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行为
对刑法中“危害行为”之理解
对刑法中“危害行为”之理解在刑法中,危害行为是指一种违反法律规定,可能会对社会、他人或自己造成伤害或危害的行为。
不少犯罪行为都属于危害行为的范畴,例如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
危害行为不仅是刑法所关注的焦点,更是人类社会发展中必须重视的问题。
首先,危害行为的本质是违反法律规定。
法律是社会规范的重要来源,它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而危害行为则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和违反,这种行为会严重破坏法律的威信和社会正常秩序,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不安全。
其次,危害行为会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社会是由人组成的,每个人都应该为社会作出自己的贡献,维护社会的安宁和和谐。
而危害行为则会对社会造成不可逆的损害,其严重性不仅仅是单纯的造成物质财富损失,更是造成了人的生命和健康等无法挽回的损失。
因此,对于危害行为必须给予应有的制裁,而不能被容忍和纵容。
第三,危害行为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公共利益。
在现代社会中,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同等重要。
在法律层面,个人的权益受到法律的保障,而公共利益则是法律所关注的范畴之一。
危害行为则是不顾及他人权利的行为,其行为会直接侵害他人的生命和财产等法定权利,同时也会损害公共安全和秩序。
最后,危害行为是违背外在和内在道德规范的行为。
在人类社会中,道德规范的约束是人的自律性重要的体现之一。
而危害行为则是偏离了道德规范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权益和公共秩序,更是与人文社会的基本价值观背道而驰,这种行为必须被制止和惩罚。
综合来说,危害行为是违背法律、破坏社会和侵犯他人权益的不道德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会对社会、他人、自己造成严重的伤害和危害,更是不利于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发展。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危害行为的法律制裁和社会约束,使其受到应有的惩罚和道德谴责,让人类社会更加安全、公正和和谐。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危害行为的本质和特点,我们需要进一步探讨其分类和刑罚的具体例子。
危害行为的分类:1.故意危害行为故意危害行为是指作为犯罪人的故意行为,其目的是对他人、社会或自身造成危害或伤害。
危害行为的分类
危害行为的分类
危害行为是指对他人或自身造成伤害或危害的行为。
根据具体情况和影响程度,危害行为可分为多种类型。
1.身体暴力:指使用肢体、器具等方式对他人造成身体伤害的行为,如殴打、打击、刺伤等。
2.言语暴力:指使用语言、文字等方式对他人造成精神伤害的行为,如辱骂、威胁、诽谤等。
3.性侵行为:指利用性欲望或暴力手段对他人进行侵犯的行为,如强奸、猥亵等。
4.虐待行为:指对弱势人群进行身体或心理上的虐待,如虐待儿童、老人、残疾人等。
5.破坏行为:指对公共或他人财物进行破坏的行为,如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纵火等。
6.侵犯隐私行为:指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如偷拍、窃听等。
7.违法犯罪行为: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如盗窃、抢劫、杀人等。
以上是常见的几种危害行为类型,这些行为不仅对受害者造成伤害,也会破坏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我们应该保持良好的道德和行为习惯,同时也要积极防范和制止危害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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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行为的分类
危害行为的分类
1.危害行为的意义
在我们的生活中,危害行为是指那些对社会和个人有害的行为。
这些行为不仅会对我们的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还会对我们和周围的人
带来伤害。
因此,我们需要了解危害行为的分类,以便更好地预防和
避免这些行为的发生。
2.物质危害行为
物质危害行为是指那些对我们身体健康有危害的行为,如吸烟、
饮酒、滥用药物等。
这些行为不仅会导致各种疾病,如癌症、肝病、
心血管疾病等,还会对我们的家庭、工作和社交生活造成很大的影响。
3.网络危害行为
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危害行为也越来越多。
比如网购诈骗、网
络暴力、色情内容等行为,会对我们的财务和心理健康造成很大的损害。
因此,我们需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轻易相信陌生人和信息。
4.犯罪危害行为
犯罪危害行为是指那些违法行为,如盗窃、诈骗、绑架、抢劫等。
这些行为不仅影响我们的安全,还会导致我们的物质和精神财富遭到
损失。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需要加强警惕,不要给罪犯可乘之机。
5.言语危害行为
言语危害行为包括诽谤、恶意评价、搞内讧等行为。
这些行为会对我们的心理健康和社交形象造成很大的影响。
因此,在我们的交际中,要学会尊重他人,保持谦虚和礼貌。
6.总结
危害行为对我们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威胁,因此我们需要了解各种可能的危害行为,避免被其所伤害。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提高警惕,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们的健康和安全,以及和周围人的和谐相处。
危害行为的名词解释
危害行为的名词解释危害行为是指那些会对人类、动物或环境造成伤害、损失或破坏的行为。
这些行为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意外的。
无论是哪种情况,它们都会对社会和自然界造成负面影响。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几种常见的危害行为,并说明它们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
1. 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它们会对社会和人类造成严重的危害。
犯罪行为包括盗窃、抢劫、杀人、强奸、诈骗、纵火等等。
这些行为不仅会伤害受害者,还会造成社会不稳定和恐慌。
