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问题解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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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方外汇管理局有关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情况通报会问题解答

某地方外汇管理局有关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情况通报会问题解答

2014年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情况通报会问题解答一、国际收支业务项下1、关于境内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国际收支申报业务的问题。

答:按照现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政策,除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外,境内居民与境内非居民之间的收付款,均属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的范围,且由境内居民进行申报。

对于境内银行办理的代发工资、代扣水电费煤气费、代缴学费等代扣代缴业务,由此所产生的境内居民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的人民币收付款,属于国际收支申报范围。

因境内居民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的人民币收付款需由境内居民机构进行申报,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关于“限额申报”的收款人为境内居民个人,因此,不能借鉴限额申报的规定免于报送申报信息,必须要及时、完整、准确地报送基础信息和填报申报信息。

2、关于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中能否给予各商业银行总行用户查询全辖数据的权限的问题。

答: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主要用于数据的采集,在所有办理国际收支申报业务的银行网点均有部署,因其覆盖面广、承载压力大,不宜开放银行总行对全辖数据的查询功能。

目前,大部分银行均采用接口程序“总对总”报送国际收支申报数据。

因此,建议各银行可在接口程序中开发数据查询功能模块,便于数据报送前的自查和管理。

3、关于定期发布外汇管理非现场检查结果(如国际收支申报),避免发生类似错误的问题。

答:保障国际收支统计数据质量一直是国际收支的一项重要工作。

长期以来,我分局国际收支处十分重视国际收支非现场核查工作,定期将非现场核查出的错误与疑问数据通过外汇信息网或信息交互平台发送各银行,要求银行及时核实修改后反馈。

今后,我分局将在此基础上,加大数据质量通报力度,定期在外汇信息网上通报各家银行数据质量情况。

4、关于适当调整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体制的问题。

答:目前的考核机制中已经考虑到业务量对差错影响的问题,并确定了调整系数,调节了业务量对考核的影响。

3-外管常见问题(政务咨询)

3-外管常见问题(政务咨询)

浙江电子口岸政务咨询之外管常见问题汇总第一部分共性问题:1、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后,预收预付、延期预收、延期预付,是否都在新的货物贸易监测系统中登记报告?对A类企业预收预付是30天,延收延付是90天,转口贸易在90天以上并且差额在50万以上就需要去报告。

2、总量差额、总量差额率、资金货物比率,地区偏差率,这些指标大概保持在多少以内属于正常范围?总量差额是正负50万,总量差额率正负30%,资金货物比率50%-150%,贸易信贷率正负25%。

3、12月1日起,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销,那银行核销专用联还需要吗?不需要的,但是如果属于非管辖地区像宁波在杭州要开核销专用联还是可以开的。

4、现在试点地区企业分类结果都是A类,A类的监管有效期是多久?外管局何时会对企业再进行分类?监管有效期是一年一检的,但是如果有违规行为产生的话就是随时降级的。

5、现在企业收到预收款要结汇还需要额度么?额度不够怎么办?现在不需要额度了,只要提供相关单据就可以了。

6、现在企业收到核销退单是否还要在核销系统中登记?企业如何处理退下来的核销单?不需要的,企业只要做内部备案处理就可以了。

7、现在的核销是按总量匹配,那么是从每月的月初到月末的出口总量和收汇总量的一个匹配吗?如果是的话,如果企业刚好属于三十天之内的预收款,属于不需要报告的,但是又刚好跨月了,是否会造成本月的总量核查有问题?是的,如果企业刚好属于三十天之内的预收款,属于不需要报告的,但是又刚好跨月了还是建议大家去做一下报告,因为虽然是属于30天之内的应收款,但是金额比较大可能会影响到指标,这就属于主动报告的范围。

外管核查按月核查,但最后看的指标是年度指标。

8、任一总量核查指标与本地区指标阈值偏离程度50%以上-----阈值是多少?能否告知具体的计算方式?阈值是指企业总量差额、总量差额率、资金货物比,贸易信贷率与地区指标的偏差。

