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制度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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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条例》修订需重点关注的问题及建议

《外汇管理条例》修订需重点关注的问题及建议

《外汇管理条例》修订需重点关注的问题及建议一、《条例》修订需重点关注的问题(一)《条例》的目标导向有待改进。

《条例》总则第一条规定法规制定目的是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加强外汇管理”本是手段而非目标,且从语义来看,体现出管理强度的加大,意味着管制加强,与便利化、自由化的改革意图相悖。

同时,防范跨径资金(资本)流动风险日益成为外汇管理重要目标,且与国际收支平衡或国际收支风险并非同一意义上的概念,作为法规亦有必要将其予以明确。

历史经验表明,国际收支平衡作为理想状态或非常规状态,难以实现或者并无必要,作为大型开放经济体,应该有能力、有条件在国际收支不平衡常态下的经济调控,应对国际收支危机才是外汇管理存在的正当性理由之一。

(二)《条例》的适用范围需要调整。

跨境资金(资本)流动风险概念在日常工作中频繁使用,作为上位法的《条例》对此未作明晰,由此带来跨境资金(资本)流动的“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的监管在法律意义上缺乏必要性、正当性。

当前,《条例》的适用范围仅包括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并未完全覆盖“跨境资金或资本”。

因此,需要将跨境资金或资本作为《条例》规制对象,纳入《条例》适用范围。

(三)《条例》的框架结构需适应未来改革开放需要。

就《条例》的框架结构而言,外汇局宏观审慎职责无法在任何一章中体现,需要《条例》框架结构调整。

在资本项目大部分可兑换的情形下,将经常、资本项目中可兑换的项目区分显的必要性不足。

外汇市场概念在《条例》仅指银行间外汇市场,并未包括银行柜台市场等,需要通过《条例》框架结构调整将概念予以扩充。

(四)《条例》需进一步明晰外汇管理重要原则。

实践中,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并不局限于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同样适用于资本项目外汇收支。

外汇市场交易应当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其中不乏适用于境内外机构、个人的外汇收支和外汇经营活动。

A、B职等-外管政策-2021试题及答案

A、B职等-外管政策-2021试题及答案

A、B职等-外管政策-2021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 [填空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银行办理单笔等值()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应按规定审查并留存相关交易单证。

[单选题]A.1 #B.3 #C.5 #(正确答案)D.102.从2013年9月1日开始,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支付服务贸易等项下的款项,单笔超过等值()万美元的(部分特殊情况除外),须向银行提交《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单选题]A.1 #B.3 #C.5 #(正确答案)D.103.如客户申报的汇出汇款用途为(),则可以直接办理,不须出具相关外汇局核准文件。

[单选题]A.境外外汇交易 #B.购买境外房产 #C.投资境外证券 #D.学费(正确答案)4.即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在交易订立日之后()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且清算价格为交易订立日当日汇价的结售汇交易; [单选题]A.1 #B.2 #(正确答案)C.3 #D.55.外债结汇后人民币资金可按以下情况使用() [单选题]A.归还人民币贷款 #B.企业实际需要 #(正确答案)C.其他选项均可6.资本金结汇资金可用于() [单选题]A.投资项目的正常生产经营开支 #(正确答案)B.投资房地产市场 #C.投资股票市场7.申报主体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时,填写交易对方国别的申报原则是()[单选题]A.收/付款人所在国家 #B.收/付款人常驻国家或地区 #(正确答案)C.收/付款银行所在国家8.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单选题]A.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B.银行卡、银行存款凭证、铸币都属于外汇管理条例所称的外汇;C.金融机构的资本金需要进行人民币和外币间转换的,无需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需向当地外汇管理机构备案。

(正确答案)9.以下哪情况,须要求客户进一步提供能证明离岸转手买卖交易真实合理的材料?() [单选题]A. 进出合同内容非常简单、格式基本一致;B. 合同规定的成交价格和公开市场上公允成交价格存在显著偏差;C. 出口金额小于进口金额;D. 以上都是。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常见问题解答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常见问题解答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常见问题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公布日期】2015.06.25•【分类】问答正文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常见问题解答1、问:境内A公司采购境外某公司大量原材料获得该公司年度返利,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时,该笔收入是否应申报在服务贸易项下?答:根据《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货物贸易的销售返利应申报在二次收入(经常转移)项下的其他二次收入(经常转移),交易编码为424000。

