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上海动迁政策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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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政策专家问答集

上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政策专家问答集

上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政策专家问答集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政策专家问答集一、政策规定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房屋拆迁政策作了哪些重大调整新条例对房屋拆迁政策作了重大调整,主要包括:(1)注重保护房屋所有人利益,兼顾对房屋承租人的安置;(2)补偿安置标准充分体现市场价值补偿原则,取消补偿安置中的户口因素;(3)补偿安置方式采取货币补偿和同等价值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4)规范行政管理行为,规范拆迁行为,加大对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力度。

2.为什么要制定新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1)全面贯彻国务院新的拆迁条例,推动房屋拆迁从按人口因素补偿安置向按被拆除房屋市场价补偿安置的转变。

长期以来,房屋拆迁中按人口因素的补偿安置办法为改善市民居住条件和加快城市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原有的补偿安置办法所存在的矛盾逐步突出,有些居住面积大、住房结构好、人口少的居民所得到的拆迁补偿安置费难以保证其原有的居住水平,有些居民通过增加被拆除房屋中的户口数量或改变家庭结构等手段,谋取更多的补偿安置费用。

因此,需要按照市场经济和深化房改的要求,把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纳入市场经济的轨道;(2)结合本市实际,保持新老拆迁政策的连贯性,实现平稳过渡;(3)推行市场化补偿机制,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利益;(4)加强对拆迁活动的全过程管理,形成透明和便民的工作机制。

3.新老拆迁政策怎样衔接今年11月1日以后核发拆迁许可证的基地,适用新办法。

11月1日以前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基地,适用老办法;其中尚未完成补偿安置的,11月1日以后需作出拆迁裁决和强迁的,在程序上适用新办法。

4.《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动迁新政策 补偿细则详细解读

上海动迁新政策 补偿细则详细解读

上海动迁新政策补偿细则详细解读上海动迁新政策中关于拆迁补偿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小编为大家搜罗了相关细则,为大家提供上海动迁新政策方面的参考。

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依照本细则规定给予补偿。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具体估价标准由市建委会同市物价局等部门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九条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或者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第三十条拆迁公有非居住房屋的,凡新建安置房屋产权交给所有人的,不另行补偿;新建安置房屋扩大建筑面积和提高房屋结构质量所增加的费用,由被拆迁人负担。

经协商新建安置房屋产权不交给所有人的,拆迁人应按估价标准作价补偿给所有人。

第三十一条拆迁出租的公有居住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新建或调换安置的房屋产权交给所有人,新建或调换安置房屋扩大面积和提高结构质量所增加的费用不另行补偿。

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按规定重新办理租赁手续。

第三十二条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虽未规定期限但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也不计算建筑物面积和土地面积。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被拆迁人接到规划管理部门暂停建设通知后,继续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改建、扩建等工程的部分和房屋装饰,不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拆迁单位的非居住房屋,拆迁人应补偿下列费用:(一)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按估价标准结算的费用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二)因移地迁建而发生的征用或调拨原面积土地所需费用;(三)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和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费用;(四)企业因拆迁而停产待工人员按实际停产时间结算的工资性补贴;(五)法律、法规规定补偿的其他费用。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沪房管征[2014]243号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沪房管征[2014]243号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沪房管征〔2014〕243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加强房屋征收补偿监督管理,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以下简称《细则》)及相关规定,现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建筑面积的认定标准严格按照《细则》及《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认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得随意扩大和缩小认定标准,并执行以下规定:(一)征收公有居住房屋,按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独用居住部位的面积(使用面积)作为换算建筑面积的基数。

厨房(灶间)、备餐室、厕浴室、壁橱、箱子间、走道、晒台、阳台、天井、楼梯间等部位的面积不得作为换算建筑面积的基数,但单独调配作为居住部位使用的除外。

(二)已经登记的房屋,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私房中的阁楼(包括房地产权证“附记”部分的阁楼),不予认定建筑面积。

(三)未经登记的房屋,有房屋建造批准文件但未记载建筑面积的,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实地丈量建筑面积为准,超出房屋建造批准范围的搭建部位不予认定建筑面积。

(四)未经登记的房屋,无批准文件的不予认定建筑面积,但有相关材料证明在1981年以前建造、并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1981年以后改扩建增加的部位不予认定建筑面积。

2012年最新拆迁政策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012年最新拆迁政策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012年最新拆迁政策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2-09-28 15:34搜房网收藏打印字号:T|T[摘要]我国最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于2011年1月21日颁布实施,全国各省市已经根据此条例分别颁布了地方的实施细则或暂行办法等地方规章、政策。