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影响非常负面,必须受到法律的惩罚和制裁。
2. 环境污染环境污染是指人类活动排放的有害物质超过环境自净能力而使环境的质量降低,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生态系统和财产造成不利影响的现象。
环境污染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土壤污染等。
这些污染行为会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长期的危害,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遏制。
3. 违反交通规则违反交通规则是指不遵守交通法规的行为,如酒驾、超速、逆行、闯红灯等。
这些行为不仅会危及自己的生命安全,还会威胁他人和公众的安全。
每年都有大量的交通事故发生,给社会造成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损失。
4. 食物中毒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物中毒会对人类的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甚至可能导致死亡。
食物中毒的原因可能是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污染,也可能是消费者自身食品卫生意识不强等原因所致。
以上就是几种常见的危害行为及其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
危害行为会给人类和自然界带来巨大的伤害和损失,必须采取有效的法律、技术和教育手段加以预防和打击。
危害行为两种基本形式
危害行为两种基本形式
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犯罪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
如下:
一、作为
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
作为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
如果行为人违反刑法禁止性规范,即违反不当为的义务而实施某种行为的,就成为危害行为中的作为。
二、不作为
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且可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当为而不为。
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
特定义务是法律上的义务,而不是普通的道德上的义务,其来源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和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
行为人虽然具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但由于某种客观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
在不作为犯罪中,虽然行为人有时也实施某些积极的动作,但其未履行特定的义务。
以上就是“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全部内容,作为和不作为在我国刑法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大多数犯罪只能由作为方式构成,有些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方式构成,如刑法第261条的遗弃罪,即纯正不作为犯。
另有一些犯罪既可以由作为方式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方式构成,如故意杀人罪,即不纯正不作为犯。
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新闻0801 李锋0812030134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危害行为,是指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客观活动。
危害行为具有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三个特征,同时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刑法理论上,根据不同的标准,将所有的危害行为分为以下几种基本形式:(一)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在我国以行为人是否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为标准,可以将危害行为分为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
实行行为具有形式和实质的规定性,在形式上,是指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种具体构成要件(具体的犯罪类型)的行为;在实质上,是指具有侵害各种具体的构成要件中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现实危险性的行为。
如果行为本身不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即使偶然引起了法益侵害的结果也不是实行行为。
例如,为了杀人而劝被害人去乘飞机,飞机在空中碰到一只大鸟而失事,或者为了杀人而劝被害人在树林中散步,被害人真的被雷电击死等等,就都不属于故意杀人罪中的实行行为,预备行为是指行为人为了实施犯罪实行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为犯罪实行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相比,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轻。
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是相对而言的,在一个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可能是另一犯罪中的预备行为,例如为杀人而盗窃枪支的行为,盗窃枪支仅仅是杀人行为的预备行为,但对于盗窃枪支罪而言又是实行行为。
(二)直接行为与间接行为以行为人是否亲自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为标准,可以将危害行为分为直接行为与间接行为。
直接行为是指行为人亲自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
亲自实施,并非仅仅限于行为人不利用工具而是直接运用自身的身体动静这种物理运动,利用自然力、凶器等物理力或者动物的力量等无人类生命力的力量作为工具而实施的行为,也属于直接行为。
