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理学考研知识点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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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硕考研的法理学之“法治”部分的重点内容

2019法硕考研的法理学之“法治”部分的重点内容

2019法硕考研的法理学之“法治”部分的重点内容一、法与社会的相互作用第一,社会是法律的基础。

法是社会的产物。

社会性质决定法律性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最终决定着法律的本质。

社会是法律的基础。

如果相反,以法律为社会的基础,那么,实质上就可能强迫社会接受那些已经被这一社会生活条件与物质生产本身宣判无效的法律,把法律看成了永恒不变的东西。

第二,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

法对社会的调整,首先是通过调和社会各种冲突的利益,进而保证社会秩序得以确立和维护。

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对社会的调整手段主要有三种:即法律、道德和XX。

当然,法律不是万能的。

首先,在某些社会关系领域,法律的控制不是唯一的手段,或者说不是最佳的手段。

其次,我们还应当看到: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所以,普与法律知识,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其意义绝不仅仅在于号召民众守法,更重要的还在于教育民众用法。

只有人人都善于使用法律,法律的作用才能得以充分发挥。

二、法与社会和谐【当代中国法律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党中央提出了关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XX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和谐社会不可能自发地实现,有关和谐社会的价值理想需要一系列方针和措施来体现,其具体要求也必须通过有效手段来实施和保障。

和谐社会的构建都必须借助于法律制度的推动和保障。

首先,和谐社会的原则精神与基本目标和要求不仅涉与个人与社会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复杂的利益关系,而且还关系到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它们必须上升为国家意志,转化为法律,通过法律来体现,以获得全体社会成员的共识。

其次,由于涉与上述复杂关系,和谐社会的原则、目标和要求在实现的过程中,必然会遭遇来自各个方面的干扰甚至破坏,这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总之,和谐社会离不开法,法也离不开和谐社会的建设。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第一,法对于社会主义XX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

19法硕考研知识点之法理学第7.8章

19法硕考研知识点之法理学第7.8章

第七章立法第一节立法概述—、立法的概念【立法的含义】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性活动,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立法的特征】立法是国家的一项专门活动。

立法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

立法是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立法是特定国家机关运用专门技术的活动。

立法是一项系统性、多层次性的综合性法律创制活动。

立法的目标在于产生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将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2、立法权与立法体制【立法权的概念】立法权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力。

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权力。

【立法体制的概念】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配置方面的组织制度,其核心是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

它既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也包括中央国家机关之间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之间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

一个国家立法体制的形成,主要是由这个国家的国家性质、国家结构形式和文化传统等因素决定的。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既统—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概括地说,就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统一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同时,赋予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还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经济特区所在省、市制定经济特区法规的权限。

我国之所以实行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是因为:第一,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不是联邦制。

第二,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裉本途径。

第三,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各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情况各不相同,特别是民族多,这就决定了我国的立法权不能全部集中在中央,必须给民族自治地方一定的立法权,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以适应各地的不同情况。

法理学-重点知识归纳

法理学-重点知识归纳

法理学一、名词解释未考过:1.法是反映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实现的规范体系。

2.法律概念是指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抽象,概括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3.法律规则是一种特殊的,在逻辑上周全的规范。

4.调整性规则是直接体现法对社会关系调整职能的规则,包括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5.保护性规则体现着法对社会关系的保护职能,它规定的是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措施(包括保护权利的措施)。

6.授权性规则规定主体享有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肯定了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需的行为自由。

7.义务性规则也叫积极义务规则,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8.禁止性规则规定主体不得做出一定行为,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9.绝对确定性规则明确、具体而又全面地规定了主体的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的内容,没有留下任何余地或空白,不允许执法和司法人员进行自由裁量。

10.相对确定性规则是对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做出概括规定的同时,又允许执法人员在规则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具体事实状态进行选择,做出一定自由裁量的规则。

11.强行性规则为社会关系参加者规定了明确的行为模式,行为主体必须遵守规则的规定,不允许他们自行协议解决问题,违反法定行为方案的协议是无效的。

12.任意性规则既规定了主体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又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协商确定权利义务。

13.确认性规则是对在法律调整之前就已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和关系进行评价,通过授予法律权利和设定法律义务对该行为关系予以确认并加以调整的规则。

