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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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湖北省防治大气污染条例

2020年最新湖北省防治大气污染条例

2020 年最新湖北省防治大气污染条例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关于最新湖北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

20xx 年最新湖北省防治大气污染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城市建设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将区域性大气环境保护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和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等有关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的领导,支持环保产业的发展,奖励对大气污染防治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鼓励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各市(含地、州,下同)、县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总量控制实施计划,对国家和省未实行总量控制的大气污染物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保护的目标和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总量控制计划。

城市人民政府划定烟尘控制区,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级环保部门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区域功能要求,划分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功能区,经上级环保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县以上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根据国家和省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大气污染作出界定。

第七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

可能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变更申报登记。

经环保部门审核的数据,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基础依据。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与实施细则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与实施细则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与实施细则第1章总则 (6)1.1 目的与依据 (6)1.2 适用范围 (6)1.3 防治原则 (6)1.4 责任与义务 (6)第2章大气污染防治规划 (7)2.1 防治目标 (7)2.2 防治重点 (7)2.3 实施路径 (7)2.4 政策措施 (8)第3章工业污染源治理 (8)3.1 行业排放标准 (8)3.1.1 钢铁行业排放标准 (8)3.1.2 火电行业排放标准 (8)3.1.3 石化行业排放标准 (8)3.1.4 有色金属行业排放标准 (8)3.1.5 建材行业排放标准 (8)3.1.6 纺织行业排放标准 (8)3.2 污染防治技术 (8)3.2.1 烟气脱硫技术 (8)3.2.2 烟气脱硝技术 (8)3.2.3 除尘技术 (9)3.2.4 有机废气治理技术 (9)3.2.5 汞污染治理技术 (9)3.2.6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 (9)3.3 污染源监管 (9)3.3.1 污染源排查与监测 (9)3.3.2 环保执法检查 (9)3.3.3 企业自行监测与信息公开 (9)3.3.4 信用评价与失信惩戒 (9)3.3.5 环保税收政策 (9)3.3.6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9)3.4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 (9)3.4.1 设施运行维护 (9)3.4.2 操作人员培训 (9)3.4.3 设施运行记录与档案管理 (9)3.4.4 设施定期检查与维修 (9)3.4.5 防止设施运行异常与处理 (9)3.4.6 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污染防治设施功能 (9)第4章移动源污染防治 (9)4.1 车辆排放标准 (9)4.1.1 制定严格的车辆排放标准,参照国际先进水平,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逐步提升各类车辆排放限值。

(9)4.1.2 强化新车准入制度,要求所有在我国市场销售的新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9)4.1.3 对在用车辆实施排放检测,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实施淘汰或改造,保证在用车辆排放达标。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是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任务。

为了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高空气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实施方案。

以下是最新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一、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1.制定全国统一的大气污染控制标准,对主要污染物进行严格的排放限制,并对超标企业进行处罚和整改。

2.建立并完善大气污染监测网络,确保对各类污染物的监测数据准确和及时。

3.加强对重点行业和区域的监管,实施严格的环保执法,对违法企业进行严厉打击。

4.推广应用清洁能源,加大对煤炭清洁利用和替代能源的推广力度,减少燃煤排放。

5.加强大气污染治理装备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污染物治理效率和设备操作的便捷性。

二、加强区域协同治理1.建立跨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区域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形成合力。

2.强化地方政府的环保责任,加大对跨区域污染治理的支持力度,鼓励地方政府联合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三、促进大气污染防治科技创新1.加大对环境科技研究的投入,鼓励创新,培养一批具备较高技术水平的环保人才。

2.推动大气污染监测技术的发展,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3.鼓励对大气污染治理技术的研发,提高治理效果和降低成本。

四、加强公众参与和宣传教育1.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2.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全民普及活动,加强环保意识的培养。

3.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舆论引导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建立完善财政和金融支持体系1.增加环保项目的财政拨款,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经费投入。

2.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和贷款政策,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相关企业和项目的发展。

六、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1.积极参与国际环保合作,学习国际先进的大气污染防治经验和技术。

2.加强与国际环保组织和机构的合作,共同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国际化。

以上是最新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通过加大力度、加强区域协同、科技创新、公众参与、金融支持和国际合作,希望能够取得更好的大气环境质量,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健康的生活环境。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最新)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最新)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应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突出重点、综合防治,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协同控制、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考核机制和分工明确、健全完善的网格化监管体系,保障资金投入,强化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大气污染防治职责情况,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

