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材料及放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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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物品现场管理规定范本

爆破物品现场管理规定范本

爆破物品现场管理规定范本一、概述爆破物品现场管理是为了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确保爆破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规定。

本规定的目的在于明确现场管理的要求、责任和操作程序,使爆破工作能够安全、高效地进行。

二、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任何时候,安全都应当是工作的首要考虑因素,确保所有人员远离爆破物品的危险区域。

2. 防范为主:通过建立科学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和损失的扩大。

3. 统一指挥:在爆破工作过程中,应当有一位负责指挥,统一协调各个环节的工作。

三、现场管理措施1. 人员管理1.1 爆破工作人员应当先进行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进行工作,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1.2 在作业过程中,应当确保现场只有经过培训的合格人员,并限制非必要人员进入。

1.3 所有人员应当佩戴好个人防护装备,包括防护帽、防护服、防护眼镜等。

1.4 作业人员不得饮酒、吸烟或使用任何可能引起火灾或爆炸的物品。

2. 现场安全2.1 爆破物品应当进行分类管理,并按照规定的方式存放,确保与其他物品分开。

2.2 爆破物品的存放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以提醒人员注意危险。

2.3 各个爆破物品的存放位置应当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4 严禁在爆破物品附近进行焊接、切割等高温作业,避免发生意外。

2.5 禁止将爆破物品带入禁止区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

3. 现场防范3.1 爆破现场应当设置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性。

3.2 爆破物品周围应当设置防护栏杆或隔离带,阻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

3.3 对于可能造成巨大噪音的爆破工作,应当提前通知周边居民并采取措施减少对社会的影响。

3.4 爆破物品的爆炸威力应当依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调整,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扩大。

四、应急处理1. 爆炸事故的应急预案应当明确,所有人员应当熟悉应急处理步骤。

2. 在发生爆炸事故时,所有人员应立即采取避难措施,并按照预案进行处理。

爆破材料的运输存放与保管规定

爆破材料的运输存放与保管规定

爆破材料的运输、存放与保管规定一、爆破材料的运输(1)装卸入库爆破材料时,应轻拿轻放,不准传递、投掷;不准撞击、拖拉和滚动。

每次每人搬运不得超过20kg。

(2)雷管、炸药、导火线不能同车装载,装车后应妥善捆扎,不得散撒,更不得发生滚动、冲击、颠倒、坠落、摩擦等现象,同时应遮盖好,不得受雨淋和暴晒。

(3)装卸搬运爆破器材时,严禁接近烟火、火焰及易燃危险品。

严禁携带发火物品。

(4)人工徒步运送时,应备有专用的容器,不得放在衣袋之内携带,每人的搬运重量不超过50kg。

雷管和炸药要分幵搬运,并且不准在同一地点同时装卸。

搬运人员之间应相距不少于5m在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立即运送指定地点,途中不随意逗留,也不得把器材交给他人保管。

(5)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人力装卸不得超过一箱,并不许用肩扛;火雷管箱不得倒放和立放,严禁翻滚;拖拉;抛捭器材。

(8)炸药和雷管严禁一人同时搬运,电雷管严禁与带电物品(如干电池、手电筒等)一起携带运送。

搬炸药与拿雷管的人员同行时,两人应保持不少于50m的距离行走;爆破器材应直接送到工地,存放在指定地点,领用爆破器材需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严禁乱丢乱放。

放炮后的剩余材料应经专人检查核对后及时交还入库,严禁随地存放或带人宿舍。

(9)在洞- 内及辅助坑道运送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①雷管与炸药应放置在带盖的容器内分别运送。

②必须事先通知卷扬机司机和井口上下联结员。

③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罐笼内准许放一层炸药箱或只放雷管,且不得滑动。

运送其他炸药时,炸药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2/3 ,并不高于1.2m。

④在装有炸药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任伺人员。

⑤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不得超过2m/S ;运送其他炸药时,不得超过4m/s ;吊桶无论运送何种炸药,都不得超过lm/s,⑥司机在起动和停止卷扬机时,不得使罐笼或吊桶发生振动。

⑦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

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管理要求

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管理要求

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管理要求在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生产过程中,生产安全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要求,可以有效地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下是对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管理的要求。

一、合法合规在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生产企业应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许可证件,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所有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

对老化、损坏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设施应及时更换或修理。

同时,应加强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安全可靠。

三、原辅材料采购和质量管理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原辅材料采购和质量管理制度。

采购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进行质量检验。

对不合格的原辅材料,要及时进行整改或退货处理。

同时,要建立相应的质量追溯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四、生产工艺控制和操作规范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生产工艺控制和操作规范。

工艺控制要根据产品特点和工艺特点,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并进行适时更新和修订。

操作规范要包括对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操作人员具备必要的技术能力和安全意识。

五、作业场所安全管理生产企业应建立安全、整洁、有序的作业场所。

要进行科学合理的布局设计,确保作业场所通风、照明、防火防爆设施等设备设施的安全性和良好运行。

同时,要制定和落实各项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六、职业卫生保护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职业卫生保护制度。

要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评价,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员工的生产操作和作业环境符合职业卫生标准。

同时,要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评价,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档案管理。

七、应急管理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应急管理制度。

要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类事故的应急处理流程和责任分工。

要组织员工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的能力和反应速度。

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制度(3篇)

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制度(3篇)

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制度为了切实加强爆破物品的管理,保证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1.爆破物品必须由持爆破作业证人员到炸药库领取爆破物品,严禁其他人员领用爆破物品。

2.炸药库不得发放非专用容器领取爆破物品。

3.对同一工作面不准使用不同厂家、不同批号的炸药和雷管。

4.采掘工作面必须设有临时存放当班使用的爆破物品的容器,炸药、雷管分开锁放好,放在安全地点存放,由专职爆破工保管钥匙,下班后,容器内禁止存放爆破物品。

5.爆破工必须用专用容器领取、存放雷管,每次领取炸药量不得超过工作面爆破图表中当班用药量。

6.当班爆破作业结束后,剩余炸药和雷管必须在本班时间内退回爆破物品仓库,按照销帐单的内容填写销帐单,剩余退库的爆破物品经库工清点核实后填写退库登记表。

销帐单上的内容必须和领料单、退库登记表上的数量相符,并由双方共同签名。

7.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放炮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有____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并持有安监局和公安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和爆破员证。

8.放炮员在工作地点使用的雷管、炸药要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箱内,并加锁。

9.井下爆破必须使用放炮器,放炮母线必须是绝缘良好的双线,不允许有破口或明接头,放炮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

10.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地点进行,不得坐在药箱上装配引药,电雷管脚线必须扭结成短路,严禁斜插管、半腰管和雷管在引药外面。

11.装药时,首先必须掏清炮眼内的煤(岩)粉,用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眼内各药卷必须密接,用水炮泥、炮泥封实炮眼。

严禁无水炮泥、封泥不足或不实放炮。

12.放炮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每次放炮必须在“一炮三检”手册上签字后,方准放炮。

严禁瓦斯超限放炮,工作面出现异常情况严禁装药放炮。

13.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换牌放炮制度。

14.严格执行放炮后洒水除尘制度。

民爆器材实施细则及管理制度

民爆器材实施细则及管理制度

民爆器材实施细则及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保证安全生产,规范爆破器材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全矿爆破器材的运输以及井上保管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三、爆破器材的运输1、押运危险爆炸物品的人员必须有押运员证;2、火药、雷管不得同车拉运,不得与其它物品混装;3、装卸火药、雷管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4、装载时必须点清火工品数量、品种,签字确认;5、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板;6、装载应严密、牢固,严禁在押运过程中吸烟、使用明火;7、装卸爆破器材的人员,要穿棉衣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禁止携带火种;8、运输火药、雷管应配备MFZL8灭火器1——2具;9、沿途安全警戒,遇有情况及时制止并汇报保卫科;10、无特殊情况中途不准停留;14、押运员在到达目的地时必须当面清点,办理交接手续;15、井下押运途中发生爆炸时,要按最近避灾路线立即撤离。

四、爆破器材的保管1、专用爆破器材库必须有《爆炸物品许可证》;2、库房必须干燥通风,温度应保持在10℃—30℃,避免阳光直射;3、库房必须坚固,库房内最远点距离入口处不得超过15m,库区必须修建围墙,围墙至库房最近距离不小于25m,墙高不低于2m,库房周围15m内不能有杂草或堆放易燃物品;4、有专人守护,负责仓库安全;5、建立安全保管制度、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6、收存和发放的爆破器材数量必须认真登记,帐目清楚、帐目相符;7、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或其它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能储存在同一库房内;8、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范围吸烟、用火,不准安装架空电线;9、器材应包装严密,零星雷管应用软物填塞挤牢,剪割过的导火索、导爆索端头应用胶布包严;10、堆放要整齐、平稳,便于通风和搬运,箱堆之间距离不小于1.3m,距离墙壁不少于0.2m,堆放炸药不超过1.6m,不准堆放空箱;11、库内要保持清洁,不允许有鼠、蛇、蝎、鸟和昆虫;12、过期失效和变质的危险物品,要及时出库,定期销毁;13、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爆破材料管理规定范本