14.构成性规则是以该规则的规定作为产生某种行为方式的前提条件的法律规则。

15.确定性规则是指直接而明确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无须援用其他立法文件加以说明的法律规则。

16.委任性规则又称委托性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具体内容,只是委任某一国家机关加以规定的法律规则。

2019考研法硕(非法学)考点基础法理学电子讲义(上)

2019考研法硕(非法学)考点基础法理学电子讲义(上)

2019法律硕士法理学讲义主讲人:陈璐琼第一章绪论法学的含义: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门以法(或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人文社会科学。

法律的制定到法律的实施:立法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社会学等从认识论角度:理论法学(法理学、法律思想史)和应用法学(民法、刑法、国际法)法理学: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一般法,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

陈璐琼议: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学的历史和法学流派不是一有了法就有了法学,法学是在法发展到一定阶段时才产生的。

(1)在中国,法学在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出现了法家、儒家等直接或间接探讨法律问题的学派。

(2)在西方,法学最早导源于古希腊,到古罗马共和国时期,法学已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3)中世纪欧洲,法学成为神学的一个分支。

12世纪至16世纪是罗马法的复兴时期,注释法学派和评论法学派。

17世纪至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主要有自然法学派。

资产阶级自然法代表人物格老秀斯、霍布斯为代表,拥护君主专制,主张君权至上;洛克和卢梭为代表,坚持资产阶级共和制度,主张主权在民;孟德斯鸠为代表,拥护君主立宪。

19世纪的德国,历史法学、唯心主义法学占统治地位。

萨维尼的历史法学派,康德和黑格尔的哲理法学派。

在19世纪的英纪的古典自然法学影响最大。

这个时期的自然法学充分体现了自然法、自然权利与社会契约等人本全义法律观,崇尚自由平等,主张天赋人权。

主张法是人的理性,强调自然法普遍永恒,且高于人定法,人定法符合自然法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近代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有洛克、孟德斯鸿和卢棱;现代的新自然法学代表人物则有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

分析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是19世纪产生的学派,以实证主义哲学为基础,反对形而上学的思辨方式和寻求终极原理的做法,反对超越现行法律制度的任何企图,主张恶法亦法,它试图将价值考虑排除在法理学科学研究的范围之外,并把法理学的任务限定在分析和剖析实在法律制度的范围内。

(完整版)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完整版)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导论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我们的理解: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

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

其次,法学是实践的。

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

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

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

◆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

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

更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化、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个社会重演;更加重视防止官员腐败、国家权力滥用和国家脱离人民监督和控制的倾向。

法理学核心知识点精解 pdf

法理学核心知识点精解 pdf

法理学核心知识点精解 pdf法理学,这门学问听起来是不是有点高大上,让人感觉摸不着头脑?其实啊,它就像我们生活中的指南针,指引着我们在法律的海洋中航行。

咱先来说说法理学到底是啥。

你可以把它想象成法律的根基,是研究法律最基本的那些原理和规律的学问。

就好像盖房子,法理学就是那个打地基的部分,要是地基不稳,这房子能结实吗?比如说,法的本质和特征。

这就像是认识一个人的内在品质和外在表现一样。

法到底是为了啥存在?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还是为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它又有啥特点?是强制性的?还是规范性的?再讲讲法的渊源。

