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小额信贷【农村信贷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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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额信贷【农村信贷产品名称】

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下面就为大家解开农村信贷担保,希望能帮到你。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我国有80%的人口生活在农村,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关乎国家命运和发展前途。针对农村发展相对滞后的状况国家进行了发展战略调整并出台了一系列的惠农政策以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这些政策性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加大对农业资金的投入和支持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力度。《

定》中充分肯定了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提出要加快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为此有必要认真的审视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分析操作中存在的问题,探寻完善和解决的方案。

一、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建设的意义

(一)建立完善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有利于金融机构控制信用风险,有利于扩大农村信贷的供给

信贷机构虽然在农业信贷方面会受国家的政策性调控,但是作为独立的经营实体必须严格的遵守信贷流程,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基于农村的特殊情况会发放一定数量的小额信用贷款,具体数量会因农户和农业企业的信用等级不同而有所差异。由于我国农村还没有建立起完备的信用体系,信贷机构很难准确掌握农户和农业企业的信用状况,很难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因此实践中信贷机构多是按照最低标准来发放信用贷款的,这很难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如果要想获得足够的贷款就只有担保贷款的途径了,担保贷款是一个涉

二、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合同、登记、资产评估、资产的流转、清偿等多个环节,

需要多个配套部门的一个庞大系统。而目前农村担保体系还(一)现行法律规定的农村可担保物范围过窄是很不完善的,这就导致经常会出现农民“贷款难”,信贷机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担保财产的范围由法律明确规定。构“放款难”的奇怪悖论。解决这一悖论需要建立起完善的《物权法》第184条明确规定以下财产不得抵押:“耕地、宅农村信贷担保体系,信贷机构在能够有效地控制信贷风险保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证信贷资金的安全前提下,自然会加大农村信贷供给的力度。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可见,宅基地不得抵押,原因是在农村

(二)建立完善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有利于抑制高利贷宅基地的

所有权属于集体并且除祖产继承或举家搬迁进城等等非法民间借贷

的发展,规范农村信贷市场秩序原因才可能有多余住宅外,农民一户只允许有一块宅基地;

在我国农业建设资金主要三个途径,一是国家财没有地上财产

的空闲宅基地要由集体收回;农民购买其他村政投入;二是银行资金

信贷扶植、支持;三是依靠农民自己民住房必须符合申请新宅基地条件,并且出卖方不能再向集投入。国家投入的资金主要是用于农田水利、电力、交通等体申请新宅基地。另外根据“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的逻基础设施建设,这部分虽是直接惠及农民却无法解决资金需辑农村房屋也不得抵押。农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绝大多数是求问题。直补资金虽然绝对数量很大,但是人均就很少了,禁止抵押的,只有依法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实是杯水车薪。如果再不能从信贷机构获得农业贷款支持,地的土地使用权才可以抵押,并且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农村那就只有靠自己的投入了。绝大多数农民自有的资金量很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绝大多数禁止抵押,除以公开竞争或协议方限,农药、种子、化肥的资金需求如果不能自给自足尚且可式发包的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外,以普遍的家庭承以向亲戚朋友借,稍大一点的投入就不得不求助于民间借贷了。有些人正是看准了农民融资难的软肋大放高利贷,不仅给农民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同时也

带来了严重的不安定因素。因此,通过建立完善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为农民提供顺畅的融资渠道不仅可以很好地解决农业资金短缺问题

而且可以抑制高利贷等非法民间借贷的发展,规范农村信贷市场秩序。

(三)建立完善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有利于盘活农业资产,扩大

农业资产的使用效能农业资产有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不动产所占

的比重很大而动产所占比重较小。这样的特点恰好为我们发掘农业资担保法》可以作产的使用功效提供巨大的空间,因为根据《为抵押物的绝大多是不动产。对于这些固定资产,如房屋、林木、鱼塘等不动产,除了最大限度发挥它们的生产功效外,完全可以发挥其担保价值,以此获得信贷资金。这样既不会影响农业生产,同时提供了信贷机构放贷所需的担保,这样就完全盘活了农业资产,使有限的财产发挥了最大功效。当然这需要出台相应的操作实施细则,强化政策引导、盘活农村资源,如农村产权的流转制度、农村担保贷款贴息制度、农村住房抵押登记制度、浮动抵押物的登记制度等,促进金融部门大胆创新担保方式。同时,金融部门也要从改进农村担保方式出发,对当前农村担保贷款管理制度、授权授信制度等加以完善,进行贷款流程设计再造,扫除贷款制度障碍。

农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处于空白状态,在农村没有城市的专包

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却不能抵押。此外

即便少有的可抵押物,因为登记制度不完善或不能有效实施,业担保机构也没担保基金,而城市的担保机构又不愿介入涉也难以抵押融资,比如乡村企业房产或其他建筑物缺乏登记,农业务,导致农民担保难。

乡村企业占地由于审批登记不规范导致大量为非法占地,荒三、加大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建设的建议地使用权缺少登记等。农村畜牧产品作为担保物,因为具有(一)扩大农村可担保物的范围

自身缺陷实际中也很难被接受。反观农民自有资产少,而能物权法》和《担保法》农民的自有财产少,根据现行《

满足银行抵押要求的资产则更少,有关研究表明目前农村居可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就更少,这是农民担保难的一个很重要民最重要的财产是房产和土地,分别占农村人均财产的的原因,所以扩大农民手中可担保财产的范围就不失为一个30.72%和43.01%,这就是说农民的绝大多数财产都不能成为值得考虑的方案,理论上也具有操作的可行性。首先,应该有效的抵押品,这在客观上给农业担保贷款造成了障碍。放开农村房产的抵押限制。法律已经承认了农民对房产的所

(二)与担保体系建设相关配套体系建设不完善有权,农村村民则可以该房屋为本人或第三人的贷款提供担担保制度要与相关的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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