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以及布局调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组织推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实施,加大清洁能源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制定和完善大气环境保护等相关政策;(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对机动车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油气回收治理等实施监督管理;(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对建筑扬尘、矿山扬尘、道路扬尘、企业料堆场等扬尘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公安、工商、食药监督、农业等部门对餐饮服务、露天烧烤、原煤散烧、秸秆禁烧等实施监督管理;(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对农业生产、畜禽养殖造成的大气污染等实施监督管理;(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渔业部门、海事机构对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

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文档4篇

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文档4篇

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文档4篇Implementation rules of Fujian air pollution control acti on plan编订:JinTai College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文档4篇前言: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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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全文文档2、篇章2:大气污染主要成因文档3、篇章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完整版全文文档4、篇章4:空气污染主要成因文档空气污染,又称为大气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过程引起某些物质进入大气中,呈现出足够的浓度,达到足够的时间,并因此危害了人体的舒适、健康和福利或环境的现象。

下文是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欢迎阅读!篇章1: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全文文档为巩固和提升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xx〕3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持之以恒推进生态省建设,巩固拓展生态优势,围绕“确保体制改革有突破,确保主要指标全面完成,确保环境短板有提升,确保民生环境问题有改善”要求,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力争到20xx年,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得到巩固和提升,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xx年下降5%以上,其中:厦门、莆田、南平市下降2%以上; 福州、泉州、宁德市下降4%以上; 漳州、三明市下降6%以上; 龙岩市下降15%以上。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能源局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环发〔2014〕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4〕21号)要求,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能源局2014年7月18日(二)PM10考核基数:以2012年PM10年均浓度为基础,综合考虑空气质量新老标准衔接进行确定。

七、年度考核计分方法(一)PM2.5年度考核计分方法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满足考核要求,计60分;未满足考核要求的,按照PM2.5年均浓度实际下降比例占考核要求的比重乘以60进行计分;PM2.5年均浓度与上年相比不降反升的,计0分。

在完成年度考核要求基础上,超额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30%以上(含)的,计40分;低于30%的,按照超额完成比例占30%的比重乘以40进行计分。

(二)PM10年度考核计分方法1.对于PM10年均浓度要求下降,但考核年度PM10年均浓度未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省(区、市)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满足考核要求,计60分;未满足考核要求的,按照PM10年均浓度实际下降比例占考核要求的比重乘以60进行计分;PM10年均浓度与上年相比不降反升的,计0分。

在完成年度考核要求基础上,超额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30%以上(含)的,计40分;低于30%的,按照超额完成比例占30%的比重乘以40进行计分。

2.对于PM10年均浓度要求下降,且考核年度PM10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省(区、市)PM10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要求,计40分。

关于公路环境整治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公路环境整治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公路环境整治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最新随着城市交通的日益繁忙和车辆数量的激增,公路环境污染已成为当今社会面临的严重问题之一。

大气污染是其中重要的一环,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因此,为了保护大家的身体健康和改善环境质量,各地政府纷纷出台了相关的环境整治与污染预防实施方案,以推动公路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加强车辆尾气排放管理为减少公路上机动车辆的尾气排放对大气环境的污染,政府应该严格执行车辆尾气排放标准,对违规车辆进行罚款或者暂扣处理,并在新建公路或者繁华地段适时设立尾气排放监测点,对尾气排放超标车辆及时处置。

同时,鼓励市民使用环保车辆,提倡绿色出行,减少尾气排放对大气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

二、加强沿线道路绿化在公路两旁种植各种绿化树木,不仅可以有效减少尾气排放对空气的污染,还可以提供廊道周边的空气净化功能。

同时,这种绿化措施还可以美化公路环境,提升城市景观,改善市民的出行环境和生活质量。

政府可以引入社会资金和资源,实施公路沿线绿化工程,打造绿色走廊,营造宜居的城市环境。

三、规范施工作业行为公路施工作业过程中常常会产生大量粉尘、噪音和废气等污染物,对周边空气质量和居民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为了减少这些污染物的排放,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施工作业的监管,规范作业流程,严格执行环保要求,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粉尘和废气排放,降低噪音污染,确保公路环境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加强环境监测与警示建立公路环境监测系统,对公路周边的空气质量、噪音、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污染源。

