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依法行政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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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依法行政规章制度

【篇一: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规章制度方案】

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规章制度方案

为扎实推进依法行政,自觉强化内外监督,树立公开、透明、高效、廉洁的形象,制定计划生育条例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规章

制度,请遵照执行。

一、树立服务意识。

遵循便民、利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按照“一个

窗口受理、一条龙服务”的服务方式,集中在计生便民服务大厅办理。

二、树立诚信意识。

开展“诚信践诺”建设,把服务承诺制度化、规范化,规定的坚决执行,承诺的切实兑现,群众利益受到损失的给予相应补偿,真正树

立起诚信的良好形象。

三、树立市场经济意识。

切实为主体提供良好服务,限制不正当竞争、消除各种腐败现象,

提高计划生育办事效率。改变多年来习惯的“管”字当头的工作思维

和方式,转变职能,变管理于服务,强化公共服务意识,将“执政为民”理念落实到经济工作的方方面面。

四、树立公开透明意识。

计划生育条例公开、透明,道德自律转变为法律强制,保证计划生

育条例的设定公开透明。

五、树立法治意识。

彻底根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各种官僚主义现象,维

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篇二:关于印发推进依法行政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附件1:

县卫生局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增

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加强卫生监

督管理,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

于加强县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及县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法应有明确的年度计划,我局每年制定切实可行的学法计划,由局办公室组织实施。学习计划应当包括学法目的、学法形式、学法内容、学法范围和学法时间等。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要高度重视法律学习,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观念,增强法律素养,增长法律知识,不断提高自身依法决策、依法

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

问题。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法律,要坚持学以致用、理论与实践相结

合的原则;坚持个人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法,以个人自学为主,结合培训、以会代课、法制讲座、案例分析、观看法制影视作

品等多种形式开展。

第五条法制学习、培训的内容包括:宪法、行政诉讼法、立法法、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等

国家基本法律法规规章;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关标准和技术

法规;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使用等。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必须参加法律知识更新学习培训,培训时

间不少于15天;对执法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内容应组织考试或考核,

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第七条新到及转岗工作人员要进行执法上岗前的培训和考试,未经

培训考试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执法;对当年发布的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及时安排学习并对全员轮训一遍。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应有详细的学习讨论记录和组织实施资料。执法机构应保证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

第九条学法情况列入对行政执法人员年度工作考核和晋升职务的重

要内容,未按照年度学法计划完成学法任务的,其年度考核等次不

得评为优秀。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县卫生局法规工作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十七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县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法规是指:

(一)代县人民政府起草,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卫生法规草案;

(二)代县人民政府起草,由县人民政府发布或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发布的卫生规章草案;

(三)代县人民政府起草,由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的卫生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四)我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我局法规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分别承办的原则。

第四条我局法规工作应当遵循《立法法》确立的立法原则,并根据

全县卫生工作实际坚持以下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三)公开透明,鼓励和方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参与;

(四)结合实际,突出县卫生工作特点,原则上不重复上位法规定;(五)制定与清理并重,与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依据保持一致。

第五条卫生法规应当结构严谨、内容完备、形式规范、条理清楚、

用词准确、文字简洁,并符合立法技术规范要求。

第六条办公室负责综合管理我局的法规工作。

第七条机关各股(室)按各自工作职责和本规定负责相关的法规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计划

第八条机关各股(室)根据工作需要和本规定,于每年的10月前

提出下年度的立法项目建议。立法项目建议应包括立法的必要性、

立法的依据、立法的主要内容、相关立法的情况、立法的时限等内容。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项所指的立法项目建议需同时

提供立法经费预算。

第九条医政股根据立法工作需要,对各股(室)立法项目建议进行

初步审查和协调,组织拟订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报局务

会审批后实施。

拟订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时,应当听取各县(县、区)卫

生局、机关有关股(室)、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的意见。

第三章起草与审查

第十条列入我局立法计划,属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项所

指的法规草案,由我局统一起草,成立由局领导负责的领导小组和

起草机构,医政股牵头,有关业务股(室)具体负责;属本规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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