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明确省级社科经费管理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9.01.20•【字号】浙财科教〔2018〕70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8〕70号各市、县(市)财政局、教育局,各高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高校“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助力高等教育内涵发展,提升高等教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浙江省高校“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2019年1月20日浙江省高校“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实施省重点高校建设计划的意见》(浙政发〔2014〕40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改进省属高校拨款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4〕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浙江省高等教育“十三五”发展规划》有关要求,加快我省高等教育内涵发展,提升高等教育水平,推动高校“双一流”(一流高校、一流学科(专业))建设,整合省政府奖学金、省重点高校建设、省重点高职暨优势高职院校建设、省一流学科建设项目、新型高校运行保障机制补助、国家“双一流”建设省配套补助等项目,设立浙江省高校“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省重点高校整体建设和一流学科、优势学科等项目建设,包括:省政府奖学金、省重点高校建设、重点暨优质高职建设、省一流学科(专业)建设等。
用于高等教育内涵发展,提升高等教育水平的本科优势学科补助和高职(高专)专业建设补助,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社会事务及福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社会事务及福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1.10•【字号】浙财社〔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社会事务及福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20〕4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宁波不发):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民政社会事务及福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民政社会事务及福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2020年1月10日浙江省民政社会事务及福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分配与下达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第四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民政社会事务及福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含中央补助)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统筹用于支持各地加强民政社会事务及福利事业建设、推进民政事业发展的资金。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施期限为三年,到期后,应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三条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应符合民生保障政策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讲求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
第四条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公布日期】2022.09.16•【字号】浙财文〔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文〔2022〕23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党委宣传部(宁波不发):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加快推进全省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我们重新修订了《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县(市、区)文化产业发展三年实施方案(模板)2.县(市、区)文化产业发展周期项目清单3.县(市、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 年-20 年)产业引领类项目申报书4.县(市、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 年-20 年)政策保障类项目申报书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2022年9月16日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建设新时代文化浙江工程,打造新时代文化高地,彰显“诗画江南、活力浙江”省域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财政设立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管理原则(一)突出重点。
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关决策部署,聚焦重点工作任务。
(二)强化引导。
充分发挥引导撬动激励作用,广泛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文化产业,促进产业创新和发展,形成政府与市场联动推进、省与地方联动支持的机制。
(三)注重绩效。
树立绩效理念,强化绩效管理,加强年度、终期绩效评价。
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专项资金及相关支持政策予以保留、调整或取消。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4.07.08•【字号】浙财教[2014]89号•【施行日期】2014.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4〕8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的通知》(浙政函〔2013〕145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科技资金管理改革,进一步提高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我们制订了《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4年7月8日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若干意见》,推进科技资金管理改革,进一步提高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的通知》(浙政函〔2013〕145号)和省科技计划及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是支持我省重大科技项目研发和成果转化的财政专项资金,每年由省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实施省重大科技专项,旨在通过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集聚资源联合攻关,力争在若干领域取得关键瓶颈技术突破,获得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转化一批重大科技成果,开发一批标志性目标产品,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为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补助方式第四条省重大科技专项根据我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
