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减持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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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号——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号——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号——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1.07•【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号为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9日起施行。

证监会公告〔2015〕18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监会2016年1月7日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本规定。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发布公告的条件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发布公告的条件

一、概述在股票市场中,上市公司股东减持是一个常见的现象。

但是,股东减持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本文将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定义、相关法律法规、公告发布条件等方面展开探讨。

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定义上市公司股东减持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的行为。

三、相关法律法规1. 我国证监会《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规定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根据该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在减持前需向我国证监会报备减持计划,并在预先确定的时间内进行减持。

2. 另外,根据我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规定,股东减持需要发布公告,并公开说明减持的原因、减持的数量和时间等信息,以便投资者和监管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发布公告的条件在进行减持时,上市公司股东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发布公告,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股东在减持前需要就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减持的方式等进行信息披露。

公告需包括股东尊称、减持数量、减持方式、减持目的、减持时间等信息,确保投资者和监管机构能够全面了解减持情况。

2. 审计报告要求:上市公司股东在发布减持公告前,需要向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出具审计报告,并在公告中披露审计报告的内容。

审计报告需要对减持计划的合规性和减持后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确保减持行为符合相关规定。

3. 法律法规要求:减持公告需遵守我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例如《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关于公告内容和公告时间的规定。

五、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发布公告的意义1. 保护投资者利益:减持公告的发布可以让投资者了解股东的减持计划和原因,从而及时调整投资决策,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规范市场秩序:减持公告的发布有助于规范市场交易行为,防止股东滥用信息优势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3. 监督管理股东行为:减持公告的发布可以让监管机构和上市公司及时了解股东减持情况,加强对股东行为的监督管理。

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实施细则

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实施细则

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一)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其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特定股东),减持其持有的该等股份;(三)董监高减持其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适用本细则。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在股份限制转让期间届满后十二个月内,减持数量还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十。

第五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前款交易的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

大宗交易买卖双方应当在交易时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性质、数量、种类、价格,并遵守本细则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减持相关法律规定

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减持相关法律规定
特定股东定义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2007-证监会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减持相关法律规定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股5%以上的股东(含5%)
3、针对公司
备注
公司法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
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规定公司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规定公司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规定公司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行为日益受到关注。

为了维护市场公平、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建立健全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规定公司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大股东减持的定义与影响(一)定义大股东减持,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少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影响1、对公司股价的影响大股东减持可能会向市场传递出负面信号,导致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信心不足,从而引发股价下跌。

2、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大股东减持可能导致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进而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

3、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影响大股东往往具有信息优势,其减持行为可能会使中小投资者处于不利地位,造成利益受损。

三、现行法规与监管要求(一)法规概述我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大股东减持行为进行了规范。

(二)具体要求1、减持比例限制大股东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2、减持预披露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3、窗口期限制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以及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一)制定减持计划审批流程1、大股东提出减持意向后,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减持计划草案。

2、董事会对减持计划进行初步审核,评估其对公司的影响。

3、必要时,董事会可组织独立财务顾问、律师等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和论证。

4、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减持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规则解读

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规则解读

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规则解读上市公司股份减持是指大股东或其他特定股东以市场化的形式减少其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股份减持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需要注意各种法规和规定。

本文将对上市公司股份减持的规则进行解读。

一、股份减持的法规说明1、《公司法》《公司法》规定了大股东、董监高等人员持有股份的限制和股份减持的要求。

公司法指出,股权集中不宜过于集中,不得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

大股东、董监高持有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需在限定期内对其进行股份减持,并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减持。

2、《证券法》《证券法》规定了股份减持的相关程序和要求。

证券法指出,减持股份要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在股份减持期内不得通过其他方式增持被减持股份。

减持期是指规定的减持期内减持股份和股份减持项目要求的期限。

3、《股份减持实施细则》2018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股份减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股份减持的具体实施规则进行了详细的讲解。

《实施细则》主要包含了减持目的、减持规模、减持方式、减持程序、减持期限等方面的规定。

二、股份减持的注意事项1、不得出现“一曝十寒”的情况一旦开始股份减持,就要坚持到底,不能出现“一曝十寒”的情况。

在股份减持的过程中,需按照预定方案稳步实施,不得突然停止或放缓减持速度,以避免市场对上市公司和股东的信心下降。

2、尽量选择市场化方式股份减持的方式主要有市场化方式和协议方式两种,其中市场化方式更加公开透明、受到市场公信力的监督,需要尽量选择。

同时,市场化方式可以让大股东尽早释放股权,培养公司股份的流动性,为股市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

