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9]12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的填报
《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是企业年度申报表中较为复杂的一张报表,对年度申报表中相关数字间以及表与表之间的关系和表内关系,许多财税人员都莫衷一是。
本文结合案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介绍《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的填报方法。
境外所得税抵免方式(一) 境外所得税的直接抵免企业直接来源于境外的所得采用直接抵免方式。
企业直接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来源于设立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的所得;一类是在境外未设立分支机构,但有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
对于总分机构的境外收益,分机构不具有分配利润职能,境外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所得,不属于投资收益,而属于经济收益,作为营业利润,应当计入所属年度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直接抵免。
(二) 境外所得税的间接抵免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抵免限额内抵免。
需要说明的是,境外所得税间接抵免的前提条件是居民企业对境外的被投资企业有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否则不能抵免。
“控制”关系的财税差异“控制”关系的财税差异主要源于控制范围和控制算法的不同。
(一)控制的范围不同税法上说的“控制关系”是指,各层企业直接持股、间接持股以及为计算居民企业间接持股总和比例的每一个单一持股,均应达到20%的持股比例。
会计上,在财务报告领域使用的“控制”一词,主要是指统驭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从中获益。
企业通过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50%以上的表决权,一般达到了控制的范围,但是,判断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形成控制时,不仅仅是根据50%这个量化指标,关键是综合考虑被投资单位的股权结构、董事会构成、日常经营管理特点等情况,从实质上分析和判断“控制关系”。
财税[2009]125号文件示意
A公司 公司 境内 境外 B公司 公司 20% C公司 公司 20% D公司 公司 100% E公司 公司 境外第四层,不 可以抵免 100% 境外第一层,可 以抵免 境外第二层,可 以抵免 境外第三层,不 可以抵免,因A 公司直接和间接 持股低于20%
A公司 公司 境内 境外 B公司 公司 80% 20% C公司 公司 20% D公司 公司 100% E公司 公司 境外第二层,可 以抵免 境外第一层,可 以抵免 100% 境外第一层,可 公司 境内 境外 B公司 公司 100% C公司 公司 100% D公司 公司 境外第三层,可 以抵免 100% 境外第一层,可 以抵免 境外第二层,可 以抵免
A公司 公司 境内 境外 B公司 公司 100% C公司 公司 100% D公司 公司 100% E公司 公司 境外第四层,不 可以抵免 境外第三层,可 以抵免 100% 境外第一层,可 以抵免 境外第二层,可 以抵免
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1.有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2.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相关政策依据: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2.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3.《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四条: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将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一)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二)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三)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请按确定键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工作的通知文号:税总函[2015]327号状态:有效发文日期:2015-06-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提高信息申报质量,现就有关填报口径及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在《公告》实施前,企业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 的规定填报有关对外投资信息,且未发生变化的,在《公告》实施后可不再重复报送。
弥补亏损税务风险
弥补亏损税务风险(一)弥补亏损相关规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就形成了企业当期税收口径上的亏损。
在以后的规定年限内,如果企业当年的纳税调整后所得大于零,可以扣除所得减免后的金额首先弥补这部分亏损,其剩余部分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1.一般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2.延长亏损结转年限的规定。
(1)《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通知》第一条所称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3)《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如何计算(老会计人的经验)
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如何计算(老会计人的经验)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可以依法抵免。
抵免有几个关键点需要注意,即境外税收抵免分国不分项计算、间接税收抵免规定和新申报表填报等。
分国不分项如何计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明确,境外所得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抵免限额按照分国(地区)不分项原则计算。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例如,某企业2014年境内实现所得800万元,另从甲国应取得经营收入300万元,实际取得资金240万元,缴纳所得税60万元;从乙国取得税后股息、红利所得140万元,该国所得税税率为30%。
