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2010版国际经济法概论 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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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国际货币金融法概说

一、国际货币金融法的概念

国际货币金融法:是调整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国际货币金融法的调整范围和内容

1.调整范围:涉及国际间货币兑换、借贷、收付方式、结算、金融市场、货币体系以及金融机构等多方面的法律制度。

2.国际货币金融法的内容:

第一部分涉及国际货币法律制度。

第二部分涉及国际资金融通的法律问题。国际融资的主要方式是国际贷款、国际证券投资、和国际租赁。

第三部分涉及对跨国银行监管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国际货币法律制度(重点)

一、现代国际货币法律制度形成与发展

(一)布雷顿森林体制的主要内容

1944年7月,国际货币体系即布雷顿森林体制建立了一个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法律制度,其主要内容有:(1)采取黄金-美元本位制。

(2)确立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

(3)设立资金支持制度。

(4)力图取消经常项目的外汇管制。

(二)牙买加体系对原《基金协定》有关国际货币法律制度规定的修改的主要表现

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汇率制度。

第二,黄金问题。

第三,储备资产。

二、《基金协定》关于汇率安排的准则

(一)一般义务

《基金协定》第4条第1款规定:“鉴于国际货币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提供一个便利国与国之间商品、劳务和资本的交流和保持经济健康增长的体制,鉴于主要目标是继续发展保持金融和经济稳定所必要的有秩序的基本条件,各会员国保证同基金和其它会员国进行合作,以保证有秩序的外汇安排,并促进一个稳定的汇率制度。具体说,各会员国应该:

(1)努力以自己的经济和金融政策来达到促进有秩序的经济增长这个目标,既有合理的价格稳定,又适当照顾自身的境况;

(2)努力通过创造有秩序的基本的经济和金融条件和不会产生反常混乱的货币制度去促进稳定;

(3)避免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来妨碍国际收支有效的调整或取得对其它会员国不公平的竞争优势;(4)奉行同本节所规定的保证不相矛盾的外汇政策。”(二)监督制度

"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各国有权选择自己的汇率制度,《基金协定》对成员国规定的有关汇率制度的一般义务具有“软法”性质。

《基金协定》第4条第3款规定:基金应监督国际货币制度,以保证其有效实行。为此,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就监督成员国的汇率政策提出了三条原则:

第一,成员国有义务不得为妨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从其他成员国取得不公平竞争利益而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

第二,成员国为消除外汇市场上的混乱状况时,须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混乱状态通常表现在本国货币汇率的破坏性短期变动;

第三,成员国在采取干预政策时,应合理照顾其他成员国利益,包括其货币受到干预的国家的利益。

《基金协定》第4条第3款同时规定:基金组织制定的监督汇率政策的原则应当尊重成员国国内的社会和政治政策。因基金组织的这种监督具有国际性,其重点理应放在成员国的对外经济状况方面。

此外,出于监督各成员国汇率政策的需要,在基金组织提出要求时,各成员国应就汇率政策问题同基金组织进行磋商。(这被称为“第4条磋商”)

五、《基金协定》关于国际储备的规定

国际储备是一国政府用于弥补国际收支逆差、维持汇率稳定、偿还对外债务以及应付其他各种紧急支付而持有的,为各国所普遍接受的流动资产。

国际储备资产形式主要有黄金、外汇储备、成员国在基金组织的头寸和特别提款权(SDR)。

(一)特别提款权,是基金组织按各成员国认缴份额的比例分配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它是成员国在基金账户上一种用数字表示的人为资产。其主要特点有三:⑴成员国分得特别提款权后,无须再向基金组织缴交任何其他资金;

⑵成员国在需要时,可以无条件地使用特别提款权;

⑶特别提款权归成员国长期所有。

特别提款权采用“一篮子”货币定值,篮子中的货币为美元、欧元、日元和英镑。

(二)特别提款权的分配

特别提款权只分配给参加基金组织特别提款权账户并履行义务的成员国。

特别提款权的持有者是指参加国、基金组织普通资金帐户以及其他实体。

“其他实体”是指基金组织指定的非成员国、对一个以上成员国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机构和其他官方实体。(三)特别提款权的使用

特别提款权可与黄金、外汇一起作为国际筹备,被称为“纸黄金”。

第三节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重点)

