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安瑶族自治河道堤防工程运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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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安瑶族自治县河道堤防工程运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堤防工程管理,保障其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县行政区域河道堤防工程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与保护
第三条乡镇或管理所对河道堤防工程养护管理情况:
(一)各镇、管理所从当地实际出发,按照“责任明确、管理到位的总体原则,明确管养职责,落实养护资金,监管,实现河道堤防日常养护工作,进一步强化完善河道堤防养护管理体系和管养制度,基本建立符合各镇或管理所实际的河道堤防养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河道堤防养护管理工作的正常化、规范化。
(二)各乡镇水利站是该镇管辖范围各河道堤防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指导河道堤防管理工作;镇农业与农村工作办公室、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为各河道堤防的养护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河道堤防维修养护工作的具体指导、督促,明确养护要求,细化养护内容,协调各村(居)委会、有关部门开展农村中小河道建后管理工作,并对养护质量进行行业监管;村(居)委会、
管理所为各河道堤防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对所辖范围河段进行全面维护管理。
第四条养护内容和标准:
1.堤身及护堤地:堤顶高程、宽度、边坡、护堤地(面积)没有明显损坏;堤身无裂缝、冲沟、洞穴及杂物垃圾堆放;草皮整齐,无高杆杂草。
2.堤顶道路:堤顶路面完整、平坦,无坑、明显凹陷和波状起伏;堤肩线直、弧圆;雨后无积水。
3.河道防护工程:河道防护工程无缺损、坍塌、松动;工程整洁美观。
4.穿堤建筑物:穿堤建筑物与所辖堤防连接处状况良好,无明显损坏。
5,害堤动物防治:无老鼠、白蚁等洞穴。
6.生物防护工程:林木无缺损,无病虫害。
7.工程排水系统:各类工程排水设施齐全、畅通,沟内杂草、杂物清理及时,无堵塞、破损现象。
8.建设项目管理:河道管理范围内无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违章建设等情况。
9.河道清障:无新设障现象。河面保持基本清洁。
第五条建立河道堤防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监管、考核机制,水利局负责监督全县河道堤防的养护管理工作,检查工作质量;市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的使用实施检查,加强资金使用情况
的监督管理,督促按规定用途使用。水利、财政部门定期对全县河道堤防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县水利局不定期对全县河道堤防养护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管理不善,执行不力,提出整改意见后拒不整改的河道堤防管理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作为安排下年度财力性奖补资金的依据之一,同时将检查处理结果抄送县委组织部,作为年度镇级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观考核评价指标考核参考依据。
第三章经费保障
第六条县财政局负责筹集财力性奖补资金;对县水利局提出的财力性奖补资金安排计划,以及各镇申报的工程管理情况有效凭证进行合规性审核;根据财政报账制的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加强对财力性奖补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设立河道堤防工程管理维护专项经费并列入县财政预算,列入县财政预算的管理维护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六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