那么,甲国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800+(240+60)]×25%×(240+60)÷[(800+(240+60)]=75(万元),甲国境外所得实际缴纳所得税60万元,小于抵免限额75万元,实际应抵免所得税60万元;乙国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800+140÷(1-30%)]×25%×140÷(1-30%)÷[800+140÷(1-30%)]=50(万元),乙国境外所得实际缴纳所得税=140÷(1-30%)×30%=60(万元),大于抵免限额50万元,实际应抵免所得税50万元,未抵免的10万元税款可在以后5个年度内继续抵补。
间接抵免如何计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或间接(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演变解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演变解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有关我国居民企业(以下简称居民企业)取得境外所得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具体细化。
《通知》明确了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所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以下简称境外税款)进行税收抵免的有关问题,同时引入了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负担的境外税款适用的间接抵免方式,体现了与国际惯例的接轨。
本文将在介绍国际税收抵免相关概念和原理的基础上,分析《通知》关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的主要规定,以期为实际征管操作提供参考。
一、税收管辖权与消除国际间重复征税的主要方法
就企业所得税而言,税收抵免的全称为外国税收抵免(Foreign Tax Credit)。
要从根本上把握这一概念,就必须先从税收管辖权谈起。
所谓税收管辖权,实质上是指主权国家所拥有的征税权,是主权国家的管辖权在税收领域的具体体现。
国际税收中有两种最基本的税收管辖权,即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也称之为地域管辖权)。
在具体的国际税收关系中,更多的是采用双重管辖权,就是一国同时运用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对本国居民运用居民管辖权,对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征税,对本国非居民(外国居民)则行使来源地管辖权,仅对其来源于该国境内的所得征税。
在国际税收的实践中,税收管辖权的选择不仅关系到一国的税收收入,而且关系到一国的主权。
各国在不违背国际法的前提下,都尽量选择对本国有利的税收管辖权,以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国的税收权。
间接抵免法案例
间接税收抵免案例一.基本原理和计算步骤中国一家跨国公司A,在乙国设B公司,为子公司。
B在丙国设C公司,为B公司的子公司;A公司和B公司各拥有下一附属公司50%的股权,其余50%为所在国股东拥有;2012年度A、B、C公司国内税前所得分别为1000万元、600万元和400万元;中国、乙国、丙国公司所得税税率分别为25%、24%和20%,三家公司当年税后利润一半用于分派股利。
乙国、丙国对本国居民纳税人支付给母公司股利征收10%的预提税。
试计算A、B、C公司各自应纳税额及外国税收抵免额?中国A公司-----乙国B公司(50%)----丙国C公司(50%)一、分析境外公司控股层级及比例是否符合现行税收抵免政策文件规定:本案例中,A公司拥有B公司50%股权,B公司拥有C公司50%股权,采用“乘法”计算,即A公司拥有C公司25%股权(50% x 50%),超过20%,控股层级2级,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二、计算步骤(一)C公司应纳税情况:1.C公司在丙国应纳税额=400×20%=80(万元);2.C公司的税后利润=400-80=320(万元);3.C公司税后利润对其股东B公司的分配额=320×50%×50%=80(万元);4.C公司当年所纳税款当中属于由B公司间接负担的数额=(80+0)×80÷320=20(万元);(二)B公司纳税情况:5.B公司在乙国的应纳税所得总额=600+80÷(1-20%)=700(万元),即B公司在乙国取得境内所得600万元,境外所得100万元;6.B公司应纳所得税总额=700×24%=168(万元);7.B公司抵免限额=168×100÷700=24(万元);8.B公司就获得的股利80万元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所得税额=80×10%+20=28(万元);9.比较第7步和第8步金额大小确定可抵免金额=24(万元);10.B公司实际应缴纳的所得税额=168-24=144(万元);11.B公司就利润及投资收益缴纳的所得税额=144+8=152(万元);12.B公司税后利润额=600+80-152=528(万元);13.B公司税后利润分配额=528×50%×50%=132(万元);14.B公司所纳税款当中属于由A公司负担的数额=(152+20)×132÷528=43(万元);(三)A公司15.A公司的应纳税所得总额=1000+132÷(1-24%)=1173.68(万元),即境内所得1000万元,境外所得173.68万元;16.A公司应纳所得税总额=1173.68×25%=293.42(万元);17.A公司抵免限额=境内外293.42×173.68÷1173.68=43.42(万元);18.A公司就获得的股利132万元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所得税额=132×10%+43=56.2(万元);19.比较第17步和第18步金额大小确定可抵免金额=43.42(万元);20.A公司实际应缴纳的所得税额=293.42-43.42=250(万元)。
[VIP专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int level(BinTreeNodlesevt}r*Beutsl,icnBt(rtrTuiontrcaoTetgtert,_eyapNnpetg)oy;oeN_pddinoeeodtd;fde*esreafc*ttrphsB*au{l)ti;cilrn/duh/tT;ciB/lr/tdo1eiTt;u1ea//NcnrNgoto_loiu(fdn(dtnbe*oetpivdlt{(roe(e}TbidpEititrcfrl(ero!-pbmu>tintrTvritgaey-l(>hlpbulteeie,rtrf=xdt)e,=apr{xkextta,)rt;ru{;k,kr)sd+n;tra+;u1t;ac}0txyBpieTNxv},ooidi{ndet&m*lkac)hi}nil(de)}l;s/e/ js+tr}+uj;cBf+BtoB.+Bid.r.L(;+adikTe+taanN=;t[agojB]e[tdkh=l.se+L+eA1e*+]nr.i;dfc=g(d.-[d;{aiB]1a/it;f/a.;t(dkaA[}ia[]>.kBtdB<}=a];aii.T[BLjt+;aNke.+d[Loni;-]aed-g>t)netahg,B[jt*]+h.)wBd+]{avhi;T=otilareiAedi[n(Be.i{dtm;.<Laive=etAoarngi.0[dLgie],e;jt2Ch=n(o{Sg-0ut9q1h,n/kAL])/t)/iL/[;2s1/e1AtA…aABBmf"…,.S(h+Bq"mniLT6m+irsnet8]e&mhBTen),amidn+dtn&a2Ot*acx(7o10u)n+t)0x{11*ixf=0( nT+o1)d*{ex2i_1f c(+(o!uT2/xn/-*10>tx+l2+cxh=1il;+dnx)o&2/d/h&e=tt_(pn!c:To0o//-duw>1enrw*_c2t/wchx-oi0.1ldu;xon)/)1c*t;cinx6o42.1ucleonfmtt+d/+5ap;t-a5//r7iLg9Cihs4ot8lNuet5nmof9ttdreLp4iegme.