2、问:境外某非居民企业所拥有的船舶在我国港口某居民企业添加润滑油以维护船舶运输。

该笔业务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时,是否应申报在服务贸易项下?如果是应申报在哪个子项目下?答:根据《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该业务应申报在服务贸易项下的“别处未涵盖的维护和维修服务”项目。

“别处未涵盖的维修和维护服务”是指中国居民为非居民所有用的货物(包括船舶、飞机和其他运输设备)提供维护和维修工作,使货物正常运转的小修,以及提高货物效率、性能或延长其使命的大修。

3、问:我国某船舶公司在向境外提供远洋输运服务时在我国境内港口能否通过船长借支提取外币现钞?答:不能。

船长借支(Cash to Master)是指境外船公司为支付下属船舶在国际航运途中所需的备用金,预先将部分外汇资金汇入停靠船代公司,并委托船代公司向境内外汇开户银行提取外币现钞,并按指令交与船舶船长签收的一项代理业务。

根据定义,船长借支的主体为境外船公司,我国船公司在我国境内港口不能通过船长借支提取外币现钞,而应遵守《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汇发[2013]30号)和《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96]汇管函字第211号)相关管理规定。

4、问:境内航空公司向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租赁公司支付飞机租赁费是否属于服务贸易项下,能否直接以外币划转?答:航空公司的飞机租赁分为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其中经营性租赁服务属于服务贸易,根据《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97]汇管函字第250号)、《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13]15号)等相关法规,海关特殊监管区内与境内区之间服务贸易项下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不允许以外汇划转。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热点问题解答(第四期)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热点问题解答(第四期)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热点问题解答(第四期)[ 计划财务处] [ 2012-09-04 09:40:39 ] 问题1、贸易信贷30天报告期限如何计算?延期收款、延期付款报告期限的计算是以实际进出口日期为准还是报关单签发日期为准?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规定,符合第三十七条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关于贸易信贷报告期限,对于预收货款和预付货款,系指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对于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系指在货物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30天的计算起点以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或进口日期为准(总局《问题解答》(第二期)问题7)。

问题2、A类企业办理提前购汇是否要提供购汇所需的相关材料?若到时不付汇,已经购汇的是否必须办理结汇?银行凭什么材料为其办理结汇手续?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因合同变更等原因导致企业提前购汇后未能对外支付的进口货款,企业可自主决定结汇或保留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

银行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结合自身风险管理要求,自主选择需审核的单证,并对企业提交的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总局《问题解答》(第一期)问题10)。

问题3、改革前,企业可通过电子口岸,根据核销单号,查询到每一张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明细,即报关品名、数量、单价等信息。

8月1日改革后,取消了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上信息无从查询,只能等到报关单据寄回来,这就会给企业在对账开票的时间性和准确性上带来一定的不便。

另外,按规定,超过90天的延期收款须在30天内报告,预收货款也须在收汇后30天内报告,若出口量大,预收和预收每一单都做,工作量非常大。

特别对于外贸代理,很多出口和收汇的情况都掌握在别人手上,容易疏漏报告。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1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概述服务贸易是一种双向的国际贸易形式,包括通讯、运输、金融、保险、咨询、建筑、教育、医疗等各种服务领域。

服务贸易对国家经济发展和国际交往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在服务贸易的过程中,跨境资金流动、汇率波动等因素也将带来外汇风险,涉及外汇管理问题。

因此,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目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资金合规、稳定和安全。

在跨境服务贸易的过程中,国际结算和支付需要进行外汇兑换,同时,跨境货款也需要外汇管理专业人员进行监管和管理。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可以帮助企业和政府实现资金流动的有效监管和管理。

3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范围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范围包括资金跨境流入、跨境支付、资金结算、外汇兑换、外汇交易等关键环节。