间接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支配他人作为工具或者道具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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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行为标题:危害行为导言: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会遇到各种危害行为,这些行为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对个人、社会或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危害行为的出现往往与个体的价值观、行为习惯、情绪状态等因素有关。
本文将探讨几种常见的危害行为,并分析其可能的危害及应对措施。
一、言行暴力言行暴力是指个体通过言语或行动对他人进行威胁、攻击或伤害的行为。
这种行为表现出来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辱骂、恐吓、打骂、故意伤害等。
言行暴力的危害不仅仅是对个体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伤害,还可能对社会秩序和人际关系产生深远的负面影响。
面对言行暴力,个体应保持冷静,避免过度回应,同时积极采取合适的沟通与解决方式,寻求专业支持与帮助。
二、网络欺凌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欺凌成为了现代社会中的一个新问题。
网络欺凌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对他人进行恶意骚扰、威胁、侮辱或攻击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网络道德,还会对受害者的心理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甚至导致自杀等极端行为的出现。
为了减轻网络欺凌的影响,个体应充分了解网络安全知识,保护个人资料,同时向平台举报并及时报警,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尊严。
三、环境破坏环境破坏是指个体或组织在行动中对自然环境进行破坏的行为。
这种行为包括乱倒垃圾、乱扔废弃物、非法砍伐森林等。
环境破坏不仅破坏了生态平衡,还影响着人们的生活质量和未来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减少环境破坏的发生,每个人都应增强环保意识,勤俭用水、节约能源、垃圾分类等,积极参与到环保实践中。
四、交通违法交通违法是指个体在驾驶交通工具时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包括超速行驶、闯红灯、酒后驾驶等。
交通违法不仅会对个体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还会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问题。
为了降低交通违法的行为,每个人都应遵守交通规则,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同时政府也应加强交通管理和执法力度,提高交通秩序的质量。
结语:危害行为是社会中难以避免的问题,但我们可以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等手段来减少其发生。
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作为不作为”——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投资学1301 李幸果1306100114摘要: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是构成要件的该当性或犯罪客观方面的最核心要素。
而危害行为有多种多样,理论上刑法根据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将其分为两种基本形式:“作为”与“不作为”。
一、作为,是指行为人以身体积极的活动实施违反禁止性刑法规范的危害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是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之一。
刑法中有绝大多数犯罪,都是以“作为”形式实施,而且对于许多犯罪而言,只能以作为形式实施。
作为具有如下特征:(一)表现为积极的身体活动。
这里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含义:1.作为只能表现为身体的积极活动,比如强奸,抢劫,诈骗等这些活动都是积极的,而不可能是身体的消极的静止活动。
但是这不表示积极的身体活动就是作为。
2.作为通常是由人的一系列积极的身体活动组成的,而不是限于个别动作或者活动环节。
如开枪杀人的行为,包括接近被害人、抽出并举起枪支、瞄准目标、扣动扳机等等。
这些行为是一个整体,是不能分解成多个行为的。
因此作为必须是在犯罪意识支配下的一系列有机联系的积极身体活动。
(二)直接违反了禁止性刑法规范,即法律禁止做而去做,只有违反了禁止性刑法规范时才成为作为。
刑法中设立的犯罪构成的内容,多数属于禁止性刑法规范。
(三)作为的实施方式多种多样。
具体有以下五种主要实施方式:1、利用自己的身体直接实施的作为。
这是常见的实施方式,这种作为可以表现为四肢甚至五官的活动。
四肢的行为包括拳打脚踢、绘制淫秽书画,五官的行为则包括发表谈话侮辱诋毁他人等。
2、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指利用水火雷电等自然现象而产生的行为。
例如放火、决水等。
3、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
这种行为方式是作为犯罪最常见的行为方式。
犯罪工具可以多种多样,包括刀枪棍棒,伪造证件等普通物质性工具,以及计算机及其技术、无线电通讯设备等高科技工具。
4、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
这是指人通过对动物直接施加一定的影响而侵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行为。
危害国家的安全的行为例子
危害国家的安全的行为例子
1. 间谍活动:向外国情报机关提供机密信息或情报,危害国家安全。
2. 恐怖主义:进行恐怖袭击、暴力行动,对国家安全造成直接威胁。
3. 窃密:盗取国家重要机密、商业秘密等机密信息,危害国家安全。
4. 分裂国家:进行分裂活动或策划颠覆国家政权的活动,危害国家安全。
5. 违反国际协议:不履行国际协议或违反国际法,危害国家安全。
6. 破坏公共设施:以破坏国家公共设施和公共安全为目的的行为,危害国家安全。
7. 非法枪支和爆炸物品:非法藏有枪支、爆炸物品,危害国家安全。
8. 涉外经济安全:从事涉外经济活动中涉及到间谍活动、贿赂、出口管制等违反法律、损害国家经济利益,危害国家安全。
9. 信息安全:利用网络渠道非法入侵计算机系统、网络终端、客户网络系统,危害国家信息安全。
10. 破坏国家军力:以破坏国家军队为目的的行为,危害国家安全。
危害行为的概念
危害行为属于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