设立环境预警系统,对空气污染超标情况及时发布警报,引导市民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降低健康风险。

同时,政府部门可以加大对环境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和行动力,共同参与到公路环境整治工作中来。

五、加大执法力度与责任追究对于公路环境污染治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政府应当依法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查处,对于涉及大气污染重点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严厉惩处,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形成强大的震慑作用。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实施计划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实施计划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实施计划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X〕37号)、《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X府发〔X〕4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X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X办函〔X〕42号)和《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X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X府发〔X〕68号)文件精神,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X年度实施计划。

一、年度目标(一)环境空气质量目标X年,我县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指标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63.3ug/m3(微克/立方米)。

(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X年,我县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比例与总量减排年度目标一致。

二、重点任务(一)强力实施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加大工业污染治理力度1.加快重点污染源、重点行业(铁合金行业等)除尘设施的建设及改造。

严格执行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继续推进我县环保省控重点污染源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运行工作。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发经局、县安监局)2.继续强化工业企业堆场扬尘控制。

认真加强重点工业企业燃料、原料、产品堆场扬尘控制,积极推行视频监控设施安装,大力推进堆场的密闭料仓与传送、自动喷淋等装置建设或顶棚、防风墙等设施建设,采取覆绿、铺装、硬化等措施,有效推进粉煤灰、炉渣、矿渣的综合利用,减少堆放量。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发经局、县安监局)3.强力整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

全面完成县加油站的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发经局)4.积极推进燃煤锅炉淘汰和推进企业清洁能源利用。

编制X县年度燃煤锅炉淘汰方案。

到X年底,累计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75%,确保完成我县淘汰燃煤小锅炉年度减排目标任务。

2023年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最新版

2023年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最新版

2023年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最新版大气污染防治(2023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防治能源消耗产生的污染第四章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第五章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第六章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防治大气污染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共同治理、区域联动、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调整城乡发展和产业布局,保证环境保护资金投入,采取大气污染防治有效措施,加大生态建设和治理力度,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五条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市和区发展、经济信息化、规划资源管理部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布局优化和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工作。

市和区公安、交通、市场监督管理、建设以及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区建设、绿化市容、交通、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扬尘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_细则_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_细则_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加强海南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了《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海南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省实际,本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良好的生态环境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目标,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区域协作相一致、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着力解决以细颗粒物(PM2.5)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问题,突出抓好重点城市、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治理,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创新驱动、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着力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大格局。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

到20xx年底,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保持优良,年度优良天数达95%以上。

?(二)具体指标。

到20xx年底,全省各市县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xx年下降 5%以上,海口市细颗粒物浓度保持在20xx年水平,三亚市细颗粒物浓度保持在20xx年水平。

三、重点工作?(一)加大工业企业治理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1.全面整顿燃煤小锅炉。

加快热力和燃气管网建设,通过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煤改生物质颗粒能源”工程建设,到20xx年底,海口市、三亚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其他市县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到20xx年底,各市县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区域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化工、造纸、制药等产业聚集的工业园区,通过电厂机组改造、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项目建设集中供热(冷)设施,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一、背景概述福建省是我国沿海经济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也面临着严峻的大气污染问题。

为了打赢蓝天保卫战,福建省制定了《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旨在全面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可持续发展建设。

本文将详细介绍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二、总体目标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期为2021年至2025年,主要目标包括:1.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25微克/立方米以下;2.NOx排放总量控制在2020年水平以下;3.VOCs排放总量比2015年下降30%以上;4.治理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整体达到或优于国家二级标准;5.燃煤锅炉治理率达到50%以上。

三、具体措施1.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福建省将对福州、厦门、泉州等城市及周边的区域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进行重点突破,贯彻落实该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福建省将在该区域内实施VOCs排放控制、工业企业治理、燃煤锅炉治理等措施,推动PM2.5浓度持续降低。

2. 燃煤污染治理福建省将加大对燃煤污染治理力度,完善燃煤污染治理技术措施,鼓励企业采取更加低排放的能源替代燃煤。

福建省还将严控非法燃烧垃圾等行为,减少散煤污染。

3. 交通污染治理福建省将针对交通污染治理,推广新能源车辆的应用,并推动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