“十二五”重大科技专项支持范围包括:(一)新能源技术、新材料技术、生物技术、新一代网络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技术、节能环保技术、新能源汽车技术、海洋开发技术、设施农业和精深加工技术等9项产业技术,原则上由企业或企业牵头产学研结合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活动;(二)重大与高发疾病防治1项社会事业领域公共技术,由高校、医院及科研机构开展重大与高发疾病的早期诊断、预防、治疗、控制技术难题攻关和临床转化应用;(三)省科技厅会同省产业主管部门和行业专家跟踪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科技发展前沿,每年联合主动设计不超过15项产学研重大公益性科技攻关项目。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12.01•【字号】浙科发规〔2022〕47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科发规〔2022〕47号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绩效评估规范(试行)》(国科发监〔2020〕165号)及《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科技计划实施效果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省重点研发计划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绩效跟踪评价指标体系2.省实验室体系绩效评价指标体系3.省技术创新中心体系绩效评价指标体系4.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5.省级科技人才计划评价指标体系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2022年12月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绩效评估规范(试行)》(国科发监〔2020〕165号)及《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工作,提高科技计划实施效果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省第十五次党代会和全省科技创新大会部署要求,坚持“四个面向”,聚焦三大科创高地建设,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以构建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评价体系为目标,破“四唯”、立新标,创新绩效评价方式,通过评价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推动产出高质量成果、营造良好创新生态,促进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为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高地、创新策源地和国际重要产业创新中心,加快形成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的战略支点提供有力支撑。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文化研究工程(第二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文化研究工程(第二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9.12•【字号】浙财科教〔2018〕37号•【施行日期】2018.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文化研究工程(第二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8〕37号省级各社科研究部门,各高校:为加强浙江文化研究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鼓励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强省建设,现将《浙江文化研究工程(第二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文化研究工程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文化研究工程办公室”)反馈。
附件:文化研究工程专项资金资助标准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2018年9月12日浙江文化研究工程(第二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文化研究工程(第二期)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3号)和《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21号)精神,为规范和加强对浙江文化研究工程(第二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
省文化研究工程办公室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提出下一年度研究项目、出版成果资助方案及绩效目标,纳入部门预算编制和审核程序。
根据资助方案,项目承担单位为省级部门预算单位的,编入相应预算单位年初部门预算;其他项目承担单位补助经费编入省社联年初部门预算,在预算草案报经人代会通过后按规定拨付实施。
第三条专项资金包括研究经费、出版经费、奖励经费以及经批准的其它项目支出经费。
第四条研究经费是指符合浙江文化研究工程(第二期)选题范围,经省文化研究工程办公室组织评审,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领导小组批准立项的项目的研究资助经费。
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课题管理办法
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课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课题(以下简称省社科联课题)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增强课题管理的严肃性,保证课题研究按时高质量完成,促进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社科联课题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有学术价值或实际指导意义,能推动学术性社团学术活动的开展,为繁荣和发展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服务,为“三个文明”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三条省社科联课题面向省社科联理事单位的理论和实际工作者。
省社科联的理事单位包括省社科联所属省级社团、部分高校、市社科联、部分实际工作部门,以及省社科联业务主管的民办非企业机构。
省社科联课题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二章课题组织和申报第四条省社科联课题包括重大课题和年度课题.第五条重大课题包括委托课题、协作攻关课题等类型,是指围绕重要学术前沿问题和重要现实问题,由省社科联直接组织或委托相关省级社团及其会员开展跨学科综合研究的课题。
第六条年度课题是指根据省社科联年度课题研究的部署和要求,通过省级社团、理事单位和市社科联的组织发动,由会员自下而上申报的课题。
年度课题设年度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立项不资助课题,每年评审一次,一般在每年的上半年进行.立项数量视当年申报的实际情况确定.立项不资助课题的申报和评审办法与资助课题的要求相同。
第七条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凡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社科规划课题以及省社科联课题(包括社科普及课题)未完成者,不能申报新的课题。
申报时,申请人应认真填写《课题申报表》和其他规定材料,由省级社团、理事单位和市社科联签署推荐意见后,向省社科联申报.第八条省社科联课题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
负责人享有规定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章课题评审和管理第九条省社科联学会处在省社科联党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省社科联课题的评审和管理等工作.学会处在对所有申报课题进行资格审查后,由专家组对审查合格的课题进行会议评审,提出拟立项项目,最后经省社科联党组批准后立项。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5.27•【字号】浙财教〔2015〕93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5〕93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主管部门、高校,各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社科联各类课题经费和出版资助资金等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省社会科学事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的通知》(浙政函〔2013〕14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2015年5月27日浙江省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资助对象第三章项目申报与评审第四章项目经费拨付、使用与监督管理第五章责任追究与处罚措施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社科联各类课题经费和出版资助资金等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的通知》(浙政函〔2013〕14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精神,以及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通过项目申报、项目评审、政府采购等竞争性程序资助的、用于支持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活动、著作出版、成果奖励和宣传普及的财政专项资金。