下面为更好便于大家清楚的了解补偿项目,我将以石家庄为例并结合国务院条例,对补偿标准进行详解:/2012-09-28/8680666.htm我国最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于2011年1月21日颁布实施,全国各省市已经根据此条例分别颁布了地方的实施细则或暂行办法等地方规章、政策。

下面为更好便于大家清楚的了解补偿项目,我将以石家庄为例并结合国务院条例,对补偿标准进行详解:国有土地上有两种补偿方式:一、产权交换式补偿;二、货币补偿。

产权交换式补偿:一、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

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

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

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二、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

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

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

上海农村动迁补偿标准

上海农村动迁补偿标准

上海农村动迁补偿标准
上海市农村动迁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化进程中,为了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对其因城市建设而需要搬迁的补偿标准。

上海市农村动迁补偿标准的制定,是为了实现城市与农村的协调发展,促进城市建设与农村改革的有机结合,确保农村居民在搬迁过程中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使他们能够顺利融入城市生活。

首先,上海市农村动迁补偿标准包括对农村居民房屋的补偿。

根据上海市政府
相关政策,农村居民的房屋补偿标准是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年限、房屋结构等因素来确定的。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需要考虑到房屋的实际价值,以及农村居民的实际需求,确保补偿标准能够充分满足农村居民的合理需求。

其次,上海市农村动迁补偿标准还包括对农村居民的生活补偿。

在搬迁过程中,农村居民需要面临失地、失业等问题,因此需要得到相应的生活补偿。

生活补偿标准可以包括对农村居民的临时安置、就业培训、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补偿,以帮助他们重新安置和就业,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此外,上海市农村动迁补偿标准还需要考虑到对农村居民的文化、教育等方面
的补偿。

在搬迁过程中,农村居民的文化、教育等需求也需要得到合理的满足。

因此,补偿标准还应包括对农村居民的文化娱乐设施、教育资源等方面的补偿,以保障他们的文化生活和教育需求。

总的来说,上海市农村动迁补偿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农村居民在城市化进程
中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直接关系到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因此,需要在制定补偿标准时,充分考虑农村居民的实际需求,确保补偿标准能够充分满足他们的合理需求,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国有⼟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规定第⼀条(制定依据)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上海市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条(报请补偿决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公有房屋承租⼈在征收补偿⽅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县)⼈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提交以下材料:(⼀)作出补偿决定的报告;(⼆)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及租赁关系的调查资料、房屋评估报告及房屋评估鉴定结果;(三)对被征收⼈、公有房屋承租⼈的具体补偿⽅案;(四)⽤于补偿决定的产权调换房屋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属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公有房屋承租⼈在征收补偿⽅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需要提交协商记录(协商记录应当由当事⼈签名,当事⼈拒绝签名的,由现场见证⼈签名);(六)属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需要提交房屋勘察记录、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据保全法律⽂书及相关情况说明;(七)其他与补偿决定有关的材料。

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县)⼈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应当同时将作出补偿决定的报告内容告知被征收⼈、公有房屋承租⼈。

第三条(审理程序)区(县)⼈民政府在作出补偿决定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审理:(⼀)听取被征收⼈、公有房屋承租⼈的陈述,核实相关证据材料,查清房屋征收补偿的事实,并制作笔录;(⼆)组织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公有房屋承租⼈进⾏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审理终⽌;(三)被征收⼈、公有房屋承租⼈经两次通知不出席审理调解,或者经审理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区(县)⼈民政府应当于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之⽇起30⽇内作出补偿决定;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延长30⽇作出补偿决定。

补偿决定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张贴。

第四条(审理中⽌)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中⽌审理并书⾯告知被征收⼈、公有房屋承租⼈:(⼀)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的;(⼆)补偿决定需要以法院判决或相关裁决结果为依据,⽽相关案件未结案的;(三)被征收⼈、公有房屋承租⼈死亡或者终⽌,需要变更被征收⼈、公有房屋承租⼈的;(四)被征收⼈、公有房屋承租⼈书⾯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的;(五)其他因特殊情况需要中⽌的情形。

上海市城中村改造政策具体内容是什么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上海市城中村改造政策具体内容是什么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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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拆迁货币补偿方式:1、房屋价值补偿。

