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禁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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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禁烟工作的通

知》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国家卫生城市建设、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使广大群众拥有一个优质的生活环境,在社会形成一种吸烟有害健康的氛围。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和创建文明城市的要求,现就我县进一步做好公共场所禁烟工作通知如下:

一、禁烟范围和要求

(一)禁烟范围

列入禁烟范围的为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具体包括:

1.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议厅(室)、办公室、食堂和生产车间;

2.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儿童乐园等教学场所及其他青少年及儿童活动的教育活动室、寝室等室内场所;

3.医疗卫生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和病房;

4.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科技馆、博物馆、美术馆等阅览室和展示厅;

5.汽车站、港口售票厅、等候厅及其交通工具上,以及公用电梯间内;

6.影剧院、录像放映厅(室)、室内体育馆的观众厅和比赛厅;

7.商场、金融业、邮电业的营业厅及20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经营

场所。

(二)禁烟要求

根据卫生部颁发新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要求: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并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和监管部门电话,加强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及时劝阻、制止公共场所内的吸烟行为。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二、各负其责,搞好禁烟工作

(一)列入禁烟范围的公共场所(下同),其使用单位或经营者要认真做好如下工作:

1.不能在公共场所内摆设烟灰缸。

2.选择适宜场所设置“吸烟区”,但不得设在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吸烟区”要有明显的指引标志,并落实人员管理,及时清理烟头、烟灰,不能污染影响周边环境;

3.积极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活动,并配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要建立健全禁烟的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机构和责任人的职责,保证禁烟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机务员、教师和医务工作者应带头不吸烟,并积极开展戒烟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广泛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健康教育,教育青少年不吸烟,远离烟草危害。

(三)各单位要认真教育广大干部、职工不要在公共场所吸烟,争当禁烟工作典范。同时,要积极开展创建无吸烟单位活动,以点带面推动禁烟工作向纵深发展。

(四)各级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报纸、期刊等媒体,要积极宣传禁烟工作的意义、规定和要求,不发布烟草广告,定期播放吸烟危害健康的公益广告,营造禁烟工作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领导,抓好督查工作

(一)切实加强领导。开展公共场所禁烟工作,必须全社会参与、全民行动、各部门齐抓共管和各单位抓落实,才能收到好的效果。因此,各乡镇、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将其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议程,明确工作职责,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并将其作为建设文明芦山、文化芦山、山水芦山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强化督导检查。县爱卫办不定期组织督导和检查,对行动快、效果好的单位要及时通报表扬,对领导不重视、行动缓慢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并进一步加强对各公共场所的巡查,督促各单位落实张贴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牌。

附件:禁烟宣传标语

芦山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xx年二月二十八日附件:禁烟宣传标语

1.吸烟有害健康

2.拒绝烟草,珍爱生命。

3.还我们一片清新,请丢掉手中的香烟。

4.烟缈缈兮肺心寒,尼古丁一进兮不复还。

5.摒弃吸烟陋习,创造健康新时尚

6.健康,随烟而逝;病痛,伴烟而生。

7.为了你和你的家人,请不要吸烟8.远离烟草,崇尚健康,爱护环境9.生命只有一次,怎能断送在香烟上。

10.自觉远离香烟,养成良好文明健康的生活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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