这些规定的存在,有效地防止了雇主以低工资、长工时和违规操作等手段剥削劳动者,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的劳动环境。
其次,劳动基准制度对于提高劳动者生活水平和工作条件具有积极的影响。
通过设置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基准制度促使企业提高工资水平,给劳动者提供更好的报酬。
这不仅提高了劳动者的收入,还提高了劳动者的购买力,拉动了消费市场的发展,对经济增长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此外,劳动基准制度规定了劳动者的休假权利,使劳动者能够有充分的休息和休闲时间,保障了劳动者的工作生活平衡。
这对于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非常重要。
最后,劳动基准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劳动关系协调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
劳动基准制度通过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和最长工作时间,减少了劳动者的不满和抗议情绪,避免了因不公平待遇导致的劳资冲突。
同时,劳动基准制度还规定了雇佣关系的基本规范,明确了雇主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建立了和谐的劳动关系。
这对于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劳动基准制度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提高劳动者生活水平和工作条件、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劳动关系协调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国家都应该建立和完善劳动基准制度,并加强对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劳动基准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成立于2000年,是一家主要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企业。
近年来,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拓展,员工数量也不断增加。
然而,在2018年,公司因经营不善,出现了严重的资金链断裂问题,导致公司无法按时支付员工工资。
在此背景下,公司部分员工开始集体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并要求公司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案情简介2018年12月,建筑公司因拖欠员工工资问题,被多名员工联名投诉至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经调查,建筑公司自2017年起,累计拖欠员工工资达300万元。
此外,公司还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加班费等问题。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建筑公司提出以下抗辩意见:1. 由于公司经营困难,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支付员工工资,请求法院给予宽限期。
2. 部分员工存在旷工、迟到等情况,公司有权扣除其工资。
3. 公司已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不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
4. 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加班费,因此不存在支付加班费的问题。
三、案例分析(一)关于拖欠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拖欠员工工资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虽然公司提出了经营困难的原因,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建筑公司不能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员工工资。
(二)关于旷工、迟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扣除其工资:(一)因劳动者原因未能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二)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在本案中,如果员工确实存在旷工、迟到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建筑公司可以扣除其工资。
第四章 劳动基准法
四、最低工资制度 (一)含义 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 前提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前提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特点; 特点; 法定标准、解决低薪劳动者的生存权、 法定标准、解决低薪劳动者的生存权、获得劳 动报酬的最抵限度。 动报酬的最抵限度。 最低工资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 (二)最低工资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报国务院 备案。 备案。
3、年薪 年薪是对一定条件的劳动者实行以企业 财务年度为时间单位所计发的工资收入。 适用于企业经营者。
(二)工资构成
1、基本工资(标准工资) 基本工资(标准工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与 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相对固定的工资单位。 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相对固定的工资单位。 2、奖金 支付给劳动者的超额劳动或相关非基本 工资核算要素的报酬。 工资核算要素的报酬。是工资的重要补充形 式 (日本多发几个月工资,德国有圣诞特别奖) 日本多发几个月工资,德国有圣诞特别奖)
(二)工资的性质 1、是劳动者通过提供劳动所获得的报酬; 、是劳动者通过提供劳动所获得的报酬; 2、是基于劳动关系所获得的报酬。 、是基于劳动关系所获得的报酬。
二、工资的形式及构成 (一)工资的形式 1、计时工资——按照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 、计时工资——按照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 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报酬。 2、计件工资——在一定的技术条件下,根据职 、计件工资——在一定的技术条件下,根据职 工完成产品数量或工作量,乘以一定的计件单价 支付的劳动报酬。 问题: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度时,如何计算加班 工资?
