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体系解释分为四个层次
刑法体系图解
刑法学专题重点专题一刑法概说【考点提要】1、刑法解释的方法刑法解释方法分为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两大类:(1)文理解释,是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来阐明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
文理解释是一种基本的但并非简单的解释方法。
(2)论理解释,是指参酌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
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论理解释主要包括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论解释等方法。
2、刑法解释的原则(1)文理解释优先,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不合理或产生多种结论,则必须使用论理解释。
(2)任何解释方法所得的结论都不能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如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四种管辖原则的适用顺序应该是: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且不可重叠适用,因为它们之间是相互排斥的。
在适用时:首先,看地点,本国内——属地管辖原则;如果是外国,则:看主体,中国人——属人管辖原则;如果是外国人,则:看利益,我方利益——保护管辖原则;如果是非我方利益,则: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判决未确定或未裁定的行为是否具追溯适用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一、隔隙犯与非隔隙犯隔隙犯是指在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的、场所的间隔的犯罪。
其中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间隔的犯罪称为隔时犯;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场所间隔的犯罪称为隔地犯。
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没有时间、场所间隔的犯罪,则是非隔隙犯。
二、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基本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不具有法定加重或者减轻情节的犯罪。
加重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础规定了加重情节与较重法定刑的犯罪,其中又可以分为结果加重犯与情节加重犯。
一、犯罪未完成形态与故意犯罪阶段的关系犯罪形态是静止的行为状态,犯罪阶段则是动态的发展过程;犯罪形态没有先后连续性,犯罪中止不但要有自动放弃的主观意图,还必须有自动中止的行为。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第五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一、刑法的体系刑法的体系(system of criminal law),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即刑法是由哪些部分组成、其内部结构是如何排列的。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包括三部分:总则(general provisions)、分则(specific provisions)和附则(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总则有5章,包括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犯罪、刑罚、刑罚的具体运用、其他规定,共101条。
总则是关于犯罪与刑事责任以及刑罚适用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是定罪量刑必须遵守的共同准则;分则共10章,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共350条。
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是解决具体行为定罪量刑的标准;附则1条,规定修订后刑法实施的时间和修订后刑法与刑法实施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单行刑法的关系。
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区分并不是从来就有的,人们先认识的是具体犯罪,远古时期的刑法规定的往往也仅仅是具体犯罪,只是后来在同具体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人们发现了犯罪与刑罚的一般规律,这些从具体犯罪中抽象出来的一般规律,就形成了现代刑法总则的内容。
因此,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关系实际上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
没有总则的共同性的原理、原则的规定,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和法定刑就难以理解和应用;反过来,没有分则的具体规定,总则所规定的内容就无法贯彻和实现。
所以,总则和分则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
我国刑法的具体规范在刑法典中都是以条文的形式出现的。
“条”虽然分属各有关的编、章、节,但全部采用统一的顺序号码编号,从第1条到452条,不受编、章、节的限制。
我国刑法学形式解释
我国刑法学形式解释