爆破材料管理规定范本

爆破材料管理规定范本一、引言本规定旨在加强对爆破材料的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规定适用于爆破作业,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拆除、矿山开采等领域。

二、爆破材料的采购1. 采购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许可证,并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才能从合法渠道采购爆破材料。

2. 采购时必须核实材料的生产日期、生产厂家、产品批号等信息,并留存相关凭证。

3. 爆破材料必须按照规定的环境条件储存和运输,禁止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质混储、交运。

三、爆破材料的储存与保管1. 爆破材料必须存放在专门储存库房,与其他物质分开存放,设有明显的标识和警示标志。

2. 储存库房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配备适当的防火、防爆设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4. 爆破材料的储存区域禁止吸烟、明火作业和其他可能引发火灾的行为。

四、爆破材料的使用1. 每次使用爆破材料前,必须仔细检查材料的质量和完整性,确保无破损或异常情况。

2. 使用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技术资质和操作证书,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3. 使用前必须进行安全交底,做好周围环境清理和防护措施,并保证周边人员的安全。

4. 禁止私自改变或修改爆破材料的配方和用量,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使用。

五、爆破材料的运输1. 爆破材料运输必须由专门的运输单位或者合格的驾驶员进行,必须遵守相关运输规定。

2. 爆破材料运输车辆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装备和设施,如防火、防爆设备、安全隔离措施等。

3. 禁止超载、超速和其他违规操作,严禁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质同车运输。

六、爆破材料的废弃物处理1. 废弃的爆破材料必须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分类处理,禁止随意丢弃或销毁。

2. 废弃物必须妥善包装和运输,并交由专业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3. 涉及有害废弃物的处置必须符合环保要求,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七、爆破材料的事故处理1. 发生爆破材料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确保人员撤离和现场安全。

2. 事故处理必须按照应急预案和相关规定进行,保障事故调查和处理的依据性和准确性。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全矿生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有效地堵塞管理漏洞,规范作业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国家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火药、雷管等点火起爆器材。

在矿范围内从事民爆物品运输、储存、使用活动的,都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矿对从事民爆物品的管理人员(指放炮员、库管员、押运员、助理放炮员)实行资质证件管理。

未取得资质证件的,不得从事民爆物品的押运、看守、爆破作业。

任何人都不得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制或者非法持有爆炸物品。

第二章领导机构及职责范围第四条矿成立民爆物品管理领导组,组长由矿安监处处长担任。

成员由矿安监处副处长、通风队队长、五林井主任、材料供应部部长、运输队队长、机运区区长、武装保卫部部长担任。

民爆物品管理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武装保卫部,办公室主任由武装保卫部部长担任。

矿民爆安全管理领导组负责全矿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领导组组长每月召开一次专题会,研究解决管理中的问题。

领导组办公室负责民爆物品业务管理、安全监督、证件管理、监督民爆物品的流向。

第五条相关单位职责(一)安监处负责民爆物品的安全监督检查。

(二)通风队负责本队涉爆人员(指放炮员、押运员、库管员)管理、涉爆人员的培训,储存、押运、使用各环节的安全管理。

(三)运输队负责民爆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保障专车、专列运输民爆物品。

(四)物流中心负责矿民爆物品的购买、押运。

(五)机运区负责民爆物品的上下罐安全管理。

(六)五林井井口负责本井口民爆物品的运输、使用的安全管理。

(七)各生产队组负责民爆物品使用的安全管理。

(八)民爆办、安监处、通风队、运输队、物流中心、机运区、五林井井口、生产队组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检查、查处违反规定运输、储存、使用民爆物品的行为。

第六条从事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单位的主管领导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制度

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制度

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制度一、引言火工品是指在生产、科研、施工等过程中使用的爆炸物品、燃烧物品、易燃易爆气体等具有爆炸、燃烧性能的物品。

在矿山、隧道、爆破工程等领域,火工品的使用是不可或缺的。

然而,火工品具有高度的危险性,一旦管理不善,就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因此,制定一套完善的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制度,对于保障生产安全、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火工品管理1. 火工品采购管理(1)采购火工品时,必须由采购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采购计划,报请相关部门审批。

(2)采购火工品必须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并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采购火工品时,必须对供应商的资质进行审查,确保其具有合法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2. 火工品储存管理(1)火工品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内,仓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具备防盗、防火、防爆、防潮等功能。

(2)仓库必须实行双人双锁制度,仓库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3)火工品必须按照种类、规格、批次等进行分类存放,存放区域必须明确标识,严禁混放。

3. 火工品使用管理(1)使用火工品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

(2)使用火工品时,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作业现场符合安全要求。

(3)使用火工品时,必须严格遵守“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

4. 火工品废弃管理(1)废弃火工品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严禁私自处理或丢弃。

(2)废弃火工品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处理,处理过程必须进行监督。

三、放炮管理制度1. 放炮申请(1)放炮前,必须由施工单位提出放炮申请,填写放炮申请表,报请相关部门审批。

(2)放炮申请表必须详细填写放炮地点、放炮时间、放炮人员、安全措施等内容。

2. 放炮审批(1)放炮申请必须报请相关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必须对放炮申请进行审查,确保放炮作业符合安全要求。

2024年爆破器材的运输、使用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爆破器材的运输、使用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爆破器材的运输、使用管理办法(一)爆破器材的运输,必须有专人押运,装载爆破器材的车辆在出车前应该认真检查刹车装置等,车内一切杂物必须清除。

车上要有防雨、防滑等设备,并设有危险标志。

在采石场内用人力车运输爆破器材,前后相隔距离不少于3m,汽车运输爆炸材料时前后相隔距离平坦道路上不少于25m,上下山坡道路上为50m。

(二)装卸入库爆破器材时,应轻拿轻放,不准传递、投掷;不准撞击、拖拉和滚动,每次每人搬运不得超过20kg。

(三)爆破器材装卸作业应设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

装卸人员必须懂得装卸爆破器材的安全知识,装卸工作最好在白天进行,雨雪天工作时,必须采取防雨防滑措施。

(四)雷管、炸药、导火线不能同时装车,装车后应妥善捆扎,不得散撒,更不得发生滚动、冲击、颠倒、坠落、摩擦等现象,同时应遮好,不得受雨淋和暴晒。

(五)仓库需干燥通风,库内最高温度不高于30℃,库房周围10m内无易燃物。

应设有防火、防雷设备,库外不低于2m高的刺网围墙,墙外50m宽的防火道。

电力照明线不得引入库内,移动照明只准用蓄电池或手电筒。

(六)库内堆放应做到炸药袋堆放高度不得高于1.8m,宽度不超过2m。

雷管堆放的高度不超过0.5m,宽度不得超过两箱,地面须铺软垫。

箱堆间距离不得小于0.3m,箱堆与墙壁之间距离不得小于0.5m,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1.3m。

库内禁止存放铁器工具,起箱时也不能用铁器工具,防止发生火花引爆。

工地临时露天保管现场地应距爆破工点不少于200m。

(七)爆破器材库应由责任心强的职工看守,严格实行爆破物资领料、送料制度,坚决杜绝账物不符合爆破材料的丢失。

(八)炸药和雷管严禁一人同时搬运,搬炸药与拿雷管的人同行时,两人应保持不少于50m的距离行走,爆破器材应直接送到工地,存放在指定地点,领用爆破器材须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严禁乱丢乱放。

放炮后的剩余材料应经专人检查,核对后及时入库,严禁随地存放或带入宿舍。

二、爆破材料的使用管理办法爆破作业必须在采石场负责人的统一指挥下进行,爆破作业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由负责人安排,但必须在白天进行爆破作业。

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5篇)

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5篇)

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对爆品一定要包装严密,专车运输,不得混装其他物品。

出库时要严格清点验证,入库时也要当面核实,发现短缺,变质等问题,要当即追查。

2、装卸爆品要轻装轻放,火药雷管要分车装运。

车辆必须由专人押送,严禁烟火,防止意外爆炸。

3、爆品的储存仓库要设在安全地点,库区设置围栏、排水沟和消防装置、避雷装置、报警装置、防爆装置、防盗、防洪、防爆。

4、库内要保持通风干燥,温度适应,不得存放其他易爆物品。

5、库存量以适当时间为适,不得超贮,爆品要摆放整齐,不得乱扔乱放,经常验库,入库出库按产品时间依次定期轮库,防止变质。

6、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禁止在库区使用烟火,禁止库内外附近爆炸使用火药。

7、井下使用的雷管、火药必须由放炮员亲自携带爆破证和出库单领取,保管员随时登记入帐,否则保管员拒付。

8、火药雷管必须直接带到工作场地,分别装入火药箱,雷管箱内,放在避开电器设备,顶板稳定的安全地点,不得随意乱放。

9、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体的工作地点进行,严禁坐在导电物体上。

10、装炮药时,无关人员退出现场,专由放炮员操作,必须严守操作规程,放炮时要把剩余爆品按置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所有人员隐蔽好后,由放炮员按规程起爆。