(2)不定时工作时间 ) 不定时工作制度是相对标准工时制度而言的一种 工时制度, 工时制度,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 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针对因生产特点、 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 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 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 时间衡量而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 时间衡量而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 制度。 制度。
劳动基准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某制造企业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生产,拥有员工2000余人。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为了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开始采取一系列不规范的用工手段。
2019年,该企业因违反劳动基准法律制度,被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查处,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二、事件经过1. 超时加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然而,该制造企业却长期要求员工加班,且未支付加班费。
据调查,该企业员工每日工作时间平均超过10小时,每周工作时间超过60小时,严重违反了国家关于工时制度的规定。
此外,企业也未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员工加班工资仅为正常工资的1.5倍。
2.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然而,该制造企业存在大量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
调查发现,该企业员工中有60%以上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
这些员工在离职时,往往无法获得应有的经济补偿。
3.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然而,该制造企业在社会保险缴纳方面也存在严重问题。
调查发现,该企业未为员工依法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导致员工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面临困难。
4. 未支付最低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最低工资。
然而,该制造企业未按照规定支付最低工资。
调查发现,该企业员工的月均工资仅为2000元,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最低工资,严重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处理结果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对该制造企业进行了查处,依法作出了以下处理:1. 责令企业支付员工加班费,共计1000万元。
2. 责令企业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并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员工进行赔偿。
第三章 劳动基准法
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 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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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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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违反了《劳动法》第41条 的规定。即,一般情况下,加班不超过1小时,特 殊情况下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2)加班、加点程序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用 人单位需要加班、加点,应当“与工会或劳动者 协商”,在本案件中,用人单位不但不与劳动者 协商,而且以解除劳动关系相胁,强迫劳动者加 班、加点劳动。其行为是严重错误的。应当给予 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延长工作时 间每小时罚款1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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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天 10天 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 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 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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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作原因不能休年休假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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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单位除正常 支付工资收入外,还要支付相应的补偿。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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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定时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不定时工作时间,是指无固 定工作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 如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 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 班人员,从事交通运输的工作 人员以及其他因生产特点、工 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 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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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LOGO (1)本案中,丁某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因为丁某的情况完全符合探亲假的条件规定,依法应享 有探望配偶30天的待遇。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 遇的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 业、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在一起的, 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 遇……”;“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 天”。 (2)根据国务院的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 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职工探望 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因此,本案中设计院对于丁某未获批准擅自离岗休假行为 可以给予一定的批评,但不应扣发其工资和不予报销路费。
劳动基准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销售。
公司员工小王于2010年加入该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一职。
入职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小王每月工资为8000元,实行标准工时制。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小王经常被要求加班,每月加班时长平均超过40小时。
尽管小王多次向公司反映加班问题,但公司以工作需要为由,并未给予合理解决。
2016年,小王因工作压力过大,向公司提出辞职。
在离职时,小王要求公司支付其加班费,但公司拒绝支付。