补偿标准同产权交换一样,不过增加了一项:即计算补偿金时将公摊补助面积计算在内一同作价。

2、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

3、其他补偿项目。

对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只要符合条件,也享受各种困难补助、拆迁奖励、停产停业损失,及房屋专修、家电移机补偿等。

我都知道,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上海已经成了一座国际化的大都市。

越来越多的人涌入这座城市,但这座城市也没有停止发展。

现在很多这样的大城市都面临着这样的问题,现在很多城市都已经开始了城中村的政策。

下面就以上海市城中村改造政策为例,一起了解一下吧。

上海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有两种补偿方式:一、产权交换式补偿;二、货币补偿。

上海市产权交换式补偿:一、上海市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

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

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

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二、上海市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

征收新政与司法应对(20120427)

征收新政与司法应对(20120427)

●征收主体上
——剔除“建设单位”限于“市县政府”。
●征收程序与补偿标准上
——“形式公正、公开”到“实质参与、公平补 偿”。
●执行模式上
——取消“政府强拆”改走“司法强拆”。
第二部分 “房屋强拆”立法模式 变迁
一、相关概念
●国家强制执行权
执行依据:行政强制执行与司法强制执行 执行主体: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
【网络评论】 ——“黑白配”与“红白配” 【宜黄县官员正面回应】
4、本市及本区的拆迁事件
●2008年上海闵行潘蓉夫妇“ 燃烧瓶对抗强拆” 事件。 ●2010年金垒食品厂诉新泾镇政府违法强拆迁 及逾亿元行政赔偿案。
【新条例出台点评之二】 ——民心所向、时势所迫
三、新条例概要及亮点解读
(一)新条例概要 (略)
房屋强拆立法模式与实务问题
2012年04月27日
第一部分 征收条例出台背景及 亮点解读
一、城市房屋拆迁立法沿革 (纲要)
第一阶段(1991年之前):计划经济模式
●全国性立法
1953年政务院《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 1982年国务院《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条(审查期限)
• 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 长审查期限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五条(审查方式)
• 人民法院在审查期间,可以根据需要调取 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 行现场调查。
第六条(审查标准与程序)
• 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 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最高院司解
2012年4月9日《若干规定》(法释〔2012〕4号 )
●安置方式与标准

2012国家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012国家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012国家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一、重置价格:单位:元/㎡四、成新系数:(一)住宅房(二)非住宅房注:总层数八层(含八层)以上的住宅房各楼层系数均为0。

六、商业用房修正系数:七、各类房屋拆迁补偿计算公式:(一)住宅用房基准价格=重置价格×(成新系数+楼层系数)+区位价格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基准价格×房屋建筑面积(二)商业用房基准价格=重置价格×成新系数+区位价格×修正系数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基准价格×房屋建筑面积(三)办公用房基准价格=重置价格×成新系数+区位价格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基准价格×房屋建筑面积(四)生产(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房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生产(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房的重置价格×成新系数×房屋建筑面积+区位价格×土地使用权面积注:1、未列入的附属设施可参照表中相近的设施给予补偿,或者根据其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2、涉及供电设施或各种管、杆、线迁移的,应由相应资质单位评估后,由拆迁人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补偿金额。

附二、房屋装璜补偿一、搬迁补助费(一)实行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国有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10元/m²一次性计发,集体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10元/m²一次性计发。

非住宅房:国有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15元/m²一次性计发,集体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15元/m²一次性计发;有重型机械按重型机械所处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0元/m²;有大型设备的,按拆迁时点货物运输价格计算。

(二)实行产权调换以现房安置的,按上述标准计发。

(三)实行产权调换以期房安置的,按上述标准计发两次搬迁补助费。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房)国有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计算,集体土地上按(一)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计发6个月。

解析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解析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解析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是针对上海市房屋拆迁进行管理的一套规章制度,下面将对这些规定进行详细分析。

一、拆迁范围和对象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了拆迁范围和对象。

拆迁范围包括城市规划、城市综合治理、城市建设等需要进行拆迁的区域。

拆迁对象包括居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使用单位。

二、征收及补偿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拆迁的征收方式主要有协商征收和依法征收两种。

协商征收是指拆迁方与被征收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依法征收是指征收方通过征收决定书等法律程序进行拆迁。

