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依法行政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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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依法行政规章制度
【篇一: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规章制度方案】
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规章制度方案
为扎实推进依法行政,自觉强化内外监督,树立公开、透明、高效、廉洁的形象,制定计划生育条例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规章
制度,请遵照执行。
一、树立服务意识。
遵循便民、利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按照“一个
窗口受理、一条龙服务”的服务方式,集中在计生便民服务大厅办理。
二、树立诚信意识。
开展“诚信践诺”建设,把服务承诺制度化、规范化,规定的坚决执行,承诺的切实兑现,群众利益受到损失的给予相应补偿,真正树
立起诚信的良好形象。
三、树立市场经济意识。
切实为主体提供良好服务,限制不正当竞争、消除各种腐败现象,
提高计划生育办事效率。改变多年来习惯的“管”字当头的工作思维
和方式,转变职能,变管理于服务,强化公共服务意识,将“执政为民”理念落实到经济工作的方方面面。
四、树立公开透明意识。
计划生育条例公开、透明,道德自律转变为法律强制,保证计划生
育条例的设定公开透明。
五、树立法治意识。
彻底根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各种官僚主义现象,维
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篇二:关于印发推进依法行政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附件1:
县卫生局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增
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加强卫生监
督管理,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
于加强县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及县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法应有明确的年度计划,我局每年制定切实可行的学法计划,由局办公室组织实施。学习计划应当包括学法目的、学法形式、学法内容、学法范围和学法时间等。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要高度重视法律学习,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观念,增强法律素养,增长法律知识,不断提高自身依法决策、依法
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
问题。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法律,要坚持学以致用、理论与实践相结
合的原则;坚持个人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法,以个人自学为主,结合培训、以会代课、法制讲座、案例分析、观看法制影视作
品等多种形式开展。
第五条法制学习、培训的内容包括:宪法、行政诉讼法、立法法、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等
国家基本法律法规规章;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关标准和技术
法规;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使用等。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必须参加法律知识更新学习培训,培训时
间不少于15天;对执法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内容应组织考试或考核,
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第七条新到及转岗工作人员要进行执法上岗前的培训和考试,未经
培训考试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执法;对当年发布的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及时安排学习并对全员轮训一遍。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应有详细的学习讨论记录和组织实施资料。执法机构应保证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
第九条学法情况列入对行政执法人员年度工作考核和晋升职务的重
要内容,未按照年度学法计划完成学法任务的,其年度考核等次不
得评为优秀。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县卫生局法规工作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十七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县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法规是指:
(一)代县人民政府起草,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卫生法规草案;
(二)代县人民政府起草,由县人民政府发布或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发布的卫生规章草案;
(三)代县人民政府起草,由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的卫生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四)我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我局法规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分别承办的原则。
第四条我局法规工作应当遵循《立法法》确立的立法原则,并根据
全县卫生工作实际坚持以下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三)公开透明,鼓励和方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参与;
(四)结合实际,突出县卫生工作特点,原则上不重复上位法规定;(五)制定与清理并重,与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依据保持一致。
第五条卫生法规应当结构严谨、内容完备、形式规范、条理清楚、
用词准确、文字简洁,并符合立法技术规范要求。
第六条办公室负责综合管理我局的法规工作。
第七条机关各股(室)按各自工作职责和本规定负责相关的法规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计划
第八条机关各股(室)根据工作需要和本规定,于每年的10月前
提出下年度的立法项目建议。立法项目建议应包括立法的必要性、
立法的依据、立法的主要内容、相关立法的情况、立法的时限等内容。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项所指的立法项目建议需同时
提供立法经费预算。
第九条医政股根据立法工作需要,对各股(室)立法项目建议进行
初步审查和协调,组织拟订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报局务
会审批后实施。
拟订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时,应当听取各县(县、区)卫
生局、机关有关股(室)、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的意见。
第三章起草与审查
第十条列入我局立法计划,属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项所
指的法规草案,由我局统一起草,成立由局领导负责的领导小组和
起草机构,医政股牵头,有关业务股(室)具体负责;属本规定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