在服务贸易的过程中,需要关注资金的合规性和合法性,合规性包括企业合规以及汇率波动的合规性;合法性包括各种跨境支付规则的合法性,还包括企业财务报告等合法性。

4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重要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非常重要,一方面,服务贸易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资金跨境流动和货款结算等关键环节。

另一方面,外汇波动会给服务贸易带来一定程度的风险,需要进行有效的管理加以控制。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可以有效维护跨境货款顺利结算,保证跨境支付规则合法合规,实现国际贸易的良性发展。

5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主要措施为了实现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目标,需要采取一系列主要措施,包括加强外汇管控,规范服务贸易交易,加强财务报告审核等。

加强外汇管控,防范资金跨境流动违规情况和恶意交易,规范服务贸易交易,防范服务贸易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加强财务报告审核,规范企业的财务报告,保证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服务贸易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抓住新发展阶段的重点领域。

具体而言,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是服务贸易的重要保障,需要加强各种政策措施的配合和实施,为服务贸易的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和环境。

货物贸易外汇知识问答

货物贸易外汇知识问答

货物贸易外汇知识问答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什么?答: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

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主要方法是什么?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主要方法是主体监管、总量核查、动态监测、分类管理。

3、改革后,外汇局将如何监管企业贸易行为呢?答:改革后,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通过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对异常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4、为什么要进行“名录”管理?答:企业主体管理是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基础性安排,明确了外汇局实施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管理的主体范围。

经外汇局登记列入“名录”是企业具有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资格的具体体现,不在名录的企业不能直接在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5、名录登记需要提交那些资料?答: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企业名录登记手续:(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6、企业名录的变动周期是怎样的?对于贸易收支业务发生频率较高的企业,是否在办理每笔业务前都需要查询名录?答:企业名录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动态变化、实时更新。

所以,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办理每一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查询企业名录状态和分类状态,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问题解答.doc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问题解答.doc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问题解答11银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问题解答名录管理问题1:关于企业名录变动情况银行如何把握。

1)企业在银行开立信用证时,名录状态为“A”,在收到单据准备付汇时,发现企业名录状态变更为“B”,银行针对此笔付汇时是否需要进行电子数据核查?2)企业在银行办理出口信用证业务,银行给企业进行出口融资,此时名录状态为“A”,在企业收回款项时,发现企业名录状态变更为了“B”,银行针对此笔还款是否需要进行电子核查?答:根据汇发[2011]39号文所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对于B类企业,银行在信用证开证和出口融资放款时进行电子数据核查。

对于上述跨分类监管期的情形,企业成为“B”类时,已经办理了信用证开证或出口融资放款(当时无需进行电子数据核查),已经越过了“B”类企业电子数据核查的实施环节。

因此,在企业信用证付汇和出口融资回款时,不需要电子核查。

问题2:试点地区企业在非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非试点地区银行是否可以通过该银行在试点地区网点查询企业分类状态,而不需企业主动说明?答:可以通过该银行在试点地区网点查询企业分类状态。

* 贸易外汇收支问题3:银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时,应当如何进行单证审核?答:试点地区银行为名录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应当根据企业的分类状态,分别进行单证审核。

对A类企业的转口贸易、退汇以外的业务,若企业通过银行柜台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核查专用信息申报(以下简称收支申报)的,银行应当在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后,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

若企业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办理收支申报的,银行可先行根据企业的结汇或划转指令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并在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后,核对企业申报的待核查账户入账资金性质是否符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贸易外汇收入;对于两者不一致的,银行应当及时报告外汇局,外汇局将按规定对相关企业予以处理。

基层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中的难点

基层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中的难点

标 准 和 统 计 方 法 ,因 此 有 关 服 务 贸 易 的具 体 数 字 并 没
服 务 贸 易 管 理 中 处 于 上 游 的审 批 部 门较 多 ,如 在
审 核 企业 缴 纳 营 业 税 及 所 得 税 时 涉 及 税 务 部 门 ,审 核 有 关 广 告 境 外 发 布 及 境 外 制 作 费时 涉 及 工 商 部 I ' 9,审
核 软 件 版 权 电子 出版 物 时 涉 及 版 权 管 理 部 门 ,审 核 无
包 工程时 也 各有 不 同的 审批件 。由于 服 务贸 易批件 “ 出多门” 政 ,有 外 经 贸 部 的 、版 权 局 的 、商 标局 的 等 等 ,而作 为 外 汇 局 ,与 审 批 部 门 的 日常 联 系 很少 ,对 审 批 部 I 件 样 式 并 不 是 很 清 楚 ,因 此在 审 批服 务 贸 、 ]批
点。
由 于 服 务贸 易 的迅 猛 发 展 ,使 其 在 外 汇 管 理 中出 现 的
问 题 日益凸 现 。