拆迁补偿主要包括经济补偿和安置补助。

经济补偿是指对于被征收人房屋、土地等财产的补偿,安置补助是指对于被征收人因搬迁而产生的其他费用的补助。

三、公告和听证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了拆迁公告和听证的程序。

在拆迁前,征收方需要发布拆迁公告,明确拆迁区域和拆迁政策,为被征收人提供知情权。

听证是指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对于被征收人的意见和诉求进行听取和调解的程序。

听证会由相关部门组织,听证结果将作为决策的依据。

四、监督和管理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对于监督和管理也有详细规定。

征收方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拆迁项目的监督。

同时,被征收人也有权利对征收方的行为进行投诉,相关部门要及时处理并给予答复。

五、法律责任和争议解决关于违法行为,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征收方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征收拆迁的,将依法给予处罚。

对于被征收人擅自阻碍拆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也将依法追究责任。

争议解决主要通过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进行。

如双方在拆迁过程中出现争议,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仲裁和诉讼,最终由司法机关进行判决。

在实施细则中还包括了其他相关规定,如公众参与、拆迁区规划等。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出台,对规范上海市的拆迁行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为城市建设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上海房屋拆迁适用法律规定汇总

上海房屋拆迁适用法律规定汇总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上海房屋拆迁适用法律规定汇总(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文,由国务院于2001年6月13日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2)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建住房200号,由建设部于2005年10月31日发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3)《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指导意见》(建住房234号,由建设部于2003年12月1日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4)《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由建设部于2005年9月27日发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5)《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01年10月29日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6)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673号,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于2001年12月10日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适用)(7)《关于建立房屋拆迁工作有关制度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97号,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于2003年8月13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8)《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沪房地资市67号,由上海市土地资源管理局于2004年3月29日以沪房地资权114号文修改,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9)《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鉴定暂行规则》(由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于2002年4月16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0)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市66号,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于2002年2月5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2)《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74号,由建设部于2002年3月27日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13)关于印发《关于实施房屋拆迁面积标准调换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60号,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于2005年5月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4)《关于上海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资金交付和使用有关事项通知》(沪房地资拆289号,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于2002年6月17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5)《关于发布本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10号,由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于2002年2月29日发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适用);(16)《关于本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市场价补偿安置中价格补贴标准的通知》(沪价商51号,由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于2001年12月27日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适用)。

上海动拆迁征收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名称汇总

上海动拆迁征收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名称汇总

上海动拆迁征收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名称汇总1、《关于本市旧区改造中“毛地出让”地块处置若干政策口径的意见》沪规土资地〔2012〕652号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2012年8月10日2、《关于本市旧区改造中“毛地出让”地块处置工作的补充通知》沪规土资地〔2015〕898号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2015年12月14日3、《关于鼓励动迁居民回搬推进新一轮旧区改造的试行办法》沪建城(2001)第68号市建管委、市规划局、市房地局、市住房发展局 2001年2月9日4、《鼓励动迁居民回搬试点地块报批办法》沪建城[2001]第212号市建管委 2001年4月5日5、《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 2009年2月4日6、《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沪府发〔2011〕4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1年7月29日7、《上海市大型居住社区动迁安置房差价管理细则》(沪府办[2011]44号)已经废止8、《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沪高法(审)[2012]8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7月20日9、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4月12日10、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2〕24号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4月20日11、《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6月7日12、《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第26号令上海市人民政府13、《关于调整完善房屋拆迁补偿政策试点工作的意见》沪房管拆2009)88号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09年3月27日14、《关于加强旧区改造中规划管理的通知》沪规法〔2003〕199号市规划局2003年3月28日15、《上海市大型居住社区征收安置房源价格管理办法》沪府办〔2015〕53号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2015年5月15日16、《简化旧区改造征收范围认定手续》沪建交联【2012】348号市建交委、市规土局、市住房保障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厅2012年4月5日17、《上海市房屋征收事务所及其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沪房管规范征[2012]31号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2年8月29日18、《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12〕73号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2年8月8日19、《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1年10月19日20、《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11年1月21日21、《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9日22、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征收工作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房管征〔2012〕286号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2年8月29日23、《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沪房管规范市[2013]7号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8月28日24、《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沪房管规范市[2013]1号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2月6日25、《关于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死亡的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征〔2013〕9号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3年10月14日2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6月3日27、《上海市土地储备机构参与旧区改造的实施办法》沪府办〔2012〕7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23日28、《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征收安置住房供应工作的通知》沪房管财【2015】227号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2015年9月8日上海市国有土地征收是否合法应该申请信息公开内容(看到此文者仅以至诚、信仰、子孙后代幸福发誓:“本人只使用以下刊载内容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促进社会法制建设,不得使用下文内容得到信息来获得超出合理范围的利益、不得阻碍社会发展,仅仅用来维护公平正义,扫除假丑恶!”)所有信息公开申请以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及其所管辖部门为信息公开申请对象:被征收地块应申请信息公开:人民政府:做出征收决定的会议纪要文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征收专户征收前余额、社会稳定性报告发改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征收项目立项规划局:城乡规划、专项规划规土局:有无涉及征收地块土地出让合同房管局:是否纳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信息公开申请范文:沪府办发[2012]24号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第五条、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的管理。