小王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小王在任职期间加班是否应获得加班费?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四、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某科技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但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小王的工作时间,导致小王加班时长超过法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某科技公司应支付小王加班费。
经核算,小王在任职期间累计加班时长为2000小时,应支付加班费共计人民币32000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小王的工作时间,导致其加班时长超过法定标准。
劳动基准法PPT课件
休息、休假~特別休假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 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 日為止。
休息、休假~請假
婚假:可請八天假。 喪假:父母、配偶喪亡者,可請八天。祖父母、子
勞動基準法
學號:39147007 學生:楊文仁
勞動契約
目的:簽訂勞動契約的目的是要約定勞工 與雇主的僱傭關係。
內容:一份完整契約的主要內容通常包括 工作場所及工作內容、上班時間、 休假、工資、獎金、安全衛生、福 利、紀律、獎懲制度等項目。
工作時間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二小時以上者,可按平日每 小時之工資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必要在正 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加 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休息。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 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休息、休假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 息。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職業災害補償~受領補償
受領補償權有一定的期限。 其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
使而消滅。 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 受領補償權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擔保。
女喪亡者,可請六天。兄弟姊妹喪亡者,可請三天。 產假:分娩可請八星期產假。流產者,給予產假四
星期。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給半薪。 事假:不給薪。
劳动基准法概述
劳动基准法对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进行了规范,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减少职业病危害
劳动基准法对职业病危害的预防、控制和消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减少劳动者接 触职业病危害的机会。
06
我国劳动基准法的完善方向
加强劳动监察力度
劳动监察是保障劳动基准法实施的重要手段,需要加强劳动 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监察水平和效率。
适用范围
适用对象
劳动基准法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以及与用人 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适用范围
劳动基准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就业条件、工资待遇、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安全卫 生等方面,涵盖了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同时,劳动基准法还适用于劳动合同的 签订、变更、终止等方面,以及劳动关系争议的处理等方面。
安全卫生基准
工作安全
为保障员工的安全,需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
职业卫生
保证良好的工作环境,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就业规则
童工及未成年工作者
禁止使用童工及未成年工作者,保障其受教育及身心健康发展。
性别、种族、宗教信仰歧视
禁止因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因素进行歧视,确保员工平等就业。
03
劳动基准法的实践应用
特点
劳动基准法具有法定性、强制性、统一性和综合性等特点, 是国家对劳动关系进行干预和调控的基本法律制度。
历史与现状
历史
劳动基准法起源于19世纪末的欧洲,20世纪初在美国得到了发展和完善。我 国于1995年颁布了《劳动法》,标志着劳动基准法在我国的确立。
现状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劳动基准法律体系,包括《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但仍需不断完善和更新 。
劳动基准法概述
劳动基准法概述2023-11-11contents •劳动基准法的基本概念•劳动基准法的主要内容•劳动基准法的实施与监督•劳动基准法对企业和员工的影响•劳动基准法的未来发展与挑战•案例分析目录01劳动基准法的基本概念劳动基准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权益的基本法律规范,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安全卫生标准等劳动基准。
劳动基准法是劳动关系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基准法的定义劳动基准法的立法目的促进社会公平与稳定通过设定统一的劳动基准,避免不同行业、地区之间的不公平待遇,促进社会公平与稳定。
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劳动基准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方面的义务,约束其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劳动基准法通过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工时制度等劳动基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其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
劳动基准法的适用范围劳动基准法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组织形式。
劳动基准法不适用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02劳动基准法的主要内容确保劳动者获得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的最低工资。
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确保不同职位和工种的劳动者获得公平的最低工资。
避免工资歧视鼓励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创新,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
促进企业竞争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需求,降低社会不安定因素。
维护社会稳定最低工资制度工时制度保障劳动者有足够的休息时间,避免过度劳累。
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避免加班加点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劳动者权益确保劳动者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避免加班加点带来的负面影响。
鼓励企业采用科学的工作方法和现代化的管理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确保劳动者享有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权利。
休息休假制度确保劳动者享有充足的休息时间,恢复体力和精力。
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利防止因长时间工作导致的疲劳过度,影响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劳动基准——精选推荐
劳动基准劳动基准是指国家劳动基准法所规定的⽤⼈单位必须保障劳动者享有的最低劳动权利和劳动待遇, 是劳动法中必须解决的核⼼问题,⼀般包括⼯资、⼯时、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与未成年⼯的保护等⽅⾯的内容,与劳动者的切⾝利益密切相关。
劳动基准的规定对保护在⼯作中的劳动者的⼈⾝健康和财产安全有着重⼤的作⽤。
虽然在之前颁布的《劳动法》中的第4章(⼯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5章(⼯资)、第6章(劳动安全卫⽣)、第7章(⼥职⼯和未成年⼯特殊保护)对劳动基准做了⼀些具体的规定,但是劳动基准的实施情况却存在着很⼤的问题,⽐如劳动者的⽣命权和健康权难以保障,我国已经发布和实施职业安全卫⽣法律法规和规章150多项,职业安全卫⽣标准500多项,但由于利益的驱使,⼀些⽤⼈单位提供的劳动条件恶劣,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以保障等等,所以对劳动基准在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进⾏研究,了解其产⽣的原因,并针对这些原因进⾏对策研究,从根本上使这些问题得到⽐较好地解决,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样也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