这就好比是一条河流的源头,各种法律规范从哪儿来?是国家制定的法律?还是那些不成文的习惯法?搞清楚这个,就像知道了水从哪座山流下来的,心里有底。

还有法的效力,这可重要啦!就好像不同的通行证在不同的地方管用程度不一样。

有的法律在全国都有效,有的只在特定地区有效。

这要是不明白,那不就乱套了吗?再说法的作用,它就像一把双刃剑。

能保护我们的权利,让坏人受到惩罚;但要是用不好,也可能会带来一些问题。

法的价值也是关键。

公平、正义、自由、秩序,这些价值就像星星一样,指引着法律的方向。

要是没有这些价值,法律不就成了没有灵魂的空壳子?学习法理学的核心知识点,就像是在给自己的法律知识宝库添砖加瓦。

每一个知识点都是一块宝贵的金砖,让你的知识大厦越来越坚固。

你想想,要是不懂这些核心知识点,遇到法律问题不就抓瞎了?别人跟你讲法律,你一脸懵,那多尴尬呀!所以说,好好掌握法理学的核心知识点,那是相当重要的。

这能让你在法律的世界里游刃有余,不迷路,不犯错。

总之,法理学的核心知识点是法律学习的基石,是我们理解和运用法律的关键。

别嫌它难,别怕它枯燥,用心去学,你会发现其中的乐趣和价值!。

法理学考研知识点总结归纳

法理学考研知识点总结归纳

法理学考研知识点总结归纳一、法理学概述法理学是研究法律、法律制度及法律体系相关理论性问题的学科,它试图解释法律的起源、本质、目的和功能,探讨法律规则的内在联系和逻辑的基础,并提出对法律制度和法律服务的改革理论。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因此,法律是法理学的基本研究对象。

法律是一种规范性的社会规则,是指导人类社会行为的标准和准则,其基本特征是规范性、强制性、普遍约束力和有效性。

法律的实现方式包括国家法律和国际法律两种形式。

国家法律是指一个国家的国家立法机关通过制定的行政法规,而国际法律是由多国相互协商、协定达成的国际法律准则。

法律的形成与发展是因特殊的历史和社会环境而产生的,因此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是一个复杂的历史文化现象。

法律是社会生活的产物,它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是人类社会规范行为的基础。

法理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问题:法的本质问题、法的形成与发展问题、法的功能问题、法的权力问题等。

二、法的本质问题1. 法的本质的哲学观点法的本质是指法律最本质的特征和属性。

在法理学中,对于法的本质的哲学观点主要有自然法学派、实证主义法学派和批判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的本质是超越人类创造和控制的客观规律。

他们认为法律是天然存在的,是超越人类创造的客观规律,法律的概念是普遍存在的。

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是由人类社会成员通过社会意志形成的有意义的规范群体。

他们认为,法律是由人类社会成员通过社会意志形成的有意义的规范群体。

批判法学派认为,法的产生和发展是受到历史特定性和社会经济现实的制约。

他们认为,法律的产生和发展是受到历史特定性和社会经济现实的制约的。

2. 法的功能问题法的功能是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起到的具体作用。

在法理学中,对于法的功能问题主要有权威保证法学派、社会调整法学派和秩序维护法学派。

权威保证法学派认为,法律规定了人们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并利用国家机器保证法律的实施,从而具有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

法理学知识点考研总结

法理学知识点考研总结

法理学知识点考研总结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学科,它研究法律规范的本质、特点、构造以及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的关系。

对于准备参加法学考研的同学来说,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知识点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从法理学的基本概念、主要流派、核心观点等方面进行总结和归纳。

一、法理学的基本概念 1.1 法理学的定义和研究对象法理学是研究法律规范的本质、特点、构造以及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的关系的学科。

它主要研究法律的形式和内容,以及法律规范产生和发展的规律。

1.2 法理学的研究方法法理学采用逻辑分析、比较研究、历史分析等方法来研究法律规范。

通过逻辑分析,法理学可以揭示法律规范的内在逻辑和结构。

通过比较研究,法理学可以对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其异同之处。

通过历史分析,法理学可以研究法律规范的发展历程和演变规律。

二、法理学的主要流派2.1 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规范具有客观存在,是人类社会的自然规律。

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规范与伦理道德规范的关系,认为法律规范应当符合道德的要求。

2.2 法律实证主义学派法律实证主义学派认为法律规范是国家或政治组织所制定的行为规范,与伦理道德规范无关。

法律实证主义学派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适用性和强制性。

2.3 法律实用主义学派法律实用主义学派认为法律规范应当以实现社会利益为目标,法律规范的效果是评判其合理性的标准。

法律实用主义学派注重法律规范的实际运用和效果。

三、法理学的核心观点 3.1 法律规范的特征法律规范具有普遍性、强制性、抽象性和稳定性的特征。

普遍性指的是法律规范适用于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的所有人。

强制性指的是法律规范有强制执行的权力和手段。

抽象性指的是法律规范不具体指定适用对象和具体事项。

稳定性指的是法律规范的内容相对稳定,不会频繁变动。

3.2 法律规范的层级关系法律规范有不同的层级关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宪法是最高法律规范,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考研法理学知识点梳理