在工业运输方面,福建省将逐步实现公路、水路、铁路的资源优化配置,推动运输业绿色低碳发展。

4. VOCs治理福建省将加大对VOCs的治理力度,开展VOCs排放环节的全面监管和治理工作。

福建省鼓励企业采取新型环保技术,提升VOCs排放控制技术水平。

四、财政资金保障福建省将筹措大量财政资金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通过加大财政投入,优化财政资金的配置方式,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打造社会合作共治的新格局,全面推进福建省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五、监督检查福建省将设立严格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完善巡查机制并责令整改。

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最新)

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最新)

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行方案为仔细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要求,有效解决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突出问题,确实改良我县环境空气质量,保证全面达成空气环境质量年度目标任务,特拟订本实行方案。

一、工作目标稳固 X 年环境空气质量成就并连续改良,保证 X 年末, X县环境空气质量优秀率达到 90.1%(329 天)以上;可吸入颗粒物( PM10)、细颗粒物( PM2.5)年均浓度分别控制在 59 微克 / 立方米、 35 微克 / 立方米以内,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24h)和臭氧( O3-8h)年均匀浓度均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 B3095-X)二级标准限值以内。

达成市政府下达我县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大气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

二、大气污染防治六大行动(一)城市扬尘污染整顿行动1.完全整顿建设备工工地扬尘污染。

全面推行绿色施工,推行建设工地现场标准化管理,严格落实行工现场围挡,工地物料堆场、开挖剖面覆盖,施工现场路面硬化,驶出工地车辆冲刷、开挖和拆迁工地湿法作业、渣土运输车辆密闭等扬尘防治要求,有关部门单位对县城区及周边所属建设工地全面整顿,增强建设工地监察检查,对凡是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举措的一律从严从重处分。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走运局、县领土局)(摆列第一的为牵头单位)2.严格渣土运输车辆看管,禁止敞拉敞运、抛洒滴漏、带泥行驶,保证渣土密闭运输和慢速行驶,对违纪违规渣土运输行为从严处罚。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走运局、县城管局)3.禁止城市道路、街道乱开乱挖和私自清运渣土行为。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城管局)4.严格落实建筑渣场和弃土场扬尘防治举措。

推行渣土湿法装卸、碾压,全面落实建筑渣场和弃土场压实覆盖或绿化等防尘举措。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领土局)5.完全整顿堆场扬尘污染。

所有料场堆场全面建设密闭料仓和传输装置,全面搭建顶棚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大型堆场修建防风墙,保证沙石场全面达到密闭、洁净运输。

《新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

《新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

《新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并采取措施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经济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大气环境保护要求,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的生产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必须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企业的生产建设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

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项目中大气污染防治所需资金、材料和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统筹安排。

第二章第六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部门检验,符合下列条件:(一)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理效果达到设计标准;(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管理的规章制度健全;(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有关技术资料齐全。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方能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七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对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加强管理、定期检修或者更新,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排污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

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需作重大改变时,应当在改变的十五天前提交新的《排污申报登记表》;属于突发性的重大改变,必须在改变后的三天内提交新的《排污申报登记表》。

第九条需要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提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说明理由。