1. 法律解释方法,我国刑法学形式解释遵循的是法律解释的一
般原则,主要包括文本解释、历史解释、系统解释和目的解释等。
文本解释是以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为基础进行解释;历史解释是通
过研究法律条文的历史背景和立法目的来解释其含义;系统解释是
将法律条文与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比较和协调,以确定其准确含义;目的解释是根据法律条文的目的和立法宗旨来解释其内涵。
2. 刑法学解释原则,刑法学形式解释还遵循一些特定的解释原则,如法无明文规定不罪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刑原则、法无明文
规定不罚原则等。
这些原则强调了法律的确定性和合理性,以保障
公民的合法权益。
3. 刑法解释权,我国刑法学形式解释还涉及刑法解释权的问题。
刑法解释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他们负责对刑法
的解释和适用进行统一和指导。
同时,刑法解释权的行使也需要遵
循法定程序和原则,确保刑法的适用符合法律的要求。
4. 司法解释和学说解释,刑法学形式解释还包括司法解释和学
说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的具
体问题进行解释的行为,具有强制力;学说解释是指学者对刑法学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和解释的活动,虽然没有强制力,但对于刑法学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我国刑法学形式解释是对我国刑法的解释方法、原则和权力的研究,旨在确保刑法的适用准确、合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刑法中的体系解释
刑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的法律规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法体系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的整体结构和各个部分之间的关系进行解释和阐述,以便更好地理解和适用刑法。
一、条款之间的关系刑法是由多个条款组成的,这些条款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
因此,在适用刑法时,必须考虑不同条款之间的关系。
比如,如果一个行为既符合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那么应当以故意犯罪为准。
二、刑法的层次结构刑法是由多个章节、节和条组成的,这些条款之间也有着明确的层次关系。
在适用刑法时,应当从总体到具体,从上到下,逐层分析。
比如,如果一个行为符合某一条款的构成要件,但该条款被更高级别的章节或节所排除或规定了特殊的情形,那么该行为就不能构成犯罪。
三、刑法的规范效力刑法是国家依法制定的法律,具有强制力。
因此,在适用刑法时,应当充分考虑刑法的规范效力。
比如,如果一个行为符合刑法的构成要件,那么就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不能因其他原因而免于追究。
刑法体系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刑法基本原则的体系解释。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罪、罪刑相当、犯罪和刑罚的法定原则等,这些原则是刑法规范的基础和核心,对于理解和适用刑法规范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刑法规范的分类和体系结构的解释。
刑法规范包括犯罪规定、刑罚规定、刑事责任规定等,这些规定之间存在着一定的逻辑关系和组织结构,对于理解和适用刑法规范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刑法规范的解释方法和标准的体系解释。
刑法规范的解释方法包括文本解释、历史解释、逻辑推理解释等,这些方法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刑法规范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刑法规范的解释标准包括字面意义、法律目的、法律精神等,这些标准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把握刑法规范的本质和要求。
四、刑法规范的适用范围和限制的体系解释。
刑法规范的适用范围包括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主体和客体、犯罪的时间和地点等,这些范围的界定对于刑法规范的正确适用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刑法解释方法及位阶关系
刑法解释方法及位阶关系刑法解释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
在罪刑法定的原则制约下,除类推解释被禁止以外,其他解释方法都是可以采用的。
这里所谓其他解释方法通常有以下四种:语义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
在语义解释的视域中,刑法是一种语言现象,因而应当从语义上揭示法律的意蕴。
无疑,语义解释是最基本的刑法解释方法。
在成文法之下,法律是以语言为载体的,刑法也不例外。
由于法律解释是以一定的法律文本为客体的,因而法律文本的语言特征对于法律解释具有重要的关联。
就此而言,法律解释必然始于文义的确立。
在语义解释中,主要是通过确立“文义”(der Wortsinn 以阐述法律的内容。
因此,语义解释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文义”的限制。
由于语言的本土性,因而对同一个法律问题在不同的语言中采用的解决方法是有所区别的。
最为典型的是关于窃电行为的处理。
传统盗窃罪的客体均是财物,对窃电行为能否以盗窃罪论处,关键问题在于:能否把电能解释为财物?对此,法国法院的判决明确地认为:“电是一种可以占有的动产物品。
”而德国帝国法院对于窃电是否构成盗窃罪,则持否定的观点。
德国学者Baumann认为,对于德国刑法第242条中的“物”的概念,不可以作一个宽到可以包含电能的解释。