=h*ap3tMfAmBol(a[aTrTlit]ex(-;(><i2)nAlccetl[ha0i]}ise=l=ds1,0}A…Tc;[yoine2pu<-nT6ein=-yH>12tp)(]Te;v;enn[Co1-A-ti1o3m1d[u]nA)pHin-[/;in(tv-kL21]ene;]1reyais=A+)nef=[+(t-nm(k1Ta])eAT-p){y>nyA;r-p%c2eh…1iAld3e[2,1]3c,2e1oi20Vn0(u3e=bt×n4i{)n3t1a5)B0);,5b20A}{7,B(2ce[2a150,(l0)ds0cn(a20e,a)]×ie[13j1)1cnr2,a17Af2e0A4,i58g2jtB]b1u(B03}(a5r4,21[En)]06a1B;=07A51([}{0]b937S<A/3)56/HaL([06C0c,sT1b3)]uo[A.>81A0c5u,493]cBn<B0.]=taC5H[L8(0,A1De(4g]k/,Aa5>2EBef0,[)Fy,<]*4C[G)G]b[=2B1,,DHk)g+[]e>,I1AEJy,/[<(,81%C1c]-[8,a5bD1)]C>3C]B,D1<[D1]2Bd62,GFc3E>=411A,V5<//1I51EdH475,Gf1231>01+0*J5,91<420G4+0e*30G241,7W1d+*787>13P031,4*9<1L74=41f=0+,515a24953>**/546,17<5+15=0g37413,2*0c5572>/4+517,5<6451*g524,0d+3>956,*5<0315f9+2,3e5W12>14P,12*<3L157g+=56,52f13053>105*693}64*1,{73+80217+9596510*77046873+1*71249264+*9503182+79012*176208590=*2092+8123169831731237*793}W2+531P352L5*0313173+s3T3125158*,21T2052=5,2…915W063…303P5,LTS Tini k1i(2i={a1b,2c,d…e…fg}S0)1,1k10in1i011k11k10n+1kk1Pn21>r+0ikm…00…11+1k0s1=0n11+n21K…ru…snkas1l ns,s=nk,nk a11a121a02K1)aru2s2kaa=2l203*:9(a1i+03/1jA2-03aB(3a131+Aa12=3B+42[…0+]3A…+a3aij1+n3inn149-+iH10-41au+jnfi84+fnm4+16a5B8n+58F1544):52=5706305306.986,2T76:0150,D811:00148110683171,F10ST6:06D413S024H515,1H12:007412101402H*1291u60+22f{f7m4*63a2+n58307*71836+21102*72306+722774*0674128+493}*()4+86*312=513219 5:13/5671(130+7822+6261+p03a1+341352+401143,41)p0=83,21a.8425,913,,p66331:121,0A1a24B13G,,CP4pJ9AD3KG21EHD12AFDaJ3GBH,EPaDHKBApGIBM3J2HEKIF1AJMCKCAEFCMFIIM
间接抵免多层持股条件的判定
间接抵免多层持股条件的判定间接抵免的适用范围有“持股条件”的限定,即各层企业直接持股、间接持股以及为计算居民企业间接持股总和比例的每一个单一持股,均应达到20%的持股比例。
居民企业应依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的由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并以“三层外国企业”为限:第一层: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第二层:单一第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第三层:单一第二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规定的境外企业超过三层,将不符合间接抵免的层次要求,不允许抵免。
但特殊行业和特殊类型的企业会通过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得到特殊批准,将其可境外抵扣子公司的范围扩大到三层之外。
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规定,“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项目投资、工程技术服务和工程建设的油(气)资源开采活动取得股息所得,在按规定计算该石油企业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由该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持股方式确定的五层外国企业”。
【案例1】如果中国A企业直接持有B国B企业股权20%,直接持有C国C企业股权16%,B国B 企业直接持有C国C企业股权20%。
那么在判定符合间接抵免持股条件时:(1)B国B企业符合:中国A企业直接持有B国B企业股权20%。
普华永道:中企境外所得税抵免新规
与原税法中境外所得税抵免的简单规定比较起来,两税合并后的新税法及“财税[2009]125号文”,在立法的详细程度、可操作性、税负的设置以及税制与国际接轨等方面都有了长足进步。
但中国的境外所得税抵免制度发展的终极方向,仍值得我们再次思索。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迅猛发展,如何发展和实现的国际化,已成为对中国企业家越来越重要的战略课题。
而中国企业的国际化拓展离不开国内法律法规的规范与支持。
在两税合一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分别在其第三章“应纳税额”部分,以专门条款确立了对中国企业境外所得计征及抵免的框架,特别包括分国不分项、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原则等等在内的境外所得税抵免制度。
为了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境外所得税抵免制度,尽量消除对中国企业境外所得的重复征税,便于中国企业执行新税法的规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税务总局”)在2009年12月25日共同发布了《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即财税[2009]125号文,以下简称“通知”)。
我们以该“通知”为基础并结合新税法的相关规定,介绍中国企业境外所得税抵免制度的基本原则、最新发展,以及我们对这些发展的观察和评论。
政策背景及主要内容新税法只是以简短的章节列出了对企业境外所得征税和抵免境外所得税的原则,但没有对这些原则作进一步解释和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正因为如此,从2008年至今我们一直未见有中国企业和地方税务机关落实执行这些原则,而多是沿用旧税制下的税务处理。
据我们了解,其实从新税法颁布之日起,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一直都在积极研究、制订境外所得税抵免的具体规定,只是这个课题牵涉的技术和法规问题太多,需要更深入研究和慎重处理。
概括起来,我们认为“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几项重点内容。