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普及和学术智力活动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普及和学术智力活动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12.11•【字号】浙财教〔2014〕199号•【施行日期】2014.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普及和学术智力活动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4〕19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协(宁波不发):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文件精神,为促进我省基层科学普及、学会建设和智力引进等工作,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科学普及和学术智力活动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科学普及和学术智力活动专项扶持资金计分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2014年12月11日浙江省科学普及和学术智力活动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基层科学普及、学会建设和智力引进工作,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管理改革的通知》(浙财预〔2011〕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普及和学术智力活动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和加强我省基层科学普及、学会建设和智力引进工作的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分配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绩效导向、因素分配、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结合全省科学普及、学会建设和智力引进工作,实行滚动预算。
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到期后,对专项进行周期综合评价。
第二章扶持范围和支持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扶持范围为市、县(市、区)科学普及、学会建设活动及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重点支持上述工作任务重、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
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科技经费企业会计核算指导性意见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文件浙科发计〔2009〕159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科技经费企业会计核算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企业:为确保财政科技经费专款专用,提高财政科技经费使用绩效,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浙江省有关科技项目经费管理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财政科技经费企业会计核算的指导性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附件:浙江省财政科技经费企业会计核算的指导性意见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科研项目执行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省有关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规定,提出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指企业科技经费包括:获得的各级财政科技拨款、按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任务书)约定的自筹资金以及通过银行贷款进行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借贷资金。
第三条针对各种计划类别的资金用途特点,按照财政科技经费补助方式,企业获得的省级财政科技拨款主要分为分期补助和事后补助(包括以奖代补)两类。
1.分期补助类是指与省科技厅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约定补助标准和开支范围,拨款后企业有后续相关研发费用发生的经费补助。
主要项目类型包括:重大科技专项和优先主题分期补助项目、一般科研项目、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等。
2.事后补助类包括以下两种类型:企业自筹研发资金先行投入实施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在项目实施完成后,按一定比例一次性拨款的财政补助经费。
主要项目类型有重大科技专项和优先主题的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
根据绩效考评结果给予以奖代补或择优进行补助的财政经费。
主要项目类型有引进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补助、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专利补助等。
3.国家项目配套可比照分期补助类项目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条根据现行企业会计核算管理规范,企业科研项目会计核算一般可分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两种方式。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2.16•【字号】浙政办发〔2014〕148号•【施行日期】2014.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4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16日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机制的科技管理体制,形成统筹协调、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参照《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科技管理和资金配置的统筹协调(一)建立健全统筹协调的科技管理机制。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发挥对全省科技工作的规划引领和统筹协调作用,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科技创新工作基础和产业发展布局,提出引领未来的科技发展规划和优先发展领域,加强全省科技政策、科研项目安排和管理的顶层设计,对科技重大问题、重大事项、重点工作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充分沟通、协商,统筹形成年度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重点工作安排和部门分工建议方案,经省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分工落实、协同推进。
(二)优化整合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需求和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提高财政科技资金绩效等各项要求,科学设置并梳理整合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明确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的功能定位、实现目标和实施期限。
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团管理办法(试 行)
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所属社会科学学术性社团的管理,进一步理顺省社科联与所属各社团的关系,明确职责,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根据省社科联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团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省社科联有关规章和社团章程,努力为繁荣和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服务,为浙江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三条省社科联所属各社会科学学术社团,包括两类,第一类是省社科联业务主管的社团(以下简称“直属社团”);第二类是加入省社科联作为团体会员的社团(以下简称“会员社团”)。
第四条“直属社团”,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省社科联、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有挂靠单位的应接受挂靠单位的行政管理。