换言之,他认为以大众对于德文语词“Sache”日常使用来说,如果要说“Sache”包括电,会是一个相当罕见的用法。
如果当初帝国法院将电视为一种物质标的,那么现在物的概念将会模糊到漫无边际的地步。
因此,德国刑法典对窃电行为作了专门规定。
由此可见,法律确如萨维尼所言,是民族的,正如同语言。
在某种意义上说,法律本身就是语言。
因此,语义解释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法律所采用语言的掣肘。
在逻辑解释的视域中,刑法又是一种逻辑现象。
因此,只有借助于逻辑推理的方法,才能明了刑法条文的含义。
这里主要涉及各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以此作为对刑法进行正确解释的根据。
例如,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
法律解释方法有哪些法律解释方法位阶:法律分析:法律解释的方法大体上包括文义解释、立法者的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体系解释、客观目的解释等几种方法。
法律解释的方法是法律人在进行法律解释时所必须遵循的,特定法律共同体所公认的规则和原则。
大部分法学家都认可的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1)语义学解释→(2)体系解释→(3)立法者意图或目的解释→(4)历史解释→(5)比较解释→(6)客观目的解释。
(2)但是,这种位阶关系不是固定的,也就是说依次不能得以终局地确定个别解释方法的重要性,重要性如何很大部分取决于其将造成如何的结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法律位阶:法律位阶是指在一国之内同一法域之中,法律体系呈现出纵横交错的特征。
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中,为了维持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不但各种法律部门在横向上要相互衔接,而且各种法律渊源在纵向上要保持协调。
从法的效力上看,一切法律渊源都具有法的形式效力,该效力本身并不存在差异;但是,不同渊源的法律规范却存在等级。
所谓法律位阶,是指每一部规范性法律文本在法律体系中的纵向等级。
下位阶的法律必须服从上位阶的法律,所有的法律必须服从最高位阶的法。
在我国,按照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体制,法律效力位阶共分六级,它们从高到低依次是:根本法、基本法、普通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刑法的体系与刑法的解释》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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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的体系1、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
2、狭义的刑法体系:即刑法典的体系。
(1)我国现行刑法典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由两编和附则组成。
第一编为总则,第二编为分则,最后为附则。
编下设章、节、条、款、项等层次。
(2)第一编总则共五章,依次为: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第二章犯罪;第三章刑罚;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五章其他规定。
(3)第二编分则共十章,依次为: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第九章渎职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4)附则由刑法最后一个条文(第452条)和两个附件组成,与总则、分则并列,但不另立一编。
(5)修正案被认为是《刑法典》的组成部分。
现行刑法典实施期间,先后出现了十个修正案,分别是:1999年12月《刑法修正案(一)》、2001年8月《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2017年10月《刑法修正案(十)》刑法总则与分则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二者之间形成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刑法总则指导刑法分则的适用,除非刑法分则有特别规定,刑法总则的规定适用于刑法分则。
3、广义的刑法体系是以刑法典为核心的由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所组成的刑法规范体系。
(1)1个单行刑法:199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行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刑法解释方法及位阶关系(一)
刑法解释方法及位阶关系(一)刑法解释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
在罪刑法定的原则制约下,除类推解释被禁止以外,其他解释方法都是可以采用的。
这里所谓其他解释方法通常有以下四种:语义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
在语义解释的视域中,刑法是一种语言现象,因而应当从语义上揭示法律的意蕴。
无疑,语义解释是最基本的刑法解释方法。
在成文法之下,法律是以语言为载体的,刑法也不例外。
由于法律解释是以一定的法律文本为客体的,因而法律文本的语言特征对于法律解释具有重要的关联。
就此而言,法律解释必然始于文义的确立。
在语义解释中,主要是通过确立“文义”(derWortsinn 以阐述法律的内容。
因此,语义解释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文义”的限制。
由于语言的本土性,因而对同一个法律问题在不同的语言中采用的解决方法是有所区别的。
最为典型的是关于窃电行为的处理。