3、严格控制减持比例减持比例的控制非常重要。

大股东在减持时,应严格控制减持比例,并制定详细的减持计划,以避免对市场造成恶劣影响。

同时,减持比例不宜过大,需考虑公司的股份结构和市场行情,做出理性、稳妥的决策。

4、遵守减持程序和要求股份减持的程序和要求是比较复杂的,需要股东严格遵守。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一)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所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三)董监高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四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第五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第六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几个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需要遵循
以下规定:
1. 减持计划需提前30日披露。

减持计划需要书面提交给上市公
司和证券监管机构,披露日期需提前至少30日,并且需在证券交易所
和证券公司发布公告。

2. 减持数量和期限需明确。

减持股份数量应当与披露时持股比例
成正比,且不得超过相应年度总数的3%。

减持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

3. 减持需严格按照计划执行。

减持股份需要通过证券公司进行集
中竞价交易,并按照减持计划执行。

4. 不得在关键时期减持。

在上市公司发布重大信息前、停牌期间、股东大会前后,以及上市公司因重组、发行新股等重要事项需要公告
的期间,股东、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5. 不得以低于市场价抛售。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不得低于市场
价交易,不得恶意压低股价以便获利。

否则将面临追溯违规处理,甚
至暴露法律风险。

以上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维护良好的股市
秩序。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在减持股份时,需高度重视遵循相关规定,避免出现违规操作,或因知规不遵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和监管风险。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全文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全文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全文第一条第二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本规定。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第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第九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第十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票新规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票新规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票新规近日,我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票的新规定,旨在加强监管,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稳定。

这一新规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热议。

本文将从背景、主要内容、影响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背景股东减持是指上市公司股东通过出售自己持有的股票来获取现金收益的行为。

在我国的股票市场中,股东减持一直是一个热点话题,因为它与公司治理、市场稳定和投资者权益密切相关。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股东减持可能会给市场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甚至可能被滥用。

因此,有必要对股东减持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管。

主要内容新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减持股份的比例限制:根据新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票的比例将受到限制。

具体而言,对于持有股份超过5%的大股东,其每次减持的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1%;对于持有股份不超过5%的其他股东,其每次减持的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2%。

这一限制的出台,旨在防止大股东减持对市场的冲击,保护小股东的利益。

2.减持股票的期限限制:根据新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票的期限将受到限制。

具体而言,上市公司股东自减持计划获得核准之日起,必须在36个月内完成减持。

这一限制的出台,旨在防止股东滥用减持计划,长期压制股票价格,损害市场稳定。

3.减持方式的规定:根据新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票的方式将受到规定。

具体而言,减持股票应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进行,不得通过大宗交易等方式进行。

这一规定的出台,旨在加强市场交易机制,提高交易透明度,防止股东减持的非正常交易行为。

影响新规定的出台将对市场产生一系列的影响。

首先,新规定的实施将加强对股东减持行为的监管,防止滥用减持行为对市场的冲击。

其次,新规定将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减少大股东减持对股价的压力,降低市场风险。

此外,新规定的出台还将提高市场交易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总结以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票新规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证监会加强了对股东减持行为的监管,是对市场稳定和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保护。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引言在资本市场中,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是一种常见的操作行为。

减持是指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售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各国都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进行了一些规定。

本文将介绍一些关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规定。

一、减持的定义减持是指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动出售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行为。

减持行为可以是通过二级市场或其他合法途径进行。

二、减持的法律法规各国的证券市场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

以下是对几个主要国家的规定进行的简要介绍。

1.中国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该规定要求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时需履行信息披露、限售期、减持方式等相关规定。

证监会要求股东、董监高减持的股份需在公开市场进行,而不允许私下交易。

2.美国的规定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SEC”)制定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

根据该法律,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在减持股份时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包括信息披露、交易限制等。

此外,股东、董监高在减持股份时还需遵守SEC的内幕交易规定。

3.欧盟的规定欧盟证券市场主管当局联合会(ESMA)制定了一系列减持规定,涉及信息披露、减持限制等内容。

根据ESMA的规定,欧盟国家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时需要进行信息披露,并且需要满足一定的减持限制。