“会员社团”接受其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应根据省社科联章程的规定,接受省社科联的指导、协调和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人事管理第五条符合条件的社团应加强党组织建设,社团党组织负责该社团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社团活动的正确政治方向。
“直属社团”的党组织由省社科联党组领导、管理,也可委托社团挂靠单位党组织领导、管理。
“会员社团”的党组织由其业务主管单位领导、管理,其组织机构和人事任免送省社科联备案。
第六条“直属社团”的领导成员包括法定代表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其选举或个别调整须事先报省社科联同意并在征求本人所在单位意见后按社团章程进行,会后7天内将选举或调整结果报省社科联批准,15天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会员社团”的人事变更,在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报省社科联备案。
第七条社团对其下设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派出机构负有领导、管理的责任。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公布日期】2022.11.22•【字号】浙财科教〔2022〕45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2〕45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社科联(宁波不发),省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高水平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强省建设,打造新时代文化高地,根据《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37号)、《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促进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资助标准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2022年11月22日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高水平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强省建设,打造新时代文化高地,根据《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37号)、《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促进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科研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
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科委、省财政厅关于改革科研事业费拨款管理办法报告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科委、省财政厅关于改革科研事业费拨款管理办法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12.06•【字号】浙政[1986]68号•【施行日期】1986.12.0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浙政〔1986〕68号)批转省科委、省财政厅关于改革科研事业费拨款管理办法报告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科委、省财政厅《关于改革科研事业费拨款管理办法的报告》。
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科研事业费划转科委统一归口管理,是我省科技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并积极支持、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科研事业费归口科委统一管理以后,科研机构的隶属关系不变,各主管部门仍应加强对科研机构的领导和管理,促进行业科技事业的发展。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六日关于改革科研事业费拨款管理办法的报告省人民政府:为了推动科研机构的改革,加强科技经费的宏观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技拨款,使科技工作更好地面向经济建设,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12号《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国家科委、财政部(1986)国科发条字0577号《关于做好地方科研事业费划转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改革科研事业费拨款管理办法,提出如下意见:一、省、市(地)、县各级科研事业费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分别由各级科委统一归口管理,并按财政部制定的新的国家预算收支科目执行。
要求在年内完成省、市(地)、县科研事业费的划转工作。
二、科研事业费划转归口科委管理的范围为各级各部门事业费中开支的科学研究费和科学事业费(包括科协的事业费)。
原由财政拨款,不在科学研究费中开支的独立科学研究机构的经费,原则也应划转。
社会科学研究院(所)的事业费暂不划转。
不在科学研究费内开支的企业、高等院校、医院所属研究机构的经费不划转。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浙江省哲学补会科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一、出台的背景近年.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相继.T.台了《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I: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中共浙'}I:省委办公1「浙(I.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H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12()17|21号)等规定为J"进-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哲学f I:会科学U项资金的分配、使丿lj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的支持和促进“fr学社会科学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结合我省实际.2()19年2月省财政厅、省、社科联联介印发了浙7r.省、郴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19|9C)二、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范围、分配方式和资助标准1.专项资金资助的对象:我省各髙等院校、教学科研单位,各级党校、社科院和党政机关研究机构,省级学会、民办*I:科研究机构、f I:科普及基地,各ili、县社科联和全省社会科学「•作«•2.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分配方式和资助标准:支持范国口体内容分配方式资助标准课题研左省'晳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省II.科联研究课题、省社科联科普课题等公开竟争(择优遴选,卜同)■R大课题10-20万元.币点课题5-8)]兀.•般课题1-5〃元科研F台會新型智库(建设期5年)公开竞争和政府购买服务浙江省'新型晅点专业智库毎年so-15())i尤,浙i r.省币M培ft智库每年40-60万元根据小期和期末绩效评仙结果作动态调幣省暂学社会科学-K研究展地(建设期5年)公开竟争\类展地每年50-80J j jl.B类氏地M年30-50丿j元根据中期和期末绩效评估结果作动态调整省重点创新中心(建设期5年)公开竞争每年30)}兀根据中期和期末绩效评fr'i结果作动态応传普•及社科普及活动、社科普及展地建设、科普创新项丨1;优秀成果、优青学於等肚传推介政府购买服务付款金额和方式根据合同约宦学术淸动省级I要学术活动、省'级学会R办f1.科研究机构学术淸动人才培»打学划科学人才和队伍住设、匕存年H科学者彳j-动i1•划中的小细活动和浙江发展研究中心分中心活动公开竟争之江靑年活动小组财政资助额度为心个小组5-1577尤.浙江发展研究中心每个分屮心为20-40万元根据中期和期來绩效泮估结果竹:动态调整省竹学社会科7优秀成果奖励公开竞争奖励额度为•等奖8-10万尤.•辱奖3-5万JC.:.等奖1-3万元省级社会科学学术幷作出版公开竟争m据评审结果.分为全额资助和部分资助全额资助额度以出版合同为准.部分资助额度yj 1.5-3n元浙江文化研究「-程参照《浙江省文化研究「•程(第:期)V项资金管理办法执彳r公开竞争分配方式按照“发布H1报通知一项丨丨川报一申报公示一项口评审一立项公示一发布工项通知“的程序进行;政府购买服务分配方式按照仃关规定执行三、专项资金使用1.课题研究丿I:殳范闌分也接费用和间接费川(I)1*1接费用1*1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屮发牛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设备费、冬傢咨询费、劳务费、印刷出版费等按照I日家规定的丿『支标准和要求.由项11负贵人按照研究项I丨实际悄况等编制使用管理上赋于项f I欣川冲•位使用门主权.除设备费外,其他科口均可据实调剂使用(2)间按费川1'•)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纟11织实施项I丨过程中发±的无法皿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川1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II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冇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及公开竟争研发类项目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实fr总额K制•按不高于项丨丨资助全额的30%核定国家科研项11按国家规定比例执行(下转第154页)钱汝平诸凤娟:新中国七十年与越文化研究学术研讨会综述从考察蔡元培的诗歌创作和诗序诗评入手,讨论了蔡元培的诗学观。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申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申报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浙财教字[2004]2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文化厅
