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物业公司的告知函两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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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物业公司的告知函两篇
篇一:致物业公司的告知函
Xx物业公司(以下简称“贵司”):
我是xx小区x栋x房的业主xxx(以下简称“本业主”),自x年x月x日和(填写房地产公司名称)签订(填写你们的购房合同名称)(以下简称“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本业主”拥有xx小区x栋x房阳台的产权,这是属于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个人神圣不可侵犯的财产。
现有XX小区X栋X房的业主严重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搭建,此违法行为既严重侵犯了“本业主”的财产权,又妨害了“本业主”的相邻权。从现场来看XX小区X栋X房的业主的违法搭建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随时可能给“本业主”或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损害。“贵司”作为XX小区的物业管理方应当及时有效制止XX小区X栋X房的业主的违法搭建行为,防患于未然,以免此违法行为给“本业主”造成进一步危害和损失,以免此违法行为给其他业主、“贵司”、本小区带来更严重的潜在风险。
“本业主”相信“贵司”是负责任的,望“贵司”收到此函件后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处理此事,避免事态进一步升级给各方造成不必要
的麻烦和损害。
“本业主”将视事态的发展,而采取相应的合法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诉讼等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届时不排除可能因“贵司”不作为或作为不积极而影响“贵司”的权益。望“贵司”积极解决为盼。
xx小区x栋x房的业主xxx (签字)
年月日
篇二:业主致物业公司告知函
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分公司:
本人是XXX小区XX号楼XXX号业主,在2013年8月与贵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之日期,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和《合同法》相关规定,按时交纳前期物业费用。虽然期间本人并未实际装修入住,也未享受到小区物业提供的相关电梯、卫生、绿化、安保等服务,但并未以此为由拒缴物业费用。还是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和《合同法》相关规定履行了业主应尽之义务。
但在2014年,本人发现本户西侧邻居,XX号楼XXX号业主在装修时,未按照房屋设计图纸和物业相关管理规定将空调安装于指定空调隔板之上,而是安装在我XXX号西南儿童房卧室预留床头处的外墙上。该空调外机体积庞大,空调启停伴随噪音明显。此空调外机的安装还对对我房屋外立面墙体保温层和防水层造成损伤。
按照《物权法》规定建筑物外墙属于小区业主共有部分,按照本业主与贵公司签订之物业服务管理合同亦规定甲方(即贵公司)对房屋公用部位负有进行维护、修缮、服务管理的职责。并在合同中明确了共有部分包括户外墙面等。同时贵公司制定的《XXX物业装修管理条例》中亦明确了业主对空调外机安装应遵守之规定和物业公司相应的管理处置权责。因此本人及时通知贵公司,要求对XX号楼XXX
业主的不当行为进行制止和管理。贵公司亦承认此为贵公司之应有权责,并嘱咐本业主不要亲自找XX号XXX业主交涉,由贵公司出面解决此问题。
但是三年过去了,贵公司既没有按照《装修管理条例》和《物业管理合同》制止XX号楼XXX业主的不当装修行为,没有下发整改通知书,没有就此事通告相关管理部门。造成空调外机安装使用至今的事实。也没有尽到就本业主投诉的内容做应有的回告义务。
本业主又在接下来的两年时间里多次致电或亲自到贵公司反映此问题,但是贵公司仅仅口头答应解决此问题,后来都渺无音信。为此本业主又多次拨打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投诉电话,但是贵公司仍然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和相应的处理办法。
在此期间,本业主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来处理此事。因为问题一直未解决,本业主亦无法按照计划装修入住。给本人和家庭带来精神上的伤害物资上的损失。
按照《合同法》规定,贵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未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之应尽之权责,本业主无奈行驶法律赋予之抗辩权,暂时拒绝缴纳本业主自通告贵公司邻居违规安装空调外机之事起至今的物业管理费用。
望贵公司遵守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规定之应尽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