⼀般认为,劳动法体系包括劳动关系协调法、劳动基准法和劳动保障法三个部分。
其中,劳动关系协调法⼜包括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劳动基准法包括⼯时⼯资法、劳动保护法和劳动监督法,⽽劳动保障法包括劳动就业法社会保险法等。
以⽬前的⽴法来看,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处理法以及社会保险法相继出台,只有关于劳动基准没有单独制定⼀部法律,以⽬前的情况看来,劳动基准的单独⽴法很有可能进⾏,对于劳动基准在我国的实施现状进⾏研究,对将来劳动基准可能进⾏的⽴法具有很⼤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对完善整个劳动法体系也有着不可忽视的作⽤。
除此之外,对劳动基准问题进⾏研究并找出相应的解决之道,有利于减少在劳动过程中产⽣的问题并且对和平地解决在劳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着很⼤的作⽤,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的推进作⽤,同时现在劳动基准也是⼀个热点问题。
劳动法第七章劳动基准和保障-资料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 待遇:
(1)退休; (2)患病、负伤; (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4)失业; (5)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 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 、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 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 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 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 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 举和控告。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 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 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 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 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 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 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 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 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 供条件。
去年全国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22.8%
2019年06月08日08:14 南方报网—南方日报
近日,据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发布的 《2019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显示, 2019年,全国共有30个省份调整了最低工 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长幅度为 22.8%。
部分省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
2019年04月05日
3、标准工作时间
肖竹劳动基准
肖竹劳动基准肖竹劳动基准是指在特定时间、地点和条件下,对劳动者的权益、工资、工时、休息等方面进行规范和保护的劳动标准。
劳动基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接下来,我们将详细探讨肖竹劳动基准的内容及其重要性。
一、肖竹劳动基准的内容包括:1.工时标准:肖竹劳动基准规定了一天或一周内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例如,一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一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这样的工时标准可以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工作积极性,防止过度劳累和工作时间过长。
2.工资标准:肖竹劳动基准规定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福利待遇等。
这样的工资标准可以确保劳动者获得合理的报酬,实现劳动价值的公平分配。
3.安全标准:肖竹劳动基准对工作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培训、劳动保护等方面进行规定,确保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安全。
4.假期休息标准:肖竹劳动基准规定了劳动者的年休假、带薪假期等,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益和工作与生活的平衡。
二、肖竹劳动基准的重要性:1.保护劳动者权益:肖竹劳动基准的制定和执行可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确保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得到合理的报酬和保护;同时,通过规范劳动关系,避免劳动纠纷的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提高劳动效率:合理的工时安排、公平的工资制度可以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劳动效率和工作质量。
3.促进经济发展:肖竹劳动基准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构建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的持续增长。
4.维护社会公平:通过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肖竹劳动基准可以促进社会公平,减少贫富差距,增加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社会的持续发展。
三、肖竹劳动基准的落实方式:1.法律法规的制定:国家应该制定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明确肖竹劳动基准的内容和执行标准,以法律的形式进行保护和约束。
2.政府监管和执法:政府应该加强劳动基准的监管和执法工作,对违反劳动基准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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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最低工资”这一概念,关键 是要搞清三个问题,即“法定工作时 间内”,“正常履行劳动义务”和 “劳动报酬最低标准”。
“法定工作时间内”明确了最低工资只 包括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履 行劳动义务而获得的劳动报酬。而加班加 点工资不属于最低工资范围。
“劳动报酬最低标准”的概念明确
了最低工资必须反映的是劳动者每月 实际获得的劳动报酬的最小值,而国 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 福利待遇因不能作为每月正常发放到 劳动者手中的货币性报酬而不能作为 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上海目前规定 个人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住房公 积金、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费 用不得列入最低工资。
三、休息休假制度
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 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 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 安排周休息日。
(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制度
目前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有: 1、新年,放假一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三天(农历正月初一、初
二、初三) 3、清明节,放假一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一天(5月1日)