比如总量差额是50,那么超过阈值的50%就是45了。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问题解答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问题解答
(2)通过【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基础业务数据】,可查看在最近一个核查周期,本企业的月度进出口和收付汇基础数据。
问题4:改革后进口付汇手续简化,但企业的进口付汇仍需按照货物实际进口情况办理是吗?
答:是的。此次改革大幅简化了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手续,但是企业关于贸易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义务没有变化。《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进一步明确“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
问题4:出口贸易融资项下,若放款资金由境外银行提供(例如包买行为境外银行的福费廷业务),此类融资款及回款是否也可直接进入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答:待核查账户的收入范围不含出口贸易融资项下境内银行放款及境外回款。对于符合规定的由境外银行提供的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属于买断型的,融资款应当进入企业的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属于非买断型的,融资款不必进入待核查账户,境外回款应当进入待核查账户。
网上报告30天窗口期的设计是与货物贸易收支总量核查的周期(按月)相适应的,目的是确保报告业务的严肃性,提高报告数据质量,并使得监测系统在对企业进行总量筛选前能够对基础数据进行较为充分的时间差调整,提高筛选精度。
& s$ j) o5 L5 F需要强调的是,企业报告操作是基于电子数据,而非纸质单证进行的。企业完成货物进出口报关后,海关会将结关电子数据及时传输给外汇局,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版及时查询到满足报告需要的报关单数据。为做好贸易信贷等业务报告工作,部分企业需要加强自律管理,优化内部流程,有效提升外贸、单证、财务等部门的协作效率。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问题解答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1.金融机构为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25号)规定条件的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是否不再审核其纸质单证,仅审核电子单证?答:金融机构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展业原则和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建立相应的内控制度。

根据风险程度,确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条件和要求。

在对企业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自主审慎选择进行电子单证审核的企业,对其可以审核其纸质单证,也可以审核电子单证。

2.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哪些资料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答: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及以下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于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3)规定的资料。

3.外汇局对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辅导期期限多长?辅导期结束后企业需报告哪些资料?答:辅导期起始日期为名录登记当日,截止日期为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对其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根据辅导期内实际业务发生情况,逐笔对应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或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与支出数据,如实填写《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并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加盖企业公章的《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应急预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应急预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7.31•【文号】汇综发[2012]124号•【施行日期】2012.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应急预案》的通知(汇综发[2012]12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于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实施。

为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确保企业、银行顺利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现就相关应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针对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无法正常登录等突发问题,制定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应急预案》(详见附件,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当在本通知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将应急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上报总局备案,指导辖内外汇局确定应急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并向辖内银行和企业公布。

三、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反馈。

联系电话:(010)68519113(业务)68402388(技术)特此通知。

附件: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应急预案2012年7月31日附件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应急顶案为有效预防和应对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突发事件,确保银行、企业及时、顺利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保证货物贸易外汇监管平稳、有序实施,依据《外汇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汇发[2005]4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突发事件信息处理办法》(汇综发[2009]140号)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相关法规,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国范围或局部地区的外汇局、外汇指定银行或进出口企业无法正常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或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等突发问题的应对工作。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改革试点情况介绍PPT学习教案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改革试点情况介绍PPT学习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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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外汇局全面核查企业进出口收付汇风险状况, 提高监管有效性。通过电子化系统自动比对、全 面核查货物流和资金流,自动筛选重点监测目标 企业,将监管力量集中到少数企业,加大对异常 交易主体的现场核查力度,有效提高监管效率。
三是外汇局实施主体分类动态监管,构建了企业 的正向激励机制。改革后外汇局实行差异化的主 体分类动态监管,既可以激励企业合规守法经营, 又能够威慑不法企业、限制违规行为,实现主体 分类动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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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企业对外贸易收支
一是简化出口收汇业务中的监管流程。改革后,合规企 业的收汇无需进行联网核查,可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相 关业务, 不需要再前往外汇局办理现场核销手续,贸易 项下对外收汇得到极大便利。二是减少了行政许可项目。 外汇局原有的出口收汇核销、出口退赔外汇核准等6大项 19小项行政许可将调整为名录登记、C类企业登记管理等 2大类4小项。三是提高管理透明度。改革后,外汇局通 过电子化系统向企业提供进出口收付汇业务明细数据的 查询,有助于企业及时了解自身进出口收付汇状况,及 早发现问题,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四是精简相关政策。 改革全国推广后,将一次性废止与海关、税务联合发布 的33个文件,外汇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89个,另有部分 废止文件18个,将主要管理内容集中于2个法规,便于企 业、金融机构和社会各界准确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
基本做法是:全面采集企业进 出口收付汇及货物流的完整信 息,以贸易主体为中心,依托 监测系统进行非现场总量对比 (总量核查),筛选异常主体; 在此基础上通过非现场监测预 警对企业主体及宏观经济的外 汇资金流向情况监测分析,识 别异常行为(动态监测),锁 定排查范围;开展现场核查, 核实可疑情况第8页;/共32页根据非现场监 测预警、现场核查等情况对企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管理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管理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管理
问题解答二
问题一:境内区外企业购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货物,但货权属于境内区外其他企业,境内区外企业之间是否可以以外汇收付?
答:境内区外企业购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货物,但货权属于境内区外其他企业,相关货物为从境内区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境内区外企业之间可以人民币收付,也可以外币收付;相关货物为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境内区外企业之间应当以人民币收付。

