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贷款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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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融资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政府采购融资产品是指村镇银行为了满足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融资需求所开发的,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条件下,以政府采购中心为授信主体的融资业务。

第二条此操作规程内所指政府采购为县(市)级以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采购中心。

第三条采购项目必须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二章贷款基本资料

第四条政府采购中心与我行合作时应提供的基本资料:

1、采购项目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的证明;

2、政府采购供应商名单及相关基本资料;

3、政府采购中心相关证照、法人身份证明等基本信息;

4、融资申请书;

5、我行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五条供应商应向我行提供的基本资料(下述提供的所有资料均须加盖企业公章):

1、经年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4、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5、贷款卡复印件;

6、公司章程及验(增)资报告复印件;

7、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和已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的原件、复印件;

第三章贷款的额度、期限及利率第六条总体授信额度原则上每年审批一次,授信额度不高于政府采购中心年采购预算。

第七条授信额度期限原则上在一年以内,遇有财政预算分年下拨,按照财政预算拨付年份确定,但最长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八条贷款利率由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与我行协商确定,贷款利息由采购供应商支付,如发生逾期,逾期支付违约金按照我行与政府及企业签订的三方协议条款执行,逾期利息按人民银行有关逾期罚息规定标准执行。

第九条贷款归还方式可按照《政府采购融资合作协议》灵活掌握,在贷款到期日十日前与政府采购中心协商还款事宜,如遇特殊情况政府采购中心延迟付款,可在保证我行利益的情况下,与政府采购中心协商解决方案。

第四章贷款担保及支付

第十条以政府采购款项作为还款保证。

第十一条所有贷款款项直接汇予采购供应商在我行开立的结算账户,禁止直接给予政府采购中心。

第五章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各环节操作流程如下:

第六章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风险管理的要点在于与政府采购中心对于还款时间和金额的确定以及贷款出现逾期后的处理方式。

第十四条应将风险控制前置,在政府采购融资合作协议中明确各方责任及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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