危害行为一般是指由行为人的意志和意识能支配危害社会的身体举止。
和行为一样,危害行为属于表现于外,是会影响客观世界的身体活动。
危害行为的主观内在特征是人的意识和人的意志。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危害行为及表现形式
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
首先,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或者动作,包括积极活动与消极活动。
由于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是客观的、外在的现象,故思想被排除在危害行为之外,随之被排除在犯罪之外。
言论本身不是犯罪行为,但发表言论则是一种身体活动,因而也是行为。
其次,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或者说是意识的外在表现,因此,无意识的举动被排除在危害行为之外。
例如,人在睡梦中或者精神错乱下的举动,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在身体完全受强制下的举动等,就不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
最后,危害行为必须是在客观上侵害或者威胁了社会关系的行为,故正当行为(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被排除在危害行为之外。
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刑法理论将其概括为作为与不作为。
1. 作为的概念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
即“不当为而为之“。
在刑法中大多数犯罪以作为的方式构成,如抢劫罪、诈骗罪、贪污罪、逃脱罪、强奸罪。
作为是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它自然具有危害行为的三个基本特征,此外,还具有以下特殊性:①作为的外在表现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如将一名妇女按倒,强行实施奸淫行为。
②作为通常由人的一系列积极举动组成,而不是仅指个别的动作。
例如扒窃行为,由靠近被害人,将手伸入被害人衣袋或提包,窃取钱物等动作组成。
③作为是违反刑法禁止规范的危害行为。
刑法规范由禁止规范和命令规范组成,作为即违反了刑法的禁止性规范。
2. 作为的实施方式(1)利用行为人自己的身体实施的作为。
这是作为最常见的实施方式。
身体活动既可以是四肢的活动,也可以是五官的活动,还可以是身体和其他部位的动作,例如以拳脚伤人,以口头诽谤、侮辱、诬告他人,以眼神示意教唆他人犯罪,都是以身体实施的行为。
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工商管理学院工商二班高炜珀学号:1106040225危害行为危害行为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也是犯罪构成要件的核心。
在这里,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危害行为与犯罪客观方面的关系,以了解其定义,特征和表现。
一.概念剖析1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力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实用刑法学新词典王凤芝编2003版)犯罪的三个特点是1 社会危害性2 刑事违法性3 应收惩罚性从以上三点看出,犯罪的定义与危害行为有亲密关系,这也是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要件中占核心位置的原因。
2犯罪客观方面: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实用刑法学新词典王凤芝编2003版)犯罪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时间地点方法对象等。
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件,也是犯罪客观方面唯一一个的一个为一切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
3危害行为:在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的动静。
(实用刑法学新词典王凤芝编2003版)要了解危害行为的内涵,就要从主客两个方面来分析:(1)从客观上看,它是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这句话的意思是,单纯的思想活动如果不和人的行为联系起来,就不可能对社会产生影响,也不可能在实质上危害社会。
并且,我国的刑罚不是针对任何性质的,而是针对危害社会的行为。
(2)从主观上看,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的行为。
所谓行为,就是主观见诸于客观的外部动作。
这句话是说,危害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如果不是受人的意识所支配所造成的危害,也不能构成犯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主要包括:睡梦中或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行为。
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所实施的,危害社 会并为刑法所禁止的身体动静。它具有以下特征: (1)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动静(有体性)——外在客观特征 注:危害行为表现为动或静两种形式 问: 发表言论能否成为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 (2)危害行为是表现人的意识和意志的身体动静(有意 性)——内在主观特征 在实践中,常见的无意识或无意志的行为主要有: 人在精神错乱下的举动 人在睡梦状态中的言语举止 身体的条件反射动作 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 人在身体完全受到外力强制下的举动