问题二:区内企业办理收付汇单位和进出口单位不一致的贸易收支业务时,是否须向外汇局报告,并办理收汇或进口数据的主体变更手续?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规定:对于符合规定的收付汇单位与进出口单位不一致的情况,收汇或进口企业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并办理收汇或进口数据的主体变更手续。

区内企业办理收付汇单位和进出口单位不一致的贸易收支业务,区内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

对于需报告的,区内企业应在收汇或进口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货物贸易外汇改革政策解答汇总

货物贸易外汇改革政策解答汇总

货物贸易外汇改革政策解答汇总一、背景介绍货物贸易外汇改革政策是指国家对货物贸易行业中的外汇管理制度进行的改革和调整。

外汇管理制度是国家对外贸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直接关系到货物贸易的顺利开展和外汇市场的稳定运行。

因此,货物贸易外汇改革政策的解答对于了解和应对相关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二、常见问题解答1. 货物贸易外汇改革政策的目的是什么?货物贸易外汇改革政策的目的是推动货物贸易的平稳发展,促进外汇市场的健康运行。

具体而言,政策的目标包括:•优化外汇管理制度,降低外贸企业的资金成本,提高效率;•加强外汇市场监管,防范外汇风险;•促进国内外贸的平衡发展。

2. 货物贸易外汇改革政策对外贸企业有哪些影响?货物贸易外汇改革政策对外贸企业有以下影响:•降低外贸企业的资金成本:通过优化外汇管理制度,减少外汇交易的手续费用和时间成本,降低外贸企业的运营成本。

•提高外贸企业的效率:改革政策有利于简化外汇管理程序,加快结汇和收汇的速度,提高外贸企业的资金周转效率。

•减轻外汇风险:一些改革政策可以有效防范和管理外汇风险,帮助外贸企业规避汇率波动等风险。

3. 货物贸易外汇改革政策对外贸市场有哪些影响?货物贸易外汇改革政策对外贸市场有以下影响:•扩大外贸市场规模:改革政策有利于降低外贸企业的成本,提高竞争力,推动外贸市场的发展。

•促进贸易平衡:一些改革政策旨在促进国内外贸的平衡发展,减少贸易不平衡问题。

•加强市场监管:改革政策有利于加强外汇市场的监管力度,保护外贸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三、政策解答示例1. 问:我是一家外贸企业,如何获得外汇资金支持?答:根据现行的外汇管理制度,外贸企业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获得外汇资金支持:•按规定合法办理货物贸易结汇和收汇手续,获取外汇资金;•借助银行金融工具,进行外汇拆借融资,获得外汇资金;•参与银行外汇市场,进行外汇交易,实现外汇资金的获得;•参与政府推出的外贸金融支持政策,争取获得外汇补贴等优惠政策。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1-4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1-4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一问题一、新规执行前后,服务贸易项下行政审批业务如何办理?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文件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由金融机构直接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外汇局不再审批服务贸易购付汇业务,因此,对于2013年8月31日前外汇局已经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各地外汇局原则上应在9月1日前办理完毕。