11、卷线放炮,放炮器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

12、每班放炮后,由放炮员、安全员、班长负责清点,雷管、炸药当即登记入帐,有余办退库。

13、安检科每月检查一次火药库,警报器、消防器材和出入库退库情况,帐目手续等。

14、仓库保管员负责火药支领。

我矿安检科监督检查,发现情况向公安部门报告。

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2)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爆破器材的购买和核准:确定购买爆破器材的程序和权限,明确购买爆破器材需要经过哪些核准和审批流程。

2. 爆破器材的存储和保管:确立爆破器材的存储地点和保管责任人,要求将爆破器材存放在专门的仓库或保险柜中,并定期对存储地点进行检查和维护。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

民爆物品管理制度一民爆器材领取清退制度1,、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领取清退制度.2、专职爆破员在现场使用民爆物品时,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规定.3、现场代班的班组长和安全员对当班实际消耗的爆炸物品严格清点,认真填写使用,清退登记,不得漏填、徇私.4、爆破员下班时,将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入库,不得私自存放和转借他人.5、仓库保管员对支出和清退入库的爆炸物品要认真清点查对,在确认无误后再互相履行签字手续,严防意外.二爆炸物品库区管路规定一六严禁:1、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需要进入库区时,必须遵守规定,并做好出入登记.2、严禁在库区吸烟,动用明火.3、严禁把易燃物品带入库区.4、严禁电瓶车、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库区.5、严禁在库房内住宿、会客和进行其他活动.6、严禁在库房、周围放牧和打猎.二十不准1、无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不准发放.2、无计划手续不准发放.3、手续证件有涂改不准发放.4、未持证的雇佣人员不准发放.5、炸药、雷管箱,箱子上无锁不准发放.6、雷管未编号不准发放.7、运输工具不合格不准发放.8、超期变质的爆炸物品不准发放.9、洒后领取不准发放.10、违反规定的不准发放.三民爆物品安全操作规程1、雷管、炸药都是容易发生爆炸的危险物品,要求在储存运输和使用时,小心谨慎,妥善保存,不准混拿混放,不准同其他铁器碰撞、摩擦.2、炸药、雷管库房内,设有垫木,存放时要离开墙壁10到20厘米,箱与箱之间应留有间隙.以便空气流通.3、存炸药、雷管,商标朝外,堆垛整齐,按购买的先后次序分别存放,以便核对和查看.4、发放火工品时,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内,并按审批手续和各种规格进行发放,严禁雷管、炸药一起发放或领用.5、爆破人员必须有公安部门和有资质的部门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证件后方可上班作业..不经培训不准上岗.6、爆破员在装炮时,不准在电器设备附近和人多处装配,放炮时有专人指挥,并设置警戒岗哨和标记,不准放明炮、糊炮、明火放炮明火作业.7、放炮后,发现有瞎炮时,要及时按规定处理,放炮器应随身携带,不准同火工品放置在一起或无人管理.四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教育制度1、相关人员要熟悉国家在民器材安全管理方面的方针、法规、条例及有关规定.2、对接触民爆器材的人员,要经常教育,使其懂得民爆器材的特点、性能和保管、看守、发放、使用、运输等安全技术要求.3、分管领导要经常教育管理民爆器材的人员,对民爆物品及库房要及时检查,把事故消灭萌芽状态.4、“四员”必须熟悉本专业的操作规程.5、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发放作业证,方准上岗.五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警卫看守制度1、看库人要坚守工作岗位,经常察看库区周围的情况,及时处理库区的隐患.2、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不准在警卫室内饮酒、请客和留宿外人;对因公需要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要认真检查,做好登记.3、坚持昼夜值班,巡逻制度.加强防盗、防火和防破坏等工作,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4、看库人员经常检查库区的安全措施,发现损坏和失修,要及时报告领导,并督促迅速采取措施.5、值班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对看守人员,经常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要及时解决消除,以确保火工品库安全.六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运输制度1、长途运输民爆器材时,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严禁无证运输.2、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拉运民爆器材时,必须备有篷布,包装牢固、严密,配有灭火器材和危险标志,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畜力车、拖拉机和拖挂车等车辆运输民爆器材.3、性质相抵触的民爆器材,不准同车混装,不准同车载运易爆物品和无关人员.4运输途中,要按制定时间、路线行驶,严禁超速行车,前后车辆要保持安全距离,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物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派专人押运,并随车携带公安机关核发的许可证,服从有关人员检查.押运员不准坐在驾驶室内,禁止在车上吸烟,动用明火.七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度1、对民爆器材管理的领导,必须按照“民爆条例”的要求,对民爆物品进行严格管理,考察配射工程技术人员,堆班长和四大员即爆破员、安全员、库管员、押运员等的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对不符合的人员要求及时更换.2、主管民爆器材的领导,定期召开一次专业会,研究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做到会议有记录,整改有措施,落实有效果.3、安全员、爆破员、库管员、押运员各自坚守守岗,遵循操作规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公安机关,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以确保安全.4、使用民爆器材人员.都要在与主管民爆器材的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并要认真发行自己的职责,如有违反,必须严肃处理.5、在实际工作中,遇有和责任制不相适应的地方或特殊情况,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经研究,做出决定,不得擅作主张或自行修改.八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定量制度1、使用民爆器材,一定要根据当班生产任务,确定当班领用的数量.2、火工物品执行逐级上批制度,审批时一定要核实用量审批,违者要追究责任.3、当班剩余的火工品,必须如数清退、严禁私自乱存乱放、转赠他人.4、从事民爆器材的使用人员,一定要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防止事故的发生.5、库房存储量,应按照公安机关核定定量储存,严禁超量存放.九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批购制度1、爆炸物品的购销渠道,必须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2、批购爆炸物品时,由专项负责人携带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销售证和爆炸物品购买证进行批购.3、对公安机关所批复的火工品单据,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更不得涂改,并及时与财务人员对账.4、临时、少量地购买爆炸器材时,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凭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证到制定供应点购定.十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检查制度1、分管民爆物品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标爆炸物品安全检查工作.2、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落实,有无隐患和漏洞及整改措施.3检查库房门窗、门锁是否牢固坚实,库区内的避雷、照明、通风、消防、放扩网等设施是否齐全有效.4、检查民爆器材,账物是否相符,发放手续是否健全.5、检查“四员”是否持证上岗,能否坚守岗位和认真负责地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6、检查主管领导对民爆器材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否重视,是否列入议事日程,对存在的问题,是否及时研究、检查和整改.十一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废品销毁制度1、经检验,确定不能使用或失效的民爆器材,要及时销毁.2、需要销毁的民爆器材,必须认真清点,按品种、数量分类登记,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有市公安局审核批准,严禁任何单位与个人自行处理.3、爆炸物品的销毁必须现场制定销毁方案,经分管领导签字,市公安局批准,方可执行销毁.4、销毁后严格清理现场,对未爆和飞散的物品,应及时收集再次摧毁,直到彻底销毁完毕.