2012上海动迁政策详解

2012上海动迁政策详解

上海动迁政策详解一、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1、一般补偿形式(1)私房补偿:①未出租私有居住房屋或者出租居住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补偿形式为:房屋上的补偿(房产证)+人头上的补偿(按户口)房屋上补偿公式:(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②出租居住房屋,被拆迁人未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调换。

安置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2)公房补偿:补偿对象为同住人(人头上的补偿)。

同住人的认定以户口为依据,参照上海的应安置人口标准。

如果是公房的户主,对房屋也有所有权,虽然没有产证,也可以分到房屋上的补偿。

(3)享受过住房政策性补助和拆迁安置的,基于人头上的补偿不能拿到。

2、补偿继承问题(1)公房:不存在继承的问题。

承租人去世后,由其同住人继续使用,同住人的认定一般以户口为依据。

有了户口,并且符合应安置人口的标准,就有补偿。

(2)私房:依《继承法》发生法定继承。

如果另一半也不在,则子女可以等额继承。

房屋上的补偿以对房屋的共有权份额为依据;人头上的补偿则以户口为依据。

3、“数砖头+套型保底”“数砖头+套型保底”即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以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为基础,增加一定的价格补贴和套型面积补贴。

适用范围为本市中心城区(含浦东新区)的新启动的旧区改造项目,中心城区(含浦东新区)的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提出试点申请,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研究确定。

所以即使是位于市区内的房屋拆迁,也不一定适用新政策。

A、试点项目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入、房屋承租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被拆除居住房屋价值补偿款后,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就近安置和异地安置。

试点区应积极筹措安置房源(包括就近安置房源),供被拆迁居民选择。

被拆除居住房屋价值补偿计算公式如下:(一)拆迁私有居住房屋,公式为:被拆除居住房屋价值补偿=评估价格+套型面积补贴+价格补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11.14•【字号】金府发[2012]22号•【施行日期】2012.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标准》的通知(2012年11月14日金府发〔2012〕2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山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金山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标准》已经第19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金山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标准为了规范我区征地房屋补偿安置行为,维护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的要求,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我区征地房屋补偿暂行标准如下:一、关于区域划分一类:金山新城范围内东至亭卫公路及亭卫南路、西至学府路(原松金公路)、南至老沪杭路、北至龙皓路(原红旗路)的区域,朱泾镇所属行政区域;二类:枫泾镇、亭林镇、漕泾镇、张堰镇,以及山阳镇(除一类涉及的范围外)、金山卫镇(除一类涉及的范围外)、石化街道办事处(除一类涉及的范围外)所属行政区域,金山工业区原朱行镇行政区域部分;三类:廊下镇、吕巷镇所属行政区域。

二、关于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标准(一)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一类:7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二类:6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三类:5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价格补贴1.采用货币补偿或产权房屋调换的价格补贴一类:4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二类:3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三类:3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2.易地建房安置的价格补贴符合易地建房条件并选择易地建房安置的,价格补贴标准为21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上海市动迁补偿标准

上海市动迁补偿标准

上海市动迁补偿标准上海市动迁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更新、土地征收等过程中,对被征收居民的房屋、土地等财产进行补偿的一系列规定和标准。

动迁补偿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被征收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

下面将对上海市动迁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上海市动迁补偿标准涉及的范围包括房屋、土地等财产的补偿,其中房屋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征收补偿、搬迁补助、安置补助等方面。

在房屋征收补偿中,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性质、面积、建筑年限等因素,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

搬迁补助是指对因征收而需要搬迁的居民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以减轻其搬迁所需的费用。

安置补助则是针对被征收居民在新居安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额外费用给予的补助。

其次,土地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土地征收补偿、土地收益补偿等方面。

在土地征收补偿中,根据被征收土地的性质、用途、地理位置等因素,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

土地收益补偿是指在土地征收后,因土地利用方式的改变而带来的收益,对被征收居民给予一定的补偿。

再次,上海市动迁补偿标准的制定是在充分考虑被征收居民的利益和城市建设的需要下进行的。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相关部门会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评估,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