服 务 贸 易 外 汇 管 理 中 的难 点
难 点三 :服 务贸 易 申报 区 分难 。 按 照规 定 ,属 贸 易进 口项 下 的 付 汇 时 需 填 制 《 贸 易进 口付 汇 核 销 单 》 ,属 服 务贸 易 项 下 的 如技 术 引进 、 咨 询 费 、包 装 设 计 费 等 需 填 制 (1贸 易 ( 资 本 )对 (p 3 含
易时 ,不 得 不 手 持 文 件 进 行 一 一 对应 的 审核 ,给 日常
工作 带来 一 定 的 不 便 。
生 。而 更 为 麻 烦 的 是 ,一 个 合 同涉 及 到 经 常 项 目贸 易
项 下 的 审 批 、非 贸 易 项 下 的 审 批 ,一 笔业 务 要 涉 及 两 个部 门的审批 、核销 ,的确给 企业带来 了诸 多不 便 。 难 点 四 :服 务贸 易数 据 统 计 难 。 目前 ,服 务 贸 易 管 理 所 涉 及 的 部 I 较 多 ,如 审 批 、 - j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1-4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1-4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一问题一、新规执行前后,服务贸易项下行政审批业务如何办理?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文件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由金融机构直接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外汇局不再审批服务贸易购付汇业务,因此,对于2013年8月31日前外汇局已经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各地外汇局原则上应在9月1日前办理完毕。

问题二、新规执行前后,对外付汇税务备案如何执行?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的规定,2013年9月1日起,实行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备案人完成税务备案手续后,持主管国税机关盖章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按照外汇管理的规定,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审核手续。

9月1日前已取得税务证明但尚未对外付汇的,9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仍可凭该证明办理付汇。

问题三、境外个人如何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外汇资金对外支付?答:境外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外汇资金对外支付,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规定的凭证办理购付汇手续。

境外个人将其从境内取得的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的人民币收入购汇汇出的,可凭境外个人本人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其中,税务凭证包括由税务部门出具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或税收通用缴款书等证明材料。

问题四、在新规定中,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审核单证如何办理?答: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相一致。

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金融机构应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四条和第六条规定的单证进行审核。

外汇管理题库含答案

外汇管理题库含答案

外汇管理政策题库一、外汇账户(50)(一)单选题(25)1. 境内机构基本信息由( )办理登记。

A.所在地外汇局B.外汇指定银行C.省级外汇局2.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的开立,核准件编号统一填写为()。

A.YB.NC.F3.捐赠帐户在5409交易中帐户性质选择为()。

A.1100B.1101C.12024.经常项目结算帐户在5409交易中帐户性质选择为()。

A.1100B.1101C.12025.出口收汇待核查帐户在5409交易中帐户性质选择为()。

A.1100B.1101C.12026. 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需上()核注后,方能转出。

A.电子口岸B.外汇帐户信息交互平台C.金宏国际收支申报系统7. 开户金融机构为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时,应通过( ),查询境内机构是否已在开户地外汇局进行基本信息登记。

A.电子口岸B. .外汇帐户信息交互平台B.C.国家外汇局网上服务平台8. 境内机构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开立( )账户。

A.外汇捐赠帐户B. 外汇现汇C.外汇现钞9. 外商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外汇帐户可以开立多个帐户,但每个帐户限额不得低于( )万美元。

A.200B.300C.40010. 外商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外汇帐户入账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外管局核定限额的( ),且绝对值不超过3万美元。

A. 3%B.2%C.1%11. 外商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外汇帐户核准开户后( )个月内不得更换银行。

A.2B.3C.112. 外商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外汇帐户在5409交易中账户性质选择为()。