传统盗窃罪的客体均是财物,对窃电行为能否以盗窃罪论处,关键问题在于:能否把电能解释为财物?对此,法国法院的判决明确地认为:“电是一种可以占有的动产物品。
”而德国帝国法院对于窃电是否构成盗窃罪,则持否定的观点。
德国学者Baumann认为,对于德国刑法第242条中的“物”的概念,不可以作一个宽到可以包含电能的解释。
换言之,他认为以大众对于德文语词“Sache”日常使用来说,如果要说“Sache”包括电,会是一个相当罕见的用法。
如果当初帝国法院将电视为一种物质标的,那么现在物的概念将会模糊到漫无边际的地步。
因此,德国刑法典对窃电行为作了专门规定。
由此可见,法律确如萨维尼所言,是民族的,正如同语言。
在某种意义上说,法律本身就是语言。
因此,语义解释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法律所采用语言的掣肘。
在逻辑解释的视域中,刑法又是一种逻辑现象。
因此,只有借助于逻辑推理的方法,才能明了刑法条文的含义。
这里主要涉及各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以此作为对刑法进行正确解释的根据。
例如,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关于刑法的解释
关于刑法的解释刑法解释按效力划分,可以分为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
前者是指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后者是指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的主体只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包括全国人大。
(2)司法解释的主体只能是两高,不包括地方司法机关和两高的工作人员。
刑法解释按方法划分,可以分为文理解释(字面解释)和论理解释。
当文理解释能解释通顺时,无须进行论理解释。
易言之,如果进行论理解释,肯定是因为文理解释已经不能解释通顺,不能完成解释任务。
针对同一刑法条文的同一概念,既可以进行文理解释,也可以进行论理解释,但不能同时进行扩大解释和缩小解释。
(1)论理解释主要包括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
(2)任何解释得出的结论,都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3)不同的解释方法可以同时适用。
当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多种结论或者不能得出妥当的结论时,必须以目的解释来最终确定,即必须符合某一条文、某一罪名所要保护的法益,目的解释是刑法解释的最高准则。
(1)扩大解释被允许,类推解释被禁止,但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除外。
(2)无论是立法解释还是司法解释,都可以进行扩大解释,但都不得进行类推解释,除非是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当然解释是指“举轻以明重”和“举重以明轻”,前者是为了入罪和加重处罚,后者则是为了出罪和减轻处罚。
当然解释追求解释结论的合理性,但并不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换言之,当然解释合理但不一定合法。
体系解释必然要求同类解释,即同一刑法术语的含义,必须保持在整个刑法体系中是一致的和连贯的。
但这种一致和连贯,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是应然状态,而非实然状态。
刑法的罪数界限区分及研究
刑法的罪数界限区分及研究在刑法中,罪的数界限指的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涉及的最低和最高刑罚程度。
刑法规定了不同罪名及其相应的数界限,以此来区分不同的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危害程度。
对罪的数界限的研究,有助于深入理解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为刑法的适用提供指导。
刑法规定的罪的数界限可分为四个层次,即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
死刑是最高的刑罚,多数国家已逐渐废除死刑,仅在极少数严重的罪行中予以适用。
无期徒刑是次高的刑罚,适用于一些严重犯罪行为,如故意杀人、强奸等。
有期徒刑是最常见的刑罚,根据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和社会危害性不同,其刑期可长可短。
拘役是相对轻微的刑罚,主要适用于一些轻罪和积极悔过的犯罪行为。
在刑法实施过程中,罪的数界限的具体适用是有一定灵活性的。
判决机关可以根据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危害程度、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影响等因素,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综合考虑刑法规定的罪的数界限,来确定刑罚的具体程度。
这种灵活适用的原则有助于保证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促进刑罚的个别化和社会效果的最大化。
刑法中罪的数界限的研究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即罪与罚的关系研究和刑法制度的完善研究。
罪与罚的关系研究。
这个研究方向主要围绕罪的数界限与刑罚的确定之间的关系展开。
通过分析刑法规定的不同罪名及其相应的数界限,研究者可以揭示刑法对犯罪行为的评价和认定标准,反映社会对不同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的认识和评价。
还可以研究罪的数界限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情况,了解刑罚裁量的原则和限制,探索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的保障机制。
刑法制度的完善研究。
