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推荐机构管理细则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托管中心”)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24年,是中国首家专门从事股权托管业务的机构。
托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提供股权交易、登记、清算、结算等服务,为公司和投资者提供一个安全、便捷、透明的股权交易平台。
挂牌公司股份转让是指在托管中心进行的股权交易,对于挂牌公司来说,股份转让是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和股权退出方式。
下面将介绍一些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规则和流程。
1.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适用范围挂牌公司股份转让适用于已经在股权托管中心挂牌的公司股份。
挂牌公司是指已经完成了挂牌条件,通过股权托管中心公开挂牌交易的公司。
2.转让对象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对象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转让对象需要满足托管中心的相关规定,同时需要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3.转让方式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和公开竞价转让两种方式进行。
协议转让是指转让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确定转让价格和交易条件,然后在股权托管中心进行转让登记。
公开竞价转让是指通过股权托管中心的交易系统进行竞价,最终确定转让价格和交易方。
4.转让登记和履约挂牌公司股份转让需要在股权托管中心进行转让登记。
转让登记是指将转让双方的信息和交易信息录入到托管中心的系统中,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转让双方需要履行相关的交割和付款义务,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5.监管和信息披露挂牌公司股份转让需要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包括信息披露要求和交易监管要求。
挂牌公司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信息和交易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足够的信息进行投资决策。
同时,证监会对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进行监管,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6.相关费用挂牌公司股份转让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包括挂牌费、转让费、登记费等。
这些费用的具体标准由托管中心制定,并在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中明确。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15•【字号】武政规〔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2022年7月15日武汉市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全市企业上市工作,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挖掘筛选一批、培育储备一批、后备改制一批、培训辅导一批、申报上市一批的总体思路,实施企业上市培育行动,提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功能,打造资本市场高地,助推武汉区域金融中心建设。
力争每年新增境内外上市企业15家以上,到2024年,全市上市企业达到143家。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长江新区管委会,下同)要结合实际和全市目标,制定本区未来3年企业上市工作目标。
二、主要任务(一)加大上市后备资源培育力度1.做强做实上市后备企业库。
按照企业自愿申报、政府积极推动原则,重点挖掘和筛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强、盈利能力好的企业,分类分层建立上市后备企业库。
各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推动“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培育上市挂牌市场主体,建立分区域的上市后备企业库。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利用链长制赋能“965”产业发展,培育一批产业链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建立分行业的上市后备企业库。
2.强化企业上市后备资源梯队建设。
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上市办)要制定上市后备企业库入库标准,每年动态调整发布上市后备“金种子”“银种子”企业名单,提供有针对性的政策支持。
全市每年遴选上市后备“金种子”“银种子”企业350家以上。
湖北省股权托管业务规则
湖北省股权托管业务规则第一篇:湖北省股权托管业务规则湖北省股权托管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登记托管,维护股东及其公司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股份安全、有序流动,促进公司发展,根据国家《公司法》、《证券法》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规则。
第二条湖北省股权托管中心是经湖北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提供集中登记、存管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普遍社会公信力的唯一机构法人。
秉承“诚信、专业、高效、规范”的服务宗旨,为公司及其股东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湖北省境内国有控股、参股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应依照规定委托湖北省股权托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本公司的股份进行登记托管,以确认股权权属,提高股东名册的公信力和公示性。
第四条中心开办的股权登记托管业务包括股权登记和股份存管两类业务:(一)股权登记业务包括:股权初始登记、股权变更登记、股权注销登记、股权质押登记。
(二)股份存管业务包括:股份挂失、股份查询、股东资料变更、股份证明、代理股权权益分派、股份存管信息披露。
第五条中心股权登记托管业务范围包括:湖北省境内依法设立并注册登记的国有控股、参股及非公有经济控股的各类非上市公司全部股份,包括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及其他各类股权。
第六条公司委托中心办理股权登记托管业务时,应认同并遵守本业务规则。
第七条公司在办理股权登记托管业务时,公司及其股东应对所提交全部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存在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八条中心为公司提供股份持有人名册和相关资料。
公司确认中心托管的股东名册是公司股权状况的最直接证明。
公司及其股东的股权变动应在中心进行,确保公司自备的股东名册应与中心托管的股东名册保持一致。
经公司同意,中心可以对外提供关于公司基本信息的查询业务。
第二章股权登记业务第一节股权初始登记第九条股权初始登记是指公司股东的股权在中心的首次登记。
股权交易推荐服务协议书
武汉股权托管中心推荐服务协议书甲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号:地址:乙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号:地址:鉴于:1、甲方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