A.2206B.2207C.220813. 外商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外汇帐户通过( )查询单位资本金开户核准信息。

A.外汇帐户信息交互平台B. 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C. 国家外汇局网上服务平台14. 外商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外汇帐户单位增资,应事先到外管局办理帐户()手续,提高帐户的最高限额,才可汇入增资款。

A. 关闭B. 开立C.变更15. 境内公司境外放款专用帐户由()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7.0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为便利对外支付和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现就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二、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在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1)。

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备案人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服务贸易和收益及经常转移外汇管理

服务贸易和收益及经常转移外汇管理

提交税务证明要注意的问题
税务证明表中支付金额为含税金额,对外支
付时,银行实际支付金额为本次支付金额减 去已缴纳税款金额; 2008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各种税务凭证在 2009年1月1日后付汇时,必须重新开具《税 务证明》; 税务证明上国税和地税的章必须都盖;
汇发[2002]29号要点
汇发[2009]52号和汇发[2008]64号主要内容
境内机构
支付人 收汇人 支付金额 审核凭证
对外支付 服务贸易 提交单证 的要求(需 与汇发 [2006]19号 文协调)
境内机构 境外机构
等值3万美元以下 合同或发票 (含)
境外机构
境外机构 境外个人 境外个人
等值3万美元以上 合 同 或 发 票 、 税 务证明 至5万美元 (含) 等值5万美元以上 所 有 单 证 包 括 税 务证明
汇发[2009]52号和汇发[2008]64号主要内容
不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的项目(64号第四
条) 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出口项下国际空运、陆运运费的对外支付,仍 不提交税务证明,按照汇综法[2006]73号文 办理 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修理、 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境内个人境外留学(包括参加境外考试、研修 等)、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境外 境外
境 外 个 人
境外 单笔等值3万 美元以上
按个人办法办 理,提交税票
按照个人办法办理
汇发[2009]52号和汇发[2008]64号主要内容
不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的项目(64号第四条) 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
各项费用 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 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 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 赔偿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7.18•【文号】汇发[2013]30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完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涉外经济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见附件1)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见附件2),同时废止了一系列文件(目录见附件3)。

现将有关文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做好法规宣传解释工作,对外公布咨询电话。

各银行应做好文件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以及文件正式实施后的落实工作。

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

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三、本通知实施后,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文件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联系电话:************特此通知。

附件:1.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2.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3.废止文件目录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年7月18日附件1: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一条为完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涉外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家对服务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

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可按规定的条件、期限等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

第三条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可以自行保留或办理结汇;服务贸易外汇支出,可以使用自有外汇支付或者以人民币购汇支付。

第四条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问题解答(第三期)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问题解答(第三期)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问题解答(第三期)问题1:90天以上海外代付,企业应如何认定是否需要进行报告,是按实际付款时间为准还是以还款给银行的时间为准来计算?答:90天以上海外代付报告,以企业还款给银行的日期与进口报关单进口日期的间隔为标准计算.问题2:C类企业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是否以信用证条款中的期限来判断是否超90天?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C 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

此条款中的90天以符合国际结算惯例的信用证条款中的期限为标准进行判断。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业务,企业应当及时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进行报告。

此条款中的90天以实际对外付款日期与进口报关单进口日期的间隔为标准计算。

问题3: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托收业务,此处是否仅指进口托收,不包括出口托收?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托收业务,此处指的是进口托收。

该条款同时规定,C类企业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问题4:A类企业办理90天内信用证业务后续做海外代付等其他银行表外融资业务,造成了进口日期早于付汇日期90天以上.此时,企业报告已经过了进口后30天内报告的报告时间窗口期限,该如何报告?是报远期信用证业务还是海外代付业务?答:对于进口项下90天以内信用证业务,企业拟通过续办新的表外贸易融资产品延迟对外付款日期,造成实际对外付款日期迟于货物进口日期超过90天的,企业应当进行贸易融资业务报告。