在标准工时制中,超过法定的工作 时间工作称为加班。根据我国《劳动 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 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 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 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 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 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 但是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工资的支付
工资是我国劳动者各项经济权利中 最基本的一项权利,同时又是劳动者 及其家庭成员生活的主要来源,因此, 按时足额的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最 重要的义务之一。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主要法律义务 包括:按时支付和足额支付。按时支 付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 次工资。
(四)支付形式的法定性。根据国家 有关规定,工资只能以货币形式支付, 而且一般情况下,只能以人民币形式 支付。
以下部分则不列入工资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 费用;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 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 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 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 创造发明奖等奖项,以及稿费、讲课费、 翻译费等。
二、工资的主要类型
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了两种主要 的工资类型: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 但劳动者每月工资不低于当地的最低 工资标准。
三、最低工资制度
在工资制度中,最低劳动工资 基准制是最主要的内容之一。所谓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 时间内正常履行劳动义务的前提下, 应在其所在单位获得的劳动报酬最 低标准。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的职工。
由于综合工时制的计时方式较为特
殊,且较难统计,因此许多企业和劳 动者都认为,一旦实行综合工时制, 就可以不执行国家法定的每天8小时、 每周40小时的工时制度。其实这是错 误的。虽然综合工时制在形式上与标 准工时制有较大的不同,但其每个周 期内的平均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应当 与标准工时基本相同。
5、端午节,放假一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一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三天(10月1日、2日、3 日)
以上假日和双休日相加共计114天, 因此按照国家的统计口径,每年的工 作日实际为251天,平均到每月为 20.92天。这个数字是计算日平均工资 的依据。
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之外,我
• (二)合同确定性。《劳动法》明 确规定了确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 合同的原则。而劳动报酬又是劳动合 同的必备条款之一,因此工资作为劳 动报酬的主要组成部分,其形式和数 额应当由合同明确规定;
(三)周期性。虽然工资的发放形式根 据企业的生产特点有所不同,但工资 的发放周期和具体时间应当相对固定, 一般为每月的某一天。目前,有的企 业也存在以年为周期的年薪制。
二、其他工时制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职工包括 以下几类: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 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 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 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 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 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 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 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 时工时制的职工。
劳动基准篇
第六章 工时制度和工资制度 第一节 工时制度
一、标准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包括标准工作时间的规定和 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其中法律规定的标 准工作时间是指每天或每周的最高工作时 间,即规定工作时间的上限。延长工作时 间的规定是指对加班的时间、程序、报酬 等方面进行限制。标准工时制是我国工时 制度的常态。目前,我国实行的是每天8小 时,每周40小时的工时制度。
特殊休假制度包括探亲假、产假、婚假、 丧假等假期。
第二节 工资制度
一、工资制度概述 工资的种类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
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 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 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工资作为一个法律概念, 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对价性。工资作为劳动报酬的 主要体现形式,其根本属性应当是作 为劳动者付出劳动力,产生劳动成果 的对价。因此,从法律上说,只要付 出了劳动,就应当获得工资;
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 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 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工 时制度。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职工,可实行综合工时制: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 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 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 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环境条件 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国法律法规还规定了适用于部分公民的年节和纪念 日,具体有: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青年放假半 天;
3、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 放假一天
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 役军人放假半天。
(二)其他休假制度
其他休假制度包括年休假制度和特 殊假期制度。
除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外,国 家还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在确保完成 工作、生产任务,不另增人员编制和 定员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职工年休假。 这种年休假制度属于带薪的休假制度。
职工的年休假天数根据工作任务
和资历、岗位等不同而有所区别,但 最长不能超过15天。根据《国务院职 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累计工作 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 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 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 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作为对加班的补偿,国家规定了 两种方式:补休和支付加班工资。
所谓补休,是指用人单位由于安排 劳动者加班,从而允许在其他工作日 休息的制度。加班工资是指用人单位 由于安排劳动者加班而支付给劳动者 正常工资之外的报酬。
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 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 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 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 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 报酬;(三)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 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