2、乙方是经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注册、具有挂牌推荐资格的机构。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股权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以下简称“挂牌”)有关推荐服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接受委托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提供推荐服务,并担任该项目与其他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之间的总协调人。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为甲方挂牌提供推荐服务,并严格履行挂牌推荐人的各项职责。
根据甲方挂牌需要,乙方可增加或安排乙方其他工作人员协助提供与项目相关的推荐服务。
乙方指派的工作人员因发生交通事故、疾病、不可抗力及其他特殊情况下,乙方可指派其他工作人员继续办理。
第二条乙方职责1、乙方应当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实施了解甲方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经营管理状况、财务资产状况、公司股权结构、人事组织结构、各项制度等。
必须委派专门工作人员负责与甲方联系,及时了解甲方的挂牌申报准备工作情况,协助甲方解决挂牌申报工作相关问题;2、乙方应当协助甲方编写挂牌申报文件和资料,编制符合有关监管部门和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要求的挂牌推荐意见和挂牌说明书;3、乙方应当以审慎的态度协助甲方聘请其他中介团队(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并协助审查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制作的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本项目由乙方与武汉股权交易托管中心确认之其他中介机构团队共同完成;4、乙方应当负责沟通、协调甲方与武汉股权托管中心及其他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及时听取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对甲方所报材料的意见和要求,并与各方共同工作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5、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向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申请挂牌;6、乙方应当在甲方股权挂牌前,为甲方进行相关宣传策划指导;7、乙方应当从甲方股权获准挂牌之日起至挂牌存续期结束,持续为甲方提供以下咨询服务:(1)不定期安排专人向甲方介绍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情况,包括近期走势、重大事件等;(2)随时答复甲方提出的股权交易市场情况的咨询,尽可能提供甲方所需的资料;(3)不定期对甲方高管人员进行资本市场和公司规划运营知识培训;(4)向甲方提供有关甲方股权的专题分析;(5)督导甲方按照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要求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信息和经营业绩报告;(6)根据甲方要求报告交易中心重大事件发生,例如新政策法规、新动向、新股权挂牌、股价剧变等。
{财务管理企业融资}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企业挂牌与融资实务
目录
一、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交易流程与模式 二、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权登记托管业务 三、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企业挂牌交易制度 四、企业如何通过中心实现融资和快速发展 2
一、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 交易流程与模式
3
交易流程
公司进场挂牌 自助委托报价 合格投资人受让 非连续、非标准化的交易方式
4
挂牌及交易(1)
公司进场交易
符合条件的公司经申请、核准程序后,在统一的交 易场所----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转让。
挂牌企业的股权采取先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办 理托管登记、后开展交易,资金先存入、后进行交易 的办法。
自助委托
5
公司股东采取自助委托方式转让所持股份,股份委
挂牌及交易(2)
4. 中心审核《买进应价申报单》,如买进应价人已全额缴纳购股所需资金 8 至中心指定账户,则确认该买进应价人为受让人,并确认该笔交易成交;
交易品种、交易时间及交易单元
交易品种
交易时间
符合挂牌条件, 周一至周五
并经省金融 要素市场战 略发展与风
09:15-11:30 13:00-15:00
险控制委员
(二)企业挂牌审核制度
申请挂牌公司应当按照中心的相关规定履行申报程序, 即: 企业申请——由保荐机构保荐并向中心提出申请 —— 经企业挂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报省政府金融办、 省国资委和省上市办备案——中心根据核准文件安排挂 牌交易。
组建企业挂牌审核委员会——委员包括:政府有关职能18
企业挂牌流程
协议; 4. 为公司办理托管手续,发放股东股权证持有卡。
13
办理股权登记托管所需材料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与退出工作指引》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与退出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0.09•【字号】鄂金发〔2019〕28号•【施行日期】2019.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市场正文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与退出工作指引》的通知鄂金发〔2019〕28号各市、州、县地方金融工作局(金融办):为规范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与退出等相关审批、备案工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与退出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19年10月9日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与退出工作指引为进一步规范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与退出工作,确保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合法、运作规范、监管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设立、变更审批一、受理条件(一)设立融资担保公司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且股东具备持续出资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了解融资担保业务的风险、流程及相关规定;2.拟在县(市、区)级行政区域内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拟在市(州)级行政区域内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且一次性足额出资到位。
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4.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5.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6.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推荐机构管理规则.doc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推荐机构管理规则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推荐机构(以下简称“报价系统推荐机构”)的自律管理,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中心对参与报价系统业务的报价系统推荐机构采用业务资格认定制进行管理,报价系统推荐机构可根据其自身营业范围和实际情况参与报价系统业务,包括报价系统推荐挂牌、财务顾问、股份转让报价信息发布业务及其他相关业务。