报告时须按照所涉贸易融资产品的合计期限填写预计付款日期,并根据所涉产品中期限较长的类型来选择报告业务性质。

报告日期迟于进口日期30天的,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

问题5:C类企业办理90天内信用证业务后续做海外代付等其他银行表外融资业务,是否先后应出具两份登记表供银行在开证和进行海外代付业务时审查?答:C类企业开立信用证前,需到外汇局开立《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

外汇业务常见问题与回答(一)

外汇业务常见问题与回答(一)

外汇业务常见问题与回答(一)一、国际收支与外汇市场问题1:企业没有及时在BOP系统中申报外汇收入,已经被外汇局列入“不申报、不解付”名单,是否有补救措施?对企业日后收付汇有什么影响?答:如果被列入“不申报、不解付”名单,企业应立即到银行补申报并到外汇局领取《上海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确认书》。

在规定期限内企业收到的涉外收入,执行“不申报、不解付”措施。

如果企业第二次被列入“不申报、不解付”名单,情节严重的将延长执行期直至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

被列入“不申报、不解付”名单的企业,在“不申报、不解付”措施执行期,企业日常收付汇不受影响。

问题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8号)第二条规定,银行开办对客户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应具备一些条件,如取得外汇局备案核准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3年以上,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连续两年为B类(含)以上等,请问此规定适用于银行总行还是包括银行分支机构在内?答:该规定适用于银行总行。

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备案期权业务参照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管理程序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1号))。

二、外汇账户管理问题3:境内机构开设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如何申请?需要提供哪些材料?答:境内机构按银行要求凭公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在银行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手续,无需在外汇局备案。

问题4:注册地在外地的企业,已在当地外汇局登记备案,并在当地银行开立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如果在上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需要到外汇局上海市分局办理哪些手续?答:企业凭银行要求的相关材料直接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不需要到外汇局办理。

问题5:新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后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流程是什么?需要提供哪些材料?是否可以申请开立多个资本金账户?答: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后,可凭外汇局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至银行办理资本金账户开立手续。

服务贸易和收益及经常转移外汇管理

服务贸易和收益及经常转移外汇管理
无形资产售付汇项目注意事项:与销售额挂 钩对外支付;
国际运输售汇付项目:包括海运、空运、陆 运;
国际赔偿售付汇项目:不包括国际贸易项下; 境外举办展览和境参展售付汇项目: 境外业主人民币租金兑付项目:
汇发[2003]35号的要点
外汇局及银行的审核权限:等值10万美元以上由外汇局审核; 等值10万美元以下(含)由银行审核;
等值5万美元以上
合同或发票、税 务证明
所有单证包括税 务证明
等值5千美元以下 合同或发票
等值5千美元以上 法规规定单证不
至3万美元
包括税务证
(规 规 定 单 证 包
括税务证明
7
汇发[2009]52号和汇发[2008]64号主要内容
支付 人
境 内 个 人
境 外 个 人
收款 人
境外 境外
境外 境外
境外
支付金额
购汇审核
单笔等值3万美 身份证 元以下 (含)
单笔等值3万 身份证 美元以上至5 万美元
单笔等值5万 按个人办法办
美元以上

单笔等值3万 美元以下的 (含
按个人办法办 理,提交税票
单笔等值3万 美元以上
按个人办法办 理,提交税票
身份证
支付审核
因私用汇的凭身份证办理,其他用汇的按 个人办法办理,并提交税务证明
《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 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
《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 知》(汇发[2008]64号)
《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 规程》(试行)的通知 》(汇发[2002]29号)
《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 题的通知 》(汇发[2003]35号)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政策问答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政策问答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政策问答1.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银行如何审核单证?答: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相关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相一致。

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银行应按照14号文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进行审核。

2.境内机构是否可以向国际运输或国际运输代理企业境内外汇划转运费?答:可以。

根据14号文第五十条规定,境内机构(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向国际运输或国际运输代理企业境内外汇划转运费及相关费用,由办理境内外汇划转业务的划出方银行按展业原则审核交易单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3.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费用的期限如何理解?答: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费用的期限是指从代垫或分摊行为实际发生之日与偿还代垫或分摊的收付汇日期之间的期限。

对于境内机构发生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或非关联关系境内外机构间代垫分摊业务,根据14号文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可由所在地外汇局集体审议或个案审批处理。