同时,也会与被征收居民进行充分沟通,听取意见,尽量满足其合理诉求。

最后,上海市动迁补偿标准的实施是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

相关部门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程序,保障被征收居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要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补偿标准的执行效果。

总之,上海市动迁补偿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保障被征收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

在未来的工作中,相关部门还需不断完善和调整补偿标准,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更好地服务于被征收居民和城市建设的双重目标。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解释口径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解释口径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解释口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01.11.12•【字号】沪房地资拆[2001]0673号•【施行日期】2001.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解释口径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1)0673号2001年11月12日)各区县房地局: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解释口径:一、关于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的具体内容拆迁计划的主要内容,1.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2.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包括居住房屋与非居住房屋的具体数量,居住房屋中私房和公房的具体数量);3.拆迁户数;4.拆迁期限;5.拆迁范围跨两个以上区、县的情况;6.拆迁基地分期实施拆迁的情况。

拆迁方案的主要内容,1.补偿安置资金与安置房屋的比例;2.本市银行出具的存款到位证明;3.安置房源证明,以及安置房屋的具体数量、地点及有关权属证明;4.存款资金与安置用房价值之和不足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还应当按照拆迁进度编制资金分期到位的计划;5.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的具体情况。

拆迁基地跨区、县时,拆迁人应分别向所在地区、县房地局申请拆迁许可证。

二、关于申请拆迁许可证需提供的材料拆迁人申请拆迁许可证时,除《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文件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一)拆迁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二)委托拆迁的,应当提供拆迁委托合同、委托书、拆迁实施单位资格证书;自行拆迁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内工作人员经培训考试取得的《上岗证》;(三)标明拆迁范围的1/500地形图一份,以及拆迁范围内1/500空白地形图一式四份。

三、关于以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地块房屋拆迁根据《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规定,以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可凭《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细则》第九条中的暂停手续。

上海动迁新政策补偿细则详细解读

上海动迁新政策补偿细则详细解读

上海动迁新政策补偿细则详细解读首先,新政策对于被动迁户的补偿方式进行了改变。

过去,被动迁户主要是通过补助金额来进行补偿,而现在新政策采取了综合补偿的方式,除了金钱补偿外,还包括配点指标、公共租赁住房、人才住房等多种形式。

这一改变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满足不同居民的居住需求,并有效地提高被动迁户的生活质量。

在新政策中,补偿金额的核定也进行了调整。

根据新政策,被动迁户的补偿金额将按照被动迁房屋的面积进行计算,并且提高了补偿标准。

以往的补偿金额是根据被动迁房屋的购房凭证来确定的,而新政策明确规定,被动迁户将以房屋面积为依据来计算补偿金额,这一调整将更加公平合理地进行补偿。

另外,新政策还明确了对于商业用房的补偿标准。

根据新政策,商业用房面积达到500平方米及以上的,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10倍进行一次性补偿,以弥补商户因动迁而带来的经济损失。

而商业用房面积在200-500平方米之间的,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8倍进行补偿。

这一规定将更加合理地保护商户的利益,减少其因动迁而造成的损失。

最后,在新政策中,对于动迁安置房的规划也进行了优化。

新政策明确规定,动迁安置房的建设要满足居民生活的基本需求,并增加了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方面的要求。

同时,新政策还鼓励开展居委会参与式社区建设,通过居委会的参与,更好地满足居民的需求,提升社区的整体发展水平。

总结来说,上海动迁新政策的补偿细则主要体现在补偿方式的转变、补偿金额的核定调整、对就业和社保的关注、商业用房补偿和动迁安置房规划的优化等方面。

这些改变和调整的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被动迁户的利益,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上海市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有哪些?

上海市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有哪些?

The most difficult thing in life is not hard work or struggle, but making the right choice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上海市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有哪些?导读:一、关于适用范围《试行办法》第二条关于“经市建设委员会核定的危棚简屋改造地块”是指1996年4月22日后由市房地局具体确认的危棚简屋改造地块。

二、关于指定银行《试行办法》第十二条中指定的银行,是指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

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地局、房管局、崇明县建委:为贯彻执行《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关于适用范围《试行办法》第二条关于“经市建设委员会核定的危棚简屋改造地块”是指1996年4月22日后由市房地局具体确认的危棚简屋改造地块。