报价系统推荐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中心相关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接受本中心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资格及管理第三条申请成为本中心的报价系统推荐机构并获得业务资格认定,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存续的银行、证券公司、投资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以及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机构或组织;(二)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或资产规模符合本中心的要求;(三)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虽发生在12个月前,但仍处于持续状态;(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五)具有业务开展的团队,至少配备财务和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各一名;(六)营业范围内包含财务顾问、投资咨询、投资管理等相关内容;(七)认可并遵照执行本中心的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八)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业务资格认定第四条已成为本中心股份转让系统的推荐机构会员或专业服务机构会员申请成为报价系统推荐机构并获得业务资格认定,需提交报价系统推荐机构申请书、股份转让系统会员证书和中小企业股权转让报价系统推荐机构协议。
第五条申请人(非本中心股份转让系统的推荐机构会员或专业服务机构会员)申请成为报价系统推荐机构并获得业务资格认定的,除应向本中心提交报价系统推荐机构申请书和中小企业股权转让报价系统推荐机构协议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一)报价系统推荐机构自律承诺书;(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合法执业证照;(三)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公司章程或设立协议;(四)开展业务的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和相关权属证明文件;(五)申请人聘请开展业务团队成员有效的劳动合同;(六)业务团队成员学历、资质和身份证件拥有人署名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七)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8〕17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8〕1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大力推进湖北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全面提升我省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企业上市总体目标(一)实施上市公司倍增计划。
推进企业上市,必须持续发力,久久为功,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思路,坚持企业改制上市与推动投融资体制改革、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力争到2022年末,通过5年左右的时间,全省境内外各类上市公司总数达到200家左右,实现上市公司数量倍增。
各市、州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全省目标,制定本地未来五年企业上市工作目标。
二、培育企业上市后备资源(二)增加市场主体数量。
大力发展各类市场主体,为企业上市奠定良好的主体基础。
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工商局等相关省直部门和各级政府要从政策环境、市场准入、要素保障等方面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建立健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创业支持和服务体系,全面优化创业环境,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催生更多市场主体。
积极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继续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切实降低投资门槛。
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着力促进企业转型升级,重点支持一批有品牌、有市场、产业带动性强的民营企业做大做强,推动我省民营经济做大总量、做宽链条、做优结构,积极为企业上市培育更多优质后备资源。
股权托管管理办法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股权管理,保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有限公司章程和股东之间签署的持股信托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股权是本企业所有股东所依法享有的股东权利;股东是指本企业依法设立时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也包括在原所属企业改制时真实履行了出资义务而股权被托管的自然人;股东以实际的出资额而相应地享有所有者的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股权管理是本公司股份的增减、分红兑现、股权证书的制作发放、股权处置、股权信托、登记确认、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内部管理行为;第四条本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第二章股东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凡本公司股东,在公司章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持有的股份享有受益权、处置权、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六条股东的受益权:股东享有按持有的股份在公司年度经营的税后利润中分取红利的权利;第七条股东的处置权:股东享有对其持有的股份予以处置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和继承;1、转让:股东有对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转让的权利,可以在公司内部转让,也可在公司外部转让,但必须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转让程序;2、继承:股东持有的股份在股东死亡后,可按规定由其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第八条股东的重大决策权:股东有权对公司的重大决策按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股东会表决的方式行使决策权;第九条股东的选择管理者权:股东有权按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股东会表决的方式选择自己信任的董事、监事或罢免不信任的董事、监事;第十条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股东应承担下列义务:1、出资义务: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2、承担经营风险:公司经营出现亏损或因不可抗逆因素造成资产损失的,亏损和损失按按股东持股占总资产的比例以其持有的股金承担有限责任;3、承担管理风险:所有股东都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因违反公司管理规定或个人违纪造成公司资产损失的,除按公司奖惩条例和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外,对违纪股东应用其所持股金承担损失补偿责任;4、受托股东应尽托管义务:代表被托管股权的