十二民爆物品行业管理制度1、一定要认真贯彻彻底落实民爆条例和民爆物品九种安全管理制度,十项管理责任制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2、购买爆破器材时,根据单位用量做出计划,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批示后,到所在地派出所申述盖章,再到公安局规定的有资质民爆公司办理购买,后持有关证件和手续到物资公司购买,决不能私购乱买,并保证储用安全.3、库房内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能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的爆破器材,要分库储存,要专库专用,不能存放其他无关物品,库房24小时执行双人看管,并养犬,以防万一.4、要建立健全出入库检查、登记、收发制度,爆破器材的发放要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5、放炮员领取爆炸物品时,要根据放炮指示单的要求,做出计划用量,并经领导批准后,持指示向保管员领取爆破器材,保管员审查后,按领导批示的数量发放,不能多发,也不能少发,无领导批示的保管员不得发放爆破器材.6、爆破员领到爆破器材后,不得在中途停留或让人转捎转带,更不准乱扔乱放,要直接送到使用地点,放在牲畜难以到达、不被雨淋和阳光暴晒、地势较高、放炮员又能随时看到的安全地点.7、爆破完毕后,经认真核对和剩余的各类爆破器材,及时清退,不准梛作它用或交下一班使用.8、运输爆破器材,要指定专人押运、并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证件,服从有关人员的检查,运输途中,不准吸烟和动用明火.9、利用班前班后中午休息时间,对接触爆破器材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10、凡使用的雷管,都必须编号,不编号的雷管,不得发放使用.十三防止民爆物品丢失措施1、主管民爆工作的领导,每月要召开一次专业性例会,研究、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对从事民爆工作的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条例及有关规定的学习,使其熟悉民爆器材的性能、特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把事故消除咋萌芽状态.2、必须保证库房的门窗、门锁坚实牢固,库区的防盗、防爆、防潮、防火、照明等安全技术措施,齐全有效,而且要养犬,实行“人防、技防和犬放”三结合,防患于未然.3、爆破器材的购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到指定的地点购买,严禁超区域审批,跨乡镇购买和供货,更不能自由买卖,违者追究责任.4、爆破器材的发放使用,而且要做的“出入库登记天天有,数字清账物符,日清月结差错无”.5、爆破现场使用的民爆器材,必须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的规定,对实际消耗和剩余的民爆器材,安全员要监督检查,严格清点,及时退库保管,且要认真填写使用,清退登记,即放炮指示单,不得漏填,不得徇私,否则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6、爆炸器材的运输,以公安机关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方准运输、短途运输或免办.拉运民爆器材时,包装一定要牢固、严密.,并配有灭火器材和危险物品的标志,性质相抵触的民爆器材不准同车拉运,不准在人烟稠密,重要建筑物旁停留,押运员要随车押运,不准私自离开,保证运输途中安全.在到达库内时,要协助保管员清点入库数字,确认无误方可离开.7、严禁使用柴油车、翻斗车、拖拉机、电瓶车、摩托车、自行车运输民爆物品.8、停工停产期间,要将本标段的民爆器材,送市物资总库保管,职工回家时,要严格检查,集中送站,决不能把民爆器材带走,流失于社会,造成不安全隐患.民爆用品使用制度一、爆破工地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爆破证.二、爆破工必须持爆破证,才能去火药库领取爆破材料,领取时要认真检查爆破材料的质量和数量.三、炮孔为经验收或不能满足爆破要求的不准装药爆破.四、不应使用电机车或铲运机运送爆破材料,应用专用的火药车或矿车搬运,起爆材料应专人背送,禁止炸药与起爆材料同车装运.五、在坑、洞内运送炸药和起爆器材时,应有良好照明,搬运炸药和加工起炸药包时禁止吸烟.六、装卸爆破材料时,要轻拿轻放,不准摔打碰撞.七、爆破材料运到现场应放在安全地点,要加强保管,起爆材料与炸药应分开堆放.八、剩余爆破材料应当在当班及时交回炸药库,不得遗失,自存或移交下班.九、装药时,工作面应有良好的照明,检查并处理好顶,帮及工作面的安全问题后方能开始作业.十、装药前,应检查装药器的各部位是否完好风管接头是否牢固,装药时缸内气压应保持在3-4KG/CM2,输药必须用半导体性的塑料管.十一、孔内装完药后,再抽出输药管时,注意不得用力过猛,防止返粉过多.十二、在岩石有下滑掉落危险的地方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装药,爆破.十三、导爆索固定在孔中后,应立即切断,不应等整个炮孔的药量装完后再行切断.十四、切割导爆索要用锋利的快刀,一刀切断,不得多刀切割,禁止用卡线钳剪切或用石块等砸断.十五、导爆索联接搭头应用黑胶布缠结实,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0厘米.十六、当导爆索的支线联接到干线上时,必须使支线的传爆方向与主线的传爆方向一致.十七、在敷设导爆索网路时,不应将其绕成环状或结成扣,在有交叉的导爆索部分,两者间应衬厚度不小于10厘米的隔离衬垫.十八、电力起爆注意事项1距爆区边界50米范围内不应有电缆通过或存留电器设备,放主线时,不应通过电缆线,若必须通过时,要用木板或绝缘物品垫好.爆破施工前应对杂散电流进行测试,对高压电,射频电等进行调查,存在危险立即采取预防和排除措施.2、联线时各接头要擦净,每孔都应进行导通试验,应使用专用导通器和爆破电桥,仪器仪表应每月检查一次,电阴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头要结牢,缠绕圈数不应少于6圈,并用胶布包好.3、电爆网路不应使裸露导线,不得利用铁轨,钢管,钢丝做爆破线路,爆破网路应与大地绝缘,电爆网路与电源之间应设置中间开关.4、爆区网路全部联接完后,应用专用仪表测试其电阻,并使其符合设计要求,母线与网路接头应在工作人员前部撤到安全区,警戒人员发出信号后,由爆破总指挥发布命令方可联接.5、线路联接后,不应有其它人员进去爆区.十九、由于情况变化,将严重影响爆破效果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后再行起爆.二十、多排炮孔起爆时,应采用微差或秒差起爆,不应同段即发起爆.二十一、起爆前应放警戒,树立明显的警戒信号标志,并将设备和人员转移到安全地点避炮.二十二、点炮时一定要使用专门炮香,不应使用打火机火柴等明火点炮.二十三、最末一声炮响15分钟后才可撤出警戒人员及信号.二十四、禁止到采空区和支护不牢固的巷道中避炮.二十五、放炮后出现岩墙,悬顶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否则不可进行下步的装药爆破工作.二十六、在同一进路中不同时装两排炮孔,而只能单排炮孔起爆.二十七、井下浅孔爆破工操作规程1、爆破员应根据爆破孔深和孔数领取爆破材料,剩余的爆破材料应及时退库或发放站,不得移交下班或自存,防止丢失.2、采掘工作面采用一次点火起爆法.3、爆破工作至少由两人进行.4、搬运爆破材料应使用专用的帆布袋或木箱盛装,炸药和起爆材料必须分搬分运.5、不许将爆破材料放在电机车头或铲运机内运送,应由专人背运.6、所领爆破材料不因乱丢乱放,应放在较为干燥安全的地方,起爆材料和炸药应分开存放.7、起爆药包的加工,只准装药前在爆破工作面附近的安全地点进行,应其数量应不超过该次爆破的需用量.8、加工起爆药包时,只准用略大于雷管直径的木竹或铅质锥子,在药包卷一端非集中穴端扎一小孔,小心地将雷管全部插入药卷中,并使用细绳将药卷和雷管固定好.9、在加工起爆药包时,不得采用明火照明,更不准抽烟.10、有水的炮孔要在起爆药包上装防水套或涂抹黄油防水剂.11、爆破工装药前,要用木质炮棍全面详细地检查炮孔内有无岩渣,积水以及炮孔的深度,方向位置和抵抗线的大小是否符合要求,禁止往不合格孔罩装药.12、起爆药包装入炮孔,禁止拔出的拉动.13、装药时只能使用木质炮棍,不得使用铁器和其他金属制品.14、装填炸药和炮泥,要一手拉导火线或导爆管,另一只手装填,应不使导火线和导爆管发生弯曲和折损.15、装填炮泥长度不得小于孔深的1/4,并将炮泥填至孔口.16、爆破前应该做好如下准备工作1检查放炮工作面的工具,设备是否转移到安全地点,各炮孔装填是否符合安全要求.2导火索点火端要切成斜口.3布置好警戒人员,然后点着炮香进行点火起爆.17、使用导爆管爆破的方法和注意事项1要根据炮孔数量,排列形式和位置,领取不同段数的导爆管进行分段爆破.2导爆管联接,每3-5个导爆管联为一组,每组不得超过5个.3导爆管联接方法,可采用并串联或并联相结合的联接方法.4导爆管的联接应采用联接联接块或用胶布将每根导爆管紧紧地和起爆管捆扎在一起的方法.5导爆管联结不应打死弯,联接角度亦为10°-15°.18、电力起爆注意事项1起爆区边界50米范围内不应有电缆通过或存留电器设备,放主线时、不应通过电缆线,若必须通过时,要用木板或绝缘物品垫好.爆破施工前应对杂散电流进行测试,对高压电,射频电等进行调查,存在危险立即采取预防措和排除措施.2联线时各接头要擦干净.每孔都应进行导通试验,因使用专用导通器和爆破电桥,仪器仪表应每月检查一次.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头要结牢,缠绕圈数不应少于6圈,并用胶布包好. 3电爆网路不应使用裸露导线,不得利用铁轨,钢管,钢丝做爆破线路,爆破网路应与大地绝缘,电爆网路与电源之间应设置中间开关.4爆区网路全部联接完后,应用专用仪表测试其电阻,并使其符合设计要求.母线与网路接头应在工作人员全部撤到安全区,警戒人员发出安全信号后,由爆破总指挥发布命令方可联接5线路联接后,不应有其他人员进入爆区.19、爆破后检查和盲,残炮的处理方法及注意事项1爆破后需在有15-30分钟的加强通风时间,待炮烟排除后,方准进入工作面进行检查,严禁一个人单独出入.2进入工作面首先应将照明灯装好,然后检查顶板和两帮的安全情况,并处理好顶,帮的浮石.3发现盲,残炮可采用重新装起炸药包或离开一定距离打平行炮孔装药爆破处理.在往外掏盲,残炮眼的填塞物时,只允许用水或竹制工具.打平行孔距盲,残炮孔最小距离应小于0.3米.。