(二)刑事责任年龄的具体判断 1、周岁的计算规则: 周岁应当以实足年龄为准,按照公历年、月、日计算,自 过生日的第2天起才为已满14周岁或16周岁; 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应当以行为时为基准; 2、解析八种严重的故意犯罪: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包括刑法分则 所规定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的情形; 强奸罪——强奸妇女与奸淫幼女;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 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 应当按照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二)不作为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不去实施自己应当实施并且能 够实施的行为 不作为就是“应为、能为而不为” 本质:违反法律的命令性规范 成立刑法上的不作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必须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前提条 件 注:这里的特定义务——具有法律意义的义务,而不是一般 的道德义务 不作为所要求的义务,主要有下面四种情形: 法律的明文规定 行为人职务上或者业务上的要求 因实施一定的法律行为而产生的义务 因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在自己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举止或活动。
具体包括以下三点:首先,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举止或活动,包括积极活动与消极活动。
这一点是危害行为的客观要素,这样就将单纯的思想排除在危害行为之外。
其次,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这是危害行为的主观要素,这样就排除了无意识的身体举动。
如人在睡梦中或精神错乱中的举动、因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所导致的举动、某些突然受到外界刺激而作出的本能性条件反射动作等。
最后,危害行为必然是危害社会的行为。
危害行为分为两种基本形式:作为与不作为。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
不作为是指负有特定作为义务的行为人能够履行该种义务而不履行义务。
在我国的刑法中,绝大多数犯罪由作为构成的,也有少数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构成,而有些犯罪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
不作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以下客观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下面就具体案例进行分析:2007年5月25日中午,17岁的周某在湖州市南浔区安达码头附近盗窃自行车的时候,被失主颜某等三人抓住,并遭到三人殴打。
周某挣脱后,逃上停靠在码头的大货船。
颜某等三人也跳上船对周某继续围追。
虽然周某游泳技术和体力不行,但眼看无处可逃,就跳入河中,并向河对岸游去。
游出数米后,周某感到力不从心只好往回游,最终因体力不支沉没死亡。
周某在水中划水挣扎的整个过程中,失主颜某等人“袖手旁观”,没有采取抢救措施,直到确认周某沉入河底。
案发后,颜某等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日前,南浔区法院通过开庭审理,认为失主颜某等三人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一审分别判处颜某等三人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三年零三个月和三年缓刑四年。
宣判后,三人没有提出上诉。
这样的判决结果一宣布,在当地立即引发不少争议,有的人认为这体现了对“生命价值”的尊重,有的人认为对失主等人的处罚过重,而不少法学专业人士认为,判决未必完全合乎法理,再一次凸显我国法律对“先行行为”以及由此类责任行为引出的“不作为犯罪”界定上的模糊。
危害行为的构成要件(简述危害行为的类型)
危害行为的构成要件(简述危害行为的类型)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种类构成要件中的危害行为必须是在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
这种危害是一种规范判断,如果虽然对社会有危险,但系社会所允许的行为(例如看,正常的开车行为),就不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属于必备要素法律人对于任何行为都是有价值判断的,所以行为不是一个事实概念,它是一个价值概念我们的行为不是事实上的行为,我们的行为是危害行为所以一种行为是否属于危害行为,关键是要看这种行为是否是一种类型化、侵害法益的行为,或者说要看这种行为是否是社会生活所禁止的,如果是社会生活的一种常态行为,那么它就不应该理解为刑法上的行为。
【e.g.】这里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日常生活所允许的行为,比如说劝张三去滑冰、劝张三坐飞机、劝张三去蹦极,给他买了一百张蹦极票,觉得怎么着有一次会摔死,果然在地99次摔死了,这叫危害行为吗?不叫,不需要讨论因果关系,因为它连行为都算不上,所以它不构成犯罪。
【e.g.】2023年就考查了一个知识点,张三恨前男友,特意送给他一双旱冰鞋,希望他能摔死摔残,果然摔残了,但构成危害行为吗?没有,因为主观上有故意,但客观上没有行为。
但这个地方有个微妙之处,大家看两组对比案件。
【e.g.】我现在感觉马来西亚航空公司的飞机经常出故障,于是我就劝张三坐马航的飞机,我说你也该休息休息了,带上你全家,我给他买的机票,我天天希望这个飞机会掉下来,果然这个飞机掉下来了,但我构成犯罪吗?没有,因为坐飞机的危险是社会生活允许的危险。
【e.g.】我现在已明确的得知这架飞机会被恐怖分子所劫持,但我依然劝说我的仇人去坐这架飞机,果然,他们被劫持了,大家觉得我构不构成犯罪?这不是单纯的劝人坐飞机,这是利用他人的犯罪行为,这个行为是社会生活禁止的,所以当然属于危害行为。
小提醒:对犯罪的利用,属于社会生活所禁止的行为,故系危害行为。
【e.g.】甲与乙有仇,知道乙的仇人丙参加了摔跤比赛,就唆使乙参加摔跤比赛。
论危害行为
论危害行为摘要在刑法中有一句古老的格言:无行为则无犯罪也无刑罚。
它表明了行为对于犯罪成立的决定意义。
马克思曾经说过:“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因为行为就是我为之要求生存的权利,要求现实权利的唯一东西,而且因此我才受到现行法的支配。
”关键词行为作为不作为无行为则无犯罪也无刑罚,行为在现代刑法中居于基础性地位。
在我国刑法中,行为一词具有多种含义,有时就是指犯罪,如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定义中所使用的行为,有时仅指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的身体动静,如刑法第16条规定的意外事件中的行为。
一、危害行为概述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意识和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举止,是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行为是对客观世界产生影响的身体活动,危害行为也是如此。
危害行为的身体活动既包括举动,也包括静止。
人的身体举止不限于四肢的举动,还包括诸如以目示、语言教唆、默示等有意义的动作。
(一)危害行为具有的三个显著特征。
有体性(客观性),是指危害行为的身体活动既包括举动也包括静止,不包括犯意形成和流露。
比如,言论与发表言论,言论属于思想的、观念的范畴,但发表言论则属于行为的范畴。
