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继承法信托法解读培训课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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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继承法信托法》培训课纲
【课程背景】
当前中国高净值人群近7成已年届5旬,在累积了相当的财富后,现在都面临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的问题。许多人开始有了危机意识,在一代逐步向二代进行交接和财产分配前,如何保持财富的安全已经取代了创富,成为他们的首要任务。
【授课时长】
一天
【课程收益】
张绪才老师作为资深专业律师和和财富传承管理师,通过办案实践及对社会高净值人群和财富管理工具的调研,研发出本课程,对财富管理传承中主要的法律风险点,以案例的形式展现出来,为高净值人士提供财富管理传承的法律支持,也为银行、保险等理财业务及客户服务提供有力支持。
【授课对象】
高净值人士及银行、保险等机构理财、私人银行、客服人员等。
【课程特色】
1、独特的专业优势:张绪才老师法律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法律培训针对性、实操性强。
2、独特的讲课技能和风格:张绪才老师最大的特点是不讲理论讲案例、不讲术语讲白话,理论案例化、案例故事化、故事情节化、情节实战化;对课件及案例进行精心设计,逻辑严密,构思巧妙,把法律知识融入到生活社会现象;讲课风格生动风趣,寓教于乐;讲解法律深入浅出、通俗易懂,让学员听得懂、愿意听;综合运用文字、图片、影音、互动等方式,充分调动学员的积极参与互动、现场理解感悟,课堂气氛轻松活泼,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课程大纲】
第一部分财富管理与传承概述
第二部分案例解读《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
案例分析:
一、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投资理财)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夫妻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时间)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专属)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专用物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必须是生活用品。
2、必须是夫妻一方个人专用的。
三、夫妻财产约定
法律赋与夫妻双方自由约定财产归属的权利
四、其它特殊情况的处理
1、夫妻所投保保险的分割处理
2、对子女扶持资产的管理
3、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十种情形
案例分析:出资购房无证据公婆一审遭败诉
父母将房产赠与子女,子女离婚被配偶分走一半?
第三部分案例解读《继承法》
案例分析:
一、法定继承
二、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案例:继承的顺序
三、遗嘱继承
(一)遗嘱继承的概念
(二)遗嘱的有效条件和形式
1、遗嘱的有效条件
2、遗嘱的形式
(三)遗赠
四、遗产处理
(一)遗产的分割
1、确定遗产范围,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2、必须按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得的份额或比例进行
3、应当保留未出生胎儿的继承份额
4、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二)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继承人应负责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税款和债务。清偿的原则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可以不承担偿还的责任。
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规定清偿债务。
(三)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
五、遗产税
第四部分案例解读《信托法》
案例分析:
一、信托的设立
(一)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二)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1、财产确定,且为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2、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办理的信托不生效)。
(三)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1、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2、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
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3、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
二、无效信托与可撤销信托
(一)无效信托(具备下列任一情形)
1、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3、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4、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可撤销信托
1、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撤销该信托
2、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3、撤销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三、信托财产
(一)信托财产范围
1、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
2、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3、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4、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二)信托财产与其他财产相区别
1、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2、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固有财产)相区别
(三)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1、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2、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3、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信托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