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标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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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答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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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准据法:(lex causae或applicable law)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定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2.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其其他事项在本国境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指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基础上,依照本国的法定程序,与执行本国法院判决一样,对外国法院判决予以强制执行。
3.法律冲突(conflict of laws)是指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由于其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的不同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
4.系属公式(formula of attrbuion)是指在长期的国际私法实践中,传统双边冲突规范的一些系属被逐渐固定下来,成为解决不同种类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公式。
5.“直接适用的法”就是各国国内法中那些直接适用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实体规范。
6.国际贸易惯例,即国际民商事主体在长期商业实践基础上反复适用而形成的习惯性做法,它们只有经当事人约定于合同中,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7.巴托鲁斯:(Bartolus)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当时波伦亚大学和比萨大学的法学教授,其法学声望极高,被称为“法律之光”。巴托鲁斯在总结前人探索的基础上,将法则分为人法、物法和混合法。肯定了城邦法则的域外效力及其对非本城邦居民的可适用性,并对此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法。
8.杜摩兰(CharlesDumoulin)是法国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的代表作是《巴黎习惯法评述》,他在该书中提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法;他甚至认为,即使当事人在契约中没有明示选择适用的法律,法院也应该根据整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推定当事人可能适用哪一习惯法来支配契约的实质要件和法律效力。
9.胡伯(UlricusHuber)是荷兰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他是大学教授和最高法院法官,其真正全面奠定了国际礼让说。胡伯著有《论罗马法与现行法》一书,他在该书提出了可以概括荷兰学派国际礼让说基本内容的三项原则。
10.斯托里(JosephStory)是哈佛大学法学教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是英美国际私法学的奠基人,其代表作是《法律冲突论》该书被誉为19世纪以来最杰出的冲突法著作,对英美国际私法思想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一些美国学者甚至尊称斯托里为“冲突法之父”。
11.萨维尼(Savigny)是19世纪德国历史法学派的泰斗,最著名的私法学家,柏林大学法学教授,普鲁士立法大臣。其代表作是1849年出版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他在该书第八卷提出了著名的“法律关系本座说”理论。萨维尼从普遍主义观点出发,认为存在一个“世界法律共同体”,即某一跨国民商事案件无论在哪一国家起诉,都应适用同一法律,得到一致的判决结果。
立统一运动中发表了其代表性演讲《国籍乃国际法的基础》,认为国际法的基础是民族和国籍而非国家。在国际私法上,孟西尼及其学派提出了以国籍主义为核心的国际私法三原则。
13.戴西(Dicey)是英国牛津大学的法学教授,是英美国际私法学派的奠基人之一。其代表作是1896年发表的《关于法律冲突的英格兰法汇编》(简称《冲突法论》),他在该书中提出了著名的“既得权说”。
14.库克(Cook)提出著名的“本地法说”,他在以往一些论文的基础上,1942年完成了其代表作《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他在该书中全面阐述了他的“本地法说”,彻底否定了传统的“礼让说”和“既得权说”,主张更为保守和彻底的属地主义。
15.莫里斯对当代国际私法的最大贡献首先在于,提出关于合同和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理论,即“合同自体法”和“侵权行为自体法”,这种自体法理论的提出和发展,拓宽了法律选择的视野。
16.最密切联系理论指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外案件或涉外事项,应受与该法律关系、该案件或该事项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的支配。这是20世纪国际私法中最富有创意、最有价值、最实用的理论,它的独特之处在于它不是某个学者一个人的观点和思想,而是数代国际私法学者的学术思想和智慧的集合体,是理论和实践不断融合的结晶。
17.普遍优惠待遇亦称普惠制,指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制成品、半制成品和极少数农产品时,单向给予减免关税优惠的制度。
18.最惠国待遇是指授予国(给惠国)给予另一国(受惠国)公民的待遇,不低于或不少于授予国已给予或将给予任何第三国(最惠国)人的待遇。
19.冲突规范(conflictrules)是由国内或国际条约规定的,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时指定应适用何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各种规范。
20.单边冲突规范(unilateralconflictrules)是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商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只适用外国法的冲突规范。
21.双边冲突规范(bilateralconflictrules,all-sidedconflictrules)并不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商事关系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它只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此系属,结合实际情况去寻找应适用的法律。
22.物之所在地法(lexreisitae或lexsitus)是指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所在国家的法律,这是解决物权关系,特别是不动产物权关系的系属公式。
23.行为地法(lexlociactus)是指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它起源于“场所支配行为”这一法律原则。
24.法院地法(lexfori)是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涉
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
25.意思自治原则(autonomyofwill或lautonomiedelavolonte)即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是指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按其意愿自主合意选择的那个法律,它是目前大多数国家确定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
26.连结点(pointofcontact)又叫连结根据或连结因素,它是冲突规范就范围中所指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指定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它起着决定性作用,因为它体现了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和特定国家的法律间的联系。
四、简答题:
1.简述我国关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2.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法律依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该公约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适用:
(1)双方营业地分别处于两个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公约,但这种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可以通过明示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来完全或部分排除公约的适用。缔约国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对适用的法律依意思自治原则作出选择如选择某国法作准据法就自动排除公约的适用。如果当事人对法律适用未作选择,则公约当然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但是对国际贯例的选择,不构成对公约的排除适用。
(2)非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这种选择必须是明示的。
(3)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范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适用于他们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
3.简述我国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法院判决,我国人民法院可不予以承认与执行。
(1)依被请求国法律,裁决是由无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
(2)依请求国法律,裁决尚未生效,不能执行。
(3)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同传唤因崦未能出庭参加诉讼,或当事人在缺乏诉讼行为能力时被剥夺了应有的代理或答辩的可能性。
(4)被请求国法院对于同一当事人之间就同一诉讼标的的案件已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