环境保护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条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治理进度。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检查限期治理单位的治理情况,对完成限期治理的项目进行验收,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验收结果。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3)1.1 计划目的与意义 (3)1.1.1 计划目的 (3)1.1.2 计划意义 (3)1.1.3 工作原则 (4)1.1.4 工作目标 (4)第二章污染防治责任体系 (4)1.1.5 领导责任 (4)1.1.6 部门责任 (4)1.1.7 企业主体责任 (5)1.1.8 企业社会责任 (5)1.1.9 公众责任 (5)1.1.10 社会组织责任 (5)1.1.11 媒体责任 (5)第三章污染源控制 (6)1.1.12 工业污染源概述 (6)1.1.13 工业污染源控制措施 (6)1.1.14 交通污染源概述 (6)1.1.15 交通污染源控制措施 (6)1.1.16 农业污染源概述 (6)1.1.17 农业污染源控制措施 (6)第四章污染防治技术措施 (7)1.1.18 概述 (7)1.1.19 大气污染防治技术 (7)1.1.20 水污染防治技术 (7)1.1.21 固体废物处理技术 (7)1.1.22 概述 (8)1.1.23 机动车尾气治理技术 (8)1.1.24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 (8)1.1.25 概述 (8)1.1.26 道路扬尘治理技术 (9)1.1.27 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技术 (9)1.1.28 堆场扬尘治理技术 (9)第五章污染防治工程 (9)1.1.29 工业污染现状 (9)1.1.30 工业污染防治措施 (9)1.1.31 交通污染现状 (10)1.1.32 交通污染防治措施 (10)1.1.33 城市环境问题 (10)1.1.34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措施 (10)第六章污染防治政策与法规 (10)1.1.35 水污染防治政策 (11)1.1.36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政策 (11)1.1.37 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政策 (11)1.1.38 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政策 (11)1.1.3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1)1.1.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1)1.1.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2)1.1.42 其他相关法规 (12)1.1.43 政策执行 (12)1.1.44 法规执行 (12)1.1.45 监督与考核 (12)第七章污染防治监管与执法 (12)1.1.46 监管体系概述 (12)1.1.47 监管体系的主要内容 (13)1.1.48 执法体系概述 (13)1.1.49 执法体系的主要内容 (13)1.1.50 监管与执法协作的必要性 (14)1.1.51 监管与执法协作的主要内容 (14)第八章环境监测与评估 (14)1.1.52 监测网络建设的目标 (14)1.1.53 监测网络建设的原则 (14)1.1.54 监测网络建设的主要内容 (14)1.1.55 监测数据管理的原则 (15)1.1.56 监测数据管理的主要内容 (15)1.1.57 环境质量指数(EQI)评估 (15)1.1.58 污染源评估 (15)1.1.59 生态环境评估 (16)第九章应急管理与处理 (16)1.1.60 概述 (16)1.1.61 应急预案的制定原则 (16)1.1.62 应急预案的制定流程 (17)1.1.63 概述 (17)1.1.64 应急演练的类型 (17)1.1.65 应急培训的内容 (17)1.1.66 处理的程序 (17)1.1.67 赔偿的原则 (18)1.1.68 赔偿的方式 (18)第十章社会参与与宣传教育 (18)1.1.69 社会参与的概念与意义 (18)1.1.70 社会参与机制的主要内容 (18)1.1.71 宣传教育体系的概念与功能 (18)1.1.72 宣传教育体系的主要内容 (18)1.1.73 公众参与的概念与意义 (19)1.1.74 公众参与的主要内容 (19)1.1.75 公众监督的概念与作用 (19)1.1.76 公众监督的主要内容 (19)第十一章资金保障与激励机制 (19)1.1.77 资金投入概述 (19)1.1.78 资金投入原则 (20)1.1.79 资金管理措施 (20)1.1.80 激励机制概述 (20)1.1.81 激励机制内容 (20)1.1.82 激励机制实施 (21)1.1.83 资金审计概述 (21)1.1.84 资金审计内容 (21)1.1.85 资金评估方法 (21)第十二章组织实施与监督考核 (22)1.1.86 组织架构 (22)1.1.87 职责分工 (22)1.1.88 实施步骤 (22)1.1.89 监督机制 (22)1.1.90 考核机制 (23)1.1.91 改进措施 (23)1.1.92 总结 (23)第一章总则1.1 计划目的与意义1.1.1 计划目的本计划旨在明确项目实施的方向、任务和目标,保证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序、高效地进行。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是我国政府为了解决大气污染问题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全面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一、大气污染预防和减排为了加强大气污染预防和减排工作,实施细则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措施。

首先,针对重点污染源,制定了严格的排放限值标准。

同时,要求各个行业和企业建立完善的污染物监测和智能化控制系统,实现在线监测和动态管理,确保排放达标。

此外,还要求各地区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大气污染监督和执法力度,确保法律的有效执行。

二、大气污染治理和修复为了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和修复工作,实施细则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措施。

首先,要求各地区建立健全的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方案,明确目标和措施,确保治理工作的有效推进。

其次,要求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继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解决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的污染问题,推动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此外,还提出了加强大气污染修复工作,修复受到严重污染的土壤、水体和生态系统,保护和恢复良好的生态环境。

三、大气污染应对措施和技术支持为了应对大气污染挑战,实施细则提出了一系列应对措施和技术支持措施。

首先,要加强大气污染预警和应急响应,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和机制,确保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大气污染事件。

其次,要推动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研发和应用,加大对环保技术的支持力度,推动清洁能源和绿色产业发展,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

此外,还要鼓励和支持公民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强环境教育和宣传,提高公民环保意识和环保行为。

四、大气污染防治经济政策和法律保障为了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实施细则明确了一系列经济政策和法律保障措施。