考研法理学知识点梳理

考研法理学知识点梳理法理学作为法学的重要分支之一,是研究法律的本质、起源、发展和目的等基本问题的学科。

考研法理学是考生必备的一门课程,它涉及多个知识点并且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本文将对考研法理学的知识点进行梳理,帮助考生全面理解和掌握相关内容。

一、法理学基本概念法理学是对法律的本质、起源、目的和发展规律等问题进行研究的学科。

它主要包括法的本质、法律规则、法的效力和法律解释等基本概念的解析和阐述。

1.1 法的本质法的本质是指法的基本特征和内在属性,它是法学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

法的本质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解释,如规范性、强制性和约束性等。

不同的法学流派对于法的本质有不同的见解,例如实证主义、自然法学和法律实证主义等。

1.2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法律体系中的基本要素,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

它是通过立法形成的,具有普遍性、具体性和强制性等特点。

法律规则可以分为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它们共同构成了法律体系的框架。

1.3 法的效力法的效力是指法律规则在社会实践中发挥作用的能力。

它包括法律规则的效力层级和效力范围两个方面。

法的效力层级分为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等不同层次;法的效力范围则决定了法律规则适用的对象和范围。

1.4 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规则的理解和诠释过程,是判断和适用法律规则的重要方法和手段。

法律解释可以从文字解释、历史解释、制定者意图和实际执行等多个角度进行,目的是找出法律规则的真实含义和适用范围。

二、法理学流派与观点法理学涉及多个流派和观点,不同流派和观点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

以下是几个比较有代表性的法理学流派和观点。

2.1 自然法学自然法学强调法律的道德性和客观性,认为法律应该符合人类的自然本性和道德原则。

自然法学主张法律应该具有普遍性、不可改变性和优越性。

2.2 实证主义实证主义认为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创造的,法律的效力完全依赖于政府的控制和实施。

实证主义强调法律的秩序和预测性,主张法律规则应该以事实为基础,而不是道德或公正等价值观。

法理学考研重点知识点

法理学考研重点知识点

法理学考研重点知识点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理论学科,对于考研学子来说,掌握其重点知识点至关重要。

以下是为大家梳理的一些法理学考研重点知识点。

一、法的概念与本质法的概念是法理学的核心问题之一。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法的本质具有多层次性。

从阶级本质来看,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关将自己的意志上升为法律,以维护其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统治地位。

然而,法也具有一定的公共职能,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二、法的特征法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和可诉性等特征。

规范性是指法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种模式、标准和方向。

国家意志性强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普遍性意味着法在其适用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

强制性是指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程序性要求法的制定和实施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

可诉性则是指法可以作为诉讼的依据。

三、法的渊源与效力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国际条约等。

法的效力层次是指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在适用时的优先顺序。

一般来说,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次是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法律,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低于行政法规。

法的效力范围包括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对人的效力涉及法对哪些人适用;空间效力指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时间效力则包括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法的溯及力。

四、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我国的法律部门主要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

五、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

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等;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等;内容即权利和义务。

19法硕考研知识点之法理学第7.8章

19法硕考研知识点之法理学第7.8章

第七章立法第一节立法概述—、立法的概念【立法的含义】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性活动,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立法的特征】立法是国家的一项专门活动。

立法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

立法是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立法是特定国家机关运用专门技术的活动。

立法是一项系统性、多层次性的综合性法律创制活动。

立法的目标在于产生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将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2、立法权与立法体制【立法权的概念】立法权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力。

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权力。

【立法体制的概念】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配置方面的组织制度,其核心是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

它既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也包括中央国家机关之间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之间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

一个国家立法体制的形成,主要是由这个国家的国家性质、国家结构形式和文化传统等因素决定的。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既统—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概括地说,就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统一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同时,赋予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还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经济特区所在省、市制定经济特区法规的权限。

我国之所以实行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是因为:第一,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不是联邦制。

第二,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裉本途径。

第三,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各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情况各不相同,特别是民族多,这就决定了我国的立法权不能全部集中在中央,必须给民族自治地方一定的立法权,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以适应各地的不同情况。