4.14号文适用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业务吗?答: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业务按照跨境人民币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5.境外个人如何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购汇业务?答:境外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购汇业务,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境外个人将其从境内取得的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的人民币收入购汇汇出的,可凭境外个人本人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其中,税务凭证包括由税务部门出具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含电子备案信息)或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等材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问题解答(2)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问题解答(2)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问题解答问题1:企业名录的变动周期是怎样的?对于贸易收支业务发生频率较高的企业,是否在办理每笔业务前都需要查询名录?答:企业名录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动态变化、实时更新.银行在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问题2:辅导期的截止日期是按首笔收支业务发生日期计算,还是首笔进出口业务发生日期计算?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五条,辅导期的截止日期指新列入名录企业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入或支出业务之日起90天,与进出口业务发生日期无关.问题3:A类企业出口退汇原路退回且未超期限,是否无论多大金额都不需要审批?企业需要做差额业务报告吗?答:A类企业出口退汇,符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且退汇日期与原收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内的,不需要到外汇局审批,由银行审核相关材料后办理。

退汇金额与原收款金额相一致的,无需进行差额业务报告。

问题4:企业如何知晓自身的名录状况?答:企业可登陆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通过【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企业管理信息查询】模块,可查看自身名录状况、分类状态等主体监管信息。

问题5:进口企业已在名录内,是否还需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答:对于已办理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名录登记,且已签署了《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的企业,无需再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问题6:企业如何了解企业资金流与货物流的匹配情况?答:企业可登陆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进行如下操作:(1)通过【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业务指标情况】,可查看在最近一个核查周期,本企业各项总量核查指标的预警情况,以及同期各类分项业务指标,以便企业及时开展自查;(2)通过【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基础业务数据】,可查看在最近一个核查周期,本企业的月度进出口和收付汇基础数据.问题7:改革后进口付汇手续简化,但企业的进口付汇仍需按照货物实际进口情况办理是吗?答: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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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制度问题解答
问题1、新规执行前后,服务贸易项下行政审批业务如何办理?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文件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由金融机构直接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外汇局不再审批服务贸易购付汇业务,因此,对于2013年8月31日前外汇局已经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各地外汇局原则上应在9月1日前办理完毕。

问题2、新规执行前后,对外付汇税务备案如何执行?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的规定,2013年9月1日起,实行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备案人完成税务备案手续后,持主管国税机关盖章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按照外汇管理的规定,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审核手续。

9月1日前已取得税务证明但尚未对外付汇的,9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仍可凭该证明办理付汇。

问题3、境外个人如何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外汇资金对外支付?
答:境外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外汇资金对外支付,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规定的凭证办理购付汇手续。


外个人将其从境内取得的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的人民币收入购汇汇出的,可凭境外个人本人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其中,税务凭证包括由税务部门出具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或税收通用缴款书等证明材料。

问题4、在新规定中,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审核单证如何办理?
答: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相一致。

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金融机构应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四条和第六条规定的单证进行审核。

问题5、国有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项下购汇是否还遵循30天内每人3000美元以下,30天以上每人5000美元的标准?
答:改革前,国有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项下购汇是按照真实的实际需求办理,但对于超过指导性限额购汇的,需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办理。

改革后,公务出国项下购汇和用汇依然按照企业真实的实际需求办理,只是取消了外汇局对公务出国项下购汇超过指导性限额的审批。

问题6、《细则》适用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业务吗?
答: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业务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
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公告2009年第10号)规定办理。

问题7、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如何在原始凭证上签章?
答:一是原则上对于交易单证只用于一次性办理外汇收支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不在原始凭证签章;二是金融机构审核电子形式的交易单证,审查认可后应当打印纸质文件留存,并在纸质文件上签章;三是对于交易单证用于分次办理外汇收支业务的,金融机构每次应在审查后的交易单证上注明金额、日期,加盖业务印章
问题8、存放境外的外汇资金调回时,银行是否无需审核交易单证?
答:根据《细则》第二十条,外汇资金从境外存放账户调回时,如果调回至境内的账户为同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账户,银行可不审核单证,但应与企业确认资金性质。