对新税法有关规定的重申:重申新税法对境外所得税抵免制度的适用范围、所得来源地的确定、境外应纳税所得的计算、境外亏损不得抵减境内盈利、“分国不分项”原则,以及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等方面的规定。
中国企业“中外中”股权架构下面临所得税重复征税问题的分析
中国企业“中外中”股权架构下面临所得税重复征税问题的分析郑伟中建丝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摘要:在“一带一路”倡议下,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积极主动“走出去”,融入世界经济大发展。
为助力“走出去”企业投资运营,税务总局、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先后出台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及措施,解决了企业多个税务问题,但部分企业在跨境利润分配过程中仍然面临所得税重复征税问题。
应进一步研究协调相关税收规定和政策,为企业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关键词:重复征税;企业所得税;驻港企业近年来,中国企业“走出去”进入了快速增长阶段,处于政策、融资、风险防控等方面考虑,搭建形成“境内控股公司——境外子企业——境内子企业”(即“中外中”股权架构),特别是集团总部在香港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驻港国企)普遍存在此类股权架构,有利于更便捷地打开国际市场、寻到海外资本市场合作、提升全球知名度,这也导致企业在跨境利润分配过程中面临所得税重复征税问题。
一、现行法律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境内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抵免限额内进行抵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1】明确,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允许企业在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20%的外国企业,可从最低一层外国企业起逐层计算属于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进行税收抵免,最多可穿透至持股的第五层外国企业,但各层仅限外国企业,因“中外中”架构企业的第三层是内地企业,不满足税收抵免条件,不能享受所得税抵免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项, 切实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
四 、 通 知仅 适 用 于 2 0 本 0 9年 度 企 业 所 得税 汇 算 清 缴 。
设 备 投 资 额应 为增 值 税 专 用发 票 上 注 明 的 价 税 合 计 金额 。企
国家 税务总局 关 于 2 0 0 9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申报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O O年 5月 2 国 税 函 [ 0 0 2 9号 ) 2l 8日 2 1]4
新 企 业 所得 税 法 实 施 以来 , 各项 配 套 政策 陆 续 明 确 , 效 有 保 证 了 企 业正 确 及 时 申 报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和 汇算 清 缴 工 作 的 顺 利 开 展 。 目前 仍 有个 别 企 业 所 得税 政 策 没 有 明确 , 成一 但 造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 按 照 《 政 部 、 家税 务 总 局 关 于执 行 环 在 财 国
境 保护 专用 设 备 企 业 所 得税 优 惠 目录 、节 能节 水专 用设 备 企
业 所得 税 优 惠 目 录 和 安 全生 产 专 用 设 备 企 业所 得税 优 惠 目录
纳 税人 按规 定 预 缴 土地 增 值 税 后 ,清 算 补 缴 的 土地 增 值 税 , 主 管 税 务机 关 规 定 的 期 限 内补 缴 的 , 加 收 滞纳 金 。 在 不
所得 税 汇 缴 工作 , 照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其 按 中 及 实施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 及其 实 施 细 则 《
和 和 《 家税 务 总 局 关于 印发 < 业 所 得 税 汇算 清缴 管 理 办 国 企 法> 通知》 国税发 [0 9 7 的 ( 2 O ] 9号 ) 《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做 和 国
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2019-08-17摘要:新税法中对企业境外所得征税和抵免境外所得税的原则只是以简短的章节列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作为新税法的⼀项重要配套政策,对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
本⽂通过梳理财税[2009]125号⽂件的主要内容,提出实际操作的⽅法及注意问题,旨在帮助纳税⼈准确理解和执⾏税收政策,降低纳税风险。
关键词:所得税税收抵免操作⽅法⼀、税收政策涉及的内容概述《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以下简称125号⽂件)的出台是对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相关条款的细化规定。
总的来看,既维护了国家利益,⼜兼顾了企业的利益,对于纳税⼈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作具有较强的实际指导意义。
概括起来,125号⽂件共有以下⼏项重点内容:(⼀)对新税法有关规定的重申125号⽂件中重申了新税法对境外所得税抵免制度的适⽤范围、所得来源地的确定、境外应纳税所得的计算、境外亏损不得抵减境内盈利、“分国不分项”原则,以及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等⽅⾯的规定。
(⼆)详细规定各种境外所得的确认1.对居民企业通过不具有独⽴纳税地位的境外分⽀机构取得的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得,和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特许权使⽤费和转让财产等收⼊,应当在扣除符合新税法规定的各项合理⽀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中国企业所得税。
2.从新税法的⾓度来看,不具有独⽴纳税地位的境外分⽀机构被视同为居民企业的延伸,所以⽆论它是否将其境外所得分配或汇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均须确认这部分境外所得。
此外125号⽂件还对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特许权使⽤费和转让财产等收⼊分门别类的规定了确认收⼊的⽇期。
3.对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的确认应当遵循“分国不分项”原则。
两层间接抵免举例