二、关于指定银行《试行办法》第十二条中指定的银行,是指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

三、关于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事项凡属危棚简屋改造地块的拆迁基地,拆迁人应在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中具体明确货币化安置方案,并将不低于拆迁安置总费用的10%的资金存入拆迁基地所在区、县的建设银行支行和建设银行浦东分行,以确保拆迁货币化安置的实施。

非危棚简屋地块的拆迁基地,拆迁人参照本《试行办法》的,也应按本条上款规定执行。

上述资金经银行验资证明后方可抵冲相应现房数量。

四、关于私房补偿标准《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补偿标准,是指市政府(93)38号令第39条规定。

私房所有人选择不保留私房产权,用公房安置或货币化安置的,其私房补偿款按估价标准的60%计算。

五、关于安置人口的计算《试行办法》中凡涉及人口计算的,仍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核定。

六、关于安置地段划分《试行办法》第六条中的安置房屋地段,按沪房地拆(1997)第489号文执行。

浦府〔2012〕60号-浦东政务

浦府〔2012〕60号-浦东政务

浦府〔2012〕117号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浦东新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标准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祝桥镇: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浦东新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标准,维护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1〕75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现就浦东新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区域范围划定、土地基价、价格补贴、签约奖励、搬家补助、临时过渡、设备迁移等标准予以公布。

具体标准公布如下:一、区域划定、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二、征地房屋补偿签约奖励费和搬迁奖励费的标准征地房屋补偿签约奖励费按每户2万元执行。

为鼓励被征地房屋居民能尽快搬迁,各镇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搬迁奖励费,每户总额不超过有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原南汇各镇的协议履行奖统一为搬迁奖励费)。

三、搬家补助费的标准征地房屋补偿搬家补助费,按被征地房屋每平方米有证建筑面积10元计算。

每户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发放。

以期房调换的,应增加一倍计费,并一次付清。

强制执行的,不发给搬家补助费。

四、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征地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地房屋的每平方米有证建筑面积每月8元计算。

每户每月低于1200元的,按1200元发放。

超过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的,应在原有基础上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凡超过期限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的,增发50%;超过期限三个月以上的,增发100%。

五、设备迁移费标准1、电话移装费补助,按现行有关规定。

2、煤气拆装费补助,按现行有关规定。

3、有线电视移装费补助,按现行有关规定。

4、空调拆装费补助,每台按400元发放。

5、热水器拆装费补助,每台按300元发放。

6、由供电部门批准安装并由宅基地使用人或者被征地房屋所有人出资的10安培以上电表的移装费补助,按现行有关规定。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批复》(浦府〔2005〕123号)、《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建多层商品住房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的通知》(南府〔2004〕47号)同时停止执行。

普陀区铁路新村地块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普陀区铁路新村地块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普陀区铁路新村地块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做好普陀区铁路新村地块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加快推进旧城区改建,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环境,通过前期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意见和建议,根据房屋征收法律法规,结合本区、本地块实际情况,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一、房屋征收范围根据《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确认普陀区洵阳新村地块等三幅地块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范围的批复》(普府[2013]16号),铁路新村地块旧城区改建征收范围为:东至汉阴路以西石泉六村,南至宁强路以北多层工房,西至旬(洵)阳路以东多层工房,北至华池路。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政策及法律依据(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三)《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2]24号);(四)《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六)《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沪房管规范市[2012]5号);(七)《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沪房管规范保[2012]8号);(八)《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标准的通知》(普府[2012]60号);(九)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定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2]73号);(十)市、区有关部门的其他相关文件。

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本方案中下列用语的含义1.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2.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与公有房屋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的个人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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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动迁政策详解一、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1、一般补偿形式(1)私房补偿:①未出租私有居住房屋或者出租居住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补偿形式为:房屋上的补偿(房产证)+人头上的补偿(按户口)房屋上补偿公式:(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②出租居住房屋,被拆迁人未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调换。

安置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2)公房补偿:补偿对象为同住人(人头上的补偿)。

同住人的认定以户口为依据,参照上海的应安置人口标准。

如果是公房的户主,对房屋也有所有权,虽然没有产证,也可以分到房屋上的补偿。

(3)享受过住房政策性补助和拆迁安置的,基于人头上的补偿不能拿到。

2、补偿继承问题(1)公房:不存在继承的问题。

承租人去世后,由其同住人继续使用,同住人的认定一般以户口为依据。

有了户口,并且符合应安置人口的标准,就有补偿。

(2)私房:依《继承法》发生法定继承。

如果另一半也不在,则子女可以等额继承。

房屋上的补偿以对房屋的共有权份额为依据;人头上的补偿则以户口为依据。

3、“数砖头+套型保底”“数砖头+套型保底”即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以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为基础,增加一定的价格补贴和套型面积补贴。