土石方的爆破作业相关规定范文(3篇)

土石方的爆破作业相关规定范文(3篇)

土石方的爆破作业相关规定范文一、爆破材料存放与保管的规定1.爆破材料必须放置在专用仓库内,附近易燃物应清除。

库内禁止吸烟、用电炉。

库内电器设备应防止发生火花。

库房应通风良好,能防漏、防潮。

2.爆破材料的库房距住人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为:炸药为2t时,不少于300m;炸药为16t时,不少于450m;炸药为32t时,不少于500m。

3.炸药与雷管必须分库存放,并相隔一定距离。

4.库房应有警戒和专人看守,并应有消防和防雷击的设施。

严禁在库房内制作起爆药包、切割导火索及将导火索与雷管连接。

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库内。

5.爆破器材必须专人管理,使用时必须建立严格的领用、退库登记制度,严禁将爆破器材送人、转让或在非工程中使用。

二、爆破材料的装卸和运输的规定1.必须指派熟悉爆破材料性能的技工负责组织装卸和押运,且应办理爆破材料运输证。

2.装有爆破材料的车船应停靠在距建筑物或居民点200m以外的地方,并应设岗看守。

3.炸药和雷管不得同车、同船或同一人运输。

运输中应装在专用箱(袋)内。

人力运输时,每人只准背运一箱,人员之间距离应大于15m。

4.雷管、黑火药、胶质炸药应特别注意防震,不得用拖车、自卸车运输。

雷管不得用自行车或二轮摩托车运送。

5.装载爆破材料的汽车,不得装有汽车的备用燃料。

6.往工地运送爆破材料不得委托他人代送,也不准将爆破材料转交他人。

三、打孔的规定____人工打孔时,打锤人不得戴手套并应站在扶钎人的侧面。

严禁对面打锤。

2.用凿岩机或风钻打孔时,操作人员应戴口罩和风镜。

使用凿岩机或风钻前应熟悉使用说明书并执行有关操作的规定。

3.使用凿岩机或风动工具打孔时,操作者使用前应对机器进行检查,不合格的机器不得使用。

凿岩机启动后,应先空转1min,再开始钻孔。

随时观察机器运转情况,一旦发现异常,应先停机再检查原因。

钻孔过程中如发现卡钻等现象,停机后,再用扳手边转边向外拔。

操作时应配有助手兼监护。

4.在同一地点一次起爆的炮眼,应全部打完炮眼后再装药。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3篇)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3篇)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煤矿井下放炮作为煤矿开采的一种常见方法,其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为保障矿工的安全,煤矿井下必须制定一系列的放炮安全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放炮前的准备工作、放炮操作的规定以及事故处理等方面,共计2000字,为煤矿井下放炮的安全管理提供指导。

一、放炮前的准备工作1. 安全培训煤矿井下所有参与放炮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包括放炮的操作流程、安全规定、应急措施等知识。

培训内容需定期更新,并进行考核。

2. 放炮方案的编制煤矿井下必须对每次放炮作业制定详细的放炮方案,包括炮眼布置、装药量、引爆方式等内容。

放炮方案需由专业人员编制并经过合理性、可行性的评审。

3. 环境检查进行放炮前,必须对井下环境进行细致的检查。

包括检查通风系统、瓦斯浓度、煤尘浓度等因素,确保放炮时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4. 安全设备的检查放炮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查,包括引爆装置、防爆设备、瓦斯检测仪等。

确保设备完好可靠。

5. 安全警示标识在放炮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包括禁止烟火、禁止操作等,提醒现场人员注意安全。

二、放炮操作的规定1. 操作人员的限制只有经过培训并持有相应证书的人员可以进行放炮操作,禁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现场。

2. 放炮区域的控制放炮区域必须设置专人进行控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尽量减少井下人员的聚集。

3. 装药操作规范装药时必须严格按照放炮方案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装药时应做到不撞击、不摩擦,防止意外引爆。

4. 炮眼布置规定炮眼的布置必须符合放炮方案的要求,确保炮眼的位置和角度正确,避免出现盲炮。

5. 爆炸装药的注意事项禁止使用已过期或受损的爆炸物进行装药。

在装药前必须检查装药管道是否畅通,确保装药的安全可靠。

三、事故处理1. 爆炸事故的应急措施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矿工进行紧急疏散。

同时报警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确保救援及时到达。

2. 事故调查与分析发生爆炸事故后,必须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和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井下放炮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规范煤矿井下放炮作业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进行放炮作业的所有人员和单位,包括煤矿企业、矿工、监控人员等。

第三条在煤矿井下放炮作业过程中,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操作,确保作业环节的安全可靠。

第四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应当遵循的原则:1. 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放炮,不得擅自更改。

2. 做好周围环境的排查和隐患防范工作,确保作业场所的安全。

3. 采取科学的爆破技术和安全措施,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4. 每次放炮作业完成后,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和处理,确保下次作业的安全可靠。

第二章作业前准备第五条进行放炮作业前,应当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并进行评估和审核。

第六条作业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作业区域的排查和环境状况的评估;2. 放炮所需的材料、设备、工具等清单;3. 作业人员的配备和工作任务安排;4. 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制定;5. 其他与作业相关的内容。

第七条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证书或资格,才能参与煤矿井下放炮作业。

第八条放炮前,应当对作业区域进行全面排查,清除可能存在的危险或隐患,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九条岩层预处理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操作,并确保不会对周围环境和人员安全造成影响。

第十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应当设立专门的监控人员,负责监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情况,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应当在作业前组织安全会议,明确各工作人员的责任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三章作业操作第十二条放炮作业人员应当穿戴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地下电器设备应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运行正常,避免电气火灾事故。

第十四条放炮前,作业人员应进行必要的设备、工具的检查,确保其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山体稳定及有害气体排浆等预处理工作应提前进行,并确保预处理结果符合安全要求。

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制度模版

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制度模版

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制度模版一、总则1.为了保障火工品的安全使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和管理火工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火工品管理1.火工品的购买1.1单位和个人购买火工品必须具备合法购买资质。

1.2单位购买火工品应按照相关规定提交采购申请,并经过安全管理部门的审批。

1.3个人购买火工品应在指定销售点购买,并进行身份识别和实名登记。

2.火工品仓储和保管2.1单位和个人应将火工品存放在指定的仓储场所,避免存放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

2.2仓储场所应具备防火、防爆等安全设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2.3火工品的保管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并具备相应的防火防爆知识。

3.火工品使用3.1单位和个人在使用火工品前必须了解和遵守相关的安全使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3.2禁止在无关人员密集区域、易燃物附近或其他违规场所使用火工品。

3.3在使用火工品时,必须确保周围环境的安全,并配备灭火设备和应急措施。

4.火工品运输4.1火工品的运输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使用专门的运输工具和容器。

4.2运输过程中应注意防止火工品的碰撞、挤压和摩擦,确保运输安全。

4.3运输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放炮管理1.放炮审批1.1单位或个人如需进行放炮活动,必须提前提交申请,并经过安全管理部门的审批。

1.2审批通过后,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放炮活动。

2.放炮安全措施2.1放炮活动必须在指定的场所进行,确保周边环境的安全。

2.2组织放炮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现场指导和安全保障。

2.3禁止在有风、雨、雪、雷电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放炮活动。

3.放炮警示措施3.1放炮活动前,必须提前通知周边居民和相关单位,并采取警示措施。

3.2放炮现场周边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指示行人和车辆绕行。

四、违规处罚1.对于违反火工品管理和放炮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制度范本

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制度范本

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制度范本1. 简介本制度是为了加强火工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建立科学的火工品管理体系。

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使用、储存和运输火工品的单位和个人。

2. 安全责任2.1 火工品使用单位应设立专人负责火工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明确相关责任;2.2 个人使用火工品前应参加安全培训,了解火工品的安全操作程序和防护措施。

3. 火工品采购和接收3.1 火工品采购应通过正规渠道,与合法经营者签订采购合同,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3.2 接收火工品时,应核对数量和质量,并做好相应的验收记录。

4. 火工品储存4.1 火工品储存场所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场所的消防设施和安全隐患,及时整改;4.2 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与火工品存放在同一库房内;4.3 储存的火工品应分类存放,防止不同种类火工品之间的相互感染。