两层间接抵免举例中国居民企业A拥有设立在甲国的B企业60%的有表决权的股份,B同时拥有在乙国设立的C企业70%的有表决权股份,2008年A企业本部取得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收到B企业分回股息90万元,A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B企业本部实现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收到C企业分回的股息85万元,适用20%的比例税率,预提所得税率为10%。
C企业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适用30%的比例税率,预提所得税率为15%。
假定B企业亦适用限额间接抵免的方式处理境外所得,B和C企业均按适用税率在当地已经实际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且A企业当年也无减免税和投资抵免,则A企业2008年在中国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十二、企业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企业所得税减免、抵免优惠税额-境外所得税抵免额。
一计算B企业应在甲国应纳税额1 从C企业实际分回净股息:85万元毛股息为85÷(1-15%)=100万元2 从C企业分回预提所得税为85÷(1-15%)×15%=15万元3 从C企业分回利润B企业应承担的税款42.86万元依据及来源。
本层企业(C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B企业)负担的税额42.86=(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500×30%=150+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0)×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85+15=100)÷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500×(1-30%)=350。
法规依据:《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五、居民企业在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进行税收抵免时,其计算公式如下: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财税[2009]125号 2009-12-25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一季度政策解读辅导——鼓励外商投资及企业‘走出去’税收抵免新规要点归集<邓昌平>“分国不分项”与“不分国不分项”政策解析<华政税务>存货作为职工福利如何确认及预付卡费用取得发票能否税前扣除等6个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解答(北京国税)<北京国家税务局>财税[2017]8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3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财税[2017]8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事项取消后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自2015年10月10日起,企业境外所得符合本法规第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简易办法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期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备案资料的具体内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30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中“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取得境外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抵免境外已纳或负担所得税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统称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应在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的,适用本通知。
二、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协定以及本通知的规定,准确计算下列当期与抵免境外所得税有关的项目后,确定当期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一)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称境内应纳税所得额)和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称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二)分国(地区)别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三)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
企业不能准确计算上述项目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在相应国家(地区)缴纳的税收均不得在该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免。
三、企业应就其按照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确定的中国境外所得(境外税前所得),按以下规定计算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一)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各项收入、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二)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计算的与取得该项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应按有关合同约定应付交易对价款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三)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就其发生在境外但与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各项应税所得,比照上述第(二)项的规定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在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为取得境内、外所得而在境内、境外发生的共同支出,与取得境外应税所得有关的、合理的部分,应在境内、境外(分国(地区)别,下同)应税所得之间,按照合理比例进行分摊后扣除。