国际融资是一种跨国的借贷活动,主要包括国际贷款、国际证券投资和国际租赁等形式。

国际融资协议共同性的标准条款,主要包括

一、陈述和保证

是指借款人就与融资协议有关的法律和商务状况向贷款人作出说明,并保证这些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其主要内容是:

(1)对融资协议合法性的陈述与保证。

(2)对借款人财务状况与经营状况的陈述与保证。二、先决条件

是指贷款人发放贷款须以借款人满足有关约定的条件为前提。先决条件分为两类:

(一)涉及融资协议项下全部义务的先决条件

(二)涉及提供每一笔款项的先决条件

三、约定事项

指借款人允诺在货款期限内承担的一系列作为和不作为的义务。通过此类条款,货款人可以控制和督导借款人的经营活动,以保证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主要包括:(1)消极担保条款。

(2)平等位次条款。

(3)稳健经营承诺条款。

(4)财务约定事项。

(5)贷款用途条款。

(6)保持资产条款

(7)保持主体同一性条款

四、违约事件

(一)违约事件:大致可分为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1、实际违约是指借款人违反融资协议本身的规定,包括:到期不能还本付息,在贷款人给予的宽限期内仍未履行这一基本义务;

陈述与保证失实,但在许多情况下,不包括微小失实的情形;

违反约定事项,在宽限期内仍然不愿纠正或不能纠正;违反融资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2、预期违约是指在融资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借款人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默示其届时将无法履约或无法完全履约。预期违约事件主要有以下几项:

(1)连锁违约。

(2)借款人丧失清偿能力。

(3)借款人所有权或控制权变动。

(4)抵押品毁损或贬值。

(5)借款人资产补征用或国有化。

(6)借款人的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违约救济

融资协议通常规定,如借款人违约,贷款人可采取约定的救济措施(内部救济措施),包括:

⑴对尚未提取的借款,贷款人可予以取消,或暂时中止借款人的提款权;

⑵对已提取的款项,贷款人可以宣布偿还期提前,要求借款人立即还款(通称“加速到期”);

⑶对逾期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约定的违约利息。

实践中,借款人虽有轻微违约行为,但只要它的信用仍然良好,贷款人往往会放弃本来可以主张的救济权利,以免借款人陷入连锁违约的困境,通称为"放弃权利",简称为"弃权"。

第四节国际信贷协议

一、国际定期贷款协议

国际定期货款协议除了陈述与保证、先决条件、约定事项、违约事件等一切融资协议共有的保护性条款之外,还包括以下业务性条款,即交易内容和保障交易完成的条款。

(一)首部。

(二)定义。

(三)贷款货币条款. 有四种形式:1.单一贷款货币,即确定一种货币作为贷款货币;2.选择贷款货币,即借款人在提款时可在约定的几种货币中选择一种货币或在贷款转期时选择另一种货币;3.一揽子货币单位,即借贷双方在确定一种贷款货币的同时,又选择特别提款权作为该贷款货币的定植标准;4.多种贷款货币,即贷款本身采用多种货币,每种货币各占一定比例。(四)贷款期限条款。国际定期贷款是中短期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为1-10年,最长不超过15年。

(五)贷款金额条款。对于金额特别大的贷款,通常采用国际银团贷款方式。

(六)贷款提取条款。一般采用分期提款的方式。(七)贷款利率和费用条款。贷款利率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贷款期限较长的国际定期贷款大多采用浮动利率计息

(八)贷款偿还条款。大多采用分期偿还的方式

(九)权利和义务转让条款。

(十)税收条款。

二、欧洲货币贷款协议

欧洲货币贷款泛指一国银行以其非所在地国货币提供的货款。

作为“离岸交易”,欧洲货币贷款最大的法律特点是不受贷款货币发行国的法律管制;

由于欧洲货币贷款的市场风险较大,贷款人需要在贷款协议中增订保护自己利益的特殊条款:

(1)补偿银行损失条款欧洲货币贷款采用“借短放长”方式,

(2)市场动乱条款

(3)保护利差条款

具体情形:一是银行管理规章发生变化增加了贷款人的筹资成本。二是税法发生变化,增加了贷款人维持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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