问题二、新规执行前后,对外付汇税务备案如何执行?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的规定,2013年9月1日起,实行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备案人完成税务备案手续后,持主管国税机关盖章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按照外汇管理的规定,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审核手续。

9月1日前已取得税务证明但尚未对外付汇的,9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仍可凭该证明办理付汇。

问题三、境外个人如何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外汇资金对外支付?答:境外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外汇资金对外支付,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规定的凭证办理购付汇手续。

境外个人将其从境内取得的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的人民币收入购汇汇出的,可凭境外个人本人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其中,税务凭证包括由税务部门出具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或税收通用缴款书等证明材料。

问题四、在新规定中,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审核单证如何办理?答: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相一致。

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金融机构应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四条和第六条规定的单证进行审核。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常见问题解答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常见问题解答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常见问题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公布日期】2015.07.09•【分类】问答正文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常见问题解答1、进出口企业应如何申请名录登记?发生信息变更时应如何修改名录登记信息?企业可以通过何种方式查询自己的名录状态?答: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外汇局对新进入名录的企业实行辅导期管理。

在辅导期期间,企业应按规定向外汇局报告辅导期间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后,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将同步变更后名录信息。

企业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已进行名录登记的企业可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查询名录状态:一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查询,二是到开户银行查询,三是到所在地外汇局查询。

2012年8月1日开始新外管政策下的的货物贸易制度改革培训资料

2012年8月1日开始新外管政策下的的货物贸易制度改革培训资料

企业报告
• 2、贸易融资报告 • 进口远期信用证报告:对于以90天(不含)以 上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贸易付汇,预计付款日期 在货物进口日期之后的,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口 之日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 告预计付款日期、对应报关金额、业务性质等 信息。 • 海外代付业务报告:对于90天(不含)以上的 海外代付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口之日30天 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预计付款日期、相应的报关金额、业务性质等 信息。
A类企业贸易付汇业务审核
• A类企业需要凭登记表办理的业务: 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退汇日期与原收 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 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
A类企业贸易收汇业务审核
• 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因错误汇出产生 的,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其他原因产 生的,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原进口合 同;
关于提前购汇
• 企业可以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 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因合同变更等原因导致企业提前购汇后 未能对外支付的进口货款,企业可自主 决定结汇或保留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中。
A类企业贸易付汇业务审核
• 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审核对应的进 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口合同或发票
• 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因错误汇入导致 的,审核原收汇凭证;其他原因导致的, 审核原收入申报单证、原出口合同
企业报告
(一)义务性报告 包括贸易信贷业务报告、贸易融资业务 报告、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出口收 入存放境外业务报告、辅导期业务报告。
企业报告
1、贸易信贷业务报告
• A类企业30天(不含)以上预收货款或预 付货款;90天(不含)以上延期收款或 延期付款。 • B类和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预收货 款或预付货款;30天以上(不含)的延 期收款或延期付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2: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 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 额进口货物。 第一章 企业名录管理 第三条 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 书》(见附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 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2)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 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 (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四)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 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第四条 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 理有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应当签署《确认书》。区内企业在取得相关外汇登记证明 并签署《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第五条 外汇局对于本细则实施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在其发生首笔贸易外 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 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第六条 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 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 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发布时间: 2011-09-15 文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号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为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加强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决定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江苏、山东、湖北、浙江(不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大连、青岛地区试点。

现公告如下: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试点期间,试点地区试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见附件,以下简称试点法规),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试点地区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二、对试点地区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试点地区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合规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

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

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

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试点地区外汇局结合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试点法规情况,动态调整分类结果。

A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法规将被降级为B类或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的,监管期届满后可升级为A类。