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真正代表被托管股东的利益,不侵占被托管股东的权益,及时将分得的相应红利送达被托管股东;5、每个股东都应积极参加股东会,尽股东义务,自觉关心和维护公司利益;6、股东的其它权利和义务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三章股权管理委员会和出资证明书的管理第十一条公司设立股权管理委员会简称股管会,归口董事事务办公司室管理,负责股权管理的日常事务;股管会设主任一人,由董事会聘任;第十二条股管会对董事会负责,具体履行如下职责:1、负责掌握股权结构,股东包括托管股东和被托管股东构成及股份数额,并据此编制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2、负责出资证明书的制作、发放、签证、登记工作,建立股权管理档案和制度;3、受董事会委托负责拟订分红方案;4、负责拟订公司增资扩股方案,并组织实施;5、负责审查办理股权转让、继承手续;6、负责股权管理的其它工作;第十三条公司为所有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该证明书是证明股东身份的唯一凭证;出资证明书载明的事项有: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股东名下的被托股东的姓名、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第十四条出资证明书管理1、出资证明书由股管会统一制作,统一填写、发放、签证和管理;2、出资证明书载明股东持股情况和股权托管情况;无托管股份的股东,出资证明书一正一副两本,正本由持股人保管,副本由股管会保管;有信托股份的股东,出资证明书有一个正本和多个副本,正本由法定持股人保管,副本由每个被托股东和股管会保管,但每个保管主体只能保管一份;此时,出资证明书要载明法定持股人所持股份和其本人及被托管股份的实际持股数额,股权被托管股东凭此出资证明书证明其股东身份;3、公司注册资本金变更后,股管会须对出资证明书重新登记确认;4、出资证明书只作为股东个人持股凭证,不得上市和私下交易或作为抵押凭证;未按股管会的有关规定进行转让或签证,持有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出资证明书一律无效;5、持证人应将出资证明书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通知股管会,声明作废,并重新申请补办证书;第四章股权的转让和继承管理第十五条股东所持股份,持满一年后,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也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第十六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1、受让双方均应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获得董事会批准;2、转让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3、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第十七条办理股权转让的程序1、买卖双方将转让申请和议定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一并交股管会审查办理;2、经股管会审查符合相关规定后报经董事会批准;如果是向股东外转让的,股管会还应提交股东会表决;3、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后,受让双方的奖金的收、付均由股管会经手办理,并对股权进行重新认证登记;买卖双方资金未经股管会,股管会不得签证,其转让无效;4、受让双方均应向公司交纳转让价格2%的手续费;5、股权依法转让后,由股管会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手册,并变更出资证明书;第十八条被信托的股权转让时,另需先征得受托人的同意,并与之重新签订持股信托合同或另找信托人;第十九条股东股权在股东死亡时可由其配偶或子女继承,继承方式采取遗嘱继承或申请继承;股东也可通过遗嘱的方式赠与他人;1、遗嘱继承或赠与:被继承人立的遗嘱必须以书形式并具有法律效力,立嘱后将遗嘱副本交股管会备案;2、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死亡后,符合继承条件的继承人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付出申请,经股管会审查、董事会批准后,由股管会办理继承手续;第五章股权信托管理第二十条股权信托管理是公司贯彻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精神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后,股东人数超过法定的五十人而采取的变通办法;部分股东选取代理人代理持股,委托人享有股权股权要通过受托股东表现,受托人履行股东义务;第二十一条信托股权数额以托受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为准;以此合同为基础,在工商登记记载受托人持有合同约定的股份时,即视为委托人履行了将合同中约定的信托财产交付给受托人的义务;第二十二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委托人有权依据合同和出资证明书获得信托收益,即取得公司的股份分红;2、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发生变更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在法律规定允许条件下,根据信托股份所代表的表决权投票选举委托人所建议的候选人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3、公司股东会就公司重大问题进行投票表决前,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披露有关事项并向受托人提出建议;表决后,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就信托股份所代表表决权的行使情况做出说明;4、委托人有权转让信托股权,在与受托人或其他人达成转让协议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时,有权要求受托人给予必要的配合与协助;5、在公司因破产、解散等法人资格终止情形发生而进行清算时,委托人有权按照信托股份所占公司股份的比例获取剩余财产;6、委托人有义务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股份代为管理;7、除受托人因违法、重大过失等行为无法正常管理信托股权外,委托人不得干涉受托人行使相应的信托权利;第二十三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受托人有权根据合同取得信托股权,成为公司的名义股东,除合同和本办法另有约定外,依法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与责任;2、受托人有权依据合同、本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行使信托权利,管理信托财产;3、受托人应当本着股东权益最大化的原则行使信托权利,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擅自转让信托股权;4、受托人应当按时向委托人交付因信托股份而产生的信托收益;5、在委托人与受托人或其他人达成转让信托股权的协议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时,受托人应当给予必要的配合与协助;6、在公司因破产、解散等法人资格终止情形发生而进行清算时,受托人应当将按照信托股份所占该公司股份的比例参与分配的剩余财产交付给委托人;第二十四条信托收益:本办法所指信托收益指因信托股份而产生的分红收益;遇有公司分配红利时,受托人须在取得信托收益之日起七日内,将信托收益交付委托人;第二十五条信托终止:遇有下列情形发生时,信托关系终止;委托人转让信托财产;公司法人资格终止包括但不限于破产、解散等;受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由委托人取得公司股东资格或与该公司其他股东签订新的合同,产生新的股权信托关系;第六章其它规定第二十六条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第二十七条本公司股份一律不计利息;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董事会提出方案交由股东会讨论通过后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并由股东会负责修订;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有限责任公司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全体股东会签:。