有意性,是指刑法只调整有意识和有意志支配和控制的行为,而不包括反射动作、睡梦中的举动等等。
有害性,是指刑法只禁止在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社会无害的身体举止不会被规定在刑法中。
其社会危害表现为法益侵犯性,包括对法益的实际侵犯和侵犯危险。
(二)刑法上的行为。
刑法上的行为包括实行行为、预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其中实行行为是刑法的中心概念,因为实行行为是由刑法分则规定的、具有法益侵犯急迫性的行为,是刑法主要禁止的行为。
(1)实行行为的判断标准。
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犯性,是以客观事实作为标准来判断,而非以行为人主观认识的事实为标准进行判断,具体来说,应该以行为时存在的所有客观事实为基础,并对客观事实进行一定程度的抽象,同时站在行为时的立场进行,按照客观的因果法则来进行判断。
危害行为的分类
危害行为的分类
危害行为是指那些会对自身、他人或环境造成损害、伤害的行为。
这些行为往往是不道德、不合法的,会引起社会的谴责和惩罚。
根据危害行为的性质和影响,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类:
1.暴力行为:包括殴打、打斗、刺伤、枪击等行为,这些行为会对他人产生直接的身体伤害。
2.言语攻击:包括诋毁、辱骂、恐吓等言语,这些言语会对他人的心理造成伤害,甚至会导致精神上的问题。
3.违法行为:包括盗窃、抢劫、诈骗、走私等行为,这些行为不仅会对他人的财产造成直接损失,还会破坏社会的公平公正。
4.破坏行为:包括损坏公共设施、砍伐森林、排放有害物质等行为,这些行为会对环境和公共财产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
5.违反道德行为:包括不尊重他人、不诚实、不守承诺等行为,这些行为会破坏人际关系,影响社会风气。
以上是危害行为的一些分类,我们在生活中应遵守法律法规,秉持良好的道德品质,避免危害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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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行为的含义是什么
危害行为的含义是什么危害行为的含义在我国刑法中,行为一词具有多种含义,有时把它作为犯罪的同义语使用,如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犯罪定义中使用的行为;有时把它看作纯粹的身体动静,如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精神病人的行为;有时它仅指在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的身体动静,如刑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意外事件中的行为。
危害行为,即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是指由行为人意识和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举止。
行为是表现于外,对客观世界产生影响的身体活动,危害行为也是如此。
危害行为的身体活动既包括举动,也包括静止。
人的身体举止不限于四肢的举动,还包括诸如以目示、语言教唆、默示等有意义的动作。
坚持危害行为的这一特征,对于防止惩罚思想的错误做法具有重要意义。
人的意识和意志,是危害行为的主观内在特征。
刑法规定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目的在于调整这类行为,避免社会遭受危害。
如果不是由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的身体举止,刑法是不可能起到调整作用的。
因为刑法要最终达到调整目的,只能通过调节行为主体的意识和意志,从而间接影响其实施的身体举止。
所以,缺乏人的意思的身体动静即使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也不属于危害行为。
传统的研究思路对刑法中行为的研究只着眼于作为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要素的危害行为,认为危害行为自然是刑法中行为最重要的部分。
通说认为“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是指由行为人的心理活动所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的核心。
任何犯罪都表现为客观上的危害行为。
犯罪构成四个方面中其他构成要件,都是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严重程度的事实特征,它们都以危害行为作为基本依托,并且围绕着危害行为而连结成为一个整体。
没有危害行为,其他构成要件也就失去了表明的对象。
以上通说观点主要存在两处矛盾:其一,既然危害行为是”身体动静“,就应该是存在现实生活中的事实性行为,怎么会是作为规范形式存在的”一切犯罪构成的核心“呢?危害行为如果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一个要素,在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中,它应该是与客体、主体、主观要件中要素居于同一序列的位置,并且在功能上是相互排斥的关系,各自从不同的方面说明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这样危害行为中就不能包含意识要素,因为这会与犯罪主观要素重合。
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那些可能对国家政权、主权、领土完整、国防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行为。
这些行为可能来自国内,也可能来自国外,它们对国家安全构成着直接或潜在的威胁。
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严重违反法律的,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处。
首先,泄露国家机密是一种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国家机密是国家的核心利益所在,包括国家的重要军事、政治、经济、科技等领域的机密信息。
泄露国家机密可能导致国家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甚至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因此,泄露国家机密的行为是不可容忍的,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其次,从事间谍活动也是一种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间谍活动是指为外国情报机构提供国家机密、军事情报、政治情报等信息的行为。
这些信息可能被用于破坏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经济等目的。