三、简化出口退税凭证试点期间,试点地区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

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货物贸易改革政策合规重点提示及对我行贸易融资产品生产影响分析

货物贸易改革政策合规重点提示及对我行贸易融资产品生产影响分析

货物贸易改革政策合规要点提示及对我行贸易融资产品影响分析总体改革思路要点提示(一)本次改革废除并整合了116个规范性文件,现有货物贸易政策框架简明清晰,主要包括下列四个层级、8个制度文件:《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公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号文)《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管理规定》、《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二)本次改革核心体现为:主体管理、总量核查、动态监测、现场核查、分类管理。

重点改革变化要点概括如下:一是提升和丰富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手段。

具体包括:1、外汇管理局开发“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下称“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对外贸易业务数据;2、以企业为单位,自动对进出口货物流与贸易收付资金流进行总量比对,挑出异常主体;3通过一体化的动态监测,锁定核查范围;4、开展现场核查,核实可疑情况;5、根据贸易收支合规状况,将企业分为A、B、C三类,动态调整分类结果;6、实行分类管理,A类企业贸易收支十分便利,B、C类企业受到严格管理。

例如:B类企业贸易收付汇须向银行提交全套贸易单证,银行须通过监测系统扣减其可收汇或可付汇金额;C类企业贸易收付汇须外汇局逐笔审核,部分业务受到限制。

二是简化了贸易收付汇手续和业务办理流程。

具体包括:1、企业无须办理核销手续;2、合规企业进口付汇单证大幅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一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办理付汇;3、银行为企业办理付汇的单证审核程序大幅简化;4、出口收汇无须再进行联网核查。

三是简化出口退税凭证。

主要是指改革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部门参考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四是加强跨部门监管合作,提升监管合力。

乌兰察布市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过程中存在问题及建议

乌兰察布市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过程中存在问题及建议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实施以来,发生外 汇收支业务 932 万美元,其中,办理进口业务 企业两家,太美薯业有限公司进口设备、内蒙
古森吉木业有限公司主要进口木材款项。办理 出口业务比较多的企业是兴和县新型石墨材 料物质经销有限公司、内蒙古蒙兴黏土有限责 任公司、乌兰察布市特伦工贸有限公司、丰镇 市华晋石材有限公司、兴和县木子碳素有限责 任公司、内蒙古超牌高岭土有限公司、内蒙古 三爱富氟化工有限公司、内蒙古六合电子有限 公司等企业,业务种类主要是荞麦、鳞片石墨、 电石、高岭土、膨润土、三氟乙烷等,工商银行、 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交 通银行相继办理进出口业务,办理业务多的银 行主要是中国银行乌兰察布市行、招商银行呼 和浩特分行等。
边贸金融
金融 广角
28
乌兰察布市货物贸易 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 集宁 012000)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实施以来,为更好 地了解银行、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开展情况 及存在问题,并促进外汇管理非现场监测工作 的有效开展,近日乌兰察布市中心支局深入辖 区部分进出口企业和外汇指定银行进行了调 查。从调查的总体情况来看,改革简化了业务 操作流程,降低了企业经营成本,促进了贸易便 利化。但在改革新政策实施过程中,也存在操作 细则不明确、银行理解存在差异、系统操作困难 等问题,应尽快完善。
满足其当前业务需求的前提下,为将来进一步 推进国际业务积蓄力量。同时,在适当的时机, 分阶段、有步骤开办在口岸设立能够从事国际 业务的机构。
(五)加强监测,强化人民币跨境流通管理。 由地方政府牵头组成由人民银行、海关、边检等 相关部门参加的人民币流通市场管理机构,定 期开展检查,整顿人民币出入境秩序。协调双 边金融机构在设立账户行的基础上,建立大额 人民币现钞出入境调运机制,满足双边贸易对 人民币现钞的需求。在地方政府的协调推动下, 人民银行通过官方渠道与蒙古国的中央银行或 其他金融机构建立协调机制,定期与蒙方交流 境内人民币现金流通情况及统计数据,为双边 贸易政策的修订和实施提供有价值的数据信 息。通过国内商业银行在蒙古国设立分支机构 等方式,建立人民币现钞官方回流机制。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问题解答(第三期)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问题解答(第三期)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问题解答(第三期)问题1:90天以上海外代付,企业应如何认定是否需要进行报告,是按实际付款时间为准还是以还款给银行的时间为准来计算?答:90天以上海外代付报告,以企业还款给银行的日期与进口报关单进口日期的间隔为标准计算.问题2:C类企业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是否以信用证条款中的期限来判断是否超90天?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C 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