这个研究方向主要关注刑法规定的罪的数界限是否合理和科学,以及是否符合实际司法实践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通过对刑法的立法过程和司法实践的分析,研究者可以评估现行刑法制度的优势和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和完善方案。
还可以借鉴国内外的刑罚制度和经验,以便更好地适应中国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提高刑法的实施效果和司法公正性。
试述刑法的解释方法
试述刑法的解释方法刑法的解释方法是在合法规定的基础上对刑法条文进行解释和适用的方式。
刑法的解释方法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说解释。
立法解释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于刑法条文的解释和说明。
国家立法机关在通过刑法条文时,通常会在条文中注明该条文的适用范围和具体含义,以便于司法实践中的解释和适用。
例如,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了“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等概念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立法解释的主体包括国家立法机关、部门以及相关专门机构。
立法解释的特点是具有明确性和权威性,能够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导。
司法解释是指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对于刑法条文的解释和适用。
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具体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分析和判断,依据刑法条文来判决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确定量刑等。
司法解释的主体是法院,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级别的司法解释机关,其颁布的司法解释具有约束力。
司法解释的特点是具有具体性和灵活性,能够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判断和适用。
学说解释是指学者和专家对刑法条文进行的解释和研究。
学者和专家通过对刑法理论、刑法学说和刑法文献的研究,诠释和分析刑法条文的适用范围和具体内涵。
学说解释在刑法的解释中起着重要的理论支撑作用,能够为法官和立法机关提供参考和借鉴。
学说解释的特点是具有理论性和开拓性,能够为刑法学的发展提供新的思路和观点。
此外,还有一些综合性的解释方法,如历史解释、比较解释、限制解释等。
历史解释是指对刑法条文历史演变和背景进行研究和解释,以便理解刑法条文的本意和立法宗旨。
比较解释是指对其他国家或地区刑法规定进行比较和参照,以便借鉴和优化国家自身的刑法规定。
限制解释是指在刑法解释和适用时,应该依法限制权力的行使,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刑法学辅导: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刑法学辅导:刑法的体系和解释一、刑法的体系刑法的体系指的是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刑法的整体框架是总则、分则、附则三个部分。
从所规定的内容看主要分布在总则、分则两个部分中。
从序列看、总则为第一编,划分为章、节、条、款、项层次;分则为第二编,划分为章,除第三章、第六章分节外,其余章下直接是条、款、项的结构;附则不分编、章、节,仅含一个条文。
我国刑法总则分设五章;刑法分则分设十章;附则作为刑法的第三部分,只含一个法律条文,并分三款,分别规定修订后刑法的生效日期和刑法修订前的单行刑法的效能。
二、刑法的解释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为什幺必须对刑法作出解释,主要基于两点理由:其一是刑法规范具有抽象、原则的特点,为准确理解其含义,便于正确适用,则需要作出解释;其二是刑法规范具有稳定性的特点,而现实生活具有多变性,为了在规范内容允许下使司法活动适应变化了的客观情况,需要对某些条文赋予新的含义。
刑法的解释,以解释的效力和解释的方法为标准,进行以下分类:(一)以解释的效力为标准划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1、立法解释。
它是指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阐明。
在我国,立法解释的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立法解释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况:(1)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
(2)在刑法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3)在刑法施行中如发生歧义所作出的解释。
2、司法解释。
它是指司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阐明。
在我国,司法解释的权力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曾针对具体运用刑法中提出的问题作出过许多解释,对指导司法实务起了很好的作用。
3、学理解释。
它是指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
刑法解释基本方法
刑法解释基本方法一、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是指解释者在进行法律解释时为了实现解释的目标所使用的基础性方[1]法。
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一般包括文义、历史、体系、目的四种方法。
文义解释,又称文理解释、语义解释等。