适用范围为本市中心城区(含浦东新区)的新启动的旧区改造项目,中心城区(含浦东新区)的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提出试点申请,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研究确定。

所以即使是位于市区内的房屋拆迁,也不一定适用新政策。

A、试点项目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入、房屋承租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被拆除居住房屋价值补偿款后,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就近安置和异地安置。

试点区应积极筹措安置房源(包括就近安置房源),供被拆迁居民选择。

被拆除居住房屋价值补偿计算公式如下:(一)拆迁私有居住房屋,公式为:被拆除居住房屋价值补偿=评估价格+套型面积补贴+价格补贴。

(二)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和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补偿安置,公式为:被拆除居住房屋价值补偿=评估价格×80%+套型面积补贴+价格补贴评估价格=被拆除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基地评估均价的,按基地评估均价计算。

基地评估均价,即房屋拆迁许可证范围内,被拆除房屋的平均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由评估公司按照被拆迁基地已评估被拆除房屋的评估总价和总建筑面积计算后得出,并在被拆迁基地内公示生效。

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补贴面积。

被拆除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适用套型面积补贴。

套型面积补贴按照满足被拆除房屋基本使用功能的原则,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也就是以被拆除房屋为基本单位)。

套型面积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建筑面积15平方米(补贴标准由试点区人民政府根据房屋类型确定)。

价格补贴=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补贴系数标准由试点区人民政府制定。

B、拆迁补偿安置后,仍不能解决实际居住的,按以下办法增加货币补贴,保障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居住条件。

居住困难家庭货币补贴=异地配套商品房单价×(被拆迁家庭应安置人口×人均22平方米建筑面积-被拆迁家庭补偿安置后的房屋折算面积)异地配套商品房单价是指,以市属配套商品房平均单价为基准,具体由动迁新政各试点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被拆迁家庭的应安置人口是指,按照本市住房保障的条件和标准认定,将“他处有房”人口排除,进一步剥离“人头”因素。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对象在拆迁范围内公示。

公示期为15日,有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和公布。

人均22平方米建筑面积,是指按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简称“111令”)的相关规定计算所得(旧里建筑面积为居住面积的1.54系数,从一、二、三类地段安置到六类配套商品房地段应增加100%建筑面积,因此,按廉租标准人均居住面积7平方米计算,安置到六类地段配套商品房建筑面积约为22平方米)。

被拆迁家庭拆迁补偿安置后的房屋折算建筑面积=被拆除居住房屋价值补偿款÷异地配套商品房单价。

增加的货币补贴可与被拆除居住房屋取得的价值补偿款合并购买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源。

4、安置方式实行多种安置方式。

在居住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或跨区域异地安置的基础上,增加本区域就近安置方式。

货币补偿、就近安置和跨区域异地安置的补偿安置标准基本等同。

5、动迁应安置人口认定标准(享受过安置补偿或政策优惠的,就不能作为应安置人口认定,不能享受托底保障,但作为房屋权利人,可以得到房屋上的补偿。

)标准一: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标准二: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居住在被拆迁房屋,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一)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二)因工作需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三)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四)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五)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六)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准三: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不具有拆迁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一)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二)户口从被拆迁房屋内迁出,且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三)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四)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五)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海的相关拆迁规定,除了法定的应安置人口外,拆迁期间报入户口的下列人口可以安置:1、按政策回沪(插队落户、之内、冤家错案平反,刑满释放等)但户籍尚在办理过程中,于拆迁期间报入户口的;2、拆迁期间,因出生报入户口的。

6、上海城市房屋拆迁面积认定答:根据沪房地资拆(2001)673号文《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第12条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无房地产权证的,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承租的公有非居住房屋,以房屋租赁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1、补偿对象被拆迁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拆迁补偿安置按户进行。

2、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

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议定。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用土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均不予补偿。

3、拆迁居住房屋补偿(1)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前款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建安重置价(房屋重置价格)是指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被拆除房屋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的全新状态的房屋的正常价格。

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包括房屋的装饰价值。

简单说,建造同样的房屋需要多少钱再算上折旧率。

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市房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2)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一)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二)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

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3)拆迁居住房屋,还应当补偿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4)拆除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5)征地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土地补偿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4、拆迁非居住房屋补偿(1)拆迁非居住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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