(五)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四、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但不包括:(一)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二)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三)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四)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五)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六)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五、居民企业在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进行税收抵免时,其取得的境外投资收益实际间接负担的税额,是指根据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方式合计持股20%以上(含20%,下同)的规定层级的外国企业股份,由此应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从最低一层外国企业起逐层计算的属于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
六、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实施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由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符合以下持股方式的三层外国企业:第一层: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第二层:单一第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第三层:单一第二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七、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八、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分国(地区)别计算境外税额的抵免限额。
某国(地区)所得税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据以计算上述公式中“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的税率,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税率。
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的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小于零的,应以零计算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其当期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也为零。
九、在计算实际应抵免的境外已缴纳和间接负担的所得税税额时,企业在境外一国(地区)当年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所得税税额低于所计算的该国(地区)抵免限额的,应以该项税额作为境外所得税抵免额从企业应纳税总额中据实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应以抵免限额作为境外所得税抵免额进行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余额允许从次年起在连续五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十、属于下列情形的,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采取简易办法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一)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虽有所得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除就该所得直接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50%以上的外,可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企业按该国(地区)税务机关或政府机关核发具有纳税性质凭证或证明的金额,其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准予抵免;超过的部分不得抵免。
属于本款规定以外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投资性所得,均应按本通知的其他规定计算境外税额抵免。
(二)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凡就该所得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法定税率且其实际有效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可直接以按本通知规定计算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和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抵免限额作为可抵免的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具体国家(地区)名单见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名单进行调整。
属于本款规定以外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投资性所得,均应按本通知的其他规定计算境外税额抵免。
十一、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计算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年度与我国规定的纳税年度不一致的,与我国纳税年度当年度相对应的境外纳税年度,应为在我国有关纳税年度中任何一日结束的境外纳税年度。
企业取得上款以外的境外所得实际缴纳或间接负担的境外所得税,应在该项境外所得实现日所在的我国对应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计算抵免。
十二、企业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企业所得税减免、抵免优惠税额-境外所得税抵免额。
十三、本通知所称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是指根据企业设立地法律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或者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认定为对方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
十四、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应税所得,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通知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