顾名思义,它是指解释者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
文义[2]解释的理论依据是三权分立理论。
历史解释,或称沿革解释,是指通过商量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或从新旧法律的对比中了解法律的含义。
体系解释,也称系统解释,是指从部门法律或者整个法律体系出发,将需要解释的条文放进其中,利用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
目的解释,是指根据立法者的立法意图来解释相关法律,就是指根据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
上述这些解释方法,并不是只能单一使用,也可以综合使用。
但是不同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可能并不一致,因此,在这种状况下,就需要解释者对解释方法的选择上有一个排序。
一般说来,解释者最先使用的一个基本方法是文义解释;假如以此解释方法所得出的解释结论不能令解释者满意,解释者还可以依次使用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的方法。
二、刑法解释的基本方法刑法解释的基本方法,在德国、日本与我国刑法学的认知中,具有不同的分类。
德国刑法教义学将基本方法分为四类: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还增加合宪性解释的方法。
日本刑法学在刑法教科书中一般不会对基本方法进行分类,而是商议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的界限。
我国刑法学中,传统理论将基本方法分为两类: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论理解释又可具体划分为扩张解释与限制解释。
当代学者中,陈兴良教授的分类对传统理论既又继承又有转变,其将基本方法划分为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论理解释又分为扩张解释、限制[3]解释、当然解释、历史解释四种;张明楷教授认为:“接受形式的标准,可将刑法解释方法分为平义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类推解释、反对解释;接受实质的标准,可将刑法解释方法分为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4]释。
工作心得:刑法体系解释分为四个层次
工作心得:刑法体系解释分为四个层次刑法条文是刑法以及整个法律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对刑法条文进行解释不可断章取义,不可只见单个条文之“树木”、不见整个刑法体系和法律体系之“森林”。
当下一些案件之所以引起争议,主要根源在于没有科学理解和合理运用刑法体系解释方法。
目前,关于刑法体系解释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的体系解释,是指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含义,阐明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所谓的体系解释中,并不是单独地孤立观察某个法律规范,而是要观察这个规范与其他规范的关联;这个法律规范和其他规范都是共同被规定在某个特定法领域中,就此而言,它们共同形成了一个“体系”。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体系解释的方法又称为语境解释方法,是指对法律条文的解释要依据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结合相关法条的法意进行解释。
上述三种观点中,第一种观点将刑法解释的本体视为某个刑法条文,在对某个刑法条文进行解释时,应当将该条文放在整个刑法体系中加以考量。
当下的理论界,关于刑法体系解释的界定,基本都是采取这一观点,即从“中观”的角度界定刑法的体系解释。
第二种观点本质上与第一种观点相同,也是一种“中观”的定义,即将对某一法律条文的解释放在这个条文所在的整个法律规范当中进行。
第三种观点认为,刑法体系解释是一种语境解释,应当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法律体系中进行解读。
三种观点虽有区别,但都将刑法体系解释限定在了“中观”视野之中,缺乏对“微观”“宏观”和“全局”层次的论证。
刑法体系解释分为条文内部、条文之间以及整个刑法典之间、法秩序统一性、法的规范逻辑与情理价值之间四个层次,姑且称之为“微观”“中观”“宏观”“全局”。
对刑法条文的解释要放在这四个层次中依次检验。
惟此,才符合逻辑上的周延性,才能确保体系的统一,实现法的公平正义。
刑法体系解释的四个层次具体为:第一个层次——“微观”。
对刑法用语或某一刑法款项的解释,必须将其放在同一条文中加以理解。
刑法解释的基本类型
刑法解释的基本类型《刑法解释的基本类型》刑法解释作为刑法学的基础,在法律实践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它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明确法律的内容和适用范围,从而保障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鉴于不同法系和立法文化的存在,刑法解释的基本类型也有所不同。
本文将介绍几种常见的刑法解释的基本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语义解释。
语义解释是对法律条文的文字表达进行理解和解释。
法律条文的词语用语所包含的含义将在语义解释中起到重要作用。
例如,在刑法中,“故意”、“过失”等词语的解释就属于语义解释的范畴。
语义解释有助于消除法律条文中的歧义和模糊之处,确保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可预见性。
第二种类型是系统解释。
系统解释是根据法律体系中的整体结构和内在关系来解释法律条文。
法律体系中的各个条文之间具有内在的连接和相互影响,系统解释通过将特定条文与其他相关条文相互对应和协调,为法律适用提供了指导和依据。
例如,在刑法中,对于同一罪名的不同情形和特征的判断,需要进行系统解释。
通过系统解释,法律的一贯性和合理性得以体现。
第三种类型是历史解释。