此条款中的90天以符合国际结算惯例的信用证条款中的期限为标准进行判断。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业务,企业应当及时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进行报告。

此条款中的90天以实际对外付款日期与进口报关单进口日期的间隔为标准计算。

问题3: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托收业务,此处是否仅指进口托收,不包括出口托收?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托收业务,此处指的是进口托收。

该条款同时规定,C类企业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问题4:A类企业办理90天内信用证业务后续做海外代付等其他银行表外融资业务,造成了进口日期早于付汇日期90天以上.此时,企业报告已经过了进口后30天内报告的报告时间窗口期限,该如何报告?是报远期信用证业务还是海外代付业务?答:对于进口项下90天以内信用证业务,企业拟通过续办新的表外贸易融资产品延迟对外付款日期,造成实际对外付款日期迟于货物进口日期超过90天的,企业应当进行贸易融资业务报告。

报告时须按照所涉贸易融资产品的合计期限填写预计付款日期,并根据所涉产品中期限较长的类型来选择报告业务性质。

报告日期迟于进口日期30天的,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

问题5:C类企业办理90天内信用证业务后续做海外代付等其他银行表外融资业务,是否先后应出具两份登记表供银行在开证和进行海外代付业务时审查?答:C类企业开立信用证前,需到外汇局开立《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4.03•【文号】汇发〔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为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便利经营主体跨境贸易业务办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取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的要求,改由在境内银行直接办理名录登记。

(一)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于办理首笔收支前,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登记。

登记时,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银行提交《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

银行应根据《申请表》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以下简称“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端填报企业名录信息,填报完成后应告知企业“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账号及初始密码,企业可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查询名录登记办理结果。

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体工商户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可参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免于办理前述名录登记。

(二)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凭列明变更事项的说明材料,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变更。

银行发现企业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可根据内部审批流程主动变更企业名录信息。

企业变更注册地后所属外汇局变更的,企业应向原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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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问题解答11
银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问题解答名录管理
问题1:关于企业名录变动情况银行如何把握。

1)企业在银行开立信用证时,名录状态为“A”,在收到单据准备付汇时,发现企业名录状态变更为“B”,银行针对此笔付汇时是否需要进行电子数据核查?
2)企业在银行办理出口信用证业务,银行给企业进行出口融资,此时名录状态为“A”,在企业收回款项时,发现企业名录状态变更为了“B”,银行针对此笔还款是否需要进行电子核查?
答:根据汇发[2011]39号文所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对于B类企业,银行在信用证开证和出口融资放款时进行电子数据核查。

对于上述跨分类监管期的情形,企业成为“B”类时,已经办理了信用证开证或出口融资放款(当时无需进行电子数据核查),已经越过了“B”类企业电子数据核查的实施环节。

因此,在企业信用证付汇和出口融资回款时,不需要电子核查。

问题2:试点地区企业在非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非试点地区银行是否可以通过该银行在试点地区网点查询企业分类状态,而不需企业主动说明?
答:可以通过该银行在试点地区网点查询企业分类状态。

* 贸易外汇收支
问题3:银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时,应当如何进行单
证审核?
答:试点地区银行为名录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应当根据企业的分类状态,分别进行单证审核。

对A类企业的转口贸易、退汇以外的业务,若企业通过银行柜台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核查专用信息申报(以下简称收支申报)的,银行应当在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后,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

若企业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办理收支申报的,银行可先行根据企业的结汇或划转指令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并在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后,核对企业申报的待核查账户入账资金性质是否符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贸易外汇收入;对于两者不一致的,银行应当及时报告外汇局,外汇局将按规定对相关企业予以处理。