三、减持的限制为保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各国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设立了一些限制。

以下是几个常见的限制。

1.减持比例限制许多国家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的减持行为设立了减持比例限制。

例如,在中国,股东、董监高每半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能超过其所持有股份的一定比例。

2.减持期限限制为避免股东、董监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减持,许多国家规定了减持期限限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各市场参与人:近日,中国证监会修订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 9号)。

根据该规定和相关法律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上市公司加强《实施细则》的宣传教育,提醒相关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实施细则》的规定。

特别应当提醒,《实施细则》发布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二、在本所完成与证券公司技术系统联合调试前,本所将根据相关临时安排为股东办理其按照《实施细则》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业务。

三、请各会员单位加强《实施细则》宣传和投资者教育,并按照本细则及本所相关要求,做好各项技术、业务准备和落实工作。

四、本所对相关减持股份的行为进行监管,发现违规的,将按业务规则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上报中国证监会处理。

五、《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有疑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咨询本所:电话:400-808-9999;邮箱:cis@。

特此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17年5月27日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一)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其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特定股东),减持其持有的该等股份;(三)董监高减持其持有的股份。

减持新规

 减持新规

减持新规证监会近日发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针对各类限售股解禁后无序减持、绕道减持等行为出台了制约措施,给A股市场的种种减持乱象上了"紧箍咒"。

减持新政通过规范原始大股东的减持股份行为,堵住了大宗交易转让绕道监管的漏洞,遏制了市场的圈钱游戏,把保护投资者利益放在首位,这是一种政策纠偏。

它也有助于产业资本把更多精力专注于企业的长期业绩成长,虽然短期内或会限制股票流动性,但在当下股指低迷、投机行为盛行的证券市场环境下,这种限制无疑是必要的。

上市公司股东、xx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适用本规定。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减持新规

 减持新规

减持新规证监会近日发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针对各类限售股解禁后无序减持、绕道减持等行为出台了制约措施,给A股市场的种种减持乱象上了"紧箍咒"。

减持新政通过规范原始大股东的减持股份行为,堵住了大宗交易转让绕道监管的漏洞,遏制了市场的圈钱游戏,把保护投资者利益放在首位,这是一种政策纠偏。

它也有助于产业资本把更多精力专注于企业的长期业绩成长,虽然短期内或会限制股票流动性,但在当下股指低迷、投机行为盛行的证券市场环境下,这种限制无疑是必要的。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适用本规定。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 个月的。

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减持相关法律规定

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减持相关法律规定

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减持相关法律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减持相关法律规定引言随着中国股市的发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称“董监高”)和大股东的减持行为日益受到关注。

为了规范市场行为、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约束上市公司董监高和大股东的减持行为。

本文将就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减持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析。

相关法律规定1. 上市公司法根据我国《上市公司法》,上市公司董监高和大股东的减持行为需要遵守以下规定:董监高和大股东减持必须在公开市场进行,不得通过场外交易、特定交易等方式进行;董监高应当在对外披露减持计划后的15个交易日内,开始减持并在减持完成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减持情况;大股东应当在对外披露减持计划后的3个交易日内,开始减持并在减持完成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减持情况。

2. 证券法根据我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监高和大股东的减持行为还需要遵守以下规定:董监高在任期内不得减持公司股票;董监高减持的数量应当按照规定比例控制,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大股东的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股总数的2%。

3. 监管规定除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证监会还发布了一系列监管规定来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的减持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董监高、大股东减持的信息披露要求:减持计划、减持进度、减持数量等要及时向市场披露;减持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均有披露责任;监管机构的处罚措施: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包括罚款、限制减持等。

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减持的相关法律规定,下面通过一些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一:董监高任期内减持某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在任期内进行了股票减持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

证券监管机构对该董事长进行了处罚,包括罚款和限制其减持行为。

案例二:大股东超过减持数量限制某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在减持过程中超过了自身持股总数的2%的限制。

上市公司减持的规则

上市公司减持的规则

上市公司减持的规则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股票市场成为了投资者获取利润的重要途径。

而作为上市公司的股票持有者,一部分股东可能会选择减持自己手中的股票,以实现自己的投资目标。

然而,在减持股票过程中,股东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则和程序,以确保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上市公司减持规则。