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推荐机构管理细则
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推荐机构管理细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推荐机构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股权交易市场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推荐机构,是指推荐机构经审查合格,取得从事企业股权挂牌推荐业务资格的推荐机构。
未取得推荐业务资格的推荐机构不得在中心从事企业股权挂牌推荐业务。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投资机构、合伙企业以及具有投资资格的独立经济组织向中心申请推荐业务资格的,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业务资格申请条件第四条以下四类机构可以在中心申请注册取得推荐机构资格:(一)证券公司;(二)投资机构;(三)金融机构;(四)具有较高行业自律水平的社团法人;(五)取得中心特许资格的市场专业服务机构。
取得推荐机构资格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强的投资价值研究分析能力;(二)推荐业务项目人员中具有至少3名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1名通过司法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考试以及1名通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人员;(三)具有培育、指导企业成长或向资本市场输送优秀企业的良好业绩记录;(四)内部设置专业部门和专业人员对被推荐挂牌企业的信息披露和合规经营进行督导,具有健全的持续督导管理制度。
第三章业务资格申请程序第五条申请推荐业务资格的推荐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中心提交下列文件:(一) 推荐机构注册申请书;(二) 申报推荐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机构登记文件(复印件);(三) 申报推荐机构最新公司章程或合伙人协议;(四) 申报推荐机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或合伙人会议关于申报推荐机构资格的决议;(五) 申报推荐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股东的履历或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履历;(六) 申报推荐机构应设立推荐业务部门和内核部门,并提交各部门职责、人员配置方案以及符合中心规定要求的专业人员简历和从业资格证书;(七) 申报推荐机构的推荐业务部门制定的挂牌前推荐制度和挂牌后持续督导制度;(八) 申报推荐机构的内核部门制定的内核部门工作制度;(九) 申报推荐机构督导被推荐企业进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管理制度;(十) 申报推荐机构从事多层次资本市场辅导企业挂牌或上市的案例说明文件;(十一) 申报推荐机构成立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提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申报推荐机构成立不足一年的,提供验资报告;(十二) 申报推荐机构成立满2年的,提供“申报前2年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说明书”,申报推荐机构成立不足2年的,提供“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说明书”;(十三) 申报推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承诺函;(十四) 中心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推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
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推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推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推荐机构的持续督导作用,规范挂牌企业运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推荐机构从事持续督导工作应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督促挂牌企业规范运作,依照约定切实履行承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义务。
第三条推荐机构及工作人员应依法保守挂牌企业和相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四条推荐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保证向中心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推荐机构应指定两名相关业务负责人为指定联络人,负责与本中心就持续督导事项的联络工作。
指定联络人应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持续督导工作基本要求第六条推荐机构在被推荐企业股权挂牌当年的余下时间及其后的两个会计年度内应承担持续督导的相应责任。
第七条推荐机构应建立健全持续督导的工作制度,针对所推荐的挂牌企业制定持续督导计划。
第八条推荐机构应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推荐服务协议书》中列明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关条款,明确规定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亦可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挂牌企业另外签署持续督导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报本中心备案。
第九条持续督导期间,协议相关方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的,应于修改后五个工作日内报本中心备案。
终止协议的,协议相关方应自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中心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条推荐机构与挂牌企业签署的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推荐机构可列席挂牌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二)推荐机构可查询挂牌企业相关资料;(三)推荐机构可事前审阅挂牌企业的信息披露资料;(四)推荐机构可调查监管部门关注的有关事项;(五)推荐机构可对挂牌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调查报告;第十一条挂牌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通知推荐机构:(一)有义务披露信息或向中心报告的事项;(二)变更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的;(三)相关承诺事项无法履行的;(四)挂牌企业或相关当事人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和被有关部门处罚的;(五)发生对挂牌企业规范运作、持续经营等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六)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措施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01•【字号】鄂政办发〔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1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3月1日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措施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抢抓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等资本市场深化改革机遇,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为湖北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制定如下措施。