【发布日期】2004.06.04
【实施日期】2004.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文化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申报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浙财教字[2004]26号)
为实现我省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零”的突破,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设立“浙江省申报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专项资金”,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浙江省申报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申报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二00四年六月四日
第一条为实现我省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零”的突破,经报省政府领导同意,设立浙江省申报世界遗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
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字[2002]2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利一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财政部、科技部、总装备部印发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科技部有关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和有关的财务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省则政核拨的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三条省级科技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应用基础研究、高新技术研究、科技攻关、科技产业化以及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等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
第四条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科学评估、公正透明、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财政拨款资助为主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课题)逐步推行课题制管理。
第二章省级科技项目经费支持的方向和重点第六条遵循公共财政支出原则,按照省市县合理分几政事企分开、公共科技的要求,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的支持方向是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前导技术的研究开发,科技基础设施、科技创新体系以及科技条件和环境建设等。
(一)以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导向,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和科技自发展的前瞻性问题而开展的、面向应用的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二)以高新技术领域的创新性研究为重点,以解决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关键技术、共性技术问题为主要目标的重大高新技术研究项目。
(三)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与攻关项目、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项目。
(四)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等全省科技基础设施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以及科技奖励、科技合作、技术市场、专利等科技创新环境与条件建设项目。
(五)重大高新技术应用及产业化项目、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引进高水平大学省级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引进高水平大学省级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8.21•【字号】浙财科教〔2020〕26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引进高水平大学省级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0〕26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各有关高校:为推进我省高等教育跨越式发展,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和高校的积极性,引进国内外高水平大学来浙办学,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高等教育强省战略的意见》,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引进高水平大学省级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2020年8月21日浙江省引进高水平大学省级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高等教育强省战略的意见》精神,加快引进国内外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省财政设立浙江省引进高水平大学省级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
为规范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地方政府、省内高校主动对接国内外高水平大学来浙办学,推进我省高等教育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瞄准目标,提高质量。
引进国内外高水平大学来浙办学,是全面落实高等教育强省战略的重要部署,引进对象应在国际国内有较高影响,有助于优化浙江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布局,助推浙江高校“双一流”建设,为浙江高质量发展提供智力支撑。
(二)明确主体,确保持续。
为实现引进高校与地方政府、省内高校的良性互动,推进合作各方协同发展,合作办学以地方政府及省内高校为主体负责建设,各主体应充分论证合作办学的可行性、必要性,地方政府应确保财力可承受,省内高校应确保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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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明确省级社科
经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进步与经费
【发文字号】浙财教[2016]3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发布日期】2016.05.04
【实施日期】201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明确省级社科经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财教〔2016〕38号)
省级各部门,各高校:
为激活社会科学研究活力,拓展横向课题资源,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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