5. 火工品运输5.1 火工品的运输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在运输过程中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防火、防爆等;5.2 运输中的火工品要做好包装,防止火花碰撞或摩擦造成意外爆炸。

6. 火工品使用6.1 使用火工品前应检查并确保设备完好,并依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6.2 使用火工品时应配备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如防爆眼镜、防护手套等。

7. 放炮管理7.1 只有获得相关许可证的人员才能放炮,严禁未经许可随意放炮;7.2 放炮前应确保周围环境无人员和财产,并设置警示标志;7.3 放炮过程中要保持安全距离,并注意防火、防爆和防护。

8. 火灾应急处理8.1 如发生火灾,应立即报警,并采取适当的灭火措施,但禁止使用水进行灭火;8.2 火灾事故后要及时进行事故调查,并对火灾原因和责任人进行追究。

9. 监督检查与奖惩制度9.1 监督单位应定期对火工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9.2 对于违反火工品管理制度、存在安全隐患或造成火灾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10. 制度宣传10.1 火工品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员工和公众的安全意识;10.2 制度的文本应公开宣传,使相关人员了解制度的内容和要求。

爆破物品及放炮管

爆破物品及放炮管




“一炮三检”制度
1、在打好眼后,装药前,瓦检员必须按《煤 矿安全规程》规定,检查瓦斯,凡瓦斯浓度超 1%,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停 止打眼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只有瓦斯浓度符合 安全规定时,方可装药。 2、在放炮前班长必须按规定进行撤人警戒, 待警戒区内所有人员撤除,并布置好警戒后, 在放炮前瓦检员检查瓦斯符合安全规定时,方 可通知放炮员联线放炮。放炮员最后撤除放炮 点。
爆破物品销毁制度
1.对变质、失效、存有质量问题的炸药、 雷管,要进行回收登记,妥善保管, 并做好记录。
2.对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炸药、雷管应及时 清理出库(炸药不超100公斤,雷管不 超500发)予以销毁,在销毁前要登记 造册,制定严密安全措施,向巨野公 安分局备案批准。由巨野公安分局派 专人监督有关专业部门,用专用车辆 运到指定专用场地有偿销毁。 3.严禁超限库存。做到账目清楚,严禁单 位私自处理销毁炸药、雷管,一经发 现,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 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作行政处理或依法 追究其法律责任。


药库岗位责任制
1.坚持政治业务知识学习,遵守上级各项规章制度,经专门 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服务好生产一线。 2.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持8小时工作制,不脱岗串岗。 3.严格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做到帐目不清不 交,票据不全不交,卫生不好不交。 4.提高警惕,做好药库的“四防”工作,非药库人员禁止入 内,并做好出入人员登记工作。 5.工作认真负责,大胆管理,认真执行火工品管理八项制度, 按章作业,按规程施工。 6.认真填写各类记录,做到日清点、旬盘结、月验收,帐、 卡、物相符,及时上报各类报表,按规定发放火工品。