一、明确企业上市目标和责任1.分类明确工作目标和职责。
省上市办每年年初提出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目标和具体工作要求,各市(州)政府要根据全省“上市公司五年倍增计划”要求制定本地倍增计划和具体措施并报省上市办备案,暂无上市公司的市(州)要尽快实现零的突破。
各地要督促、指导本地国家级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制定本区具体上市计划。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系统企业上市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加强对本行业龙头企业支持培育力度,做好省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重点科创企业和行业“小巨人”企业、非国有控股和民营企业上市培育各项工作,实现行业上市“破零”。
各地各部门要鼓励、引导部分无法整体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通过主辅分离、资产重组等途径上市。
引导上市公司实现业务聚焦,分拆发展前景良好、运作规范的子公司或专项业务板块依法依规实现拆分上市。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进优质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落户我省。
(责任单位: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省工商联等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二、加强上市后备资源梯次培育2.充实上市后备资源库。
6、推荐机构推荐企业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板挂牌协议书
推荐机构推荐企业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本协议由以下各方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签订:甲方:法定代表人:住所:乙方:法定代表人:住所:鉴于:一、甲方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二、乙方为已取得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科创板”)推荐业务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甲方委托乙方担任其公司股份于科创板挂牌转让的推荐机构,负责推荐甲方进入科创板挂牌进行股份转让,并在挂牌后对甲方进行持续督导。
根据《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指引(试行)》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释义除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中下列词语仅具有本章所赋予的含义:(一)上海股交中心是指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二)推荐机构是指推荐企业进入上海股交中心科技创新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提供非公开发行等相关服务,并负责持续督导挂牌公司规范运作的中介机构;(三)《管理办法》是指《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四)《挂牌业务规则》是指《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规则(试行)》;(五)《业务资格管理规则》是指《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介机构业务资格管理规则(试行)》;(六)《信息披露规则》是指《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规则(试行)》;(七)《持续督导指引》是指《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推荐机构持续督导业务指引(试行)》;(八)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被《公司法》、甲方《公司章程》认定之甲方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公司人员。
第二章甲方的承诺及权利、义务第一条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其公司在上海股交中心科技创新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进行股份转让的推荐机构,向乙方作出如下承诺:(一)保证遵守《管理办法》、《挂牌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定,并遵守就股份转让事项对上海股交中心等作出的相关承诺,乙方依据《管理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对甲方作出的指导、督促及采取的相关措施,均构成本协议项下对甲方有约束力的合同义务。
股权基金管理制度
股权基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基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股权基金管理制度适用于境内外机构投资者进行的股权基金管理活动,包括股权基金的募集、投资、运作和退出等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三条股权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经营,遵循市场规律,遵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第四条股权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保证股权基金管理活动合法、合规、高效进行。
第五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股权基金管理机构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股权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义务,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股权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风险防范,确保投资者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股权基金管理机构的组织结构第八条股权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明确各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股权基金管理机构的董事会应当由3-9名董事组成,包括不少于1名独立董事。
第十条股权基金管理机构的监事会应当由3-5名监事组成,其中不少于1名独立监事。
第十一条股权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设立风险管理部门、合规部门、投资部门等职能部门,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股权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总经理办公室,协调各部门工作,推动股权基金管理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十三条股权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各部门的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加强内部管理。
第三章基金的募集与投资第十四条股权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市场需求、投资者意愿等因素,确定募集规模、募集方式和募集目标。