法学考研法理学与法哲学知识要点整合

法学考研法理学与法哲学知识要点整合

法学考研法理学与法哲学知识要点整合法学考研是研究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的专业考试,其中法理学与法哲学是重要的考试内容。

法理学主要关注法律的内在逻辑和规则,而法哲学则探讨法律的本质和价值。

下面将对法学考研法理学与法哲学的知识要点进行整合和阐述。

一、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和方法1. 法理学的定义和研究对象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理论、法律逻辑和法律规则的学科。

它主要研究法律的各种概念、范畴、规则以及它们之间的内在关系。

2. 法理学的研究方法法理学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逻辑分析、概念分析、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等。

逻辑分析是指对法律概念和规则进行分析和解构,概念分析是指对法律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进行分析和阐释,归纳推理是指从具体的事实和案例中归纳出普遍的法律原则和规则,演绎推理是指从普遍的法律原则和规则推导出具体的法律结论。

3. 法理学的基本原理和规则法理学的基本原理和规则包括矛盾排除原理、因果关系原理、目的和手段关系原理、整体和部分关系原理等。

这些原理和规则对于理解和解释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二、法哲学的基本概念和理论1. 法哲学的定义和研究对象法哲学是研究法律的本质、价值和理论基础的学科。

它主要研究法律的起源、演变和本质属性,探讨法律与道德、正义和权力等概念之间的关系。

2. 法哲学的基本理论法哲学的基本理论包括自然法学说、实证主义法学说、法律实证主义法学说和法治主义法学说等。

自然法学说认为法律应当符合自然法则和客观道德原则;实证主义法学说认为法律只是一种符号,没有内在价值和道德标准;法律实证主义法学说认为法律的存在和效力不依赖于其具有的价值和合理性;法治主义法学说认为法治是实现公正和正义的基本保障。

3. 法哲学的核心问题法哲学的核心问题包括法律的正当性、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以及法律的权威和效力问题。

这些问题都涉及到法律与道德、正义和权力之间的关系。

三、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关系与互动1. 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关系法理学和法哲学是紧密相关的学科,它们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和互动。

2019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要考点汇总打印版新版

2019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要考点汇总打印版新版
为法典形式。英美法系的制定法主 要是单行法律、法规和判例法的汇编。 4、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英美法系采用当 事人主义,具体制度体系为诉讼双方的对抗制, 法官消极中立。大陆法律深受教会法传统的影响, 采用干涉主义,具体制度体现为纠问制,法官居 于主导地位。 5、法律思维和法律推理技术不同。大陆法系偏 重演绎思维和演绎推理模式,英美法系由于先例 制度的存在,倚重类比和归纳推理。 六、法律移植的必要性和必然性包括哪些? 法律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试、整合的基础 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入、同化外国法,使 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 所用。 法律移植的必要性主要体现为: 1、 社会发展和法的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的 移植的必然性。 2、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的 移植的的必要性。 3、法治现代化既是社会现代化的基本内容,也 是社会现代化的动力,法的移植则是法治现代化 的一个过程和途径。 4、法的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 七、法律继承的根据和理由包括? 答:法律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 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 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 其根据和理由包括: 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的继承 性; 2、法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的发展过程的延续 性和继承性; 3、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决定了法的继承的必要 性; 4、法的发展的历史事实验证了法的继承性; 八、法律的规范作用有哪些? 答: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作为行为规范,对 人们意志、行为所发生的直接影响,对人的行为 所起到的保障与约束作用,具体而言,法律的规 范作用有五个方面: 1、法律对于行为人本人行为的指引作用 2、法律对于行为人行为的评价作用 3、法律对于人们相互之间如何行为的预测作用 4、法律对于社会一般公众的教育作用 5、法律对于违法犯罪分子的强制作用

【精品】2019年法理学笔记整理篇汇总完整版

【精品】2019年法理学笔记整理篇汇总完整版

法理学笔记整理篇汇总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习惯法,习惯经国家机关依法认可具有法律效力后,即成为习惯法。