首先,要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优化财税政策,建立健全的环保产业发展资金和奖补机制,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环保产业。

其次,要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建设,健全法律责任和问责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完整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文最新版(大气十条)

(完整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文最新版(大气十条)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文最新版(大气十条)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3年9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

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形势严峻,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为特征污染物的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能源资源消耗持续增加,大气污染防治压力继续加大。

为切实改善空气质量,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实施分区域、分阶段治理,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科技创新能力增强、经济增长质量提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美丽中国而奋斗。

奋斗目标:经过五年努力,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空气质量明显好转。

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国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具体指标: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15%左右,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一)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

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管细则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管细则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管细则规定一、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大气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第三条监管原则大气污染防治监管工作应遵循依法监管、源头控制、综合防治、公众参与的原则。

二、监管内容第四条污染物排放控制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

第五条排污许可管理国家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排放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排放。

第六条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应建设和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

第七条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地方政府应组织编制和实施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三、监管措施第八条监测和评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大气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监督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十条信息报告和公开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应按照要求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和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并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应急措施地方政府应制定大气污染应急预案,排放单位应根据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

四、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法行为责任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监管失职责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五、附则第十四条生效时间和废止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XXXX大气污染防治监管细则》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解释权本细则的解释权归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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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条例

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

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第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科学合理。

2021年最新湖北省防治大气污染条例(标准版)

2021年最新湖北省防治大气污染条例(标准版)

2021年最新湖北省防治大气污染条例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关于最新湖北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

20xx年最新湖北省防治大气污染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城市建设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将区域性大气环境保护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和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等有关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的领导,支持环保产业的发展,奖励对大气污染防治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鼓励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各市(含地、州,下同)、县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总量控制实施计划,对国家和省未实行总量控制的大气污染物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保护的目标和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总量控制计划。

城市人民政府划定烟尘控制区,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级环保部门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区域功能要求,划分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功能区,经上级环保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县以上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根据国家和省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大气污染作出界定。

第七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

可能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变更申报登记。

经环保部门审核的数据,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基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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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
空气污染,又称为大气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过程引起某些物质进入大气中,呈现出足够的浓度,达到足够的时间,并因此危害了人体的舒适、健康和福利。

下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并采取措施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经济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大气环境保护要求,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的生产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必须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企业的生产建设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

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项目中大气污染防治所需资金、材料和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统筹安排。

第二章
第六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部门检验,符合下列条件:
(一)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理效果达到设计标准;
(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管理的规章制度健全;
(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有关技术资料齐全。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方能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七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对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加强管理、定期检修或者更新,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排污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

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需作重大改变时,应当在改变的十五天前提交新的《排污申报登记表》;属于突发性的重大改变,必须在改变后的三天内提交新的《排污申报登记表》。

第九条
需要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提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说明理由。

环境保护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条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治理进度。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检查限期治理单位的治理情况,对完成限期治理的项目进行验收,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验收结果。

第十一条
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的四十八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数量、经济损失和人员受害等情况的初步报告。

事故查清后应当作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危害、采取的措施、处理结果以及遗留问题和防范措施等情况的详细的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人员,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或者佩带标志。

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管理人员所持检查证件须经省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签发。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污染物排放情况;
(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操作、运行和管理情况;
(三)监测仪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校验情况;
(四)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监测记录;
(五)限期治理执行情况;
(六)事故情况及有关记录;
(七)与污染有关的生产工艺、原材料使用方面的资料;
(八)其他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第三章
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锅炉烟尘排放标准,在锅炉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锅炉初始排放的烟尘浓度和烟气黑度标准。

锅炉新产品定型前,其初始排放烟尘浓度和烟气黑度标准及其测验数据资料,应当报省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锅炉制造厂必须在锅炉产品铭牌或者说明书中注明锅炉初始排放的烟尘浓度和烟气黑度标准。

不得制造、销售和进口不符合本条第一款所指烟尘浓度和烟气黑度标准的锅炉。

第十五条新建造的工业窑炉、新安装的锅炉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六条城市新建工业区、新建住宅区以及老城区成片改造,应当实行热电联供;对不具备热电联供条件的,应当实行集中供热;热电联供和集中供热设施应当与建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成型煤和低污染燃烧技术,逐步限制烧散煤。

燃料供应部门应当优先将低污染的煤炭供给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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