同时,境内企业将存放在境外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调回境内时,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具体申报在“货币和存款收回——收回或调回存放境外存款本金”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1031”。

问题9、新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特殊非贸易明细表、汇总表是否还需报送?
答:此次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已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5号),相应的《特殊非贸易项目售付汇登记表》自2013年9月1日起不再报送。

问题10、《细则》第六条第五款提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利润项下对外支付时可从外汇局相关系统打印外国合伙人出资确认登记证明,此处所说的“外汇局相关系统”是指哪个系统?
答:此处所说的外汇局相关系统目前是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

问题11、《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下称40号公告)第三条第四款中“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是否包括海运、空运和陆运?
答:此款所称“国际运输”,包括国际海运、空运、陆运等运输方式。

问题12、关于服务贸易项下是否允许提前购汇?
答:《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贯彻无罪假定法理,其第三条规定,“服务贸易外汇支出,可以使用自有外汇支付或者以人民币购汇支付”,并没有否定提前购汇。

而且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5号)第一条已经明确,“允许有真实交易背景需对外支付的企业提前购汇”。

问题13、税务备案表是否需要审核与留存?
答:40号公告第七条明确规定,“备案人完成税务备案手续后,持主管国税机关盖章的《备案表》,按照外汇管理的规定,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审核手续”。

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将审查后的交易单证作为业务档案留存5年备查”。

问题14、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中所列管理信息应如何填报?
答: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应按照《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要求,在规定的栏目中如实填报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信息。

对于申报凭证中没有相应栏目的,可不填写,如《境内收入申报单》中没有交易单证号相应的栏目,则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可不填写交易单证号。

问题15、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所列业务有无金额限制?
答:凡符合《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服务贸易境内外汇划转和服务贸易外币现钞提取业务,无论金额大小,金融机构均应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审查并留存交易单证。

问题16、服务贸易外币现钞提取后携带出境如何办理?
答:外币现钞携带出境应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汇发[2003]102号)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4]21号)执行。

问题17、外国合伙人出资确认登记证明如何打印?
答:金融机构可以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打印外国合伙人出资确认登记证明,也可以直接由企业从该系统的其它用户端打印后提交给金融机构,如外汇局端、会计师事务所端或企业端。

问题1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中有关服务贸易的相关规定是否仍然有效?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下称30号文)第三条“本通知实施后,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因此,汇发[2006]19号文的规定与30号文规定相抵触的,按30号文规定执行。

问题19、《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九款所称代垫或分摊期限如何理解?
答:此款所称代垫或分摊期限是指从代垫或分摊行为实际发生之日与偿还代垫或分摊的收付汇日期之间的期限。

第六条第九款所称原始交易合同是指能证明代垫或分摊的服务贸易交易本身的有效交易单证,如境内机构与境外个人签订的雇佣合同(协议)、境外个人的商业保险单证、境外差旅费的协议或发票等。

问题20:服务贸易项下提前购汇未能对外支付的业务该如何处理?提前购汇资金能否跨行支付?
答:因合同变更等原因导致提前购汇后未能对外支付的服
务贸易款项,境内机构可自主决定结汇或保留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

境内机构按规定办理服务贸易项下提前购汇的资金,可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实际对外支付时境内机构不得重复购汇。

金融机构在办理提前购汇手续时,应审核交易单证,并在审核后的交易单证上签注。

服务贸易项下提前购汇,应在同一家金融机构办理购汇和付汇手续。

问题21:在汇发[2013]30号文实施之前,对于已发生的代垫或分摊服务贸易费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付汇业务如何处理?
答:在汇发[2013]30号文实施之前,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代垫或分摊服务贸易费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付汇业务,可按《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有关代垫和分摊服务贸易费用期限未超过12个月的审核要求执行,并按《细则》第十四条报送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信息。

各银行应及时向客户做好有关代垫和分摊服务贸易费用政策的解释和宣传工作。

问题22:国际运输项下收付汇运输单据多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审核运输清单?
答:对于国际运输项下收付汇运输单据多的情况,银行可根据《细则》第四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对于真实合法的国际运输项下外汇收支,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的原则合理尽职,银行可审核运输发票或运输单据或运输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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