理论法学:指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的法学分支学科,如法理学,法律思想史。

应用法学:通常是指在社会中实际运用的法学分支学科,其内容包括国际法学和国内法学以及关于法律的制定,解释和实施的学问。

技术规范:技术规范是有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准则和标准。

当这些技术规范在法律上被确认后,就成为技术法规。

技术法规:一般是指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方面的准则和标准,技术规范如被法律确认,就成为技术法规,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行为模式]:是从大量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作为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

①可以这样行为→授权性法律规范(鼓励性规范、容许性规范)②应该这样行为→命令性法律规范(“令行”法律设定了积极的、行为的义务;)③不应该这样行为→禁止性法律规范(“禁止”法律设定了消极的、不行为的义务;)[法律后果]:一般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

①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以至奖励。

②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

法的概括性(一般性):法律规范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即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它是反复使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它意味着同样情况同样适用,也就是通常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法的评价准则:它是法的价值一个方面,它是指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的矛盾时,法根据什麽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

[法的作用] :又称法的功能,泛指法对个人及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

它与法的本质,目的和特征密切联系。

法的强制作用:指制裁,惩罚违法犯罪的行为,这种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法的社会作用:是从法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出发来分析的,是指维护有利于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本质、原则和规则的学科,涉及法律哲学、法律逻辑和法律伦理等内容。

下面将对一些法理学的重要知识点进行总结。

1. 法律的本质和目的: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社会能够维持秩序、保护公共利益。

法律的本质在于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确保公正和公平。

2. 法律的来源:法律的来源包括宪法、法律条文、判例法和习惯法等。

宪法是最高级别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国家政治体制和基本权利。

法律条文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

判例法是法官根据类似案件的判决形成的法律原则。

习惯法是从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种法律规则。

3. 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法律的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宪法进行解释,以揭示其真实意义和目的。

法律的适用是指将适用对象的具体情况与法律规则进行对照,并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范。

4. 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所承担的后果。

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刑法规定所承担的刑罚。

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5. 法律权利和人权:法律权利是指受到法律保护的行为主体享有的合法权益。

人权是指个人或群体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和平等权利等。

6. 法律的效力和效力原则:法律的效力是指法律对人们行为的强制力。

效力原则包括以法律约束法律、以事实推定法律、以法律显然无效为例外三个原则。

总之,法理学是深入研究法律原理和法律体系的学科,其知识点涉及到法律的本质、来源、解释和适用、责任、权利以及效力等方面。

对法学学习者而言,掌握这些法理学知识点将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法律问题,为法律实践提供指导。

法理学考研知识点总结归纳

法理学考研知识点总结归纳

法理学考研知识点总结归纳法理学是法学专业中的一门重要课程,也是考研中的一项必备知识。

在准备法理学的考研过程中,我们需要掌握一些重要的知识点,以便在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

本文将对法理学考研知识点进行总结归纳,帮助大家更好地复习和理解相关内容。

一、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和特点法理学是研究法的理性基础和法的本质特征的学科,它关注法的规范性、合理性和价值性。

在法理学中,我们需要理解以下概念:1. 法的规范性: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它对社会成员的行为具有约束力。

2. 法的合理性:法律应当符合理性原则,符合人类理性的需求和利益。

3. 法的价值性:法律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服务于社会公正、秩序和稳定。

法理学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理论性:法理学是对法的理性分析,是对法的本质和规范性的理论研究。

2. 综合性:法理学综合运用哲学、逻辑学、伦理学等多种学科的理论和方法。

3. 历史性:法理学的发展与法的历史有着密切的联系,这也是法理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法律理论与法律系统法律理论是法理学的基础,它是对法律本质的抽象概括和系统化的表达。

在法律理论中,我们需要了解以下知识点:1. 法律的基本特征:法律具有强制性、普遍性、规范性和一般性等基本特征。

2. 法律的分类:根据法律的不同内容和性质,法律可以分为宪法、民法、刑法、商法等不同类别。

3. 法律的层级结构:法律在不同层级上有一定的关系和依存。

比如宪法是最高法律,下面是法律总则、行政法、民法等。

法律系统是由大量法律规范构成的有机整体,它是通过层层衔接、相互关联而形成的。

理解法律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对法律人士来说非常重要。

三、法律解释与法学方法法律解释是对法律规范进行理解、解释和适用的过程,它是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

了解以下内容对于法律解释非常有帮助:1. 法律解释的对象和内容: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范,包括法律条文和法律制度。