电雷管导通、编号制度

矿井放炮管理规定

矿井放炮管理规定

放炮操作管理试行规定一、放炮员录用1、经过区、矿审查,有2年以上采掘工龄,初中以上文化程度.2、按规定接受专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同时不少于2个月的现场实习操作,经过通风区队现场操作鉴定后,并同时持有特殊工种资格证、一通三防资格证、爆破作业证、爆破合格证方可上岗.二、起爆器材1、发爆器错误!、每个放炮员配备一部发爆器,专人专号,定期交回安全仪器房检修,发爆器不合格严禁发放使用.错误!、发爆器的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不到爆破时不得将钥匙插入发爆器.错误!、数字式发爆器既能导通单个雷管电阻,又能检测爆破网络电阻,是有效检测爆破网络的先进手段,2007年全集团公司推广使用.2、放炮母线错误!、母线必须使用铜芯绝缘线,严禁使用裸线和铝线,不得用两根材质规格不同的导线做放炮母线,不得有破口或明接头.错误!、母线长度不得小于最大撤人距离,各矿通风区建立放炮员母线发放管理制度,母线及时补充,满足使用要求.错误!、每个放炮员、每个工作面允许配备一趟母线,严禁一个工作面使用2趟母线,严禁生产队组私自备用发爆器和放炮母线.错误!、每次放炮前首先对母线进行导通,不得采用短路法进行试验,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络是否导通.错误!、严禁将雷管脚线取下,当作连接线使用.煤巷放炮母线必须直接与脚线相连,半煤岩和岩巷放炮可使用专用连接线连接.错误!、放炮母线放炮前必须扭结短路,放炮后也必须扭结短路.三、火药运送保管1、放炮员的雷管必须是专人专号,不得转借.2、雷管炸药必须分装分运,背药工负责背运炸药,放炮员背运雷管.分别装在硬质绝缘的专用箱内并上锁,严禁将雷管揣在衣袋内.严禁用背饭包等软质工具背运乳化炸药.严禁放炮员或背药工同时背运炸药和雷管.3、放炮员和背药工必须同行,相隔不超过5m.背药工必须听从放炮员命令,中途不得逗留.4、每一工作地点必须有2个专用的火药箱:一个存放炸药,另一个存放雷管.火药箱必须设在警戒线以外的进风巷中,严禁设在盲巷和回风巷内;回采工作面进风巷每隔一定距离,设专用火药箱硐,间距和规格由各矿确定.四、引药制作1、从成束的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雷管抽出.抽出时直线拉出,不得挥动手臂形成大弧度,防止与其它导电体接触,引爆雷管.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2、严禁坐在火药箱上装配引药.3、制作引药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4、引药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生产队组必须严格按爆破图表要求打眼,准确掌握炮眼数,严禁引药数量不够在放炮现场制作引药.5、制做完引药后,放炮员必须认真清查现场,核实炸药、雷管数目,防止遗失炸药、雷管.五、装药连线1、装药前,装药地点5m内必须切断一切非本质安全型设备电源.2、所有炮眼都必须掏净煤岩粉.3、炮眼布置数量,深度与爆破图表严重不符时,不得装药,必须补打炮眼.4、每眼所装的药必须一次送入,加炮眼水炮泥后,用炮棍逐渐捣实封严.严禁装盖药和垫药.严禁从已装好的炮眼中取出引药或炸药.5、装药和雷管脚线的连接可由经过培训有经验的班组长、安全员协助进行,但同时装药的数量最多不超过2组,放炮员必须现场监督掌握装药情况,防止发生雷管段数、炸药数目偏差.6、装完炮后,认真清理现场,防止遗留炸药.剩余的炸药装箱清退,严禁将剩余的炸药私自销毁.7、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8、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溜槽、金属管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9、掘进工作面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不是全断面一次起爆的掘进工作面放掏槽炮后,可不收回母线,但两头必须扭结短路.10、放炮员必须亲自检查脚线连接.工作面最后引出的两根脚线与连接线、与母线的连接必须由放炮员亲自操作,并最后离开放炮地点.六、出现以下情况严禁装药放炮1、主要通风机倒机或有计划和无计划停运期间;局部通风机有计划和无计划停风期间.2、采掘工作面因故不能正常供水期间.3、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伞檐超过规定.4、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5、回采工作面通风系统不稳定,供风量不足,或瓦斯涌出异常、上隅角瓦斯积聚未降到规定浓度以下.6、掘进工作面发生循环风,或风筒距工作面距离超过规定,或风筒断开、破裂处理故障期间.7、采掘工作面不能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8、爆破地点20米内,矿尘、未清除的矸石和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煤巷和半煤岩巷放炮地点5米以内出不净浮煤以一吨为界.9、无水或无水炮泥.10、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着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有害气体涌出量骤增等情况.七、停电撤人1、由生产队组负责切断放炮地点及回风流经区域的一切非本质安全型设备电源,放炮员最后离开放炮地点并必须验证工作面设备是否停电.2、在需要搁警戒的巷道口,由生产工长安排双人行至警戒线位置,到位置后,一人留守警戒,一人返回复命.3、放炮撤人距离:回采工作面不小于30米;煤巷掘进不小于75米;半煤岩、岩巷不小于150米;有拐弯巷道时,拐弯不小于10米,总距离不小于50米;直巷放炮必须设置放炮专用掩体;突出煤层的回采工作面放炮时,撤至进风巷距机头不小于50米;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无论正副巷放炮,所有人员都撤至局部通风机往外30米的进风巷中.4、突出工作面放炮前,回风流经区域必须停电撤人.正常生产期间,回采面的回风巷和掘进面的混合回风巷必须停电撤人,在进入回风巷的下料风门间设置栅栏门并上锁.5、双巷掘进时,正巷放炮,正副巷和回风巷必须停电撤人;副巷放炮,副巷和回风必须停电撤人.6、间距小于20米的平行巷道或其它工作地点,其中一条巷道放炮时,另一条巷道或工作地点内的人员也必须全部撤至距相邻放炮点75米以外的安全地点.7、在规定的警戒距离处,设置警戒绳、并悬挂警示牌.牌的内容:“正在放炮,严禁入内”.8、串联通风地点放炮,严格按串联通风技术措施执行.八、“一炮三检”和“三联锁放炮制”1、井下放炮必须实行“一炮三检制”,即在每次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都必须由放炮员检查放炮地点及其前后20m范围内的瓦斯浓度情况,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时,不得装药、放炮.每次检查完要及时填写放炮三联单.2、井下每次放炮作业,都必须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高、突矿井和瓦斯涌出异常区的回采工作面、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和其它瓦斯涌出异常的放炮地点,由放炮员、瓦检员和生产班组长工长三人连锁,其它地点由放炮员、安全员和生产班组长工长三人连锁.3、“三人连锁放炮制”规定如下:错误!、放炮员持“警戒牌”,生产班组长持‘放炮命令牌”,瓦检安全员持‘放炮牌错误!、放炮前,放炮员在做好放炮前准备工作的前提下检查瓦斯、连好母线、最后一个撤离后,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设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负责把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停掉盲巷内一切电源,一切工作就绪后,班组长将“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检安全员,瓦检安全员负责检查各地点瓦斯含量,瓦斯无异常时,将“放炮牌”交给放炮员,表示允许放炮,放炮员拿到牌后,安全员监督检查上述工作是否到位,一切到位后,放炮员吹三声口哨后进行放炮.此时,放炮员持有“放炮牌”、班组长持有“警戒牌”,瓦检安全员持有“放炮命令牌”.错误!、放炮30min后,有煤与瓦斯突出的40min后;班组长、放炮员、瓦检安全员同时进入工作面检查通风瓦斯、顶板、有无瞎炮等异常情况,一切符合规定时,逆序换回各自的牌,方可恢复生产.错误!、每次放炮前后都由安全员复查并在放炮班报上签字,方准放炮和发出解除信号恢复生产.错误!、交换牌后必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一旦发生放炮事故后,严格按各自所持牌的职责分析处理.错误!、三个交换牌必须有“警戒”、“放炮命令”、“放炮”字样,必须是木制或铁制,并逐一编号,每人一牌,不得互借.九、拒爆、残爆处理1、通电以后拒爆时,放炮员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min,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检查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进行,其它人员严禁进入警戒区.2、检查线路后,必须用导通仪做网络电阻导通,若不通或电阻值与雷管数总电阻相差较大时,不得强行起爆.若采用有效方法后仍查不出原因时,应立即汇报通风区调度站,委派队长或工长或放炮组长现场指导协助处理.3、当班发生拒爆或残爆的,当班未处理完,打眼工、生产工长、放炮员,必须连班处理.若遇当班的炸药、雷管用完,可用下班的炸药、雷管,由下班的放炮员起爆,但补打炮眼必须由当班打眼工完成.4、处理瞎炮必须遵守以下规定:错误!必须等工作面风流瓦斯和浮煤瓦斯降到%以下,浮煤瓦斯检查以浮煤面以上0.3米为准.错误!每次处理瞎炮,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制度”.错误!重新连线起爆.错误!在距瞎炮眼0.3m以外,另打与瞎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错误!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卷或从引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错误!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错误!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5、每次发生拒爆、残爆都必须及时如实汇报通风区调度站,各矿通风区必须指定一名区干、一名技术员进行专题分析,查出原因,采取措施.并留有分析记录,各矿必须建立瞎炮分析管理制度.6、若发生大面积拒爆或连续拒爆,立即汇报集团公司通风部进行分析,查明原因,制定措施.十、放炮安全技术措施制定1、采掘工作面放炮作业必须编制爆破图表和放炮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零星工程,如打躲避峒、老轮坑、过道溜坑、起底、挑顶、刷帮等也必须制定措施,说明爆破参数,具体各矿规定.2、在制定爆破图表时,必须有充分的依据和详细资料,不得照搬照抄,当井下实际情况与规程措施中的爆破图表参数不符时,应立即汇报生产技术科,技术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改补充.3、放炮员必须依据爆破说明书进行放炮作业.当煤岩发生变化,炮眼布置和装药量需作调整时,生产队组工长必须事先告知放炮员和盯面安监员,经协商同意后放炮.生产队组包括外建队若为了减少工作量,采用少打眼、多装药,随意加深炮眼、加大装药量、增加循环进度,放炮员有权拒绝装药,汇报通风区调度站. 十一、其它1、所有放炮作业的地点必须严格按先后顺序执行打眼、放炮、出矸、支护的工艺流程,不得放起身炮即在班末放炮后,只检查爆破效果后就离开现场,在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规定.每次打眼时严禁加深残眼.2、不准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交回火药库,及时销毁.3、爆炸材料和起爆器材新产品、经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后,方可在井下试用.4、3、8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放炮时,不得一次起爆.但放掏槽炮后,第二次起爆时,必须严格执行最小抵抗线的规定.5、严禁一次装药,分次起爆.6、严禁在1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 台发爆器同时爆破.7、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8、严禁放明炮和糊炮.9、严禁在综放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矸.10、严禁用被筒或糊炮崩大块矸石,工作面的大块矸采用爆破的方式时,必须打眼且最小抵抗线不小于0.3米.11、煤仓、矸仓蓬堵确需放炮时,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330条执行,各矿要制定崩煤仓安全技术措施,明确分工,落实措施,确保安全.12、放炮后发现炮眼冒烟,冒火现象时,不得停止局部通风机,可用水淹,土盖、沙埋等直接灭火的方法处理,并汇报通风调度站.13、装好的炮,因某种原因不能放炮时,放炮员必须在工作地点看守,现场交接班,并查清数目,双方签字.14、工作面当班未用完的火药,必须如数清退回火药库,不得交给下一班.严禁滞留.十二、放炮管理和处罚规定1、放炮员业务素质操作水平参差不齐,操作环节多,任何一个环节稍有疏漏,就可引发重大事故.为此各矿、处必须将放炮管理作为“一通三防”的重点工作,攻坚克难,常抓不懈,制定相应的长效安全管理机制和具体操作管理措施.2、除筹建矿井外,放炮员必须统一归通风部门管理.筹建处的放炮员业务培训,资格审查,贯彻执行放炮有关规定必须由筹建处的安监、劳资、通风部门统一协调组织、贯彻.3、通风区是放炮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必须严肃和整顿放炮员队伍,增强放炮员责任心,以提高业务技术素质操作水平为核心,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业务培训和安全宣传教育,集团公司职工培训部门严格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不发证、不上岗.4、通风区区队各级领导严格执行2006年集团公司130号文件,区级领导每月不少于2次全过程放炮写实,发现问题及时制定措施,认真放炮“三联锁”现场督查和放炮“三联单”的审核.5、各矿、处根据本文件规定各自制定放炮各环节的考核、奖惩规定,由各矿、处安监部门、通风部门贯彻执行.6、以上各项规定分单位、分层次,贯彻到所有管理、操作和相关人员中.本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阳煤集团公司通风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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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材料及放炮管理规定第一节基本规定1、皖北煤电(集团)公司、矿必须有爆破材料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并落实爆破材料及放炮管理的各项制度,防止放炮事故和因爆破材料流入社会造成危害。

2、皖北煤电(集团)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安全与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为副组长,技术、计划、供应、安监、公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爆破材料管理领导小组。

负责制定全局爆破材料及放炮管理有关规定和爆破材料消耗定额;对放炮员、库管员进行考核与发证;组织进行爆破材料检查;参加爆破事故及爆炸案件的调查处理。

3、各矿成立以矿长为组长,安全与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为副组长,通风、调度、技术、计划、供应、安监、保卫负责人为成员的爆破材料管理领导小组。

负责对放炮员、库管员的管理;制定爆破材料消耗定额与计划;研究、推广先进爆破技术,定期组织进行爆破材料检查,参加爆破事故及爆炸案件的调查处理。

4、每一矿井必须配备足够的放炮员、库管员,并划归通风区统一管理。

放炮员、库管员必须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采掘工作2年以上、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新调入的库管员还必须经矿安监、公安部门审查同意。

各矿通风区应有一名副区长具体负责爆破材料及放炮管理工作。

5、装卸、运送爆破材料及装药放炮人员,必须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规程》有关规定。

6、放炮员、库管员必须持证上岗。

严禁非放炮员放炮。

7、井上下接触爆破材料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

第二节井下爆破材料库1、设立井下爆破材料库,必须凭皖北煤电(集团)公司批准的文件及设计图纸和专职库管员登记表,向所在地市公安局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发给《爆破物品贮存许可证》,方可贮存爆破材料。