对B类企业的业务以及A类企业的转口贸易、退汇业务,银行应当在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或网上申报信息、提交的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后,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

对C类企业的业务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当凭登记表办理的业务,银行应当在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或网上申报信息、提交的登记表和登记表签注后,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

问题4:非试点地区企业在试点地区银行办理出口收汇业务时,由于企业需要办理核销,银行是否需要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答:根据汇发〔2011〕39号文件,非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在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银行按试点地区A类企业适用措施进行业务审核后,仍需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问题1:企业退汇支出时,银行支付款项是从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支出
还是从企业待核查账户支出?
答:从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支出。

待核查账户的支出范围为结汇或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经外汇局登记的其他外汇支出
问题2:贸易融资放款及境外回款无需通过待核查账户,是否需要通过外汇贷款专户?回款是指本金和费用部分还是全部回款?
答:贸易融资放款及境外回款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无需通过外汇贷款专户。


易融资回款指全部回款。

问题3:有网点在办理某企业来料加工工缴费结汇环节,发现有客户提供的报关单工缴费金额与收汇金额差距较大,此种情况下银行该如何掌握?
答:对A类企业,银行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并完成申报后,即可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对B类企业,银行还需按规定审核出口报关单、出口合同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发现企业提交的交易单证与贸易收汇状况不一致的,不得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并应当及时向外汇局报告企业存在的异常或可疑贸易外汇收支行为。

.
问题4:A类企业来料加工超比例业务是否需要做特殊核查处理?
答:按照试点的政策法规,对A类企业来料加工超比例业务无需做特殊核查处理。

问题5: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企业在收款后办理结汇时需要提供合同,但是因多种因素,企业无法提供与收汇金额完全相符的合同或发票,导致企业无法及时结汇。

答:《实施细则》中规定,对于A类企业办理收汇或结汇时,提供贸易便利化,无须提供合同或发票;而对于B类企业或C类企业须提供相关业务背景资料审核。

问题6:核销制度改革后,12月1日之前企业的待核查账户沉淀的余额(如改革前因额度不足不能转出等原因)应如何处理?对于12月1日前入待核查账户但未领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银行是否出具出口核销专用联?:
答:试点地区A类企业12月1日前待核查账户沉淀资金的结汇或划转业务,可凭国际收支申报单证在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试点地区B、C类企业则需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办理,银行无需为企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问题7:贸易外汇收入在结汇或划转时,银行要根据企业不同分类审查相应单证和申报凭证,那么,贸易外汇收入在收汇解付入待核查账户环节,银行是否也要根据企业不同分类审查并留存相关单证?
答:贸易外汇收入在解付入待核查账户环节,银行无需查询企业分类及审核相关单证。

在结汇或划转环节,银行应查询企业名录及分类。

对不在名录企业,不得办理结汇或划转,银行应当在及时通知该企业办理名录登记。

问题8: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审核,要求“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付汇或开证手续时,应当审核企业填写的支出申报单证”,但是在实际业务中,开证时是不需要填写支出申报单证的,而是在付款/承兑时填写。

那么这里指的是企业需要在开证时提供一份盖章的空白支出申报单证吗?
答:金融机构仅需在实际付汇时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开证时应按照国际惯例进行审核,无需提供盖章的空白支出申报单证。

问题9:货到付款项下的A类企业进口付汇,若企业只提供合同,是否还需要提供进口报关单信息以用以国际收支的申报?
答:国际收支申报单证上的进口报关单号码应由企业自行填写,银行无须核对报关单。

问题10:企业办理提前购汇,银行在受理时是否需要审核相关凭证?企业可否提前将购汇资金转至该公司在其他银行开立的同名同性质账户中?
答:企业在办理提前购汇时,无需提交相关资料。

企业购汇后可直接划转至其经常项目账户,同时可以将资金划至该公司在其他银行开立的同名同性质账户中,在企业实际用于支付时,外汇指定银行应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审核其相应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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