因此,从事间谍活动的行为是对国家的严重威胁,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此外,参与恐怖活动也是一种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恐怖活动是指以暴力、恐吓等手段,对国家、社会、公民实施的严重破坏行为。
恐怖活动可能导致大量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影响国家的社会稳定和安全。
因此,参与恐怖活动的行为是对国家安全的严重威胁,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最后,参与分裂国家活动也是一种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分裂国家活动是指以分裂国家领土、破坏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为目的的行为。
这些行为可能导致国家领土的分裂、国家政权的不稳定,严重影响国家的安全和发展。
因此,参与分裂国家活动的行为是对国家安全的严重威胁,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总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对国家和人民的严重威胁,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处。
我们每个公民都应该自觉遵守国家法律,不参与任何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共同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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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福祥目睹其妻李霞寻找工具准备自缢, 应当预见李霞会发生自缢的后果而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在家中只有夫妻二人这样 的特定环境中,被告人宋福祥负有特定义务,其放任李霞自缢身亡的行为,已构成 故意杀人罪不作为,但情节较轻。据此,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法院以1994南刑初 字第264号《刑事判决书》,根据1979年《刑法》第132条判决宋福祥犯 故意杀人罪,处有期徒刑四年。 一审判决后,宋福祥不服,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没有放任李 霞的死亡,根本想不到她这次真的会自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处理不当,要 求依法改判无罪。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之认定相同, 并认为,被告人宋福祥与其妻李霞关系不和,在争吵厮打中用语言刺激李霞,致使 其产生自缢轻生的决心。被告人宋福祥是负有特定义务之人,对李霞自缢采取放任 态度,致使李在家中这种特定环境下自缢身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系不作 为。原审判决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宋福祥的上诉理由不 能成立,不予采纳。故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5南刑终字第002号 《刑事裁定书》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李家波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 你是否赞同裁定书的认定?
3、不作为犯的罪名认定
1、不作为犯的分类
(1)纯正的不作为(指罪名)
遗弃罪,丢失枪支不报罪,不报安全事故罪,拒不执行判决、裁 定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 证据罪,拒传军令罪,遗弃伤员罪,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2)不纯正不作为(指行为形式) 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不作为与作为具有相当性(等价性,等值性) 不作为的非法拘禁、脱逃、医疗行为、放火、非法侵入住宅
(二)实质义务根据说的判断标准:什么情况下有作为义务
1、先行行为是否创设、提高了这种危险? 2、与被害者之间存在特殊关系而被社会期待履行保护义务? 3、不作为对结果的发生具有绝对的支配作用?
(三)案例分析
案例一:追逐导致重伤而不救助案 案例二:王某不劝助醉酒同事案 案例三:张某救人未救到底案
(1)形式上是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着手 (2)实质上是直接造成法益侵害的行为 (3)直接正犯行为、间接正犯行为(支配他人) (4)特殊情况下刑法分则会将某些非实行行为规定为实行
二、实行行为的形式
(一)作为:“不当为而为之” (违反禁止性规 范) 利用自身身体动作实施的作为 利用工具实施的作为 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关联:对动物侵害防 卫是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险) 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关联:因果关系的 判断) 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间接正犯)
(三)持有:事实状态
1、定义 2、我国刑法规定的范例
(1)违禁物:枪支弹药、假币、毒品、毒品原植物幼 苗、(携带)管制刀具 (2)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 (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窝藏毒赃罪?)
3、是作为还是不作为?
持有行为一般不能认定为不作为。
案例一:追逐导致重伤而不救助案 技术监督部门执法人员A发现B在山区公路上骑摩托车运输假烟,就开 车追赶,并命令B停下接受检查。B见此将摩托车猛然加速,但慌乱中 撞向路边大树,造成重伤。A追上后发现B流血不止,就没有理会,开 车离去。3小时后,B死亡。A是否因其不救助行为构成犯罪? 案例二:王某不劝助醉酒同事案 在某局工作的被告人王某陪副局长谢某一起到下属某县检查工作。当 晚22时许,谢某醉酒后乘坐王某驾驶的车辆离开某县欲返回市区,当 行至某高速公路甲路段时,谢某因故下车,王某随后跟着下车。由于 想尽一切办法劝谢某上车未果,王某就独自驾车返回市区。次日8时许, 谢某被发现死于高速公路甲路段的右行车道上,经查其系被过往车辆 轧死。王某是否可以成立不作为犯罪?
案例三:张某救人没救到底案 与交通肇事行为无关的张某,发现被害人李某因无法查明的第三人所 制造的交通事故身受重伤,躺在血泊中,即将李某抱上自己的汽车, 准备送到医院。但是,途中发现被害人李某实在伤得太重,害怕自己 做好事反被冤枉为肇事者,又临时改变主意,将被害人李某抛弃,致 其得不到他人救助而死亡。张某是否成立不作为犯罪?