历史解释以法律条文的制定背景和历史发展过程为依据,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
了解法律条文制定时的具体时代背景、社会环境和法律观念等情况,有助于深入理解法律条文的本意和目的。
历史解释可以揭示法律制定者的初衷和立法意图,对刑法的适用提供了重要线索。
第四种类型是比较解释。
比较解释是将国内外不同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为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提供参考。
特别是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刑法和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发展,促使刑法解释中的比较元素变得更加重要。
比较解释可以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理念和经验,提高刑法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以上所述的四种类型并非独立存在,而是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的。
刑法解释的过程通常综合运用多种类型,以达到准确、合理和公正的法律适用结果。
刑法解释的基本类型的运用,不仅体现了法律条文的独立性和完备性,更体现了刑法学科的深度和广度。
刑法体系解释层次论
刑法体系解释层次论作者:高维俭王东海来源:《现代法学》2019年第03期关键词:刑法体系解释;五个层次;逻辑推演;实践验证;“赵春华案”中图分类号:DF61 ;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9.03.03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任何事物都处在一定的体系之中,刑法条文也不例外。
对刑法条文进行解释,需要考虑其所处的体系,做出与所處体系相协调的解释结论,此即刑法学界界定的刑法体系解释。
刑法体系解释作为一种重要的刑法解释方法,对准确阐释刑法条文的规范意旨、妥善处理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当下,学界关于刑法体系解释的论述,较多认为刑法体系解释即对刑法规范的解读应当将其放在整个刑法典中加以考量,不能脱离刑法典这个体系孤立地对某一条文做出解释;司法实践中对刑法体系解释的运用也是如此。
这种关注刑法典这一体系的认知和运用无可厚非,但却忽视了刑法体系解释的其他“体系”,也没有依据规范逻辑结构和客观认知规律对刑法体系解释层次性的本质属性进行研究,导致相关的理论论证和实践运用存在逻辑上不周延、体系上不完整、运用上不科学等缺陷。
因此,需要对刑法体系解释进行理论上的系统重构和层次性分析,并借此系统提升其指导司法实践的效能。
(一)刑法体系解释观点梳理关于何为刑法体系解释,刑法理论界没有统一的界定,代表性观点主要有以下五种:第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体系解释,“是指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
”[1]第二种观点认为,刑法“体系解释是指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把一项刑法条文或用语作为有机的组成部分放置于更大的系统内进行的,使得刑法条文或用语的含义、意义相协调的解释。
”[2]第三种观点认为,体系解释的方法又称为语境解释方法,“是指对法律条文的解释要依据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结合相关法条的法意进行解释。
刑法的解释分类
根据解释的效⼒,刑法的解释可以分为⽴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法解释是由全国⼈⼤及其常委会对刑法规范本⾝需要明确界限,或者为解决⼈民法院和⼈民检察院有关刑法的原则性分歧⽽进⾏的解释。
刑法的⽴法解释对于弥补刑法规范中的漏洞,使刑法规范适应复杂多变的客观情况,维护刑法的稳定性,具有重要作⽤。
刑法的⽴法解释包括三种情况:(1)在刑法中⽤条⽂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
例如,刑法第91条到第102条对“公共财产”、“公民私⼈所有的财产”、“国家⼯作⼈员”、“司法⼯作⼈员”、“重伤”、“违反国家规定”的含义和范围所作的阐明;刑法第357条、第367条分别对“毒品”、“**物品”的含义所作的解释;(2)由国家⽴法机关在法律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例如,1997年3⽉6⽇,全国⼈⼤常委会副委员长所作的《关于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3)刑法在施⾏中如发⽣歧义,由全国⼈⼤常委会进⾏解释。
例如,2002年4⽉28⽇九届全国⼈⼤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条第⼀款的解释》,明确了哪些情形属于挪⽤公款罪的“归个⼈使⽤”。
司法解释是由司法机关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有权进⾏司法解释的司法机关是⼈民法院和⼈民检察院。
我国司法解释的范围只限于审判⼯作和检察⼯作中如何具体运⽤刑法规范的问题,解释的效⼒只限于全国的审判⼯作和检察⼯作。
新刑法施⾏后,⼈民法院和⼈民检察院分别就审判⼯作和检察⼯作中具体应⽤刑法的问题作了⼀些司法解释。
学理解释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如刑法教科书、专著、论⽂、案例分析中对刑法规范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属于正式解释,具有法律约束⼒;学理解释属于⾮正式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
按照解释的⽅法,刑法的解释可以分为⽂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理解释是对法律条⽂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在⽂理上所作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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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依法治国中推进法治安全