第十五条股权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股权基金募集阶段,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明确投资风险和收益预期。
第十六条股权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投资策略、投资限制和风险管理规则,合理布局投资组合,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七条股权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审核拟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
xx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管理规章制度汇编(49页)(word版)
xx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规则制度汇编(试行版)2012年1月目录主要规则xx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市场管理办法xx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权挂牌业务规则xx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监管办法xx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权转让规则xx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xx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权登记托管业务规则xx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合格投资人管理规则业务细则xx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权挂牌程序xx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预审制度xx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专家审核委员会工作规则xx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权挂牌备案管理办法xx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定向私募指引xx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在xx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转让,规范市场参与各方行为,根据《中华xx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与市场股权挂牌转让及相关业务的挂牌公司、中介机构和合格投资人应遵守自愿、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本办法及xx股交中心有关业务规则,开展股权挂牌转让业务。
第三条 xx股交中心根据xx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的授权,实行自律性管理,对股权挂牌转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xx股交中心提供网上协议转让和柜台协议转让两种股权转让方式。
第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xx股交中心”是指xx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监管部门”是指xx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中介机构”是指经xx股交中心审查,取得业务资格的推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申请人”是指拟在xx股交中心挂牌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挂牌公司”是指经推荐机构推荐、专家审核委员会审核、监管部门备案后,其股权在xx股交中心挂牌转让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股权挂牌第六条公司股权挂牌基本条件:(一)申请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营业务突出;系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两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股本总额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合计净利润不少于300万元,合计营业收入不低于4000万元,且均持续增长;2、最近一年净利润不少于100万元,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管理办法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1.30•【字号】沪金规〔2021〕5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关于印发《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办规〔2018〕9号)要求,为规范区域性股权市场活动,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现将《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30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合规经营第三章信息报送第四章市场自律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各方合法权益,防范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风险,促进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关于推进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主要服务于本市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是本市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是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生态体系的塔基。
第三条在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内的证券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风险自担的原则。
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非法集资等行为。
第四条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告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的本市唯一合法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
推荐机构管理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推荐机构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股权交易市场发展,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和《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管理试行办法》,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推荐机构,是指推荐机构经审查合格,取得从事企业股权挂牌推荐业务资格的推荐机构。
未取得推荐业务资格的
推荐机构不得在中心从事企业股权挂牌推荐业务。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投资机构、合伙企业以及具有投资资格的独立经济组织向中心申请推
荐业务资格的,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业务资格申请条件
第四条以下四类机构可以在中心申请注册取得推荐机构资格:(一)证券公司;
(二)投资机构;
(三)金融机构;
(四)具有较高行业自律水平的社团法人;
(五)取得中心特许资格的市场专业服务机构。
取得推荐机构资格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投资价值研究分析能力;