井下设立爆破材料发放硐室,必须编制设计,经皖北煤电(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2、爆破材料入库必须进行验收、登记,确认无误后,要及时将其存放到壁槽或硐室内。

3、井下爆破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矿井3天的炸药需用量和10天的雷管需用量。

炸药和雷管及性质互相抵触的爆破材料必须分开存放。

每个硐室贮存的炸药不得超过2吨,雷管不得超过10天的需用量;每个壁槽贮存炸药量不得超过400公斤,雷管不得超过2天的需用量。

爆破材料库内的发放硐室允许存放当班待发的爆破材料,但炸药最大不得超过3箱,雷管不超过500发。

井下爆破材料发放硐室爆破材料的贮存量不超过1天的需用量,但炸药不超过400公斤,雷管不超过1天的需用量。

4、爆破材料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不延燃橡套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

贮存爆破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内严禁装灯。

严禁将矿灯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爆破材料库内。

如库内照明发生故障,检修人员可用带橡套的矿灯在库管员的监护下进入库内工作。

5、爆破材料库内必须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爆破材料库的两个出口,必须安设抗冲击波活门和抗冲击波密闭门。

6、爆破材料在库内必须按规定存放整齐、牢固,并实行挂牌管理。

装有雷管的雷管箱必须存放在货架上,严禁叠放。

7、雷管开箱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在专门的发放硐室内进行。

8、炸药要定期进行检验。

变质、失效、不合格的爆破材料,应妥善保管,按规定处理。

9、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材料库。

如因工作需要,必须经过批准方可进入。

非爆破材料库人员入库,必须进行登记。

10、严格执行爆破材料的领退、雷管导通、编号等制度。

11、库管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核实当班爆破材料实收、实发、实领、实耗及退库情况,做到日清月结,帐、卡、物相符。

第三节爆破材料管理一、装卸、运输制度1、爆破材料到矿后,由矿组织有关人员搞好安全保卫与验收工作,并及时装车下井。

各矿应对爆破材料运入井下作业明确规定。

2、地面装卸爆破材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⑴、有专人在现场监督。

⑵、应设置警卫,禁止无关人员在场。

⑶、禁止爆破材料于与其它货物混装。

⑷、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爆破材料。

⑸、遇雷雨或暴风雨时,禁止装卸爆破材料。

⑹、装卸爆破材料工作应尽量在白天进行。

3、装卸爆破材料时,严禁烟火和发火物品。

4、运送雷管的车辆必须带盖加垫。

硝铵和水胶炸药可用矿车运输,但装车高度不得超过矿车的边缘。

5、井筒内运输爆破材料,必须事先通知绞车房和井上下把钩工。

6、装有爆破材料的罐笼或乘人车除运送人员和信号工外, 其它人员不得乘坐。

7、井下电机车运送爆破材料时,除跟车运送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乘车。

上述人员都应坐在尾车内。

用同一列车运送炸药和雷管时,装有炸药和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炸药或雷管车辆同电机车之间,都必须用空车隔开,空车总长度不得小于3m。

8、人力运送爆破材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⑴、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灯;⑵、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运送,炸药由放炮员或在放炮员的监护下由熟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的人员运送;⑶、雷管必须装在雷管盒内、炸药应装入炸药箱内运送。

严禁将爆破材料装在衣袋内;⑷、领取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⑸、一人一次运送爆破材料的数量不得超过:同时运送炸药和雷管时 10kg拆箱运送炸药 20kg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9、严禁用链板机、皮带机运输爆破材料。

10、报废的爆破材料需升井时,通风区必须与安监、保卫部门联系,并由库管员通知副井有关人员后,方可升井。

严禁任何人私自将爆破材料带到地面。

二、雷管的导通、编号制度1、雷管的导通、编号必须使用符合要求的仪器、仪表,并必须在专用的硐室内进行。

2、雷管的导通应在带凸缘(超出桌面10mm)、抗静电的工作台上操作,被检测的雷管应放在防护板后面或钢管里。

工作台上存放的雷管不得超过100发。

检查合格的雷管脚线必须短路联接。

3、雷管在发出前,库管员要在测试室对其逐个进行导通检查。

严禁发放电阻不符合产品说明书规定的雷管。

4、退库的雷管在发出前,还必须再次导通。

5、雷管导通后应当班或下一班使用,不应存放两个班以上。

6、雷管必须编号发放,编号工作由库管员负责。

每个放炮员对应于一个特定编号,严禁两人或多人共用一个雷管编号。

7、雷管编号要清晰、便于识别。

每次编号雷管的数量以当班需用量为限,不得超量编号。

8、放炮员调离,其原退库的雷管必须在消除原有的号码后,编上新的号码,方可转发他人使用。

该放炮员的编号应作废。

三、发放、清退制度1、爆破材料必须按计划发放。

使用爆破材料的单位应根据当班工作定额提出爆破材料需用量计划,经单位负责人或值班人员批准。

放炮员必须持已审批的领料单和放炮员合格证领取爆破材料。

2、库管员要坚持五不发放原则,即:无审批的爆破材料领料单不发放;放炮员不对号不发放;雷管不导通、未编号不发放;没有炸药包、雷管盒不发放;变质、失效和质量不合格的爆破材料不发放。

3、爆破材料的领退应有收发流水帐、三联式领料单和退料单,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4、爆破材料的发放应在单独的发放室内进行,并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及退库先发的原则发放。

严禁在贮存爆破材料的库房、硐室或壁槽内发放爆破材料。

5、严禁一个人在同一时间既领取雷管又领取炸药。

放炮员把炸药领出交给运送人员后,才能领取雷管。

6、放炮员领完爆破材料后要立即离开爆破材料库,不准在爆破材料库附近逗留。

7、现场每班爆破材料的实际使用量,要由当班班组长负责核实并签字。

剩余的炸药可存放在加锁的专用炸药箱内,雷管及失效的炸药必须在当班全部退回爆破材料库。

库管员根据放炮员的实际领取爆破材料数量和施工单位班组长所签的实际使用量,认真核实退回雷管数量。

发现私拿、私用、私藏、转借爆破材料、刮去雷管编号及在爆破材料领取、使用、退库中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

四、防止爆破材料丢失1、所有爆破材料的看管、装卸、运送、发放、领取及销毁人员,必须尽职尽责,防止爆破材料丢失。

2、发现爆破材料丢失、被盗,有关人员必须立即向安监、通风、保卫部门汇报,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3、在贮存、运输、使用爆破材料过程中发生爆破材料丢失、被盗或其他事故,应视情节轻重,对责任者给予纪律处分、经济处罚、直至依法追究责任。

各矿要制定爆破材料丢失具体处罚标准。

4、私藏、私带、盗窃爆破材料的,公安机关除没收其爆破材料外,应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拘留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由于领导人不负责任,忽视安全,造成爆破材料大量丢失、被盗和发生重大事故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五、检查与销毁制度1、新入库的爆破材料应抽样进行外观检查。

对超过贮存期、出厂日期不明和质量可疑的爆破材料,必须进行严格的检验,以确定其能否使用。

2、爆破材料的检验由库管员负责并在安全的地点进行。

3、经检验确认变质、失效及不符合技术要求的爆破材料,都应登记入帐,妥善保管。

当报废的炸药达到100公斤或雷管达到500发,应及时销毁。

严禁将应销毁的爆破材料用于采掘生产、转让或出售。

4、变质、失效及不合格的爆破材料,原则上应送交爆破材料生产厂家销毁,并由爆破材料生产厂家出据证明,以资备查。

5、若由矿井销毁报废的爆破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

销毁前必须登记造册,并提出书面报告,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经过批准的报告必须报送矿安监处、当地市公安局,或由经市公安局同意审查此项工作的矿公安科。

进行销毁工作的安全措施,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四节井下放炮一、一般规定1、井下放炮必须由持有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发给的《放炮合格证》的放炮员担任。

在煤与瓦斯突出煤层中,放炮员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

2、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制放炮说明书。

放炮员必须按照放炮说明书进行放炮。

3、井下放炮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安全等级的煤矿炸药。

⑴、低瓦斯矿井、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⑵、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水胶炸药或乳化炸药);③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水胶炸药或乳化炸药)。

4、在有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8#金属壳煤矿许用瞬发雷管或8#金属壳煤矿许用毫秒雷管。

使用毫秒雷管时,其最后一段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5、瓦斯矿井中放炮作业,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6、严格执行放炮“三警戒”,即:警戒人、警戒网、警戒牌。

班组长要亲自安排警戒和撤除警戒。

7、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

在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在采煤工作面可采用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两台放炮器同时进行放炮。

8、严禁一个炮眼使用两个雷管或不同品种的炸药。

9、矿井爆破都应采用正向起爆。

低瓦斯矿井采用毫秒爆破时,可以反向起爆,但必须经皖北煤电(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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