我国的法治建设在各个方面虽然取得了很大进步,但仍然存在着安全隐患。
在今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任务面前,有必要认真检视我国法治的安全问题,避免发生不可改正的或者本来可以避免的严重错误,进而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
法治安全的基本意思是指法治能够为人民群众所信赖与依靠的状况。
根据依法治国要求,在国家的治理活动中,都应当依照立法机关与有权机关制定的法律与规定来进行。
如果法律不能准确地为定分止争提供标准,不能对行为的是非对错提供界限,不能明确地禁止国家官员侵犯人民群众的利益,那么,法律就难以树立自身的权威,法治就难以成为人民群众的依靠,也就是说,法治就不安全了。
笔者认为,法治安全问题应当引起学界与社会的重视。
冤假错案问题是法治安全问题之一。
目前揭露出来的冤假错案中,有的明显存在着严重的刑讯逼供问题。
自古以来,刑讯逼供都是直接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
为了避免刑讯逼供,从1979年刑法以来,就一直在刑法中规定禁止刑讯逼供。
1979年刑法第136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1997年刑法更清楚地在第247条等条款中细致地规定了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犯罪的刑事责任。
然而,从揭露出来的冤假错案中可以看到,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然存在并且有的导致了很严重的后果。
近年来,我国通过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通过制定排除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
的规则,在加强法治安全方面作出了很大的努力。
接下来,如何保证司法机关既能发挥保护人民的功能又不致发生错判,仍然是法治安全建设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在司法实践中,另一个需要更加重视的问题是律师辩护问题。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辩护的质量,对于司法机关正确运用法律,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能够起到重要的作用。
我国律师制度的完善,伴随着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而逐步完善。
在1996年与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之后,大大改善了律师在我国刑事司法活动中的地位与作用。
我国在2001年、2007年和2012年分别对律师法进行修改,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在一些案件中,律师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
如何在刑事司法中切实保障律师作用的充分发挥,也是我国法治安全建设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对于法治安全的实现路径,学术界可能有不同的主张,但是,法治安全必须具备以下几个特征是会得到普遍同意的:一是法律规范应当是清楚的、稳定的、可预见的,可以为人民群众提供可信赖的保障。
二是通过法律的执行所形成的法律秩序,应当能够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
三是对于在实践中出现有争议的新法律问题或者法律关系,应当能够及时通过法律制度得到澄清。
这些特征会完整地体现在整体的法治安全中。
然而,法治安全是一个动态的实现过程。
在法治安全实现过程中的不同阶段,法治安全有着各种有区别的标准与保障方式。
从人民群众对法治作用的感受来看,法治安全的实现过程可以大致分为执法、立法与法学研究三个阶段。
在执法阶段,法律规范已经制定出来了。
在这个阶段中,法治安全应当表现为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通过法律的严格执行,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才有可能形成人民群众自觉守法、安心信法、诚心护法的状态。
法律规范得到认真执行的程度,直接影响到法律制度为人民群众真心信赖的程度。
在执法阶段对法治安全的威胁与破坏,主要来自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不执法与乱执法状态。
这既包括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越权行为,知法犯法、徇私枉法的滥权行为,也包括不知用法、不会用法的误权行为。
在执法阶段对法治安全的保障,主要应当是加强教育与训练,关键是国家官员诚心尊法、忠心护法,公心用法。
只有国家官员带头守法信法,才能树立起人民对国家与法治的信任。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才能取信于民。
我国古代就有“为国之道,食不如信”的治国经验,也曾经采用“徙木为信”等护法实践来树立国家法律的公信力。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还发展出了在执法中应当坚持司法权独立、法律至上等保障法律施行的思想与制度。
国家对违法行为严格追究,对守法人民严格保护,人民群众看到法律有尊严起作用,才会敬畏法律、信赖法律,法治安全才能得到可靠的保障。
在立法阶段,法律规范处于制定、修改、废除或者解释的过程之中。
在立法阶段中,法治安全应当表现为以宪为纲、制定良法。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国家一切法律规定的总依据。
良法是科学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