上市公司减持需要在合适的时间节点进行。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股东一般需要在股票发行满一年后才可以进行减持。

这是为了保护新股东的利益,防止上市公司股价被大股东无限制地压低。

减持股东需要提前向公司披露减持计划。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减持股东需要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向上市公司提交减持计划,并在减持开始前5个交易日向中国证监会披露。

这样可以保证市场有充分的时间了解减持计划,以便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减持股东还需要遵守减持的比例限制。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减持股东一般不能在一段时间内减持超过一定比例的股份。

这是为了防止减持股东过度减持,导致市场恐慌和股价暴跌。

同时,减持股东也需要遵守每日减持量的限制,以避免对市场造成过大的冲击。

减持股东还需要在减持过程中遵守市场公平交易的原则。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减持股东不得利用内幕信息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减持,以防止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的发生。

减持股东还需在减持过程中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确保交易的公平和透明。

减持股东需要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交减持报告。

减持报告需要详细披露减持股东的身份信息、减持的股份数量和减持的时间等。

这样可以方便监管机构和市场参与者对减持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

上市公司减持是股东行使权益的一种方式,但也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则和程序。

减持股东需要选择合适的时间节点进行减持,并提前向公司和监管机构披露减持计划。

在减持过程中,减持股东需要遵守减持的比例限制和每日减持量的限制,以及市场公平交易的原则。

最后,减持股东需要向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提交减持报告,以便监督和评估减持行为。

通过遵守这些规则,可以保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提高投资者的信心。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解读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解读

新规对市场的影响
2. IPO原股东及定增模式下的一二级市场套利现象将受到一定抑制。
希望通过一二级市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差获利的投资者在《新规》后面临的是时间和转让成本的进一步上升(从而影 响“定增基金”)。
3. 对股市资金面短期有一定积极影响。
《新规》选择在二级市场投资者情绪相对低迷、市场整体估值已经有调整、大股东及高管近期减持意愿 下降甚至更多产业资本考虑增持的时点出台,有助于避免对市场造成过度波动。目前在较多投资者认 为主要股东股份减持是市场下跌的主要原因的情况下,限制股份减持对市场情绪短期有提振作用。对 于大宗交易的限制、增加参与IPO和非公开发行但持股未超5%股东的减持限制等规定对短期资金面有 直接影响。以大宗交易减持为例,我们用最近三个月的大股东和高管减持情况做样本来估算新规可能 的影响。若假设大宗交易减持按照《新规》的形式每个股东最多只能减持总股本的2%,近三个月大股 东和高管的减持规模将可能从584亿元下降至369亿元,降幅为37%。
细则。
与旧规的比较(2016年1号文对比)
旧规的“加强版”
2015年7月为平抑市场波动,监管层出台文件规定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大股东6个月内不得减持。16
年1月为进一步规范股东高管减持行为,监管层出台《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6〕1号,本文简称“16年1号文”)。本次出台的《新规》从内容上看,可以理解 为是16年1号文的进一步补充及强化。与16年1号文相比,《新规》适用范围扩大,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是股东受限范围扩大。参与IPO和非公开发行但持股未超5%以及通过大宗交易举牌的大股东被
新规对市场的影响
4. 中长期影响待逐步观察。
股市是一个复杂的“生态系统”,从全局出发、从根本原因着手解决股市现有问题才可能取得较好的 短期、中长期效果。综合来看,大股东及高管减持所持股份属于正常现象,但大比例减持、过快的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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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17-上交所
第十三条大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 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大股东、董监高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按本所有关股东股份质押事项的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但未达到 20%的,应当编制包括下列内容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十七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0%但未超过 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第九十四条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份转让。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八十八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特定股东定义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2007-证监会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减持相关法律规定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股5%以上的股东(含5%)
3、针对公司
备注
公司法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 2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五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第六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本所业务规则,被本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
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十)(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上市
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
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股票上市规则
3.1.6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上市公司股东买卖公司股票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本所网站公告。
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6个月内应当遵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并应当依照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特定股份后,受让方在6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
第十三条 大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大股东、董监高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日内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 5%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五)票:
(六)(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七)(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八)(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
(九)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通知上市公司,并按本所有关股东股份质押事项的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第四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
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情形。
第十二条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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