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方开挖专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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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方开挖专项管理办法

基坑支护与土方开挖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根据集团各在建及已建项目的基坑支护与土方开挖工程的施工经验及教训,结合过往基坑工程出现的质量及安全事故,为防止以后集团各拟建项目基坑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加强建设工程基坑支护的专项管理,规范各工程项目部基坑支护与土方开挖的作业行为,明确基坑支护与土方开挖施工的重点和要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明确了基坑支护与土方开挖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控与检测工作中的重点、要点等一系列管理要求,各项目部应遵照执行。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下属所有工程项目经理部的基坑支护与土方开挖工程的管理。

第二章场地地质情况及周边环境分析

第四条基坑场地范围内地质情况分析:

项目技术负责人(技术工程师)应在场地初勘(详勘)报告出具后及时详细的阅读,分析场地内的地质土层情况,特别应注意场地内是否存在淤泥层、强透水砂层、厚回填土层、溶洞塌陷等不利地质情况。

第五条基坑周边环境情况分析:

项目技术负责人(技术工程师)应在入场后及时勘查基坑现场周边环境情况并通过各个部门收集整理周边环境资料,特别应注意基坑周边已有建筑物情况(主要注意建筑物基础及结构形式)、地下地上管线、构造物情况、周边道路情况等。

第六条分析报告提交:

项目技术负责人(技术工程师)应根据地质及周边环境分析编制详细的分析报告,判断场地地质及周边环境对基坑支护工程的有利及不利情况。分析报告由项目技术负责人(技术工程师)提交项目经理审核签字后报工程总部总工室及片区经理。

第三章基坑支护设计管理规定

第七条基坑安全等级分类:

根据基坑工程规范、政府相关部门管理要求及结合集团公司管理规定,基坑工程可分为以下三类:

(1)开挖深度小于3m且场地地质良好、周边环境良好(无重要建筑物、管线)的为一般基坑支护工程。

(2)开挖深度在3m~5m且场地地质良好、周边环境良好(无重要建筑物、管线)的基坑支护工程;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支护工程为重要基坑支护工程。

(3)开挖深度大于5m的基坑支护工程;或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特别是存在淤泥层及强透水性砂层)和周边环境(周边存在重要的建筑物、市政主干道路、地下地上有重要管线构筑物等)复杂的基坑支护工程为重大基坑支护工程。

第八条基坑支护设计主体:

项目技术负责人(技术工程师)应根据工程场地、地质、周边环境、基坑开挖深度等判断工程基坑类别。其中(1)类一般基坑由项目技术负责人(技术工程师)设计基坑支护图纸并报项目经理审核;(2)类重要基坑由项目技术负责人(技术工程师)通过联系函的方式上报工程总部总工室,由总工室出具基坑支护设计图纸;(3)类重大基坑由项目技术负责人(技术工程师)通过联系函的方式上报集团设计管理中心,由设计管理中心安排有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出具基坑支护设计图纸。

第四章基坑支护与土方开挖施工技术管理规定

第九条基坑支护图纸会审管理规定:

涉及到垂直支护的基坑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技术工程师)应及时组织基坑设计单位、集团设计管理中心、工程总部总工室、项目运营管理中心、监理单位、基坑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及部门进行图纸会审。

第十条基坑支护与土方开挖施工方案的管理规定:

(1)类一般基坑的基坑支护与土方开挖施工方案由项目技术负责人(技术工程师)编制报项目经理审核。

(2)类重要基坑的基坑支护与土方开挖施工方案由项目技术负责人(技术工程师)在基坑支护与土方开挖施工前10天通过联系函方式上报工程总部总工室,由总工室编制、总工程师审核签字后下发项目经理部。

(3)类重大基坑的基坑支护与土方开挖专家论证施工方案由项

目技术负责人(技术工程师)在基坑支护与土方开挖施工前15天通过联系函方式上报工程总部总工室,由总工室编制、专家论证通过后由项目资料室签发给项目技术负责人(技术工程师),项目技术负责人(技术工程师)应及时通知项目资料室组织专家论证。特殊情况下(基坑支护与土方开挖施工前未组织专家论证),由总工室总工程师审核签字后下发项目经理部。

第十一条基坑工程质量技术交底管理规定:

项目技术负责人(技术工程师)应根据设计图纸、施工方案、施工规范等要求在基坑支护与土方开挖各分项工程施工前组织项目主办施工员、施工员、质量员、施工班组等各施工参与人员进行详细有针对性的交底。

第五章基坑支护与土方开挖施工重点控制内容

第十二条基坑支护锚杆(锚索)施工重点控制项:

(1)原材料质量控制:进场锚杆、锚索、锚具等主要材料必须现场抽样送检并合格后方可使用。

(2)土方开挖标高应严格按设计要求及方案要求控制,严禁超挖,下层土方开挖必须在上层锚杆(锚索)锚固并经各方验收合格后方可开挖下层土方。

(3)锚杆(锚索)成孔应控制成孔间距、角度、深度且应注意成孔范围内的地下构造物,避免成孔过程中损坏周边原有地下构筑物,对钻孔过程中,若遇易塌孔的土层,宜采用泥浆循环护壁或跟管钻进。钻孔完成后应采用泥浆循环清孔,清除孔底沉渣。钻孔记录应详细、完整,对岩石锚杆应有判层记录,确定入岩长度。

(4)锚杆(锚索)安装应控制杆体插入孔内的长度、且应防止灌浆管被拔出,自由段应有相应措施保证自由锻顺直。

(5)锚杆(锚索)灌浆应控制灌浆用水泥标号应选用425号及以上标号水泥、灌浆压力、灌浆高度(确保自由度长度),注浆过程中,若发现注浆量大大减少或注浆管爆裂时,应将杆体及注浆管拔出,待更换注浆管后,再下放杆体;若中途耽搁时间超过浆液初凝时间,应重新清孔后再下放杆体,重新注浆。

(6)冠梁及腰梁施工应控制锚杆(锚索)在冠梁及腰梁中的顺直及套管不破坏漏浆。

(7)锚杆(锚索)在浆体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强度或龄期后方可进行抗拔试验。抗拔试验应严格按设计及规范要求施工、主要控制抗拔试验抗拔力取值、抗拔试验数量。

(8)锚杆(锚索)锁定应在抗拔试验合格及冠梁、腰梁达到设计要求强度后方可进行,预应力锚杆(锚索)锁定主要应控制锚杆张拉锁定顺序、张拉锁定应力控制。

第十三条土方开挖施工重点控制项:

(1)土方开挖标高应严格按设计要求及方案要求控制,严禁超挖,特别是涉及到有锚杆(锚索)的基坑支护工程,土方开挖必须严格按施工方案及设计要求进行分层开挖,每层开挖深度及标高应严格控制,禁止超挖,且下层土方开挖必须在上层锚杆(锚索)锚固并经各方验收合格后方可开挖下层土方。

(2)如因工程进度或现场场地条件变化需要更改土方开挖方案,则项目技术负责人(技术工程师)必须及时通知工程总部总工室,严禁在未经总工室同意下擅自更改土方开挖方案或不按已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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