法律解释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的词义、立法意图和法律精神等。

法硕考研法理学核心考点38个

法硕考研法理学核心考点38个

法硕考研法理学核心考点38个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理论学科,对于法硕考研来说至关重要。

以下为您梳理了 38 个核心考点,帮助您更好地掌握这门学科。

考点 1: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需要理解法学研究的法律现象的广泛性和复杂性。

考点 2:法学的产生和发展了解法学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特点,以及影响其发展的因素,如政治、经济、文化等。

考点 3: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和方法,以及其对现代法学的重要意义。

考点 4: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考点 5:法的本质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考点 6:法的特征包括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规范性、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等。

考点 7: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规范作用包括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社会作用则体现在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

考点 8:法的价值如秩序、自由、平等、正义等,理解它们的内涵和相互关系。

考点 9: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掌握不同价值之间冲突的原因和解决方法,如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等。

考点 10:法的渊源包括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考点 11: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要明确各种正式渊源的效力层次和适用规则。

考点 12:法的效力范围包括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考点 13:法律部门理解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主要的法律部门。

考点 14:法律体系了解我国的法律体系的构成和特点。

考点 15:法律关系包括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以及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考点 16:法律责任明确法律责任的构成、种类和归结原则。

考点 17:法律制裁掌握法律制裁的种类和与法律责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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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理学考研知识点简析
法理学是法硕专业课重要内容之一,冲刺复习,专业课任务很重,考生要注意合理安排。

下面凯程郑老师带大家回顾下法理学相关重点问题,考生注意理解且熟记!
1.为什么说法律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答:①法律以权利义务为内容:1)法律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以授权、命令、禁止形式规定了权利义务,而法律后果则是权利义务再分配2)法律对人们的调整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运行来实现3)权利义务是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受立法者与成员关注。

★权利与义务特点有确定性,可预测性,故人们可先预测相互间怎样行为,及法律后果。

②法律利导性(法律特有):从法律是社会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机制而派生,法律利导性取决于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是“双向”的。

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
答:①法律的起源是从自发到自觉、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的过程
②法律的起源是由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
③法律的起源是由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的过程。

★与国家同步产生:基于同一原因、同一条件、同一历史发展趋势而产生发展。

★与宗教、道德从融合到分化:法律在某种意义上是与道德、宗教分化后的原始规范。

★法律与宗教、道德分化标志:法律是自觉制定、自觉调整(宗教道德则是自发调整)。

3.古代法制的发展?
答:①人类最初法律脱胎于原始氏族规范。

②世界迄今保持最早的成文法典:公元前18世纪的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

③西方“奴隶制法”代表:罗马法、古希腊法。

★古罗马法:罗马奴隶制国家—→公元6世纪查士丁尼立法(共1000余年)。

★公元前449年《十二铜表法》:古罗马以“原习惯法”为基础的第一部成文法。

★公元6世纪查士丁尼《国法大全》(《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反映简单商品经济关系。

英国:仍然承认封建法,保留大量封建法
各国法律发展史法国:不承认旧法效力,在承认罗马法基础上重新制定
德国、日本:带有浓厚封建因素的资本主义法
中国:社会主义法以革命根据地时的法律为基础摧毁国民党法律基础上建立的
4.近代法的产生及其条件?
答:资本主义法的产生1)商法的兴起2)罗马法的复兴3)资本原始积累法的出现。

资本主义法的特征:1)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2)维护资产阶级代议制政府3)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人权。

社会主义法的特点:1)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2)国家意志性和规律性的统一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4)国家强制实施和人民自觉遵守的统一。

5.法系的概念及法系间的比较?
答:①法系是根据若干国家、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法律意识等方面具有的共性而进行的法律的分类,是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②英美法系的特点:1)以英国为中心,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4)法官在法律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③大陆法系的特点:1)全面继承罗马法2)实行法典化3)明确立法和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造法功能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到重要作用。

④罗马法系、英美法系区别:
法系法律渊源法典编纂法律分类诉讼程序
罗马法系制定法系统的法典在公法、私法基础上建立采用审理方式,奉行干涉主义英美法系判例法、制定法单行法律、法规在普通法、衡平法上建立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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