(二)推荐业务项目人员中具有至少3名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1名通过司法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考试以及1名通过注
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人员;
(三)具有培育、指导企业成长或向资本市场输送优秀企业的良好业绩记录;
(四)内部设置专业部门和专业人员对被推荐挂牌企业的信息披露和合规经营进行督导,具有健全的持续督导管理
制度。
第三章业务资格申请程序
第五条申请推荐业务资格的推荐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一) 推荐机构注册申请书;
(二) 申报推荐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机构登记文件(复印件);
(三) 申报推荐机构最新公司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四) 申报推荐机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或合伙人会议关于申报推荐机构资格的决议;
(五) 申报推荐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股东的履历或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履历;
(六) 申报推荐机构应设立推荐业务部门和内核部门,并提交各部门职责、人员配置方案以及符合中心规定要求的专业
人员简历和从业资格证书;
(七) 申报推荐机构的推荐业务部门制定的挂牌前推荐制度
和挂牌后持续督导制度;
(八) 申报推荐机构的内核部门制定的内核部门工作制度;
(九) 申报推荐机构督导被推荐企业进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管理制度;
(十) 申报推荐机构从事多层次资本市场辅导企业挂牌或上市的案例说明文件;
(十一) 申报推荐机构成立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提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申报推荐机构成立不足一
年的,提供验资报告;
(十二) 申报推荐机构成立满2年的,提供“申报前2年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说明书”,申报推荐机构成立不足2年的,
提供“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说明书”;
(十三) 申报推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承诺函;
(十四) 中心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中心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对申请文件进行核查,合格的将通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颁发会员证书。
如
中心认为申请文件内容不完整,申请人应提交补充材料,受理
文件时间自中心收到补充材料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重新计算。
第七条中心对获得业务资格的申请人,在中心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后,申请人方可开展股权交易推荐业务。
第四章业务资格管理
第八条会员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同时申请人需要接受一年的业务考核。
在考核期间,如果申请人按中心规定开展相关业务,并需要维
持其从事股权交易推荐业务资格的,应当在会员证书失效前一
周内,向中心提出申请并报送最近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场内
推荐业务开展情况和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经中心复核后换发
会员证书;如果申请人一年内未开展业务,该次申请自行撤销,
不再具备业务资格。
第九条中心建立对进场推荐机构的考核评级制度,对各推荐机构的执业水平进行综合评价,评级结果在中心网站公布。
第十条推荐机构在被推荐企业挂牌期间应承担下列推荐责任:(一) 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被推荐企业提供股权挂牌的专业指导意见;
(二) 核查被推荐企业的基本情况,确信其具备企业股权挂牌条件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挂牌条件;
(三) 指导被推荐企业按照规范要求制作股权挂牌申请文件,并对股权挂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
带责任;
(四) 指导被推荐企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 确认被推荐企业的全体董事具备担任董事职务所需要的专业技能及经验,确认被推荐企业的全体董事充分了解
其作为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董事应遵循的法律、法规及
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义务;
(六) 代表被推荐企业报送股权挂牌申请文件并负责与中心进行沟通;
(七) 发布关于被推荐企业的分析报告,包括在企业披露信息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发布相关分析报告,以及在公司股本结
构变动、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决议后的5 个工作日内发布
相关分析报告,客观地向投资者揭示公司存在的风险;
(八) 指导和督促被推荐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企业信息;
(九) 对股权交易业务中出现的问题,依据有关规则和协议及时处理并报中心备案,重大事项应立即报告中心;
(十) 根据中心要求,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事项。
第十一条推荐机构在被推荐企业股权挂牌当年的余下时间及其后的两个会计年度内应承担下列推荐责任:
(一) 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被推荐企业持续提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相关规
则的专业指导意见并指导其规范运作;
(二) 督促被推荐企业严格履行公开披露文件中承诺的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使用及其他各项义务;
(三) 督促并指导被推荐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挂牌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四) 认真审核被推荐企业拟公告的所有公开披露文件,确认其符合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
(五) 对被推荐企业公开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时,应当向被推荐企业指出并进行核实。
发现重大
问题时,及时向中心报告;
(六) 代表被推荐企业与中心进行沟通,参加被推荐企业与中心进行的所有正式会谈。
第十二条推荐机构应当建立推荐工作档案,保留时间为五年,自推荐工
作完成之日起计算,中心可随时调阅推荐工作档案。
第十三条被推荐企业的公开披露文件依法公开前,推荐机构不得公开或泄露有关文件的内容。
推荐机构不得利用被推荐企业的有关信
息直接或间接地为本推荐机构或其他机构和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四条在本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推荐机构和被推荐企业不得解除辅导企业挂牌推荐协议,但有特殊理由的除外。
第十五条推荐机构在规定期限内违反本细则的,中心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如下处罚措施:
(一) 通报批评;
(二) 公开批评;
(三) 警告;
(四) 暂停其推荐机构会员资格;
(五) 取消其推荐机构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推荐机构在被暂停推荐资格期间,不得在中心再开展新的推荐业务,但可以从事股权交易业务。
推荐机构被取消推荐资格的,
必须停止所有推荐业务和股权交易业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