第八章第一节
危害行为
行为-危害行为-实行行为 不作为
一、行为概述
1、行为的基础作用:无行为即无犯罪 2、行为的不同含义和地位
(1)自然行为:有体性 (2)有意行为:有意性 (3)危害行为:有害性 (4)实行行为:实行性 构成要件行为
3、行为理论(作为犯罪论体系基础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特
征)
因果行为论、社会行为论、目的行为论、人格行为论
*(二)不作为:“当为而不为” (违反命令性规范)
宋福祥故意杀人案 1994年6月30日晚,被告人宋福祥酒后回到家中,因琐事与其妻李 霞发生争吵撕打。李霞说:“三天两头吵,活着还不如死了。”被告人宋 福祥说:“那你就去死。”后李霞在寻找准备自缢的凳子时,宋喊来邻居 叶宛生对李霞进行规劝。叶走后,二人又发生吵骂撕打。李霞又寻找自缢 用的绳子,宋福祥意识到李要自杀,但却无动于衷。直到听到李垫脚用的 凳子响声后,宋才起身过去,但其仍未采取有效措施或呼叫近邻,而是离 开现场到一里以外的父母家中去告诉自己父母,待其家人赶到时,李霞已 无法抢救而死亡。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公安分局刑事技术鉴定:李霞系机 械性窒息死亡自缢。
(2)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3)不履行,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后果
之二、主观条件:故意或过失
2、实质义务根据说
(一)实质说对义务的分类
1、对特定法益的保护义务 基于自然联系所产生的作为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 基于密切的共同体关系所产生的作为义务:登山队员之间 自愿承担行为:捡拾弃婴者 2、危险源监督义务 消除先前危险的义务 自己特定领域内的保证人义务 对受其监督之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2010/2/52.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在车间工作时,不小心使一根铁钻刺入乙的心脏,甲 没有立即将乙送往医院而是逃往外地。医院证明,即使将 乙送往医院,乙也不可能得到救治。甲不送乙就医的行为 构成不作为犯罪 B.甲盗伐树木时砸中他人,明知不立即救治将致人死亡, 仍有意不救。甲不救助伤者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C.甲带邻居小孩出门,小孩失足跌入粪塘,甲嫌脏不愿施 救,就大声呼救,待乙闻声赶来救出小孩时,小孩死亡。 甲不及时救助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D.甲乱扔烟头导致所看仓库起火,能够扑救而不救,迅速 逃离现场,导致火势蔓延财产损失巨大。甲不扑救的行为 构成不作为犯罪
讨论:李家波不作为故意杀人案
1999年3月份,被告人李家波与同在浦江县五环运动衫厂做工的女青年 项兰临相恋后致其怀孕。同年6月,被告人李家波向项提出分手并要其 去流产,项不同意并几次欲跳楼自杀。 同年9月5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李家波回到寝室见项兰临在其房内, 后两人发生争打,项兰临拎一矿泉水瓶(内装敌敌畏农药)到走廊上,李 家波曾听到项将“矿泉水”瓶扔到水池上的声音,后项回到房内背靠沙 发坐在地上,歪着头定定地注视着墙,嘴角有唾沫样的东西。此时,李 家波见同厂女工赵慧娟上楼即把门掩上。随后,李家波又关上房门到二 楼车间,回来后见项兰临仍原样坐着,李家波感到不对,即打电话叫来 楼明辉,楼到后两人先到加油站加油。期间,李家波将项可能吃过什么 东西,嘴角有唾沫的事后诉楼明辉,两人回到李的寝室因打不开门后从 气窗看见项仍原样坐着,鼻子流着鼻涕一样的东西。嗣后,李家波与楼 明辉遂到大许后谢村找朋友并讲了项的情况,两人回厂得知项兰临已被 送往医院抢救。当晚9时许,项兰临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浦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项兰临系服毒药死亡。经金华市公安局刑事 技术处鉴定,毒物系敌敌畏。经浙江省公安厅法医学物证检验,项兰临 腹中胎儿的父亲系李家波。浦江县五环运动衫厂支付了项兰临的抢救费 2000元
1、成立不作为犯的一般条件
之一、客观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义务(形式四分说)
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义务
法律义务而非道义义务:经过刑法确认的义务 特定的义务而非抽象的义务
②职务、业务行为所产生的义务 ③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自招义务
合同:保姆案
④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先前行为可否是犯罪行为、正当行为? 不作为行为可否独立成罪?先后行为的关系 履行能力 义务冲突 因果关系;对结果具有决定性、支配性
4、“犯罪行为”(危害行为)的特征和要素
(1)举止性(体素) (2)有意性(心素)
不具主观意愿的行为:反射动作、机械动作、本能动作 具有主观意愿的行为:自动化动作、冲动行为、精神胁迫行为 (胁从犯)、忘却行为(忘却犯)、原因上的自由行为 (3)危害性:客观上侵害法益或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
5、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预备、教唆、帮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